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意見
衛政發[2014]13號
縣市區人民政府、市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單位、重點企業、高校和人民團體:
為促進生態濰坊建設和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根據《關于繼續推進新能源汽車應用的通知》(財建〔2013〕551號)和《關于支持沈陽的通知》的要求,財政部等四部委發布的《長春等城市或地區推進新能源汽車應用》(財建〔2014〕10號),結合我市實際,加快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推廣新能源。
一、意義
大力發展新能源汽車是有效緩解能源和環境壓力,促進汽車產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戰略舉措。這對改善我市空氣質量、加快汽車產業轉型升級具有重要意義,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實現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抓住國家批準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城市和全球新能源汽車技術不斷突破、市場需求快速增長、國家支持力度加大的良好機遇。各級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充分認識加快新能源汽車普及應用、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進一步增強責任感、緊迫感和使命感,切實強化工作機制,扎實落實各項工作。
二是總體要求
(1) 工作思路。以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為指導,以“政府主導、企業經營、基礎先行、有序推進”為方向,以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和燃料電池新能源汽車為重點,我們將堅持政策支持與鼓勵引導相結合,有計劃、有步驟地推動新能源汽車在我市公共交通、出租車、公務、環衛、郵政、物流、觀光和私家車等領域的應用。促進我市新能源汽車產業快速健康發展,將我市建設成為環境優美、生態文明城市和技術先進、鏈條完整、實力雄厚的新能源汽車研發制造基地。
(2) 基本原則。第一,堅持階段性推廣和綜合性推廣相結合。堅持以點帶面推進,以示范產業和現場應用為抓手,進而實現在更大范圍、更多領域的規模應用。二是堅持示范應用與產業發展相結合。以示范促市場,以市場促產業,通過新能源汽車示范運營培育和擴大市場需求,實現節能減排和促進產業發展的雙重目的。第三,堅持政府推動與市場驅動相結合。加強政府推廣,鼓勵市場參與,努力培育推廣應用環境,積極探索運營管理模式,逐步向以市場運作為基礎的推廣模式過渡。
(3) 工作目標。根據國家對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要求,2013年10月至2015年底,全市共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5010輛,建成充換電站6座、新能源汽車維修站5座、充電樁5000個。優先在公交車、出租車、特種車輛、公務用車等公共服務領域和家庭區域推廣應用新能源乘用車和商用車。本著適度推進、留有余地的原則,大力推進配套建設……
充電和更換設施。通過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推動動力電池、驅動電機、控制系統、充換電設備等關鍵技術以及整車集成設計的突破,技術測試和大規模生產應用(各縣、市區、市級開發區及相關單位的目標任務見附件)。
第三,任務
(a) 促進新能源汽車的應用。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和省關于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政策,根據部署,在全市推廣應用《工業和信息化部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和《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應用推薦車型目錄》中的新能源汽車(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汽車)以及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的要求。大力支持對全市新能源汽車產業、生態環境、經濟社會做出重大貢獻的新能源汽車、關鍵零部件和充換電設備的推廣應用,推動新能源汽車應用的外國品牌數量不低于30%。重點加大新能源汽車在公共服務領域的推廣力度,優先推廣純電動汽車。未來,公共部門的新車和更新汽車的比例將不低于50%,而且這一比例將逐年提高。各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組織和國有企業采購或更新公務用車時,在技術和服務指標滿足采購需求的前提下,優先采購新能源汽車。市政、環衛等車輛原則上購買新能源汽車,購買比例不低于70%,且比例逐年提高。公共交通領域新公交車應使用新能源汽車,更新公交車原則上使用新能源車輛,采購比例不低于60%,并逐年提高。新出租車必須購買新能源汽車,并由專業公司運營;
