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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長葛市四輪電動車生產及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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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1900/1/1 0:00:00

常政辦[2014]63號

長葛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長葛市四輪電動汽車生產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市直有關單位:

長葛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長葛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長戈市局、長歌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長葛市環境保護局和長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制定了《長葛市四輪電動汽車生產管理試行辦法》,已獲市政府批準,現轉發給您。請仔細遵守。

2014年10月15日

長葛市四輪電動汽車生產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節能減排,規范四輪電動汽車(以下簡稱電動汽車)的生產和使用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為加強城市電動汽車管理,設立長葛市電動汽車管理辦公室,負責城市電動汽車的日常管理,辦公室設在長葛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長葛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和產品的備案管理;長葛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電動汽車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組織產品質量檢驗;長葛市局負責電動車登記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長葛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制定電動汽車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長葛市環境保護局負責電動汽車廢舊電池回收處置的監督管理;長葛市工商局對銷售市場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長葛市轄區內未列入《國家汽車生產企業和產品公告》,從事電動汽車生產、銷售的企業、用戶和個人。

第四條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和產品的備案管理應通過發布《長葛市電動汽車生產商和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進行。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電動汽車,是指由電動機驅動,設計速度為50公里/小時?80公里/小時,續航里程不低于80公里的電動汽車;長葛市及以下級別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道路(不包括高速公路和城市高速公路)允許短途交通。

第二章技術要求

第六條電動汽車整備質量不得超過1200公斤,載客人數不得超過4人,總核載荷為1800公斤,最高時速為80公里/小時。。

第七條電動汽車的主要技術參數為:外形尺寸(長×寬×高)≤3900毫米×1710毫米×1650毫米;每百公里經濟用電量≤15kwh;側傾穩定角≥35;攀爬能力≥20%;

最小離地間隙≥130mm。

第八條電動汽車電池的循環壽命,鉛酸電池不低于500次,鋰離子電池、鎳金屬氫化物電池和燃料電池不低于1500次。

除上述技術要求外,電動汽車還應嚴格執行國家和行業的相關強制性標準。

第三章生產企業備案條件

第九條長葛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統一管理全市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和產品備案。凡在我市轄區內生產、銷售和駕駛電動汽車的,生產企業必須按照規定向長葛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備案。

第十條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未經備案或者備案審查不符合要求的,長葛市局不予注冊。

第十一條從事電動汽車生產的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并向長葛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備案:

(1)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章制度和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

(二)環境保護、消防安全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

(3) 已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目錄的企業,如整車、低速車、民用改裝車、摩托車、野外專用觀光車(廠);

(4) 擁有四大完整的電動汽車生產工藝(沖壓、焊接、涂裝、總裝),總投資不低于2億元人民幣,注冊資本不低于4000萬元人民幣,設計生產能力不低于5萬臺;

(5) 具有與生產的車輛產品相適應的車輛安全檢測能力;

(6) 具有整車自主設計開發能力和自主知識產權,擁有電動汽車的核心部件之一(動力電池、驅動電機、整車控制系統)。擁有5項或5項以上電動汽車及核心零部件專利技術;

(七)企業生產的電動汽車應當按照國家標準通過碰撞試驗,并具有國家檢測機構提供的產品安全碰撞檢驗證書。新產品開發投資不得低于年銷售收入的5%;

(八)有能力保證產品生產的一致性,生產企業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和產品出廠檢驗制度,并已通過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

(九)電動汽車的生產、銷售必須經企業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

(十)具有銷售產品和售后服務的能力,且所銷售的產品由國家認可的保險機構提供機動車保險;

(十一)憑有關機構提供的產品安全檢驗合格證明。

第十二條企業申請電動汽車制造企業備案時,應向長葛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提供以下信息:

(1) 電動汽車制造商備案申請書;

(二)企業按照生產備案條件要求進行自我評價的報告;

(3)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項目備案及備案確認;

(5) 電動汽車制造商的承諾書;

(六)生產企業所在地行業主管部門和質量監督部門的審計意見。

第十三條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生產備案條件的企業;

相反,它沒有通過。

第十四條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符合生產備案條件的企業,在《許昌日報》長歌版予以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公示無問題的企業可以進行產品備案申報。

第四章產品測試

第十五條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電動汽車的出廠檢驗由企業內部的專門檢驗機構承擔。經檢驗,符合安全技術標準,并隨車發放出廠合格證。證書的樣式和內容是指汽車產品出廠證書。

第十六條檢測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標準等要求對產品質量和操作安全技術條件進行檢測。檢測機構出具虛假報告的,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依法處理,違法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企業生產的電動汽車產品,經檢測機構檢驗,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操作安全技術條件,生產企業可以向長葛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申請產品備案。

