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門低速電動汽車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低速四輪電動汽車的生產和使用管理,促進節能減排,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促進我縣電動汽車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制定本辦法,新能源汽車生產準入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并結合我縣實際。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低速四輪電動汽車,是指由鉛酸電池、鋰電池、氫燃料電池等動力源驅動的四輪電動乘用車,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和企業標準,主要用于景區和社區的短途旅行或步行。
第三條三門縣經濟和信息化局(以下簡稱縣經信局)負責本縣電動汽車制造企業及產品的備案管理。三門縣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縣質監局)負責相關企業的產品標準備案和組織產品質量檢驗。三門縣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縣交警大隊)負責電動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管理,是指經縣經濟和信息化局審核、縣質量監督局檢驗產品質量的企業申請。縣經濟和信息化局對企業及其產品進行記錄,縣交警大隊對車輛的道路交通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辦法適用于未列入《國家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在三門縣轄區內生產、銷售電動汽車的企業、單位和個人。
第六條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和產品的備案管理,應發布《三門縣低速四輪電動汽車生產商和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
第二章技術要求
第七條電動汽車的整備質量不得超過1000公斤,載客人數不得超過4人,總質量不得超過1200公斤,最高時速不得超過50公里。
第八條電動汽車的主要技術參數為:外廊尺寸(長×寬×高)≤3500mm×1800mm×1650mm;一次充電的經濟行駛里程≥100公里;每百公里經濟用電量小于或等于15千瓦時;側傾穩定角≥35;最大爬坡能力≥20%;最小離地間隙≥120mm。
第九條電動汽車的電池壽命鉛酸電池不低于400次循環,鋰電池和鎳氫電池不低于500次循環。
除上述技術要求外,電動汽車還應嚴格執行相關國家、行業和地方強制性標準。
第三章備案管理
第十條縣經濟和信息化局統一管理全縣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和產品備案。在我縣生產、銷售和駕駛電動汽車的,生產企業必須按照規定向縣經濟和信息化局備案。
第十一條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未經備案或備案審查不符合要求的,縣交警大隊對其產品不予信息備案管理。
第十二條從事電動汽車生產的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并向縣經濟和信息化局備案。
(1)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二)環境保護、消防安全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
(3) 具有工業和信息化部批準的汽車、摩托車生產資質;
(四)企業項目總投資不低于2億元,目標年產能不低于2萬臺;
(5) 具有與生產的汽車產品相適應的生產能力;
(6) 具有設計、開發和測試產品的能力;
(七)具有產品銷售和售后服務能力;
(八)有能力保證產品生產的一致性;
(九)銷售的產品由國家認可的保險機構投保;
(10) 具有相關機構提供的產品安全檢驗證書。
第十三條申請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備案時,應當向縣經濟和信息化局提供以下信息:
(a) 《低速四輪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備案申請》;
(二)企業按照生產備案條件要求進行自我評價的報告;
(3)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4) 低速四輪電動汽車制造商的承諾書;
第十四條縣經濟和信息化局應當對企業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符合生產備案條件的企業才能備案產品。
第十五條符合生產備案條件的企業在申請電動汽車產品備案時,應當向縣經濟和信息化局提供以下信息:
(a) 主要技術參數和主要配置記錄表;
(2) 對產品的新技術和新結構的描述;
(3) 企業產品標準備案;
(四)檢測機構出具的型式試驗報告;
(五)產品合格證樣品;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情形。
第十六條縣經濟和信息化局委托中介機構對企業提交的產品技術數據進行審查,必要時組織專家到企業生產現場進行產品一致性審查。
