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修訂版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汽車產品技術進步,保護環境,節約能源,實現可持續發展,進一步提高新能源汽車產品的安全性和技術性能,規范企業新能源汽車的研發和生產,根據《國務院市關于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設置行政許可的決定》、《汽車工業發展政策》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產家用新能源汽車的企業(以下簡稱新能源汽車企業)及其生產的新能源汽車產品。
第三條本規則所稱汽車,是指國家標準GB/T 3730.1-2001《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第2.1款所定義的整車(整車)和底盤(非整車),不包括整備質量超過400 kg的三輪汽車。
本規則所稱新能源汽車,是指完全或者主要使用新能源(不包括鉛酸電池)的汽車,包括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包括增程汽車)、純電動汽車和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第四條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實施新能源汽車企業和產品準入管理。
第五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聘請新能源汽車領域專家組成新能源汽車專家委員會,對適用于新能源汽車的特殊技術條件和檢驗規范提出建議。
第二章準入條件及管理
第六條新能源汽車企業準入條件:
(a)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國家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和國家宏觀調控政策。
(2) 應當是取得道路機動車生產企業準入許可的汽車生產企業;
新建汽車生產企業或者現有汽車生產企業跨產品類別生產新能源汽車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投資管理規定辦理項目核準或者備案手續。
(3) 具有生產新能源汽車產品所必需的設計開發能力、生產能力、產品一致性保證能力和售后服務保證能力,同時滿足常規汽車制造商相應準入管理規則的要求。
(四)生產的汽車產品符合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
(5) 已安裝的動力電池(包括超級電容器)單體和系統制造商符合汽車動力電池單體和體系制造商的延伸檢驗要求。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條件及審查要求》(以下簡稱《準入條件》)見附件1-1。
汽車動力電池單體和系統制造商的擴展檢驗要求見附件1-2。
第七條符合準入條件并取得生產許可證的汽車生產企業,可以生產與常規汽車同類的新能源汽車產品。
改裝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對整車企業生產的新能源汽車的底盤或者整車進行改裝作業,無需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產品類別與取得許可的常規作業車輛相同。
改裝汽車生產企業在從事相應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之前,應獲得整車生產企業(底盤生產企業)生產運輸新能源汽車(包括乘用車和卡車)的授權。
《新能源汽車產品授權生產管理辦法(暫行)》見附件2。
第八條新能源汽車產品準入條件:
(1) 新能源汽車除符合常規汽車產品檢驗標準外,還應符合新能源汽車專項檢驗標準的要求。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準見附件3。
(二)產品應由國家認可的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第九條申請進入新能源汽車企業,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
(1) 企業的申請文件。
(2) 新能源汽車制造商準入申請(見附件4)。
(3) 新建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還應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辦理過程中的證明文件),以及按照國家有關投資管理規定辦理的項目批準或備案文件。中外合資經營企業還應當提交中外股東持股比例證明。
第十條申請新能源汽車產品準入,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 《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參數》(以下簡稱《公告》)。
(2) 車輛主要技術參數及主要配置記錄表。
