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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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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1900/1/1 0:00:00

長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委、局、直屬機構:

《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已獲市政府批準,現印發給您,請認真遵照執行。

長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12月25日

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

根據財政部等四部委《關于繼續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的通知》(財建〔2013〕551號)和《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支持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吉政發〔2011〕16號)精神,為做好新能源汽車的示范、推廣和應用工作,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根據國家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要求,我市計劃推廣5000輛新能源汽車。其中,首批推廣車輛1600輛,主要包括843輛乘用車、554輛公交車和203輛專用車(一汽轎車的30輛電動汽車在工廠用作公務用車)。同時,我們將建設充電站和充電樁,以滿足1600輛新能源汽車的充電要求。

第二,任務分工

(a) 組織新能源汽車及零部件生產,加快技術研發,不斷提高產品性能,促進對外合作和產業聯盟,培育新能源汽車產業的規模優勢和布局優勢。(牽頭部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配合部門: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

(二)制定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分解實施推廣目標。(牽頭部門:市交通運輸局,配合部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市科技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國土資源局、市建委、市規劃局、市房地產局、市局)市綠化局、市園林局、市市容環衛局、市局、市工商局、南關區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高新區管委會、凈月區管委會、汽車開發區管委會,長春供電。

(3) 組織推進新能源汽車研發和關鍵技術攻關,設立科研專項,引入股權投資和風險投資,加大對重大科研項目的支持力度。(牽頭部門:市科技局,配合部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

(四) 市科技局和市財政局將每季度對經市交通運輸局審核并經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備案的生產銷售企業提供的實際銷售數據及相關采購、登記等信息進行確認和審核,并向上級科技和財政部門報告。(牽頭部門:市科技局、市財政局,配合部門:市交通運輸局及相關企業)

(五)研究制定我市商住建設項目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規定。(牽頭部門:市規劃局,配合部門:市建委、市國土資源局、市房產局、市公用事業局、長春供電公司)

(6) 長春供電公司負責充電網絡公司的各種供電服務……

施工。

(七) 完善和細化我市新能源汽車配套設施規劃,重點做好中心城區公共充電基礎設施布局專項規劃,合理安排充電基礎設施數量、網絡布局和實施進度。(牽頭部門:市發展改革委,配合部門:市規劃局、市建委、長春供電公司)

(八)負責審核新能源汽車生產銷售企業申請國家和地方補貼資金的數據;負責新能源汽車國家、省、市補貼資金的申請、撥付和監督,制定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方案,組織實施國家和地方新能源汽車補貼政策。(牽頭部門:市財政局,配合部門:市科技局、市交通運輸局及相關企業)

(九)建立新能源汽車注冊綠色通道,方便生產銷售企業和用戶注冊登記。制定新能源汽車優惠政策,支持新能源汽車上線運營。在道路上行駛的新能源汽車不受尾號限制。同時,在新能源汽車交付過程中開辟綠色通道。(牽頭部門:市局)

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職責分工和實際情況,創造性地開展工作,按照時間節點分解任務。領導小組辦公室收集并報告各有關部門和單位的任務完成情況。

三、車輛采購和購車資金撥付流程

(A) 政府采購新能源汽車專項資金

市政府有關部門、執法單位、公共交通、環衛等公共領域由市財政全額承擔,區級機關購車資金除國家、省、市補貼外,由區級財政自行承擔。其中,購車資金由市財政撥付,市財政局負責撥付給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銷售機構);

購車資金應由區財政撥付的,由區財政局負責撥付給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

企業和個人購買純電動乘用車和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含延伸項目),除國家、省、市補貼外,其余購車資金由企業和個人自行承擔。

(B) 新能源汽車采購流程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銷售機構)與用戶簽訂購車合同,并附上雙方簽署確認的技術協議。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銷售機構)按照合同規定的技術協議和交付日期組織生產。

根據車輛完工情況,新能源汽車制造商與用戶協商將車輛分批交付給用戶,用戶應配合新能源汽車生產商及時辦理車輛交付相關業務。

用戶提車后一個月內,向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銷售機構)提供申請國家和地方補貼資金的相關材料。

