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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發布新能源汽車推廣實施意見,按國家標準1:0.5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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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1900/1/1 0:00:00

近日,內蒙古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實施意見》。《實施意見》指出,到2020年,全區新能源汽車(標準車)保有量將達到10萬輛。內蒙古對在自治區購買、登記使用新能源汽車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同期1:0.5的補貼標準給予購買補貼。

2016年,呼和浩特、包頭的地方政府機構和事業單位,以及城市客運環衛、物流、機場通勤、巡邏等領域的新增或更新車輛中,新能源汽車的比例應不低于30%,2017年后逐年提高;其他聯合城市的上述比例應在2016年不低于10%,2017年不低于15%,2018年不低于20%,2019年不低于25%,2020年不低于30%。到2020年,該地區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將達到10萬輛(標準車)。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意見

內務廳[2016]188號

工會辦公廳、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主要企事業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精神,加快我區新能源汽車(主要包括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的推廣應用,有效緩解能源和環境壓力,促進汽車產業轉型升級,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是加大對重點領域的宣傳力度。

2016年,呼和浩特、包頭的地方政府機構和事業單位,以及城市客運環衛、物流、機場通勤、巡邏等領域的新增或更新車輛中,新能源汽車的比例應不低于30%,2017年后逐年提高;其他聯合城市的上述比例應在2016年不低于10%,2017年不低于15%,2018年不低于20%,2019年不低于25%,2020年不低于30%。到2020年,該地區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將達到10萬輛(標準車)。

自2016年起,自治區直屬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集團總部更新的車輛要按適當比例采購新能源汽車,并逐年提高推廣應用比例。鼓勵大型企業集團、工業園區、旅游景區、機場等購買新能源汽車作為通勤用車和工作用車。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要鼓勵員工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發揮社會引領作用。(責任單位: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國資委、住房城鄉建設廳、商務廳、教育廳、廳、機關管理局、工會辦公廳、市人民政府)

二是加快充電換電基礎設施建設。

各地要按照國家相關標準要求,制定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專項建設規劃。鼓勵和支持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社會機構和個人,因地制宜,充分利用現有場地和設施,在國省道、高速公路服務區、城市商務區、辦公區、酒店和餐館等沿線改建和建設新能源汽車停放和充換電設施,大型超市、旅游景區、居民小區、公共停車場、4S店、加油站、加油站等節點;

支持移動充電設施建設,實現充換電設施聯網、便捷化。新建住宅停車位原則上應配備100%的充電基礎設施,或預留用于固定和移動充電設施的建設和安裝;

大型公共建筑設置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充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建安條件的停車位比例不低于10%。每2000輛電動汽車應至少配備一個公共充電站。

各地要認真落實國家規定的充換電設施用地政策,完善財政價格政策,落實地方主體責任,保障充換電建設用地需求。電網企業要做好電動汽車充換電配套電網的建設和改造。電網企業應當負責電動汽車充換電產權分界點至電網的配套聯網工程的建設、運營和維護,不得收取聯網費用,并將相應的成本納入電網輸配電成本的統一核算。有條件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企事業單位應當利用單位內部停車場資源建設充電樁。各地可將相關單位充電基礎設施納入節能減排考核獎勵范圍。

到2020年,全區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基本完善,新增公共充電站不少于50個,新增充電樁不少于3.5萬個。(責任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內蒙古電力(集團)公司、蒙東電力公司、各盟行政辦公室、市人民政府)

第三,加大對充電換電設施的電力支持力度。

落實國家和自治區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電價支持政策,運用市場化手段,釋放改革紅利,支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充電將納入優先電力多邊交易范圍,風力發電將參與,不受限制。根據“優惠”原則,制定自治區電動汽車充換電服務費指導價,確保電動汽車使用成本明顯低于燃油或燃氣汽車。(責任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內蒙古電力(集團)公司、蒙東電力公司、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四是創新建設和運營模式

