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發布《杭州市新能源電動汽車公共充電樁運營管理暫行辦法》。《辦法》指出,公共充電樁必須取得認證機構頒發的認證證書或檢測機構出具的達標報告,其接口標準、安全措施、通信協議等技術指標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杭州省、杭州市的相關技術要求。
原政策如下:
關于印發《杭州市新能源電動汽車公共充電樁運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航建科發[2017]70號
相關部門:
為規范和優化我市新能源電動汽車公共充電樁運營管理,提高服務水平,確保公共充電樁高效、規范、安全、高質量運營,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杭州市推進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實施辦法》(杭政辦函〔2016〕60號)等文件精神,我委制定了《杭州市新能源電動汽車公共充電樁運營管理暫行辦法》,現予發布。請關注各區(縣、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公共充電樁建設運營企業、停車場(庫)管理單位、新能源電動汽車專用車、分時租賃公司和新能源電動車輛用戶。
杭州市新能源電動汽車公共充電樁運營管理暫行辦法
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7年2月13日
第一條為規范和優化我市新能源電動汽車公共充電樁運營管理,提高服務水平,確保公共充電樁高效、規范、安全、高質量運營,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和《杭州市推進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實施辦法》(杭政辦函〔2016〕60號)。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杭州市行政區域內公共充電樁的運營管理及其他相關活動。
第三條公共充電樁必須取得認證機構頒發的認證證書或檢測機構出具的標準符合性報告,其接口標準、安全措施、通信協議等技術指標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我省、我市的相關技術要求。應按照國家標準對充電樁電網接入點的電能質量進行監測,以確保公共電網的安全。
第四條鼓勵企業采用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確保充電樁質量。當新的國家、省、市標準和要求頒布時,應及時升級公共充電樁。
第五條公共充電樁項目應當符合國家消防規范,并配備專用電器消防器材。充電樁生產企業應當為其生產的充電樁設備購買產品責任保險,公共充電樁建設運營企業應當為所經營的充電設施購買安全責任保險。同時,公共充電樁建設運營企業應與停車場(庫)管理單位共同建立安全管理體系和應急救援機制。
第六條公共充電樁建設運營企業應當按照我市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智能管理系統的統一接口要求,當……時,將充電樁的基本參數和動態信息同時接入我市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智能管理系統……
建造公共充電樁。
第七條公共充電樁應在停車場(庫)的顯著位置設置統一的標志和標識,并在停車場設置服務指南,標明運營企業名稱、運營時間、充電樁主要指標、運營程序、收費標準和支付方式,以及服務和投訴電話號碼。
第八條公共充電樁項目建設完成后,建設運營企業應組織各相關單位按照《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及竣工驗收規范》(NB/T 33004-2013)等標準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驗收資料應及時報送區(縣、市)住建部門或區(縣)相應職能部門,同時報送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
第九條公共充電樁的充電結算應當便捷、通用,支持銀行卡、手機或市民卡等第三方支付方式,并按照物價部門核定(備案)的收費標準進行充電結算。
第十條公共充電樁建設運營企業應當加強社會責任感,承擔公共充電樁運營管理的主體責任,建立完善的充電設施維護隊伍,加強充電設施的日常維護和檢查登記,及時應對故障,并在一個工作日內實施維護;同時,做好充電現場的引導服務和投訴處理工作,確保充電樁安全規范運行。
第十一條鼓勵公共充電樁建設運營企業規模化、連鎖化、品牌化發展。公共充電樁建設運營企業應當與停車場(庫)管理單位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在雙方協商的基礎上,可以建立利益共享機制。
第十二條停車場(庫)管理單位應當積極支持充電設施高效利用,優化現場組織管理,確保充電車位優先滿足電動汽車充電需求。非充電車位有空位時,燃油車不得占用充電車位;
停車位緊張時,應根據現場實際情況預留一定數量的充電停車位,以保證進場電動車的充電需求。
第十三條電動汽車用戶使用公共充電樁充電時,應當遵守停車場(庫)管理規定,自覺服從現場工作人員的指導和管理,按照操作規程安全、文明、規范使用充電設備。
第十四條新能源電動汽車、分時租賃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安全規范使用充電設施的教育培訓機制,從業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同時,員工對停車場(庫)管理和充電設施規范使用的遵守情況應納入績效考核。
第十五條市建委應當會同各公共充電樁建設運營企業、新能源電動汽車專用車和分時公司,建立公共充電樁使用管理信息共享機制,加強合作,提高監管效率,確保充電設施有序運行。
第十六條市建委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建立充電基礎設施第三方代理驗證機制,加強對公共充電樁建設運營企業管理水平、服務意識和運營效率的監督管理。近日,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發布《杭州市新能源電動汽車公共充電樁運營管理暫行辦法》。《辦法》指出,公共充電樁必須取得認證機構頒發的認證證書或檢測機構出具的達標報告,其接口標準、安全措施、通信協議等技術指標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杭州省、杭州市的相關技術要求。
