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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對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行業規范和公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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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1900/1/1 0:00:00

1月8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就《新能源汽車廢動力電池綜合利用行業標準條件》(征求意見稿)和《新能源車廢動力電池全面利用行業標準公告管理暫行辦法》(征求評論稿)公開征求意見。

discovery

規范條件,對企業布局、項目建設、企業規模、設備、技術、資源綜合利用和能源消耗等作出嚴格規定。本規范中的廢舊動力電池包括以下類型:1。動力電池使用后的剩余容量和充放電性能不能保證新能源汽車的正常運行,或者因其他原因拆解后不再使用;2.報廢新能源汽車上的動力電池;3.梯級利用后報廢的動力電池;4.動力電池生產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報廢的動力電池。5.其他需要回收的動力電池。上述廢舊動力電池包括廢舊電池組、電池模塊和單體電池。

在企業規模、設備和技術方面,新建、改建、擴建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的年綜合利用能力應達到適度規模,土地使用程序應合法(租賃合同不低于15年),廠區和工地面積應與企業的綜合利用規模相適應。新建、改建、擴建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應當選擇生產自動化效率高、能耗指標先進、環保標準高、資源綜合利用率高的生產設備設施。具有符合耐腐蝕、牢固、密封、防火、保溫等特點的專用分類收集和儲存設施;配備安全防護工具、剩余能量檢測、排放、機械化或自動拆卸、破碎篩分、冶煉等綜合利用設備;它還擁有有有害氣體、廢水和廢渣處理等環境保護設施,以及必要的安全消防設備。上述設施設備應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規定的要求,禁止使用高能耗、低效率的設施設備。新建、改建、擴大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的企業,應當采用節能、環保、清潔、高效的新技術、新工藝,淘汰能耗高、污染重的技術和工藝。鼓勵綜合利用物理和化學方法,探索生物冶金方法。

此外,根據《規范和條件》公告申請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產業發展規劃的要求;符合規范條件中相關規定的要求;申請設立企業建設項目、取得土地使用權等程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建設項目管理程序的要求;企業不生產、銷售或使用《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明確淘汰的落后工藝、技術、設備和產品;

安全生產條件符合有關標準和規定,依法履行各項安全生產行政許可手續。

以下為通知全文: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年)的通知》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加強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管理,規范行業發展,促進廢舊動力電池資源化、規模化、高價值利用,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水平,組織編制了《新能源汽車廢動力電池綜合利用標準條件(征求意見稿)》和《新能源車廢動力電池行業標準公告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草案)》。我們現在向公眾開放征求意見,歡迎各界提出建議。如有意見或建議,請于2016年1月21日前反饋至工業和信息化部節能與綜合利用司。

聯系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節能與綜合利用司

聯系人:霍靜

電話:010-68205365

傳真:010-68205363

電子郵箱:zyzhly@miit.gov.cn(將#改為@)

2015年1月8日

附件1:《新能源汽車廢動力電池綜合利用行業標準條件(征求意見稿)》

附件2:《新能源汽車廢動力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公告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新能源汽車廢動力電池綜合利用工業規范

(征求意見稿)

一、一般原則

(1) 為加強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行業管理,規范行業和市場秩序,促進新能源汽車廢動力電池綜合使用行業規模化、規范化、專業化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2〕22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產業發展的通知》,

(二) 本規范中的動力電池是指為新能源汽車動力系統提供能量的電池,主要包括鎳金屬氫化物動力電池和鋰離子動力電池。超級電容器等其他新能源汽車的動力電池可參照本規范中的條件實施。

本規范中的廢動力電池包括以下類型:

1.使用后的剩余容量和充放電性能不能保證新能源汽車或因其他原因拆除后不再使用的動力電池的正常運行;

2.報廢新能源汽車上的動力電池;

3.梯級利用后報廢的動力電池;

4.動力電池生產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報廢的動力電池。

5.其他需要回收的動力電池。

上述廢舊動力電池包括廢舊電池組、電池模塊和單體電池。

(3) 本規范條件下的綜合利用是指對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進行多層次、多用途合理利用的過程,主要包括梯級利用、資源回收和原材料能源回收;