四、補貼資金發放流程

根據財政部等四部委的相關規定,生產或銷售企業以扣除補貼后的銷售價格銷售汽車,消費者以國家和地方補貼后的價格購買新能源汽車。每季度末,生產或銷售新能源汽車的企業向市財政局和市科技局申請國家和地方補貼資金,并按規定提供相關信息。

銷售單位應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組織機構代碼證明、營業執照、車輛銷售合同、車輛銷售發票、購置稅繳納證明、交通保險單、機動車登記證和駕駛證。銷售給個人應提供:個人身份證明、車輛銷售合同、車輛銷售發票、購置稅繳納證明、強制保險單、機動車登記證和駕駛證。

上述信息經市交通運輸局審核后,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備案,提供給市科技局和市財政局審核,然后每季度向上級科技和財政部門報告。

五、保障措施

(1) 組織和領導

成立長春市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領導小組,市長姜志英任組長,常務副市長肖萬民,副市長孫亞明、白旭貴任副組長。成員單位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交通運輸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建委、市規劃局、市局、市國土資源局、市房產局、,市公用事業局、市園林局、市市容環衛局、長春供電公司。領導小組第一辦公室設在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統籌協調,推動產業鏈形成;

第二辦公室設在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制定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做好推廣目標的分解落實。

(2) 政策保證

1.參與新能源汽車推廣的政府部門應建立綠色通道,為新能源汽車制造商(銷售機構)和用戶提供快速服務。

2.加大新能源汽車在新車中的推廣力度。在車輛更新過程中,新能源汽車占地方財政全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30%。

3.鼓勵出租車行業使用新能源汽車。

4.鼓勵社會資本設立新能源汽車租賃公司。

5.積極落實國家和省級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政策。在此基礎上,根據國家購車補貼政策,省市政府將為購買純電動乘用車、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含增程)、純電動公交車和插電式混動乘用車(包括增程)提供配套補貼,省市政府按照1:1的比例提供配套補貼,省市財政占配套資金的50%。

6.供電部門及相關企業應成立專業的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公司。地方財政將為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公司投資建設符合配套條件的充電設施提供資金支持;

同時,積極爭取國家和省級財政支持,落實新能源公交車財政補貼。

7、新能源汽車收費價格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文件(發改委價格[2014]1668號)和國家電網公司文件(國網財[2014]1069號)執行。

(3) 充電樁施工

1購買新能源汽車,有長期固定停車位的,供電部門和物業管理公司應為車輛安裝充電設施提供必要的服務。

2.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利用現有建設用地新建充電站的,可以協議辦理相關用地手續。政府提供的新建充電站用地應當按照城市規劃確定的用途進行管理。土地應通過招拍掛等方式出售或出租,建設要求可納入土地供應條件。在確定儲備價格時,可以考慮政府支持的要求。

3.進一步簡化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行政審批。采取一站式審批服務流程,通過綠色通道加快辦理相關手續。

4.對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給予適當補貼。市財政按照充(換)用電站項目總投資的10%給予補貼,最高200萬元。

5.支持小區內充電樁的布局建設。充電設施和供電裝置將納入新建和改建住宅區建設標準進行評估和驗收。

6.編制中心城市公共充電設施布局專項規劃。在專項規劃指導下,在大型商場、停車場、醫院、學校等開展公共充電樁建設,鼓勵單位自建,適度超前布局,加快建設步伐。

7.鼓勵新能源汽車制造商自建充電樁。

(4) 安全和服務保障

建立由車輛運營商、車輛及關鍵零部件制造商、基礎設施支持和研究機構組成的車輛安全應急響應機制,確保新能源汽車安全運行。建立新能源汽車公共服務平臺,全面收集行駛車輛動態數據,監測車輛行駛狀態。所有要推廣應用的新能源汽車都應配備車載監控系統,實現車載實時通信。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建立售后服務和充電設施保障體系,并制定完善的運營保障計劃。供電部門要成立新能源汽車充電服務專職隊伍,建立充電設施的檢查、維護和維修制度,確保充電設施的完整性。

