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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省級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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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1900/1/1 0:00:00

關于印發《廣東省省級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地方層面,市財政局、發展改革局、順德市財稅局、發展和改革局、縣(市)直屬財政局、發改局及相關單位:

為加強和規范省級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廣東省發〔2013〕125號)和《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在珠三角地區推廣應用的實施意見》(廣東發〔2014〕345號)廣東省發展改革委)等。在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向省財政廳和省發展改革委員會報告。

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4年7月9日

省級新能源汽車在廣東省的推廣應用

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省級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粵府〔2013〕125號)和《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在珠三角地區推廣應用的實施意見》(粵發改高科技〔2014〕345號)等。

第二條省級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由省級財政設立,用于指導和支持新能源汽車在全省的推廣應用。

第三條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由地級市人民政府負責,省級財政安排專項資金給予適當支持。

第四條專項資金安排應當遵循公平、公開、公正、依法合規、突出重點、科學分配的原則。

第二章部門職責

省第五財政廳負責專項資金預算管理,牽頭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配合省發展改革委編制專項資金年度安排總體方案,清理專項資金,審核撥付專項資金,組織實施專項資金財務監督檢查和重點績效考核。

第六,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統籌推進新能源汽車在全省的推廣應用,并會同省財政廳編制出臺專項資金年度安排總體方案,組織專項資金清理;

負責專項資金的信息披露、監管和績效自評工作。

第七條地方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推動新能源汽車在本地區的推廣應用,安排專項資金使用,組織專項資金清算,會同地方財政部門開展績效自評。

第八條地方財政部門負責配合地方發展改革部門組織清理專項資金,及時按規定撥付資金,并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章支持范圍

第九條專項資金用于補貼符合條件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的推廣應用。省級新能源汽車補貼包括:購車綜合補貼、電動基礎設施充換電獎勵。

省級財政購車綜合補貼應按地區和標準補貼分類,充電換電基礎設施的激勵措施應根據國家規定和直轄市推動另行制定。

第十條購車綜合補貼的分類和標準。購車綜合補貼根據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城市的人均財政收入水平,將全省劃分為四個區域:廣州為第一區域;珠海、佛山、惠州、東莞和中山為二級地區;江門和肇慶是三類地區;

廣東省東部、西部和北部的城市分為四類。購車綜合補貼標準按照國家購車補貼標準的一定比例確定(綜合補貼具體標準見附件1)。

第十一條購車綜合補貼將下達各級掛牌,市人民政府將根據選定的技術路線和經營模式,綜合用于購車、車輛租賃、電池租賃、基礎設施建設等。

第四章分銷管理

第十二條專項資金采用標準法和因子法分配。購車綜合補貼采用標準法分配到每個地級市,充換電基礎設施獎勵采用因子法分配。

第十三條專項資金用于實施年度統籌安排和具體實施項目審批制度。

(a) 總體規劃審批的年度安排。省發展改革委應在收到省財政廳下達的預算執行通知后15個工作日內,提出年度安排總體方案(包括專項資金數額、撥付方式、支持方向和范圍等),并按程序報省級領導會同省財政廳批準。

(2) 審批年度具體實施計劃。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財政廳,根據總體規劃,提出專項資金的具體撥付方案(列到具體單位、具體項目、具體金額),并按程序報省領導批準。

第五章資金分配

第十四條專項資金由省級財政按一定比例撥付至各地級市,年底后據實清算。根據省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數額和各市提出的新能源汽車年度推廣應用計劃,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財政廳提出專項資金年度安排總體方案和專項資金撥付計劃,按照規定進行公示,報省級領導批準。

第十五條專項資金分配計劃經審查批準后,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財政廳下達年度資金安排計劃。省財政廳按照資金管理規定發放資金,辦理預算下達和資金撥付手續。

第六章資金結算

第十六條專項資金實行年度清算制度。城市發展改革部門和財政部門在次年一季度的推廣和申請,向省發展改革委和省財政廳提交經市政府審計的清算材料,主要包括:

(a) 關于該地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情況的報告,包括上一年的數量、型號、運營效果和推廣應用計劃,并提出需要發放或返還的財政資金數額。

(2) 《廣東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資金落戶市補貼信息清單》(見附件2)。

(3) 相關附件。

1、車輛購銷發票復印件一份;

2.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

3.車輛銷售商提供的車型列入《國家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應用推薦車型目錄》批量證書;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財政廳按照項目資金結算的規定,由省發展改革委員會會同省財政部門下達項目清算計劃,省財政廳按照規定發放資金管理清算資金,辦理資金清算手續。

