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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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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1900/1/1 0:00:00

1月4日,廣東省披露了《廣東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規定新建住宅小區停車位或預留接口安裝充電設施的比例應達到100%。新建商業服務性建筑、旅游景區、交通樞紐、公共停車場、道路停車位等場所,原則上,按照不低于總停車位(包括預埋電力管道和預留電力容量)的一定比例配備充電設施或預留充電設施安裝條件,其中廣州和深圳不低于30%,珠江三角洲地區其他城市不低于20%,粵西、粵東地區不低于10%。將根據實際需要逐步推進老舊小區充電設施的規劃建設,鼓勵已建成的小區、商業服務樓、旅游景區、交通樞紐、公共停車場等逐步改造或安裝基礎設施,道路停車位和其他場所按不低于總停車位10%的比例設置。

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廣東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的通知

岳發蓋能電站[2016]691號

市人民政府、順德區人民政府、省級單位、廣東電網公司有限公司、廣州市供電局有限公司、深圳市供電局有限公司: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廣東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印發給您,請遵照執行。請向我們的委員會報告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6年10月28日

廣東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及運營管理辦法

第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建立我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以下簡稱充電設施),進一步規范充電設施的規劃、建設和運營管理,促進電動汽車的普及應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制定本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16〕23號)和《廣東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規劃(2016-2020)》。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的充電設施包括三種類型:

(1) 自用充電設施是指安裝在個人用戶所有或長期租賃的固定停車位,專門為其停放的電動汽車充電而設計的充電設施。

(2) 充電設施是指在黨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公園等專用停車位內建設的為公務用車、職工用車等提供專屬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以及在公交車、客車、出租車、物流環衛等專用站點內建設的充電設施。,為相應的特種車輛提供充電服務。

(3) 公共充電設施,是指在規劃的獨立地塊、社會公共停車場、居民小區公共停車場,設有商業建筑的停車場、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務區、機場等區域規劃建設的為社會車輛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全省行政區域內充電設施的規劃、投資、建設、運營和管理。

第四條成立廣東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促進聯盟,嚴格規范充電設施產品接入管理,促進充電設施互聯互通,建立智能服務平臺,……

推動收費運營服務規范化、規模化發展,協助做好收費相關統計工作。

第二章規劃管理

五是按照“適度超前、合理布局、區域差異”的原則,編制全省充電基礎設施規劃。市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充電設施的規劃,將充電設施及配套電網等相關附屬配套設施的建設和改造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路網規劃等規劃,相關計劃相互關聯。

第六條在全省范圍內,逐步形成以居民小區、辦公室自用(專用)充電設施為主體,以公共停車位、道路停車位、獨立充電站等公共充電設施為補充的充電服務網絡,在城市與外部通道之間形成以高速公路服務區和加油站為主軸的公共充電設施服務走廊。

(a) 住宅小區自用(專用)和公共充電設施的建設。

(二)在辦公、公交和租賃站點建設速度相結合的自行(專用)充電設施。

(三)在商業和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停車場、公路服務區、加油站和具備停車條件的道路上,建設以快充為主、慢充為輔的公共充電設施。第七條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頒發相關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嚴格執行充電基礎設施配置或預留比例的要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充電基礎設施的配置和建設納入工程總體驗收范疇。各種充電樁(站)的配置要求如下:

(a) 新建小區停車位或預留充電設施接口的比例應達到100%。

(2) 新建商業服務建筑、旅游景區、交通樞紐、公共停車場、道路停車位等場所,應按總停車位的一定比例配備充電設施或預留充電設施安裝條件(包括預埋電力管道和預留電力容量),其中廣州和深圳不低于30%,珠三角地區其他城市不低于20%,廣東東部和西部地區不低于10%。

(3) 將根據實際需要逐步推進老舊小區充電設施的規劃建設,鼓勵已建成的小區、商業服務樓、旅游景區、交通樞紐、公共停車場等逐步改造或安裝基礎設施,道路停車位和其他場所按不低于總停車位10%的比例設置。

(四)具備各種條件的事業單位內部停車場,按不低于20%的比例設置電動汽車專用停車位并配備充電樁。

(五)依托現有和規劃建設的首末站和夜間公交返回場,建設公交充換電站。

(六)新建公路服務區和有條件的加油站,原則上應不少于停車位總數的20%配備充電樁或預留充電設施接口。所有具備各種安全條件的加油站和高速公路服務區要實現充換電設施全覆蓋。國家對充電設施的配置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章施工管理