(3) 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檢驗報告。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情形。
第十一條新能源汽車企業應當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售后服務承諾。
售后服務承諾至少包括產品質量保證承諾、售后服務網絡建設、售后服務人員和產品用戶的培訓、售后服務項目和內容、備件供應和質量保證期、售后服務中發現問題的反饋,整車和零部件(如電池)的回收、索賠處理,以及在產品質量、安全和環保方面出現嚴重問題時的應對措施。
第十二條新能源汽車企業應為每輛汽車建立相應的檔案,跟蹤汽車的使用、維護和維修情況,并實時監控在中國銷售的所有新能源汽車的運行狀況……
直到汽車停止使用或報廢。分析和總結產品的技術條件、故障和存在的問題,并編制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存檔備查。
第十三條根據本規則通過新能源汽車企業準入的企業,當新應用的新能源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純電動和燃料電池)的產品類別或技術路線與已通過本規則準入的新能源車產品不同時,應提交本規則第九條要求的申請材料允許,或當生產地址被添加或更改時(不包括授權的生產企業和生產地址)。
第十四條新能源汽車企業應繼續滿足《準入條件》和《生產一致性監督管理辦法》的要求,正常開展生產、銷售、售后服務等經營活動。
獲得新能源汽車生產準入的企業如果進行重組,應確保原售后服務承諾得到落實。
第十五條新能源汽車企業發現影響安全的嚴重問題,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限期整改,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及產品使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護和節能。
第三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規則發布前已通過準入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當自本規則發布之日起兩年內提交本規則第九條規定的申請材料,并進行準入審查。評審一般采用資料評審的方式,必要時可進行現場評審。對逾期未通過考核的企業,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暫停其新能源汽車生產資質。
第十七條本規則公布前已通過準入的修改后的新能源汽車企業,自本規則公布之日起設置兩年的過渡期。轉型期內,改款新能源汽車企業仍可從事新能源汽車生產。過渡期屆滿后,未經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授權,不得從事新能源汽車的生產(購買新能源汽車底盤的專用車除外)。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2016年7月1日起,新申報的新能源汽車產品及改擴建產品應符合本細則附件3“新能源汽車制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準”的要求;自2017年7月1日起,所有在產產品應符合附件3的要求。
第十九條使用鉛酸蓄電池的電動汽車以及其他混合動力汽車,可參照本規則附件3中的適用項目進行產品測試。
第二十條本規則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本規則實施后,與本規則不一致的,以本規則為準。
附件:1-1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條件及審核要求
注:1。表中對準入條件的要求分為拒絕項目和一般項目兩類,共19項,標有*的項目(共11項)為拒絕項目。
2.評判原則如下:
(1) 現場考核不合格項目全部符合要求,一般項目不超過2項,評審結論通過;其余的案件沒有通過。
(2) 當現場評估結果不符合本說明第(1)條的要求時,申請企業可以在2個月內對不符合項進行整改。經驗證符合本說明第(1)條要求的,評定結論為合格;
如果驗證不符合第(1)條的要求,則結論為未通過,申請企業可以在6個月后重新申請。整改和驗證只能進行一次。
3.對新能源汽車企業準入審查時,對已安裝的動力電池(含超級電容器)單體和系統生產企業進行延期審查。通過延長檢驗的單體和系統制造商無需重復檢驗。個別和系統生產企業也可以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延期檢驗,并應按照本細則第九條的規定提交適用文件。
附件:1-2汽車動力電池單體和系統制造商擴展檢驗要求
注:1。表中擴展檢驗的要求分為拒收項目和一般項目兩類,共17項,標有*的項目(共14項)為拒收項目。
2.判定原則:所有不合格項目均符合要求,一般項目不符合一項以上,延伸檢驗結論通過;其余的案件沒有通過。
附件1-3企業集團所屬企業準入條件及審核要求
1.設計和開發能力
如果企業集團具有共享和通用的產品設計和開發能力(包括產品試制和組裝能力以及測試驗證能力),其下屬企業可以借用這些能力,并簡化《準入條件》中“產品設計和發展能力”的評估要求。
2.生產能力
所屬企業應符合“準入條件”和“產能”的相關要求。
