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很快發布電動汽車動力電池回收技術政策。9月11日,兩部委啟動了這項政策的磋商程序,計劃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實施這項政策。
根據兩部委發布的《電動汽車動力電池回收技術政策(2015年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動力電池回收實行生產者責任延伸制,電動汽車制造商(包括進口商,下同)應承擔回收廢舊電動汽車動力電池的主要責任。動力電池生產企業應當承擔回收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售后服務體系外廢舊動力電池的主體責任,梯級電池生產企業(以下簡稱“梯級利用企業”)應當承擔回收梯級利用電池的主體責任,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應當負責回收報廢汽車上的動力電池。這意味著,回收大多數電動汽車的動力電池的責任在于電動汽車制造商。
為履行回收責任,意見稿要求電動汽車和動力電池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廢舊動力電池回收網絡,并在具有售后服務網點的地級行政區內至少指定一個服務網點(或委托其他有回收條件的機構)收集廢舊動力電池。鼓勵一批企業通過委托或與回收企業、回收企業合作,建立和共享廢舊動力電池回收網絡,以降低回收成本,提高回收網絡的運營效率。電動汽車和動力電池生產企業應當向社會公布其廢舊動力電池回收網點的地址和聯系方式,并及時更新。
此外,為了監測汽車公司和動力電池制造商的回收實施情況,征求意見稿還提出,國家應推動建立動力電池產品的統一編碼體系。動力電池制造商應對所有生產(或進口)的動力電池產品進行編碼,并建立可追溯系統,以跟蹤動力電池的流向。代碼應與電池產品和整車具有唯一的對應關系,并應在動力電池產品的顯著位置標記代碼,且牢固性高。汽車公司和動力電池也被要求報告回收情況。電動汽車和動力電池制造商負責統計本企業回收(或委托回收)的廢舊動力電池的類型、類型(電池組、電池模塊或單體電池)、數量、重量、去向等信息,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告上一年度的相關信息。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負責統計其拆解的報廢動力電池的種類、數量、重量、去向等信息,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商務主管部門報告上一年度的相關信息。這兩個部委的數據可以相互印證。
回收電動汽車的動力電池有很大的市場。
由于市場普遍預測電動汽車將有很大發展,動力電池回收有很大市場,許多企業計劃進入動力電池回收市場。征求意見稿還規定了準入條件。
從事廢舊動力電池回收業務的企業(以下簡稱回收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 電動汽車制造商指定(或授權)的電動汽車售后服務提供商;
(2) 由動力電池制造商或從事動力電池交換(或租賃)的運營商指定(或授權)的電池銷售商;
(三)梯級利用企業或者其指定(或授權)的機構;
(四)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具備開展動力電池回收業務所需的相應技術、設備和人員等條件;
(5) 符合相關技術要求的動力電池回收企業(以下簡稱“回收企業”);
(6) 其他符合條件的企業。
征求意見稿還對動力電池的拆解、運輸、再利用和冶煉提出了一系列技術要求。在如何促進循環利用方面,意見稿提出了制度設計、激勵措施和技術研發等措施。特別是在資金方面,意見稿表示,國家在現有資金渠道內,對梯級利用企業和回收利用企業的技術研發和設備進口給予支持,鼓勵企業不斷提高技術水平,節約資源,保護環境。
公告如下:
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司、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司關于就《電動汽車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技術政策(2015年版)》(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落實《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引導電動汽車動力電池有序回收利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研究制定了《電動汽車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技術政策(2015年版)》。現已向公眾開放征求意見。
公眾咨詢時間為2015年9月11日至9月24日。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登錄國家發展改革委主頁“征求意見”欄目(http://www.ndrc.gov.cn)或環保處站,并進入“電動汽車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技術政策(2015年版)公開征求意見”欄目,對草案提出意見和建議。或通過電子郵件或信函將意見發送至國家發展改革委(環保司)和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司)。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發送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月壇南街38號,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環境保護廳(循環經濟處),郵編:100824,電子郵箱:xhjjc@ndrc.gov.cn;
北京市西城區長安西街13號,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司(汽車司),郵編:100084,電子郵箱:chencm@miit.gov.cn.
