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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2017-2020年新能源汽車補貼辦法發布,按國標50%給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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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1900/1/1 0:00:00

資料來源:第一電網

7月4日,廈門市經信委發布《2017-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辦法》,指出對新能源汽車按照中央同期補貼標準的50%給予地方財政補貼。

非個人用戶購買的新能源汽車應申請補貼,累計里程達到3萬公里(運營專用車除外);里程不達標的新能源汽車,達標后申請,補貼標準和技術要求按取得駕駛證當年執行。

對新建的公用和專用充電設備,按直流充電設施495元/千瓦、交流充電設施150元/千瓦給予補貼;新建公用和專用換電設備,按設備投資的30%給予補貼,補貼上限不超過:直流換電設施495元/千瓦,交流換電設施150元/千瓦。

關于印發2017年至2020年廈門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辦法的通知

區經濟和信息化局(科新局)、發展改革局、財政局、交通運輸局,各相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和《國務院辦公室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辦發〔2015〕73號),根據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現將《2017年至2020年廈門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辦法》印發給您,請遵照執行。

廈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廈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廈門市財政局廈門市交通局

2017年7月3日

(這篇文章是自愿公開的)

廈門市2017年至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和《國務院辦公室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辦發〔2015〕73號),根據《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新能源汽車,是指在廈門市銷售并上牌,納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享受中央財政補貼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是指地方對購買一手新能源汽車、投資新建公共和專用充換電設施(包括公共交通)的財政補貼。

第四條享受地方財政補貼的新能源汽車,3年內不得轉讓給市外用戶。

第五條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交通運輸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應當按照國家和我市有關政策規定,做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管理工作。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新能源非公交車輛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的受理和審核;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的受理和審核,協助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對新能源出租車推廣應用財政補助資金申請進行審核;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充換電設施建設補貼資金的驗收和審核;市財政局負責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的審核和撥付。

第六條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的分配和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補貼對象和標準

第七條我市新能源汽車地方配套補貼由本市注冊的汽車生產企業或本市以外汽車生產企業在本市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汽車銷售組織統一申請。消費者購買的新能源汽車,按照扣除中央和我市補貼后的價格支付。

第八條本市購買新能源汽車,按照中央同期補貼標準的50%給予地方財政補貼。地方補貼資金由市財政統籌安排,國家補貼清算結束后,按本辦法規定進行清算。

非個人用戶購買的新能源汽車應申請補貼,累計里程達到3萬公里(運營專用車除外);里程不達標的新能源汽車,達標后申請,補貼標準和技術要求按取得駕駛證當年執行。

新能源汽車中央補貼資金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九條對公共和私營(包括公共交通)充換電設施建設和運營單位的充換電設備補貼。

第十條新建公用和專用充電設備,按直流充電設施495元/kW,交流充電設施150元/kW補貼;新建公用和專用換電設備,由財政資金補貼設備投資的30%,補貼上限不超過:直流換電設施495元/千瓦,交流換電設施150元/千瓦。

第三章申請條件和程序

第十一條在我市申請購車補貼資金的新能源汽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a) 產品被工業和信息化部列入《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后進行銷售推廣;產品享受中央財政對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補貼;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確保新能源汽車銷量與《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中的產品一致;

對于非個人用戶購買的新能源汽車申請補貼,根據接入當地監測管理平臺的數據,累計里程必須達到3萬公里(工作專用車除外)。

(二)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和汽車銷售組織應當及時向消費者公布新能源汽車銷售的市場指導價,以及該產品可享受中央和廈門市財政補貼資金的額度,并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備案。

(三)在廈門市轄區內,并在本市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4) 購車單位的用戶是在廈門注冊的法人組織。個人購車人是指本市戶籍居民、駐廈門部隊(含武警部隊)現役軍人、持有本市有效居留證的非戶籍居民,持有有效身份證件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的香港、澳門、居民、華僑和外國人。

第十二條新能源汽車銷售上牌后,汽車生產企業或銷售組織應向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交通運輸局提交補貼資金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兩份):

(1) 廈門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申請信息匯總表(附件1)和廈門市新能量汽車推廣應用市財政補貼資金申報信息明細表(附件2)。

(2) 電池、電機、電子控制等新能源汽車關鍵零部件清單(附件3)。

(3) 廈門市新能源汽車運行情況表(附件4)

(4) 《廈門市私營部門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確認表》(附件5)或《廈門市公共部門新能源車購置補貼確認書》(附件6)。

