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發布《福建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暫行辦法》。
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直屬部門和事業單位,主要企業和高校:
《福建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4月27日
(這篇文章是自愿公開的)
福建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進一步規范我省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八項措施的通知》(閩政〔2014〕50號)。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福建省行政區域內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以下簡稱充電基礎設施)的建設和運營。
第三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充電基礎設施:包括智能充電服務平臺、集中充換電站和分散式充電樁。
專用(自用)充電基礎設施:是指個人在自己的停車庫、車位、居住區(或住宅小區)以及經營場所內不向社會開放的車位內安裝的充電基礎設施。
公共充電基礎設施:是指向社會開放,能夠為各類社會車輛提供充電服務,并具有一定規模的充電基礎設施。
獨立占地的集中充換電站:是指不與公共停車場和建筑配套停車場相結合,但占用獨立土地并符合土地利用規劃的充換電基礎設施。
第四條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應當堅持統籌規劃、明確責任、規范服務、加強監管,加快培育形成平等參與、公平競爭、有序發展的充電服務市場。
第五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全省充電基礎設施的規劃和投資管理,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充電基礎設施行業的管理,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聯席會議其他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認真履行相應職責。各區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統籌承擔推動充電基礎設施發展的主體責任,加強對充電基礎設施規劃、建設和管理的組織協調。
第六條鼓勵和支持充電基礎設施先進技術和設備的研發,經省級科技、質監等相關部門認定符合要求后,優先推廣應用。
第二章充電基礎設施規劃
第七條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應當按照“樁站先行”的要求,統籌規劃,分級管理。各區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和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應當根據本省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和當地實際,組織編制平潭市充電基礎設施專題規劃……
各行政區域,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進行滾動調整。各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報省發展改革委。
第八條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電動汽車的消費現狀和需求預測,充電基礎設施的建設現狀、發展目標、項目布局和保障措施。
第九條按照“專用(自用)為主、公用為輔、速度結合、城際互聯”的原則,以用戶住宅停車位、單位停車場、汽車站、出租車站等專用(自用的)充電基礎設施為補充,以公共充電基礎設施為補充的充換電服務網絡,將逐步形成公共停車場、道路停車位和獨立充換電站,并與骨干高速公路網相結合,建立城市充電基礎。
(a) 住宅小區專用(自)充電基礎設施的建設。
(二)辦公室專用(自)充電基礎設施建設。
(3) 在商業和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停車場、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務區(包括停車區和充水區)、高速公路收費站等具備停車條件的場所,建設以快充為主、慢充為輔的公共充電基礎設施。
第十條新建住宅停車位應當具備100%的充電設施或預留建安條件,已建成充電設施的非固定產權停車位不得低于總停車位的20%。大型公共建筑設置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設置充電設施或預留建筑安裝條件的停車位比例不低于10%。鼓勵建設立體停車和充電綜合設施。每2000輛電動汽車將至少建造一個公共充電站。各區市和平潭綜合實驗區公共充電樁與電動汽車的比例不小于1∶12,城市核心區公共充電服務半徑小于2公里。
第十一條充分利用各類具有充電基礎設施的建設項目,在發展交通、工礦倉儲、商業服務、住宅等建設項目用地規劃中,應納入規劃要求。
第十二條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在每年10月底前,向市主管部門報告年度竣工和下一年度建設計劃,計劃應當包括擬建設設施數量、建設地址、設備投資等內容。各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發展改革部門每年12月匯總今年完成情況和下一年建設計劃,并向省發展改革委報告。
第三章充電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三條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實行備案制管理。個人使用的充電設施無需備案;獨立集中充換電站項目備案管理由設區市發展改革部門和平潭綜合實驗區負責;
