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市正式發布《2017-2018年杭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金融支持政策》。根據政策,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消費者在杭州購買新能源汽車,微型純電動汽車按中央財政補貼標準的25%給予地方配套補貼,每輛車最高補貼1萬元;其余車輛按中央財政補貼標準的50%給予地方配套補貼,其中新能源貨車和特種車最高補貼不超過3萬元。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2017-2018年杭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杭州政辦函〔2017〕70號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杭州市2017-2018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已獲市政府批準,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2017年7月13日2017-2018年杭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為加快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根據《關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財政部等四部委聯合印發的《關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激勵政策加強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通知》(財建〔2016〕7號),《關于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審批責任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建〔2016〕877號),《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和省財政廳等四部門(浙江省金融企業)《關于轉發新能源汽車宣傳應用審批責任有關事項的通知》一、補貼對象,產品和標準(1)中央政府補貼資金。1.補貼目標。中央財政資金的補貼對象是消費者。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在銷售新能源汽車產品時,按照扣除補貼后的價格與消費者結算,中央財政按程序將企業墊付的補貼資金撥付給生產企業。2.補貼產品。中央財政補貼的產品為《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所列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3.補貼標準。根據財建[2016]958號文確定的補貼標準。(二)地方財政補貼。1.補貼目標。地方財政補貼的對象是消費者。銷售新能源汽車產品時,新能源汽車銷售單位應當按照扣除中央和地方財政補貼后的價格與消費者結算,地方財政按照程序將新能源汽車銷量單位墊付的補貼資金撥付給銷售單位。2.補貼產品。地方財政補貼的產品為已在本市購買、上牌運營并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目錄》的國產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3.補貼標準。(1) 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消費者在本市購買新能源汽車,微型純電動汽車按中央財政補貼標準的25%給予地方配套補貼,每輛車最高補貼不超過1萬元;
其余車輛按中央財政補貼標準的50%給予地方配套補貼,其中新能源貨車和特種車最高補貼不超過3萬元。(2) 中央和地方財政補貼總額不得超過車輛銷售價格的50%(銷售價格應與公平市場價格一致)。補貼總額高于汽車銷售價格50%的,地方財政補貼金額按汽車銷售價格的50%扣除中央財政補貼后計算。(3) 鼓勵和支持各類資本參與充電換電設施建設。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地方財政按照實際投資的25%對本市公共和共享充換電設備(包括充換電站、樁和裝置)進行補貼。在蕭山、余杭、富陽區及四縣(市)公共區域推廣新能源汽車和投資建設充換電設施項目,地方財政按現行財政制度給予配套補貼。二、。對企業、產品和消費者的要求(1)申請中央財政補貼資金的企業和產品必須符合財建〔2015〕134號和財建〔2016〕958號文件的相關要求和條件。(2) 申請地方財政補貼的企業、產品和消費者,除符合上述第(一)條的產品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和要求:1。消費者申請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的,其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必須在本市購買、上牌和運營。2.單位消費者應為在本市注冊的各類法人組織,包括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3、個人消費者應為本市戶籍居民、持有浙江省有效居住證或浙江省引進人才居住證的非本市居民、持有有效浙江省臨時居住證且近兩年(含)連續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的非本省戶籍居民,駐杭州部隊(含武警部隊)的現役軍人,以及持有有效身份證件并在本市連續居住兩年的人員。4.在杭州銷售新能源汽車的未注冊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當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委托在杭州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汽車銷售組織進行登記。5.參與本市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或銷售機構應向杭州市新能源汽車開發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辦公室)申請備案。備案內容包括企業基本信息、產品公告參數、產品價格、維修能力、售后服務承諾、保修期、實時監控功能和基礎設施建設等。6.參與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車輛(不包括個人購買新能源乘用車),由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或汽車銷售組織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市交通運輸局申請推廣。促銷申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促銷數量、型號、制造商、價格、電池容量、成本、用途等。每年,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市交通運輸局將根據年度新能源汽車推廣計劃和實施計劃的總額(包括車型和汽車價格等),批準申請人的具體推廣數量。購買新能源汽車的個人消費者最多可享受一輛補貼汽車。8.個人消費者購買新能源汽車,自首次登記之日起2年內不得轉讓給非個人用戶。Iii.資金的申請程序和支付(1)中央政府對資金進行補貼。1.每年1月20日前,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