(5) 車輛銷售合同、車輛銷售發票、車輛購置稅完稅憑證、機動車登記證、行駛證復印件、購買人個人身份證(居住證)復印件等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相關證明材料、購買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車輛購置的銷售發票、購置稅完稅憑證和其他購置憑證必須由廈門市轄區內的相關機構開具。

(六)車輛銷售已獲得國家補貼的證明(清算時提供)。

第十三條充換電設施建成投入使用后,建設運營單位應當向市發展改革委提交財政補貼資金申請報告,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兩份):

(1) 《廈門市充換電設施財政補貼申請表》(附件7)。

(二)工商登記企業登記證書復印件。

(三)項目備案的批準文件。

(四)工程造價預算、相關設備采購合同、發票、充換設備投資成本清單、工程建設合同等。

(5) 充電和更換設備的產品參數。

(六)工程竣工驗收文件。

(七)建設運營單位出具的充換電設施運營時間不少于3年的承諾書。

第十四條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對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和銷售機構提出的購車財政補貼進行初審。經市財政局審核,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要求,市財政補貼資金按季度撥付給生產企業或銷售組織。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對建設單位提出的充換電設施補貼資金進行初審。經市財政局審核,補貼資金將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要求,按季度撥付給建設運營單位。

第十六條本……

根據財政資金預算規模和新能源汽車年度推廣任務安排病房。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交通運輸局、市發展改革委應當每年對補貼資金的執行和使用效果進行良好的績效評價,并進行監督,會同市財政局對補貼資金的執行情況和使用效果進行檢查和總結分析,加強對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提供材料的單位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取補貼資金的單位和個人將依法處理,追回補貼資金。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上級頒布的補貼政策標準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上級政策執行。

第二十條本辦法的實施期限為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交通運輸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附件1:廈門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申請信息匯總。文件

附件2:《廈門市財政補貼資金申請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情況一覽表》。文件

附件3:新能源汽車電池、電機、電子控制等關鍵零部件清單。文件

附件4:廈門市新能源汽車運行情況表。文件

附件5:《廈門市私營部門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確認表》。文件

附件6:《廈門市公共領域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確認表》。文件

附件7:廈門市充換電設施財政補貼申請表。文件

資料來源:第一電網

7月4日,廈門市經信委發布《2017-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辦法》,指出對新能源汽車按照中央同期補貼標準的50%給予地方財政補貼。

非個人用戶購買的新能源汽車應申請補貼,累計里程達到3萬公里(運營專用車除外);里程不達標的新能源汽車,達標后申請,補貼標準和技術要求按取得駕駛證當年執行。

對新建的公用和專用充電設備,按直流充電設施495元/千瓦、交流充電設施150元/千瓦給予補貼;

新建公用和專用換電設備,按設備投資的30%給予補貼,補貼上限不超過:直流換電設施495元/千瓦,交流換電設施150元/千瓦。

關于印發2017年至2020年廈門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辦法的通知

區經濟和信息化局(科新局)、發展改革局、財政局、交通運輸局,各相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和《國務院辦公室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辦發〔2015〕73號),根據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現將《2017年至2020年廈門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辦法》印發給您,請遵照執行。

廈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廈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廈門市財政局廈門市交通局

2017年7月3日

(這篇文章是自愿公開的)

廈門市2017年至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和《國務院辦公室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辦發〔2015〕73號),根據《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新能源汽車,是指在廈門市銷售并上牌,納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享受中央財政補貼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是指地方對購買一手新能源汽車、投資新建公共和專用充換電設施(包括公共交通)的財政補貼。

第四條享受地方財政補貼的新能源汽車,3年內不得轉讓給市外用戶。

第五條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交通運輸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應當按照國家和我市有關政策規定,做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管理工作。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新能源非公交車輛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的受理和審核;市交通運輸局負責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的受理和審核,協助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對新能源出租車推廣應用財政補助資金申請進行審核;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充換電設施建設補貼資金的驗收和審核;

市財政局負責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的審核和撥付。

第六條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的分配和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補貼對象和標準

第七條我市新能源汽車地方配套補貼由本市注冊的汽車生產企業或本市以外汽車生產企業在本市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汽車銷售組織統一申請。消費者購買的新能源汽車,按照扣除中央和我市補貼后的價格支付。

