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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慕尼黑國際新能源車及充電設備展 看中國代表隊比拼國際舞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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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1900/1/1 0:00:00

8月30日,深圳市財政委員會發布《2018年深圳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關于購車補貼,依法在深圳注冊登記的新能源汽車,在銷售新能源汽車產品時,將按照扣除補貼后的價格與購車者結算。2018年,地方財政對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標準分為以下三個階段:1。根據《2017年深圳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深財規〔2017〕10號),對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11日期間上牌的車輛給予補貼。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6月11日,新能源乘用車和純電動客車按《深圳市2017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金融支持政策》(深財規〔2017〕10號)相應標準的0.7倍給予補貼,純電動貨車和專用車按相應標準的0.4倍給予補貼,燃料電池汽車補貼標準保持不變。3.2018年6月12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對新能源乘用車、純電動客車、純電動卡車和特種車輛,按照財建〔2018〕18號文相應標準給予0.5倍補貼,對燃料電池汽車,按照財建〔2018〕28號文相應標準給予1倍補貼。以下為2018年深圳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原文:為貫徹落實《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完善新能源汽車宣傳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深圳市2016年至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計劃》(深發改〔2016〕122號),為進一步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深圳市2018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財政支持政策制定如下:1。購車補貼對依法在深圳注冊登記的新能源汽車,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在銷售新能源汽車產品時,按照扣除補貼后的價格與購車者結算。市發展改革委、新能源汽車補貼審核試點區有關部門將企業墊付的補貼資金按程序撥付給生產企業。(一) 車輛要求1。列入推薦車型目錄并享受財政補貼的車輛應為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2.滿足里程要求。私人購買新能源乘用車、工作專用車(含環衛車)和民航機場車輛申請財政補貼,無里程要求。其他類型的新能源汽車申請財政補貼,要求運營里程達到2萬公里。3.限用深圳市地方財政補貼的新能源汽車,兩年內(以車輛登記時間為準)不得將車輛號牌轉出深圳。(二) 對車輛制造商的要求1。符合基本條件。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符合《關于調整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8〕18號)關于企業和產品基本條件的要求:一是產品性能穩定、安全可靠;二是售后服務和應急支持完善;第三,加強關鍵零部件的質量保證;

四是確保與《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保持一致。2.建立監控平臺生產企業應建立企業監控平臺,全面、真實、實時地反映車輛的銷售和運營情況,按照國家相關要求統一接口和數據交換協議,及時、準確地報告相關信息。(三) 補貼標準根據財建〔2018〕18號文件的相關要求,2018年地方財政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標準分為以下三個階段:1。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11日期間上牌的車輛,按照《深圳市2017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金融支持政策》(深財規〔2017〕10號)的相應標準進行補貼。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6月11日,新能源乘用車和純電動客車按《深圳市2017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金融支持政策》(深財規〔2017〕10號)相應標準的0.7倍給予補貼,純電動貨車和專用車按相應標準的0.4倍給予補貼,燃料電池汽車補貼標準保持不變。3.2018年6月12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對新能源乘用車、純電動客車、純電動卡車和特種車輛,按照財建〔2018〕18號文相應標準給予0.5倍補貼,對燃料電池汽車,按照財建〔2018〕28號文相應標準給予1倍補貼。具體如下:(1)純電動客車150≤r<;200(R為純電動汽車標準工況下的續航里程,單位:公里,下同)07500元/輛,200≤R<;250.12萬元/輛,250≤r<;301.7萬元/輛,300≤r<;4022500元/輛,r≥4025000元/輛。(2) 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含增程)R≥5011萬元/輛。(3) 純電動公交車根據非快充純電動公交車和快充純電公交車電池系統的能量密度、快充率和車長進行補貼。(4) 純電動貨車和專用車純電動貨車、專用車按照提供行駛動力的動力電池總存儲容量,采取分段超額積累和報廢的方式進行補貼,自行車最高補貼5萬元。(5) 燃料電池汽車燃料電池乘用車20萬元/輛,燃料電池輕型客車和卡車30萬元/車,燃料電池大中型客車和卡車50萬元/節。(四) 補貼申請按新能源汽車首次登記日享受相應的財政補貼政策,深圳本地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的法人銷售企業或外國生產企業應按注冊地向市發展改革委或試點地區新能源汽車推廣牽頭部門提出申請。車輛售出后,可根據申請撥付一部分補貼資金,待國家清算后全部撥付。申請材料包括:1。補貼資金申請報告;2.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頒布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3、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資金車輛信息匯總及明細表(附件1、2);深圳市車輛管理部門核發的車輛駕駛證復印件4份;(五)第三方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申請材料審計報告;