及時向注冊地和縣(市)新能源汽車推廣領導部門申請清算上一年度中央政府新能源汽車宣傳應用補貼資金,生產企業應提供資金結算報告、產品銷售、運營、銷售發票,產品技術參數和車輛注冊信息等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2.由區、縣(市)牽頭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對企業提交的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并報同級政府審批,并于每年1月30日前將資金申請報告及相關材料共同報送市經信委,抄送市財政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應當建立專家評審制度。在組織專家評審、履行公示等相關程序后,會同市有關部門進行總結評審,并于每年2月底前將申請報告及相關材料報送省發展改革委,抄送省財政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和省科技廳。(二)地方財政補貼。1.新能源汽車補貼。符合條件的新能源汽車銷售單位填寫《杭州市購買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將申請表及以下材料復印件裝訂成冊,向市經信委申請補貼,市財政局、市交通運輸局分別:(1)新能源汽車銷售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2)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認可的檢驗機構出具的已銷售新能源車型檢驗報告;(3) 如果購買者是單位消費者,提供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明和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如果購買者是個人消費者,提供身份證明材料;車輛銷售合同;機動車統一銷售發票;電池、電機和電子控制的發票(價格證明);納稅證明;車輛所有權登記證和駕駛證復印件;(4) 中央政府對車輛銷售給予補貼的相關材料;(5) 個人消費者在購買新能源汽車時需要使用的充電樁。2.對充電和更換設施的補貼。符合條件的充換電設施建設單位應填寫《杭州市充換電工程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將申請表及以下材料復印件裝訂成冊,并向市經信委申請補貼,市財政局、市建委分別:(1)項目投資建設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2) 領導小組辦公室基礎設施推進小組備案確認信息;(3) 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項目審計報告和設備投資財務投資清單;(4) 工程驗收的相關證明材料;(5) 檢驗、測試或認證等信息,以證明充電和更換設施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技術標準和設計規范;(6) 證明充換電設施是公共或共享的,符合國家和地方管理要求,并已接入全市信息管理平臺的相關信息;
(7) 需要提供的其他信息。四、職責分工(1)生產企業是保證新能源汽車推廣信息真實、準確的責任主體,具體要求按財建〔2016〕958號文有關規定執行。(二) 杭州市政府對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負有主要責任,市經信委是杭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牽頭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新能源汽車在本市的推廣工作,牽頭組織實施補貼資金申報和審計工作;市交通運輸局負責本市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工作;市建委負責推進本市新能源充換電設施建設;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及時足額撥付中央財政補貼資金和地方財政配套補貼資金;
區縣(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負責組織轄區內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的基本申報和初審工作,落實當地配套政策。五、工作要求及處罰機制(1)對企業違規追償或以虛報、冒名頂替等方式取賠償的,追回違規追償、取的相關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有關企業和人員按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處以罰款和處罰,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查處。同時,根據情節輕重,采取暫停或取消《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取消補貼資金資格等處罰措施。對于不配合促銷信息核查,相關部門核查抽查虛假銷售、產品配置、技術狀態與《公告》、《目錄》不符、上傳數據與實際情況不符、領取補貼后車輛閑置的,視情節輕重,采取扣減補貼資金、取消補貼資金申請資格、暫停或取消《汽車生產企業或產品公告》等處罰措施。對應用中存在安全隱患和安全事故的產品,視事故性質和嚴重程度,采取停產、責令立即改正、暫停補貼資金資格等處罰措施。(二) 新能源汽車銷售單位應嚴格區分企業銷售優惠和政府財政補貼,不得將財政補貼納入企業優惠額度,以享受價格優惠為由拒絕支付財政補貼,不應因為財政補貼而提高新能源汽車的銷售價格,以確保消費者能夠有效享受國家財政補貼。(三) 在本市上牌并獲得地方財政補貼的新能源汽車,在外地經營,一經查實,將收回已獲得的地方財政補貼,并暫停或取消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補貼申請資格。(四)補助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截留、挪用。違反規定的,將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條例》及有關規定,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本政策自2017年8月13日起施行,由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組織實施。