現有出租車公司在更新出租車時,原則上應購買新能源汽車。加大新能源汽車在城市物流等領域的推廣應用力度,鼓勵私人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鼓勵以租賃方式使用新能源車輛。制定《濰坊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管理辦法》,加強對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的指導和管理。
(二)充換電及配套設施建設。根據《濰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成立濰坊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的通知》(衛政辦發〔2014〕64號)的要求,相關部門各負其責,研究制定了相關規劃、辦法和政策,支持各種適用配套技術的開發,推動充換電設施建設。在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前提下,按照集約用地、規范建設、滿足消費者需求的原則,將充電設施納入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和城市建設相關產業規劃,科學確定建設規模和選址分布,建設適度超前,留下發展空間。探索建立不同時期的充電定價機制,積極吸引社會資金參與,因地制宜建設公共充換電站、充電樁等配套設施,逐步實現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的標準化、市場化、社會化。重點推進超市、商場、車站、社會停車場(庫)、高速公路服務區公共充電設施建設。鼓勵在住宅停車場規劃建設自用充電設施,支持單位用戶在辦公停車場、公交、環衛等特定行業停車場建設標準化專用充電設施。新建住宅小區和公共停車場要在場地、用電等方面滿足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要求,并為新能源汽車預留一定比例的充電車位。信訪部門要研究制定新能源汽車充換電管理辦法,規范充換電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加強充換電站等維護配套標準和制度建設;
引導和鼓勵電池生產企業加強廢舊電池回收利用,努力建立鋰電池回收再利用體系。汽車生產企業自行或指定專門單位回收再利用報廢電池,避免環境污染和安全隱患。充換電設施的設計和安裝必須符合國家或行業通用標準和相關管理規定的要求,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鼓勵建設新能源自發電充電等新型充電設施。鼓勵新能源汽車生產經營企業自主建設充換電設施。
(3) 發展新能源汽車產業。通過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促進和帶動整車及關鍵零部件、充換電設備等行業的發展。重點推進新能源乘用車、新能源公交車和充換電設施的投資推廣。積極鼓勵和支持在我市已有整車及零部件生產基地的濰柴動力、北汽福田、卡瑪汽車等符合條件的企業繼續在濰坊設立新能源汽車生產基地。進一步加大對具有乘用車、客車生產資質企業的新能源乘用車、公交車招商力度,采取引進、嫁接、轉讓、參股等多種合作方式,爭取具有新能源汽車生產資質的企業在我市設立工廠生產新能源汽車。積極支持威能動力、必威動力、瑞馳汽車等新能源汽車及零部件企業爭取新能源汽車生產資質,或與具有新能源汽車制造資質的生產企業合作。積極推動天恩能源公司等企業加強與國內外實力雄厚的充電設備及配套設施企業合作,投資研發生產項目。積極發展配套檢測服務,引導國內外有實力的高校和科研單位在我市建設研發、檢測和服務平臺,促進我市新能源汽車產業升級發展。在推動我市具備條件的商用車和專用車生產企業加快新能源汽車產品開發,力爭在工業和信息化部目錄中投產的同時,認真做好新能源汽車關鍵零部件和先進充換電技術的研發,推動動力電池規模化生產。支持充換電設備和系統本地化生產,加快建設和發展具有先進核心技術和市場應用潛力的充換電裝備項目。
(四)做好運行監控和服務保障工作。加強對新能源汽車的運行監控。交管部門要積極探索車聯網系統建設,形成基于物聯網的新能源汽車安全運營管理體系,構建覆蓋新能源汽車、充換電站的統一規范的智能服務網絡。加強對車輛和電池性能的實時監測和預警,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建立新能源汽車運行監測系統,完善新能源汽車事故預警信息系統和應急處理機制,加強對新能源汽車的實時跟蹤、數據采集、統計分析和故障診斷,建立新能源車輛運行效果評價體系。新能源公交車、出租車、環衛車、物流車等車輛應配備車輛運行技術狀態實時監測裝置,進行可靠有效的監測和管理。私家車根據個人意愿配備了實時監控設備。推廣新能源汽車應用的單位應當明確安全責任人,確保車輛安全可靠運行。
加強新能源汽車運營服務保障。新能源汽車企業應設立固定……
各推廣縣(市)、中心城市符合要求的售后服務站(點),負責新能源汽車產品的維護保養,定期對上線的新能源汽車進行安全檢查和性能測試,確保車輛安全可靠運行。
第四,政策措施
(A) 購車
1認真落實新能源汽車上級示范推廣財政補貼政策,支持新能源汽車在我市推廣應用。
