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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郴州市網約車優先使用新能源車輛,投運比例不少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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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省郴州市發布《郴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管理服務管理實施細則(暫行)》的通知。通知指出,網絡汽車平臺公司要優先使用新能源汽車,不低于30%的新能源汽車將投入運營。《通知》規定,車輛軸距超過2650毫米或者車輛購買應納稅額超過10萬元;

新能源汽車在純電動駕駛狀態下的續航里程不低于250公里。郴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郴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管理實施細則(暫行)》的通知各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門和郴州市各單位:《郴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管理實施細則》已獲市人民政府批準,現印發給你們。請仔細遵守。郴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17年6月5日(本倡議公開)《郴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暫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更好地滿足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與互聯網融合發展,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網絡預約出租出租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等七部委令〔2016〕60號),《出租汽車駕駛員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6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出租汽車網絡預約服務,應當遵守本規則。本規則所稱網絡租車服務,是指基于互聯網技術搭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司機,提供非巡游出租汽車預約服務的經營活動。本規則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簡稱網絡汽車平臺公司),是指建立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絡汽車管理服務的企業法人。第三條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車,按照優質服務、差異化運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絡汽車租賃。本市路網中的汽車數量原則上由市場調節,必要時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市公共交通發展水平、城市道路承載能力、市場供求關系等因素進行調節。網絡汽車運價實行市場調整價,但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實行政府指導價的除外。第四條市交通主管部門是本市網絡汽車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本市網絡車輛的管理工作。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市區、北湖區、蘇仙區汽車的監督管理工作。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汽車租賃管理工作。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聯網汽車的實施和監督管理。、發展改革、人社、經信、工商、質監、商務、稅務、環保、規劃、人民銀行、通信、網信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對網絡租車實施相關監督管理。第二章網絡共享汽車平臺公司第五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申請共享汽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線上服務能力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確定,線下服務能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2) 企業法人注冊地在本市范圍外的,應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取得工商、稅務登記的分支機構;

(3) 有健全的管理體系、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和服務質量保證體系;(四)網絡服務平臺的數據庫與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的監管平臺相連接;(5) 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相應服務和管理能力,有與車輛規模相匹配的管理人員,有運營管理、安全管理、投訴受理、服務質量管理等專職管理崗位;(6)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除上述條件外,外商投資汽車經營車輛還應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第六條平臺公司申請從事網絡汽車租賃業務,應當按照業務區域向相應的縣級以上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業務申請表;(二)投資者的身份、負責人、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及復印件、委托書;(3)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復印件。屬于分支機構的,還應提交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和復印件,外商投資企業還應提供外商投資企業的批準證書和復印件;(四)服務所在辦公場所的權屬證明或租賃合同,以及負責人員和管理人員的相關信息;(5) 網絡汽車平臺公司注冊地省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平臺公司具備在線服務能力并符合相關要求的結果進行核實,以及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發布的平臺公司數據庫具備接入其監管平臺條件的信息;(6) 管理體系、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和服務質量保證體系的文本,包括:車輛技術標準和管理體系;駕駛員管理系統;網絡車輛調度規則;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網絡安全管理體系和內部安全體系;服務質量和投訴管理體系;信息安全和乘客隱私保護系統;用于訪問平臺數據庫到監管平臺的維護和保證系統;運費制定規則和價格公示制度;(七)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七條縣級以上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執行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理由。第八條縣級以上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對網絡約車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依法取得網絡約車許可證的平臺公司可以在許可的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絡約車服務,營業執照有效期為5年。其中,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經營區域為“市中心城區及北湖區、蘇仙區轄區內”,縣級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營業區域為“行政區域內”。營業執照到期前30日,被許可人申請延期,原發證機關應當根據本細則的規定和許可證到期前服務質量信用評價結果,作出是否批準延期的決定;

