4月21日,工信部就《稀土行業規范條件(2016年版)》和《稀土行業規格條件公告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規范條件明確,混合稀土礦山企業的生產規模應不低于2萬噸/年(以氧化物計);氟碳鈰礦開采企業的生產規模應不低于5000噸/年;離子型稀土礦山企業的生產規模應不低于500噸/年。禁止開采單一獨居石礦。
使用混合稀土礦物的獨立冶煉分離企業的生產規模應不低于8000噸/年;使用氟碳鈰礦的獨立冶煉分離企業的生產規模不得低于5000噸/年;
使用離子型稀土礦物的獨立冶煉分離企業的生產規模應不低于3000噸/年。上述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最低資本金比例不得低于20%。
《稀土行業標準條件(2016年版)》和《稀土行業規范條件公告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
為有效保護稀土資源和生態環境,規范稀土產業管理,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促進稀土產業持續健康發展,工業和信息化部修訂了《稀土行業準入條件》和《稀土企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形成了《稀土產業標準條件(2016年版)》和《稀有金屬產業標準條件公告管理辦法》。為了進一步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現予以公示。公示時間:2016年4月21日至2016年4月份30日。如果您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請以書面或傳真或電子郵件的形式反饋給工業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業司(稀土辦公室)。
通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長安西街13號工業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業司(稀土辦公室)(郵編:100804)。
電話:010-68205574
傳珍:010-68205584
電子郵件:jingdawei@miit.gov.cn
附件:1。《稀土行業標準條件(2016)》和《稀土行業規范條件管理辦法》
2.稀土行業規范條件公告申請書
工業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業司(稀土辦公室)
2016年4月21日
《稀土行業規范》(2016年版)
為有效保護稀土資源和生態環境,促進稀土產業結構調整升級,規范生產經營秩序,促進稀土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稀土產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的要求,制定本規范。
一、項目的設立和布局
(1) 稀土礦山的開發和冶煉分離項目應符合國家有關資源、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節能管理的法律法規、國家產業政策和相關發展規劃的要求,以及礦產資源規劃、城市建設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規劃和安全生產規劃。
(二)開采稀土礦產資源,應當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礦山企業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開發利用規劃和開采計劃進行開采。嚴禁無證、越界開采和超總量控制指標開采,嚴禁破壞環境、浪費資源的采選工藝。
(三)稀土礦山開發、冶煉分離投資項目應按照《政府批準投資項目目錄》的規定,在建設生產前批準。
二是生產規模、技術和設備
(1) 生產規模
企業或大型稀土集團的生產規模:
混合稀土礦山企業的生產規模不得低于2萬噸/年(按氧化物計算,下同);氟碳鈰礦開采企業的生產規模應不低于5000噸/年;離子型稀土礦山企業的生產規模應不低于500噸/年。禁止開采單一獨居石礦。
使用混合稀土礦物的獨立冶煉分離企業的生產規模應不低于8000噸/年;使用氟碳鈰礦的獨立冶煉分離企業的生產規模不得低于5000噸/年;
使用離子型稀土礦物的獨立冶煉分離企業的生產規模應不低于3000噸/年。
上述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最低資本金比例不得低于20%。
(2) 技術和設備
稀土礦山開發、冶煉和分離企業選擇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高效率的清潔生產技術,推廣使用《國家重點行業清潔生產技術指導目錄》中的成熟技術。不得使用《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部分行業淘汰落后生產工藝和設備產品指導目錄》中規定的應淘汰的落后工藝、技術、設備和產品,以及《淘汰高耗能落后機電設備(產品)目錄》。
稀土礦和氟碳鈰礦混合開發應建設完善的三廢處理設施、專用排土場和尾礦庫。
離子型稀土礦物的開發應采用原地浸出等適合資源和環保要求的生產工藝,禁止采用堆浸、池浸等國家禁止的落后生產工藝。
稀土冶煉分離項目應采用清潔高效的萃取分離工藝,不得采用國家禁止的落后生產工藝。
第三,能源消耗
稀土冶煉分離項目應采用先進的技術和設備,并有完善的節能措施,能耗必須符合《稀土冶煉加工企業單位產品能耗限額》(GB29435-2012)的要求。電動機、水泵、變壓器等通用設備符合相應能效標準的要求,應當依照《節能法》接受節能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四,資源的使用
混合稀土礦和氟碳鈰礦的開采損失率和貧化率不應超過10%,一般礦石的選礦回收率應達到75%以上(含75%,下同),低品位和難選稀土礦的選礦回收效率應達到65%以上,生產用水的回用率應達到85%以上。
離子型稀土礦采選綜合回收率達75%以上,生產用水回用率達90%以上。
混合稀土礦和氟碳鈰礦的冶煉分離項目,從稀土精礦到混合稀土的稀土總產量超過92%,從混合稀土到單一或富集稀土化合物的稀土總產率超過96%。在離子型稀土礦的冶煉分離項目中,從混合稀土到單一或富集稀土化合物,稀土總產量超過94%。
五、環境保護
稀土礦山開發、冶煉、分離企業應當符合區域環境保護規劃,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a) 實施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時,在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國家主體功能區劃劃定的禁止開發區、限制開發區內,禁止新建或擴建稀土礦山開發、冶煉、分離項目。