在政策實施過程中,如果國家政策、推廣應用規模、成本等因素發生變化,本市將及時調整政策。相關閱讀:《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2017-2018年杭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解讀一、政策制定背景2015年4月,財政部等四部委發布了《關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確定為2016-2020年。2016年12月29日,針對政策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四部委發布《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對政策進行了調整完善,自2017年1月1日起實施。同時,為規范和加強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管理,確保資金安全有效,四部委印發了《關于新能源汽車宣傳應用審批責任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建〔2016〕877號),明確了資金申報、分配和使用中各個環節的責任……
近日,杭州市正式發布《2017-2018年杭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金融支持政策》。根據政策,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消費者在杭州購買新能源汽車,微型純電動汽車按中央財政補貼標準的25%給予地方配套補貼,每輛車最高補貼1萬元;其余車輛按中央財政補貼標準的50%給予地方配套補貼,其中新能源貨車和特種車最高補貼不超過3萬元。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2017-2018年杭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杭州政辦函〔2017〕70號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杭州市2017-2018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已獲市政府批準,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2017年7月13日2017-2018年杭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為加快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根據《關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財政部等四部委聯合印發的《關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激勵政策加強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通知》(財建〔2016〕7號),《關于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審批責任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建〔2016〕877號),《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和省財政廳等四部門(浙江省金融企業)《關于轉發新能源汽車宣傳應用審批責任有關事項的通知》一、補貼對象,產品和標準(1)中央政府補貼資金。1.補貼目標。中央財政資金的補貼對象是消費者。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在銷售新能源汽車產品時,按照扣除補貼后的價格與消費者結算,中央財政按程序將企業墊付的補貼資金撥付給生產企業。2.補貼產品。中央財政補貼的產品為《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所列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3.補貼標準。根據財建[2016]958號文確定的補貼標準。(二)地方財政補貼。1.補貼目標。地方財政補貼的對象是消費者。銷售新能源汽車產品時,新能源汽車銷售單位應當按照扣除中央和地方財政補貼后的價格與消費者結算,地方財政按照程序將新能源汽車銷量單位墊付的補貼資金撥付給銷售單位。2.補貼產品。地方財政補貼的產品為已在本市購買、上牌運營并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目錄》的國產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3.補貼標準。(1) 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消費者在本市購買新能源汽車,微型純電動汽車按中央財政補貼標準的25%給予地方配套補貼,每輛車最高補貼不超過1萬元;
其余車輛按中央財政補貼標準的50%給予地方配套補貼,其中新能源貨車和特種車最高補貼不超過3萬元。(2) 中央和地方財政補貼總額不得超過車輛銷售價格的50%(銷售價格應與公平市場價格一致)。補貼總額高于汽車銷售價格50%的,地方財政補貼金額按汽車銷售價格的50%扣除中央財政補貼后計算。(3) 鼓勵和支持各類資本參與充電換電設施建設。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地方財政按照實際投資的25%對本市公共和共享充換電設備(包括充換電站、樁和裝置)進行補貼。在蕭山、余杭、富陽區及四縣(市)公共區域推廣新能源汽車和投資建設充換電設施項目,地方財政按現行財政制度給予配套補貼。二、。對企業、產品和消費者的要求(1)申請中央財政補貼資金的企業和產品必須符合財建〔2015〕134號和財建〔2016〕958號文件的相關要求和條件。(2) 申請地方財政補貼的企業、產品和消費者,除符合上述第(一)條的產品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和要求:1。消費者申請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的,其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必須在本市購買、上牌和運營。2.單位消費者應為在本市注冊的各類法人組織,包括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3、個人消費者應為本市戶籍居民、持有浙江省有效居住證或浙江省引進人才居住證的非本市居民、持有有效浙江省臨時居住證且近兩年(含)連續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的非本省戶籍居民,駐杭州部隊(含武警部隊)的現役軍人,以及持有有效身份證件并在本市連續居住兩年的人員。