附件:
電動汽車動力電池回收技術政策(2015年版)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制定依據]為引導電動汽車動力電池有序回收利用,保障人身安全,防治環境污染,促進資源再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關于印發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的通知》(國發〔2012〕22號)、。
第二條[制定目的]本技術政策是一份指導性文件,旨在指導相關企業合理開展電動汽車動力電池的生產和回收,建立上下游企業聯動的動力電池回收體系。
第三條[適用范圍]本技術政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動力電池的設計和生產以及廢舊動力電池的回收、利用和最終處置。
本技術政策中提到的廢舊動力電池包括:
(1) 剩余容量和充放電財產不能保證電動汽車正常運行或因其他原因拆卸后不再使用的動力蓄電池;
(2) 報廢電動汽車上的動力蓄電池;
(3) 梯級利用后報廢的動力蓄電池;
(四)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報廢的動力電池;
(五)其他需要回收的動力電池。
上述廢舊動力電池包括廢舊電池組、電池模塊和單體電池。
第四條[一般要求]動力電池的回收應在技術可行、經濟合理、安全有保障、有利于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前提下進行,并遵循減少資源消耗和廢物產生的原則。
第五條[責任主體]實施生產者責任延伸制,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包括進口商,下同)應當承擔回收電動汽車廢舊動力電池的主要責任,動力電池生產企業(包括進口商,下同)應承擔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售后服務體系外廢舊動力電池回收的主要責任,梯級電池生產企業應承擔廢舊電池回收的主體責任。
第六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商務部、質量監督總局,檢驗檢疫等相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制定與本技術政策相關的管理政策和技術標準,加強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動力電池的設計與生產
第七條[綠色設計]電動汽車的設計應遵循動力電池易于拆卸的原則,以確保動力電池能夠安全環保地從整車上拆卸下來。
動力蓄電池的設計應符合《汽車禁用物質》(GB/T 30512)的要求,采用無無害的設計,并盡量使用可回收材料。國家鼓勵蓄電池結構設計標準化,提高通用性,促進梯級利用。
第八條[拆解信息]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應當提供其銷售的電動汽車動力電池的拆解技術信息,動力電池生產企業應當為其銷售的動力電池提供拆解技術信息。
第九條國家推動建立統一的動力電池產品編碼體系。動力電池制造商應對所有生產(或進口)的動力電池產品進行編碼,并建立可追溯系統,以跟蹤動力電池的流向。代碼應與電池產品和整車具有唯一的對應關系,并應在動力電池產品的顯著位置標記代碼,且牢固性高。
第三章廢舊動力電池的回收
第十條生產電動汽車和動力電池的企業(包括進口商,下同)應當建立廢舊動力電池回收網絡,并在地級行政區內至少指定一個有售后服務網點的服務網點(或委托其他有回收條件的機構)負責廢舊動力電池的回收。鼓勵一批企業通過委托或與回收企業、回收企業合作,建立和共享廢舊動力電池回收網絡,以降低回收成本,提高回收網絡的運營效率。
電動汽車和動力電池生產企業應當向社會公布其廢舊動力電池回收網點的地址和聯系方式,并及時更新。
第十一條[回收信息的統計和報告]電動汽車和動力電池生產企業負責統計本企業回收(或委托回收)的廢舊動力電池的種類、類型(電池組、電池組件或單體電池)、數量、重量、去向等信息,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告上一年度的相關信息。
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負責統計其拆解的報廢動力電池的種類、數量、重量、去向等信息,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商務主管部門報告上一年度的相關信息……
耳朵
第十二條從事廢舊動力電池回收利用的企業(以下簡稱回收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 電動汽車制造商指定(或授權)的電動汽車售后服務提供商;
(二)動力電池制造商指定(或授權)的電池銷售商,或
從事動力電池交換(或租賃)的經營者;
(三)梯級利用企業或者其指定(或授權)的機構;
(4) 具備動力電池回收業務所需的技術、設備和人員。
符合要求的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
(5) 符合相關技術要求的動力電池回收企業(以下簡稱“回收企業”);
(6) 其他符合條件的企業。
第十三條電動汽車用戶更換動力電池時,應當到符合本政策第十二條規定的回收企業拆除動力電池,并將廢舊動力電池出售給回收企業。
電動汽車租賃公司、公交公司、出租車公司等集團用戶可以按照相關要求回收本企業產生的廢舊動力電池,并及時將廢舊動力電池出售給回收企業。
回收企業應當將廢舊動力電池出售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要求的梯級利用企業或者回收企業。
第十四條回收企業從電動汽車上拆解動力電池時,應當遵循安全、完整的原則,嚴格按照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提供的拆解技術資料進行合理拆解。
第十五條[儲存要求]廢舊動力電池應當存放在特殊場所,符合法律法規和當地消防、環保、安全部門有關規定的要求,并設置警示標志,存放在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外,爆炸物和其他危險物品以及高壓輸電線路的保護區。
廢舊動力電池的存放應避免高溫,并確保通風良好。正極和負極觸點應絕緣,堆疊高度不應超過2米。不同材料類型的廢舊動力電池應單獨存放。
第十六條[運輸要求]廢舊動力電池的運輸應符合國家有關電池包裝和運輸的法規和標準的要求,采取適當的包裝方法,盡量保證其結構完整性,并采取防火、防水、防爆、絕緣等安全防護措施,隔熱和防腐,并制定應急計劃。有電解液泄漏、診斷后有充電經驗、電壓或電阻超出正常范圍和濫用測試的電池應在運輸前放電,未經充分放電處理的電池應作為危險品運輸。