第八條充電設施的投資者。

(1) 充電設施投資向個人、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民營企業、外資企業和其他投資主體公平統一開放。電網企業應發揮示范帶動作用。

(二)充電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等級的水電安裝資質、電力設施安裝(修理、試驗)資質……

具有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第九條充電設施的建設要求。

(a) 充電設施建設應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符合充電設施專項規劃和消防安全要求。

(2) 充電設施應符合充電系統和設備、接口和安全等國家或行業標準。

(3) 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大會授權的管理單位)原則上同意業主或長期承租人(租賃期一年以上)在住宅小區建設充電設施的行為或要求,并提供必要協助,長期承租人的施工行為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業主或者其委托的建設單位,及時提供圖紙和資料,配合、協助現場勘察和施工。第四章經營管理第十條經營充電設施的企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相關資質要求,遵守國家和本省有關充電設施經營管理的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和建設服務標準,并接受政府主管部門的安全監督。

第十一條經營充電設施的企業的職責包括:

(1) 管理收費流程,為用戶提供收費服務和增值服務。鼓勵用戶圍繞用戶需求提供充電導航、狀態查詢、充電預約、費用結算等服務,拓展增值服務,提高用戶體驗和運營效率。

(2) 充電設施應當依法進行測試或者校準;

(三)負責充電設施的維修保養,確保充電設施的安全運行。

(四)監測電能質量并符合國家標準,不得因接入充電設施而影響公共電網安全和電能質量。

(五)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設備。每月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應采取措施消除本裝置存在的安全隱患。

(六)充電設施運營接入全省統一的充電智能服務平臺,確保充電基礎設施在用戶搜索、成本結算等方面實現互聯互通。

(七)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和服務投訴處理機制。

第十二條經營管理模式。

(1) 公共充電設施由充電設施運營企業運營管理,并對充電設施進行維護和提供其他配套服務。

(二)為個人使用,事業單位和企業專用充電設施,鼓勵業主、物業服務公司、事業單位等單位與充電設施運營商合作,形成優勢互補、收益共享的合作模式。

(3) 鼓勵各類投資者將充電設施委托給充電設施運營企業統一管理。對于未由充電設施運營企業統一管理的充電設施,投資方可通過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服務協議的方式明確雙方的責任、權益,確保充電設施安全規范運營。

第五章政策支持第十三條財政支持。

(a) 省財政通過新能源汽車專項資金支持充電基礎設施建設。

(二)地方應制定相應的上市資金支持政策,對符合條件的充電設施建設項目給予適當補貼。

(3) 根據屬地管理原則,各級上市供電部門組織相關專業技術機構對已獲得財政補貼的充電設施進行驗收,以確定項目的建設規模、具體建設內容和充電服務能力,并將驗收結果告知同級部門: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

第十四條價格支持。

(1) 對直接向電網運營企業報備安裝接入的運營集中充電設施用電量,執行大型工業用電價格,2020年前暫免基本電費;其他充電設施應當按照所在地實行分類目錄電價。經營中國充換電設施的標識由地方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

(二)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峰谷分時電價政策的實施情況。鼓勵電動汽車在電力系統低功率時段充電,提高電力系統利用效率,降低充電成本。

(3) 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運營企業可以向電動汽車用戶收取電費和充換電服務費。其中,電費執行國家規定的電價政策;

2020年前,電動汽車充換電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充換電服務費標準的上限由當地、市物價部門制定調整,并分別報送省級物價部門。高速公路公共收費設施的服務費標準由省級物價部門制定。結合充換電設施服務市場的發展,逐步放開充換電服務費的價格管理。

第十五條土地利用政策支持。

(1) 將集中充換電站用地納入公共設施營業網點用地,根據加油站供地方式和可供國有建設用地情況,優先供地。

(二)新建項目需要配備充電基礎設施,可納入土地供應條件,允許土地使用權人與其他市場主體合作投資建設和運營充電基礎設施。

(三)鼓勵設立其他權利,在現有建筑工地上建設充電設施,如現有停車場(位)。通過設立其他權利來建設充電設施,可以保持已設立的土地使用權和現有建設用地的用途不變。

(四)政府供應其他需要配備充電設施的建設用地時,應當在建設用地規劃條件中明確充電設施建設要求。

第十六條支持電網接入服務。

(a) 各級政府和電網企業要將充電設施配套電網建設和改造納入配電網專項規劃,做好充電設施相關基礎電網建設、充電設施擴容服務、電力保障等工作。

(2) 電網企業應制定充電樁(站)安裝業務指南,明確各類充電設施應履行安裝數據提交、供電方案協議簽署、受電項目設計和審查等電力安裝程序,簽訂供用電協議和竣工驗收。在獲得土地所有者的書面同意后,充電設施運營企業可以作為獨立實體申請電力安裝。