剩余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備案管理由項目所在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
第十四條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a) 符合當地充電基礎設施的相關規劃,并按照相關規定履行備案手續。
(二)符合規劃、建設、環境保護和安全的規定。
(3) 符合相關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
(4) 公共充電基礎設施的建設還需要滿足以下條件: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單位必須具備電力設施安裝(修理)資質或電力工程建設總承包資質;單座集中公共充電基礎設施充電樁不少于5個,樁間距不大于10m。
第十五條獨立集中充換電站應納入公共設施營業網點,優先考慮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采取多種方式供應土地,符合《劃撥土地目錄》中的公共交通、租賃、客貨運輸、環衛充電基礎設施等交通站點,可劃撥土地;其他營利性充電基礎設施項目可以通過公開轉讓或租賃的方式提供。對于規劃條件允許的地塊,可按加油(氣)站和加氣混合站進行規劃;
允許土地使用權人根據需要與其他市場主體合作,以各種建設項目投資建設和運營充電基礎設施。
第十六種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申報流程如下:
(1) 經停車位所有者同意,租賃期在一年以上的個人在住宅小區自有停車位或固定停車位安裝充電設施的,應向物業服務企業登記,然后向當地電網運營企業提交安裝申請,物業應予以支持和配合。無需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二) 在居民區、單位現有停車位和城市現有公共停車場安裝充電基礎設施,經所在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要求備案后,應當向當地電網運營企業提交安裝申請。無需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3) 建設城市公共停車場時,不需要同時辦理充電樁等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經所在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要求備案后,向區域電網運營企業提交安裝申請。
(4) 新建獨立占地的集中充換電站,應當符合城市規劃,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消防設計備案手續,并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要求,經設區市發展改革部門和平潭綜合實驗區備案后,向當地電網運營企業提出安裝申請。
(五)利用高速公路服務區(包括停車區、充水區)、收費站等可用場地建設城際快速充電站,無需單獨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許可證。經所在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要求備案后,向區域電網運營企業提交安裝申請。
第十七條個人使用充電設施的,應當納入電動汽車生產銷售企業的銷售服務體系。生產、銷售電動汽車的企業,或者委托充電設施建設企業為居民小區或者其他相關場所的用戶實施充電設施。生產、銷售電動汽車的企業或者其委托的充電設施建設企業,應當負責為用戶提供設備安裝、調試、維護、管理等一系列服務,確保用戶正常、安全充電。
第十八條電網企業負責從充電基礎設施產權分界點到電網的配套聯網工程的建設、運營和維護,不得收取聯網費用,相應費用應據實計入許可成本,并通過電網輸配電價格回收。
第十九條公共充電基礎設施竣工后,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竣工驗收,并自竣工驗收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竣工驗收情況報行業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章充電基礎設施的運營和服務
第二十條公共充電基礎設施的運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 電工不少于3人,高壓電工不少于2人……
注冊為具有網絡接入運營證書的充電基礎設施運營服務提供商。專職運維團隊的人員配備應滿足設施運行區域供電安全法規的規模要求。
(2) 擁有完善的充電基礎設施運營管理體系,確保設施安全運行。
(三)充電基礎設施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4) 它需要向公眾開放。
(5) 運營企業原則上五年內不得將充電基礎設施轉包給其他企業或個人運營;因規劃調整等原因確需拆除的,必須報原備案單位批準。
(6) 企業的運營管理系統應能夠有效地控制、管理和監控其充電基礎設施,并收集和存儲充電和運營數據(存儲期應不少于2年)。企業數據管理系統應具有與設區市以上智能服務平臺和福建省新能源汽車運行監測管理平臺兼容的數據接口;推動各級部門不斷將數據聚合到大數據服務的公共平臺。
(七)收費交易需要支持銀行卡、移動支付等與區、市以上智能服務平臺兼容的其他支付方式;逐步推廣交通卡在收費交易領域的應用。
鼓勵第二十一個縣(市、區)通過競爭引入充電基礎設施運營服務商,建立區域運營監測中心,方便本地區的安全監測和運營管理。
第二十二條直接向電網運營企業報裝上網的運行集中充換電站的用電量,執行大型工業用電價格,實行特殊時間電價政策(即低谷期延長3小時,從每天23點至次日7點,從每天21點至次日8點),用電水平期相應縮短,高峰時段不變,2020年前暫免基本電費;其他充電設施應當按照所在地實行分類目錄電價。國家或省對充換電電價的規定有變化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充電基礎設施運營服務提供者的權利和義務:
(1) 充電基礎設施運營服務提供商應公平公正地向所有用戶提供充電等服務。任何充電基礎設施運營服務提供商不得利用對電網、公用工程隧道等基礎設施的控制排擠其他充電企業;在具備服務能力的情況下,不得拒絕向符合條件的用戶提供服務或提出不合理的要求。
(2) 允許充電基礎設施產權所有人向用戶收取電費和充換電服務費,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分類價格標準的上限由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單位制定和調整。
(3) 收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服務提供者可申請發行綠色債券等,爭取國家專項建設資金支持;
優先支持充電基礎設施PPP項目,并上報財政部中國PPP融資支持基金。
(四)充電基礎設施運營和服務中使用的計量器具應符合計量法律法規的要求。
(5) 充電基礎設施所有人應對充電基礎設施的維護和改造以及侵犯第三方權益的行為負責。租賃期滿或者不再使用充電基礎設施時,業主應當轉移或者拆除充電基礎設施,并向所在縣(市、區)充電設施行業主管部門報告。相關拆解信息應在5個工作日內更新至區、市以上智能服務平臺,逐步實現與福建省新能源汽車運行監測管理平臺的對接更新。
(六)充電基礎設施運營服務提供者應根據國家、行業或地區標準的調整,及時升級充電基礎設施。
(7) 充電基礎設施運營服務提供者同時從事電網運營、售電等其他業務的,應當對充電基礎設施經營業務進行獨立核算,確保其成本和收入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第二十四條具備充電基礎設施的政府機構、企事業單位必須向內部工作人員開放電動汽車充電運營服務,同時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選擇對外開放方式。
第二十五條專用(自)充電基礎設施產權人可以委托符合高壓電工配置要求的企業進行充電基礎設施的運營維護。
第二十六條鼓勵專用(自)充電基礎設施向公眾開放,開放式充電設施相當于公共充電基礎設施,需要委托充電基礎設施運營服務商運營。
第二十七條設區市和平潭綜合實驗區行業管理部門按照本管理辦法,對充電基礎設施運營服務提供者進行備案管理,并定期向社會公布符合條件的充電基礎設施運行服務提供者名單。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發布《福建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暫行辦法》。
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直屬部門和事業單位,主要企業和高校:
《福建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4月27日
(這篇文章是自愿公開的)
福建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進一步規范我省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八項措施的通知》(閩政〔2014〕50號)。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福建省行政區域內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以下簡稱充電基礎設施)的建設和運營。
第三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充電基礎設施:包括智能充電服務平臺、集中充換電站和分散式充電樁。
特殊(自用)……
充電基礎設施:是指個人在自己的停車場、停車位、住宅區(或住宅小區)和經營場所內不向社會開放的停車位安裝的充電基礎設施。
公共充電基礎設施:是指向社會開放,能夠為各類社會車輛提供充電服務,并具有一定規模的充電基礎設施。
獨立占地的集中充換電站:是指不與公共停車場和建筑配套停車場相結合,但占用獨立土地并符合土地利用規劃的充換電基礎設施。
第四條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應當堅持統籌規劃、明確責任、規范服務、加強監管,加快培育形成平等參與、公平競爭、有序發展的充電服務市場。
第五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全省充電基礎設施的規劃和投資管理,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充電基礎設施行業的管理,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聯席會議其他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認真履行相應職責。各區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統籌承擔推動充電基礎設施發展的主體責任,加強對充電基礎設施規劃、建設和管理的組織協調。
第六條鼓勵和支持充電基礎設施先進技術和設備的研發,經省級科技、質監等相關部門認定符合要求后,優先推廣應用。
第二章充電基礎設施規劃
第七條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應當按照“樁站先行”的要求,統籌規劃,分級管理。各區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應當根據本省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和本地實際,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充電基礎設施專題規劃,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進行滾動調整。各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報省發展改革委。
第八條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電動汽車的消費現狀和需求預測,充電基礎設施的建設現狀、發展目標、項目布局和保障措施。