4.在杭州銷售新能源汽車的未注冊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當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委托在杭州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汽車銷售組織進行登記。5.參與本市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或銷售機構應向杭州市新能源汽車開發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辦公室)申請備案。備案內容包括企業基本信息、產品公告參數、產品價格、維修能力、售后服務承諾、保修期、實時監控功能和基礎設施建設等。6.參與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車輛(不包括個人購買新能源乘用車),由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或汽車銷售組織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市交通運輸局申請推廣。促銷申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促銷數量、型號、制造商、價格、電池容量、成本、用途等。每年,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市交通運輸局將根據年度新能源汽車推廣計劃和實施計劃的總額(包括車型和汽車價格等),批準申請人的具體推廣數量。購買新能源汽車的個人消費者最多可享受一輛補貼汽車。8.個人消費者購買新能源汽車,自首次登記之日起2年內不得轉讓給非個人用戶。Iii.資金的申請程序和支付(1)中央政府對資金進行補貼。1.每年1月20日前,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
及時向注冊地和縣(市)新能源汽車推廣領導部門申請清算上一年度中央政府新能源汽車宣傳應用補貼資金,生產企業應提供資金結算報告、產品銷售、運營、銷售發票,產品技術參數和車輛注冊信息等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2.由區、縣(市)牽頭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對企業提交的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并報同級政府審批,并于每年1月30日前將資金申請報告及相關材料共同報送市經信委,抄送市財政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應當建立專家評審制度。在組織專家評審、履行公示等相關程序后,會同市有關部門進行總結評審,并于每年2月底前將申請報告及相關材料報送省發展改革委,抄送省財政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和省科技廳。(二)地方財政補貼。1.新能源汽車補貼。符合條件的新能源汽車銷售單位填寫《杭州市購買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將申請表及以下材料復印件裝訂成冊,向市經信委申請補貼,市財政局、市交通運輸局分別:(1)新能源汽車銷售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2)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認可的檢驗機構出具的已銷售新能源車型檢驗報告;(3) 如果購買者是單位消費者,提供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明和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如果購買者是個人消費者,提供身份證明材料;車輛銷售合同;機動車統一銷售發票;電池、電機和電子控制的發票(價格證明);納稅證明;車輛所有權登記證和駕駛證復印件;(4) 中央政府對車輛銷售給予補貼的相關材料;(5) 個人消費者在購買新能源汽車時需要使用的充電樁。2.對充電和更換設施的補貼。符合條件的充換電設施建設單位應填寫《杭州市充換電工程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將申請表及以下材料復印件裝訂成冊,并向市經信委申請補貼,市財政局、市建委分別:(1)項目投資建設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2) 領導小組辦公室基礎設施推進小組備案確認信息;(3) 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項目審計報告和設備投資財務投資清單;(4) 工程驗收的相關證明材料;(5) 檢驗、測試或認證等信息,以證明充電和更換設施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技術標準和設計規范;(6) 證明充換電設施是公共或共享的,符合國家和地方管理要求,并已接入全市信息管理平臺的相關信息;
(7) 需要提供的其他信息。四、職責分工(1)生產企業是保證新能源汽車推廣信息真實、準確的責任主體,具體要求按財建〔2016〕958號文有關規定執行。(二) 杭州市政府對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負有主要責任,市經信委是杭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牽頭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新能源汽車在本市的推廣工作,牽頭組織實施補貼資金申報和審計工作;市交通運輸局負責本市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工作;市建委負責推進本市新能源充換電設施建設;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及時足額撥付中央財政補貼資金和地方財政配套補貼資金;
