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導航 汽車導航
Ctrl+D收藏汽車導航
首頁 > 汽車資訊 > 正文

滴滴順風車案改寫電商立法 平臺違法或承擔刑事責任

作者:

時間:1900/1/1 0:00:00

8月3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補充責任”改為“依法承擔相應責任”。“這等于擱置爭議。至于如何劃分責任,將留待未來進一步澄清。”接近立法者告訴記者。8月24日發生的溫州滴滴順風車血案,將本已曲折的電子商務法立法卷入了更加激烈的“漩渦”。8月3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電子商務法。在立法史上,經過四次審議后通過一項法律是罕見的。直到最后一次審議,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表示,“現在通過(草案)還為時過早,所以我建議等待,再看一看”。草案三審稿規定,平臺未履行擔保義務時應當承擔“連帶責任”,草案四審稿將“連帶賠償責任”改為“補充賠償責任”。滴滴血案的發生在此次修訂中引起軒然大波,引發了關于電商平臺在安全義務方面應承擔何種責任的爭論。一時間,專家、學者和消費者組織紛紛出現,他們的觀點針鋒相對。支持者認為,平臺的補充責任符合《侵權責任法》,不應對平臺承擔嚴重責任;

另一方面,反對方認為,與生命和健康有關的商品或服務應該更多地保護消費者。8月3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補充責任”改為“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承擔相應責任”是指根據實際情況具體認定。“這無異于擱置爭議。至于如何劃分責任,將留待未來進一步澄清。”接近《21世紀商業先驅報》的議員告訴記者。8月31日下午,在《電子商務法》通過后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委員會經濟法辦公室副主任楊和清,解釋了“相應的責任”,并表示:“如果平臺未履行上述義務,根據《侵權責任法》等法律,應構成共同侵權,并應與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此外,除了上述民事責任外,《電子商務法》還規定,如果平臺有相關違法行為,還必須承擔行政責任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Beijing, the century, discovered

在8月31日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副主任尹忠清介紹了如果涉及消費者生命安全的商品或服務給消費者造成損失,電商平臺應該承擔什么樣的責任。最初寫為連帶責任,這次提交的草案已改為相應的補充責任。“作為常委會委員,我不同意。為什么?因為怎么能稱之為‘相應的補充責任’?但在大家發表意見后,最終改為‘相應責任’,‘補充’也被取消了。”他說。“不要看這兩個字,但從連帶責任到相應的補充責任再到相應的責任,這反映了游戲。因為它最早是由平臺運營商提出的,他們認為連帶責任太嚴格了,但改成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太輕了。最后定稿時,改成了相應的責任,更加平衡。”殷忠清表示。草案三審稿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于涉及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務,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未履行對平臺內經營者資質的審核義務,或者未履行對消費者的安全義務,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由其承擔連帶責任d依法對平臺內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據報道,一些公眾、電子商務平臺企業和法院同志提出,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與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對平臺經營者的責任過于沉重,建議將“連帶責任”改為“相應的補充責任”,符合《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然而,在8月28日的分組審議中,至少有三名成員在發言中提到了滴滴血案。“隨著最近發生的女乘客被網上車殺害和侵犯的案件,電子商務平臺運營商的問責問題已成為一個主要的社會熱點,必須充分考慮這個問題的解決方案。”專員杜玉波說。“如果電子商務公司不履行義務,就是有過錯的,應該承擔侵權責任。在法理上,這意味著電子商務和平臺內的經營者共同構成侵權,其責任應該是連帶責任。目前的變化是倒退。”徐賢明委員說。他建議“與其倒退,不如恢復最初的連帶責任”。徐賢明表示:“修訂后,電子商務與消費者權益之間原有的平衡被打破。減輕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的責任相當于增加了消費者的自我保護責任,或者反過來說,相當于削弱了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連帶責任和……

