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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補標準發布與國補1:1配套 累計不超過售價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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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1900/1/1 0:00:00

5月31日,山西省財政廳發布《電動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補貼資金管理辦法》。本補貼管理辦法有效期為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補貼標準為按照國家同期補貼資金1:1匹配省級補貼,國家、省、副省級補貼資金累計總額不超過電動汽車銷售價格的90%。

電動汽車生產企業需向山西省新能源汽車推廣中心進行電動汽車推廣應用登記,并附上推薦車型目錄。山西省未注冊的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應當授權在山西省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汽車銷售組織申請省級補貼資金。

補貼資金按季度發放,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和授權銷售機構應在每季度后次月10日前向山西省新能源汽車推廣中心提交省級補貼資金推廣應用季度清算信息。補貼資金收到申請后,將在各級審核后約一個月內發放給電動汽車生產企業,由省外生產企業通過授權銷售機構進行撥付。

《電動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補貼資金管理辦法》原文如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和推廣電動汽車產業的實施意見》(晉政辦發〔2015〕115號),鼓勵消費者購買和使用電動汽車,為了促進我省電動汽車的普及應用和產業發展,省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對電動汽車的推廣應用進行補貼。為加強省級電動汽車推廣應用補貼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電動汽車,是指列入《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輛目錄》并在本省銷售和車輛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省級補貼資金,是指同期國家推廣應用補貼資金1:1匹配。

第四條補貼資金的申報、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透明、規范、高效的原則,依法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部門管理職責

第五條省級電動汽車推廣應用補貼資金的管理主要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和省新能源汽車推廣中心承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

第六省新能源汽車推廣中心負責電動汽車推廣應用的登記備案和推廣應用補貼資金的申報、受理和初審,并將初審意見提交省科技廳。省科技廳負責省級補貼資金推廣應用的審核、監督管理工作。省財政廳負責省級補助資金預算安排和下達資金的推廣應用。

第三章補貼對象、方式和標準

第七條補貼對象。補貼的對象是消費者,包括法人消費者和自然人消費者。

企業消費者是指在本省行政部門注冊的法人組織,包括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

人民組織和社會組織。

自然人消費者是指本省戶籍居民,以及其他省市的居民和在本省有合法工作和穩定住所的外國人。僅限購買乘用車。

第8條補貼。在山西銷售電動汽車產品時,電動汽車制造商或銷售組織將以扣除中央和省財政補貼后的價格向消費者銷售電動汽車(消費者將直接支付從銷售發票規定的銷售價格中扣除中央和省級補貼后的購車價格)。

未在本省注冊的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應申請省級補貼資金,并授權在山西省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汽車銷售組織(以下簡稱授權銷售組織)統一申請。

第九條補貼標準。自2016年1月1日起,已被工業和信息化部列入《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并在我省推廣應用的電動汽車,將按照國家同期1:1的補貼資金進行省級補貼。國家、省、副省級補貼資金總額不得超過電動汽車銷售價格的90%。

第四章資金申報與發放

第十條省級電動汽車推廣應用補貼資金的申報和發放應按季度進行。第四季度的清算是年度清算,與中央資金補貼相結合。

第十一條電動汽車生產企業需向省新能源汽車推廣中心登記電動汽車申請,并附上推薦車型目錄。汽車銷售機構需向省新能源汽車推廣中心提供汽車制造商出具的原始授權委托書,電動汽車制造商應具備一定的生產能力和完善的售后服務和應急支持體系。

第十二條我省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和授權銷售機構應在每年1月底前向省新能源汽車推廣中心提交年度推廣計劃,包括:年度推廣計劃文件和計算依據說明(根據車型和相應補貼標準進行分類,計算符合申請條件的電動汽車年度銷量,估算推廣應用的補貼資金數額等)。

第十三條我省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和授權銷售機構應在每季度后的第二個月10日前,向省新能源汽車推廣中心提交省級補貼資金推廣申請季度清算材料(一式三份)。

季度清算申報材料主要包括:

1.資金結算申請文件,需要明確符合申請條件的電動汽車在當期的銷量以及申請推廣應用的補貼資金數額;

2.省級電動汽車財政補貼資金推廣應用申請表(見附件);

3.電動汽車制造商的基本信息材料(首次申請時提供)。未來相關信息發生變更時,只需提供變更信息的相關材料),包括:企業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證明、企業生產資質、《公告》信息材料,以及汽車生產企業或授權銷售機構的銀行賬戶信息;省外電動汽車生產企業還必須提供指定銷售機構的授權書、售后服務、安全保障和廢舊電池回收方案及承諾;

4.車輛銷售基本信息材料,包括:車輛公告信息材料、車輛出廠證明、銷售發票、消費者身份證明材料、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5年內不轉讓車輛承諾。其中,向法人用戶銷售需要提供法人用戶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明、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證和聯系方式;如果出售給個人用戶,則需要提供用戶的居民身份證和聯系方式。