2.市級對配套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補貼。要求濰坊市消費者按照《濰坊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管理辦法》和國家、省、市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的有關規定購車,購車價格扣除國家、省和濰坊市補貼后支付。生產企業或當地銷售企業在本市完成車輛登記后,應當據實申請財政補貼資金。濰坊補貼:按照國家與濰坊1:1的原則,補貼總額(國家、省、市補貼之和)不超過汽車核定銷售價格的最高比例(40%-60%)時,確定補貼標準。濰坊市補貼資金籌措:中心城市補貼資金由市、區(含市開發區)承擔,縣(市)級補貼資金由縣(市、市)級財政籌措。對超額完成濰坊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任務的縣(市),補貼資金的一半由市財政承擔。
3.根據國家規定,購買和使用的新能源汽車免征旅行稅。
4.專業從事新能源汽車租賃或服務的企業,經營車輛規模在100輛以上的,自開業之日起,按其租賃所得繳納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在五年內給予同等補貼。
5、享受濰坊市補貼的新能源汽車,3年內不得在濰坊市以外地區轉讓登記。
(2) 配套設施
1.新建公共充換電項目原則上引入市場化機制,通過股權、債權等方式給予支持。充換電服務運營商建設公共直流充換電設施的費用,按照核定充換電設備總量的30%給予財政補貼。其中,中心城市補貼資金由市財政自籌,縣(市)級補貼資金由縣(市”級財政自籌。
2.電動公交車和出租車的充電和更換設施應盡可能與現有公交車站和公共停車場的建設相結合。該市的電動公交車和公交車用于取代國家電網建設的發電站用地,并執行與國家電網變電站建設用地相同的政策。對其他企業投資建設的,按照《濰坊市重點產業投資優惠政策》給予優惠支持。
3.充換電設施電價。根據國家和省級電價分類。
4.設施和服務的充電和更換。根據充換電設施電價和充換電維護費,公共充換電服務的收費價格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指導和監督。
(3) 汽車工業
1.對投資1億元以上生產新能源汽車及關鍵零部件、充換電設備項目、開展新能源汽車研發項目的,按照《濰坊市重點產業投資促進優惠政策》,逐項實施優惠政策。
2.新能源汽車及關鍵零部件的生產研發項目投產后,符合國家要求的充換電設備……
,五年內繳納的地方留成部分稅款,在彌補政府繳納的土地成本后,按照《濰坊市重點產業投資促進優惠政策》的投資標準給予相應補貼,其中30%的補貼用于獎勵法定代表人和管理團隊。
3.符合國家要求的新能源汽車及關鍵零部件、充換電設備的生產研發項目,但環境保護費、水資源費和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除外,按照《濰坊市重點產業投資促進優惠政策》,免征市以下其他行政事業性收費。
4.設立新能源汽車產業基金,通過股權和債權支持新能源汽車行業發展。
5.我市現有具有車輛資質和特種車資質的企業已獲得國家新能源汽車和新能源特種車公告目錄,分別給予100萬元和50萬元補貼;
對新獲得國家新能源汽車和新能源專用車生產公告目錄資格的企業,分別給予500萬元和100萬元補貼。濰坊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意見
衛政發[2014]13號
縣市區人民政府、市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單位、重點企業、高校和人民團體:
為促進生態濰坊建設和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根據《關于繼續推進新能源汽車應用的通知》(財建〔2013〕551號)和《關于支持沈陽的通知》的要求,財政部等四部委發布的《長春等城市或地區推進新能源汽車應用》(財建〔2014〕10號),結合我市實際,加快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推廣新能源。
一、意義
大力發展新能源汽車是有效緩解能源和環境壓力,促進汽車產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戰略舉措。這對改善我市空氣質量、加快汽車產業轉型升級具有重要意義,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實現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抓住國家批準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城市和全球新能源汽車技術不斷突破、市場需求快速增長、國家支持力度加大的良好機遇。各級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充分認識加快新能源汽車普及應用、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進一步增強責任感、緊迫感和使命感,切實強化工作機制,扎實落實各項工作。
二是總體要求