附:2014年長春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情況一覽表《長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新能源汽車宣傳應用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委、局、直屬機構:

《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已獲市政府批準,現印發給您,請認真遵照執行。

長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12月25日

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

根據財政部等四部委《關于繼續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的通知》(財建〔2013〕551號)和《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支持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吉政發〔2011〕16號)精神,為做好新能源汽車的示范、推廣和應用工作,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根據國家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的要求,我市計劃……

5000輛新能源汽車。其中,首批推廣車輛1600輛,主要包括843輛乘用車、554輛公交車和203輛專用車(一汽轎車的30輛電動汽車在工廠用作公務用車)。同時,我們將建設充電站和充電樁,以滿足1600輛新能源汽車的充電要求。

第二,任務分工

(a) 組織新能源汽車及零部件生產,加快技術研發,不斷提高產品性能,促進對外合作和產業聯盟,培育新能源汽車產業的規模優勢和布局優勢。(牽頭部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配合部門: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

(二)制定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分解實施推廣目標。(牽頭部門:市交通運輸局,配合部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市科技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國土資源局、市建委、市規劃局、市房地產局、市局)市綠化局、市園林局、市市容環衛局、市局、市工商局、南關區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高新區管委會、凈月區管委會、汽車開發區管委會,長春供電。

(3) 組織推進新能源汽車研發和關鍵技術攻關,設立科研專項,引入股權投資和風險投資,加大對重大科研項目的支持力度。(牽頭部門:市科技局,配合部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

(四) 市科技局和市財政局將每季度對經市交通運輸局審核并經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備案的生產銷售企業提供的實際銷售數據及相關采購、登記等信息進行確認和審核,并向上級科技和財政部門報告。(牽頭部門:市科技局、市財政局,配合部門:市交通運輸局及相關企業)

(五)研究制定我市商住建設項目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規定。(牽頭部門:市規劃局,配合部門:市建委、市國土資源局、市房產局、市公用事業局、長春供電公司)

(6) 長春供電公司負責充電網絡建設的各項供電服務。

(七) 完善和細化我市新能源汽車配套設施規劃,重點做好中心城區公共充電基礎設施布局專項規劃,合理安排充電基礎設施數量、網絡布局和實施進度。(牽頭部門:市發展改革委,配合部門:市規劃局、市建委、長春供電公司)

(八)負責審核新能源汽車生產銷售企業申請國家和地方補貼資金的數據;

負責新能源汽車國家、省、市補貼資金的申請、撥付和監督,制定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方案,組織實施國家和地方新能源汽車補貼政策。(牽頭部門:市財政局,配合部門:市科技局、市交通運輸局及相關企業)

(九)建立新能源汽車注冊綠色通道,方便生產銷售企業和用戶注冊登記。制定新能源汽車優惠政策,支持新能源汽車上線運營。在道路上行駛的新能源汽車不受尾號限制。同時,在新能源汽車交付過程中開辟綠色通道。(牽頭部門:市局)

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職責分工和實際情況,創造性地開展工作,按照時間節點分解任務。領導小組辦公室收集并報告各有關部門和單位的任務完成情況。

三、車輛采購和購車資金撥付流程

(A) 政府采購新能源汽車專項資金

市政府有關部門、執法單位、公共交通、環衛等公共領域由市財政全額承擔,區級機關購車資金除國家、省、市補貼外,由區級財政自行承擔。其中,購車資金由市財政撥付,市財政局負責撥付給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銷售機構);

購車資金應由區財政撥付的,由區財政局負責撥付給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

企業和個人購買純電動乘用車和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含延伸項目),除國家、省、市補貼外,其余購車資金由企業和個人自行承擔。

(B) 新能源汽車采購流程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銷售機構)與用戶簽訂購車合同,并附上雙方簽署確認的技術協議。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銷售機構)按照合同規定的技術協議和交付日期組織生產。

根據車輛完工情況,新能源汽車制造商與用戶協商將車輛分批交付給用戶,用戶應配合新能源汽車生產商及時辦理車輛交付相關業務。

用戶提車后一個月內,向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銷售機構)提供申請國家和地方補貼資金的相關材料。