第八條本市購買新能源汽車,按照中央同期補貼標準的50%給予地方財政補貼。地方補貼資金由市財政統籌安排,國家補貼清算結束后,按本辦法規定進行清算。

非個人用戶購買的新能源汽車應申請補貼,累計里程達到3萬公里(運營專用車除外);里程不達標的新能源汽車,達標后申請,補貼標準和技術要求按取得駕駛證當年執行。

新能源汽車中央補貼資金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九條對公共和私營(包括公共交通)充換電設施建設和運營單位的充換電設備補貼。

第十條新建公用和專用充電設備,按直流充電設施495元/kW,交流充電設施150元/kW補貼;新建公用和專用換電設備,由財政資金補貼設備投資的30%,補貼上限不超過:直流換電設施495元/千瓦,交流換電設施150元/千瓦。

第三章申請條件和程序

第十一條在我市申請購車補貼資金的新能源汽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a) 產品被工業和信息化部列入《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后進行銷售推廣;產品享受中央財政對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補貼;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確保新能源汽車銷量與《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中的產品一致;

對于非個人用戶購買的新能源汽車申請補貼,根據接入當地監測管理平臺的數據,累計里程必須達到3萬公里(工作專用車除外)。

(二)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和汽車銷售組織應當及時向消費者公布新能源汽車銷售的市場指導價,以及該產品可享受中央和廈門市財政補貼資金的額度,并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備案。

(三)在廈門市轄區內,并在本市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4) 購車單位的用戶是在廈門注冊的法人組織。個人購車人是指本市戶籍居民、駐廈門部隊(含武警部隊)現役軍人、持有本市有效居留證的非戶籍居民,持有有效身份證件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的香港、澳門、居民、華僑和外國人。

第十二條新能源汽車銷售上牌后,汽車生產企業或銷售組織應向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交通運輸局提交補貼資金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兩份):

(1) 廈門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申請信息匯總表(附件1)和廈門市新能量汽車推廣應用市財政補貼資金申報信息明細表(附件2)。

(2) 電池、電機、電子控制等新能源汽車關鍵零部件清單(附件3)。

(3) 廈門市新能源汽車運行情況表(附件4)

(4) 《廈門市私營部門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確認表》(附件5)或《廈門市公共部門新能源車購置補貼確認書》(附件6)。

(5) 車輛銷售合同、車輛銷售發票、車輛購置稅完稅憑證、機動車登記證、行駛證復印件、購買人個人身份證(居住證)復印件等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相關證明材料、購買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車輛購置的銷售發票、購置稅完稅憑證和其他購置憑證必須由廈門市轄區內的相關機構開具。

(六)車輛銷售已獲得國家補貼的證明(清算時提供)。

第十三條充換電設施建成投入使用后,建設運營單位應當向市發展改革委提交財政補貼資金申請報告,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兩份):

(1) 《廈門市充換電設施財政補貼申請表》(附件7)。

(二)工商登記企業登記證書復印件。

(三)項目備案的批準文件。

(四)工程造價預算、相關設備采購合同、發票、充換設備投資成本清單、工程建設合同等。

(5) 充電和更換設備的產品參數。

(六)工程竣工驗收文件。

(七)建設運營單位出具的充換電設施運營時間不少于3年的承諾書。

第十四條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對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和銷售機構提出的購車財政補貼進行初審。經市財政局審核,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要求,市財政補貼資金按季度撥付給生產企業或銷售組織。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對建設單位提出的充換電設施補貼資金進行初審。經市財政局審核,補貼資金將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要求,按季度撥付給建設運營單位。

第十六條本……

根據財政資金預算規模和新能源汽車年度推廣任務安排病房。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交通運輸局、市發展改革委應當每年對補貼資金的執行和使用效果進行良好的績效評價,并進行監督,會同市財政局對補貼資金的執行情況和使用效果進行檢查和總結分析,加強對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提供材料的單位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取補貼資金的單位和個人將依法處理,追回補貼資金。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上級頒布的補貼政策標準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上級政策執行。

第二十條本辦法的實施期限為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交通運輸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附件1:廈門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申請信息匯總。文件

附件2:《廈門市財政補貼資金申請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情況一覽表》。文件

附件3:新能源汽車電池、電機、電子控制等關鍵零部件清單。文件

附件4:廈門市新能源汽車運行情況表。文件

附件5:《廈門市私營部門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確認表》。文件

附件6:《廈門市公共領域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確認表》。文件

附件7:廈門市充換電設施財政補貼申請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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