第七章信息披露

第十八條實施信息披露的專項資金。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財政廳按照省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平臺和部門門戶網站的規定披露以下信息:

(1) 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二)專項資金扶持范圍、扶持對象等內容。

(三)項目資金安排的年度計劃和年度資金清算情況。

(四)資金分配的程序和方法。

(五)專項資金的撥付情況,包括資金撥付的具體項目和扶持金額。

(六)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監督檢查和審計結果,包括績效評價自我評價和重點評價報告。第三方評估報告、財務監督檢查報告、審計結果公告等。

(七)受理和處理投訴,包括投訴及理由、投訴處理等。。。

(八)按照規定應當披露的其他內容。

第十九條有條件的地方應當在當地發展改革和財政部門門戶網站上公布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章監督檢查和績效考核

第二十條省財政廳負責組織開展績效考核工作,根據需要組織開展重點績效考核工作。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制定專項資金績效目標,組織各市推廣應用績效自評,會同省財政廳實施績效監測、監督、績效評價和績效問責。

第二十一條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可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市發展改革和財政部門(或認定機構)等方式,對資金使用和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地方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管理監督,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專項資金使用的管理監督。

第二十二條取得專項資金的單位應當切實加強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第二十三條專項資金管理實行問責機制。對采取、截留、挪用、挪用專項資金等行為的,按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追究有關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辦法由省財政廳、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地方財政部門、發展改革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的有關要求,研究制定因地制宜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綜合補貼政策,及時報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N…基金管理辦法》……

廣東省戰略性新興產業專項資金能源汽車示范應用項目(粵財稅[2011]218號)同時廢止。

附件:1。廣東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綜合補貼標準。

2.廣東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資金結算信息清單

附件1:

廣東省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綜合補貼標準

一、區域分類

第一區:廣州。

第二類地區:珠海、佛山、惠州、東莞和中山。

三類地區:江門和肇慶。

四類地區:廣東省東部、西部和北部城市。

二是補貼標準分類

2013年至2015年,省財政按照國家汽車補貼標準的一定比例,對不同分類區域進行綜合補貼。具體比例如下:

區域分類

車輛分類

新能源

旅客列車

純電動

特種車

新能源乘用車

出租車

公務用車等。

私人客車

頭等艙區域

百分之三十

百分之三十

百分之三十

百分之三十

10%

二等區域

50%

40%

50%

40%

20%

三種類型的區域

60%

50%

60%

50%

20%

四種類型的區域

100%

100%

100%

100%

20%

新能源公交車主要包括純電動公交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公交車(包括增程公交車)和燃料電池公交車。新能源乘用車主要包括純電動乘用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乘用車和燃料電池乘用車。純電動專用車主要包括純電動郵政車、物流車和環衛車。關于印發《廣東省省級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地方層面,市財政局、發展改革局、順德市財稅局、發展和改革局、縣(市)直屬財政局、發改局及相關單位:

為加強和規范省級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廣東省發〔2013〕125號)和《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在珠三角地區推廣應用的實施意見》(廣東發〔2014〕345號)廣東省發展改革委)等。在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向省財政廳和省發展改革委員會報告。

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4年7月9日

省級新能源汽車在廣東省的推廣應用

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省級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粵府〔2013〕125號)和《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在珠三角地區推廣應用的實施意見》(粵發改高科技〔2014〕345號)等。

第二條省級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由省級財政設立,用于指導和支持新能源汽車在全省的推廣應用。

第三條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由地級市人民政府負責,省級財政安排專項資金……

給予適當的支持。

第四條專項資金安排應當遵循公平、公開、公正、依法合規、突出重點、科學分配的原則。

第二章部門職責

省第五財政廳負責專項資金預算管理,牽頭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配合省發展改革委編制專項資金年度安排總體方案,清理專項資金,審核撥付專項資金,組織實施專項資金財務監督檢查和重點績效考核。

第六,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統籌推進新能源汽車在全省的推廣應用,并會同省財政廳編制出臺專項資金年度安排總體方案,組織專項資金清理;負責專項資金的信息披露、監管和績效自評工作。

第七條地方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推動新能源汽車在本地區的推廣應用,安排專項資金使用,組織專項資金清算,會同地方財政部門開展績效自評。

第八條地方財政部門負責配合地方發展改革部門組織清理專項資金,及時按規定撥付資金,并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章支持范圍