第十七條縣經濟和信息化局應當對中介機構提交的產品審查報告進行審查,并將符合要求的產品在縣經濟和信息局網站上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縣經濟和信息化局應當根據公示結果,以《目錄》的形式公布符合生產備案條件的企業和產品,并及時通知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質監局和交警大隊。不符合生產備案條件的企業,可以在6個月后重新申請生產備案。
第十九條《目錄》所列電動汽車企業搬遷、新增產能等生產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對變化后的生產條件進行重新評估,達到備案條件后方可投產。
第二十條縣經濟和信息化局應當根據管理需要,定期對企業和產品的生產一致性保障情況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要求、產品一致性得不到保障、轉移生產資質、弄虛作假的違法企業和產品予以撤銷。
第四章產品測試
第二十一條電動汽車的產品檢測由縣質量監督局聯系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
第二十二條檢測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有關國家標準和企業標準等要求對產品質量和操作安全技術條件進行檢驗。
第二十三條企業生產的電動汽車產品,經檢測機構檢驗,符合相關國家標準、企業標準和操作安全技術條件的,生產企業可以向縣經濟和信息化局申請產品備案。
第五章產品銷售管理
第二十四條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參照《車輛識別碼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發展改革委2004年第66號公告),制定企業產品識別碼制度,并報縣經濟和信息化局備案。
第二十五條電動汽車出廠銷售、生產企業應當為每輛汽車印制企業產品識別碼,產品識別碼印制地點應當統一、牢固、便于查驗。同時,生產企業的商品商標和企業名稱或商品產地應標注在每輛車外的顯著位置。如果商品商標已經包含生產企業的地理標志,則不能再標注商品的原產地。
第二十六條生產企業銷售電動汽車,應當向電動汽車頒發出廠合格證,證書式樣和技術參數參照汽車產品出廠合格證。生產企業應當建立證書發放檔案,加強證書管理。
第二十七條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建立產品銷售和售后服務管理制度,建立每輛車的用戶檔案,在產品銷售區域建立售后服務機構,落實質量信息反饋機制和售后服務體系,為每輛車提供至少一年的產品質量保證。
第二十八條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完善的電池回收體系,對廢舊電池進行徹底回收并交由有資質的機構處理,堅決杜絕二次環境污染。
第二十九條生產企業發現產品存在影響安全、環保、節能、防盜等嚴重問題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相關汽車產品,召回已銷售的汽車,并及時向縣經濟和信息化局、質監局報告。
……
第三十條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應當不斷改進生產和測試設備,保證產品質量,提高自主創新能力,不斷優化產品結構,滿足市場和客戶的需求。
第六章運營管理
第三十一條電動汽車應當參照機動車管理進行登記。經生產企業登記并報縣交警大隊備案后,方可上路行駛。
第三十二條電動汽車號牌和行駛證由生產企業參照國家標準樣式統一制作,在三門縣銷售時應持證上崗。車牌樣式:背景顏色為綠色,開頭為“三”字,中間為五位,其中第一位為生產企業代碼(一般為英文字母,第一位以A開頭),第二至四位為阿拉伯數字或英文字母,末尾加上“電”字;
駕駛證樣式參照機動車駕駛證樣式制定。
第三十三條電動車駕駛人應當取得縣交警大隊確定的C3及以上駕駛證資格,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十四條縣交警大隊要加強對電動車駕駛員的培訓、教育和管理,提高駕駛員的安全駕駛意識,確保我縣道路交通安全有序。
第三十五條電動汽車允許在三門縣境內除高速公路外的其他高速公路和城市道路上行駛,行駛時沿機動車道靠右行駛。
第三十六條生產企業銷售電動汽車,應當向國家認可的保險機構購買交通事故強制保險。今后,車主將負責購買交通事故強制保險。那些沒有投保的人將不會上路。
第三十七條發生電動車交通事故的,依照有關規定依法處理機動車交通事故。
第三十八條電動汽車報廢期限為10年或20萬公里,報廢程序參照國家有關機動車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電動汽車只能作為交通工具使用,不能作為營運車輛使用。
第四十條電動汽車的檢驗參照國家有關車輛管理的規定執行。年檢辦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在國家和省頒布相關政策標準前,電動汽車管理暫按本辦法執行,國家和省的相關政策標準頒布后執行。