第十七條[放電要求]廢舊動力電池可以通過物理和化學方法進行放電。外殼完整的動力蓄電池應采用物理放電,物理放電應采用專業的放電器或自動放電系統,散熱環境應采取隔熱、導熱或熱轉換措施。對于損壞嚴重且無法與放電器連接的廢舊動力電池,應進行化學放電。化學品排放時,廢動力電池應通過起重設備運輸到排放液中,排放液應收集并移交給相關環保處理企業進行處理。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很快發布電動汽車動力電池回收技術政策。9月11日,兩部委啟動了這項政策的磋商程序,計劃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實施這項政策。
根據兩部委發布的《電動汽車動力電池回收技術政策(2015年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動力電池回收實行生產者責任延伸制,電動汽車制造商(包括進口商,下同)應承擔回收廢舊電動汽車動力電池的主要責任。動力電池生產企業應當承擔回收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售后服務體系外廢舊動力電池的主體責任,梯級電池生產企業(以下簡稱“梯級利用企業”)應當承擔回收梯級利用電池的主體責任,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應當負責回收報廢汽車上的動力電池。這意味著,回收大多數電動汽車的動力電池的責任在于電動汽車制造商。
為了履行回收責任,意見稿要求電動汽車和動力電池制造商……
企業應當建立廢舊動力電池回收網絡,并在地級行政區域內至少指定一個有售后服務網點的服務網點(或委托其他有回收條件的機構)收集廢舊動力電池。鼓勵一批企業通過委托或與回收企業、回收企業合作,建立和共享廢舊動力電池回收網絡,以降低回收成本,提高回收網絡的運營效率。電動汽車和動力電池生產企業應當向社會公布其廢舊動力電池回收網點的地址和聯系方式,并及時更新。
此外,為了監測汽車公司和動力電池制造商的回收實施情況,征求意見稿還提出,國家應推動建立動力電池產品的統一編碼體系。動力電池制造商應對所有生產(或進口)的動力電池產品進行編碼,并建立可追溯系統,以跟蹤動力電池的流向。代碼應與電池產品和整車具有唯一的對應關系,并應在動力電池產品的顯著位置標記代碼,且牢固性高。汽車公司和動力電池也被要求報告回收情況。電動汽車和動力電池制造商負責統計本企業回收(或委托回收)的廢舊動力電池的類型、類型(電池組、電池模塊或單體電池)、數量、重量、去向等信息,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告上一年度的相關信息。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負責統計其拆解的報廢動力電池的種類、數量、重量、去向等信息,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商務主管部門報告上一年度的相關信息。這兩個部委的數據可以相互印證。
回收電動汽車的動力電池有很大的市場。
由于市場普遍預測電動汽車將有很大發展,動力電池回收有很大市場,許多企業計劃進入動力電池回收市場。征求意見稿還規定了準入條件。
從事廢舊動力電池回收業務的企業(以下簡稱回收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 電動汽車制造商指定(或授權)的電動汽車售后服務提供商;
(2) 由動力電池制造商或從事動力電池交換(或租賃)的運營商指定(或授權)的電池銷售商;
(三)梯級利用企業或者其指定(或授權)的機構;
(四)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具備開展動力電池回收業務所需的相應技術、設備和人員等條件;
(5) 符合相關技術要求的動力電池回收企業(以下簡稱“回收企業”);
(6) 其他符合條件的企業。
征求意見稿還對動力電池的拆解、運輸、再利用和冶煉提出了一系列技術要求。在如何促進循環利用方面,意見稿提出了制度設計、激勵措施和技術研發等措施。特別是在資金方面,意見稿表示,國家在現有資金渠道內,對梯級利用企業和回收利用企業的技術研發和設備進口給予支持,鼓勵企業不斷提高技術水平,節約資源,保護環境。
公告如下:
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司、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司關于就《電動汽車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技術政策(2015年版)》(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落實《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引導電動汽車動力電池有序回收利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研究制定了《電動汽車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技術政策(2015年版)》。現已向公眾開放征求意見。
公眾咨詢時間為2015年9月11日至9月24日。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登錄國家發展改革委主頁“征求意見”欄目(http://www.ndrc.gov.cn)或環保處站,并進入“電動汽車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技術政策(2015年版)公開征求意見”欄目,對草案提出意見和建議。或通過電子郵件或信函將意見發送至國家發展改革委(環保司)和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司)。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發送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月壇南街38號,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環境保護廳(循環經濟處),郵編:100824,電子郵箱:xhjjc@ndrc.gov.cn;
北京市西城區長安西街13號,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司(汽車司),郵編:100084,電子郵箱:chencm@miit.gov.cn.