6家企業申請補貼信息真實性承諾。(五) 補貼審批1。市發展改革委牽頭,會同市交通委、交警局等部門,采取多部門聯動、信息共享等機制,開展相關信息審查。各區(新區)要認真貫徹落實財政部等四部委有關文件要求,承擔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主體責任,明確本區(新區)新能源汽車的推廣牽頭部門,認真組織實施工作。2.繼續在龍崗區、龍華區、坪山區開展試點,由區相關部門負責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的審批工作。試點地區的審批程序如下:區新能源汽車推廣領導部門將會同相關部門對企業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公示無異議后,通過信息系統報送市發展改革委等相關部門審批新能源汽車補貼。市發展改革委組織第三方機構,會同市交通委、交警局等部門,對各區提交的初步報告進行審核,并對企業實際推廣情況進行抽查,向市財政委員會出具意見。根據市發展改革委的意見,市財政委員會向各區下達了專項轉移支付指標,區內推廣新能源汽車的牽頭部門下達了補貼計劃。3.對于非試點地區(新區),審批程序如下:市發展改革委將組織第三方機構會同市交通委、交警局等部門對企業提交的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審查,將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布。公示無異議后,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將發布補貼計劃,并抄送市財政委員會。二、充電設施建設補貼對深圳市轄區內符合標準的充電設施,建成驗收后,市發展改革委將按程序給予投資者建設補貼。(一) 充電設施要求充電設施(站、樁、裝置)的建設應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的充電設施安全運行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自《深圳市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管理暫行辦法》發布后實施。按照規劃設計要求配套建設的新建建筑充電設施不享受本政策補貼。只有當我市充電樁總功率達到8000KW時,單個運營商才能申請補貼。(二) 補貼標準根據充電設施(站、樁、裝置)裝機功率,直流充電設備給予600元/kW補貼,交流充電設備(40kw及以上)給予300元/kW補助,交流充電裝置(40kw以下)給予200元/kW資助。(三)補貼申請按竣工驗收時間享受當年財政補貼政策。充電設施投資企業應當在符合補貼申請條件后6個月內向市發展改革委提出申請。申請材料包括:1。補貼資金申請報告;2.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充電設施現場驗證報告;3、有關部門出具的驗收文件或備案文件;4.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以及單位對補貼資金申請報告及所附文件的真實性負責的聲明;

(五)按照有關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四) 補貼的審批市發展改革委應當對企業提交的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審核并對外公布。公示無異議后,由市發展改革委出具補貼方案,并抄送市財政委員會。第三,動力電池回收補貼新能源汽車制造商承擔動力電池回收的主要責任。市發展改革委對汽車生產企業按規定按照動力電池回收處理專項資金撥付程序給予補貼。(一) 我市銷售新能源汽車的動力電池企業回收要求,包括深圳本地生產企業和外國生產企業法人銷售企業,應建立動力電池回收渠道,并負責回收新能源汽車使用報廢后產生的廢舊動力電池。一是新能源汽車銷售后,將電池生產、汽車生產、汽車銷售、車電匹配等信息上傳到新能源汽車國家監測和動力電池回收可追溯綜合管理平臺。二是指定不少于5個維修網點負責動力電池的維修、更換和回收,并定期向社會公布網點信息。三是維修網點按照“一對一”的方式回收廢舊動力電池,并在動力電池移交后及時向汽車生產企業提交車輛識別碼和動力電池碼重配信息、廢舊動力電池回收信息和目的地信息。(二) 建立動力電池回收體系市發展改革委按照《電力追溯管理暫行規定》,將新能源汽車運行監管平臺與國家新能源汽車監測和動力電池追溯綜合管理平臺協調聯動新能源汽車電池回收,按照《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行業標準條件》做好綜合利用企業備案工作。市經貿信息委加強動力電池梯級利用產品的推廣應用,督促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憑動力電池報廢證書報廢新能源汽車。市人居委員會、交警局、市場監管委員會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動力電池回收利用的各個環節進行規范和監督。(三) 補貼標準對我市銷售新能源汽車的企業,包括深圳本地生產企業授權的法人銷售企業和外國生產企業,按照20元/千瓦時的標準,劃出動力電池回收處理專項資金。按規定籌集動力電池回收處理資金的,按照經審計金額的50%給予企業補貼,補貼資金專項用于動力電池回收。(4) 深圳當地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或法人銷售企業回收動力電池后6個月內向市發展改革委提出補貼申請。申請材料包括:(一)補貼資金申請報告;(2) 關于動力電池回收資金使用情況的專項審計報告;(3) 企業法人證書復印件;(4) 企業對資金申請報告及其附件的真實性負責的聲明;