賠償責任?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史建忠,說:“如果規定平臺不履行安全義務應承擔連帶責任,那么死者家屬可以向兇手或滴滴平臺要求民事賠償,滴滴賠償后可以向兇手要求賠償。但如果改為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則有必要試圖首先確定誰承擔主要責任。如果判定兇手承擔主要責任,滴滴平臺承擔次要責任,那么滴滴只需要承擔次要責任的賠償責任。8月29日,中國消費者協會相關負責人表示:“這一變化非常關鍵。一旦通過,將大大減輕電子商務平臺在未履行對消費者的安全義務、對消費者造成損害后應承擔的責任。石建忠還指出,如果將“連帶責任”改為“補充責任””,這也將與《食品安全法》相沖突。《食品安全》明確規定,在類似情況下,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應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對此,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薛軍告訴記者,“電子商務法與食品安全法不沖突。電子商務法草案已經規定,一些特別法律對商品交易或者服務交易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可以不適用電子商務法。“在許多情況下,平臺并不承擔責任。21世紀經濟導報記者搜索相關案例發現,在許多乘客因交通事故要求賠償傷害的案件中,平臺公司甚至很少承擔補充責任,大多數案件被法院裁定不承擔侵權責任。2017年11月東莞市ond人民法院在一份判決書中認為,滴滴出行平臺為乘客和司機訂立出行合同提供媒體服務,并收取少量服務費,是與司機和乘客之間的中介合同關系,不是本案的侵權人,不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侵權責任。同月,在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法院判決的一起案件中,一名乘客通過網約車軟件叫出租車后,與司機發生爭執,身受重傷。法院還認為,網約車平臺屬于中介信息服務,不是侵權責任方,與駕駛員不存在法定雇傭關系,不應成為賠償責任主體。但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新寶認為,平臺本質上是以營利為目的組織開展順風車業務,也可以從順風車業務中獲得經濟利益,因此應承擔組織者的安全保障義務。還有一些情況是,平臺需要承擔補充責任。在今年3月宣判的長春市一起順風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中,法院認為,平臺公司因獲得了一定利益,超出保險公司索賠范圍的不足部分,應當向乘客承擔10%的賠償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第三人的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管理者或組織者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這也是草案四審稿將“連帶責任”改為“補充責任”的原因之一。“侵權責任法對擔保義務的違反決定了補充責任。電子商務法作為一部普通法,在沒有特殊理由的情況下,應該與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相匹配。”薛軍說。“平臺只是交易的場所和工具。出了問題后,把所有責任推給平臺是錯誤的。”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新寶告訴記者。然而,該條款適用于“酒店、購物中心、銀行、車站和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員或群眾活動的組織者”。這適用于電子商務平臺嗎?薛軍認為, “事實上,電子商務平臺與傳統的物理空間有很大不同。傳統民法中的安全義務能在多大程度上延伸到平臺網絡空間,目前還沒有成熟的理論和案例。實際上,在這種情況下,承擔補充責任更安全。過于寬泛的連帶責任相當于取消了或(第三方)平臺的組織形式。”“要求平臺承擔過度責任,可能會讓網絡汽車司機肆無忌憚,認為事故發生后有平臺存在。“一位行政法學者表示。平臺責任到底有多少?血案只是電子商務立法過程中的“突發事件”。”在電子商務法的立法過程中,沒有過多考慮網絡租車等新業態,所以從立法開始到現在,交通部門都沒有參與立法。該立法最初設想對一般商品交易作出規定。”中國電子商務協會政策與法律委員會副主任Alamus告訴記者。上述中國消費者協會負責人還表示,第四次草案草案在提交全國人大審議之前沒有征求中國消費者協會的意見。事實上,草案第37條直到今年6月,它才寫在第三次審查草案中。“加入這一條款是為了保護消費者,是為了尊重中國消費者協會的意見。”上述關系密切的立法者表示。平臺從“連帶責任”變為“補充責任”再變為“相應責任”的背后,是關于電商平臺權利義務是否平衡的爭論。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副主任殷忠清在當天的新聞發布會上說,這些年的實踐證明,在電子商務三方中,消費者是最弱的,其次是電子商務經營者,平臺經營者是最強的。因此,電子商務法保護電子商務三方的合法權益,適當增加電子商務經營者特別是第三方平臺的責任和義務,適當加強對電子商務消費者的保護。現在這個制度設計是基于我國的實踐,體現了中國的特點和中國的智慧。“這部法律起草時,電子商務公司處于有利地位。今天回過頭來看,這部法律最初對消費者的保護非常薄弱。”在之前的審議中,徐賢明委員也表示,“經過反復修改,今天達到了基本平衡。”在今年6月的草案審議中,徐賢明表示反對第一稿。他說:“一開始,市場主體地位不平等,傳統業務受到監管,一些電子商務公司沒有受到監管;權利和義務不平衡、不一致,為電子商務規定了很多權利,但沒有規定包括納稅在內的到期義務;