綜合回收率是指按照一定的生產程序從廢動力電池中回收的重要元素的重量除以原動機電池中相應元素的重量的百分比。

二、企業布局和項目建設條件

(a) 新建、改建、擴建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地方城鄉建設規劃、生態環境規劃、土地利用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規劃的要求,其結構應具有標準化的設計要求。

(二) 在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劃確定或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自然保護區、生態功能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如居民區、易燃易爆敏感單位等),在法律法規禁止工業企業的地區,不得建設廢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上述地區已投產的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應按照區域規劃要求,采取“依法搬遷、轉產”的方式,在一定時間內逐步退出。

三、 規模、設備和技術

(1) 新建、改擴建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的年綜合利用能力應達到適度規模,土地使用程序應合法(租賃合同不低于15年),廠區和工地面積應與企業綜合利用規模相適應。

(2) 新建、改建、擴建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應當選擇生產自動化效率高、能耗指標先進、環保標準高、資源綜合利用率高的生產設備設施。具有符合耐腐蝕、牢固、密封、防火、保溫等特點的專用分類收集和儲存設施;配備安全防護工具、剩余能量檢測、排放、機械化或自動拆卸、破碎篩分、冶煉等綜合利用設備;

它還擁有有有害氣體、廢水和廢渣處理等環境保護設施,以及必要的安全消防設備。上述設施設備應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規定的要求,禁止使用高能耗、低效率的設施設備。

(3) 新建、改建、擴大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的企業,應當采用節能、環保、清潔、高效的新技術、新工藝,淘汰能耗高、污染重的技術和工藝。鼓勵綜合利用物理和化學方法,探索生物冶金方法。

四是資源綜合利用和能源消耗

(A) 資源綜合利用

企業應根據廢舊動力電池的實際檢測情況和綜合利用技術現狀,按照相關國家和行業標準提高綜合利用水平,參考新能源汽車和動力電池生產企業提供的拆解技術信息,嚴格遵循先梯級利用后循環利用的原則。

1.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應嚴格按照相關國家和行業標準對廢舊動力電池進行拆解、儲存、拆解、測試和回收,并積極參與廢舊動力電池回收標準體系的研究、制定和實施。

2.廢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應根據廢動力電池容量、充放電特性和安全評價的實際情況,綜合判斷是否符合梯級利用的相關要求,對符合UPS電源、移動基站等領域要求的廢舊動力電池進行分類重組,提高綜合利用的經濟效益。

3.新建、改擴建廢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應積極開展正負極材料、隔膜、電解質資源化回收技術、設備和工藝的研發和應用,努力提高廢動力電池中相關元素的回收利用水平。其中,在濕法冶煉條件下,鎳、鈷、錳的綜合回收率應不低于98%;在火法冶金條件下,鎳和稀土的綜合回收率應不低于97%。同時,要采取措施,確保廢舊動力電池中的有色金屬、石墨、塑料、橡膠、隔膜、電解液等零部件和材料得到合理回收和處置,不得擅自丟棄、傾倒、焚燒和掩埋。

(2) 能源消耗

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應加強拆解、儲存、拆解、檢測和回收等環節的能耗控制,努力降低綜合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鼓勵企業采用先進適用的節能技術、工藝和設備。

五、環保要求

(1) 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應當按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相關制度的規定履行環境保護義務,通過ISO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并有健全的環境管理保障體系:

1.廢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貯存設施的建設和管理應根據廢物的風險,符合《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處置場所污染控制標準》和《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的要求。

2.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的運輸過程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盡量保證其電池的結構完整性,采取防火、防水、防爆、絕緣、隔熱等安全措施,并制定應急預案。

3.對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產生的有、有害、易燃易爆殘留物(包括廢物、廢氣、廢水和廢渣)進行妥善管理和無害化處理。沒有相應處置能力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要求,移交具有相關資質的企業集中處置。

4.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應當具備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廢水、廢氣和工業固體廢物環保收集處理設施和設備,并保證其正常使用。鼓勵企業安裝重金屬和廢氣處理在線監測裝置。