(5) 按照有關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資料。(五) 補貼審批市發展改革委應當對企業提交的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審核并對外公布。公示無異議后,由市發展改革委出具補貼方案,并抄送市財政委員會。補貼標準和產品技術要求詳見附件3和附件4。四、 補貼資金的審批和撥付深圳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資金由市財政部門根據《2018年深圳市新能量汽車推廣應用計劃》撥付,納入市發展改革委部門預算。(a) 市發展改革委、試點地區新能源汽車推廣和充電設施建設牽頭部門應當根據下達的補貼計劃,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支付補貼資金。年底后,今年的撥款將向市財政委員會備案。(二) 關于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資金的其他事項,按照粵辦〔2018〕17號文件精神及上述程序辦理。(三)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申請中央財政補貼參照上述程序辦理。五、保障措施及其他(1)建立健全市場抽樣機制。在我市機構改革之前,市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委、交警局將在整車、動力電池的生產、銷售和檢驗中隨機抽查一定比例的產品,并對動力電池能量密度、整車能耗等關鍵參數進行一致性測試,確保整車、電池等核心零部件與《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中的技術參數一致。對于不合格產品,視情節輕重,將采取通報責令整改、暫停對該型號補貼、取消對該型號的補貼等措施。(2) 拓寬監督渠道。市發展改革委將設立公開舉報電話或網絡舉報平臺,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對于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相關事項,公眾可通過12345咨詢投訴熱線、深圳市政府網上“我想投訴”欄目、市發展改革委官網“咨詢投訴”欄目向市發展改革委員會咨詢投訴。

8月30日,深圳市財政委員會發布《2018年深圳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關于購車補貼,依法在深圳注冊登記的新能源汽車,在銷售新能源汽車產品時,將按照扣除補貼后的價格與購車者結算。2018年,地方財政對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標準分為以下三個階段:1。根據《2017年深圳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深財規〔2017〕10號),對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11日期間上牌的車輛給予補貼。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6月11日,新能源乘用車和純電動客車按《深圳市2017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金融支持政策》(深財規〔2017〕10號)相應標準的0.7倍給予補貼,純電動貨車和專用車按相應標準的0.4倍給予補貼,燃料電池汽車補貼標準保持不變。3.2018年6月12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對新能源乘用車、純電動客車、純電動卡車和特種車輛,按照財建〔2018〕18號文相應標準給予0.5倍補貼,對燃料電池汽車,按照財建〔2018〕28號文相應標準給予1倍補貼。以下是……的原文……