對于車身、底盤等裝配件,如果企業集團在沖壓、焊接等方面有統一的生產布局,可以簡化下屬企業的相關產能要求。
3.確保產品生產一致性的能力
下屬企業應滿足“準入條件”和“產品一致性保證能力”的相關要求,并能夠獨立實施。
但是,在檢查能力方面,涉及定期抽查和型式檢查的工作可以由企業集團完成。
通用和通用產品的零部件匹配可以在企業集團的統一管理、統一評價和統一要求下進行。下屬企業的專有產品由下屬企業自行制定,自行評估,并指定為配套企業。
4.售后服務支持能力
企業集團可以統一銷售渠道,提供通用服務。下屬企業的專有產品應當由下屬企業提供專項服務。
附件2《新能源汽車產品授權生產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條為了規范企業間合作生產經營新能源汽車,提高新能源汽車質量安全,加強產品一致性管理和售后服務能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授權生產,是指取得新能源汽車生產許可證的整車企業(以下簡稱授權企業)的行為,以及使用授權企業生產的底盤或整車改裝生產新能源汽車的授權改裝汽車生產企業(以下簡稱授權企業)。
授權產品僅限于新能源公交車和卡車。
第三條被授權的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 《公告》所列車輛生產企業;
(二)符合《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的要求,具有新能源汽車的生產資質。
第四條被授權的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a) 《公告》所列的改裝汽車生產企業;
(2) 具有與授權的新能源汽車產品(指乘用車和卡車)同類別的常規汽車生產資質,并按照常規汽車生產企業相應準入管理規則的要求通過現場考核。
第五條授權產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 《公告》所列的新能源公交車和卡車供授權企業使用;
(二)被授權企業對被授權企業提供的新能源汽車底盤或整車進行改裝,不得影響底盤或整車的結構、性能和配置;
(三)僅在準入許可范圍內,產品應符合授權企業的產品型號、技術參數和出廠檢驗要求。
第六條被授權企業和被授權企業應當簽訂授權生產合同,確定授權生產關系,明確授權產品的種類。
被授權企業不得將被授權的生產事項委托給其他企業。
第七條被授權企業應當將被授權企業納入供應商管理體系,對被授權企業提出明確的質量管理和產品檢驗要求,并指導和監督被授權企業執行。
第八條授權企業應當建立從關鍵零部件總成供應商到整車工廠的完整授權產品追溯體系,并按照《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則》的有關規定,對產品信息和出廠檢驗數據進行記錄和存檔。
第九條被授權企業和被授權企業應當對被授權產品的產品圖紙、工藝文件和其他具體技術文件進行書面確認。技術文件發生變更時,雙方應以書面形式重新確認,并同步更新。
第十條授權企業應當將授權產品納入銷售和售后服務體系,并對產品一致性、售后服務和產品質量負責。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修訂版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汽車產品技術進步,保護環境,節約能源,實現可持續發展,進一步提高新能源汽車產品的安全性和技術性能,規范企業新能源汽車的研發和生產,根據《國務院市關于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設置行政許可的決定》、《汽車工業發展政策》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產家用新能源汽車的企業(以下簡稱新能源汽車企業)及其生產的新能源汽車產品。
第三條本規則所稱汽車,是指國家標準GB/T 3730.1-2001《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第2.1款所定義的整車(整車)和底盤(非整車),不包括整備質量超過400 kg的三輪汽車。
本規則所稱新能源汽車,是指完全或者主要使用新能源(不包括鉛酸電池)的汽車,包括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包括增程汽車)、純電動汽車和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第四條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實施新能源汽車企業和產品準入管理。
第五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聘請新能源汽車領域專家組成新能源汽車專家委員會,對適用于新能源汽車的特殊技術條件和檢驗規范提出建議。
第二章準入條件及管理
第六條新能源汽車企業準入條件:
(a)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國家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和國家宏觀調控政策。
(2) 應當是取得道路機動車生產企業準入許可的汽車生產企業;
