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金華市發布《關于金華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暫行辦法的通知》。通知明確,在金華市購買新能源汽車的單位和個人,可在國家補貼的基礎上,享受市財政的配套補貼,純電動乘用車補貼3萬元,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乘用車補貼2萬元。
對純電動公交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公交車(含增程公交車)、純電動專用車(主要用于郵政、物流、環衛等領域)和燃料電池汽車,按照國家補貼標準給予1:1匹配補貼。中央財政和市財政補貼資金總額(含公交補貼)不得超過車輛銷售價格的80%。
關于印發《金華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暫行辦法》的通知
金政辦發〔2015〕63號
婺城區、金東區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有關部門:
金華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第10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您,請遵照執行。
金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6月16日
金華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暫行辦法
為進一步促進新能源汽車在我市的普及應用,鼓勵城市消費者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根據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關于繼續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的通知》(財建〔2013〕551號)和《關于支持北京、天津等城市或地區推廣應用新能量汽車的通知(財建[2013〕805號),
一、推廣應用的范圍和持續時間
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和《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應用推薦車輛目錄》要求的國產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并享受中央政府對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補貼,納入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范圍。
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政策為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二是補貼對象
在金華市區汽車生產企業或汽車銷售企業(在市區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購買新能源汽車的單位和個人,符合下列條件:
(a) 城鎮戶籍人員;
(二)非城鎮戶籍人員的有效城鎮《浙江省居住證》或《浙江省人才引進居住證》;
(3) 持有效《浙江省臨時居住證》在市區有固定工作并在市區連續繳納社會保險兩年(含)的非城鎮戶籍人員;
(4) 駐扎在城市地區的部隊(包括武裝警察部隊)的軍人;
(5) 持有有效身份證件,在市區居住兩年以上,每年居住半年以上的居民、華僑和香港、澳門、外國人;
(6) 在城市地區注冊的法人組織,包括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
第三,補貼標準
(a) 購買新能源汽車,在享受國家補貼的基礎上,可享受市級財政補貼,具體標準為:
1.對純電動公交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公交車(含增程公交車)、純電動專用車(主要用于郵政、物流、環衛等領域)和燃料電池汽車,按照國家補貼標準給予1:1匹配補貼。中央財政和市財政補貼資金總額(含公交補貼)不得超過車輛銷售價格的80%。
2.對純電動乘用車給予3萬元補貼,對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乘用車給予2萬元補貼。
(二)在金華市投資建設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按實際投資(不含土地成本)給予20%的財政補貼。
(三)以租賃、小巴等方式推廣新能源汽車,經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市財政局審核,視實際運營情況給予相應補貼。
第四,補貼方式
(1) 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期間,在城市購買、上牌、運營新能源汽車的消費者,符合補貼對象條件的,應當在購車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按銷售價格扣除國家補貼和城市配套財政補貼后直接支付購車款;
城市配套財政補貼由市財政局撥付給汽車銷售企業。本辦法實施前,已在金華市購買并享受新能源汽車推廣補貼的,不再重復享受補貼。
(2) 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期間,在城區投資建設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項目的企業,竣工驗收合格后,可在城區申請配套財政補貼。
五、補貼的申請和發放
申請城鎮財政補助的單位應當每季度向市經信委報告,經市經信委員會、市財政局審核確認后,撥付補助資金。申請材料要求:
(1) 新能源汽車補貼申請材料。填寫《金華市購買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附件2),并提供銷售機構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購買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明(營業執照或居民身份證(居住證)、購車發票復印件(一式兩份),車輛駕駛證、中央補貼基金的相關文件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 充電設施項目補貼申請材料。填寫《金華市充電設施項目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附件3),并提供項目投資建設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項目施工許可證文件、項目審計報告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設備投資財務清單,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及其他資料(一式兩份)。
六、 監督管理
(a) 參與城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生產(銷售)企業應分別向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市財政局備案(附件1)。備案內容:企業基本情況、產品公告參數、續航里程、產品市場指導價、保修期、售后服務、基礎設施建設能力、可申請中央補貼的單項金額、推廣計劃等。
(2)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其經銷商應嚴格區分企業銷售優惠和政府財政補貼,不得將財政補貼納入企業優惠額度,不得因消費者享受了價格優惠而拒絕支付財政補貼,不應因為消費者享受了財政補貼以確保消費者的利益而提高新能源汽車的銷售價格。
(三) 在市區取得牌照并獲得市級財政補貼的新能源汽車,經核實在外地經營的,從已發放的市級財政配套補貼資金中予以回收。
(四)申請財政補貼的單位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以及申請材料和產品的一致性負責。在新能源汽車銷售和充電設施項目建設過程中,如果產品與申報材料不符、性能指標不符合要求、提供虛假信息、取財政補貼資金的,將收回已獲得的補貼資金,取消在城市地區銷售新能源汽車的資格。
本辦法自2015年6月16日起施行。本辦法財政補貼政策適用于金華市,其他縣(市)可參照實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補貼資金由地方財政承擔。《金華市新能源汽車推廣實施方案》(金華辦發[2013]106號)同時廢止。近日,浙江省金華市發布《關于金華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暫行辦法的通知》。通知明確,在金華市購買新能源汽車的單位和個人,可在國家補貼的基礎上,享受市財政的配套補貼,純電動乘用車補貼3萬元……