區縣(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負責組織轄區內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的基本申報和初審工作,落實當地配套政策。五、工作要求及處罰機制(1)對企業違規追償或以虛報、冒名頂替等方式取賠償的,追回違規追償、取的相關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有關企業和人員按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處以罰款和處罰,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查處。同時,根據情節輕重,采取暫停或取消《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取消補貼資金資格等處罰措施。對于不配合促銷信息核查,相關部門核查抽查虛假銷售、產品配置、技術狀態與《公告》、《目錄》不符、上傳數據與實際情況不符、領取補貼后車輛閑置的,視情節輕重,采取扣減補貼資金、取消補貼資金申請資格、暫停或取消《汽車生產企業或產品公告》等處罰措施。對應用中存在安全隱患和安全事故的產品,視事故性質和嚴重程度,采取停產、責令立即改正、暫停補貼資金資格等處罰措施。(二) 新能源汽車銷售單位應嚴格區分企業銷售優惠和政府財政補貼,不得將財政補貼納入企業優惠額度,以享受價格優惠為由拒絕支付財政補貼,不應因為財政補貼而提高新能源汽車的銷售價格,以確保消費者能夠有效享受國家財政補貼。(三) 在本市上牌并獲得地方財政補貼的新能源汽車,在外地經營,一經查實,將收回已獲得的地方財政補貼,并暫停或取消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補貼申請資格。(四)補助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截留、挪用。違反規定的,將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條例》及有關規定,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本政策自2017年8月13日起施行,由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組織實施。在政策實施過程中,如果國家政策、推廣應用規模、成本等因素發生變化,本市將及時調整政策。相關閱讀:《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2017-2018年杭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解讀一、政策制定背景2015年4月,財政部等四部委發布了《關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確定為2016-2020年。2016年12月29日,針對政策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四部委發布《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對政策進行了調整完善,自2017年1月1日起實施。同時,為規范和加強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管理,確保資金安全有效,四部委印發了《關于新能源汽車宣傳應用審批責任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建〔2016〕877號),明確了資金申報、分配和使用中各個環節的責任……
政策調整主要包括:一是提高門檻,動態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輛目錄》,納入中央財政補貼;二是調整新能源汽車補貼標準。例如,小客車最高補貼標準從50萬元/輛降至30萬元/車,小客車的最高補貼標準由5.5萬元/汽車降至4.4萬元/轎車。同時規定地方財政補貼(地方各級財政補貼之和)不得超過中央財政自行車補貼的50%;三是完善補貼資金的申報和撥付方式,由原來的預分配清算改為下一年的申報和發放。非個人用戶購買的新能源汽車,累計里程必須達到3萬公里;四是明確和落實推進新能源汽車應用的主體責任。2009-2012年和2013-2015年,我市連續兩輪被列為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示范城市。《杭州市私人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管理辦法(試行)》(杭州政辦函[2011]31號),《杭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暫行辦法》(杭州政辦函〔2014〕157號)和《關于進一步明確新能源汽車宣傳應用財政補貼的通知》(杭州財企〔2015〕5《杭州市2016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配套補貼辦法》(杭州金融企業[2016]27號),對我市推廣的新能源汽車,在國家補貼的基礎上實施地方配套補貼。根據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政策調整的內容,為進一步推動我市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規范補貼政策,計劃在2017年至2018年出臺對我市的財政支持政策。第二,政策的主要內容(一)政策期限。綜合考慮國家政策、技術進步、產業發展、推廣應用規模、成本變化等因素,本政策期限確定為2017年至2018年。(2) 地方配套補貼標準。1.購車補貼。消費者在本市購買新能源汽車,對微型純電動汽車按照中央財政補貼標準的25%給予地方配套補貼,每次補貼不超過1萬元;
其余車輛按中央財政補貼標準的50%給予地方配套補貼,其中:新能源貨車和特種車輛每輛補貼最高不超過3萬元。地方補貼新能源汽車是指在本市購買、上牌、運營并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推薦車型目錄的國產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2.國家和地方財政補貼最高不超過車輛銷售價格的50%(銷售價格應與公平市場價格一致)。補貼總額高于汽車銷售價格50%的,地方財政補貼金額按汽車銷售價格的50%扣除國家補貼后計算。3.鼓勵和支持各類資本投資建設充電設施,根據實際投資情況,對本市公共和公共充換電設備(站、樁、裝置)給予25%的補貼。(3) 申請地方配套補貼的要求。1.單位用戶是指在杭州注冊的法人組織,包括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2.個人用戶是指本市戶籍人員、持有浙江省有效居住證或浙江省引進人才居住證的非戶籍人員、持浙江省有效臨時居住證且在過去兩年(含)內連續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的非戶籍人員,駐杭州部隊(包括武警部隊)的現役軍人,以及持有有效身份證件在本市連續居住兩年以上的人員,以及3人。在杭州銷售新能源汽車的非注冊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必須在杭州注冊或委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汽車銷售組織進行工商登記[包括區縣(市)]。4在本市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或銷售機構參與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應向杭州市新能源車輛開發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申請備案。備案內容包括:企業基本信息、產品公告參數、產品價格、維修能力、售后服務承諾、保修期、實時監控功能和基礎設施建設。