附件:
電動汽車動力電池回收技術政策(2015年版)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制定依據]為引導電動汽車動力電池有序回收利用,保障人身安全,防治環境污染,促進資源再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關于印發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的通知》(國發〔2012〕22號)、。
第二條[制定目的]本技術政策是一份指導性文件,旨在指導相關企業合理開展電動汽車動力電池的生產和回收,建立上下游企業聯動的動力電池回收體系。
第三條[適用范圍]本技術政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動力電池的設計和生產以及廢舊動力電池的回收、利用和最終處置。
本技術政策中提到的廢舊動力電池包括:
(1) 剩余容量和充放電財產不能保證電動汽車正常運行或因其他原因拆卸后不再使用的動力蓄電池;
(2) 報廢電動汽車上的動力蓄電池;
(3) 梯級利用后報廢的動力蓄電池;
(四)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報廢的動力電池;
(五)其他需要回收的動力電池。
上述廢舊動力電池包括廢舊電池組、電池模塊和單體電池。
第四條[一般要求]動力電池的回收應在技術可行、經濟合理、安全有保障、有利于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前提下進行,并遵循減少資源消耗和廢物產生的原則。
第五條[責任主體]實施生產者責任延伸制,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包括進口商,下同)應當承擔回收電動汽車廢舊動力電池的主要責任,動力電池生產企業(包括進口商,下同)應承擔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售后服務體系外廢舊動力電池回收的主要責任,梯級電池生產企業應承擔廢舊電池回收的主體責任。
第六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商務部、質量監督總局,檢驗檢疫等相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制定與本技術政策相關的管理政策和技術標準,加強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動力電池的設計與生產
第七條[綠色設計]電動汽車的設計應遵循動力電池易于拆卸的原則,以確保動力電池能夠安全環保地從整車上拆卸下來。
動力蓄電池的設計應符合《汽車禁用物質》(GB/T 30512)的要求,采用無無害的設計,并盡量使用可回收材料。國家鼓勵蓄電池結構設計標準化,提高通用性,促進梯級利用。
第八條[拆解信息]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應當提供其銷售的電動汽車動力電池的拆解技術信息,動力電池生產企業應當為其銷售的動力電池提供拆解技術信息。
第九條國家推動建立統一的動力電池產品編碼體系。動力電池制造商應對所有生產(或進口)的動力電池產品進行編碼,并建立可追溯系統,以跟蹤動力電池的流向。代碼應與電池產品和整車具有唯一的對應關系,并應在動力電池產品的顯著位置標記代碼,且牢固性高。
第三章廢舊動力電池的回收
第十條生產電動汽車和動力電池的企業(包括進口商,下同)應當建立廢舊動力電池回收網絡,并在地級行政區內至少指定一個有售后服務網點的服務網點(或委托其他有回收條件的機構)負責廢舊動力電池的回收。鼓勵一批企業通過委托或與回收企業、回收企業合作,建立和共享廢舊動力電池回收網絡,以降低回收成本,提高回收網絡的運營效率。
電動汽車和動力電池生產企業應當向社會公布其廢舊動力電池回收網點的地址和聯系方式,并及時更新。
第十一條[回收信息的統計和報告]電動汽車和動力電池生產企業負責統計本企業回收(或委托回收)的廢舊動力電池的種類、類型(電池組、電池組件或單體電池)、數量、重量、去向等信息,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告上一年度的相關信息。