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乘用車補貼2萬元。
對純電動公交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公交車(含增程公交車)、純電動專用車(主要用于郵政、物流、環衛等領域)和燃料電池汽車,按照國家補貼標準給予1:1匹配補貼。中央財政和市財政補貼資金總額(含公交補貼)不得超過車輛銷售價格的80%。
關于印發《金華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暫行辦法》的通知
金政辦發〔2015〕63號
婺城區、金東區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有關部門:
金華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第10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您,請遵照執行。
金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6月16日
金華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暫行辦法
為進一步促進新能源汽車在我市的普及應用,鼓勵城市消費者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根據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關于繼續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的通知》(財建〔2013〕551號)和《關于支持北京、天津等城市或地區推廣應用新能量汽車的通知(財建[2013〕805號),
一、推廣應用的范圍和持續時間
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和《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應用推薦車輛目錄》要求的國產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并享受中央政府對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補貼,納入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范圍。
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政策為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二是補貼對象
在金華市區汽車生產企業或汽車銷售企業(在市區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購買新能源汽車的單位和個人,符合下列條件:
(a) 城鎮戶籍人員;
(二)非城鎮戶籍人員的有效城鎮《浙江省居住證》或《浙江省人才引進居住證》;
(3) 持有效《浙江省臨時居住證》在市區有固定工作并在市區連續繳納社會保險兩年(含)的非城鎮戶籍人員;
(4) 駐扎在城市地區的部隊(包括武裝警察部隊)的軍人;
(5) 持有有效身份證件,在市區居住兩年以上,每年居住半年以上的居民、華僑和香港、澳門、外國人;
(6) 在城市地區注冊的法人組織,包括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
第三,補貼標準
(a) 購買新能源汽車,在享受國家補貼的基礎上,可享受市級財政補貼,具體標準為:
1.對純電動公交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公交車(含增程公交車)、純電動專用車(主要用于郵政、物流、環衛等領域)和燃料電池汽車,按照國家補貼標準給予1:1匹配補貼。中央財政和市財政補貼資金總額(含公交補貼)不得超過車輛銷售價格的80%。
2.對純電動乘用車給予3萬元補貼,對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乘用車給予2萬元補貼。
(二)在金華市投資建設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按實際投資(不含土地成本)給予20%的財政補貼。
(三)以租賃、小巴等方式推廣新能源汽車,經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市財政局審核,視實際運營情況給予相應補貼。
第四,補貼方式
(1) 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期間,在城市購買、上牌、運營新能源汽車的消費者,符合補貼對象條件的,應當在購車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按銷售價格扣除國家補貼和城市配套財政補貼后直接支付購車款;
城市配套財政補貼由市財政局撥付給汽車銷售企業。本辦法實施前,已在金華市購買并享受新能源汽車推廣補貼的,不再重復享受補貼。
(2) 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期間,在城區投資建設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項目的企業,竣工驗收合格后,可在城區申請配套財政補貼。
五、補貼的申請和發放
申請城鎮財政補助的單位應當每季度向市經信委報告,經市經信委員會、市財政局審核確認后,撥付補助資金。申請材料要求:
(1) 新能源汽車補貼申請材料。填寫《金華市購買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附件2),并提供銷售機構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購買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明(營業執照或居民身份證(居住證)、購車發票復印件(一式兩份),車輛駕駛證、中央補貼基金的相關文件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 充電設施項目補貼申請材料。填寫《金華市充電設施項目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附件3),并提供項目投資建設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項目施工許可證文件、項目審計報告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設備投資財務清單,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及其他資料(一式兩份)。
六、 監督管理
(a) 參與城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生產(銷售)企業應分別向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市財政局備案(附件1)。備案內容:企業基本情況、產品公告參數、續航里程、產品市場指導價、保修期、售后服務、基礎設施建設能力、可申請中央補貼的單項金額、推廣計劃等。
(2)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其經銷商應嚴格區分企業銷售優惠和政府財政補貼,不得將財政補貼納入企業優惠額度,不得因消費者享受了價格優惠而拒絕支付財政補貼,不應因為消費者享受了財政補貼以確保消費者的利益而提高新能源汽車的銷售價格。
(三) 在市區取得牌照并獲得市級財政補貼的新能源汽車,經核實在外地經營的,從已發放的市級財政配套補貼資金中予以回收。
(四)申請財政補貼的單位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以及申請材料和產品的一致性負責。在新能源汽車銷售和充電設施項目建設過程中,如果產品與申報材料不符、性能指標不符合要求、提供虛假信息、取財政補貼資金的,將收回已獲得的補貼資金,取消在城市地區銷售新能源汽車的資格。
本辦法自2015年6月16日起施行。本辦法財政補貼政策適用于金華市,其他縣(市)可參照實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補貼資金由地方財政承擔。《金華市新能源汽車推廣實施方案》(金華辦發[2013]106號)同時廢止。
標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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