(1) 工作思路。以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為指導,以“政府主導、企業經營、基礎先行、有序推進”為方向,以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和燃料電池新能源汽車為重點,我們將堅持政策支持與鼓勵引導相結合,有計劃、有步驟地推動新能源汽車在我市公共交通、出租車、公務、環衛、郵政、物流、觀光和私家車等領域的應用。促進我市新能源汽車產業快速健康發展,將我市建設成為環境優美、生態文明城市和技術先進、鏈條完整、實力雄厚的新能源汽車研發制造基地。
(2) 基本原則。第一,堅持階段性推廣和綜合性推廣相結合。堅持以點帶面推進,以示范產業和現場應用為抓手,進而實現在更大范圍、更多領域的規模應用。二是堅持示范應用與產業發展相結合。以示范促市場,以市場促產業,通過新能源汽車示范運營培育和擴大市場需求,實現節能減排和促進產業發展的雙重目的。第三,堅持政府推動與市場驅動相結合。加強政府推廣,鼓勵市場參與,努力培育推廣應用環境,積極探索運營管理模式,逐步向以市場運作為基礎的推廣模式過渡。
(3) 工作目標。根據國家對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要求,2013年10月至2015年底,全市共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5010輛,建成充換電站6座、新能源汽車維修站5座、充電樁5000個。將優先推進新能源乘用車和商用車在浦東的推廣應用……
ic服務區域,如公交車、出租車、特種車輛和公務車輛,以及家庭區域。按照適度推進、留有余地的原則,大力推進充換電配套設施建設。通過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推動動力電池、驅動電機、控制系統、充換電設備等關鍵技術以及整車集成設計的突破,技術測試和大規模生產應用(各縣、市區、市級開發區及相關單位的目標任務見附件)。
第三,任務
(a) 促進新能源汽車的應用。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和省關于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政策,根據部署,在全市推廣應用《工業和信息化部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和《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應用推薦車型目錄》中的新能源汽車(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汽車)以及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的要求。大力支持對全市新能源汽車產業、生態環境、經濟社會做出重大貢獻的新能源汽車、關鍵零部件和充換電設備的推廣應用,推動新能源汽車應用的外國品牌數量不低于30%。重點加大新能源汽車在公共服務領域的推廣力度,優先推廣純電動汽車。未來,公共部門的新車和更新汽車的比例將不低于50%,而且這一比例將逐年提高。各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組織和國有企業采購或更新公務用車時,在技術和服務指標滿足采購需求的前提下,優先采購新能源汽車。市政、環衛等車輛原則上購買新能源汽車,購買比例不低于70%,且比例逐年提高。公共交通領域新公交車應使用新能源汽車,更新公交車原則上使用新能源車輛,采購比例不低于60%,并逐年提高。新出租車必須購買新能源汽車,并由專業公司運營;
現有出租車公司在更新出租車時,原則上應購買新能源汽車。加大新能源汽車在城市物流等領域的推廣應用力度,鼓勵私人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鼓勵以租賃方式使用新能源車輛。制定《濰坊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管理辦法》,加強對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的指導和管理。
(二)充換電及配套設施建設。根據《濰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成立濰坊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的通知》(衛政辦發〔2014〕64號)的要求,相關部門各負其責,研究制定了相關規劃、辦法和政策,支持各種適用配套技術的開發,推動充換電設施建設。在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前提下,按照集約用地、規范建設、滿足消費者需求的原則,將充電設施納入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和城市建設相關產業規劃,科學確定建設規模和選址分布,建設適度超前,留下發展空間。探索建立不同時期的充電定價機制,積極吸引社會資金參與,因地制宜建設公共充換電站、充電樁等配套設施,逐步實現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的標準化、市場化、社會化。重點推進超市、商場、車站、社會停車場(庫)、高速公路服務區公共充電設施建設。鼓勵在住宅停車場規劃建設自用充電設施,支持單位用戶在辦公停車場、公交、環衛等特定行業停車場建設標準化專用充電設施。新建住宅小區和公共停車場要在場地、用電等方面滿足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要求,并為新能源汽車預留一定比例的充電車位。信訪部門要研究制定新能源汽車充換電管理辦法,規范充換電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加強充換電站等維護配套標準和制度建設;