從國家安全的角度來看,由于新業態必然會對舊業態進行調整,傳統的商業模式會因為新電子商務的出現而關閉,因此社會保障和社會保障的問題就會出現。“電子商務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角力在電子商務法的立法過程中得到了明確體現。一位參加審議的全國人大代表表示,草案初稿中有一章是關于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后來被刪除了,這不可避免地留下了遺憾。對于角力的另一方觀點完全不同。在8月28日的審議中,全國人大代表李桂琴表示,“在來開會之前,我省組織了一次座談會,征求了廣大電子商務企業的意見。總的來說,我覺得電子商務法草案在消費者保護方面的比例比較大,對經營者的約束、規范和調查比較多,保護較少。我希望加強對經營者的保護。”然而,Alamus介紹,在初稿中,相應的平臺義務和責任約為12項。經過第二次、第三次和第四次審判,平臺義務增加到33項。“如何與其他法律法規進行比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有三項平臺責任,《食品安全法》有兩項,《侵權責任法》有二項。甚至在《網絡交易管理辦法》中“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于2014年頒布的《小電子商務法》中,只有12個平臺的責任。”他說。8月3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補充責任”改為“依法承擔相應責任”。“這等于擱置爭議。至于如何劃分責任,將留待未來進一步澄清。”接近立法者告訴記者。8月24日發生的溫州滴滴順風車血案,將本已曲折的電子商務法立法卷入了更加激烈的“漩渦”。8月3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電子商務法。在立法史上,經過四次審議后通過一項法律是罕見的。直到最后一次審議,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表示,“現在通過(草案)還為時過早,所以我建議等待,再看一看”。草案三審稿規定,平臺未履行擔保義務時應當承擔“連帶責任”,草案四審稿將“連帶賠償責任”改為“補充賠償責任”。滴滴血案的發生在此次修訂中引起軒然大波,引發了關于電商平臺在安全義務方面應承擔何種責任的爭論。一時間,專家、學者和消費者組織紛紛出現,他們的觀點針鋒相對。支持者認為,平臺的補充責任符合《侵權責任法》,不應對平臺承擔嚴重責任;

另一方面,反對方認為,與生命和健康有關的商品或服務應該更多地保護消費者。8月3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補充責任”改為“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承擔相應責任”是指根據實際情況具體認定。“這無異于擱置爭議。至于如何劃分責任,將留待未來進一步澄清。”接近《21世紀商業先驅報》的議員告訴記者。8月31日下午,在《電子商務法》通過后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委員會經濟法辦公室副主任楊和清,解釋了“相應的責任”,并表示:“如果平臺未履行上述義務,根據《侵權責任法》等法律,應構成共同侵權,并應與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此外,除了上述民事責任外,《電子商務法》還規定,如果平臺有相關違法行為,還必須承擔行政責任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Beijing, the century, discovered

在8月31日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副主任尹忠清介紹了如果涉及消費者生命安全的商品或服務給消費者造成損失,電商平臺應該承擔什么樣的責任。最初寫為連帶責任,這次提交的草案已改為相應的補充責任。“作為常委會委員,我不同意。為什么?因為怎么能稱之為‘相應的補充責任’?但在大家發表意見后,最終改為‘相應責任’,‘補充’也被取消了。”他說。“不要看這兩個字,但從連帶責任到相應的補充責任再到相應的責任,這反映了游戲。因為它最早是由平臺運營商提出的,他們認為連帶責任太嚴格了,但改成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太輕了。最后定稿時,改成了相應的責任,更加平衡。”殷忠清表示。草案三審稿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于涉及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務,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未履行對平臺內經營者資質的審核義務,或者未履行對消費者的安全義務,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由其承擔連帶責任d依法對平臺內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據報道,一些公眾、電子商務平臺企業和法院同志提出,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與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對平臺經營者的責任過于沉重,建議將“連帶責任”改為“相應的補充責任”,符合《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然而,在8月28日的分組審議中,至少有三名成員在發言中提到了滴滴血案。“隨著最近發生的女乘客被網上車殺害和侵犯的案件,電子商務平臺運營商的問責問題已成為一個主要的社會熱點,必須充分考慮這個問題的解決方案。”專員杜玉波說。“如果電子商務公司不履行義務,就是有過錯的,應該承擔侵權責任。在法理上,這意味著電子商務和平臺內的經營者共同構成侵權,其責任應該是連帶責任。目前的變化是倒退。”徐賢明委員說。他建議“與其倒退,不如恢復最初的連帶責任”。徐賢明表示:“修訂后,電子商務與消費者權益之間原有的平衡被打破。減輕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的責任相當于增加了消費者的自我保護責任,或者反過來說,相當于削弱了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連帶責任和……