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負責統計其拆解的報廢動力電池的種類、數量、重量、去向等信息,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商務主管部門報告上一年度的相關信息……
耳朵
第十二條從事廢舊動力電池回收利用的企業(以下簡稱回收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 電動汽車制造商指定(或授權)的電動汽車售后服務提供商;
(二)動力電池制造商指定(或授權)的電池銷售商,或
從事動力電池交換(或租賃)的經營者;
(三)梯級利用企業或者其指定(或授權)的機構;
(4) 具備動力電池回收業務所需的技術、設備和人員。
符合要求的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
(5) 符合相關技術要求的動力電池回收企業(以下簡稱“回收企業”);
(6) 其他符合條件的企業。
第十三條電動汽車用戶更換動力電池時,應當到符合本政策第十二條規定的回收企業拆除動力電池,并將廢舊動力電池出售給回收企業。
電動汽車租賃公司、公交公司、出租車公司等集團用戶可以按照相關要求回收本企業產生的廢舊動力電池,并及時將廢舊動力電池出售給回收企業。
回收企業應當將廢舊動力電池出售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要求的梯級利用企業或者回收企業。
第十四條回收企業從電動汽車上拆解動力電池時,應當遵循安全、完整的原則,嚴格按照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提供的拆解技術資料進行合理拆解。
第十五條[儲存要求]廢舊動力電池應當存放在特殊場所,符合法律法規和當地消防、環保、安全部門有關規定的要求,并設置警示標志,存放在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外,爆炸物和其他危險物品以及高壓輸電線路的保護區。
廢舊動力電池的存放應避免高溫,并確保通風良好。正極和負極觸點應絕緣,堆疊高度不應超過2米。不同材料類型的廢舊動力電池應單獨存放。
第十六條[運輸要求]廢舊動力電池的運輸應符合國家有關電池包裝和運輸的法規和標準的要求,采取適當的包裝方法,盡量保證其結構完整性,并采取防火、防水、防爆、絕緣等安全防護措施,隔熱和防腐,并制定應急計劃。有電解液泄漏、診斷后有充電經驗、電壓或電阻超出正常范圍和濫用測試的電池應在運輸前放電,未經充分放電處理的電池應作為危險品運輸。
第十七條[放電要求]廢舊動力電池可以通過物理和化學方法進行放電。外殼完整的動力蓄電池應采用物理放電,物理放電應采用專業的放電器或自動放電系統,散熱環境應采取隔熱、導熱或熱轉換措施。對于損壞嚴重且無法與放電器連接的廢舊動力電池,應進行化學放電。化學品排放時,廢動力電池應通過起重設備運輸到排放液中,排放液應收集并移交給相關環保處理企業進行處理。第四章廢舊動力電池的利用
第十八條[利用原則]廢舊動力電池的利用應當遵循先梯級利用后循環利用的原則,提高資源利用率。
第十九條國家支持具有相應技術條件的動力電池生產企業或者回收企業對廢舊動力電池進行梯級利用。梯級利用企業應當根據廢舊動力電池的容量、充放電特性、使用安全等實際情況,判斷是否可以進行梯級利用,并進行必要的檢測、分類、,對符合梯級利用條件的廢舊動力電池進行拆解、重組,貼上自己的商標,表明該電池產品為梯級利用電池,并按照第九條的要求對產品進行編碼,建立追溯體系。
第二十條對判定為不能梯級利用的廢舊動力電池,應當按照有關要求進行回收利用,并回收有價值的資源。回收的操作過程一般可以按照拆解、熱解、破碎分選、熔煉等步驟進行。
第二十一條[拆解要求]廢舊動力電池的拆解應當在配備安全防護設備的專用拆解場地進行……
以及由專業人員使用自動拆卸設備、專用起重工具和絕緣工具。拆卸過程中應配備具有電工資格的人員進行操作。廢棄動力電池應在拆解后排放,具體要求參照本政策第17條執行。
第二十二條[熱解要求]廢動力電池的熱解過程應在封閉的反應系統中進行,并配備噴霧吸附系統。廢舊動力電池不得在露天焚燒。
第二十三條廢舊動力電池的破碎和分選過程應在封閉結構中進行,破碎和分選系統應分級,以便外殼、集電器以及陽極和陰極材料能夠在分選系統中獨立回收。不允許手動或露天粉碎廢舊動力電池。
第二十四條[冶煉要求]廢舊動力電池的冶煉應當符合國家再生金屬標準和有色金屬冶煉企業安全生產標準等相關要求。鼓勵采用濕法冶煉技術處理廢舊鋰離子動力電池。濕法冶煉過程中,應安裝廢水在線監測系統,確保廢水達標排放,鎳、鈷、錳的綜合回收率不低于98%;
