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公布了《鋰離子電池行業標準公告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其中指出,為促進鋰離子電池產業健康有序發展,制定本辦法,引導行業加快轉型升級,落實《鋰離子電池行業標準和條件》。
申請公告的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相關發展規劃;符合《鋰離子電池行業標準條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無重大違法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公告企業應當及時申請變更,并經省級工業主管部門核實后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告:企業名稱變更、企業合并、分立或兼并重組、企業產能和生產線發生重大變化,企業搬遷到新的地點,以及其他重大變化。
經公告,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工業廳責令限期改正:1。它不能維持標準條件的要求;2.報告材料存在欺詐行為;(三)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四)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環境污染事故;5、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
整改不合格,或發生重大質量事故停產一年以上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撤銷其公告資格。工業和信息化部擬撤銷企業公告資格的,應當提前告知相關企業,聽取企業的陳述和論證,并視情況組織專家論證。被撤銷公告資格的企業,經整改合格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請公告。
以下是征求意見稿的全文:
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公告管理暫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鋰離子電池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引導行業加快轉型升級,落實《鋰離子電池產業標準條件》(以下簡稱《標準條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工業主管部門)負責驗收,審核和提交本地區鋰離子電池行業企業的申請材料,并對標準條件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國家鋰離子電池行業標準公告的管理,組織企業申報材料的審核、抽查、公示和公告,公布鋰離子電池產業標準公告清單,實施動態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各類鋰離子電池生產企業,主要包括正極材料、負極材料、隔膜、電解質(含電解質)、單體電池和電池組生產企業。
第二章申請與審查
第四條申請公告的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
(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相關發展規劃的;
(3) 符合《鋰離子電池行業標準和條件》;
(4)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無重大違法行為。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所列條件的企業可以主動向所在地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提交公告申請,填寫《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公告申請書》(內容見附件),并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鋰離子電池行業管理系統(www.ldchy.cn)在線申報。
申請企業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申請材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1) 申請公布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
(2)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項目備案或者批準文件;
(四)項目用地權證或者土地使用批準文件;
(五)項目環境評價批準文件、環境保護竣工驗收文件;
(六)高新技術企業資質或者省級以上研發中心、技術中心的證明文件,以及相關發明專利;
(七)上一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審計報告;
(八)第三方機構的產品檢測報告(最近一年內);
(九)質量管理體系相關文件;
(10) 環境管理體系的相關證明文件;
(十一)安全生產、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等文件;
(12) 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上述材料各提供一份,材料(2)至(12)提供一份經企業蓋章確認的復印件。
第七條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的,由省工業主管部門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全部內容。
省級工業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后20個工作日內,將審核合格的申請材料作為正式文件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電子信息司)。
第八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自收到企業申請材料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行業組織和專家采取材料評審、抽查等方式完成評審。符合標準條件的企業名單在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上公示;企業經公示無異議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以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告。
第九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在驗收過程中可以對申請企業的相關信息進行現場檢查,檢查應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申請企業應當配合檢查。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條進入公告名單的鋰離子電池企業(以下簡稱公告企業)應當嚴格按照《規范》要求組織生產經營活動,并按照《規范”要求開展自查。每年3月31日前,通過工信部鋰離子電池行業管理系統報送上一年度自查報告,同時向工信部報送紙質材料一份。
自查報告是監督檢查被公布企業執行《標準條件》的重要依據,包括以下主要內容:企業生產經營、產品進出口情況;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節能降耗、環境保護等體系的建設和運行;
法定代表人、股權或資本、主要產品品種和生產能力的變化。
第十一條被公告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申請變更,并經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核實后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告:企業名稱發生變化,企業合并、分立或合并,企業生產線發生重大變化,企業搬遷到一個新的地點,以及其他重大變化。
第十二條省級行業監督檢驗主管部門對企業保持標準條件。每年4月30日前將去年的監管結果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三條歡迎和鼓勵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正在申請監管公告或已被公告的鋰離子電池企業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或《條例》有關要求的,可以向各級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被公布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工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a) 不能維持“標準條件”的要求;
(二)報告信息存在欺詐行為的;
(3) 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
(四)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
(五)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的。
整改不合格,或發生重大質量事故停產一年以上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撤銷其公告資格。工業和信息化部擬撤銷企業公告資格的,應當提前告知相關企業,聽取企業的陳述和論證,并視情況組織專家論證。
被撤銷公告資格的企業,經整改合格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請公告。
第十五條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對公布企業的產品進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企業將被通報并責令整改;一年內連續兩次抽查不合格企業,視為不符合《標準條件》要求。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15年12月起施行,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11月3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公布了《鋰離子電池行業標準公告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其中指出,為促進鋰離子電池產業健康有序發展,制定本辦法,引導行業加快轉型升級,落實《鋰離子電池行業標準和條件》。