四、補貼資金發放流程

根據財政部等四部委的相關規定,生產或銷售企業以扣除補貼后的銷售價格銷售汽車,消費者以國家和地方補貼后的價格購買新能源汽車。每季度末,生產或銷售新能源汽車的企業向市財政局和市科技局申請國家和地方補貼資金,并按規定提供相關信息。

銷售單位應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組織機構代碼證明、營業執照、車輛銷售合同、車輛銷售發票、購置稅繳納證明、交通保險單、機動車登記證和駕駛證。銷售給個人應提供:個人身份證明、車輛銷售合同、車輛銷售發票、購置稅繳納證明、強制保險單、機動車登記證和駕駛證。

上述信息經市交通運輸局審核后,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備案,提供給市科技局和市財政局審核,然后每季度向上級科技和財政部門報告。

五、保障措施

(1) 組織和領導

成立長春市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領導小組,市長姜志英任組長,常務副市長肖萬民,副市長孫亞明、白旭貴任副組長。成員單位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交通運輸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建委、市規劃局、市局、市國土資源局、市房產局、,市公用事業局、市園林局、市市容環衛局、長春供電公司。領導小組第一辦公室設在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統籌協調,推動產業鏈形成;

第二辦公室設在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制定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做好推廣目標的分解落實。

(2) 政策保證

1.參與新能源汽車推廣的政府部門應建立綠色通道,為新能源汽車制造商(銷售機構)和用戶提供快速服務。

2.加大新能源汽車在新車中的推廣力度。在車輛更新過程中,新能源汽車占地方財政全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30%。

3.鼓勵出租車行業使用新能源汽車。

4.鼓勵社會資本設立新能源汽車租賃公司。

5.積極落實國家和省級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政策。在此基礎上,根據國家購車補貼政策,省市政府將為購買純電動乘用車、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含增程)、純電動公交車和插電式混動乘用車(包括增程)提供配套補貼,省市政府按照1:1的比例提供配套補貼,省市財政占配套資金的50%。

6.供電部門及相關企業應成立專業的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公司。地方財政將為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公司投資建設符合配套條件的充電設施提供資金支持;

同時,積極爭取國家和省級財政支持,落實新能源公交車財政補貼。

7、新能源汽車收費價格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文件(發改委價格[2014]1668號)和國家電網公司文件(國網財[2014]1069號)執行。

(3) 充電樁施工

1購買新能源汽車,有長期固定停車位的,供電部門和物業管理公司應為車輛安裝充電設施提供必要的服務。

2.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利用現有建設用地新建充電站的,可以協議辦理相關用地手續。政府提供的新建充電站用地應當按照城市規劃確定的用途進行管理。土地應通過招拍掛等方式出售或出租,建設要求可納入土地供應條件。在確定儲備價格時,可以考慮政府支持的要求。

3.進一步簡化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行政審批。采取一站式審批服務流程,通過綠色通道加快辦理相關手續。

4.對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給予適當補貼。市財政按照充(換)用電站項目總投資的10%給予補貼,最高200萬元。

5.支持小區內充電樁的布局建設。充電設施和供電裝置將納入新建和改建住宅區建設標準進行評估和驗收。

6.編制中心城市公共充電設施布局專項規劃。在專項規劃指導下,在大型商場、停車場、醫院、學校等開展公共充電樁建設,鼓勵單位自建,適度超前布局,加快建設步伐。

7.鼓勵新能源汽車制造商自建充電樁。

(4) 安全和服務保障

建立由車輛運營商、車輛及關鍵零部件制造商、基礎設施支持和研究機構組成的車輛安全應急響應機制,確保新能源汽車安全運行。建立新能源汽車公共服務平臺,全面收集行駛車輛動態數據,監測車輛行駛狀態。所有要推廣應用的新能源汽車都應配備車載監控系統,實現車載實時通信。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建立售后服務和充電設施保障體系,并制定完善的運營保障計劃。供電部門要成立新能源汽車充電服務專職隊伍,建立充電設施的檢查、維護和維修制度,確保充電設施的完整性。

附件:2014年長春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情況一覽表

標簽:一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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