賠償責任?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史建忠,說:“如果規定平臺不履行安全義務應承擔連帶責任,那么死者家屬可以向兇手或滴滴平臺要求民事賠償,滴滴賠償后可以向兇手要求賠償。但如果改為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則有必要試圖首先確定誰承擔主要責任。如果判定兇手承擔主要責任,滴滴平臺承擔次要責任,那么滴滴只需要承擔次要責任的賠償責任。8月29日,中國消費者協會相關負責人表示:“這一變化非常關鍵。一旦通過,將大大減輕電子商務平臺在未履行對消費者的安全義務、對消費者造成損害后應承擔的責任。石建忠還指出,如果將“連帶責任”改為“補充責任””,這也將與《食品安全法》相沖突。《食品安全》明確規定,在類似情況下,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應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對此,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薛軍告訴記者,“電子商務法與食品安全法不沖突。電子商務法草案已經規定,一些特別法律對商品交易或者服務交易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可以不適用電子商務法。“在許多情況下,平臺并不承擔責任。21世紀經濟導報記者搜索相關案例發現,在許多乘客因交通事故要求賠償傷害的案件中,平臺公司甚至很少承擔補充責任,大多數案件被法院裁定不承擔侵權責任。2017年11月東莞市ond人民法院在一份判決書中認為,滴滴出行平臺為乘客和司機訂立出行合同提供媒體服務,并收取少量服務費,是與司機和乘客之間的中介合同關系,不是本案的侵權人,不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侵權責任。同月,在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法院判決的一起案件中,一名乘客通過網約車軟件叫出租車后,與司機發生爭執,身受重傷。法院還認為,網約車平臺屬于中介信息服務,不是侵權責任方,與駕駛員不存在法定雇傭關系,不應成為賠償責任主體。但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新寶認為,平臺本質上是以營利為目的組織開展順風車業務,也可以從順風車業務中獲得經濟利益,因此應承擔組織者的安全保障義務。還有一些情況是,平臺需要承擔補充責任。在今年3月宣判的長春市一起順風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中,法院認為,平臺公司因獲得了一定利益,超出保險公司索賠范圍的不足部分,應當向乘客承擔10%的賠償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第三人的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管理者或組織者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這也是草案四審稿將“連帶責任”改為“補充責任”的原因之一。“侵權責任法對擔保義務的違反決定了補充責任。電子商務法作為一部普通法,在沒有特殊理由的情況下,應該與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相匹配。”薛軍說。“平臺只是交易的場所和工具。出了問題后,把所有責任推給平臺是錯誤的。”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新寶告訴記者。然而,該條款適用于“酒店、購物中心、銀行、車站和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員或群眾活動的組織者”。這適用于電子商務平臺嗎?薛軍認為, “事實上,電子商務平臺與傳統的物理空間有很大不同。傳統民法中的安全義務能在多大程度上延伸到平臺網絡空間,目前還沒有成熟的理論和案例。實際上,在這種情況下,承擔補充責任更安全。過于寬泛的連帶責任相當于取消了或(第三方)平臺的組織形式。”“要求平臺承擔過度責任,可能會讓網絡汽車司機肆無忌憚,認為事故發生后有平臺存在。“一位行政法學者表示。平臺責任到底有多少?血案只是電子商務立法過程中的“突發事件”。”在電子商務法的立法過程中,沒有過多考慮網絡租車等新業態,所以從立法開始到現在,交通部門都沒有參與立法。該立法最初設想對一般商品交易作出規定。”中國電子商務協會政策與法律委員會副主任Alamus告訴記者。上述中國消費者協會負責人還表示,第四次草案草案在提交全國人大審議之前沒有征求中國消費者協會的意見。事實上,草案第37條直到今年6月,它才寫在第三次審查草案中。“加入這一條款是為了保護消費者,是為了尊重中國消費者協會的意見。”上述關系密切的立法者表示。平臺從“連帶責任”變為“補充責任”再變為“相應責任”的背后,是關于電商平臺權利義務是否平衡的爭論。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副主任殷忠清在當天的新聞發布會上說,這些年的實踐證明,在電子商務三方中,消費者是最弱的,其次是電子商務經營者,平臺經營者是最強的。因此,電子商務法保護電子商務三方的合法權益,適當增加電子商務經營者特別是第三方平臺的責任和義務,適當加強對電子商務消費者的保護。現在這個制度設計是基于我國的實踐,體現了中國的特點和中國的智慧。“這部法律起草時,電子商務公司處于有利地位。今天回過頭來看,這部法律最初對消費者的保護非常薄弱。”在之前的審議中,徐賢明委員也表示,“經過反復修改,今天達到了基本平衡。”在今年6月的草案審議中,徐賢明表示反對第一稿。他說:“一開始,市場主體地位不平等,傳統業務受到監管,一些電子商務公司沒有受到監管;權利和義務不平衡、不一致,為電子商務規定了很多權利,但沒有規定包括納稅在內的到期義務;