5.廢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的污染物排放應符合《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的要求。

6.廢舊動力電池企業噪聲綜合利用應符合《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要求,具體標準按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區域類別執行。

7.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在綜合利用過程中產生的廢物,按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管理,危險廢物按危險廢物管理。

(二)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應當按照《清潔生產促進法》的規定,定期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并通過考核驗收。

(三) 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應當配備專職環境保護管理人員,健全安全環保體系,建立環境保護監測體系,具備突發環境事件或污染事件應急設施和處置預案。

六、 產品質量與職業教育

(1) 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應當設立專門的質量管理部門和專職質量管理人員,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制定崗位操作規程和工作程序,明確人員的崗位職責和工作權利,確保檢驗數據的完整性,并為其配備相應的經驗證合格且符合使用壽命的檢驗和測試設備。

(二)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應制定并執行產品質量不低于國家或行業標準的企業標準,并通過ISO質量管理體系認證。

(三) 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應建立完整的追溯體系,包括但不限于廢舊動力電池來源、主要參數(型號、容量、產品代碼等)、拆解檢測、綜合利用和產品流程,實施信息化生產管理,建立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數據庫,提高企業信息化管理和技術水平。

(四) 恩特……

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應當建立職業教育培訓管理制度和員工教育檔案,工程技術人員和生產工人應當定期接受培訓并持有相關證書。

七、工作安全、職業健康和社會責任

(1) 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條件,勞動保護和職業病危害防治,有效控制工作環境中的粉塵和噪聲,達到國家衛生標準,配備相應的安全防護設施、消防器材和安全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并在規定的時限內達到標準。1月8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就《新能源汽車廢動力電池綜合利用行業標準條件》(征求意見稿)和《新能源車廢動力電池全面利用行業標準公告管理暫行辦法》(征求評論稿)公開征求意見。

discovery

規范條件,對企業布局、項目建設、企業規模、設備、技術、資源綜合利用和能源消耗等作出嚴格規定。本規范中的廢舊動力電池包括以下類型:1。動力電池使用后的剩余容量和充放電性能不能保證新能源汽車的正常運行,或者因其他原因拆解后不再使用;2.報廢新能源汽車上的動力電池;3.梯級利用后報廢的動力電池;4.動力電池生產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報廢的動力電池。5.其他需要回收的動力電池。上述廢舊動力電池包括廢舊電池組、電池模塊和單體電池。

在企業規模、設備和技術方面,新建、改建、擴建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的年綜合利用能力應達到適度規模,土地使用程序應合法(租賃合同不低于15年),廠區和工地面積應與企業的綜合利用規模相適應。新建、改建、擴建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應當選擇生產自動化效率高、能耗指標先進、環保標準高、資源綜合利用率高的生產設備設施。具有符合耐腐蝕、牢固、密封、防火、保溫等特點的專用分類收集和儲存設施;配備安全防護工具、剩余能量檢測、排放、機械化或自動拆卸、破碎篩分、冶煉等綜合利用設備;它還擁有有有害氣體、廢水和廢渣處理等環境保護設施,以及必要的安全消防設備。上述設施設備應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規定的要求,禁止使用高能耗、低效率的設施設備。新建、改建、擴大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的企業,應當采用節能、環保、清潔、高效的新技術、新工藝,淘汰能耗高、污染重的技術和工藝。鼓勵綜合利用物理和化學方法,探索生物冶金方法。

此外,根據《規范和條件》公告申請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產業發展規劃的要求;

符合規范條件中相關規定的要求;申請設立企業建設項目、取得土地使用權等程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建設項目管理程序的要求;企業不生產、銷售或使用《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明確淘汰的落后工藝、技術、設備和產品;安全生產條件符合有關標準和規定,依法履行各項安全生產行政許可手續。

以下為通知全文: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年)的通知》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加強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管理,規范行業發展,促進廢舊動力電池資源化、規模化、高價值利用,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水平,組織編制了《新能源汽車廢動力電池綜合利用標準條件(征求意見稿)》和《新能源車廢動力電池行業標準公告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草案)》。我們現在向公眾開放征求意見,歡迎各界提出建議。如有意見或建議,請于2016年1月21日前反饋至工業和信息化部節能與綜合利用司。

