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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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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1900/1/1 0:00:00

關于印發《河北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市、辛集市)人民政府和省級有關部門: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河北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6年6月30日

河北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我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以下簡稱充電設施)的建設、運營和管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和《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發展指南(2015-2020年)》(發改能源〔2015〕1454號),根據《國家能源局、財政部科技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新能源汽車“十三五”充電基礎設施獎勵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加強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財建〔2016〕7號)和《關于加快推進全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實施意見》(計政辦發〔2016〕2號)。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的充電設施包括專用充電設施和公共充電設施。

(a) 專用充電設施,是指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園、個人住房(自有停車位)和其他專用停車位,用于公務用車、特種車輛(包括公共交通、市政、環衛、租賃、物流、巡邏等)、員工用車、,私人汽車和其他獨家充電服務。

(2) 公共充電設施是指在規劃的獨立地塊、社會公共停車場、居民區公共停車場,設有商業建筑的停車場、加油站(有條件的地方)、高速公路服務區、國道省道、交通樞紐等區域規劃建設的充電設施,并為社會車輛提供充電服務。

第三條城市(包括定州市、辛集市)人民政府負責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全省行政區域內充電設施的規劃、投資、建設、運營和管理。

第二章規劃管理

第五,省發展改革廳負責編制全省充電設施專項規劃,省有關職能部門應及時將充電設施專項計劃納入城鄉規劃、路網規劃和配電網規劃的總體規劃。各市(包括定州市、辛集市)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辦法。

第六條按照國家有關要求和省政府部署,按照“車跟樁、適度超前、智能高效”的原則,到“十三五”末,競爭有序的充電服務市場,在全省形成“互聯網+充電基礎設施”的可持續充電基礎設施體系。

第七條規劃建設的各種用途的停車場充電樁(站),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配置:

(a) 新建住宅停車位應具備100%充電設施或預留建筑安裝條件;

新建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的停車場和社會公共停車場充電設施的停車位比例不低于10%;

其他公共建筑,如商場、酒店、醫院、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辦公室等,應設置停車位和社會停車場、交通樞紐、旅游景區、道路停車位、高速公路服務區、加油站(有條件的地方)等。,充電設施的安裝條件應按不低于總停車位(包括預埋電力管道和預留電力容量)10%的比例建設或預留。

(二) 老舊小區充電設施規劃建設將根據實際需求逐步放寬,可結合老舊小區改造、停車位和道路改造等逐步實施,到2020年達到總停車位的10%。

(3) 鼓勵根據實際情況在上述配置的基礎上建設各種充電設施,以滿足每2000輛電動汽車至少建設一個公共充電站(快充直流充電站)的要求。

第三章施工管理

第八條充電設施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當地發展改革部門備案。

(1) 項目備案可根據《河北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備案管理辦法》(冀政[2005]32號)、《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河北省政府批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5年版)的通知》(冀政發[2015]8號)等相關文件執行。

(二)新建獨立占地的集中充電設施,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并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個人在住宅小區內有自己的停車位建設自己的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未經備案的,參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其他手續。

第九條充電設施投資建設主體及工程建設資質。

(1) 充電設施的主要投資者主要包括個人、機構、人民團體、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以及私營企業。

(二)充電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等級的機電安裝資質、電力設施安裝(修理、試驗)資質或者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

第十條充電設施的建設條件和標準。

(1) 企業建設公共充電設施,應當征得業主、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同意。

(2) 個人在自己的停車庫和停車位安裝專用充電設施,所有居民區和單位在未達成建設協議的情況下,僅根據相關要求,在現有停車位安裝專門充電設施。

(3) 獨立占地的公共充電設施充電樁不少于5個,樁間距不大于10m,總功率不小于100kW。

(四)充電設施的充電設備應符合接口、安全和通信協議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由于創新、技術進步等因素,不存在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未明確界定的情況。經省級標準主管部門批準后,企業標準可以暫時執行。

(五)充電設施的建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供電公司辦理業務擴展和安裝手續。

第四章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在本省運營的充電站、充電樁的運營信息應納入河北省統一的信息平臺管理(個人使用的充電樁暫不包括在內),并應具有使用銀行卡、在線支付等簡單便捷的支付功能。

第十二條充電設施運營維護企業應當遵守國家和省級充電設施運營管理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和服務標準……

dards,并接受各級政府部門的安全監督;根據國家、行業標準和用戶需求,及時升級改造充電設施和運營服務網絡;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具備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充電設備、測量儀器和安全標簽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和服務投訴處理機制。