各地要有效整合公共交通、租賃站、社會公共停車場等各類公共資源,通過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培育市場主體,引入社會資本在公共服務領域建設和運營充電基礎設施,城市公共充電網絡和智能服務平臺。加快形成私人用戶住宅和內部停車場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的市場機制。鼓勵充電服務公司和車輛公司在銷售和售后服務方面創新業務合作模式。大力推進“互聯網+充電基礎設施”相關商業模式和服務創新,引入眾籌、線上線下結合等新興商業模式,積極拓展智能充放電、電子商務、廣告等增值服務,吸引更多社會資源參與,提高企業的可持續發展能力。

鼓勵投融資創新,支持社會資本進入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車輛租賃、電池租賃回收等服務領域;鼓勵金融創新,通過融資租賃、車輛租賃、分時租賃、車輛共享和按揭購買等方式開拓新能源汽車市場;

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滿足新能源汽車在生產經營和消費中的融資需求,對個人和企業購買新能源汽車給予信貸優惠。(責任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科技廳、交通運輸廳、機關管理處、財務處、內蒙古電力(集團)公司、蒙東電力公司、工會辦公廳、市人民政府)

五、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

優先支持新能源汽車作為戰略性新興產業,積極在自治區建設新能源汽車及關鍵零部件生產基地。加大招商引資力度,引進有技術、有市場的新能源汽車龍頭企業和關鍵零部件制造企業,加強現有新能源汽車企業的技術水平和創新能力建設,擴大產業規模,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充分利用相關專項資金和產業發展基金,引導風險投資基金和私募股權基金參與設立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基金。重點培育發展一批初創企業和成長型企業。(責任單位: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發展改革委員會、科技廳、財政廳、各盟行政辦公室、市人民政府)

六、建立運行監控和服務保障體系

建立新能源汽車運行監測平臺,制定完善新能源汽車應急預案。在公共區域使用的新能源汽車應配備車輛運行狀態實時監測裝置。實行新能源汽車自主分類登記,方便新能源汽車稅收、保險分類管理;按照相關規定,將啟用新能源汽車專用號牌,在機動車駕駛證上標明新能源汽車的車型,并實施差異化交通管理政策。政府投資或利用國有資源設立的公共停車場,以及在市政道路占用的市政道路兩側設立的停車場,免征新能源汽車停車費。使用新能源汽車的單位應當建立安全責任制,落實安全措施,確保車輛安全運行。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在每個推廣應用城市至少設立一個固定售后服務點,負責新能源汽車產品的維護保養,確保車輛安全可靠運行,同時加強報廢電池回收再利用管理,避免環境污染和安全隱患。(責任單位: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自治區廳、交通運輸廳、安監局、商務廳、內蒙古電力(集團)公司、蒙東電力公司、工會辦公廳、市人民政府)

七、加大財稅支持力度。

落實國家財稅支持政策,對列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新能源汽車給予補貼購買。在自治區購買、登記使用新能源汽車的單位和個人,自治區按照國家同期補貼標準1:0.5的比例給予購買補貼,聯合市財政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補貼政策,國家、自治區、聯合市三級財政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汽車銷售價格的60%。

落實國家新能源汽車稅收優惠政策,對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新能源汽車免征旅行稅;到2017年12月31日,購買符合條件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加快制定自治區新能源公交車推廣考核辦法,逐步降低城市公交車燃油補貼。(責任單位: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財政廳、交通運輸廳、科技廳、發展改革委、地方稅務局、國家稅務局、各盟辦事機構、市人民政府)

八、加強組織保障

自治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全體成員要進一步明確工作分工,定期組織協調會議,加強指導和協調服務。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指導和監督各地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并定期報告各地工作進展情況。

各盟行政辦公室和市人民政府負責新能源汽車在該地區的推廣和應用。要成立相應的領導機構,建立健全工作機制,落實國家和自治區的相關政策,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加強宣傳引導,大力協調推動,確保完成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目標計劃。(責任單位:自治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全體成員、各盟行政辦公室、市人民政府)