2018年深圳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為貫徹落實《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完善新能源汽車宣傳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8〕18號)和《2016-2020年深圳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計劃》(深發改〔2016〕122號),為進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車在我市的推廣應用,2018年深圳市對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制定如下:1。購車補貼對依法在深圳注冊登記的新能源汽車,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在銷售新能源汽車產品時,按照扣除補貼后的價格與購車者結算。市發展改革委、新能源汽車補貼審核試點區有關部門將企業墊付的補貼資金按程序撥付給生產企業。(一) 車輛要求1。列入推薦車型目錄并享受財政補貼的車輛應為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2.滿足里程要求。私人購買新能源乘用車、工作專用車(含環衛車)和民航機場車輛申請財政補貼,無里程要求。其他類型的新能源汽車申請財政補貼,要求運營里程達到2萬公里。3.限用深圳市地方財政補貼的新能源汽車,兩年內(以車輛登記時間為準)不得將車輛號牌轉出深圳。(二) 對車輛制造商的要求1。符合基本條件。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符合《關于調整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8〕18號)關于企業和產品基本條件的要求:一是產品性能穩定、安全可靠;二是售后服務和應急支持完善;第三,加強關鍵零部件的質量保證;四是確保與《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保持一致。2.建立監控平臺生產企業應建立企業監控平臺,全面、真實、實時地反映車輛的銷售和運營情況,按照國家相關要求統一接口和數據交換協議,及時、準確地報告相關信息。(三) 補貼標準根據財建〔2018〕18號文件的相關要求,2018年地方財政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標準分為以下三個階段:1。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11日期間上牌的車輛,按照《深圳市2017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金融支持政策》(深財規〔2017〕10號)的相應標準進行補貼。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6月11日,新能源乘用車和純電動客車按《深圳市2017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金融支持政策》(深財規〔2017〕10號)相應標準的0.7倍給予補貼,純電動貨車和專用車按相應標準的0.4倍給予補貼,燃料電池汽車補貼標準保持不變。3.2018年6月12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對新能源乘用車、純電動客車、純電動卡車和特種車輛,按照財建〔2018〕18號文相應標準給予0.5倍補貼,對燃料電池汽車,按照財建〔2018〕28號文相應標準給予1倍補貼。具體如下:(1)純電動客車150≤r<;200(R為純電動汽車標準工況下的續航里程,單位:公里,下同)07500元/輛,200≤R<;250.12萬元/輛,250≤r<;301.7萬元/輛,300≤r<;

4022500元/輛,r≥4025000元/輛。(2) 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含增程)R≥5011萬元/輛。(3) 純電動公交車根據非快充純電動公交車和快充純電公交車電池系統的能量密度、快充率和車長進行補貼。(4) 純電動貨車和專用車純電動貨車、專用車按照提供行駛動力的動力電池總存儲容量,采取分段超額積累和報廢的方式進行補貼,自行車最高補貼5萬元。(5) 燃料電池汽車燃料電池乘用車20萬元/輛,燃料電池輕型客車和卡車30萬元/車,燃料電池大中型客車和卡車50萬元/節。(四) 補貼申請按新能源汽車首次登記日享受相應的財政補貼政策,深圳本地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的法人銷售企業或外國生產企業應按注冊地向市發展改革委或試點地區新能源汽車推廣牽頭部門提出申請。車輛售出后,可根據申請撥付一部分補貼資金,待國家清算后全部撥付。申請材料包括:1。補貼資金申請報告;2.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頒布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3、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資金車輛信息匯總及明細表(附件1、2);深圳市車輛管理部門核發的車輛駕駛證復印件4份;(五)第三方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申請材料審計報告;

6家企業申請補貼信息真實性承諾。(五) 補貼審批1。市發展改革委牽頭,會同市交通委、交警局等部門,采取多部門聯動、信息共享等機制,開展相關信息審查。各區(新區)要認真貫徹落實財政部等四部委有關文件要求,承擔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主體責任,明確本區(新區)新能源汽車的推廣牽頭部門,認真組織實施工作。2.繼續在龍崗區、龍華區、坪山區開展試點,由區相關部門負責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的審批工作。試點地區的審批程序如下:區新能源汽車推廣領導部門將會同相關部門對企業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公示無異議后,通過信息系統報送市發展改革委等相關部門審批新能源汽車補貼。市發展改革委組織第三方機構,會同市交通委、交警局等部門,對各區提交的初步報告進行審核,并對企業實際推廣情況進行抽查,向市財政委員會出具意見。根據市發展改革委的意見,市財政委員會向各區下達了專項轉移支付指標,區內推廣新能源汽車的牽頭部門下達了補貼計劃。3.對于非試點地區(新區),審批程序如下:市發展改革委將組織第三方機構會同市交通委、交警局等部門對企業提交的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審查,將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布。公示無異議后,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將發布補貼計劃,并抄送市財政委員會。二、充電設施建設補貼對深圳市轄區內符合標準的充電設施,建成驗收后,市發展改革委將按程序給予投資者建設補貼。(一) 充電設施要求充電設施(站、樁、裝置)的建設應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的充電設施安全運行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自《深圳市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管理暫行辦法》發布后實施。按照規劃設計要求配套建設的新建建筑充電設施不享受本政策補貼。只有當我市充電樁總功率達到8000KW時,單個運營商才能申請補貼。(二) 補貼標準根據充電設施(站、樁、裝置)裝機功率,直流充電設備給予600元/kW補貼,交流充電設備(40kw及以上)給予300元/kW補助,交流充電裝置(40kw以下)給予200元/kW資助。(三)補貼申請按竣工驗收時間享受當年財政補貼政策。充電設施投資企業應當在符合補貼申請條件后6個月內向市發展改革委提出申請。申請材料包括:1。補貼資金申請報告;2.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充電設施現場驗證報告;3、有關部門出具的驗收文件或備案文件;4.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以及單位對補貼資金申請報告及所附文件的真實性負責的聲明;