(二)嚴格執行環境保護措施,新建(改、擴建)建設項目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未經批準不得開工建設。
(三)稀土礦山開發、冶煉、分離企業應當按規定申請排污許可證;嚴格執行《稀土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26451-2011)和《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環發[2005]109號),達到污染物總量控制要求;按照相關法律和措施的要求,安裝在線監測裝置并有效運行,開展污染物排放自我監測,及時公開監測數據,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按規定進行污染申報,履行污染支付等環境保護義務。
(四)稀土礦山開發企業應當嚴格執行礦山生態修復保證金制度,按照當地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礦山生態環境保護和恢復管理方案,開展礦山生態地質環境恢復管理和土地復墾。對含有伴生放射性元素的稀土礦山,應當采取相應的輻射防護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措施。
(5) 稀土礦山開發和冶煉分離企業產生的一般固體廢物的處理和處置應符合《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處置場所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01)的要求,屬于危險廢物的,應嚴格執行危險廢物的有關規定;含釷、鈾的放射性廢渣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廢物管理條例》(GB14500-2002)的要求進行管理。
(六)稀土冶煉分離企業應達到《稀土冶煉行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水平;定期實施清潔生產審核,并通過考核驗收。
(七)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近三年未發生重大及以上環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態破壞事件;根據規定,企業環境風險應急預案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并備案,并定期進行演練。
六、產品質量
稀土礦山開發、冶煉和分離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產品質量法》,應有獨立的質量檢驗機構和專職檢驗員,并有健全的質量檢驗管理制度。產品質量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七、安全生產、職業病危害防治、消防和社會責任。
(a) 稀土礦山開發、冶煉分離建設項目必須具備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安全設施由項目建設單位負責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稀土礦山開發建設項目需按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否則不得投入生產經營。完善安全生產組織管理制度、員工安全生產培訓和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嚴格遵守安全評價和職業病危害評價制度,符合安全設施、職業病危害防護等法律法規要求。
(2) 從事稀土礦山開發和冶煉分離的企業必須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勞動者健康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確保勞動者獲得職業健康保護,具備相應的職業病防治條件。完善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有重大危害的檢測、評價、監測措施和應急預案,配備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以及安全供電、供水裝置和消除有有害物質的設施。粉塵和有作業場所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和評價。
(三) 稀土礦的開發、冶煉和分離涉及放射性污染的,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鈾、釷礦冶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技術規定》(GB14585-93),《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GB18871-2002)和《稀土生產場所放射衛生防護標準》(GBZ
(四)稀土礦山開發、冶煉分離企業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工程設計應依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且消防驗收手續齊全。應嚴格管理生產過程,確保安全生產。
(5) 從事稀土礦山開發、冶煉分離的企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等各項保險,并為職工足額繳納相關保險費,上一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為B級以上。
八、其他規定
(a) 本規范條件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澳門和除外)設立的稀土礦山開發和冶煉分離企業。
新建、改建、擴建稀土礦山開發、冶煉、分離項目,應當符合上述規范和條件。
列入符合規范要求的企業名單,作為相關政策支持的基本依據。對于未列入公告名單的企業,相關政策將不予支持。
(二)本規范條件中涉及的相關標準、行業政策、法律法規有修改的,以修改后的規定為準。
(三) 本規范條件于X、X執行,原工業和信息化部2012年7月26日發布的《稀土產業準入條件》(工業和信息化部將2012年第33號公告)同時廢止。
(4)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本規范的條件,并根據行業發展情況及時修訂。
稀土行業規范條件公告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稀土行業管理,發揮示范作用,制定本辦法……
d發揮先進企業的引領作用,推動稀土產業結構調整,促進稀土產業持續健康發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澳門、省除外)設立的稀土礦山開發和冶煉分離企業(以下簡稱稀土企業)。