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第九條縣級以上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決定不予行政許可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第十條網約車平臺公司(分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名稱、地址(經營場所)的,應當到原許可機關辦理許可手續。第十一條網絡汽車平臺公司暫停或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服務所在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知提供服務的車主和駕駛員按照合同或協議做好善后工作,并向公眾發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相應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退還原發證機關。第三章網絡汽車租賃的車輛和駕駛員第十二條擬從事網絡汽車租賃業務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在我市注冊登記的7座及以下湖南L型注冊小客車;(二)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客運”的車輛;(三)車輛軸距超過2650毫米或者車輛應納稅額超過10萬元的;新能源汽車在純電動駕駛狀態下的續航里程不低于250公里;該車具有車身電子穩定控制系統,配有安全氣囊,前后座椅均配有安全帶;(四)車輛駕駛證規定的初次登記日期在申請前不到3年,且車輛排放達到我市車輛污染物排放標準的;(5) 安裝具有行車記錄功能的緊急報警裝置和車載衛星定位裝置,應符合《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車載終端技術要求》(JT/T794)及其他相關規定;(六)車輛的技術性能符合操作安全相關標準的要求;車輛的外觀和顏色不得與服務所在的巡游出租車相似,不得配備出租車吸頂燈或類似吸頂燈,不得配備出租空標志燈,不得用于商業廣告;(7) 有與營運車輛相關的保險,其中承運人責任保險的保險范圍不低于50萬元/座,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承保范圍不低于100萬元;(8) 車主為企業法人的,企業近一年內未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9) 車主為個人的,車主已取得本市網絡汽車駕駛員資格,其名下不存在仍處于運營使用期的網絡汽車或巡游車;且近三年來,不存在網絡汽車駕駛員服務質量信譽評價結果不合格的情況;(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三條從事網絡汽車經營的車輛,應當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許可證。申請網上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許可證,汽車平臺公司或者車主應當向縣級以上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網上預約出租車輛運輸許可證申請表;(二)已在本市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機動車登記,并提交機動車駕駛證和機動車登記證復印件;未向本市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機動車登記,提交符合本細則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機動車原產地證明、合格證、進口證明等證明材料的;

(3) 合格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和緊急報警裝置的安裝和配置證明,以及配備電子穩定控制系統、安全氣囊、前后安全帶等安全技術設備的車輛說明材料;(4) 購車發票、購置稅完稅憑證、車險憑證復印件;(五)車輛的兩張彩色照片及照片的電子文檔;(6) 車主為企業法人的,應當提交管理人身份證明復印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屬于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近一年未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聲明;(七)車主為個人的,應當提交車主身份證明復印件和本市核發的網約車駕駛證復印件;(8) 車主與網絡汽車平臺公司簽署的入網意向書復印件(平臺自有車輛除外)或相關證明材料;(9) 車主委托網絡汽車平臺公司代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十)能夠證明其符合網絡汽車條件的其他材料。申請人應提供相關證明原件以供核查。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申請后,經審查,為符合本細則要求的車輛頒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許可證,按照下列程序辦理:,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按照本細則規定的條件對擬從事網絡汽車租賃業務的車輛進行審查,將符合條件的車輛信息反饋給交通管理部門,并將審查結果告知申請人,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2) 經審查符合條件的車輛,申請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60日內,持網約出租汽車審查結果通知書,向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車輛登記或者變更;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過與交通管理部門的信息交流核實相關信息,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經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車輛登記或變更為“預約出租汽車乘客”,并將相關信息反饋給交通運輸管理機構。(3) 申請人辦理車輛登記或者變更后,應當向縣級以上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提交車輛衛星定位裝置和緊急報警裝置安裝證明、車輛保險購買證明等相關材料。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交通管理部門的相關材料和反饋信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為機動車駕駛證已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車輛開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書。第十五條網絡汽車不得同時加入兩家或者兩家以上的網絡汽車平臺公司。(1) 個人繼承本市登記的小客車的,繼承人可以在取得網約車駕駛證、變更機動車駕駛證后,向縣級以上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申請變更。(2) 企業法人合并、分立或者變更經營主體名稱的,應當在變更機動車駕駛證后,向縣級以上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申請變更。(3)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允許變更的決定。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出網約車服務:(一)車輛行駛里程達到60萬公里;

(二)車輛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公里,但使用壽命達到8年的;(3) 企業作為企業車輛所有人的法人的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吊銷或者注銷;(四)個人車主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被依法吊銷或者注銷駕駛證的。網約車因前款規定的情形退出網約車運營的,由縣級以上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注銷其網約車出租汽車運輸證書,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門做好改變車輛使用性質的工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和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聯動機制,實行動態管理。第十八條從事網絡汽車租賃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在本市戶籍或者已取得本市居住證;(2) 身體健康,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3) 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驗;(4) 無交通事故犯罪或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記錄,無酒后駕駛記錄,近期連續三個記分周期未記12分;(5) 無暴力犯罪記錄;(六)自申請之日起5年內,我市無被吊銷的出租汽車駕駛員資格證書,無出租汽車不良信用記錄,無其他被查處的非法經營記錄。近日,湖南省郴州市發布《郴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管理服務管理實施細則(暫行)》的通知。通知指出,網絡汽車平臺公司要優先使用新能源汽車,不低于30%的新能源汽車將投入運營。《通知》規定,車輛軸距超過2650毫米或者車輛購買應納稅額超過10萬元;