申請公告的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相關發展規劃;符合《鋰離子電池行業標準條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無重大違法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公告企業應當及時申請變更,并經省級工業主管部門核實后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告:企業名稱變更、企業合并、分立或兼并重組、企業產能和生產線發生重大變化,企業搬遷到新的地點,以及其他重大變化。
經公告,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工業廳責令限期改正:1。它不能維持標準條件的要求;2.報告材料存在欺詐行為;(三)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四)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環境污染事故;
5、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
整改不合格,或發生重大質量事故停產一年以上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撤銷其公告資格。工業和信息化部擬撤銷企業公告資格的,應當提前告知相關企業,聽取企業的陳述和論證,并視情況組織專家論證。被撤銷公告資格的企業,經整改合格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請公告。
以下是征求意見稿的全文:
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公告管理暫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鋰離子電池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引導行業加快轉型升級,落實《鋰離子電池產業標準條件》(以下簡稱《標準條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工業主管部門)負責驗收,審核和提交本地區鋰離子電池行業企業的申請材料,并對標準條件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國家鋰離子電池行業標準公告的管理,組織企業申報材料的審核、抽查、公示和公告,公布鋰離子電池產業標準公告清單,實施動態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各類鋰離子電池生產企業,主要包括正極材料、負極材料、隔膜、電解質(含電解質)、單體電池和電池組生產企業。
第二章申請與審查
第四條申請公告的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
(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相關發展規劃的;
(3) 符合《鋰離子電池行業標準和條件》;
(4)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無重大違法行為。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所列條件的企業可以主動向所在地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提交公告申請,填寫《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公告申請書》(內容見附件),并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鋰離子電池行業管理系統(www.ldchy.cn)在線申報。
申請企業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申請材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1) 申請公布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
(2)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項目備案或者批準文件;
(四)項目用地權證或者土地使用批準文件;
(五)項目環境評價批準文件、環境保護竣工驗收文件;
(六)高新技術企業資質或者省級以上研發中心、技術中心的證明文件,以及相關發明專利;
(七)上一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審計報告;
(八)第三方機構的產品檢測報告(最近一年內);
(九)質量管理體系相關文件;
(10) 環境管理體系的相關證明文件;
(十一)安全生產、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等文件;
(12) 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上述材料各提供一份,材料(2)至(12)提供一份經企業蓋章確認的復印件。
第七條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的,由省工業主管部門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全部內容。
省級工業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后20個工作日內,將審核合格的申請材料作為正式文件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電子信息司)。
第八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自收到企業申請材料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行業組織和專家采取材料評審、抽查等方式完成評審。符合標準條件的企業名單在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上公示;企業經公示無異議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以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告。
第九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在驗收過程中可以對申請企業的相關信息進行現場檢查,檢查應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申請企業應當配合檢查。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條進入公告名單的鋰離子電池企業(以下簡稱公告企業)應當嚴格按照《規范》要求組織生產經營活動,并按照《規范”要求開展自查。每年3月31日前,通過工信部鋰離子電池行業管理系統報送上一年度自查報告,同時向工信部報送紙質材料一份。
自查報告是監督檢查被公布企業執行《標準條件》的重要依據,包括以下主要內容:企業生產經營、產品進出口情況;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節能降耗、環境保護等體系的建設和運行;法定代表人、股權或資本、主要產品品種和生產能力的變化。
第十一條被公告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申請變更,并經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核實后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告:企業名稱發生變化,企業合并、分立或合并,企業生產線發生重大變化,企業搬遷到一個新的地點,以及其他重大變化。
第十二條省級行業監督檢驗主管部門對企業保持標準條件。每年4月30日前將去年的監管結果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三條歡迎和鼓勵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正在申請監管公告或已被公告的鋰離子電池企業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或《條例》有關要求的,可以向各級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被公布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工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a) 不能維持“標準條件”的要求;
(二)報告信息存在欺詐行為的;
(3) 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
(四)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
(五)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的。
整改不合格,或發生重大質量事故停產一年以上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撤銷其公告資格。工業和信息化部擬撤銷企業公告資格的,應當提前告知相關企業,聽取企業的陳述和論證,并視情況組織專家論證。
被撤銷公告資格的企業,經整改合格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請公告。
第十五條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對公布企業的產品進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企業將被通報并責令整改;一年內連續兩次抽查不合格企業,視為不符合《標準條件》要求。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15年12月起施行,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標簽:發現
1、李克強最新批示加快發展新能源汽車全國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推進工作座談會22日在京召開。中共中央局常委、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作出重要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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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1/1 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