第九條按照“專用(自用)為主、公用為輔、速度結合、城際互聯”的原則,以用戶住宅停車位、單位停車場、汽車站、出租車站等專用(自用的)充電基礎設施為補充,以公共充電基礎設施為補充的充換電服務網絡,將逐步形成公共停車場、道路停車位和獨立充換電站,并與骨干高速公路網相結合,建立城市充電基礎。
(a) 住宅小區專用(自)充電基礎設施的建設。
(二)辦公室專用(自)充電基礎設施建設。
(3) 在商業和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停車場、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務區(包括停車區和充水區)、高速公路收費站等具備停車條件的場所,建設以快充為主、慢充為輔的公共充電基礎設施。
第十條新建住宅停車位應當具備100%的充電設施或預留建安條件,已建成充電設施的非固定產權停車位不得低于總停車位的20%。配備停車場的停車位比例很大……
公共建筑、社會公共停車場充電設施或預留的建筑安裝條件不低于10%。鼓勵建設立體停車和充電綜合設施。每2000輛電動汽車將至少建造一個公共充電站。各區市和平潭綜合實驗區公共充電樁與電動汽車的比例不小于1∶12,城市核心區公共充電服務半徑小于2公里。
第十一條充分利用各類具有充電基礎設施的建設項目,在發展交通、工礦倉儲、商業服務、住宅等建設項目用地規劃中,應納入規劃要求。
第十二條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在每年10月底前,向市主管部門報告年度竣工和下一年度建設計劃,計劃應當包括擬建設設施數量、建設地址、設備投資等內容。各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發展改革部門每年12月匯總今年完成情況和下一年建設計劃,并向省發展改革委報告。
第三章充電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三條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實行備案制管理。個人使用的充電設施無需備案;獨立集中充換電站項目備案管理由設區市發展改革部門和平潭綜合實驗區負責;剩余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備案管理由項目所在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
第十四條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a) 符合當地充電基礎設施的相關規劃,并按照相關規定履行備案手續。
(二)符合規劃、建設、環境保護和安全的規定。
(3) 符合相關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
(4) 公共充電基礎設施的建設還需要滿足以下條件: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單位必須具備電力設施安裝(修理)資質或電力工程建設總承包資質;單座集中公共充電基礎設施充電樁不少于5個,樁間距不大于10m。
第十五條獨立集中充換電站應納入公共設施營業網點,優先考慮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采取多種方式供應土地,符合《劃撥土地目錄》中的公共交通、租賃、客貨運輸、環衛充電基礎設施等交通站點,可劃撥土地;其他營利性充電基礎設施項目可以通過公開轉讓或租賃的方式提供。對于規劃條件允許的地塊,可按加油(氣)站和加氣混合站進行規劃;
允許土地使用權人根據需要與其他市場主體合作,以各種建設項目投資建設和運營充電基礎設施。
第十六種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申報流程如下:
(1) 經停車位所有者同意,租賃期在一年以上的個人在住宅小區自有停車位或固定停車位安裝充電設施的,應向物業服務企業登記,然后向當地電網運營企業提交安裝申請,物業應予以支持和配合。無需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二) 在居民區、單位現有停車位和城市現有公共停車場安裝充電基礎設施,經所在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要求備案后,應當向當地電網運營企業提交安裝申請。無需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3) 建設城市公共停車場時,不需要同時辦理充電樁等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經所在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要求備案后,向區域電網運營企業提交安裝申請。
(4) 新建獨立占地的集中充換電站,應當符合城市規劃,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消防設計備案手續,并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要求,經設區市發展改革部門和平潭綜合實驗區備案后,向當地電網運營企業提出安裝申請。
(五)利用高速公路服務區(包括停車區、充水區)、收費站等可用場地建設城際快速充電站,無需單獨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許可證。經所在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要求備案后,向區域電網運營企業提交安裝申請。
第十七條個人使用充電設施的,應當納入電動汽車生產銷售企業的銷售服務體系。生產、銷售電動汽車的企業,或者委托充電設施建設企業為居民小區或者其他相關場所的用戶實施充電設施。生產、銷售電動汽車的企業或者其委托的充電設施建設企業,應當負責為用戶提供設備安裝、調試、維護、管理等一系列服務,確保用戶正常、安全充電。
第十八條電網企業負責從充電基礎設施產權分界點到電網的配套聯網工程的建設、運營和維護,不得收取聯網費用,相應費用應據實計入許可成本,并通過電網輸配電價格回收。