聯系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節能與綜合利用司

聯系人:霍靜

電話:010-68205365

傳真:010-68205363

電子郵箱:zyzhly@miit.gov.cn(將#改為@)

2015年1月8日

附件1:《新能源汽車廢動力電池綜合利用行業標準條件(征求意見稿)》

附件2:《新能源汽車廢動力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公告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新能源汽車廢動力電池綜合利用工業規范

(征求意見稿)

一、一般原則

(1) 為加強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行業管理,規范行業和市場秩序,促進新能源汽車廢動力電池綜合使用行業規模化、規范化、專業化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2〕22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產業發展的通知》,

(二) 本規范中的動力電池是指為新能源汽車動力系統提供能量的電池,主要包括鎳金屬氫化物動力電池和鋰離子動力電池。超級電容器等其他新能源汽車的動力電池可參照本規范中的條件實施。

本規范中的廢動力電池包括以下類型:

1.使用后的剩余容量和充放電性能不能保證新能源汽車或因其他原因拆除后不再使用的動力電池的正常運行;

2.報廢新能源汽車上的動力電池;

3.梯級利用后報廢的動力電池;

4.動力電池生產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報廢的動力電池。

5.其他需要回收的動力電池。

上述廢舊動力電池包括廢舊電池組、電池模塊和單體電池。

(3) 本規范條件下的綜合利用是指對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進行多層次、多用途合理利用的過程,主要包括梯級利用、資源回收和原材料能源回收;

綜合回收率是指按照一定的生產程序從廢動力電池中回收的重要元素的重量除以原動機電池中相應元素的重量的百分比。

二、企業布局和項目建設條件

(a) 新建、改建、擴建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地方城鄉建設規劃、生態環境規劃、土地利用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規劃的要求,其結構應具有標準化的設計要求。

(二) 在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劃確定或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自然保護區、生態功能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如居民區、易燃易爆敏感單位等),在法律法規禁止工業企業的地區,不得建設廢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上述地區已投產的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應按照區域規劃要求,采取“依法搬遷、轉產”的方式,在一定時間內逐步退出。

三、 規模、設備和技術

(1) 新建、改擴建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的年綜合利用能力應達到適度規模,土地使用程序應合法(租賃合同不低于15年),廠區和工地面積應與企業綜合利用規模相適應。

(2) 新建、改建、擴建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應當選擇生產自動化效率高、能耗指標先進、環保標準高、資源綜合利用率高的生產設備設施。具有符合耐腐蝕、牢固、密封、防火、保溫等特點的專用分類收集和儲存設施;配備安全防護工具、剩余能量檢測、排放、機械化或自動拆卸、破碎篩分、冶煉等綜合利用設備;

它還擁有有有害氣體、廢水和廢渣處理等環境保護設施,以及必要的安全消防設備。上述設施設備應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規定的要求,禁止使用高能耗、低效率的設施設備。

(3) 新建、改建、擴大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的企業,應當采用節能、環保、清潔、高效的新技術、新工藝,淘汰能耗高、污染重的技術和工藝。鼓勵綜合利用物理和化學方法,探索生物冶金方法。

四是資源綜合利用和能源消耗

(A) 資源綜合利用

企業應根據廢舊動力電池的實際檢測情況和綜合利用技術現狀,按照相關國家和行業標準提高綜合利用水平,參考新能源汽車和動力電池生產企業提供的拆解技術信息,嚴格遵循先梯級利用后循環利用的原則。

1.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應嚴格按照相關國家和行業標準對廢舊動力電池進行拆解、儲存、拆解、測試和回收,并積極參與廢舊動力電池回收標準體系的研究、制定和實施。

2.廢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應根據廢動力電池容量、充放電特性和安全評價的實際情況,綜合判斷是否符合梯級利用的相關要求,對符合UPS電源、移動基站等領域要求的廢舊動力電池進行分類重組,提高綜合利用的經濟效益。