(3) 電網企業要做好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配套電網的建設和改造。電網企業應當負責充換電設施產權分界點至電網的配套上網工程的建設、運營和維護,不得收取上網費。

(4) 電網企業應將供電線路統一敷設至新建居民區專用固定停車位(或預留敷設條件),預留電表箱和充電設施的安裝位置和用電量,并因地制宜制定公共停車位供電設施建設方案。房地產開發企業和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提供必要的協助和便利。

第十七條為鼓勵推廣電動汽車的使用,在充電設施用電量單獨計量的情況下,全省重點用能單位的充電設施相應能耗不納入年度考核范圍,重型機組充電設施的碳排放不包括在年度驗證和性能范圍內。1月4日,廣東省披露了《廣東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規定新建住宅小區停車位或預留接口安裝充電設施的比例應達到100%。新建商業服務樓、旅游景區、交通樞紐、公共停車場、道路停車位等場所原則上應配備充電設施或預留安裝場地……

按照不低于總停車位(包括預埋電力管道和預留電力容量)的一定比例建設充電設施,其中廣州和深圳不低于30%,珠江三角洲地區其他城市不低于20%,廣東東部、西部和東部地區不低于10%。將根據實際需要逐步推進老舊小區充電設施的規劃建設,鼓勵已建成的小區、商業服務樓、旅游景區、交通樞紐、公共停車場等逐步改造或安裝基礎設施,道路停車位和其他場所按不低于總停車位10%的比例設置。

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廣東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的通知

岳發蓋能電站[2016]691號

市人民政府、順德區人民政府、省級單位、廣東電網公司有限公司、廣州市供電局有限公司、深圳市供電局有限公司: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廣東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印發給您,請遵照執行。請向我們的委員會報告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6年10月28日

廣東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及運營管理辦法

第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建立我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以下簡稱充電設施),進一步規范充電設施的規劃、建設和運營管理,促進電動汽車的普及應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制定本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16〕23號)和《廣東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規劃(2016-2020)》。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的充電設施包括三種類型:

(1) 自用充電設施是指安裝在個人用戶所有或長期租賃的固定停車位,專門為其停放的電動汽車充電而設計的充電設施。

(2) 充電設施是指在黨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公園等專用停車位內建設的為公務用車、職工用車等提供專屬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以及在公交車、客車、出租車、物流環衛等專用站點內建設的充電設施。,為相應的特種車輛提供充電服務。

(3) 公共充電設施,是指在規劃的獨立地塊、社會公共停車場、居民小區公共停車場,設有商業建筑的停車場、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務區、機場等區域規劃建設的為社會車輛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全省行政區域內充電設施的規劃、投資、建設、運營和管理。

第四條成立廣東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促進聯盟,嚴格規范充電設施產品接入管理,促進充電設施互聯互通,建立智能服務平臺,促進充電運營服務規范化、規模化發展,協助做好收費相關的統計工作。

第二章規劃管理

五是按照“適度超前、合理布局、區域差異”的原則,編制全省充電基礎設施規劃。市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充電設施的規劃,負責充電設施的建設、改造和配套……

電網及其他相關附屬配套設施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路網規劃等規劃,相關規劃銜接良好。

第六條在全省范圍內,逐步形成以居民小區、辦公室自用(專用)充電設施為主體,以公共停車位、道路停車位、獨立充電站等公共充電設施為補充的充電服務網絡,在城市與外部通道之間形成以高速公路服務區和加油站為主軸的公共充電設施服務走廊。

(a) 住宅小區自用(專用)和公共充電設施的建設。

(二)在辦公、公交和租賃站點建設速度相結合的自行(專用)充電設施。

(三)在商業和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停車場、公路服務區、加油站和具備停車條件的道路上,建設以快充為主、慢充為輔的公共充電設施。第七條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頒發相關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嚴格執行充電基礎設施配置或預留比例的要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充電基礎設施的配置和建設納入工程總體驗收范疇。各種充電樁(站)的配置要求如下:

(a) 新建小區停車位或預留充電設施接口的比例應達到100%。

(2) 新建商業服務建筑、旅游景區、交通樞紐、公共停車場、道路停車位等場所,應按總停車位的一定比例配備充電設施或預留充電設施安裝條件(包括預埋電力管道和預留電力容量),其中廣州和深圳不低于30%,珠三角地區其他城市不低于20%,廣東東部和西部地區不低于10%。

(3) 將根據實際需要逐步推進老舊小區充電設施的規劃建設,鼓勵已建成的小區、商業服務樓、旅游景區、交通樞紐、公共停車場等逐步改造或安裝基礎設施,道路停車位和其他場所按不低于總停車位10%的比例設置。

(四)具備各種條件的事業單位內部停車場,按不低于20%的比例設置電動汽車專用停車位并配備充電樁。

(五)依托現有和規劃建設的首末站和夜間公交返回場,建設公交充換電站。

(六)新建公路服務區和有條件的加油站,原則上應不少于停車位總數的20%配備充電樁或預留充電設施接口。所有具備各種安全條件的加油站和高速公路服務區要實現充換電設施全覆蓋。國家對充電設施的配置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章施工管理

第八條充電設施的投資者。

(1) 充電設施投資向個人、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民營企業、外資企業和其他投資主體公平統一開放。電網企業應發揮示范帶動作用。

(二)充電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等級的水電安裝資質、電力設施安裝(修理、試驗)資質或者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第九條充電設施的建設要求。

(a) 充電設施建設應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符合充電設施專項規劃和消防安全要求。

(2) 充電設施應符合充電系統和設備、接口和安全等國家或行業標準。

(3) 業主委員會(或管理單位)……

經業主大會批準)原則上同意業主或長期承租人(租賃期一年或一年以上)在住宅區建設充電設施的行為或要求,并提供必要的協助,長期承租人的施工行為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業主或者其委托的建設單位,及時提供圖紙和資料,配合、協助現場勘察和施工。第四章經營管理第十條經營充電設施的企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相關資質要求,遵守國家和本省有關充電設施經營管理的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和建設服務標準,并接受政府主管部門的安全監督。

第十一條經營充電設施的企業的職責包括:

(1) 管理收費流程,為用戶提供收費服務和增值服務。鼓勵用戶圍繞用戶需求提供充電導航、狀態查詢、充電預約、費用結算等服務,拓展增值服務,提高用戶體驗和運營效率。

(2) 充電設施應當依法進行測試或者校準;

(三)負責充電設施的維修保養,確保充電設施的安全運行。

(四)監測電能質量并符合國家標準,不得因接入充電設施而影響公共電網安全和電能質量。

(五)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設備。每月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應采取措施消除本裝置存在的安全隱患。

(六)充電設施運營接入全省統一的充電智能服務平臺,確保充電基礎設施在用戶搜索、成本結算等方面實現互聯互通。

(七)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和服務投訴處理機制。

第十二條經營管理模式。

(1) 公共充電設施由充電設施運營企業運營管理,并對充電設施進行維護和提供其他配套服務。

(二)為個人使用,事業單位和企業專用充電設施,鼓勵業主、物業服務公司、事業單位等單位與充電設施運營商合作,形成優勢互補、收益共享的合作模式。

(3) 鼓勵各類投資者將充電設施委托給充電設施運營企業統一管理。對于未由充電設施運營企業統一管理的充電設施,投資方可通過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服務協議的方式明確雙方的責任、權益,確保充電設施安全規范運營。

第五章政策支持第十三條財政支持。

(a) 省財政通過新能源汽車專項資金支持充電基礎設施建設。

(二)地方應制定相應的上市資金支持政策,對符合條件的充電設施建設項目給予適當補貼。

(3) 根據屬地管理原則,各級上市供電部門組織相關專業技術機構對已獲得財政補貼的充電設施進行驗收,以確定項目的建設規模、具體建設內容和充電服務能力,并將驗收結果告知同級部門: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

第十四條價格支持。

(1) 對直接向電網運營企業報備安裝接入的運營集中充電設施用電量,執行大型工業用電價格,2020年前暫免基本電費;其他充電設施應當按照所在地實行分類目錄電價。經營中國充換電設施的標識由地方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