第十三條公共充電設施投入使用前,應當通過職能部門和有關單位依法依規組織的驗收,并對外開放。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等特殊樁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選擇對外開放方式,但必須向內部工作人員開放充電服務。

鼓勵第十四條投資者將充電設施委托專業充電設施運營企業統一管理。在此過程中,充電設施所有者的財產受到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運營單位對充電設施的安全規范運營負責。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十五條簡化項目審批程序。

(a) 省市相關職能部門要按照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依法依規減少充電設施規劃建設的審批環節,加快辦理。

(二) 各市(包括定州市、辛集市)應當明確充電設施項目備案、建設、電力安裝、竣工驗收、運營和財政獎勵資金申請的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完善財政、價格和金融支持政策。

(a) 各市(包括定州市、辛集市)財政部門要按照國家相關扶持政策予以彌補,調動各類市場主體參與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的積極性。

(二)收費設施要支持電價政策,收費服務費要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收費設施的電價和服務收費標準,按照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結合電動汽車的發展水平和充電設施服務市場的發展,可以通過市場競爭逐步放開充電服務收費標準。

(3) 拓寬融資渠道。鼓勵通過PPP、眾籌等模式吸引社會資本,鼓勵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支持充電設施建設。

第十七條加強土地保障。

(a) 市、縣土地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加大對充電設施建設的支持力度。

(二)鼓勵設立其他權利,在現有建筑工地建設停車場(位)等充電設施。如果按照國家法律法規通過設立其他權利來建設充電設施,則已設立的土地使用權和現有建設用地的用途可以保持不變。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加強組織領導。充分發揮省新能源汽車開發普及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能,加強組織協調,及時研究解決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中的實際問題,推動問題協調解決。

第十九條加強安全管理。各相關職能部門要按照管理職責,加強充電設施安全管理,制定完善相關制度和標準,加大對用戶私接線、違規用電、違規建設等行為的查處力度;依法依規開展充電設施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加強消防監督檢查;

經營、使用充電設施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加強對充電設施及其設置場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檢查和管理,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20條明確了責任主體。各市(含定州市、辛集市)人民政府要切實承擔起統籌推進充電設施發展的主體責任,將充電設施建設和管理作為一項特殊管理內容,完善配套政策,建立協調推進和考核監督機制,明確職責分工、目標任務和完成時限。

第二十一條辦法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關于印發《河北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市、辛集市)人民政府和省級有關部門: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河北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6年6月30日

河北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我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以下簡稱充電設施)的建設、運營和管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和《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發展指南(2015-2020年)》(發改能源〔2015〕1454號),根據《國家能源局、財政部科技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新能源汽車“十三五”充電基礎設施獎勵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加強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財建〔2016〕7號)和《關于加快推進全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實施意見》(計政辦發〔2016〕2號)。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的充電設施包括專用充電設施和公共充電設施。

(a) 專用充電設施,是指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園、個人住房(自有停車位)和其他專用停車位,用于公務用車、特種車輛(包括公共交通、市政、環衛、租賃、物流、巡邏等)、員工用車、,私人汽車和其他獨家充電服務。

(2) 公共充電設施是指在規劃的獨立地塊、社會公共停車場、居民區公共停車場,設有商業建筑的停車場、加油站(有條件的地方)、高速公路服務區、國道省道、交通樞紐等區域規劃建設的充電設施,并為社會車輛提供充電服務。

第三條城市(包括定州市、辛集市)人民政府負責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全省行政區域內充電設施的規劃、投資、建設、運營和管理。

第二章規劃管理

第五,省發展改革廳負責編制全省充電設施專項規劃,省有關職能部門應及時將充電設施專項計劃納入城鄉規劃、路網規劃和配電網規劃的總體規劃。各市(包括定州市、辛集市)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辦法。

第六條根據有關……

根據國家要求和省政府部署,按照“車跟樁、適度超前、智能高效”的原則,到“十三五”末,競爭有序的充電服務市場,在全省形成“互聯網+充電基礎設施”的可持續充電基礎設施體系。

第七條規劃建設的各種用途的停車場充電樁(站),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配置:

(a) 新建住宅停車位應具備100%充電設施或預留建筑安裝條件;新建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的停車場和社會公共停車場充電設施的停車位比例不低于10%;

其他公共建筑,如商場、酒店、醫院、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辦公室等,應設置停車位和社會停車場、交通樞紐、旅游景區、道路停車位、高速公路服務區、加油站(有條件的地方)等。,充電設施的安裝條件應按不低于總停車位(包括預埋電力管道和預留電力容量)10%的比例建設或預留。