鼓勵使用火法冶金技術回收廢舊金屬鎳氫動力電池。火法冶金系統應配備廢氣在線監測系統,確保廢氣達標排放,鎳和稀土的綜合回收率不低于百分之九十七。
第二十五條[信息記錄]梯級利用企業和回收企業應當準確記錄廢舊動力電池處理產品的來源、處置方式、處置時間和去向,并保存信息不少于五年,供有關部門核查。
第二十六條[企業規章制度]梯級利用回收企業應當制定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的企業規章制度。企業的質量和環境管理體系應符合“ISO9000國際質量體系認證”和“ISO14000環境體系認證”。
第五章推廣措施
第二十七條[制度設計]為確保廢舊動力電池有序回收利用,電動汽車和動力電池生產企業在銷售動力電池時,可以采取收取保證金、以舊換新等措施,提高消費者退回廢舊動力電池的積極性。國家探索將廢舊動力電池納入“廢舊電器電子產品回收基金”收集范圍的可行性。
第二十八條[激勵措施]國家在現有資金渠道內,對梯級利用企業和回收利用企業在技術研發、設備進口等方面給予支持,鼓勵企業不斷提高技術水平,節約資源,保護環境。
第二十九條[技術研發]國家支持動力電池回收利用相關技術和設備的研發,鼓勵廢舊動力電池回收企業、梯級利用企業和回收企業不斷開發和推廣新技術。
第三十條[國際合作]國家鼓勵電動汽車電池回收利用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支持標準互認,支持建設具有國際先進水平的示范項目。
第三十一條[產品認證]國家支持企業開展動力電池回收過程檢測和認證,及時建立動力電池回收企業質量管理體系和梯級利用產品認證體系。
第三十二條行業協會應當按照技術政策的有關規定,組織企業加強行業自律,推動企業積極開展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活動。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政策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和技術水平及時修訂。
第三十四條本技術政策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商務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技術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錄:術語和定義
動力電池:為電動汽車的動力總成提供能量的電池,由電池組(組)和電池管理系統組成。包括鋰離子動力電池、金屬氫化物鎳動力電池等,不包括鉛酸電池。
電池組(組):由一個或多個電池模塊組成的單個機械組件。
好的。電池模塊:一組連接的單個電池的組合。單電池:構成動力電池的最小單元,通常由正極和負極組成。
電極和電解質。回收:廢舊動力電池的收集、分類、儲存和運輸過程。拆卸:從電動汽車上拆卸動力電池的過程。
儲存:廢舊動力電池的收集、運輸、梯級利用和回收利用。
過程中的儲存行為,包括在回收網點臨時堆放。拆卸:逐步拆卸廢舊動力電池的過程,直到單個電池被拆除……
利用:指廢舊動力電池回收后的再利用,包括梯級利用和循環利用。
級聯利用:將廢舊動力電池(或電池組/電池模塊/其中的單個電池)應用于其他領域的過程,可以在一個級別或多個級別上使用。
回收:通過拆解、破碎、冶煉等方式回收廢舊動力電池的過程,目的是回收有價值的元素。第四章廢舊動力電池的利用
第十八條[利用原則]廢舊動力電池的利用應當遵循先梯級利用后循環利用的原則,提高資源利用率。
第十九條國家支持具有相應技術條件的動力電池生產企業或者回收企業對廢舊動力電池進行梯級利用。梯級利用企業應當根據廢舊動力電池的容量、充放電特性、使用安全等實際情況,判斷是否可以進行梯級利用,并進行必要的檢測、分類、,對符合梯級利用條件的廢舊動力電池進行拆解、重組,貼上自己的商標,表明該電池產品為梯級利用電池,并按照第九條的要求對產品進行編碼,建立追溯體系。
第二十條對判定為不能梯級利用的廢舊動力電池,應當按照有關要求進行回收利用,并回收有價值的資源。回收的操作過程一般可以按照拆解、熱解、破碎分選、熔煉等步驟進行。
第二十一條[拆解要求]廢舊動力電池的拆解應在配備安全防護設備和防護罩的專用拆解場地進行,并由專業人員使用自動拆解設備、專用起重工具和絕緣工具進行。拆卸過程中應配備具有電工資格的人員進行操作。廢棄動力電池應在拆解后排放,具體要求參照本政策第17條執行。