第五章產品備案

第十八條符合電動汽車生產備案條件的企業申請電動汽車產品備案時,應當向長葛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提供下列信息:

(a) 產品的主要技術參數和主要配置記錄表;

(2) 對產品的新技術和新結構的描述;

(3) 企業產品標準備案;

(四)檢測機構出具的型式試驗和安全檢測報告;

(五)產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書樣品;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情形。

第十九條長葛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委托中介機構對申報企業提交的產品技術資料進行審查,必要時組織專家到企業生產現場進行產品一致性審查。

第二十條長葛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應當對中介機構提交的產品審查報告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在《許昌日報長葛版》上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

第二十一條長葛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應當根據公示結果,以《目錄》形式公布符合條件的企業和產品,并及時通知長葛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長葛市局、,長葛市環境保護局等相關部門。不符合生產備案條件的企業原則上可以在6個月后再次提出生產備案申請。

第二十二條《目錄》所列電動汽車企業搬遷、新增產能等生產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對變化后的生產條件進行重新評估,符合備案條件后方可投產。

第二十三條長葛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應當根據電動汽車管理的需要,定期對企業和產品的生產一致性保障情況進行審查,對生產條件不符合要求、產品一致性得不到保障等違規企業和產品予以撤銷,從《目錄》中轉移生產資質、弄虛作假等。

第六章產品銷售管理

第二十四條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應參照《車輛識別碼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04年第66號公告),制定企業產品識別碼制度,并報長葛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備案。

第二十五條電動汽車出廠銷售、生產企業應當為每輛汽車印制企業產品識別碼,產品識別碼印制地點應當統一、牢固、便于查驗。同時,生產企業的商品商標和企業名稱或商品產地應標注在每輛車外的顯著位置。如果商品商標已經包含生產企業的地理標志,則不能再標注商品的原產地。

第二十六條生產企業銷售電動汽車,應當向電動汽車頒發出廠合格證,證書式樣和技術參數參照汽車產品出廠合格證。生產企業應當建立證書發放檔案,加強證書管理。

第二十七條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建立產品銷售和售后服務管理制度,建立每輛車的用戶檔案,在產品銷售區域建立售后服務機構,落實質量信息反饋機制和售后服務體系,為每輛車提供至少一年的產品質量保證。

第二十八條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完整的電池回收體系,對廢舊電池進行徹底回收。電動汽車企業應與電池制造商建立聯盟,制造商應妥善處理廢舊電池,堅決杜絕二次環境污染。長葛市環境保護局應當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生產企業發現相關車輛產品存在嚴重影響安全、環境保護、使用壽命等問題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召回已銷售車輛,并及時向長葛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長葛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報告,節能和防盜。

第三十條電動汽車制造商應當不斷改進生產和測試設備,保證產品質量,提高自主創新能力,不斷優化產品結構,以適應市場和……的需要……

客戶。

第七章經營管理

第三十一條電動汽車登記制度參照《機動車管理辦法》執行,購買電動汽車的車主攜帶身份證明、車輛行駛證、購車發票、機動車強制保險等信息材料到dmv后,方可上路行駛,長葛市局。《辦法》出臺前已銷售的電動汽車,應當辦理上述手續,并到長葛市局車輛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電動汽車駕駛人應當取得C3級以上駕駛證資格進行電動汽車駕駛培訓,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十三條電動汽車號牌由生產企業參照國家標準樣式制作,在長葛市轄區內銷售的,應當辦理號牌和機動車強制保險。車牌樣式:背景顏色為綠色,開頭為“長”字,中間為六位數字,其中第一位數字為生產企業代碼(一般為英文字母,第一位企業以A開頭),第二至第五位數字為阿拉伯數字或英文字母,最后加上“電”字。

第三十四條允許電動汽車在長葛市轄區內的一級及以下高速公路和城市道路(不包括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上行駛。駕駛時,應沿機動車道行駛,并靠右行駛。

第三十五條銷售電動汽車,應當參照機動車向國家認可的保險機構投保。

第三十六條電動汽車的交通管理和其他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電動汽車的年檢由生產企業負責。第一次年度檢查應為2年,然后每年進行一次。

第三十八條電動汽車報廢期限為8年或20萬公里,報廢程序參照國家有關車輛管理的規定執行。

附則

第三十九條在上級部門頒布相關政策標準前,電動汽車管理暫按本辦法執行,待上級部門頒布有關政策標準后執行。

第四十條本辦法由長葛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長葛市質量監督局、長戈市局、長革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長葛縣環境保護局、長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各相關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部門、市人大、市政協辦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人民政府。

