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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發布2016新能源汽車推廣計劃及補貼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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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1900/1/1 0:00:00

6月16日,南京市交通運輸局發布關于印發《南京市2016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根據《通知》,南京市計劃2016年共推廣2502輛汽車,其中公交車500輛,專用車500輛,公司和私人小客車1502輛。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規劃建設總量3000個,其中交流樁2200個,直流樁800個。

純電動乘用車補貼分為三級:1.5/2.3/3萬,續航里程大于50公里的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補貼1.5萬。同時,客車的最高速度要求不低于每小時100公里。新能源公交車的補貼標準最低為2萬元,最高為15萬元。對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專用車和貨車給予1.5萬元補貼;

純電動專用車、貨車按每千瓦時電池容量補貼400元(最高補貼不超過3萬元)。在燃料電池方面,客車補貼6萬輛,小巴和卡車補貼8萬輛,大中型客車和卡車補貼10萬輛。

要求地方財政補貼(包括省、市財政補貼)總額不超過汽車銷售價格扣除國家補貼后的60%(以銷售發票為準),市財政補貼不超過汽車售價扣除國家補貼的30%。

南京市財政資金根據充電樁的充電功率,對公共區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進行補貼,交流充電樁每千瓦400元,直流充電樁每度600元。省、市對單個充電站或充電樁組的補貼總額不得超過200萬元。

原始公告:

關于印發《南京市2016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

區(開發區)財政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單位,市有關部門:

根據省財政廳、省經濟信息化委員會《江蘇省2016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蘇財公茂〔2016〕13號)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南京市2016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實施細則》印發給您,請遵照執行。

附件:2016年南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實施細則

南京市財政局南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

申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6年6月15日

附件:

南京市2016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實施細則

根據省財政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江蘇省2016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蘇財公茂〔2016〕13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一、省、市財政補貼

省、市(含區,下同)對本市新能源汽車購買者和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公共服務區域范圍內的財政補貼。

新能源汽車是指已列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輛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和燃料電池汽車。其中:私人消費者僅限于購買新能源乘用車。

如果財政資金用于購買新能源汽車,省市財政將不再給予購車補貼。

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的各類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按照屬地原則申請省、市財政補貼資金。其中:省級國有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購買新能源汽車,地方補貼由省級財政全額承擔。

公共區域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單位符合《江蘇省公共區域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和管理辦法》、《江蘇省公眾區域新能源車充電設施驗收規則》和南京市相關要求。

二、省、市財政補貼政策

(1) 省級財政補貼標準詳見《江蘇省2016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蘇財公茂〔2016〕13號)。

(二)市財政補貼標準:

1、車輛pu……

階段補貼標準

各類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標準見附件1。

我省地方財政(含省、市財政)補貼總額不超過扣除國家補貼后車價的60%(以銷售發票為準),其中市財政補貼不超過扣除國補貼后車資的30%。

2、充電設施建設補貼標準

市財政資金根據充電樁的充電功率,對公共區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給予補貼,交流充電樁每千瓦400元,直流充電樁每度600元。省、市對單個充電站或充電樁組的補貼總額不得超過200萬元。

納入財政補貼的新能源汽車和充電設施必須符合上級規定的技術要求。

(3) 相關補貼政策

1.根據2016年南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計劃,2016年我市新能源車推廣總量為2502輛(見附件2),城市財政將根據總量和車型計劃給予補貼。

2.2016年,我市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規劃建設總量3000個,其中交流樁2200個,直流樁800個。城市財政將根據充電樁的總量和類型給予補貼。

3、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城市地區(含開發區、園區)財政補貼共享政策:

(1) 2016年購買新能源公交車的所有補貼均由市級承擔。

(2) 新五區(指縣改區,包括開發園區)購買公交車以外的新能源汽車的補貼,全部由五區承擔。

(3) 市級與主城區新能源汽車補貼分擔比例:私人小客車按購買人戶籍或暫住地共享,城區5:5;

其他類型的新能源汽車(主要是出租車、專用車和企業乘用車)的補貼在公司注冊的城區按7:3分攤。

(4) 充電設施補貼由市級和主城區按照充電設施所在地區分攤。新五區的充電設施補貼由五區承擔。

三、省、市財政補貼資金申報和撥付流程

(a) 省、市財政補貼實行分級申報制度:

1.新能源汽車公共服務領域的消費者應按照所在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單位提出申請,由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單位匯總上報市新能源汽車宣傳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國有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的消費者直接向新能源汽車推廣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申請。

2.新能源汽車私人消費者由經銷商向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申報,由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單位匯總上報市新能源汽車宣傳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汽車銷售機構(4S店)以扣除補貼后的價格與私人消費者結算。