第三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稀土產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對符合《稀土行業標準條件》(以下簡稱《標準條件》)的稀土企業實施動態準入管理。有關行業協會應當協助工業和信息化部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稀土行業主管部門做好公告管理工作。
第四條稀土企業按照自愿“標準條件”的原則公告申請。
第二章申請與驗證
第五條稀土企業申請公布《規范條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
(二)符合《標準條件》有關規定的要求。
第六條符合規范條件的稀土企業應填寫《稀土行業規范條件公告申請書》及相關資料(見附件),詳細說明企業布局、生產規模、工藝設備、能耗等方面的要求,規范條件中規定的資源綜合利用、環境保護、清潔生產、安全生產、職業病危害防治等,并提供以下材料:
(1) 稀土企業營業執照。
(二)建設項目立項申請書、項目批準文件、采礦許可證和土地使用證。
(三)環境保護部門對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批準文件,以及建設項目竣工環境驗收意見。4月21日,工信部就《稀土行業規范條件(2016年版)》和《稀土行業規格條件公告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規范條件明確,混合稀土礦山企業的生產規模應不低于2萬噸/年(以氧化物計);氟碳鈰礦開采企業的生產規模應不低于5000噸/年;離子型稀土礦山企業的生產規模應不低于500噸/年。禁止開采單一獨居石礦。
使用混合稀土礦物的獨立冶煉分離企業的生產規模應不低于8000噸/年;使用氟碳鈰礦的獨立冶煉分離企業的生產規模不得低于5000噸/年;
使用離子型稀土礦物的獨立冶煉分離企業的生產規模應不低于3000噸/年。上述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最低資本金比例不得低于20%。
《稀土行業標準條件(2016年版)》和《稀土行業規范條件公告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
為有效保護稀土資源和生態環境,規范稀土產業管理,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促進稀土產業持續健康發展,工業和信息化部修訂了《稀土行業準入條件》和《稀土企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形成了《稀土產業標準條件(2016年版)》和《稀有金屬產業標準條件公告管理辦法》。為了進一步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現予以公示。公示時間:2016年4月21日至2016年4月份30日。如果您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請以書面或傳真或電子郵件的形式反饋給工業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業司(稀土辦公室)。
通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長安西街13號工業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業司(稀土辦公室)(郵編:100804)。
電話:010-68205574
傳珍:010-68205584
電子郵件:jingdawei@miit.gov.cn
附件:1。《稀土行業標準條件(2016)》和《稀土行業規范條件管理辦法》
2.稀土行業規范條件公告申請書
工業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業司(稀土辦公室)
2016年4月21日
《稀土行業規范》(2016年版)
為有效保護稀土資源和生態環境,促進稀土產業結構調整升級,規范生產經營秩序,促進稀土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稀土產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的要求,制定本規范。
一、項目的設立和布局
(1) 稀土礦山的開發和冶煉分離項目應符合國家有關資源、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節能管理的法律法規、國家產業政策和相關發展規劃的要求,以及礦產資源規劃、城市建設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規劃和安全生產規劃。
(二)開采稀土礦產資源,應當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礦山企業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開發利用規劃和開采計劃進行開采。嚴禁無證、越界開采和超總量控制指標開采,嚴禁破壞環境、浪費資源的采選工藝。
(三)稀土礦山開發、冶煉分離投資項目應按照《政府批準投資項目目錄》的規定,在建設生產前批準。
二是生產規模、技術和設備
(1) 生產規模
企業或大型稀土集團的生產規模:
混合稀土礦山企業的生產規模不得低于2萬噸/年(按氧化物計算,下同);氟碳鈰礦開采企業的生產規模應不低于5000噸/年;離子型稀土礦山企業的生產規模應不低于500噸/年。禁止開采單一獨居石礦。
使用混合稀土礦物的獨立冶煉分離企業的生產規模應不低于8000噸/年;使用氟碳鈰礦的獨立冶煉分離企業的生產規模不得低于5000噸/年;
使用離子型稀土礦物的獨立冶煉分離企業的生產規模應不低于3000噸/年。
上述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最低資本金比例不得低于20%。
(2) 技術和設備
稀土礦山開發、冶煉和分離企業選擇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高效率的清潔生產技術,推廣使用《國家重點行業清潔生產技術指導目錄》中的成熟技術。不得使用《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部分行業淘汰落后生產工藝和設備產品指導目錄》中規定的應淘汰的落后工藝、技術、設備和產品,以及《淘汰高耗能落后機電設備(產品)目錄》。
稀土礦和氟碳鈰礦混合開發應建設完善的三廢處理設施、專用排土場和尾礦庫。
離子型稀土礦物的開發應采用原地浸出等適合資源和環保要求的生產工藝,禁止采用堆浸、池浸等國家禁止的落后生產工藝。
稀土冶煉分離項目應采用清潔高效的萃取分離工藝,不得采用國家禁止的落后生產工藝。
第三,能源消耗
稀土冶煉分離項目應采用先進的技術和設備,并有完善的節能措施,能耗必須符合《稀土冶煉加工企業單位產品能耗限額》(GB29435-2012)的要求。電動機、水泵、變壓器等通用設備符合相應能效標準的要求,應當依照《節能法》接受節能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四,資源的使用