附件:各聯合城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目標計劃。文檔

2016年12月15日

(本文公開發布)近日,內蒙古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實施意見》。《實施意見》指出,到2020年,全區新能源汽車(標準車)保有量將達到10萬輛。內蒙古對在自治區購買、登記使用新能源汽車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同期1:0.5的補貼標準給予購買補貼。

2016年,呼和浩特、包頭的地方政府機構和事業單位,以及城市客運環衛、物流、機場通勤、巡邏等領域的新增或更新車輛中,新能源汽車的比例應不低于30%,2017年后逐年提高;其他聯合城市的上述比例應在2016年不低于10%,2017年不低于15%,2018年不低于20%,2019年不低于25%,2020年不低于30%。到2020年,該地區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將達到10萬輛(標準車)。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意見

內務廳[2016]188號

工會辦公廳、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主要企事業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精神,加快我區新能源汽車(主要包括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的推廣應用,有效緩解能源和環境壓力,促進汽車產業轉型升級,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是加大對重點領域的宣傳力度。

2016年,呼和浩特、包頭的地方政府機構和事業單位,以及城市客運環衛、物流、機場通勤、巡邏等領域的新增或更新車輛中,新能源汽車的比例應不低于30%,2017年后逐年提高;

其他聯合城市的上述比例應在2016年不低于10%,2017年不低于15%,2018年不低于20%,2019年不低于25%,2020年不低于30%。到2020年,該地區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將達到10萬輛(標準車)。

自2016年起,自治區直屬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集團總部更新的車輛要按適當比例采購新能源汽車,并逐年提高推廣應用比例。鼓勵大型企業集團、工業園區、旅游景區、機場等購買新能源汽車作為通勤用車和工作用車。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要鼓勵員工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發揮社會引領作用。(責任單位: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國資委、住房城鄉建設廳、商務廳、教育廳、廳、機關管理局、工會辦公廳、市人民政府)

二是加快充電換電基礎設施建設。

各地要按照國家相關標準要求,制定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專項建設規劃。鼓勵和支持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社會機構和個人,因地制宜,充分利用現有場地和設施,在國省道、高速公路服務區、城市商務區、辦公區、酒店和餐館等沿線改建和建設新能源汽車停放和充換電設施,大型超市、旅游景區、居民小區、公共停車場、4S店、加油站、加油站等節點;支持移動充電設施建設,實現充換電設施聯網、便捷化。新建住宅停車位原則上應配備100%的充電基礎設施,或預留用于固定和移動充電設施的建設和安裝;

大型公共建筑設置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充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建安條件的停車位比例不低于10%。每2000輛電動汽車應至少配備一個公共充電站。

各地要認真落實國家規定的充換電設施用地政策,完善財政價格政策,落實地方主體責任,保障充換電建設用地需求。電網企業要做好電動汽車充換電配套電網的建設和改造。電網企業應當負責電動汽車充換電產權分界點至電網的配套聯網工程的建設、運營和維護,不得收取聯網費用,并將相應的成本納入電網輸配電成本的統一核算。有條件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企事業單位應當利用單位內部停車場資源建設充電樁。各地可將相關單位充電基礎設施納入節能減排考核獎勵范圍。

到2020年,全區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基本完善,新增公共充電站不少于50個,新增充電樁不少于3.5萬個。(責任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內蒙古電力(集團)公司、蒙東電力公司、各盟行政辦公室、市人民政府)

第三,加大對充電換電設施的電力支持力度。

落實國家和自治區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電價支持政策,運用市場化手段,釋放改革紅利,支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充電將納入優先電力多邊交易范圍,風力發電將參與,不受限制。根據“優惠”原則,制定自治區電動汽車充換電服務費指導價,確保電動汽車使用成本明顯低于燃油或燃氣汽車。(責任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內蒙古電力(集團)公司、蒙東電力公司、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四是創新建設和運營模式