3.充換電設施補貼資金由建設服務運營單位向充換電設備所在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單位申請,并將區內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單位匯總上報市新能源汽車宣傳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省、市財政補貼按季度執行。各區財政局和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應在季度末后五個工作日內提交本地區資金撥付申請報告、新能源汽車(購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申請匯總表(表3-1),向市財政局和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申請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財政補貼的匯總表(表3-2)及相關申請材料,以及該地區財政補貼的安排方案。

(三)省、市對新能源汽車消費者的補貼由區財政撥付。

省、市充電設施補貼資金由當地財政部門撥付給建設服務運營單位。

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企業的省級補貼由市財政撥付給集團公司或企業主管部門。

(4) 2017年3月底前,市財政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聯合向省財政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提交了《2016年度新能源汽車省級補貼資金結算報告》,省級財政對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匯總表、市、區補貼資金安排情況以及每季度清算的詳細申請材料。超額撥付的省級財政補貼將結轉到下一年度,未撥付的予以補充。

四、申請省、市財政補貼。

1、消費者在公共部門申請購買新能源汽車,需提交省市財政補貼申請匯總表,推動新能源汽車申請財政補貼(購車)(表3-1)及以下材料:

(1) 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

ase)(附件4-1);

(2) 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3) 車輛購銷合同復印件、購銷發票及其他憑證;

(4) 登記地部門出具的車輛登記證和駕駛證復印件;

(5) 與車輛使用和車輛操作有關的資格證書;

(6) 提交材料的真實性以及5年內不轉讓車輛的承諾;

(7) 車輛目錄批次、技術參數、售后服務能力、保修承諾等憑證和說明材料(由制造商蓋章);

(8) 從事車輛租賃業務的企業應當提供相關資質證書,并確保用于租賃的新能源汽車正常安全行駛。

(9) 省級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企業購買新能源汽車的,應當由集團公司或主管部門報送市有關部門。

(10) 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

2.汽車銷售機構(4S店)申請財政補貼資金用于在私營部門購買新能源乘用車時,需提交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匯總表(購車)(附表3-1)及以下材料:

(1) 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購車)(附件4-1);

(2) 銷售機構(4S店)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3) 車輛購銷合同復印件、購銷發票及其他憑證;

(4) 登記地部門核發的機動車號牌、登記證、行駛證復印件;

(5) 購車人身份證、戶口本或暫住證復印件(外地戶口需提供在寧繳納社會保險基金一年以上證明);

(6) 車輛目錄批次、技術參數、售后服務能力、保修承諾等憑證和說明材料(由制造商蓋章);

(7) 提交材料的真實性以及5年內不轉讓車輛的承諾;

(8) 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申請充電設施建設財政補貼資金的建設運營單位應提交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匯總表(充電設施建設)(表3-2)及以下材料:

(1) 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充電設施建設)(表4-2)

(2)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

(3) 項目備案批準文件復印件;

(4) 項目建設和運營計劃;

(5) 工程造價預算、相關設備采購合同及發票、工程建設委托合同等。;

(6) 市、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部門組織的項目驗收合格材料;

(7) 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其他要求

(a) 享受本市范圍內登記的新能源汽車購買者的市級財政補貼資金,5年內不得轉讓(因破產等原因的購買者確需向市、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協調小組辦公室備案,只能在登記范圍內轉讓);新能源公交車和特種車輛的使用范圍僅限于本市范圍;購買新能源乘用車并申請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的非注冊私人消費者,需在注冊地繳納一年以上的社會保險基金;

享受省市財政補貼的公共服務區充電設施原則上不得拆除,因規劃調整等原因確需拆除的,應報市、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協調小組辦公室備案,具體按照《江蘇省公共區域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與運營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二)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當保證產品的安全可靠,有能力保證新能源汽車售后服務的正常使用,在我市建設一個以上的服務站,并負責廢舊電池的回收處理;應按照《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輛目錄》的要求,為消費者提供質量保證。購買新能源公交車或專用車的企業或單位,應當具備正常使用相關車輛、合理使用相關車輛的能力,并確保車輛安全運行;營運車輛應符合《江蘇省道路運輸條例》的相關規定。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的建設、運營單位應當保證充電設施的正常、安全使用。

六、申請省、市財政補貼的新能源汽車購買者、銷售機構、公共服務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單位對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提供虛假信息、不能保證新能源汽車正常運行、車輛技術參數不符合要求的,將收回補貼和獎勵資金,取消補貼和獎勵資格,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金融違法處罰條例》、,以及《江蘇省金融監管辦法》。