新建汽車生產企業或者現有汽車生產企業跨產品類別生產新能源汽車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投資管理規定辦理項目核準或者備案手續。
(3) 具有生產新能源汽車產品所必需的設計開發能力、生產能力、產品一致性保證能力和售后服務保證能力,同時滿足常規汽車制造商相應準入管理規則的要求。
(四)生產的汽車產品符合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
(5) 已安裝的動力電池(包括超級電容器)單體和系統制造商符合汽車動力電池單體和體系制造商的延伸檢驗要求。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條件及審查要求》(以下簡稱《準入條件》)見附件1-1。
汽車動力電池單體和系統制造商的擴展檢驗要求見附件1-2。
第七條符合準入條件并取得生產許可證的汽車生產企業,可以生產與常規汽車同類的新能源汽車產品。
改裝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對整車企業生產的新能源汽車的底盤或者整車進行改裝作業,無需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產品類別與取得許可的常規作業車輛相同。
改裝汽車生產企業在從事相應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之前,應獲得整車生產企業(底盤生產企業)生產運輸新能源汽車(包括乘用車和卡車)的授權。
《新能源汽車產品授權生產管理辦法(暫行)》見附件2。
第八條新能源汽車產品準入條件:
(1) 新能源汽車除符合常規汽車產品檢驗標準外,還應符合新能源汽車專項檢驗標準的要求。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準見附件3。
(二)產品應由國家認可的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第九條申請進入新能源汽車企業,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
(1) 企業的申請文件。
(2) 新能源汽車制造商準入申請(見附件4)。
(3) 新建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還應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辦理過程中的證明文件),以及按照國家有關投資管理規定辦理的項目批準或備案文件。中外合資經營企業還應當提交中外股東持股比例證明。
第十條申請新能源汽車產品準入,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 《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參數》(以下簡稱《公告》)。
(2) 車輛主要技術參數及主要配置記錄表。
(3) 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檢驗報告。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情形。
第十一條新能源汽車企業應當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售后服務承諾。
售后服務承諾至少包括產品質量保證承諾、售后服務網絡建設、售后服務人員和產品用戶的培訓、售后服務項目和內容、備件供應和質量保證期、售后服務中發現問題的反饋,整車和零部件(如電池)的回收、索賠處理,以及在產品質量、安全和環保方面出現嚴重問題時的應對措施。
第十二條新能源汽車企業應為每輛汽車建立相應的檔案,跟蹤汽車的使用、維護和維修情況,并實時監控在中國銷售的所有新能源汽車的運行狀況……
直到汽車停止使用或報廢。分析和總結產品的技術條件、故障和存在的問題,并編制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存檔備查。
第十三條根據本規則通過新能源汽車企業準入的企業,當新應用的新能源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純電動和燃料電池)的產品類別或技術路線與已通過本規則準入的新能源車產品不同時,應提交本規則第九條要求的申請材料允許,或當生產地址被添加或更改時(不包括授權的生產企業和生產地址)。
第十四條新能源汽車企業應繼續滿足《準入條件》和《生產一致性監督管理辦法》的要求,正常開展生產、銷售、售后服務等經營活動。
獲得新能源汽車生產準入的企業如果進行重組,應確保原售后服務承諾得到落實。
第十五條新能源汽車企業發現影響安全的嚴重問題,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限期整改,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及產品使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護和節能。