新能源汽車在純電動駕駛狀態下的續航里程不低于250公里。郴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郴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管理實施細則(暫行)》的通知各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門和郴州市各單位:《郴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管理實施細則》已獲市人民政府批準,現印發給你們。請仔細遵守。郴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17年6月5日(本倡議公開)《郴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暫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更好地滿足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與互聯網融合發展,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網絡預約出租出租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等七部委令〔2016〕60號),《出租汽車駕駛員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6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出租汽車網絡預約服務,應當遵守本規則。本規則所稱網絡租車服務,是指基于互聯網技術搭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司機,提供非巡游出租汽車預約服務的經營活動。本規則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簡稱網絡汽車平臺公司),是指建立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絡汽車管理服務的企業法人。第三條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車,按照優質服務、差異化運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絡汽車租賃。本市路網中的汽車數量原則上由市場調節,必要時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市公共交通發展水平、城市道路承載能力、市場供求關系等因素進行調節。網絡汽車運價實行市場調整價,但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實行政府指導價的除外。第四條市交通主管部門是本市網絡汽車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本市網絡車輛的管理工作。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市區、北湖區、蘇仙區汽車的監督管理工作。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汽車租賃管理工作。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聯網汽車的實施和監督管理。、發展改革、人社、經信、工商、質監、商務、稅務、環保、規劃、人民銀行、通信、網信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對網絡租車實施相關監督管理。第二章網絡共享汽車平臺公司第五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申請共享汽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線上服務能力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確定,線下服務能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2) 企業法人注冊地在本市范圍外的,應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取得工商、稅務登記的分支機構;

(3) 有健全的管理體系、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和服務質量保證體系;(四)網絡服務平臺的數據庫與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的監管平臺相連接;(5) 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相應服務和管理能力,有與車輛規模相匹配的管理人員,有運營管理、安全管理、投訴受理、服務質量管理等專職管理崗位;(6)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除上述條件外,外商投資汽車經營車輛還應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第六條平臺公司申請從事網絡汽車租賃業務,應當按照業務區域向相應的縣級以上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業務申請表;(二)投資者的身份、負責人、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及復印件、委托書;(3)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復印件。屬于分支機構的,還應提交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和復印件,外商投資企業還應提供外商投資企業的批準證書和復印件;(四)服務所在辦公場所的權屬證明或租賃合同,以及負責人員和管理人員的相關信息;(5) 網絡汽車平臺公司注冊地省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平臺公司具備在線服務能力并符合相關要求的結果進行核實,以及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發布的平臺公司數據庫具備接入其監管平臺條件的信息;(6) 管理體系、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和服務質量保證體系的文本,包括:車輛技術標準和管理體系;駕駛員管理系統;網絡車輛調度規則;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網絡安全管理體系和內部安全體系;服務質量和投訴管理體系;信息安全和乘客隱私保護系統;用于訪問平臺數據庫到監管平臺的維護和保證系統;運費制定規則和價格公示制度;(七)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七條縣級以上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執行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理由。第八條縣級以上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對網絡約車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依法取得網絡約車許可證的平臺公司可以在許可的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絡約車服務,營業執照有效期為5年。其中,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經營區域為“市中心城區及北湖區、蘇仙區轄區內”,縣級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營業區域為“行政區域內”。營業執照到期前30日,被許可人申請延期,原發證機關應當根據本細則的規定和許可證到期前服務質量信用評價結果,作出是否批準延期的決定;

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第九條縣級以上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決定不予行政許可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第十條網約車平臺公司(分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名稱、地址(經營場所)的,應當到原許可機關辦理許可手續。第十一條網絡汽車平臺公司暫停或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服務所在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知提供服務的車主和駕駛員按照合同或協議做好善后工作,并向公眾發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相應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退還原發證機關。第三章網絡汽車租賃的車輛和駕駛員第十二條擬從事網絡汽車租賃業務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在我市注冊登記的7座及以下湖南L型注冊小客車;(二)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客運”的車輛;(三)車輛軸距超過2650毫米或者車輛應納稅額超過10萬元的;新能源汽車在純電動駕駛狀態下的續航里程不低于250公里;該車具有車身電子穩定控制系統,配有安全氣囊,前后座椅均配有安全帶;(四)車輛駕駛證規定的初次登記日期在申請前不到3年,且車輛排放達到我市車輛污染物排放標準的;(5) 安裝具有行車記錄功能的緊急報警裝置和車載衛星定位裝置,應符合《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車載終端技術要求》(JT/T794)及其他相關規定;(六)車輛的技術性能符合操作安全相關標準的要求;車輛的外觀和顏色不得與服務所在的巡游出租車相似,不得配備出租車吸頂燈或類似吸頂燈,不得配備出租空標志燈,不得用于商業廣告;(7) 有與營運車輛相關的保險,其中承運人責任保險的保險范圍不低于50萬元/座,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承保范圍不低于100萬元;(8) 車主為企業法人的,企業近一年內未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9) 車主為個人的,車主已取得本市網絡汽車駕駛員資格,其名下不存在仍處于運營使用期的網絡汽車或巡游車;且近三年來,不存在網絡汽車駕駛員服務質量信譽評價結果不合格的情況;(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三條從事網絡汽車經營的車輛,應當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許可證。申請網上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許可證,汽車平臺公司或者車主應當向縣級以上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網上預約出租車輛運輸許可證申請表;(二)已在本市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機動車登記,并提交機動車駕駛證和機動車登記證復印件;未向本市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機動車登記,提交符合本細則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機動車原產地證明、合格證、進口證明等證明材料的;