(五)按照有關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四) 補貼的審批市發展改革委應當對企業提交的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審核并對外公布。公示無異議后,由市發展改革委出具補貼方案,并抄送市財政委員會。第三,動力電池回收補貼新能源汽車制造商承擔動力電池回收的主要責任。市發展改革委對汽車生產企業按規定按照動力電池回收處理專項資金撥付程序給予補貼。(一) 我市銷售新能源汽車的動力電池企業回收要求,包括深圳本地生產企業和外國生產企業法人銷售企業,應建立動力電池回收渠道,并負責回收新能源汽車使用報廢后產生的廢舊動力電池。一是新能源汽車銷售后,將電池生產、汽車生產、汽車銷售、車電匹配等信息上傳到新能源汽車國家監測和動力電池回收可追溯綜合管理平臺。二是指定不少于5個維修網點負責動力電池的維修、更換和回收,并定期向社會公布網點信息。三是維修網點按照“一對一”的方式回收廢舊動力電池,并在動力電池移交后及時向汽車生產企業提交車輛識別碼和動力電池碼重配信息、廢舊動力電池回收信息和目的地信息。(二) 建立動力電池回收體系市發展改革委按照《電力追溯管理暫行規定》,將新能源汽車運行監管平臺與國家新能源汽車監測和動力電池追溯綜合管理平臺協調聯動新能源汽車電池回收,按照《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行業標準條件》做好綜合利用企業備案工作。市經貿信息委加強動力電池梯級利用產品的推廣應用,督促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憑動力電池報廢證書報廢新能源汽車。市人居委員會、交警局、市場監管委員會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動力電池回收利用的各個環節進行規范和監督。(三) 補貼標準對我市銷售新能源汽車的企業,包括深圳本地生產企業授權的法人銷售企業和外國生產企業,按照20元/千瓦時的標準,劃出動力電池回收處理專項資金。按規定籌集動力電池回收處理資金的,按照經審計金額的50%給予企業補貼,補貼資金專項用于動力電池回收。(4) 深圳當地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或法人銷售企業回收動力電池后6個月內向市發展改革委提出補貼申請。申請材料包括:(一)補貼資金申請報告;(2) 關于動力電池回收資金使用情況的專項審計報告;(3) 企業法人證書復印件;(4) 企業對資金申請報告及其附件的真實性負責的聲明;

(5) 按照有關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資料。(五) 補貼審批市發展改革委應當對企業提交的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審核并對外公布。公示無異議后,由市發展改革委出具補貼方案,并抄送市財政委員會。補貼標準和產品技術要求詳見附件3和附件4。四、 補貼資金的審批和撥付深圳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資金由市財政部門根據《2018年深圳市新能量汽車推廣應用計劃》撥付,納入市發展改革委部門預算。(a) 市發展改革委、試點地區新能源汽車推廣和充電設施建設牽頭部門應當根據下達的補貼計劃,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支付補貼資金。年底后,今年的撥款將向市財政委員會備案。(二) 關于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資金的其他事項,按照粵辦〔2018〕17號文件精神及上述程序辦理。(三)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申請中央財政補貼參照上述程序辦理。五、保障措施及其他(1)建立健全市場抽樣機制。在我市機構改革之前,市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委、交警局將在整車、動力電池的生產、銷售和檢驗中隨機抽查一定比例的產品,并對動力電池能量密度、整車能耗等關鍵參數進行一致性測試,確保整車、電池等核心零部件與《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中的技術參數一致。對于不合格產品,視情節輕重,將采取通報責令整改、暫停對該型號補貼、取消對該型號的補貼等措施。(2) 拓寬監督渠道。市發展改革委將設立公開舉報電話或網絡舉報平臺,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對于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相關事項,公眾可通過12345咨詢投訴熱線、深圳市政府網上“我想投訴”欄目、市發展改革委官網“咨詢投訴”欄目向市發展改革委員會咨詢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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