七、本實施細則由市財政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如國家、省出臺新政策,可按新政策執行。6月16日,南京市交通運輸局發布關于印發《南京市2016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根據《通知》,南京市計劃2016年共推廣2502輛汽車,其中公交車500輛,專用車500輛,公司和私人小客車1502輛。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規劃建設總量3000個,其中交流樁2200個,直流樁800個。

純電動乘用車補貼分為三級:1.5/2.3/3萬,續航里程大于50公里的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補貼1.5萬。同時,客車的最高速度要求不低于每小時100公里。新能源公交車的補貼標準最低為2萬元,最高為15萬元。對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專用車和貨車給予1.5萬元補貼;

純電動專用車、貨車按每千瓦時電池容量補貼400元(最高補貼不超過3萬元)。在燃料電池方面,客車補貼6萬輛,小巴和卡車補貼8萬輛,大中型客車和卡車補貼10萬輛。

要求地方財政補貼(包括省、市財政補貼)總額不超過汽車銷售價格扣除國家補貼后的60%(以銷售發票為準),市財政補貼不超過汽車售價扣除國家補貼的30%。

南京市財政資金根據充電樁的充電功率,對公共區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進行補貼,交流充電樁每千瓦400元,直流充電樁每度600元。省、市對單個充電站或充電樁組的補貼總額不得超過200萬元。

原始公告:

關于印發《南京市2016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

區(開發區)財政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單位,市有關部門:

根據省財政廳、省經濟信息化委員會《江蘇省2016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蘇財公茂〔2016〕13號)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南京市2016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實施細則》印發給您,請遵照執行。

附件:2016年南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實施細則

南京市財政局南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

申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6年6月15日

附件:

南京市2016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實施細則

根據省財政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江蘇省2016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蘇財公茂〔2016〕13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一、省、市財政補貼

省、市(含區,下同)對本市新能源汽車購買者和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公共服務區域范圍內的財政補貼。

新能源汽車是指已列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輛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和燃料電池汽車。其中:私人消費者僅限于購買新能源乘用車。

如果財政資金用于購買新能源汽車,省市財政將不再給予購車補貼。

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的各類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按照屬地原則申請省、市財政補貼資金。其中:省級國有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購買新能源汽車,地方補貼由省級財政全額承擔。

公共區域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單位符合《江蘇省公共區域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和管理辦法》、《江蘇省公眾區域新能源車充電設施驗收規則》和南京市相關要求。

二、省、市財政補貼政策

(1) 省級財政補貼標準詳見《江蘇省2016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蘇財公茂〔2016〕13號)。

(二)市財政補貼標準:

1、車輛pu……

階段補貼標準

各類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標準見附件1。

我省地方財政(含省、市財政)補貼總額不超過扣除國家補貼后車價的60%(以銷售發票為準),其中市財政補貼不超過扣除國補貼后車資的30%。

2、充電設施建設補貼標準

市財政資金根據充電樁的充電功率,對公共區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給予補貼,交流充電樁每千瓦400元,直流充電樁每度600元。省、市對單個充電站或充電樁組的補貼總額不得超過200萬元。

納入財政補貼的新能源汽車和充電設施必須符合上級規定的技術要求。

(3) 相關補貼政策

1.根據2016年南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計劃,2016年我市新能源車推廣總量為2502輛(見附件2),城市財政將根據總量和車型計劃給予補貼。

2.2016年,我市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規劃建設總量3000個,其中交流樁2200個,直流樁800個。城市財政將根據充電樁的總量和類型給予補貼。

3、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城市地區(含開發區、園區)財政補貼共享政策:

(1) 2016年購買新能源公交車的所有補貼均由市級承擔。

(2) 新五區(指縣改區,包括開發園區)購買公交車以外的新能源汽車的補貼,全部由五區承擔。

(3) 市級與主城區新能源汽車補貼分擔比例:私人小客車按購買人戶籍或暫住地共享,城區5:5;

其他類型的新能源汽車(主要是出租車、專用車和企業乘用車)的補貼在公司注冊的城區按7:3分攤。

(4) 充電設施補貼由市級和主城區按照充電設施所在地區分攤。新五區的充電設施補貼由五區承擔。

三、省、市財政補貼資金申報和撥付流程

(a) 省、市財政補貼實行分級申報制度:

1.新能源汽車公共服務領域的消費者應按照所在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單位提出申請,由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單位匯總上報市新能源汽車宣傳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國有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的消費者直接向新能源汽車推廣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申請。

2.新能源汽車私人消費者由經銷商向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申報,由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單位匯總上報市新能源汽車宣傳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汽車銷售機構(4S店)以扣除補貼后的價格與私人消費者結算。