混合稀土礦和氟碳鈰礦的開采損失率和貧化率不應超過10%,一般礦石的選礦回收率應達到75%以上(含75%,下同),低品位和難選稀土礦的選礦回收效率應達到65%以上,生產用水的回用率應達到85%以上。
離子型稀土礦采選綜合回收率達75%以上,生產用水回用率達90%以上。
混合稀土礦和氟碳鈰礦的冶煉分離項目,從稀土精礦到混合稀土的稀土總產量超過92%,從混合稀土到單一或富集稀土化合物的稀土總產率超過96%。在離子型稀土礦的冶煉分離項目中,從混合稀土到單一或富集稀土化合物,稀土總產量超過94%。
五、環境保護
稀土礦山開發、冶煉、分離企業應當符合區域環境保護規劃,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a) 實施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時,在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國家主體功能區劃劃定的禁止開發區、限制開發區內,禁止新建或擴建稀土礦山開發、冶煉、分離項目。
(二)嚴格執行環境保護措施,新建(改、擴建)建設項目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未經批準不得開工建設。
(三)稀土礦山開發、冶煉、分離企業應當按規定申請排污許可證;嚴格執行《稀土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26451-2011)和《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環發[2005]109號),達到污染物總量控制要求;按照相關法律和措施的要求,安裝在線監測裝置并有效運行,開展污染物排放自我監測,及時公開監測數據,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按規定進行污染申報,履行污染支付等環境保護義務。
(四)稀土礦山開發企業應當嚴格執行礦山生態修復保證金制度,按照當地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礦山生態環境保護和恢復管理方案,開展礦山生態地質環境恢復管理和土地復墾。對含有伴生放射性元素的稀土礦山,應當采取相應的輻射防護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措施。
(5) 稀土礦山開發和冶煉分離企業產生的一般固體廢物的處理和處置應符合《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處置場所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01)的要求,屬于危險廢物的,應嚴格執行危險廢物的有關規定;含釷、鈾的放射性廢渣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廢物管理條例》(GB14500-2002)的要求進行管理。
(六)稀土冶煉分離企業應達到《稀土冶煉行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水平;定期實施清潔生產審核,并通過考核驗收。
(七)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近三年未發生重大及以上環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態破壞事件;根據規定,企業環境風險應急預案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并備案,并定期進行演練。
六、產品質量
稀土礦山開發、冶煉和分離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產品質量法》,應有獨立的質量檢驗機構和專職檢驗員,并有健全的質量檢驗管理制度。產品質量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七、安全生產、職業病危害防治、消防和社會責任。
(a) 稀土礦山開發、冶煉分離建設項目必須具備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安全設施由項目建設單位負責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稀土礦山開發建設項目需按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否則不得投入生產經營。完善安全生產組織管理制度、員工安全生產培訓和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嚴格遵守安全評價和職業病危害評價制度,符合安全設施、職業病危害防護等法律法規要求。
(2) 從事稀土礦山開發和冶煉分離的企業必須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勞動者健康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確保勞動者獲得職業健康保護,具備相應的職業病防治條件。完善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有重大危害的檢測、評價、監測措施和應急預案,配備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以及安全供電、供水裝置和消除有有害物質的設施。粉塵和有作業場所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和評價。
(三) 稀土礦的開發、冶煉和分離涉及放射性污染的,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鈾、釷礦冶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技術規定》(GB14585-93),《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GB18871-2002)和《稀土生產場所放射衛生防護標準》(GBZ
(四)稀土礦山開發、冶煉分離企業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工程設計應依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且消防驗收手續齊全。應嚴格管理生產過程,確保安全生產。
(5) 從事稀土礦山開發、冶煉分離的企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等各項保險,并為職工足額繳納相關保險費,上一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為B級以上。