(3) 合格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和緊急報警裝置的安裝和配置證明,以及配備電子穩定控制系統、安全氣囊、前后安全帶等安全技術設備的車輛說明材料;(4) 購車發票、購置稅完稅憑證、車險憑證復印件;(五)車輛的兩張彩色照片及照片的電子文檔;(6) 車主為企業法人的,應當提交管理人身份證明復印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屬于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近一年未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聲明;(七)車主為個人的,應當提交車主身份證明復印件和本市核發的網約車駕駛證復印件;(8) 車主與網絡汽車平臺公司簽署的入網意向書復印件(平臺自有車輛除外)或相關證明材料;(9) 車主委托網絡汽車平臺公司代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十)能夠證明其符合網絡汽車條件的其他材料。申請人應提供相關證明原件以供核查。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申請后,經審查,為符合本細則要求的車輛頒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許可證,按照下列程序辦理:,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按照本細則規定的條件對擬從事網絡汽車租賃業務的車輛進行審查,將符合條件的車輛信息反饋給交通管理部門,并將審查結果告知申請人,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2) 經審查符合條件的車輛,申請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60日內,持網約出租汽車審查結果通知書,向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車輛登記或者變更;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過與交通管理部門的信息交流核實相關信息,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經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車輛登記或變更為“預約出租汽車乘客”,并將相關信息反饋給交通運輸管理機構。(3) 申請人辦理車輛登記或者變更后,應當向縣級以上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提交車輛衛星定位裝置和緊急報警裝置安裝證明、車輛保險購買證明等相關材料。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交通管理部門的相關材料和反饋信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為機動車駕駛證已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車輛開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書。第十五條網絡汽車不得同時加入兩家或者兩家以上的網絡汽車平臺公司。(1) 個人繼承本市登記的小客車的,繼承人可以在取得網約車駕駛證、變更機動車駕駛證后,向縣級以上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申請變更。(2) 企業法人合并、分立或者變更經營主體名稱的,應當在變更機動車駕駛證后,向縣級以上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申請變更。(3)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允許變更的決定。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出網約車服務:(一)車輛行駛里程達到60萬公里;

(二)車輛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公里,但使用壽命達到8年的;(3) 企業作為企業車輛所有人的法人的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吊銷或者注銷;(四)個人車主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被依法吊銷或者注銷駕駛證的。網約車因前款規定的情形退出網約車運營的,由縣級以上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注銷其網約車出租汽車運輸證書,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門做好改變車輛使用性質的工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和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聯動機制,實行動態管理。第十八條從事網絡汽車租賃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在本市戶籍或者已取得本市居住證;(2) 身體健康,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3) 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驗;(4) 無交通事故犯罪或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記錄,無酒后駕駛記錄,近期連續三個記分周期未記12分;(5) 無暴力犯罪記錄;(六)自申請之日起5年內,我市無被吊銷的出租汽車駕駛員資格證書,無出租汽車不良信用記錄,無其他被查處的非法經營記錄。第十九條申請網上預約出租汽車駕駛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出租汽車駕駛資格證書申請表;(2) 身份證和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3) 本市戶口本或者居住證復印件;(四)本市二級醫院近6個月出具的醫療報告;(5) 無交通事故犯罪記錄、危險駕駛犯罪記錄、吸記錄、酒后駕駛記錄,近期連續三個記分周期無記12分記錄,無暴力犯罪記錄證明或承諾材料;