引導和鼓勵電池生產企業加強廢舊電池回收利用,努力建立鋰電池回收再利用體系。汽車生產企業自行或指定專門單位回收再利用報廢電池,避免環境污染和安全隱患。充換電設施的設計和安裝必須符合國家或行業通用標準和相關管理規定的要求,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鼓勵建設新能源自發電充電等新型充電設施。鼓勵新能源汽車生產經營企業自主建設充換電設施。
(3) 發展新能源汽車產業。通過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促進和帶動整車及關鍵零部件、充換電設備等行業的發展。重點推進新能源乘用車、新能源公交車和充換電設施的投資推廣。積極鼓勵和支持在我市已有整車及零部件生產基地的濰柴動力、北汽福田、卡瑪汽車等符合條件的企業繼續在濰坊設立新能源汽車生產基地。進一步加大對具有乘用車、客車生產資質企業的新能源乘用車、公交車招商力度,采取引進、嫁接、轉讓、參股等多種合作方式,爭取具有新能源汽車生產資質的企業在我市設立工廠生產新能源汽車。積極支持威能動力、必威動力、瑞馳汽車等新能源汽車及零部件企業爭取新能源汽車生產資質,或與具有新能源汽車制造資質的生產企業合作。積極推動天恩能源公司等企業加強與國內外實力雄厚的充電設備及配套設施企業合作,投資研發生產項目。積極發展配套檢測服務,引導國內外有實力的高校和科研單位在我市建設研發、檢測和服務平臺,促進我市新能源汽車產業升級發展。在推動我市具備條件的商用車和專用車生產企業加快新能源汽車產品開發,力爭在工業和信息化部目錄中投產的同時,認真做好新能源汽車關鍵零部件和先進充換電技術的研發,推動動力電池規模化生產。支持充換電設備和系統本地化生產,加快建設和發展具有先進核心技術和市場應用潛力的充換電裝備項目。
(四)做好運行監控和服務保障工作。加強對新能源汽車的運行監控。交管部門要積極探索車聯網系統建設,形成基于物聯網的新能源汽車安全運營管理體系,構建覆蓋新能源汽車、充換電站的統一規范的智能服務網絡。加強對車輛和電池性能的實時監測和預警,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建立新能源汽車運行監測系統,完善新能源汽車事故預警信息系統和應急處理機制,加強對新能源汽車的實時跟蹤、數據采集、統計分析和故障診斷,建立新能源車輛運行效果評價體系。新能源公交車、出租車、環衛車、物流車等車輛應配備車輛運行技術狀態實時監測裝置,進行可靠有效的監測和管理。私家車根據個人意愿配備了實時監控設備。推廣新能源汽車應用的單位應當明確安全責任人,確保車輛安全可靠運行。
加強新能源汽車運營服務保障。新能源汽車企業應設立固定……
各推廣縣(市)、中心城市符合要求的售后服務站(點),負責新能源汽車產品的維護保養,定期對上線的新能源汽車進行安全檢查和性能測試,確保車輛安全可靠運行。
第四,政策措施
(A) 購車
1認真落實新能源汽車上級示范推廣財政補貼政策,支持新能源汽車在我市推廣應用。
2.市級對配套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補貼。要求濰坊市消費者按照《濰坊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管理辦法》和國家、省、市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的有關規定購車,購車價格扣除國家、省和濰坊市補貼后支付。生產企業或當地銷售企業在本市完成車輛登記后,應當據實申請財政補貼資金。濰坊補貼:按照國家與濰坊1:1的原則,補貼總額(國家、省、市補貼之和)不超過汽車核定銷售價格的最高比例(40%-60%)時,確定補貼標準。濰坊市補貼資金籌措:中心城市補貼資金由市、區(含市開發區)承擔,縣(市)級補貼資金由縣(市、市)級財政籌措。對超額完成濰坊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任務的縣(市),補貼資金的一半由市財政承擔。
3.根據國家規定,購買和使用的新能源汽車免征旅行稅。
4.專業從事新能源汽車租賃或服務的企業,經營車輛規模在100輛以上的,自開業之日起,按其租賃所得繳納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在五年內給予同等補貼。
5、享受濰坊市補貼的新能源汽車,3年內不得在濰坊市以外地區轉讓登記。
(2) 配套設施
1.新建公共充換電項目原則上引入市場化機制,通過股權、債權等方式給予支持。充換電服務運營商建設公共直流充換電設施的費用,按照核定充換電設備總量的30%給予財政補貼。其中,中心城市補貼資金由市財政自籌,縣(市)級補貼資金由縣(市”級財政自籌。
2.電動公交車和出租車的充電和更換設施應盡可能與現有公交車站和公共停車場的建設相結合。該市的電動公交車和公交車用于取代國家電網建設的發電站用地,并執行與國家電網變電站建設用地相同的政策。對其他企業投資建設的,按照《濰坊市重點產業投資優惠政策》給予優惠支持。
3.充換電設施電價。根據國家和省級電價分類。