第四十二條辦法由縣經濟和信息化局、質監局、交警大隊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縣經濟和信息化局、質監局、交警大隊未涉及的其他事項,要研究并報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批準后實施。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三門低速電動汽車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低速四輪電動汽車的生產和使用管理,促進節能減排,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促進我縣電動汽車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制定本辦法,新能源汽車生產準入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并結合我縣實際。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低速四輪電動汽車,是指由鉛酸電池、鋰電池、氫燃料電池等動力源驅動的四輪電動乘用車,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和企業標準,主要用于景區和社區的短途旅行或步行。
第三條三門縣經濟和信息化局(以下簡稱縣經信局)負責本縣電動汽車制造企業及產品的備案管理。三門縣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縣質監局)負責相關企業的產品標準備案和組織產品質量檢驗。三門縣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縣交警大隊)負責電動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管理,是指經縣經濟和信息化局審核、縣質量監督局檢驗產品質量的企業申請。縣經濟和信息化局對企業及其產品進行記錄,縣交警大隊對……進行監督管理……
車輛的負載交通。
第五條本辦法適用于未列入《國家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在三門縣轄區內生產、銷售電動汽車的企業、單位和個人。
第六條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和產品的備案管理,應發布《三門縣低速四輪電動汽車生產商和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
第二章技術要求
第七條電動汽車的整備質量不得超過1000公斤,載客人數不得超過4人,總質量不得超過1200公斤,最高時速不得超過50公里。
第八條電動汽車的主要技術參數為:外廊尺寸(長×寬×高)≤3500mm×1800mm×1650mm;一次充電的經濟行駛里程≥100公里;每百公里經濟用電量小于或等于15千瓦時;側傾穩定角≥35;最大爬坡能力≥20%;最小離地間隙≥120mm。
第九條電動汽車的電池壽命鉛酸電池不低于400次循環,鋰電池和鎳氫電池不低于500次循環。
除上述技術要求外,電動汽車還應嚴格執行相關國家、行業和地方強制性標準。
第三章備案管理
第十條縣經濟和信息化局統一管理全縣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和產品備案。在我縣生產、銷售和駕駛電動汽車的,生產企業必須按照規定向縣經濟和信息化局備案。
第十一條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未經備案或備案審查不符合要求的,縣交警大隊對其產品不予信息備案管理。
第十二條從事電動汽車生產的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并向縣經濟和信息化局備案。
(1)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二)環境保護、消防安全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
(3) 具有工業和信息化部批準的汽車、摩托車生產資質;
(四)企業項目總投資不低于2億元,目標年產能不低于2萬臺;
(5) 具有與生產的汽車產品相適應的生產能力;
(6) 具有設計、開發和測試產品的能力;
(七)具有產品銷售和售后服務能力;
(八)有能力保證產品生產的一致性;
(九)銷售的產品由國家認可的保險機構投保;
(10) 具有相關機構提供的產品安全檢驗證書。
第十三條申請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備案時,應當向縣經濟和信息化局提供以下信息:
(a) 《低速四輪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備案申請》;
(二)企業按照生產備案條件要求進行自我評價的報告;
(3)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4) 低速四輪電動汽車制造商的承諾書;
第十四條縣經濟和信息化局應當對企業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符合生產備案條件的企業才能備案產品。
第十五條符合生產備案條件的企業在申請電動汽車產品備案時,應當向縣經濟和信息化局提供以下信息:
(a) 主要技術參數和主要配置記錄表;
(2) 對產品的新技術和新結構的描述;
(3) 企業產品標準備案;
(四)檢測機構出具的型式試驗報告;
(五)產品合格證樣品;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情形。
第十六條縣經濟和信息化局委托中介機構對企業提交的產品技術數據進行審查,必要時組織專家到企業生產現場進行產品一致性審查。