5.參與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不包括個人購買新能源乘用車),杭州市新能源車開發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市交通運輸局,根據本市年度新能源汽車推廣計劃和實施計劃的總量(包括車型和汽車價格),核實申請人的具體推廣數量,確定本市年度推廣計劃。納入推廣計劃的車輛可享受當地配套補貼。(4) 申請程序。1.中央財政補貼資金: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向注冊地區、縣(市)新能源汽車領導部門和地區領導部門申請清算上一年度中央財政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資金,企業注冊地縣(市)將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對企業提交的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報同級政府審批后,共同向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提交資金申請報告和材料,并抄送市財政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建立專家評審制度,通過專家評審和公示程序,會同市有關部門進行評審,經市政府同意,報省發展改革委,抄送省財政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和省科技廳。2.地方配套補貼資金:符合條件的新能源汽車銷售單位和……的建設單位……
充換電設施申請補貼,填寫申請表,提供相關材料復印件,裝訂成冊,并分別向市財政局、市經信委、市交通運輸局、市建委報告。經市有關部門審核,確定地方配套財政補貼資金計劃,撥付資金。(五)地方配套補貼資金。在蕭山、余杭、富陽區和四個縣(市)公共區域推廣新能源汽車和投資建設充換電設施項目,地方配套補貼按現行財政制度承擔。(6) 負責審批。生產企業對新能源汽車推廣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杭州市政府對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負有主要責任,杭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是杭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牽頭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新能源汽車在本市的推廣實施,牽頭組織實施補貼資金申報和審計工作;杭州市交通運輸局負責新能源汽車在本市的推廣應用;杭州市建設委員會負責推進本市新能源充換電建設;杭州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及時足額撥付中央和地方配套資金;區縣(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負責轄區內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的基本申報和初審工作,落實當地配套政策。(七)對個人購買新能源乘用車的,補貼次數不得超過1次。自首次注冊之日起2年內,不得轉讓給非個人用戶。二、解釋機關解釋機關:市財政局、市經信委、市建委、市交通運輸局。翻譯及聯系方式:楊莉,市財政局企業處副研究員,電話:87715138;魏兆紅,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裝備制造業處處長,電話:85257115;黃曉東,市建委公共停車場建設發展中心副主任,電話:89933910;陳希祥,市交通運輸局科技教育處處長,電話:85460128。政策調整主要包括:一是提高門檻,動態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輛目錄》,納入中央財政補貼;二是調整新能源汽車補貼標準。例如,小客車最高補貼標準從50萬元/輛降至30萬元/車,小客車的最高補貼標準由5.5萬元/汽車降至4.4萬元/轎車。同時規定地方財政補貼(地方各級財政補貼之和)不得超過中央財政自行車補貼的50%;三是完善補貼資金的申報和撥付方式,由原來的預分配清算改為下一年的申報和發放。非個人用戶購買的新能源汽車,累計里程必須達到3萬公里;
四是明確和落實推進新能源汽車應用的主體責任。2009-2012年和2013-2015年,我市連續兩輪被列為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示范城市。《杭州市私人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管理辦法(試行)》(杭州政辦函[2011]31號),《杭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暫行辦法》(杭州政辦函〔2014〕157號)和《關于進一步明確新能源汽車宣傳應用財政補貼的通知》(杭州財企〔2015〕5《杭州市2016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配套補貼辦法》(杭州金融企業[2016]27號),對我市推廣的新能源汽車,在國家補貼的基礎上實施地方配套補貼。根據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政策調整的內容,為進一步推動我市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規范補貼政策,計劃在2017年至2018年出臺對我市的財政支持政策。第二,政策的主要內容(一)政策期限。綜合考慮國家政策、技術進步、產業發展、推廣應用規模、成本變化等因素,本政策期限確定為2017年至2018年。(2) 地方配套補貼標準。1.購車補貼。消費者在本市購買新能源汽車,對微型純電動汽車按照中央財政補貼標準的25%給予地方配套補貼,每次補貼不超過1萬元;