4.設施和服務的充電和更換。根據充換電設施電價和充換電維護費,公共充換電服務的收費價格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指導和監督。
(3) 汽車工業
1.對投資1億元以上生產新能源汽車及關鍵零部件、充換電設備項目、開展新能源汽車研發項目的,按照《濰坊市重點產業投資促進優惠政策》,逐項實施優惠政策。
2.新能源汽車及關鍵零部件的生產研發項目投產后,符合國家要求的充換電設備……
,五年內繳納的地方留成部分稅款,在彌補政府繳納的土地成本后,按照《濰坊市重點產業投資促進優惠政策》的投資標準給予相應補貼,其中30%的補貼用于獎勵法定代表人和管理團隊。
3.符合國家要求的新能源汽車及關鍵零部件、充換電設備的生產研發項目,但環境保護費、水資源費和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除外,按照《濰坊市重點產業投資促進優惠政策》,免征市以下其他行政事業性收費。
4.設立新能源汽車產業基金,通過股權和債權支持新能源汽車行業發展。
5.我市現有具有車輛資質和特種車資質的企業已獲得國家新能源汽車和新能源特種車公告目錄,分別給予100萬元和50萬元補貼;對新獲得國家新能源汽車和新能源專用車生產公告目錄資格的企業,分別給予500萬元和100萬元補貼。對新能源汽車領域認定的國家級和省級企業研發機構(包括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工程實驗室、國家和地方聯合工程實驗室、技術研究中心、測試中心等)分別給予100萬元和50萬元補貼。
6鼓勵新能源汽車及關鍵零部件、充換電設備企業參與制定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對承擔制定國家標準和國際標準的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和100萬元。
7.對生產符合國家、省、市產業政策要求的新能源汽車、關鍵零部件和充換電設備的企業,建議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8.新能源汽車及關鍵零部件、充換設備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并計入當期損益的,按照稅法規定,在實際扣除的基礎上,按研發費用的50%扣除;
無形資產按150%攤銷。
9.新能源汽車及關鍵零部件、充換電設備企業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及相關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業務收入,免征增值稅和所得稅。
(D) 人才引進
鼓勵企業與高校、科研院所共建人才,培養創新型、應用型、復合型、技能型人才。新能源汽車高層次人才引進優惠政策參照濰坊市引進人才激勵政策執行。
五、保障機制
(1) 加強組織領導。全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進一步完善工作機制,加強調度協調和監督考核,調配人員,落實資金,集中精力辦公,及時研究解決推廣應用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全面推進工作。全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全體成員要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制定有效的工作措施,齊心協力,全力支持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城市縣和市級開發區是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主體。要完善機構、明確目標、落實責任、強化措施、加快進度,確保如期完成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目標任務。
(2) 加強考核和監督。加大對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考核監督力度,將推廣應用作為重要監督事項,納入市委、市政府對縣市區、開發區和市直部門、單位的年度考核。表彰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和產業發展方面取得突出成績的先進單位和個人;
知情的批評因工作進展緩慢和未能完成任務而得到獎勵。
(3) 探索操作模式。充分調動民間資本積極性,積極探索民間資本與國有資本合作模式,通過租賃、特許經營等方式加快新能源汽車的普及應用。鼓勵分時與分期租賃相結合、換電與充電相結合,開展純電動汽車商業租賃模式創新,大力發展以城市短途出行為目的的純電動汽車自動駕駛租賃服務體系。
(4) 優化發展環境。大力發展有利于擴大新能源汽車市場規模的專業服務、增值服務等新業態,建立新能源汽車金融信貸、保險、租賃、物流、二手車交易、動力電池回收等營銷和售后服務體系,開發新能源汽車及關鍵零部件質量安全檢測服務平臺。
(5) 加大宣傳力度。加強輿論引導,提高社會各界對新能源汽車的認識和接受度,形成易于接受、樂于使用新能源汽車良好氛圍。
本意見的相關政策由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根據新能源汽車的實際應用情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可按程序和規定調整相關政策。