3.新建、改擴建廢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應積極開展正負極材料、隔膜、電解質資源化回收技術、設備和工藝的研發和應用,努力提高廢動力電池中相關元素的回收利用水平。其中,在濕法冶煉條件下,鎳、鈷、錳的綜合回收率應不低于98%;在火法冶金條件下,鎳和稀土的綜合回收率應不低于97%。同時,要采取措施,確保廢舊動力電池中的有色金屬、石墨、塑料、橡膠、隔膜、電解液等零部件和材料得到合理回收和處置,不得擅自丟棄、傾倒、焚燒和掩埋。

(2) 能源消耗

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應加強拆解、儲存、拆解、檢測和回收等環節的能耗控制,努力降低綜合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鼓勵企業采用先進適用的節能技術、工藝和設備。

五、環保要求

(1) 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應當按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相關制度的規定履行環境保護義務,通過ISO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并有健全的環境管理保障體系:

1.廢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貯存設施的建設和管理應根據廢物的風險,符合《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處置場所污染控制標準》和《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的要求。

2.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的運輸過程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盡量保證其電池的結構完整性,采取防火、防水、防爆、絕緣、隔熱等安全措施,并制定應急預案。

3.對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產生的有、有害、易燃易爆殘留物(包括廢物、廢氣、廢水和廢渣)進行妥善管理和無害化處理。沒有相應處置能力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要求,移交具有相關資質的企業集中處置。

4.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應當具備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廢水、廢氣和工業固體廢物環保收集處理設施和設備,并保證其正常使用。鼓勵企業安裝重金屬和廢氣處理在線監測裝置。

5.廢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的污染物排放應符合《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的要求。

6.廢舊動力電池企業噪聲綜合利用應符合《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要求,具體標準按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區域類別執行。

7.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在綜合利用過程中產生的廢物,按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管理,危險廢物按危險廢物管理。

(二)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應當按照《清潔生產促進法》的規定,定期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并通過考核驗收。

(三) 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應當配備專職環境保護管理人員,健全安全環保體系,建立環境保護監測體系,具備突發環境事件或污染事件應急設施和處置預案。

六、 產品質量與職業教育

(1) 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應當設立專門的質量管理部門和專職質量管理人員,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制定崗位操作規程和工作程序,明確人員的崗位職責和工作權利,確保檢驗數據的完整性,并為其配備相應的經驗證合格且符合使用壽命的檢驗和測試設備。

(二)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應制定并執行產品質量不低于國家或行業標準的企業標準,并通過ISO質量管理體系認證。

(三) 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應建立完整的追溯體系,包括但不限于廢舊動力電池來源、主要參數(型號、容量、產品代碼等)、拆解檢測、綜合利用和產品流程,實施信息化生產管理,建立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數據庫,提高企業信息化管理和技術水平。

(四) 恩特……

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應當建立職業教育培訓管理制度和員工教育檔案,工程技術人員和生產工人應當定期接受培訓并持有相關證書。

七、工作安全、職業健康和社會責任

(1) 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條件,勞動保護和職業病危害防治,有效控制工作環境中的粉塵和噪聲,達到國家衛生標準,配備相應的安全防護設施、消防器材和安全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并在規定的時限內達到標準。(二)新建、改建、擴建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安全設施和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同時使用;

企業的安全設施在設計、投產、使用前,應當依法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驗收。

(3) 廢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的工作環境應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和《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的要求。

(四) 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管理制度,建立勞動者安全生產和勞動健康培訓制度,建立安全生產和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制度,并鼓勵他們通過ISO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

(5) 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要求,積極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和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確保在規定時限內達標。

(六)綜合利用廢舊動力電池企業的用工制度應當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八、補充規定

(a) 本規范的條件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香港、澳門、省除外)的各類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

(二)本規范條件中涉及的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產業政策有修改的,以修改后的規定為準。

(三)本規范的條件自發布之日起30日起施行,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并根據行業發展和宏觀調控要求及時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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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車廢動力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管理暫行辦法》公告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的規范管理,促進廢舊動力電池的綜合利用健康發展,提高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技術和行業發展水平,根據《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行業標準條件》(以下簡稱《標準條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香港、澳門、省除外)各類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