(二) 老舊小區充電設施規劃建設將根據實際需求逐步放寬,可結合老舊小區改造、停車位和道路改造等逐步實施,到2020年達到總停車位的10%。

(3) 鼓勵根據實際情況在上述配置的基礎上建設各種充電設施,以滿足每2000輛電動汽車至少建設一個公共充電站(快充直流充電站)的要求。

第三章施工管理

第八條充電設施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當地發展改革部門備案。

(1) 項目備案可根據《河北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備案管理辦法》(冀政[2005]32號)、《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河北省政府批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5年版)的通知》(冀政發[2015]8號)等相關文件執行。

(二)新建獨立占地的集中充電設施,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并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個人在住宅小區內有自己的停車位建設自己的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未經備案的,參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其他手續。

第九條充電設施投資建設主體及工程建設資質。

(1) 充電設施的主要投資者主要包括個人、機構、人民團體、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以及私營企業。

(二)充電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等級的機電安裝資質、電力設施安裝(修理、試驗)資質或者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

第十條充電設施的建設條件和標準。

(1) 企業建設公共充電設施,應當征得業主、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同意。

(2) 個人在自己的停車庫和停車位安裝專用充電設施,所有居民區和單位在未達成建設協議的情況下,僅根據相關要求,在現有停車位安裝專門充電設施。

(3) 獨立占地的公共充電設施充電樁不少于5個,樁間距不大于10m,總功率不小于100kW。

(四)充電設施的充電設備應符合接口、安全和通信協議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由于創新、技術進步等因素,不存在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未明確界定的情況。經省級標準主管部門批準后,企業標準可以暫時執行。

(五)充電設施的建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供電公司辦理業務擴展和安裝手續。

第四章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在本省運營的充電站、充電樁的運營信息應納入河北省統一的信息平臺管理(個人使用的充電樁暫不包括在內),并應具有使用銀行卡、在線支付等簡單便捷的支付功能。

第十二條充電設施運營維護企業應當遵守國家和省級充電設施運營管理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和服務標準……

dards,并接受各級政府部門的安全監督;根據國家、行業標準和用戶需求,及時升級改造充電設施和運營服務網絡;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具備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充電設備、測量儀器和安全標簽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和服務投訴處理機制。

第十三條公共充電設施投入使用前,應當通過職能部門和有關單位依法依規組織的驗收,并對外開放。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等特殊樁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選擇對外開放方式,但必須向內部工作人員開放充電服務。

鼓勵第十四條投資者將充電設施委托專業充電設施運營企業統一管理。在此過程中,充電設施所有者的財產受到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運營單位對充電設施的安全規范運營負責。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十五條簡化項目審批程序。

(a) 省市相關職能部門要按照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依法依規減少充電設施規劃建設的審批環節,加快辦理。

(二) 各市(包括定州市、辛集市)應當明確充電設施項目備案、建設、電力安裝、竣工驗收、運營和財政獎勵資金申請的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完善財政、價格和金融支持政策。

(a) 各市(包括定州市、辛集市)財政部門要按照國家相關扶持政策予以彌補,調動各類市場主體參與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的積極性。

(二)收費設施要支持電價政策,收費服務費要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收費設施的電價和服務收費標準,按照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結合電動汽車的發展水平和充電設施服務市場的發展,可以通過市場競爭逐步放開充電服務收費標準。

(3) 拓寬融資渠道。鼓勵通過PPP、眾籌等模式吸引社會資本,鼓勵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支持充電設施建設。

第十七條加強土地保障。

(a) 市、縣土地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加大對充電設施建設的支持力度。

(二)鼓勵設立其他權利,在現有建筑工地建設停車場(位)等充電設施。如果按照國家法律法規通過設立其他權利來建設充電設施,則已設立的土地使用權和現有建設用地的用途可以保持不變。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加強組織領導。充分發揮省新能源汽車開發普及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能,加強組織協調,及時研究解決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中的實際問題,推動問題協調解決。

第十九條加強安全管理。各相關職能部門要按照管理職責,加強充電設施安全管理,制定完善相關制度和標準,加大對用戶私接線、違規用電、違規建設等行為的查處力度;依法依規開展充電設施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加強消防監督檢查;

經營、使用充電設施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加強對充電設施及其設置場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檢查和管理,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20條明確了責任主體。各市(含定州市、辛集市)人民政府要切實承擔起統籌推進充電設施發展的主體責任,將充電設施建設和管理作為一項特殊管理內容,完善配套政策,建立協調推進和考核監督機制,明確職責分工、目標任務和完成時限。

第二十一條辦法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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