3.充換電設施補貼資金由建設服務運營單位向充換電設備所在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單位申請,并將區內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單位匯總上報市新能源汽車宣傳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省、市財政補貼按季度執行。各區財政局和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應在季度末后五個工作日內提交本地區資金撥付申請報告、新能源汽車(購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申請匯總表(表3-1),向市財政局和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申請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財政補貼的匯總表(表3-2)及相關申請材料,以及該地區財政補貼的安排方案。

(三)省、市對新能源汽車消費者的補貼由區財政撥付。

省、市充電設施補貼資金由當地財政部門撥付給建設服務運營單位。

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企業的省級補貼由市財政撥付給集團公司或企業主管部門。

(4) 2017年3月底前,市財政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聯合向省財政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提交了《2016年度新能源汽車省級補貼資金結算報告》,省級財政對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匯總表、市、區補貼資金安排情況以及每季度清算的詳細申請材料。超額撥付的省級財政補貼將結轉到下一年度,未撥付的予以補充。

四、申請省、市財政補貼。

1、消費者在公共部門申請購買新能源汽車,需提交省市財政補貼申請匯總表,推動新能源汽車申請財政補貼(購車)(表3-1)及以下材料:

(1) 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

ase)(附件4-1);

(2) 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3) 車輛購銷合同復印件、購銷發票及其他憑證;

(4) 登記地部門出具的車輛登記證和駕駛證復印件;

(5) 與車輛使用和車輛操作有關的資格證書;

(6) 提交材料的真實性以及5年內不轉讓車輛的承諾;

(7) 車輛目錄批次、技術參數、售后服務能力、保修承諾等憑證和說明材料(由制造商蓋章);

(8) 從事車輛租賃業務的企業應當提供相關資質證書,并確保用于租賃的新能源汽車正常安全行駛。

(9) 省級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企業購買新能源汽車的,應當由集團公司或主管部門報送市有關部門。

(10) 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

2.汽車銷售機構(4S店)申請財政補貼資金用于在私營部門購買新能源乘用車時,需提交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匯總表(購車)(附表3-1)及以下材料:

(1) 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購車)(附件4-1);

(2) 銷售機構(4S店)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3) 車輛購銷合同復印件、購銷發票及其他憑證;

(4) 登記地部門核發的機動車號牌、登記證、行駛證復印件;

(5) 購車人身份證、戶口本或暫住證復印件(外地戶口需提供在寧繳納社會保險基金一年以上證明);

(6) 車輛目錄批次、技術參數、售后服務能力、保修承諾等憑證和說明材料(由制造商蓋章);

(7) 提交材料的真實性以及5年內不轉讓車輛的承諾;

(8) 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申請充電設施建設財政補貼資金的建設運營單位應提交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匯總表(充電設施建設)(表3-2)及以下材料:

(1) 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充電設施建設)(表4-2)

(2)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

(3) 項目備案批準文件復印件;

(4) 項目建設和運營計劃;

(5) 工程造價預算、相關設備采購合同及發票、工程建設委托合同等。;

(6) 市、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部門組織的項目驗收合格材料;

(7) 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其他要求

(a) 享受本市范圍內登記的新能源汽車購買者的市級財政補貼資金,5年內不得轉讓(因破產等原因的購買者確需向市、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協調小組辦公室備案,只能在登記范圍內轉讓);新能源公交車和特種車輛的使用范圍僅限于本市范圍;購買新能源乘用車并申請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的非注冊私人消費者,需在注冊地繳納一年以上的社會保險基金;

享受省市財政補貼的公共服務區充電設施原則上不得拆除,因規劃調整等原因確需拆除的,應報市、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協調小組辦公室備案,具體按照《江蘇省公共區域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與運營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二)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當保證產品的安全可靠,有能力保證新能源汽車售后服務的正常使用,在我市建設一個以上的服務站,并負責廢舊電池的回收處理;應按照《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輛目錄》的要求,為消費者提供質量保證。購買新能源公交車或專用車的企業或單位,應當具備正常使用相關車輛、合理使用相關車輛的能力,并確保車輛安全運行;營運車輛應符合《江蘇省道路運輸條例》的相關規定。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的建設、運營單位應當保證充電設施的正常、安全使用。

六、申請省、市財政補貼的新能源汽車購買者、銷售機構、公共服務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單位對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提供虛假信息、不能保證新能源汽車正常運行、車輛技術參數不符合要求的,將收回補貼和獎勵資金,取消補貼和獎勵資格,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金融違法處罰條例》、,以及《江蘇省金融監管辦法》。

七、本實施細則由市財政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如國家、省出臺新政策,可按新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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