第十九條公共充電基礎設施竣工后,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竣工驗收,并自竣工驗收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竣工驗收情況報行業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章充電基礎設施的運營和服務
第二十條公共充電基礎設施的運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 電工不少于3人,高壓電工不少于2人……
注冊為具有網絡接入運營證書的充電基礎設施運營服務提供商。專職運維團隊的人員配備應滿足設施運行區域供電安全法規的規模要求。
(2) 擁有完善的充電基礎設施運營管理體系,確保設施安全運行。
(三)充電基礎設施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4) 它需要向公眾開放。
(5) 運營企業原則上五年內不得將充電基礎設施轉包給其他企業或個人運營;因規劃調整等原因確需拆除的,必須報原備案單位批準。
(6) 企業的運營管理系統應能夠有效地控制、管理和監控其充電基礎設施,并收集和存儲充電和運營數據(存儲期應不少于2年)。企業數據管理系統應具有與設區市以上智能服務平臺和福建省新能源汽車運行監測管理平臺兼容的數據接口;推動各級部門不斷將數據聚合到大數據服務的公共平臺。
(七)收費交易需要支持銀行卡、移動支付等與區、市以上智能服務平臺兼容的其他支付方式;逐步推廣交通卡在收費交易領域的應用。
鼓勵第二十一個縣(市、區)通過競爭引入充電基礎設施運營服務商,建立區域運營監測中心,方便本地區的安全監測和運營管理。
第二十二條直接向電網運營企業報裝上網的運行集中充換電站的用電量,執行大型工業用電價格,實行特殊時間電價政策(即低谷期延長3小時,從每天23點至次日7點,從每天21點至次日8點),用電水平期相應縮短,高峰時段不變,2020年前暫免基本電費;其他充電設施應當按照所在地實行分類目錄電價。國家或省對充換電電價的規定有變化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充電基礎設施運營服務提供者的權利和義務:
(1) 充電基礎設施運營服務提供商應公平公正地向所有用戶提供充電等服務。任何充電基礎設施運營服務提供商不得利用對電網、公用工程隧道等基礎設施的控制排擠其他充電企業;在具備服務能力的情況下,不得拒絕向符合條件的用戶提供服務或提出不合理的要求。
(2) 允許充電基礎設施產權所有人向用戶收取電費和充換電服務費,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分類價格標準的上限由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單位制定和調整。
(3) 收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服務提供者可申請發行綠色債券等,爭取國家專項建設資金支持;
優先支持充電基礎設施PPP項目,并上報財政部中國PPP融資支持基金。
(四)充電基礎設施運營和服務中使用的計量器具應符合計量法律法規的要求。
(5) 充電基礎設施所有人應對充電基礎設施的維護和改造以及侵犯第三方權益的行為負責。租賃期滿或者不再使用充電基礎設施時,業主應當轉移或者拆除充電基礎設施,并向所在縣(市、區)充電設施行業主管部門報告。相關拆解信息應在5個工作日內更新至區、市以上智能服務平臺,逐步實現與福建省新能源汽車運行監測管理平臺的對接更新。
(六)充電基礎設施運營服務提供者應根據國家、行業或地區標準的調整,及時升級充電基礎設施。
(7) 充電基礎設施運營服務提供者同時從事電網運營、售電等其他業務的,應當對充電基礎設施經營業務進行獨立核算,確保其成本和收入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第二十四條具備充電基礎設施的政府機構、企事業單位必須向內部工作人員開放電動汽車充電運營服務,同時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選擇對外開放方式。
第二十五條專用(自)充電基礎設施產權人可以委托符合高壓電工配置要求的企業進行充電基礎設施的運營維護。
第二十六條鼓勵專用(自)充電基礎設施向公眾開放,開放式充電設施相當于公共充電基礎設施,需要委托充電基礎設施運營服務商運營。
第二十七條設區市和平潭綜合實驗區行業管理部門按照本管理辦法,對充電基礎設施運營服務提供者進行備案管理,并定期向社會公布符合條件的充電基礎設施運行服務提供者名單。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標簽:
剛剛過去的周末里,中國“衛藍”事業的實力擔當北汽新能源,舉辦了一場別開生面的主題活動“E呼百應U享其城讓未來電動走進生活”。
1900/1/1 0:00:0011月1213日,東風日產啟辰晨風“隱形車”巡展活動走進北京通州萬達廣場,旋即拉開了一場持續兩天的炫酷科技秀,在和帝都人民玩到一起的過程中,成功展示、推廣純電動車的產品魅力和環保理念。
1900/1/1 0:00:0011月15日,第一電動網從發改委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獲悉,江蘇敏安電動汽車有限公司純電動乘用車建設項目獲得通過。這意味著,第五張新建純電動乘用車生產牌照將由敏安摘得。
1900/1/1 0:00:00作者獲悉,樂視控股旗下樂視汽車15日已確認獲得6億美元投資、先期支付資金為3億美元。投資方為樂視控股創始人賈躍亭在長江商學院的多位同學、包括恒興集團、海瀾集團、成信集團等。
1900/1/1 0:00:002016年11月11日,在一系列雙十一活動受到年輕用戶熱情追捧中,盼達用車迎來了自己一周歲的生日。
1900/1/1 0:00:00關于印發《河北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省有關部門:經省政府同意,現將《河北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
1900/1/1 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