第九條專項資金用于補貼符合條件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的推廣應用。省級新能源汽車補貼包括:購車綜合補貼、電動基礎設施充換電獎勵。

省級財政購車綜合補貼應按地區和標準補貼分類,充電換電基礎設施的激勵措施應根據國家規定和直轄市推動另行制定。

第十條購車綜合補貼的分類和標準。購車綜合補貼根據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城市的人均財政收入水平,將全省劃分為四個區域:廣州為第一區域;珠海、佛山、惠州、東莞和中山為二級地區;江門和肇慶是三類地區;

廣東省東部、西部和北部的城市分為四類。購車綜合補貼標準按照國家購車補貼標準的一定比例確定(綜合補貼具體標準見附件1)。

第十一條購車綜合補貼將下達各級掛牌,市人民政府將根據選定的技術路線和經營模式,綜合用于購車、車輛租賃、電池租賃、基礎設施建設等。

第四章分銷管理

第十二條專項資金采用標準法和因子法分配。購車綜合補貼采用標準法分配到每個地級市,充換電基礎設施獎勵采用因子法分配。

第十三條專項資金用于實施年度統籌安排和具體實施項目審批制度。

(a) 總體規劃審批的年度安排。省發展改革委應在收到省財政廳下達的預算執行通知后15個工作日內,提出年度安排總體方案(包括專項資金數額、撥付方式、支持方向和范圍等),并按程序報省級領導會同省財政廳批準。

(2) 審批年度具體實施計劃。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財政廳,根據總體規劃,提出專項資金的具體撥付方案(列到具體單位、具體項目、具體金額),并按程序報省領導批準。

第五章資金分配

第十四條專項資金由省級財政按一定比例撥付至各地級市,年底后據實清算。根據省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數額和各市提出的新能源汽車年度推廣應用計劃,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財政廳提出專項資金年度安排總體方案和專項資金撥付計劃,按照規定進行公示,報省級領導批準。

第十五條專項資金分配計劃經審查批準后,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財政廳下達年度資金安排計劃。省財政廳按照資金管理規定發放資金,辦理預算下達和資金撥付手續。

第六章資金結算

第十六條專項資金實行年度清算制度。城市發展改革部門和財政部門在次年一季度的推廣和申請,向省發展改革委和省財政廳提交經市政府審計的清算材料,主要包括:

(a) 關于該地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情況的報告,包括上一年的數量、型號、運營效果和推廣應用計劃,并提出需要發放或返還的財政資金數額。

(2) 《廣東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資金落戶市補貼信息清單》(見附件2)。

(3) 相關附件。

1、車輛購銷發票復印件一份;

2.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

3.車輛銷售商提供的車型列入《國家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應用推薦車型目錄》批量證書;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財政廳按照項目資金結算的規定,由省發展改革委員會會同省財政部門下達項目清算計劃,省財政廳按照規定發放資金管理清算資金,辦理資金清算手續。

第七章信息披露

第十八條實施信息披露的專項資金。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財政廳按照省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平臺和部門門戶網站的規定披露以下信息:

(1) 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二)專項資金扶持范圍、扶持對象等內容。

(三)項目資金安排的年度計劃和年度資金清算情況。

(四)資金分配的程序和方法。

(五)專項資金的撥付情況,包括資金撥付的具體項目和扶持金額。

(六)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監督檢查和審計結果,包括績效評價自我評價和重點評價報告。第三方評估報告、財務監督檢查報告、審計結果公告等。

(七)受理和處理投訴,包括投訴及理由、投訴處理等。。。

(八)按照規定應當披露的其他內容。

第十九條有條件的地方應當在當地發展改革和財政部門門戶網站上公布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章監督檢查和績效考核

第二十條省財政廳負責組織開展績效考核工作,根據需要組織開展重點績效考核工作。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制定專項資金績效目標,組織各市推廣應用績效自評,會同省財政廳實施績效監測、監督、績效評價和績效問責。

第二十一條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可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市發展改革和財政部門(或認定機構)等方式,對資金使用和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地方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管理監督,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專項資金使用的管理監督。

第二十二條取得專項資金的單位應當切實加強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第二十三條專項資金管理實行問責機制。對采取、截留、挪用、挪用專項資金等行為的,按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追究有關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辦法由省財政廳、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地方財政部門、發展改革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的有關要求,研究制定因地制宜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綜合補貼政策,及時報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N…基金管理辦法》……

廣東省戰略性新興產業專項資金能源汽車示范應用項目(粵財稅[2011]218號)同時廢止。

附件:1。廣東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綜合補貼標準。

2.廣東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資金結算信息清單

附件1:

廣東省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綜合補貼標準

一、區域分類

第一區:廣州。

第二類地區:珠海、佛山、惠州、東莞和中山。

三類地區:江門和肇慶。

四類地區:廣東省東部、西部和北部城市。

二是補貼標準分類

2013年至2015年,省財政按照國家汽車補貼標準的一定比例,對不同分類區域進行綜合補貼。具體比例如下:

區域分類

車輛分類

新能源

旅客列車

純電動

特種車

新能源乘用車

出租車

公務用車等。

私人客車

頭等艙區域

百分之三十

百分之三十

百分之三十

百分之三十

10%

二等區域

50%

40%

50%

40%

20%

三種類型的區域

60%

50%

60%

50%

20%

四種類型的區域

100%

100%

100%

100%

20%

新能源公交車主要包括純電動公交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公交車(包括增程公交車)和燃料電池公交車。新能源乘用車主要包括純電動乘用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乘用車和燃料電池乘用車。純電動專用車主要包括純電動郵政車、物流車和環衛車。附件2:

廣東省(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資金結算情況表

車輛操作單元(或個人名稱)

(1)

汽車生產企業

(2)

商標

(3)

車輛類型

(4)

車輛使用

(5)

車輛型號

(6)

發票時間

(年/月/日)

(7)

發票編號

(8)

駕駛執照時間

(年/月/日)

(9)

電池

總容量

(千瓦時)

(10)

純電行駛里程(km)

(11)

船長(米)

(12)

采購單價

(萬元/輛)

(13)

全國購車

補貼標準

(萬元/輛)

(14)

省級財政

補貼比例

(15)

省級財政

補貼標準

(萬元/輛)

(16)

購買

(車輛)

(17)

申請補貼

資金數額

(萬元)

(18)

全部的

填寫說明:

1.第(4)欄中的“車型”包括純電動公交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公交車、純電動乘用車、插電型混合動力乘用車、燃料電池公交車、燃料電池乘用車和純電動專用車。

2.第(5)列“車輛使用”應按以下類別填寫,公交車主要包括……

公共交通、通勤和旅游;乘用車主要包括公務用車、租賃用車和私人用車;特種車輛主要包括郵政、物流、環衛和工程;請說明是否有其他用途。

3.第(10)列只需要專用車輛填寫即可;第(11)列只需客車填寫即可;第(12)列只需通過總線填寫即可。

4.“國家購車補貼標準”第(14)欄填寫依據《關于繼續推進新能源汽車應用的通知》(財建〔2013〕551號)、《關于進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財建〔2014〕11號)及國家最新政策文件。

5(15)欄“省級財政補貼比例”按附件1填寫。其中,租賃模式的新能源乘用車是參照“出租車”補貼比例填報的。附件2:

廣東省(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資金結算情況表

車輛操作單元(或個人名稱)

(1)

汽車生產企業

(2)

商標

(3)

車輛類型

(4)

車輛使用

(5)

車輛型號

(6)

發票時間

(年/月/日)

(7)

發票編號

(8)

駕駛執照時間

(年/月/日)

(9)

電池

總容量

(千瓦時)

(10)

純電行駛里程(km)

(11)

船長(米)

(12)

采購單價

(萬元/輛)

(13)

全國購車

補貼標準

(萬元/輛)

(14)

省級財政

補貼比例

(15)

省級財政

補貼標準

(萬元/輛)

(16)

購買

(車輛)

(17)

申請補貼

資金數額

(萬元)

(18)

全部的

填寫說明:

1.第(4)欄中的“車型”包括純電動公交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公交車、純電動乘用車、插電型混合動力乘用車、燃料電池公交車、燃料電池乘用車和純電動專用車。

2.第(5)欄“車輛使用”按以下類別填寫,公交車主要包括公共交通、通勤和旅游;乘用車主要包括公務用車、租賃用車和私人用車;特種車輛主要包括郵政、物流、環衛和工程;請說明是否有其他用途。

3.第(10)列只需要專用車輛填寫即可;第(11)列只需客車填寫即可;第(12)列只需通過總線填寫即可。

4.“國家購車補貼標準”第(14)欄填寫依據《關于繼續推進新能源汽車應用的通知》(財建〔2013〕551號)、《關于進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財建〔2014〕11號)及國家最新政策文件。

5(15)欄“省級財政補貼比例”按附件1填寫。其中,租賃模式的新能源乘用車是參照“出租車”補貼比例填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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