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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天津市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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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1900/1/1 0:00:00

天津市財政局天津市科學技術委員會關于印發《天津市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管理辦法》的通知

津財建一[2014]11號

所有相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市政府《天津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2013-2015年)》,根據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關于繼續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的意見》(財建〔2013〕551號)等相關政策,制定了《天津市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管理辦法》,現予公布。請跟隨。

市財政局、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2014年7月8日

天津市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落實市政府《天津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2013-2015年)》,加快新能源汽車在本市的推廣應用,確保任務目標的順利實現,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新能源汽車,是指在天津市銷售的純電動乘用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乘用車和純電動專用車,納入《國家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應用推薦車輛目錄》,符合《天津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計劃(2013-2015年)》的相關條件和要求。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是指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按照1:1的比例對新能源汽車進行推廣的補貼。

第四條市財政局、市科委應當按照國家和我市有關政策規定,做好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管理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新能源汽車中央財政補貼資金和地方財政補貼資金的撥付;應由縣財政承擔的補貼資金由市財政先行支付,在市、縣辦理年終結算時統一扣除。

市科委負責受理和審查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和銷售機構的財政補貼申請。

第五條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資金的分配和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條件和標準

第六條新能源專用車在郵政快遞、環衛、租賃等領域申請地方財政補貼,需事先取得行業主管部門核發的《天津市新能源汽車購置證》和行業標識。

第七條中央和地方財政對新能源汽車的補貼,直接撥付給汽車生產企業,消費者按銷售價格扣除補貼后支付。未在本市注冊的汽車生產企業申請地方財政補貼,應當授權在天津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汽車銷售組織統一申請,財政部門將補貼資金撥付給汽車銷售組織。(2013-2015年各類新能源汽車補貼標準見附表)。

第三章補貼資金的使用和分配

第八條申請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的生產企業或者銷售組織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 歸檔材料

1.汽車生產企業申請財政補貼時,應當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2.汽車銷售機構申請財政補貼時,應提供其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以及汽車生產企業申請財政補貼的授權委托書原件。

(2) 補貼資金申請材料

新能源汽車補貼資金書面申請1份(一式三份);

車輛銷售合同、車輛銷售發票、車輛購置稅完稅憑證、機動車登記證、駕駛證復印件2份(一式三份);

3.汽車生產企業或銷售組織的銀行賬戶信息。

第九條新能源汽車補貼資金應當按季度上報。產品銷售給最終用戶后,汽車生產企業或銷售機構應在每年1月、4月、7月和10月的最后5個工作日內向市科委提交上一季度銷售的新能源汽車的相關證明材料。經市科委批準后,市財政局將根據市科委的審計結果,直接向汽車生產企業或銷售組織撥付補貼資金。對審核不合格的企業事業單位,市科委應當書面告知。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條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和銷售機構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新能源汽車產品不符合申報材料、提供虛假信息、取財政補貼等行為,一經查實,將按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市財政局應當會同市科委,定期或不定期對申請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的生產企業和銷售組織的新能源汽車銷售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確保資金安全合理使用。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二條辦法由市財政局、市科委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車輛補貼有效期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天津市財政局天津市科學技術委員會關于印發《天津市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管理辦法》的通知

津財建一[2014]11號

所有相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市政府《天津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2013-2015年)》,根據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關于繼續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的意見》(財建〔2013〕551號)等相關政策,制定了《天津市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管理辦法》,現予公布。請跟隨。

市財政局、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2014年7月8日

天津市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落實市政府《天津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2013-2015年)》,加快新能源汽車在本市的推廣應用,確保任務目標的順利實現,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新能源汽車,是指在天津市銷售的純電動乘用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乘用車和純電動專用車,納入《國家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應用推薦車輛目錄》,符合《天津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計劃(2013-2015年)》的相關條件和要求。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是指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按照1:1的比例對新能源汽車進行推廣的補貼。

第四條市財政局、市科委應當按照國家和我市有關政策規定,做好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管理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新能源汽車中央財政補貼資金和地方財政補貼資金的撥付;

應由縣財政承擔的補貼資金由市財政先行支付,在市、縣辦理年終結算時統一扣除。

市科委負責受理和審查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和銷售機構的財政補貼申請。

第五條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資金的分配和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條件和標準

第六條新能源專用車在郵政快遞、環衛、租賃等領域申請地方財政補貼,需事先取得行業主管部門核發的《天津市新能源汽車購置證》和行業標識。

第七條中央和地方財政對新能源汽車的補貼,直接撥付給汽車生產企業,消費者按銷售價格扣除補貼后支付。未在本市注冊的汽車生產企業申請地方財政補貼,應當授權在天津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汽車銷售組織統一申請,財政部門將補貼資金撥付給汽車銷售組織。(2013-2015年各類新能源汽車補貼標準見附表)。

第三章補貼資金的使用和分配

第八條申請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的生產企業或者銷售組織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 歸檔材料

1.汽車生產企業申請財政補貼時,應當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2.汽車銷售機構申請財政補貼時,應提供其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以及汽車生產企業申請財政補貼的授權委托書原件。

(2) 補貼資金申請材料

新能源汽車補貼資金書面申請1份(一式三份);

車輛銷售合同、車輛銷售發票、車輛購置稅完稅憑證、機動車登記證、駕駛證復印件2份(一式三份);

3.汽車生產企業或銷售組織的銀行賬戶信息。

第九條新能源汽車補貼資金應當按季度上報。產品銷售給最終用戶后,汽車生產企業或銷售機構應在每年1月、4月、7月和10月的最后5個工作日內向市科委提交上一季度銷售的新能源汽車的相關證明材料。經市科委批準后,市財政局將根據市科委的審計結果,直接向汽車生產企業或銷售組織撥付補貼資金。對審核不合格的企業事業單位,市科委應當書面告知。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條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和銷售機構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新能源汽車產品不符合申報材料、提供虛假信息、取財政補貼等行為,一經查實,將按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市財政局應當會同市科委,定期或不定期對申請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的生產企業和銷售組織的新能源汽車銷售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確保資金安全合理使用。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二條辦法由市財政局、市科委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車輛補貼有效期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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