各地要有效整合公共交通、租賃站、社會公共停車場等各類公共資源,通過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培育市場主體,引入社會資本在公共服務領域建設和運營充電基礎設施,城市公共充電網絡和智能服務平臺。加快形成私人用戶住宅和內部停車場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的市場機制。鼓勵充電服務公司和車輛公司在銷售和售后服務方面創新業務合作模式。大力推進“互聯網+充電基礎設施”相關商業模式和服務創新,引入眾籌、線上線下結合等新興商業模式,積極拓展智能充放電、電子商務、廣告等增值服務,吸引更多社會資源參與,提高企業的可持續發展能力。

鼓勵投融資創新,支持社會資本進入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車輛租賃、電池租賃回收等服務領域;鼓勵金融創新,通過融資租賃、車輛租賃、分時租賃、車輛共享和按揭購買等方式開拓新能源汽車市場;

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滿足新能源汽車在生產經營和消費中的融資需求,對個人和企業購買新能源汽車給予信貸優惠。(責任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科技廳、交通運輸廳、機關管理處、財務處、內蒙古電力(集團)公司、蒙東電力公司、工會辦公廳、市人民政府)

五、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

優先支持新能源汽車作為戰略性新興產業,積極在自治區建設新能源汽車及關鍵零部件生產基地。加大招商引資力度,引進有技術、有市場的新能源汽車龍頭企業和關鍵零部件制造企業,加強現有新能源汽車企業的技術水平和創新能力建設,擴大產業規模,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充分利用相關專項資金和產業發展基金,引導風險投資基金和私募股權基金參與設立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基金。重點培育發展一批初創企業和成長型企業。(責任單位: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發展改革委員會、科技廳、財政廳、各盟行政辦公室、市人民政府)

六、建立運行監控和服務保障體系

建立新能源汽車運行監測平臺,制定完善新能源汽車應急預案。在公共區域使用的新能源汽車應配備車輛運行狀態實時監測裝置。實行新能源汽車自主分類登記,方便新能源汽車稅收、保險分類管理;按照相關規定,將啟用新能源汽車專用號牌,在機動車駕駛證上標明新能源汽車的車型,并實施差異化交通管理政策。政府投資或利用國有資源設立的公共停車場,以及在市政道路占用的市政道路兩側設立的停車場,免征新能源汽車停車費。使用新能源汽車的單位應當建立安全責任制,落實安全措施,確保車輛安全運行。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在每個推廣應用城市至少設立一個固定售后服務點,負責新能源汽車產品的維護保養,確保車輛安全可靠運行,同時加強報廢電池回收再利用管理,避免環境污染和安全隱患。(責任單位: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自治區廳、交通運輸廳、安監局、商務廳、內蒙古電力(集團)公司、蒙東電力公司、工會辦公廳、市人民政府)

七、加大財稅支持力度。

落實國家財稅支持政策,對列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新能源汽車給予補貼購買。在自治區購買、登記使用新能源汽車的單位和個人,自治區按照國家同期補貼標準1:0.5的比例給予購買補貼,聯合市財政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補貼政策,國家、自治區、聯合市三級財政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汽車銷售價格的60%。

落實國家新能源汽車稅收優惠政策,對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新能源汽車免征旅行稅;到2017年12月31日,購買符合條件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加快制定自治區新能源公交車推廣考核辦法,逐步降低城市公交車燃油補貼。(責任單位: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財政廳、交通運輸廳、科技廳、發展改革委、地方稅務局、國家稅務局、各盟辦事機構、市人民政府)

八、加強組織保障

自治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全體成員要進一步明確工作分工,定期組織協調會議,加強指導和協調服務。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指導和監督各地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并定期報告各地工作進展情況。

各盟行政辦公室和市人民政府負責新能源汽車在該地區的推廣和應用。要成立相應的領導機構,建立健全工作機制,落實國家和自治區的相關政策,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加強宣傳引導,大力協調推動,確保完成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目標計劃。(責任單位:自治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全體成員、各盟行政辦公室、市人民政府)

附件:各聯合城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目標計劃。文檔

2016年12月15日

(本文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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