本意見有效期為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有效期屆滿后,經市政府常務會議決定,可以適當延長。
附件:
濰坊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任務分解表
濰坊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0日
濰坊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任務分解表
縣、市、市開發區
2014年
2015年
問責組織
公共汽車
出租車
服務車
其他車輛
充電站
公共汽車
出租車
服務車
其他車輛
充電站
中心點
城市本身
奎文區
一百六十三
一百七十九
二十
九十
二百
二百四十六
二百八十二
三十
一百九十六
三百一十
各區政府和相關市開發區管委會牽頭。公交車、出租車的推廣主要依托市交通運輸局,公務用車的推廣主要依靠市財政局,充電樁的管理主要依托市經信委,將會同相關部門推進。
濰城區
二十
九十
二百
三十
一百九十
三百
坊子區
十
45
一百
十八
95
一百五十
漢亭渠
八
36
八十
十二
76
一百二十
高新區
二十
九十
二百
三十
一百九十三
三百
沿海地區
十六
72
一百六十
24
一百五十二
二百四十
濱海區行政委員會
霞山區
八
36
八十
十二
76
一百二十
霞山區行政委員會
青州市
26
28
十六
72
一百六十
38
44
24
一百五十二
二百四十
青州市政府
諸城市
26
28
十六
72
……
一百六十
38
44
24
一百五十二
二百四十
諸城市政府
壽光市
26
28
十六
72
一百六十
38
44
24
一百五十二
二百四十
壽光市政府
安丘市
十六
十八
十
45
一百
24
27
十五
95
一百五十
安丘市政府
高密市
十九
21
十二
54
一百二十
29
33
十八
一百一十四
一百八十
高密市政府
昌邑市
十六
十八
十
45
一百
24
27
十五
95
一百五十
昌邑市政府
臨曲縣
十四
十五
九
四十
九十
21
24
十二
86
一百三十五
臨曲縣政府
昌樂縣
十四
十五
九
41
九十
22
25
十二
86
一百三十五
長樂縣政府
全部的
三百二十
三百五十
二百
九百
二千
四百八十
五百五十
三百
一千九百一十
三千零一十
備注:1。支持建設12座充換電站(2014年壽光、高新技術開發區、濱海開發區各1座,渭城2座,2015年青州、諸城、高密、昌邑、安丘、長樂、臨曲各1座),責任單位為當地政府或管委會,有關部門支持濰坊供電公司等具體組織實施。2.公務用車是指用財政資金購買的乘用車和特種車輛。
3.濰坊市消費者是指在濰坊市有戶口的個人,以及在濰坊市具有組織機構代碼和住所的單位。確定任務指標的原則,個人:濰坊市必須在濰坊市注冊,并根據身份證地址確定區域。單位:列出濰坊市,根據組織機構代碼和地址確定區域。部隊人員:參照車輛戶籍確定。
附:《濰坊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意見》新能源汽車領域認定的國家級、省級企業研發機構(包括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工程實驗室、國家和地方聯合工程實驗室、技術研究中心、檢測中心等)分別給予100萬元和50萬元補貼。
6鼓勵新能源汽車及關鍵零部件、充換電設備企業參與制定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對承擔制定國家標準和國際標準的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和100萬元。
7.對生產符合國家、省、市產業政策要求的新能源汽車、關鍵零部件和充換電設備的企業,建議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8、新能源汽車及關鍵零部件、充換設備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且計入當期損益的,按…………..研發費用的50%扣除……
根據稅法的規定進行事實扣除;無形資產按150%攤銷。
9.新能源汽車及關鍵零部件、充換電設備企業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及相關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業務收入,免征增值稅和所得稅。
(D) 人才引進
鼓勵企業與高校、科研院所共建人才,培養創新型、應用型、復合型、技能型人才。新能源汽車高層次人才引進優惠政策參照濰坊市引進人才激勵政策執行。
五、保障機制
(1) 加強組織領導。全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進一步完善工作機制,加強調度協調和監督考核,調配人員,落實資金,集中精力辦公,及時研究解決推廣應用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全面推進工作。全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全體成員要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制定有效的工作措施,齊心協力,全力支持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城市縣和市級開發區是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主體。要完善機構、明確目標、落實責任、強化措施、加快進度,確保如期完成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目標任務。