(6) 駕駛員委托網絡汽車平臺公司代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申請人應提供相關證明原件以供核查。第二十條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出租汽車駕駛員資格考試工作規范,及時安排符合第十八條申請條件的申請人參加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組織的網絡出租汽車駕駛員資質考試,考試合格的,發給《網絡出租汽車駕駛員預約證》。取得本市巡游出租汽車客運資格證書,符合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經本人申請或委托平臺公司、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審核后,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直接頒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證》條件但在辦理網絡汽車駕駛員登記前,應先取消巡游汽車駕駛員資格登記。網絡汽車駕駛員在取得資質證書并在網絡汽車平臺公司經營服務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注冊后,方可從事網絡汽車服務。網絡汽車駕駛員與網絡汽車平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或協議后,網絡汽車平臺企業應當向發證機關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告,完成注銷登記。舉報信息包括駕駛員資格證書信息以及與網絡汽車平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或協議的證明。注銷注冊后,網絡汽車駕駛員不得繼續在原注冊的網絡汽車平臺公司從事網絡汽車服務。第四章經營服務管理第二十一條網絡汽車平臺公司應當承擔承運人和安全生產主體的責任,保證運營安全,并為乘客購買承運人責任保險和其他相關保險。網絡汽車運營服務中發生安全事故和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網絡汽車平臺公司應當先行賠償乘客損失,保障乘客合法權益。第二十二條網絡汽車平臺公司應當優先使用新能源汽車,投入運營的新能源汽車不低于30%。第二十三條網絡汽車應當在許可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過許可經營區域的,起點和終點的一端應在許可經營區域內;

網約車只能通過網絡預約提供運營服務,不得巡游和吸引乘客,不得進入巡游出租車專用等候通道輪候乘客。網絡汽車平臺公司不得在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站等巡游車營業站點區域發布叫車信息。網絡汽車不得從事固定線路運營,不得非法異地滯留招攬客戶。第二十四條網絡汽車平臺公司應當確保提供服務的車輛具有合法的運營資質、良好的技術條件、可靠的安全性能以及運營車輛的相關保險,建立車輛定期檢查維護制度,建立完整的車輛維修保養檔案,并確保車輛的安全性能按照規定進行測試。通過安裝車輛終端等手段,實時動態監控車輛運行和服務流程,確保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一致,并將車輛相關信息上報服務所在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第二十五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公布業務服務管理制度、車輛管理制度、員工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檢查制度,并在轄區交通主管部門網站上公布。同時,定期向公眾宣傳經營服務質量,接受社會監督。第二十六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的司機具有合法資質,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結合工作時間和服務頻率的特點,與司機簽訂各種形式的勞動合同或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完善利益分配制度,依法維護駕駛員合法權益。網絡汽車平臺公司應當對駕駛員進行相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標準、安全操作等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確保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司機一致,并將駕駛員的相關信息報告給服務所在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網絡汽車平臺公司應督促網絡汽車駕駛員按規定進行車輛安全性能檢測,如有3起網絡汽車駕駛員交通違法案件未辦理,且網絡汽車駕駛員《機動車駕駛證》記12分或處于異常狀態,應當立即停止對網絡車輛和駕駛員運營服務的管理。網絡涉車車輛和駕駛員的交通違法行為處理完畢,《機動車駕駛證》狀態正常后,即可恢復網絡涉車汽車和駕駛員的運營服務。網約車平臺公司應每年對注冊駕駛員的健康狀況、交通事故、危險駕駛犯罪、吸、酒后駕駛、暴力犯罪等情況進行檢查,并將相關信息向服務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網絡租車平臺公司應當將駕駛員和車主在其服務平臺上發布的信息內容、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訂單日志、在線日志、在線交易日志、行駛軌跡日志等數據記錄并備份。網絡汽車平臺公司不得向處于運營乘客狀態的駕駛員發布其他預約業務信息。第二十七條網絡汽車平臺公司應當合理確定網絡汽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并向乘客提供相應的出租車發票。網絡汽車平臺公司應當依法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第二十八條網絡汽車平臺公司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侵犯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壟斷市場,網絡汽車平臺公司不得以……