第三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對符合本規范要求的企業進行動態管理。工業和信息化部委托相關專業機構協助公告管理,企業自愿申請。

第二章申請與驗證

第四條符合《規范》和《條件》公告的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

(二)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產業發展規劃的要求;

(三)符合《標準條件》有關規定的要求;

(四)申請設立企業建設項目、取得土地使用權等程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建設項目管理程序的要求;

(五)企業不生產、銷售和使用《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明確淘汰的落后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

(六)安全生產條件符合有關標準和規定,并依法履行各項安全生產行政許可手續。

第五條符合本辦法第四條所列條件的現有企業,可以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公告申請,如實填寫《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行業標準條件公告申請書》(見附件1,以下簡稱《申請書》)。

企業申請規范公告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1) 申請表中所列企業的所有相關信息;

(2)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項目建設審批、批準或者備案的相關文件復印件;

(四)項目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復印件。

第六條如果同一企業法人在不同地址擁有多個工廠或生產車間,則每個工廠或生產廠房需要單獨填寫《申請表》,并在申請規范審查時同時提交。

第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第四條、第五條的相關要求,核實申請公告企業的相關信息,并提出具體的初審意見,并于每年3月31日和9月30日前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符合《規范》要求的企業申請材料和審計意見。

第三章審查與公告

第八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組織有關專家按照第四條、第五條的有關要求,對各地提交的企業材料和審計意見進行審核,確定符合《規范》要求的企業名單。同一企業法人擁有的位于不同地址的多個工廠或車間必須符合第四條和第五條的相關要求,才能將該企業列入符合本規范要求的企業名單。

第九條經審查符合《規范》和《條件》要求的企業,應當在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上予以公示。對公示期內有異議的企業,工業和信息化部將組織對相關情況進行進一步核查,對無異議的企業由工業和信息化部予以公告。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條進入公告名單的企業應當嚴格按照《規范條件》的要求組織生產經營活動,并應在每年第一季度末前通過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新能源汽車廢動力電池綜合利用規范條件執行情況及企業發展年度報告》(見附件2,以下簡稱年度報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專業機構應當會同省級有關部門,督促企業加快技術改造,規范各項管理,對列入公告名單的地方企業進行不定期監督檢查,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將監督檢查結果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條充分發揮輿論監督作用,鼓勵社會各界對企業標準化進行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申請公告的企業或者被公告的企業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可以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投訴或舉報。

第十二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委托相關專業機構加強對行業發展的分析研究,組織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節能減排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行業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企業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或未整改的企業,報工業和信息化部撤銷公告:

(a) 不能符合《標準條件》的要求;(2) 未按規定提交年度報告的;

(三)提交的有關材料有虛假記載的;

(4) 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

(五)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的;

(六)發生重大安全生產和環境污染事故,或者重大環境違法行為;

(七)有其他嚴重違法行為的。

因前款規定被撤銷公告的企業,經整改合格2年后,方可重新申請規范性公告。

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通過當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前通知企業,聽取企業的陳述和申辯。

第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應當符合《標準條件》的要求;對現有不符合本規范要求的企業,根據產業轉型升級的要求,在國家產業政策的指導下,通過并購、技術改造等方式,盡快達到本規范的相關要求。國家有關行政部門根據《標準條件》對企業進行投資管理、土地供應、信貸融資、安全許可、生產許可等。

第十五條國家有關行政部門可根據《標準條件》制定相應的配套監管措施,公告所列企業名單將作為相關政策支持的參考。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本辦法第十七條自公布之日起30日起施行。(二)新建、改建、擴建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安全設施和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同時使用;

企業的安全設施在設計、投產、使用前,應當依法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驗收。

(3) 廢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的工作環境應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和《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的要求。

(四) 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管理制度,建立勞動者安全生產和勞動健康培訓制度,建立安全生產和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制度,并鼓勵他們通過ISO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

(5) 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要求,積極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和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確保在規定時限內達標。

(六)綜合利用廢舊動力電池企業的用工制度應當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八、補充規定