5.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除申請文件和申請表外,還應提供上述材料的復印件(必要時提供原件,經審查后退回)。

第十四條省新能源汽車推廣中心負責受理補貼資金推廣應用申請材料,對材料的完整性、合規性和有效性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防止虛報冒領,并在每個季度后的次月20日前將資金結算意見上報省科技廳,及時將不符合申請推廣應用補貼資金條件的企業和產品告知申請企業。

省科技廳第十五次對省新能源汽車推廣中心提出的初步意見進行審查,并為滿足補貼條件,在10個工作日內,省財政廳提出了關于推廣應用補貼的資金結算文件。

第十六條省財政廳根據省科技廳提交的清算文件,在10個工作日內將補貼資金發放給電動汽車生產企業,省外生產企業通過授權銷售機構撥付。

第十七條由政府購買并更新省級電動汽車補貼,按省級財政部門批準的程序執行。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向消費者銷售電動汽車,實現終端銷售,生產企業可以申請推廣應用補貼資金;

如果出售給汽車經銷商,如果沒有實現終端銷售,則不得申請推廣和使用補貼資金。銷售時間以銷售發票規定的時間為準。

第十九條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及其授權銷售機構應當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省新能源汽車推廣中心應當組織專業人員做好申請材料的材料審核、數據收集、材料報送和檔案管理工作,并根據工作需要與有關部門、單位和消費者核實情況,不得通過推廣和申請補貼審核等方式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一條推廣應用補貼資金必須專項用于降低消費者購買電動汽車的成本,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和授權銷售機構有義務告知消費者國家和省推廣應用補貼政策。

電動汽車制造商和授權銷售機構應向消費者公開電動汽車的市場指導價,并嚴格區分企業銷售優惠和政府財政補貼。不得將財政補貼納入企業優惠額度,不得以享受價格優惠為由拒絕支付補貼,不得因財政補貼提高電動汽車銷售價格,確保消費者切實享受國家和省級財政補貼。

第二十二條違反規定申請和使用推廣應用補貼的企業、部門、單位和人員,除及時退還推廣應用補貼外,將被永久取消申請推廣應用補貼資格,并將根據《金融違法行為處罰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適用于2016年1月1日以后購買電動汽車的消費者。本辦法實施的截止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實施期間,根據國家財政補貼政策的調整,對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作相應調整。

附件:電動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5月31日,山西省財政廳發布《電動汽車推廣使用省級補貼資金管理辦法》。本補貼管理辦法有效期為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補貼標準為按照國家同期補貼資金1:1匹配省級補貼,國家、省、副省級補貼資金累計總額不超過電動汽車銷售價格的90%。

電動汽車生產企業需向山西省新能源汽車推廣中心進行電動汽車推廣應用登記,并附上推薦車型目錄。山西省未注冊的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應當授權在山西省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汽車銷售組織申請省級補貼資金。

補貼資金按季度發放,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和授權銷售機構應在每季度后次月10日前向山西省新能源汽車推廣中心提交省級補貼資金推廣應用季度清算信息。補貼資金收到申請后,將在各級審核后約一個月內發放給電動汽車生產企業,由省外生產企業通過授權銷售機構進行撥付。

《電動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補貼資金管理辦法》原文如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產業發展和普及的實施意見》(晉政辦發〔2015〕115號),鼓勵消費者購買和使用電動汽車,促進電動汽車產業……

電動汽車的普及應用和產業發展在我省,省財政安排專項資金用于補貼電動汽車的推廣應用。為加強省級電動汽車推廣應用補貼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電動汽車,是指列入《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輛目錄》并在本省銷售和車輛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省級補貼資金,是指同期國家推廣應用補貼資金1:1匹配。

第四條補貼資金的申報、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透明、規范、高效的原則,依法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部門管理職責

第五條省級電動汽車推廣應用補貼資金的管理主要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和省新能源汽車推廣中心承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

第六省新能源汽車推廣中心負責電動汽車推廣應用的登記備案和推廣應用補貼資金的申報、受理和初審,并將初審意見提交省科技廳。省科技廳負責省級補貼資金推廣應用的審核、監督管理工作。省財政廳負責省級補助資金預算安排和下達資金的推廣應用。

第三章補貼對象、方式和標準

第七條補貼對象。補貼的對象是消費者,包括法人消費者和自然人消費者。

企業消費者是指在本省行政部門登記注冊的合法組織,包括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

自然人消費者是指本省戶籍居民,以及其他省市的居民和在本省有合法工作和穩定住所的外國人。僅限購買乘用車。

第8條補貼。在山西銷售電動汽車產品時,電動汽車制造商或銷售組織將以扣除中央和省財政補貼后的價格向消費者銷售電動汽車(消費者將直接支付從銷售發票規定的銷售價格中扣除中央和省級補貼后的購車價格)。