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價經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不得實施價格違法行為。第二十九條網絡汽車平臺公司應當提前七個工作日在轄區發展改革部門網站上公布并確定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出租車定價方式,并確保出租車定價辦法自公布實施之日起至少三個月內保持不變。第三十條網絡汽車平臺公司應當明確服務項目和質量承諾,建立服務評價制度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向社會公布24小時服務投訴受理電話,如實收集和記錄駕駛員服務信息。提供網絡汽車服務時,應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聯系方式和服務評價結果,以及車輛牌照等信息。網絡汽車平臺公司受理乘客投訴后,應當按照服務質量承諾、投訴受理渠道和投訴解決時限進行處理和答復,建立投訴處理檔案,并依法接受服務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第三十一條網絡汽車平臺公司和司機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運營服務標準提供業務服務,不得中途棄客、故意繞行,不得違規收費,對舉報、投訴服務質量或者對服務評價不合格的乘客,不得打擊報復。第三十二條汽車共享平臺公司應當加強安全管理,落實運營、網絡等安全防范措施,嚴格數據安全保護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風險抵御能力,支持配合相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網絡汽車平臺公司應當通過其服務平臺,以顯著方式告知收集和使用駕駛員、車主、乘客等個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未經信息主體明確同意,網絡汽車平臺公司不得將上述個人信息用于其他業務。網絡汽車平臺公司不得超出提供網絡汽車服務所需的范圍收集駕駛員、車主和乘客的個人信息。網約車平臺公司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刑事偵查權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姓名、聯系方式、家庭住址、銀行賬戶或支付賬戶、地理位置、出行路線等個人信息,車主和乘客,不得泄露地理坐標、地理標志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信息泄露發生后,網絡汽車平臺公司應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及時有效的補救措施。第三十三條網絡租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網絡和信息安全的規定,收集的個人信息和生成的業務數據應當在中國內地存儲使用,使用期限不少于2年。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否則不得導出上述信息和數據。網絡汽車平臺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務平臺發布法律法規禁止的信息,不得為企業、個人、其他團體和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過濾和阻斷有害信息的傳播。發現他人利用其網絡服務平臺傳播有害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播,做好相關記錄,并向有關國家機關報告。網絡汽車平臺公司應當將平臺的運營數據、車輛數據、人員數據等業務數據與當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的監管平臺對接。網絡汽車平臺公司應當依法為機關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和協助……

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預防和查處違法犯罪活動。第三十四條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為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絡汽車共享經營服務。不得以私家車共享的名義提供網絡汽車服務。未取得營業執照,網絡上的車輛和駕駛員不得通過網絡服務平臺提供運營服務。第三十五條從事網絡汽車租賃服務的駕駛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攜帶本人車輛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憑證和本人的網絡預約出租車駕駛員證;(2) 遵守國家規定的其他相關業務服務標準,使用文明用語;(三)保持汽車的外觀和汽車的干凈整潔;(四)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承運,不得中途棄客或者故意繞行;(五)按照約定的收費標準和方式,并按照規定提供出租車發票;(6) 不得在載客期間從事其他預訂業務。第三十六條汽車所有人或者乘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不得要求駕駛員違反出租汽車管理、道路交通管理和治安管理的規定;(2) 不得攜帶國家規定的管制刀具、支和其他管制器具,不得攜帶易燃、易爆、有、有放射性、腐蝕性、影響公共安全的物品;(3) 禁止在車外吸煙、亂扔物品、損壞車內設施設備;

(4) 自覺履行與網絡汽車運營商達成的電子協議。如果車主或乘客違反上述規定,拒絕停車,網約車司機可以拒絕或終止服務。車主或乘客發現車輛號牌號碼或駕駛員信息與預約信息不一致的,可以拒絕乘坐,并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告。第五章監督檢查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政府監管平臺,與網約車平臺實現信息共享。共享信息應包括車輛和駕駛員的基本信息、運營數據、服務質量和乘客評價信息。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網絡汽車市場監管,加強對網絡汽車平臺公司、營運車輛和駕駛員的資格審查和發證管理。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組織網絡汽車服務質量評價和網絡汽車駕駛員服務質量信用評價,并及時向社會公布網絡汽車平臺公司的基本信息、服務質量評價結果,乘客投訴和其他信息的處理。具體辦法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縣級以上交通運輸行政部門、部門等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獲取和查閱轄區內共享汽車平臺公司注冊、運營、交易等相關數據和信息。第三十八條、網絡信息通信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查處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利用有關個人信息,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的行為,利用網絡汽車服務平臺發布有害信息或為企業、個人和其他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配合縣級以上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理發現有違法行為的網絡汽車平臺公司。機關和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護技術措施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預防和查處相關違法犯罪活動。(交警)部門要做好網約車登記管理工作,配合交通運輸部門做好網約車輛信息查詢服務和駕駛員準入資格。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發展改革、交通、、交通、社會、商務、中國人民銀行、稅務、工商、質檢、網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監督檢查網絡汽車平臺公司的經營活動,依法處理違法行為。其中,人社部門要研究制定保障網絡汽車駕駛員合法權益的保障機制,督促網絡汽車平臺公司提高駕駛員待遇和保障水平;依法查處網絡汽車平臺公司運營過程中侵犯駕駛員合法權益的行為。工商部門應當在網絡上達成協議第十九條申請網上預約出租汽車駕駛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出租汽車駕駛資格證書申請表;(2) 身份證和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3) 本市戶口本或者居住證復印件;(四)本市二級醫院近6個月出具的醫療報告;