第三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規則發布前已通過準入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當自本規則發布之日起兩年內提交本規則第九條規定的申請材料,并進行準入審查。評審一般采用資料評審的方式,必要時可進行現場評審。對逾期未通過考核的企業,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暫停其新能源汽車生產資質。
第十七條本規則公布前已通過準入的修改后的新能源汽車企業,自本規則公布之日起設置兩年的過渡期。轉型期內,改款新能源汽車企業仍可從事新能源汽車生產。過渡期屆滿后,未經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授權,不得從事新能源汽車的生產(購買新能源汽車底盤的專用車除外)。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2016年7月1日起,新申報的新能源汽車產品及改擴建產品應符合本細則附件3“新能源汽車制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準”的要求;自2017年7月1日起,所有在產產品應符合附件3的要求。
第十九條使用鉛酸蓄電池的電動汽車以及其他混合動力汽車,可參照本規則附件3中的適用項目進行產品測試。
第二十條本規則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本規則實施后,與本規則不一致的,以本規則為準。
附件:1-1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條件及審核要求
注:1。表中對準入條件的要求分為拒絕項目和一般項目兩類,共19項,標有*的項目(共11項)為拒絕項目。
2.評判原則如下:
(1) 現場考核不合格項目全部符合要求,一般項目不超過2項,評審結論通過;其余的案件沒有通過。
(2) 當現場評估結果不符合本說明第(1)條的要求時,申請企業可以在2個月內對不符合項進行整改。經驗證符合本說明第(1)條要求的,評定結論為合格;
如果驗證不符合第(1)條的要求,則結論為未通過,申請企業可以在6個月后重新申請。整改和驗證只能進行一次。
3.對新能源汽車企業準入審查時,對已安裝的動力電池(含超級電容器)單體和系統生產企業進行延期審查。通過延長檢驗的單體和系統制造商無需重復檢驗。個別和系統生產企業也可以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延期檢驗,并應按照本細則第九條的規定提交適用文件。
附件:1-2汽車動力電池單體和系統制造商擴展檢驗要求
注:1。表中擴展檢驗的要求分為拒收項目和一般項目兩類,共17項,標有*的項目(共14項)為拒收項目。
2.判定原則:所有不合格項目均符合要求,一般項目不符合一項以上,延伸檢驗結論通過;其余的案件沒有通過。
附件1-3企業集團所屬企業準入條件及審核要求
1.設計和開發能力
如果企業集團具有共享和通用的產品設計和開發能力(包括產品試制和組裝能力以及測試驗證能力),其下屬企業可以借用這些能力,并簡化《準入條件》中“產品設計和發展能力”的評估要求。
2.生產能力
所屬企業應符合“準入條件”和“產能”的相關要求。
對于車身、底盤等裝配件,如果企業集團在沖壓、焊接等方面有統一的生產布局,可以簡化下屬企業的相關產能要求。
3.確保產品生產一致性的能力
下屬企業應滿足“準入條件”和“產品一致性保證能力”的相關要求,并能夠獨立實施。
但是,在檢查能力方面,涉及定期抽查和型式檢查的工作可以由企業集團完成。
通用和通用產品的零部件匹配可以在企業集團的統一管理、統一評價和統一要求下進行。下屬企業的專有產品由下屬企業自行制定,自行評估,并指定為配套企業。
4.售后服務支持能力
企業集團可以統一銷售渠道,提供通用服務。下屬企業的專有產品應當由下屬企業提供專項服務。
附件2《新能源汽車產品授權生產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條為了規范企業間合作生產經營新能源汽車,提高新能源汽車質量安全,加強產品一致性管理和售后服務能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授權生產,是指取得新能源汽車生產許可證的整車企業(以下簡稱授權企業)的行為,以及使用授權企業生產的底盤或整車改裝生產新能源汽車的授權改裝汽車生產企業(以下簡稱授權企業)。
授權產品僅限于新能源公交車和卡車。
第三條被授權的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 《公告》所列車輛生產企業;
(二)符合《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的要求,具有新能源汽車的生產資質。
第四條被授權的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a) 《公告》所列的改裝汽車生產企業;
(2) 具有與授權的新能源汽車產品(指乘用車和卡車)同類別的常規汽車生產資質,并按照常規汽車生產企業相應準入管理規則的要求通過現場考核。
第五條授權產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 《公告》所列的新能源公交車和卡車供授權企業使用;
(二)被授權企業對被授權企業提供的新能源汽車底盤或整車進行改裝,不得影響底盤或整車的結構、性能和配置;
(三)僅在準入許可范圍內,產品應符合授權企業的產品型號、技術參數和出廠檢驗要求。