八、其他規定
(a) 本規范條件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澳門和除外)設立的稀土礦山開發和冶煉分離企業。
新建、改建、擴建稀土礦山開發、冶煉、分離項目,應當符合上述規范和條件。
列入符合規范要求的企業名單,作為相關政策支持的基本依據。對于未列入公告名單的企業,相關政策將不予支持。
(二)本規范條件中涉及的相關標準、行業政策、法律法規有修改的,以修改后的規定為準。
(三) 本規范條件于X、X執行,原工業和信息化部2012年7月26日發布的《稀土產業準入條件》(工業和信息化部將2012年第33號公告)同時廢止。
(4)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本規范的條件,并根據行業發展情況及時修訂。
稀土行業規范條件公告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稀土行業管理,發揮示范作用,制定本辦法……
d發揮先進企業的引領作用,推動稀土產業結構調整,促進稀土產業持續健康發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澳門、省除外)設立的稀土礦山開發和冶煉分離企業(以下簡稱稀土企業)。
第三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稀土產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對符合《稀土行業標準條件》(以下簡稱《標準條件》)的稀土企業實施動態準入管理。有關行業協會應當協助工業和信息化部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稀土行業主管部門做好公告管理工作。
第四條稀土企業按照自愿“標準條件”的原則公告申請。
第二章申請與驗證
第五條稀土企業申請公布《規范條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
(二)符合《標準條件》有關規定的要求。
第六條符合規范條件的稀土企業應填寫《稀土行業規范條件公告申請書》及相關資料(見附件),詳細說明企業布局、生產規模、工藝設備、能耗等方面的要求,規范條件中規定的資源綜合利用、環境保護、清潔生產、安全生產、職業病危害防治等,并提供以下材料:
(1) 稀土企業營業執照。
(二)建設項目立項申請書、項目批準文件、采礦許可證和土地使用證。
(三)環境保護部門對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批準文件,以及建設項目竣工環境驗收意見。出院許可證。稀土企業去年經地方環保部門批準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目標完成情況、地方環保部門去年發布的主要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的確認文件。環境監測站或有資質的監測單位去年的監測報告和含有輻射環境的監測報告,以及近三個月的在線監測數據;危險廢物的標準化處置(完整的分類賬記錄和轉移單)。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的企業環境風險應急預案。
(四)清潔生產考核驗收報告。項目建設已通過節能審查的文件。
(5) 安全評價文件;
具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認可資質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爆破及危險化學品使用許可證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檢查評價結果。消防驗收或備案文件。
(六)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文件。
(七)上一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結果。
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稀土產業主管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的稀土集團企業所在地,提出自查意見,并將相關材料直接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稀土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受理本地區其他企業的監管條件公告申請,并會同省級環境保護和安全監管部門按照《監管條件》的要求,組織對本地區申請公布監管條件的稀土企業的相關情況進行審查,提出初步意見,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初步意見和企業申請材料。
第三章審查與公告
第八條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審核稀土企業標準條件公告的申報材料和初審意見。在收到各地提交的申請材料后3個月內,組織有關方面完成對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的審查和現場核查,在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后,確定符合“標準條件”的企業名單,并向社會公示,并由工業和信息化部以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九條申請公布規范條件的稀土企業應當如實填寫申請材料。進入公告名單的稀土企業(以下簡稱公告企業)應嚴格按照《標準條件》的要求組織生產經營活動。
申報企業應當建立生產經營臺賬,接受工業和信息化部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稀土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稀土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報企業保持標準條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結果及時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條歡迎和鼓勵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正在申請公布標準條件或已公布的稀土企業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或“標準條件”有關要求的,可以向稀土行業主管部門投訴或舉報。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稀土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成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將其從公告名單中刪除:
(a) 無法維持“標準條件”;
(二)報告相關信息存在欺詐行為的;
(3) 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
(四)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重大及以上環境污染事故、重大環境違法行為。
因前款規定被撤銷公告名單的稀土企業,可以在整改2年后重新提交標準條件公告申請。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2012年7月26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的《稀土企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2012]377號)同時廢止。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并根據行業發展情況及時修訂。
附件:《稀土行業排污許可證規范條件公告申請書》。稀土企業去年經地方環保部門批準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目標完成情況、地方環保部門去年發布的主要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的確認文件。環境監測站或有資質的監測單位去年的監測報告和含有輻射環境的監測報告,以及近三個月的在線監測數據;危險廢物的標準化處置(完整的分類賬記錄和轉移單)。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的企業環境風險應急預案。
(四)清潔生產考核驗收報告。項目建設已通過節能審查的文件。
(5) 安全評價文件;
具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認可資質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爆破及危險化學品使用許可證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檢查評價結果。消防驗收或備案文件。
(六)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文件。
(七)上一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結果。
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稀土產業主管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的稀土集團企業所在地,提出自查意見,并將相關材料直接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稀土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受理本地區其他企業的監管條件公告申請,并會同省級環境保護和安全監管部門按照《監管條件》的要求,組織對本地區申請公布監管條件的稀土企業的相關情況進行審查,提出初步意見,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初步意見和企業申請材料。
第三章審查與公告
第八條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審核稀土企業標準條件公告的申報材料和初審意見。在收到各地提交的申請材料后3個月內,組織有關方面完成對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的審查和現場核查,在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后,確定符合“標準條件”的企業名單,并向社會公示,并由工業和信息化部以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九條申請公布規范條件的稀土企業應當如實填寫申請材料。進入公告名單的稀土企業(以下簡稱公告企業)應嚴格按照《標準條件》的要求組織生產經營活動。
申報企業應當建立生產經營臺賬,接受工業和信息化部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稀土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稀土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報企業保持標準條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結果及時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條歡迎和鼓勵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正在申請公布標準條件或已公布的稀土企業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或“標準條件”有關要求的,可以向稀土行業主管部門投訴或舉報。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稀土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成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將其從公告名單中刪除:
(a) 無法維持“標準條件”;
(二)報告相關信息存在欺詐行為的;
(3) 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
(四)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重大及以上環境污染事故、重大環境違法行為。
因前款規定被撤銷公告名單的稀土企業,可以在整改2年后重新提交標準條件公告申請。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2012年7月26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的《稀土企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2012]377號)同時廢止。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并根據行業發展情況及時修訂。
附件:稀土行業規范條件公告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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