(5) 無交通事故犯罪記錄、危險駕駛犯罪記錄、吸記錄、酒后駕駛記錄,近期連續三個記分周期無記12分記錄,無暴力犯罪記錄證明或承諾材料;(6) 駕駛員委托網絡汽車平臺公司代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申請人應提供相關證明原件以供核查。第二十條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出租汽車駕駛員資格考試工作規范,及時安排符合第十八條申請條件的申請人參加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組織的網絡出租汽車駕駛員資質考試,考試合格的,發給《網絡出租汽車駕駛員預約證》。取得本市巡游出租汽車客運資格證書,符合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經本人申請或委托平臺公司、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審核后,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直接頒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證》條件但在辦理網絡汽車駕駛員登記前,應先取消巡游汽車駕駛員資格登記。網絡汽車駕駛員在取得資質證書并在網絡汽車平臺公司經營服務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注冊后,方可從事網絡汽車服務。網絡汽車駕駛員與網絡汽車平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或協議后,網絡汽車平臺企業應當向發證機關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告,完成注銷登記。舉報信息包括駕駛員資格證書信息以及與網絡汽車平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或協議的證明。注銷注冊后,網絡汽車駕駛員不得繼續在原注冊的網絡汽車平臺公司從事網絡汽車服務。第四章經營服務管理第二十一條網絡汽車平臺公司應當承擔承運人和安全生產主體的責任,保證運營安全,并為乘客購買承運人責任保險和其他相關保險。網絡汽車運營服務中發生安全事故和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網絡汽車平臺公司應當先行賠償乘客損失,保障乘客合法權益。第二十二條網絡汽車平臺公司應當優先使用新能源汽車,投入運營的新能源汽車不低于30%。第二十三條網絡汽車應當在許可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過許可經營區域的,起點和終點的一端應在許可經營區域內;

網約車只能通過網絡預約提供運營服務,不得巡游和吸引乘客,不得進入巡游出租車專用等候通道輪候乘客。網絡汽車平臺公司不得在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站等巡游車營業站點區域發布叫車信息。網絡汽車不得從事固定線路運營,不得非法異地滯留招攬客戶。第二十四條網絡汽車平臺公司應當確保提供服務的車輛具有合法的運營資質、良好的技術條件、可靠的安全性能以及運營車輛的相關保險,建立車輛定期檢查維護制度,建立完整的車輛維修保養檔案,并確保車輛的安全性能按照規定進行測試。通過安裝車輛終端等手段,實時動態監控車輛運行和服務流程,確保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一致,并將車輛相關信息上報服務所在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第二十五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公布業務服務管理制度、車輛管理制度、員工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檢查制度,并在轄區交通主管部門網站上公布。同時,定期向公眾宣傳經營服務質量,接受社會監督。第二十六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的司機具有合法資質,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結合工作時間和服務頻率的特點,與司機簽訂各種形式的勞動合同或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完善利益分配制度,依法維護駕駛員合法權益。網絡汽車平臺公司應當對駕駛員進行相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標準、安全操作等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確保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司機一致,并將駕駛員的相關信息報告給服務所在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網絡汽車平臺公司應督促網絡汽車駕駛員按規定進行車輛安全性能檢測,如有3起網絡汽車駕駛員交通違法案件未辦理,且網絡汽車駕駛員《機動車駕駛證》記12分或處于異常狀態,應當立即停止對網絡車輛和駕駛員運營服務的管理。網絡涉車車輛和駕駛員的交通違法行為處理完畢,《機動車駕駛證》狀態正常后,即可恢復網絡涉車汽車和駕駛員的運營服務。網約車平臺公司應每年對注冊駕駛員的健康狀況、交通事故、危險駕駛犯罪、吸、酒后駕駛、暴力犯罪等情況進行檢查,并將相關信息向服務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網絡租車平臺公司應當將駕駛員和車主在其服務平臺上發布的信息內容、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訂單日志、在線日志、在線交易日志、行駛軌跡日志等數據記錄并備份。網絡汽車平臺公司不得向處于運營乘客狀態的駕駛員發布其他預約業務信息。第二十七條網絡汽車平臺公司應當合理確定網絡汽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并向乘客提供相應的出租車發票。網絡汽車平臺公司應當依法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第二十八條網絡汽車平臺公司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侵犯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壟斷市場,網絡汽車平臺公司不得以……