第二十二條[熱解要求]廢動力電池的熱解過程應在封閉的反應系統中進行,并配備噴霧吸附系統。廢舊動力電池不得在露天焚燒。
第二十三條廢舊動力電池的破碎和分選過程應在封閉結構中進行,破碎和分選系統應分級,以便外殼、集電器以及陽極和陰極材料能夠在分選系統中獨立回收。不允許手動或露天粉碎廢舊動力電池。
第二十四條[冶煉要求]廢舊動力電池的冶煉應當符合國家再生金屬標準和有色金屬冶煉企業安全生產標準等相關要求。鼓勵采用濕法冶煉技術處理廢舊鋰離子動力電池。濕法冶煉過程中,應安裝廢水在線監測系統,確保廢水達標排放,鎳、鈷、錳的綜合回收率不低于98%;
鼓勵使用火法冶金技術回收廢舊金屬鎳氫動力電池。火法冶金系統應配備廢氣在線監測系統,確保廢氣達標排放,鎳和稀土的綜合回收率不低于百分之九十七。
第二十五條[信息記錄]梯級利用企業和回收企業應當準確記錄廢舊動力電池處理產品的來源、處置方式、處置時間和去向,并保存信息不少于五年,供有關部門核查。
第二十六條[企業規章制度]梯級利用回收企業應當制定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的企業規章制度。企業的質量和環境管理體系應符合“ISO9000國際質量體系認證”和“ISO14000環境體系認證”。
第五章推廣措施
第二十七條[制度設計]為確保廢舊動力電池有序回收利用,電動汽車和動力電池生產企業在銷售動力電池時,可以采取收取保證金、以舊換新等措施,提高消費者退回廢舊動力電池的積極性。國家探索將廢舊動力電池納入“廢舊電器電子產品回收基金”收集范圍的可行性。
第二十八條[激勵措施]國家在現有資金渠道內,對梯級利用企業和回收利用企業在技術研發、設備進口等方面給予支持,鼓勵企業不斷提高技術水平,節約資源,保護環境。
第二十九條[技術研發]國家支持動力電池回收利用相關技術和設備的研發,鼓勵廢舊動力電池回收企業、梯級利用企業和回收企業不斷開發和推廣新技術。
第三十條[國際合作]國家鼓勵電動汽車電池回收利用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支持標準互認,支持建設具有國際先進水平的示范項目。
第三十一條[產品認證]國家支持企業開展動力電池回收過程檢測和認證,及時建立動力電池回收企業質量管理體系和梯級利用產品認證體系。
第三十二條行業協會應當按照技術政策的有關規定,組織企業加強行業自律,推動企業積極開展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活動。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政策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和技術水平及時修訂。
第三十四條本技術政策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商務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技術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錄:術語和定義
動力電池:為電動汽車的動力總成提供能量的電池,由電池組(組)和電池管理系統組成。包括鋰離子動力電池、金屬氫化物鎳動力電池等,不包括鉛酸電池。
電池組(組):由一個或多個電池模塊組成的單個機械組件。
好的。電池模塊:一組連接的單個電池的組合。單電池:構成動力電池的最小單元,通常由正極和負極組成。
電極和電解質。回收:廢舊動力電池的收集、分類、儲存和運輸過程。拆卸:從電動汽車上拆卸動力電池的過程。
儲存:廢舊動力電池的收集、運輸、梯級利用和回收利用。
過程中的儲存行為,包括在回收網點臨時堆放。拆卸:逐步拆卸廢舊動力電池的過程,直到單個電池被拆除……
利用:指廢舊動力電池回收后的再利用,包括梯級利用和循環利用。
級聯利用:將廢舊動力電池(或電池組/電池模塊/其中的單個電池)應用于其他領域的過程,可以在一個級別或多個級別上使用。
回收:通過拆解、破碎、冶煉等方式回收廢舊動力電池的過程,目的是回收有價值的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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