未在本省注冊的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應申請省級補貼資金,并授權在山西省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汽車銷售組織(以下簡稱授權銷售組織)統一申請。

第九條補貼標準。自2016年1月1日起,已被工業和信息化部列入《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并在我省推廣應用的電動汽車,將按照國家同期1:1的補貼資金進行省級補貼。國家、省、副省級補貼資金總額不得超過電動汽車銷售價格的90%。

第四章資金申報與發放

第十條省級電動汽車推廣應用補貼資金的申報和發放應按季度進行。第四季度的清算是年度清算,與中央資金補貼相結合。

第十一條電動汽車生產企業需要向省新能源汽車推廣中心登記電動汽車申請,并附上推薦車輛……

目錄汽車銷售機構需向省新能源汽車推廣中心提供汽車制造商出具的原始授權委托書,電動汽車制造商應具備一定的生產能力和完善的售后服務和應急支持體系。

第十二條我省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和授權銷售機構應在每年1月底前向省新能源汽車推廣中心提交年度推廣計劃,包括:年度推廣計劃文件和計算依據說明(根據車型和相應補貼標準進行分類,計算符合申請條件的電動汽車年度銷量,估算推廣應用的補貼資金數額等)。

第十三條我省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和授權銷售機構應在每季度后的第二個月10日前,向省新能源汽車推廣中心提交省級補貼資金推廣申請季度清算材料(一式三份)。

季度清算申報材料主要包括:

1.資金結算申請文件,需要明確符合申請條件的電動汽車在當期的銷量以及申請推廣應用的補貼資金數額;

2.省級電動汽車財政補貼資金推廣應用申請表(見附件);

3.電動汽車制造商的基本信息材料(首次申請時提供)。未來相關信息發生變更時,只需提供變更信息的相關材料),包括:企業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證明、企業生產資質、《公告》信息材料,以及汽車生產企業或授權銷售機構的銀行賬戶信息;省外電動汽車生產企業還必須提供指定銷售機構的授權書、售后服務、安全保障和廢舊電池回收方案及承諾;

4.車輛銷售基本信息材料,包括:車輛公告信息材料、車輛出廠證明、銷售發票、消費者身份證明材料、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5年內不轉讓車輛承諾。其中,向法人用戶銷售需要提供法人用戶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明、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證和聯系方式;

如果出售給個人用戶,則需要提供用戶的居民身份證和聯系方式。

5.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除申請文件和申請表外,還應提供上述材料的復印件(必要時提供原件,經審查后退回)。

第十四條省新能源汽車推廣中心負責受理補貼資金推廣應用申請材料,對材料的完整性、合規性和有效性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防止虛報冒領,并在每個季度后的次月20日前將資金結算意見上報省科技廳,及時將不符合申請推廣應用補貼資金條件的企業和產品告知申請企業。

省科技廳第十五次對省新能源汽車推廣中心提出的初步意見進行審查,并為滿足補貼條件,在10個工作日內,省財政廳提出了關于推廣應用補貼的資金結算文件。

第十六條省財政廳根據省科技廳提交的清算文件,在10個工作日內將補貼資金發放給電動汽車生產企業,省外生產企業通過授權銷售機構撥付。

第十七條由政府購買并更新省級電動汽車補貼,按省級財政部門批準的程序執行。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向消費者銷售電動汽車,實現終端銷售,生產企業可以申請推廣應用補貼資金;如果出售給汽車經銷商,如果沒有實現終端銷售,則不得申請推廣和使用補貼資金。銷售時間以銷售發票規定的時間為準。

第十九條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及其授權銷售機構應當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省新能源汽車推廣中心應當組織專業人員做好申請材料的材料審核、數據收集、材料報送和檔案管理工作,并根據工作需要與有關部門、單位和消費者核實情況,不得通過推廣和申請補貼審核等方式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一條推廣應用補貼資金必須專項用于降低消費者購買電動汽車的成本,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和授權銷售機構有義務告知消費者國家和省推廣應用補貼政策。

電動汽車制造商和授權銷售機構應向消費者公開電動汽車的市場指導價,并嚴格區分企業銷售優惠和政府財政補貼。不得將財政補貼納入企業優惠額度,不得以享受價格優惠為由拒絕支付補貼,不得因財政補貼提高電動汽車銷售價格,確保消費者切實享受國家和省級財政補貼。

第二十二條違反規定申請和使用推廣應用補貼的企業、部門、單位和人員,除及時退還推廣應用補貼外,將被永久取消申請推廣應用補貼資格,并將根據《金融違法行為處罰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適用于2016年1月1日以后購買電動汽車的消費者。本辦法實施的截止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實施期間,根據國家財政補貼政策的調整,對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作相應調整。

附件:電動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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