(二)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峰谷分時電價政策的實施情況。鼓勵電動汽車在電力系統低功率時段充電,提高電力系統利用效率,降低充電成本。

(3) 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運營企業可以向電動汽車用戶收取電費和充換電服務費。其中,電費執行國家規定的電價政策;

2020年前,電動汽車充換電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充換電服務費標準的上限由當地、市物價部門制定調整,并分別報送省級物價部門。高速公路公共收費設施的服務費標準由省級物價部門制定。結合充換電設施服務市場的發展,逐步放開充換電服務費的價格管理。

第十五條土地利用政策支持。

(1) 將集中充換電站用地納入公共設施營業網點用地,根據加油站供地方式和可供國有建設用地情況,優先供地。

(二)新建項目需要配備充電基礎設施,可納入土地供應條件,允許土地使用權人與其他市場主體合作投資建設和運營充電基礎設施。

(三)鼓勵設立其他權利,在現有建筑工地上建設充電設施,如現有停車場(位)。通過設立其他權利來建設充電設施,可以保持已設立的土地使用權和現有建設用地的用途不變。

(四)政府供應其他需要配備充電設施的建設用地時,應當在建設用地規劃條件中明確充電設施建設要求。

第十六條支持電網接入服務。

(a) 各級政府和電網企業要將充電設施配套電網建設和改造納入配電網專項規劃,做好充電設施相關基礎電網建設、充電設施擴容服務、電力保障等工作。

(2) 電網企業應制定充電樁(站)安裝業務指南,明確各類充電設施應履行安裝數據提交、供電方案協議簽署、受電項目設計和審查等電力安裝程序,簽訂供用電協議和竣工驗收。在獲得土地所有者的書面同意后,充電設施運營企業可以作為獨立實體申請電力安裝。

(3) 電網企業要做好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配套電網的建設和改造。電網企業應當負責充換電設施產權分界點至電網的配套上網工程的建設、運營和維護,不得收取上網費。

(4) 電網企業應將供電線路統一敷設至新建居民區專用固定停車位(或預留敷設條件),預留電表箱和充電設施的安裝位置和用電量,并因地制宜制定公共停車位供電設施建設方案。房地產開發企業和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提供必要的協助和便利。

第十七條為鼓勵推廣電動汽車的使用,在充電設施用電量單獨計量的情況下,全省重點用能單位的充電設施相應能耗不納入年度考核范圍,重型機組充電設施的碳排放不包括在年度驗證和性能范圍內。第六章附則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1) 電動汽車是指純電動汽車和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

(2) 充電設施是指與上級電源相連的各類集中充換電站、分散充電樁及其相關設施,包括與上級電源連接的充電站、充電站(樁)等充電設施的地面結構及其相關配套設施……

供應和監控系統。

(3) 集中充換電站包括公交車充換電站、出租車充換電站,特種車輛充換電站以及城市公共充電站和城際快速充電站;分散式充電樁包括公共充電樁、內部專用充電樁和私人自用充電樁。

(4) 從事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的企業,是指從事電動汽車充電設施規劃、投資、建設和運營,并提供充電服務及相關增值服務的企業。

(5) 營運車輛是指從事道路客貨運輸的營運車輛,如公交車、客車、出租車等客運車輛和物流車輛。

(6) 特種車輛是指具有特殊裝置和特殊功能的車輛,用于承擔特殊運輸任務或特種作業等特殊用途,如環衛車、物流車、警車等。本辦法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第六章附則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1) 電動汽車是指純電動汽車和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

(2) 充電設施是指與上級電源相連的各種集中式充換電站和分散式充電樁及其相關設施,包括充電站的地面結構,與上級供電監控系統相連的充電站(樁)和其他充電設施及其相關配套設施。

(3) 集中充換電站包括公交車充換電站、出租車充換電站,特種車輛充換電站以及城市公共充電站和城際快速充電站;分散式充電樁包括公共充電樁、內部專用充電樁和私人自用充電樁。

(4) 從事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的企業,是指從事電動汽車充電設施規劃、投資、建設和運營,并提供充電服務及相關增值服務的企業。

(5) 營運車輛是指從事道路客貨運輸的營運車輛,如公交車、客車、出租車等客運車輛和物流車輛。

(6) 特種車輛是指具有特殊裝置和特殊功能的車輛,用于承擔特殊運輸任務或特種作業等特殊用途,如環衛車、物流車、警車等。本辦法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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