檢察院。

長葛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14年10月15日常政辦[2014]63號發布

長葛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長葛市四輪電動汽車生產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市直有關單位:

長葛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長葛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長戈市局、長歌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長葛市環境保護局和長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制定了《長葛市四輪電動汽車生產管理試行辦法》,已獲市政府批準,現轉發給您。請遵守……

仔細檢查。

2014年10月15日

長葛市四輪電動汽車生產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節能減排,規范四輪電動汽車(以下簡稱電動汽車)的生產和使用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為加強城市電動汽車管理,設立長葛市電動汽車管理辦公室,負責城市電動汽車的日常管理,辦公室設在長葛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長葛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和產品的備案管理;長葛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電動汽車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組織產品質量檢驗;長葛市局負責電動車登記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長葛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制定電動汽車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長葛市環境保護局負責電動汽車廢舊電池回收處置的監督管理;長葛市工商局對銷售市場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長葛市轄區內未列入《國家汽車生產企業和產品公告》,從事電動汽車生產、銷售的企業、用戶和個人。

第四條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和產品的備案管理應通過發布《長葛市電動汽車生產商和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進行。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電動汽車,是指由電動機驅動,設計速度為50公里/小時?80公里/小時,續航里程不低于80公里的電動汽車;長葛市及以下級別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道路(不包括高速公路和城市高速公路)允許短途交通。

第二章技術要求

第六條電動汽車整備質量不得超過1200公斤,載客人數不得超過4人,總核載荷為1800公斤,最高時速為80公里/小時。。

第七條電動汽車的主要技術參數為:外形尺寸(長×寬×高)≤3900毫米×1710毫米×1650毫米;每百公里經濟用電量≤15kwh;側傾穩定角≥35;攀爬能力≥20%;最小離地間隙≥130mm。

第八條電動汽車電池的循環壽命,鉛酸電池不低于500次,鋰離子電池、鎳金屬氫化物電池和燃料電池不低于1500次。

除上述技術要求外,電動汽車還應嚴格執行國家和行業的相關強制性標準。

第三章生產企業備案條件

第九條長葛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統一管理全市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和產品備案。凡在我市轄區內生產、銷售和駕駛電動汽車的,生產企業必須按照規定向長葛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備案。

第十條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未經備案或者備案審查不符合要求的,長葛市局不予注冊。

第十一條從事電動汽車生產的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并向長葛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備案:

(1)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章制度和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

(二)環境保護、消防安全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

(3) 已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目錄的企業,如整車、低速車、民用改裝車、摩托車、野外專用觀光車(廠);

(4) 擁有四大完整的電動汽車生產工藝(沖壓、焊接、涂裝、總裝),總投資不低于2億元人民幣,注冊資本不低于4000萬元人民幣,設計生產能力不低于5萬臺;

(5) 具有與生產的車輛產品相適應的車輛安全檢測能力;

(6) 具有整車自主設計開發能力和自主知識產權,擁有電動汽車的核心部件之一(動力電池、驅動電機、整車控制系統)。擁有5項或5項以上電動汽車及核心零部件專利技術;

(七)企業生產的電動汽車應當按照國家標準通過碰撞試驗,并具有國家檢測機構提供的產品安全碰撞檢驗證書。新產品開發投資不得低于年銷售收入的5%;

(八)有能力保證產品生產的一致性,生產企業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和產品出廠檢驗制度,并已通過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

(九)電動汽車的生產、銷售必須經企業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

(十)具有銷售產品和售后服務的能力,且所銷售的產品由國家認可的保險機構提供機動車保險;

(十一)憑有關機構提供的產品安全檢驗合格證明。

第十二條企業申請電動汽車制造企業備案時,應向長葛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提供以下信息:

(1) 電動汽車制造商備案申請書;

(二)企業按照生產備案條件要求進行自我評價的報告;

(3)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項目備案及備案確認;

(5) 電動汽車制造商的承諾書;

(六)生產企業所在地行業主管部門和質量監督部門的審計意見。

第十三條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生產備案條件的企業;

相反,它沒有通過。

第十四條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符合生產備案條件的企業,在《許昌日報》長歌版予以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公示無問題的企業可以進行產品備案申報。

第四章產品測試

第十五條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電動汽車的出廠檢驗由企業內部的專門檢驗機構承擔。經檢驗,符合安全技術標準,并隨車發放出廠合格證。證書的樣式和內容是指汽車產品出廠證書。

第十六條檢測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標準等要求對產品質量和操作安全技術條件進行檢測。檢測機構出具虛假報告的,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依法處理,違法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企業生產的電動汽車產品,經檢測機構檢驗,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操作安全技術條件,生產企業可以向長葛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申請產品備案。