(2) 加強考核和監督。加大對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考核監督力度,將推廣應用作為重要監督事項,納入市委、市政府對縣市區、開發區和市直部門、單位的年度考核。表彰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和產業發展方面取得突出成績的先進單位和個人;
知情的批評因工作進展緩慢和未能完成任務而得到獎勵。
(3) 探索操作模式。充分調動民間資本積極性,積極探索民間資本與國有資本合作模式,通過租賃、特許經營等方式加快新能源汽車的普及應用。鼓勵分時與分期租賃相結合、換電與充電相結合,開展純電動汽車商業租賃模式創新,大力發展以城市短途出行為目的的純電動汽車自動駕駛租賃服務體系。
(4) 優化發展環境。大力發展有利于擴大新能源汽車市場規模的專業服務、增值服務等新業態,建立新能源汽車金融信貸、保險、租賃、物流、二手車交易、動力電池回收等營銷和售后服務體系,開發新能源汽車及關鍵零部件質量安全檢測服務平臺。
(5) 加大宣傳力度。加強輿論引導,提高社會各界對新能源汽車的認識和接受度,形成易于接受、樂于使用新能源汽車良好氛圍。
本意見的相關政策由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根據新能源汽車的實際應用情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可按程序和規定調整相關政策。
本意見有效期為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有效期屆滿后,經市政府常務會議決定,可以適當延長。
附件:
濰坊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任務分解表
濰坊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0日
濰坊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任務分解表
縣、市、市開發區
2014年
2015年
問責組織
公共汽車
出租車
服務車
其他車輛
充電站
公共汽車
出租車
服務車
其他車輛
充電站
中心點
城市本身
奎文區
一百六十三
一百七十九
二十
九十
二百
二百四十六
二百八十二
三十
一百九十六
三百一十
各區政府和相關市開發區管委會牽頭。公交車、出租車的推廣主要依托市交通運輸局,公務用車的推廣主要依靠市財政局,充電樁的管理主要依托市經信委,將會同相關部門推進。
濰城區
二十
九十
二百
三十
一百九十
三百
坊子區
十
45
一百
十八
95
一百五十
漢亭渠
八
36
八十
十二
76
一百二十
高新區
二十
九十
二百
三十
一百九十三
三百
沿海地區
十六
72
一百六十
24
一百五十二
二百四十
濱海區行政委員會
霞山區
八
36
八十
十二
76
一百二十
霞山區行政委員會
青州市
26
28
十六
72
一百六十
38
44
24
一百五十二
二百四十
青州市政府
諸城市
26
28
十六
72
……
一百六十
38
44
24
一百五十二
二百四十
諸城市政府
壽光市
26
28
十六
72
一百六十
38
44
24
一百五十二
二百四十
壽光市政府
安丘市
十六
十八
十
45
一百
24
27
十五
95
一百五十
安丘市政府
高密市
十九
21
十二
54
一百二十
29
33
十八
一百一十四
一百八十
高密市政府
昌邑市
十六
十八
十
45
一百
24
27
十五
95
一百五十
昌邑市政府
臨曲縣
十四
十五
九
四十
九十
21
24
十二
86
一百三十五
臨曲縣政府
昌樂縣
十四
十五
九
41
九十
22
25
十二
86
一百三十五
長樂縣政府
全部的
三百二十
三百五十
二百
九百
二千
四百八十
五百五十
三百
一千九百一十
三千零一十
備注:1。支持建設12座充換電站(2014年壽光、高新技術開發區、濱海開發區各1座,渭城2座,2015年青州、諸城、高密、昌邑、安丘、長樂、臨曲各1座),責任單位為當地政府或管委會,有關部門支持濰坊供電公司等具體組織實施。2.公務用車是指用財政資金購買的乘用車和特種車輛。
3.濰坊市消費者是指在濰坊市有戶口的個人,以及在濰坊市具有組織機構代碼和住所的單位。確定任務指標的原則,個人:濰坊市必須在濰坊市注冊,并根據身份證地址確定區域。單位:列出濰坊市,根據組織機構代碼和地址確定區域。部隊人員:參照車輛戶籍確定。
附:《濰坊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意見》
第一電動網作者杜俊儀8月5日,工信部召開會議明確免征購置稅的新能源車型的具體政策要求和申報流程,同時宣布開始接受車企的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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