其余車輛按中央財政補貼標準的50%給予地方配套補貼,其中:新能源貨車和特種車輛每輛補貼最高不超過3萬元。地方補貼新能源汽車是指在本市購買、上牌、運營并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推薦車型目錄的國產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2.國家和地方財政補貼最高不超過車輛銷售價格的50%(銷售價格應與公平市場價格一致)。補貼總額高于汽車銷售價格50%的,地方財政補貼金額按汽車銷售價格的50%扣除國家補貼后計算。3.鼓勵和支持各類資本投資建設充電設施,根據實際投資情況,對本市公共和公共充換電設備(站、樁、裝置)給予25%的補貼。(3) 申請地方配套補貼的要求。1.單位用戶是指在杭州注冊的法人組織,包括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2.個人用戶是指本市戶籍人員、持有浙江省有效居住證或浙江省引進人才居住證的非戶籍人員、持浙江省有效臨時居住證且在過去兩年(含)內連續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的非戶籍人員,駐杭州部隊(包括武警部隊)的現役軍人,以及持有有效身份證件在本市連續居住兩年以上的人員,以及3人。在杭州銷售新能源汽車的非注冊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必須在杭州注冊或委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汽車銷售組織進行工商登記[包括區縣(市)]。4在本市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或銷售機構參與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應向杭州市新能源車輛開發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申請備案。備案內容包括:企業基本信息、產品公告參數、產品價格、維修能力、售后服務承諾、保修期、實時監控功能和基礎設施建設。5.參與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不包括個人購買新能源乘用車),杭州市新能源車開發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市交通運輸局,根據本市年度新能源汽車推廣計劃和實施計劃的總量(包括車型和汽車價格),核實申請人的具體推廣數量,確定本市年度推廣計劃。納入推廣計劃的車輛可享受當地配套補貼。(4) 申請程序。1.中央財政補貼資金: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向注冊地區、縣(市)新能源汽車領導部門和地區領導部門申請清算上一年度中央財政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資金,企業注冊地縣(市)將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對企業提交的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報同級政府審批后,共同向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提交資金申請報告和材料,并抄送市財政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建立專家評審制度,通過專家評審和公示程序,會同市有關部門進行評審,經市政府同意,報省發展改革委,抄送省財政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和省科技廳。2.地方配套補貼資金:符合條件的新能源汽車銷售單位和……的建設單位……
充換電設施申請補貼,填寫申請表,提供相關材料復印件,裝訂成冊,并分別向市財政局、市經信委、市交通運輸局、市建委報告。經市有關部門審核,確定地方配套財政補貼資金計劃,撥付資金。(五)地方配套補貼資金。在蕭山、余杭、富陽區和四個縣(市)公共區域推廣新能源汽車和投資建設充換電設施項目,地方配套補貼按現行財政制度承擔。(6) 負責審批。生產企業對新能源汽車推廣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杭州市政府對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負有主要責任,杭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是杭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牽頭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新能源汽車在本市的推廣實施,牽頭組織實施補貼資金申報和審計工作;杭州市交通運輸局負責新能源汽車在本市的推廣應用;杭州市建設委員會負責推進本市新能源充換電建設;杭州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及時足額撥付中央和地方配套資金;區縣(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負責轄區內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的基本申報和初審工作,落實當地配套政策。(七)對個人購買新能源乘用車的,補貼次數不得超過1次。自首次注冊之日起2年內,不得轉讓給非個人用戶。二、解釋機關解釋機關:市財政局、市經信委、市建委、市交通運輸局。翻譯及聯系方式:楊莉,市財政局企業處副研究員,電話:87715138;魏兆紅,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裝備制造業處處長,電話:85257115;黃曉東,市建委公共停車場建設發展中心副主任,電話:89933910;陳希祥,市交通運輸局科技教育處處長,電話:8546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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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日前正式發布《寧波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實施方案》,提出到2020年,全市共建成電動汽車集中式充換電站不少于110座,分散式充電樁不少于41800個,
1900/1/1 0:00:007月20日,力帆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力帆股份”)發布公告顯示,
1900/1/1 0:00:00近日,《柳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管理實施細則》印發,柳州市從產業補助、購置補貼、充電設施建設補貼、充電樁運營補貼和電費補貼五個方面發力,拿出真金白銀推動新能源汽車發展。
1900/1/1 0:00:007月18日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發布自治區2017年第二批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商的公告3家企業獲批可在全疆范圍內開展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各地州、市有關部門將予以支持。
1900/1/1 0:00:00據國外媒體報道,特斯拉CEO埃隆馬斯克(ElonMusk)一向以敢想敢做著稱,靠不斷融資,將電動汽車事業做的風生水起;提出火箭和飛船的重復利用降低航天發射的成本,并成功進行了實踐;
1900/1/1 0:00:00從去年年初到今年年中,新能源乘用車生產資質發放一年有半,近期資質發放似乎已經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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