第五章產品備案

第十八條符合電動汽車生產備案條件的企業申請電動汽車產品備案時,應當向長葛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提供下列信息:

(a) 產品的主要技術參數和主要配置記錄表;

(2) 對產品的新技術和新結構的描述;

(3) 企業產品標準備案;

(四)檢測機構出具的型式試驗和安全檢測報告;

(五)產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書樣品;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情形。

第十九條長葛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委托中介機構對申報企業提交的產品技術資料進行審查,必要時組織專家到企業生產現場進行產品一致性審查。

第二十條長葛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應當對中介機構提交的產品審查報告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在《許昌日報長葛版》上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

第二十一條長葛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應當根據公示結果,以《目錄》形式公布符合條件的企業和產品,并及時通知長葛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長葛市局、,長葛市環境保護局等相關部門。不符合生產備案條件的企業原則上可以在6個月后再次提出生產備案申請。

第二十二條《目錄》所列電動汽車企業搬遷、新增產能等生產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對變化后的生產條件進行重新評估,符合備案條件后方可投產。

第二十三條長葛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應當根據電動汽車管理的需要,定期對企業和產品的生產一致性保障情況進行審查,對生產條件不符合要求、產品一致性得不到保障等違規企業和產品予以撤銷,從《目錄》中轉移生產資質、弄虛作假等。

第六章產品銷售管理

第二十四條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應參照《車輛識別碼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04年第66號公告),制定企業產品識別碼制度,并報長葛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備案。

第二十五條電動汽車出廠銷售、生產企業應當為每輛汽車印制企業產品識別碼,產品識別碼印制地點應當統一、牢固、便于查驗。同時,生產企業的商品商標和企業名稱或商品產地應標注在每輛車外的顯著位置。如果商品商標已經包含生產企業的地理標志,則不能再標注商品的原產地。

第二十六條生產企業銷售電動汽車,應當向電動汽車頒發出廠合格證,證書式樣和技術參數參照汽車產品出廠合格證。生產企業應當建立證書發放檔案,加強證書管理。

第二十七條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建立產品銷售和售后服務管理制度,建立每輛車的用戶檔案,在產品銷售區域建立售后服務機構,落實質量信息反饋機制和售后服務體系,為每輛車提供至少一年的產品質量保證。

第二十八條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完整的電池回收體系,對廢舊電池進行徹底回收。電動汽車企業應與電池制造商建立聯盟,制造商應妥善處理廢舊電池,堅決杜絕二次環境污染。長葛市環境保護局應當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生產企業發現相關車輛產品存在嚴重影響安全、環境保護、使用壽命等問題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召回已銷售車輛,并及時向長葛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長葛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報告,節能和防盜。

第三十條電動汽車制造商應當不斷改進生產和測試設備,保證產品質量,提高自主創新能力,不斷優化產品結構,以適應市場和……的需要……

客戶。

第七章經營管理

第三十一條電動汽車登記制度參照《機動車管理辦法》執行,購買電動汽車的車主攜帶身份證明、車輛行駛證、購車發票、機動車強制保險等信息材料到dmv后,方可上路行駛,長葛市局。《辦法》出臺前已銷售的電動汽車,應當辦理上述手續,并到長葛市局車輛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電動汽車駕駛人應當取得C3級以上駕駛證資格進行電動汽車駕駛培訓,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十三條電動汽車號牌由生產企業參照國家標準樣式制作,在長葛市轄區內銷售的,應當辦理號牌和機動車強制保險。車牌樣式:背景顏色為綠色,開頭為“長”字,中間為六位數字,其中第一位數字為生產企業代碼(一般為英文字母,第一位企業以A開頭),第二至第五位數字為阿拉伯數字或英文字母,最后加上“電”字。

第三十四條允許電動汽車在長葛市轄區內的一級及以下高速公路和城市道路(不包括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上行駛。駕駛時,應沿機動車道行駛,并靠右行駛。

第三十五條銷售電動汽車,應當參照機動車向國家認可的保險機構投保。

第三十六條電動汽車的交通管理和其他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電動汽車的年檢由生產企業負責。第一次年度檢查應為2年,然后每年進行一次。

第三十八條電動汽車報廢期限為8年或20萬公里,報廢程序參照國家有關車輛管理的規定執行。

附則

第三十九條在上級部門頒布相關政策標準前,電動汽車管理暫按本辦法執行,待上級部門頒布有關政策標準后執行。

第四十條本辦法由長葛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長葛市質量監督局、長戈市局、長革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長葛縣環境保護局、長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各相關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部門、市人大、市政協辦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人民政府。

檢察院。

長葛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14年10月15日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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