第六條被授權企業和被授權企業應當簽訂授權生產合同,確定授權生產關系,明確授權產品的種類。
被授權企業不得將被授權的生產事項委托給其他企業。
第七條被授權企業應當將被授權企業納入供應商管理體系,對被授權企業提出明確的質量管理和產品檢驗要求,并指導和監督被授權企業執行。
第八條授權企業應當建立從關鍵零部件總成供應商到整車工廠的完整授權產品追溯體系,并按照《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則》的有關規定,對產品信息和出廠檢驗數據進行記錄和存檔。
第九條被授權企業和被授權企業應當對被授權產品的產品圖紙、工藝文件和其他具體技術文件進行書面確認。技術文件發生變更時,雙方應以書面形式重新確認,并同步更新。
第十條授權企業應當將授權產品納入銷售和售后服務體系,并對產品一致性、售后服務和產品質量負責。第十一條被授權企業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授權生產備案報告(以下簡稱備案報告),報告應當包括以下信息:
(1) 被授權企業的名稱和生產地址;
(2) 授權生產的產品類別;
(3) 授權生產合同;
(4) 其他相關信息。
被授權企業名稱、生產地址、產品類別發生變化的,被授權企業應當及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更新備案。
第十二條《授權生產產品公告》發布后,被授權企業可以從事相應產品的授權生產。
第十三條被授權企業只有在確定被授權產品的出廠檢驗結果符合整車出廠要求后,才能印制和發放《車輛出廠合格證》,以嚴格確保車輛合格證的一致性。
第十四條被授權企業印制《機動車出廠生產證書》時,應當明確標明“授權生產”字樣,并按照國家標準GB/T21085《機動車出廠制造證書》的有關要求,在相應的信息欄中填寫被授權企業的名稱和生產地址。
第十五條授權企業負責授權產品的生產一致性。授權企業負責對授權企業生產的授權產品實施生產一致性管理。
第十六條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不定期對授權企業、授權企業和授權產品的生產一致性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對未按照本辦法要求組織授權生產并履行相關責任,或者存在倒賣機動車出廠合格證行為的授權企業和授權企業,工業和信息化部將予以嚴肅處理。
3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標準
第十一條被授權企業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授權生產備案報告(以下簡稱備案報告),報告應當包括以下信息:
(1) 被授權企業的名稱和生產地址;
(2) 授權生產的產品類別;
(3) 授權生產合同;
(4) 其他相關信息。
被授權企業名稱、生產地址、產品類別發生變化的,被授權企業應當及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更新備案。
第十二條《授權生產產品公告》發布后,被授權企業可以從事相應產品的授權生產。
第十三條被授權企業只有在確定被授權產品的出廠檢驗結果符合整車出廠要求后,才能印制和發放《車輛出廠合格證》,以嚴格確保車輛合格證的一致性。
第十四條被授權企業印制《機動車出廠生產證書》時,應當明確標明“授權生產”字樣,并按照國家標準GB/T21085《機動車出廠制造證書》的有關要求,在相應的信息欄中填寫被授權企業的名稱和生產地址。
第十五條授權企業負責授權產品的生產一致性。授權企業負責對授權企業生產的授權產品實施生產一致性管理。
第十六條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不定期對授權企業、授權企業和授權產品的生產一致性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對未按照本辦法要求組織授權生產并履行相關責任,或者存在倒賣機動車出廠合格證行為的授權企業和授權企業,工業和信息化部將予以嚴肅處理。
3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標準
標簽:發現
5月16日上午9點,北京中關村國際會議中心,百度與安徽省蕪湖市人民政府正式簽訂合作協議,雙方將在蕪湖共同建設“全無人駕駛汽車運營區域”。
1900/1/1 0:00:00據國家電網官方微博消息稱,2016年5月16日下午,國家電網公司召開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大會。
1900/1/1 0:00:005月15日下午,全球首個能源區塊鏈實驗室發布會在北京東城區77文化創意產業園舉辦。
1900/1/1 0:00:00隨著公眾環保意識的增強和政府部門的大力支持,全球汽車企業紛紛在新能源領域發力,而時下最炙手可熱的新能源汽車制造商莫過于特斯拉。
1900/1/1 0:00:005月14日,2016中國新能源汽車運營商與車企對接采購交流會暨論壇在山西盛大開幕。
1900/1/1 0:00:00自2009年中國成為全球最大汽車市場后,中國汽車的可持續發展一直成為全球汽車產業的焦點問題。近幾年,中國更是大力發展新能源汽車。
1900/1/1 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