從國家安全的角度來看,由于新業態必然會對舊業態進行調整,傳統的商業模式會因為新電子商務的出現而關閉,因此社會保障和社會保障的問題就會出現。“電子商務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角力在電子商務法的立法過程中得到了明確體現。一位參加審議的全國人大代表表示,草案初稿中有一章是關于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后來被刪除了,這不可避免地留下了遺憾。對于角力的另一方觀點完全不同。在8月28日的審議中,全國人大代表李桂琴表示,“在來開會之前,我省組織了一次座談會,征求了廣大電子商務企業的意見。總的來說,我覺得電子商務法草案在消費者保護方面的比例比較大,對經營者的約束、規范和調查比較多,保護較少。我希望加強對經營者的保護。”然而,Alamus介紹,在初稿中,相應的平臺義務和責任約為12項。經過第二次、第三次和第四次審判,平臺義務增加到33項。“如何與其他法律法規進行比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有三項平臺責任,《食品安全法》有兩項,《侵權責任法》有二項。甚至在《網絡交易管理辦法》中“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于2014年頒布的《小電子商務法》中,只有12個平臺的責任。”他說。

標簽:北京世紀發現

汽車資訊熱門資訊
比克高鎳811 助力零跑“智能進化”高續航

2018年8月29日,零跑汽車在成都太古里廣場舉行“高智量零跑S01異能來襲”發布會,發布了旗下的智能純電動coupeS01全新內飾,并同時公布了續航可達460km的高續航版本車型。

1900/1/1 0:00:00
產能不及預期 特斯拉周產6000臺Model 3計劃又落空

特斯拉在7月份宣布Model3產能終于達到了5000臺周。當時特斯拉CEO馬斯克曾樂觀預計這款車的周產能將在8月份達到6000臺周。

1900/1/1 0:00:00
通用開發快速充電系統 充電效率或超越特斯拉

日前,美國通用汽車集團正在與DeltaAmericas合作共同開發電動車快速充電系統,該技術目標為讓純電動汽車擁有充電10分鐘可行駛290公里的充電效率。

1900/1/1 0:00:00
特斯拉Semi實現多充電樁同步充電 未來將部署專屬充電網絡

特斯拉Semi半自動駕駛卡車的原型車于本周在美國道路上行駛,旨在拜訪其預定用戶。

1900/1/1 0:00:00
鄧凌:合眾汽車在各個方面進行營銷,彌補自己的短板

8月31日,2018(第二十一屆)成都國際車展(AutoChina2018)正式拉開帷幕,面對中國市場競爭局面,合眾新能源品牌公關中心總經理兼營銷公司副總裁鄧凌認為,

1900/1/1 0:00:00
這七家企業,他們共同選擇了DEKRA+CQC聯合認證證書

8月24日,由DEKRA與中國質量認證中心CQC聯合舉辦的EV車內高壓線及線束聯合認證頒證儀式于上海國際充電站(樁)技術設備展覽會(EVSE2018)上圓滿舉行。

1900/1/1 0:00:00
幣安下載官方app安卓歐意交易所APP下載
一区二区三区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