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價經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不得實施價格違法行為。第二十九條網絡汽車平臺公司應當提前七個工作日在轄區發展改革部門網站上公布并確定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出租車定價方式,并確保出租車定價辦法自公布實施之日起至少三個月內保持不變。第三十條網絡汽車平臺公司應當明確服務項目和質量承諾,建立服務評價制度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向社會公布24小時服務投訴受理電話,如實收集和記錄駕駛員服務信息。提供網絡汽車服務時,應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聯系方式和服務評價結果,以及車輛牌照等信息。網絡汽車平臺公司受理乘客投訴后,應當按照服務質量承諾、投訴受理渠道和投訴解決時限進行處理和答復,建立投訴處理檔案,并依法接受服務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第三十一條網絡汽車平臺公司和司機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運營服務標準提供業務服務,不得中途棄客、故意繞行,不得違規收費,對舉報、投訴服務質量或者對服務評價不合格的乘客,不得打擊報復。第三十二條汽車共享平臺公司應當加強安全管理,落實運營、網絡等安全防范措施,嚴格數據安全保護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風險抵御能力,支持配合相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網絡汽車平臺公司應當通過其服務平臺,以顯著方式告知收集和使用駕駛員、車主、乘客等個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未經信息主體明確同意,網絡汽車平臺公司不得將上述個人信息用于其他業務。網絡汽車平臺公司不得超出提供網絡汽車服務所需的范圍收集駕駛員、車主和乘客的個人信息。網約車平臺公司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刑事偵查權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姓名、聯系方式、家庭住址、銀行賬戶或支付賬戶、地理位置、出行路線等個人信息,車主和乘客,不得泄露地理坐標、地理標志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信息泄露發生后,網絡汽車平臺公司應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及時有效的補救措施。第三十三條網絡租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網絡和信息安全的規定,收集的個人信息和生成的業務數據應當在中國內地存儲使用,使用期限不少于2年。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否則不得導出上述信息和數據。網絡汽車平臺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務平臺發布法律法規禁止的信息,不得為企業、個人、其他團體和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過濾和阻斷有害信息的傳播。發現他人利用其網絡服務平臺傳播有害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播,做好相關記錄,并向有關國家機關報告。網絡汽車平臺公司應當將平臺的運營數據、車輛數據、人員數據等業務數據與當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的監管平臺對接。網絡汽車平臺公司應當依法為機關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和協助……

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預防和查處違法犯罪活動。第三十四條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為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絡汽車共享經營服務。不得以私家車共享的名義提供網絡汽車服務。未取得營業執照,網絡上的車輛和駕駛員不得通過網絡服務平臺提供運營服務。第三十五條從事網絡汽車租賃服務的駕駛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攜帶本人車輛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憑證和本人的網絡預約出租車駕駛員證;(2) 遵守國家規定的其他相關業務服務標準,使用文明用語;(三)保持汽車的外觀和汽車的干凈整潔;(四)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承運,不得中途棄客或者故意繞行;(五)按照約定的收費標準和方式,并按照規定提供出租車發票;(6) 不得在載客期間從事其他預訂業務。第三十六條汽車所有人或者乘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不得要求駕駛員違反出租汽車管理、道路交通管理和治安管理的規定;(2) 不得攜帶國家規定的管制刀具、支和其他管制器具,不得攜帶易燃、易爆、有、有放射性、腐蝕性、影響公共安全的物品;(3) 禁止在車外吸煙、亂扔物品、損壞車內設施設備;

(4) 自覺履行與網絡汽車運營商達成的電子協議。如果車主或乘客違反上述規定,拒絕停車,網約車司機可以拒絕或終止服務。車主或乘客發現車輛號牌號碼或駕駛員信息與預約信息不一致的,可以拒絕乘坐,并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告。第五章監督檢查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政府監管平臺,與網約車平臺實現信息共享。共享信息應包括車輛和駕駛員的基本信息、運營數據、服務質量和乘客評價信息。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網絡汽車市場監管,加強對網絡汽車平臺公司、營運車輛和駕駛員的資格審查和發證管理。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組織網絡汽車服務質量評價和網絡汽車駕駛員服務質量信用評價,并及時向社會公布網絡汽車平臺公司的基本信息、服務質量評價結果,乘客投訴和其他信息的處理。具體辦法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縣級以上交通運輸行政部門、部門等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獲取和查閱轄區內共享汽車平臺公司注冊、運營、交易等相關數據和信息。第三十八條、網絡信息通信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查處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利用有關個人信息,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的行為,利用網絡汽車服務平臺發布有害信息或為企業、個人和其他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配合縣級以上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理發現有違法行為的網絡汽車平臺公司。機關和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護技術措施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預防和查處相關違法犯罪活動。(交警)部門要做好網約車登記管理工作,配合交通運輸部門做好網約車輛信息查詢服務和駕駛員準入資格。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發展改革、交通、、交通、社會、商務、中國人民銀行、稅務、工商、質檢、網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監督檢查網絡汽車平臺公司的經營活動,依法處理違法行為。其中,人社部門要研究制定保障網絡汽車駕駛員合法權益的保障機制,督促網絡汽車平臺公司提高駕駛員待遇和保障水平;依法查處網絡汽車平臺公司運營過程中侵犯駕駛員合法權益的行為。工商部門應就網絡達成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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