(a) 本規范的條件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香港、澳門、省除外)的各類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

(二)本規范條件中涉及的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產業政策有修改的,以修改后的規定為準。

(三)本規范的條件自發布之日起30日起施行,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并根據行業發展和宏觀調控要求及時修訂。

[第頁]

《新能源汽車廢動力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管理暫行辦法》公告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的規范管理,促進廢舊動力電池的綜合利用健康發展,提高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技術和行業發展水平,根據《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行業標準條件》(以下簡稱《標準條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香港、澳門、省除外)各類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

第三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對符合本規范要求的企業進行動態管理。工業和信息化部委托相關專業機構協助公告管理,企業自愿申請。

第二章申請與驗證

第四條符合《規范》和《條件》公告的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

(二)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產業發展規劃的要求;

(三)符合《標準條件》有關規定的要求;

(四)申請設立企業建設項目、取得土地使用權等程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建設項目管理程序的要求;

(五)企業不生產、銷售和使用《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明確淘汰的落后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

(六)安全生產條件符合有關標準和規定,并依法履行各項安全生產行政許可手續。

第五條符合本辦法第四條所列條件的現有企業,可以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公告申請,如實填寫《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行業標準條件公告申請書》(見附件1,以下簡稱《申請書》)。

企業申請規范公告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1) 申請表中所列企業的所有相關信息;

(2)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項目建設審批、批準或者備案的相關文件復印件;

(四)項目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復印件。

第六條如果同一企業法人在不同地址擁有多個工廠或生產車間,則每個工廠或生產廠房需要單獨填寫《申請表》,并在申請規范審查時同時提交。

第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第四條、第五條的相關要求,核實申請公告企業的相關信息,并提出具體的初審意見,并于每年3月31日和9月30日前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符合《規范》要求的企業申請材料和審計意見。

第三章審查與公告

第八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組織有關專家按照第四條、第五條的有關要求,對各地提交的企業材料和審計意見進行審核,確定符合《規范》要求的企業名單。同一企業法人擁有的位于不同地址的多個工廠或車間必須符合第四條和第五條的相關要求,才能將該企業列入符合本規范要求的企業名單。

第九條經審查符合《規范》和《條件》要求的企業,應當在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上予以公示。對公示期內有異議的企業,工業和信息化部將組織對相關情況進行進一步核查,對無異議的企業由工業和信息化部予以公告。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條進入公告名單的企業應當嚴格按照《規范條件》的要求組織生產經營活動,并應在每年第一季度末前通過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新能源汽車廢動力電池綜合利用規范條件執行情況及企業發展年度報告》(見附件2,以下簡稱年度報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專業機構應當會同省級有關部門,督促企業加快技術改造,規范各項管理,對列入公告名單的地方企業進行不定期監督檢查,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將監督檢查結果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條充分發揮輿論監督作用,鼓勵社會各界對企業標準化進行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申請公告的企業或者被公告的企業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可以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投訴或舉報。

第十二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委托相關專業機構加強對行業發展的分析研究,組織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節能減排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行業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企業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或未整改的企業,報工業和信息化部撤銷公告:

(a) 不能符合《標準條件》的要求;(2) 未按規定提交年度報告的;

(三)提交的有關材料有虛假記載的;

(4) 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

(五)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的;

(六)發生重大安全生產和環境污染事故,或者重大環境違法行為;

(七)有其他嚴重違法行為的。

因前款規定被撤銷公告的企業,經整改合格2年后,方可重新申請規范性公告。

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通過當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前通知企業,聽取企業的陳述和申辯。

第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應當符合《標準條件》的要求;對現有不符合本規范要求的企業,根據產業轉型升級的要求,在國家產業政策的指導下,通過并購、技術改造等方式,盡快達到本規范的相關要求。國家有關行政部門根據《標準條件》對企業進行投資管理、土地供應、信貸融資、安全許可、生產許可等。

第十五條國家有關行政部門可根據《標準條件》制定相應的配套監管措施,公告所列企業名單將作為相關政策支持的參考。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本辦法第十七條自公布之日起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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