第十七條縣經濟和信息化局應當對中介機構提交的產品審查報告進行審查,并將符合要求的產品在縣經濟和信息局網站上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縣經濟和信息化局應當根據公示結果,以《目錄》的形式公布符合生產備案條件的企業和產品,并及時通知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質監局和交警大隊。不符合生產備案條件的企業,可以在6個月后重新申請生產備案。
第十九條《目錄》所列電動汽車企業搬遷、新增產能等生產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對變化后的生產條件進行重新評估,達到備案條件后方可投產。
第二十條縣經濟和信息化局應當根據管理需要,定期對企業和產品的生產一致性保障情況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要求、產品一致性得不到保障、轉移生產資質、弄虛作假的違法企業和產品予以撤銷。
第四章產品測試
第二十一條電動汽車的產品檢測由縣質量監督局聯系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
第二十二條檢測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有關國家標準和企業標準等要求對產品質量和操作安全技術條件進行檢驗。
第二十三條企業生產的電動汽車產品,經檢測機構檢驗,符合相關國家標準、企業標準和操作安全技術條件的,生產企業可以向縣經濟和信息化局申請產品備案。
第五章產品銷售管理
第二十四條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參照《車輛識別碼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發展改革委2004年第66號公告),制定企業產品識別碼制度,并報縣經濟和信息化局備案。
第二十五條電動汽車出廠銷售、生產企業應當為每輛汽車印制企業產品識別碼,產品識別碼印制地點應當統一、牢固、便于查驗。同時,生產企業的商品商標和企業名稱或商品產地應標注在每輛車外的顯著位置。如果商品商標已經包含生產企業的地理標志,則不能再標注商品的原產地。
第二十六條生產企業銷售電動汽車,應當向電動汽車頒發出廠合格證,證書式樣和技術參數參照汽車產品出廠合格證。生產企業應當建立證書發放檔案,加強證書管理。
第二十七條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建立產品銷售和售后服務管理制度,建立每輛車的用戶檔案,在產品銷售區域建立售后服務機構,落實質量信息反饋機制和售后服務體系,為每輛車提供至少一年的產品質量保證。
第二十八條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完善的電池回收體系,對廢舊電池進行徹底回收并交由有資質的機構處理,堅決杜絕二次環境污染。
第二十九條生產企業發現產品存在影響安全、環保、節能、防盜等嚴重問題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相關汽車產品,召回已銷售的汽車,并及時向縣經濟和信息化局、質監局報告。
……
第三十條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應當不斷改進生產和測試設備,保證產品質量,提高自主創新能力,不斷優化產品結構,滿足市場和客戶的需求。
第六章運營管理
第三十一條電動汽車應當參照機動車管理進行登記。經生產企業登記并報縣交警大隊備案后,方可上路行駛。
第三十二條電動汽車號牌和行駛證由生產企業參照國家標準樣式統一制作,在三門縣銷售時應持證上崗。車牌樣式:背景顏色為綠色,開頭為“三”字,中間為五位,其中第一位為生產企業代碼(一般為英文字母,第一位以A開頭),第二至四位為阿拉伯數字或英文字母,末尾加上“電”字;駕駛證樣式參照機動車駕駛證樣式制定。
第三十三條電動車駕駛人應當取得縣交警大隊確定的C3及以上駕駛證資格,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十四條縣交警大隊要加強對電動車駕駛員的培訓、教育和管理,提高駕駛員的安全駕駛意識,確保我縣道路交通安全有序。
第三十五條電動汽車允許在三門縣境內除高速公路外的其他高速公路和城市道路上行駛,行駛時沿機動車道靠右行駛。
第三十六條生產企業銷售電動汽車,應當向國家認可的保險機構購買交通事故強制保險。今后,車主將負責購買交通事故強制保險。那些沒有投保的人將不會上路。
第三十七條發生電動車交通事故的,依照有關規定依法處理機動車交通事故。
第三十八條電動汽車報廢期限為10年或20萬公里,報廢程序參照國家有關機動車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電動汽車只能作為交通工具使用,不能作為營運車輛使用。
第四十條電動汽車的檢驗參照國家有關車輛管理的規定執行。年檢辦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在國家和省頒布相關政策標準前,電動汽車管理暫按本辦法執行,國家和省的相關政策標準頒布后執行。
第四十二條辦法由縣經濟和信息化局、質監局、交警大隊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縣經濟和信息化局、質監局、交警大隊未涉及的其他事項,要研究并報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批準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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