原政策如下:
關于印發《杭州市新能源電動汽車公共充電樁運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航建科發[2017]70號
相關部門:
為規范和優化我市新能源電動汽車公共充電樁運營管理,提高服務水平,確保公共充電樁高效、規范、安全、高質量運營,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杭州市推進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實施辦法》(杭政辦函〔2016〕60號)等文件精神,我委制定了《杭州市新能源電動汽車公共充電樁運營管理暫行辦法》,現予發布。請關注各區(縣、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公共充電樁建設運營企業、停車場(庫)管理單位、新能源電動汽車專用車、分時租賃公司和新能源電動車輛用戶。
杭州市新能源電動汽車公共充電樁運營管理暫行辦法
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7年2月13日
第一條為規范和優化我市新能源電動汽車公共充電樁運營管理,提高服務水平,確保公共充電樁高效、規范、安全、高質量運營,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和《杭州市推進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實施辦法》(杭政辦函〔2016〕60號)。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杭州市行政區域內公共充電樁的運營管理及其他相關活動。
第三條公共充電樁必須取得認證機構頒發的認證證書……
陽離子主體或檢測主體出具的標準符合性報告,其接口標準、安全措施和通信協議等技術指標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我省、我市的相關技術要求。應按照國家標準對充電樁電網接入點的電能質量進行監測,以確保公共電網的安全。
第四條鼓勵企業采用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確保充電樁質量。當新的國家、省、市標準和要求頒布時,應及時升級公共充電樁。
第五條公共充電樁項目應當符合國家消防規范,并配備專用電器消防器材。充電樁生產企業應當為其生產的充電樁設備購買產品責任保險,公共充電樁建設運營企業應當為所經營的充電設施購買安全責任保險。同時,公共充電樁建設運營企業應與停車場(庫)管理單位共同建立安全管理體系和應急救援機制。
第六條公共充電樁建設運營企業應當按照我市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智能管理系統的統一接口要求,在建設公共充電樁的同時,將充電樁的基本參數和動態信息接入我市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智能管理系統。
第七條公共充電樁應在停車場(庫)的顯著位置設置統一的標志和標識,并在停車場設置服務指南,標明運營企業名稱、運營時間、充電樁主要指標、運營程序、收費標準和支付方式,以及服務和投訴電話號碼。
第八條公共充電樁項目建設完成后,建設運營企業應組織各相關單位按照《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及竣工驗收規范》(NB/T 33004-2013)等標準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驗收資料應及時報送區(縣、市)住建部門或區(縣)相應職能部門,同時報送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
第九條公共充電樁的充電結算應當便捷、通用,支持銀行卡、手機或市民卡等第三方支付方式,并按照物價部門核定(備案)的收費標準進行充電結算。
第十條公共充電樁建設運營企業應當加強社會責任感,承擔公共充電樁運營管理的主體責任,建立完善的充電設施維護隊伍,加強充電設施的日常維護和檢查登記,及時應對故障,并在一個工作日內實施維護;同時,做好充電現場的引導服務和投訴處理工作,確保充電樁安全規范運行。
第十一條鼓勵公共充電樁建設運營企業規模化、連鎖化、品牌化發展。公共充電樁建設運營企業應當與停車場(庫)管理單位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在雙方協商的基礎上,可以建立利益共享機制。
第十二條停車場(庫)管理單位應當積極支持充電設施高效利用,優化現場組織管理,確保充電車位優先滿足電動汽車充電需求。非充電車位有空位時,燃油車不得占用充電車位;
停車位緊張時,應根據現場實際情況預留一定數量的充電停車位,以保證進場電動車的充電需求。
第十三條電動汽車用戶使用公共充電樁充電時,應當遵守停車場(庫)管理規定,自覺服從現場工作人員的指導和管理,按照操作規程安全、文明、規范使用充電設備。
第十四條新能源電動汽車、分時租賃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安全規范使用充電設施的教育培訓機制,從業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同時,員工對停車場(庫)管理和充電設施規范使用的遵守情況應納入績效考核。
第十五條市建委應當會同各公共充電樁建設運營企業、新能源電動汽車專用車和分時公司,建立公共充電樁使用管理信息共享機制,加強合作,提高監管效率,確保充電設施有序運行。
第十六條市建委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建立充電基礎設施第三方代理驗證機制,加強對公共充電樁建設運營企業管理水平、服務意識和運營效率的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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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1/1 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