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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發布充電補貼辦法,小區充電樁最高補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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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日,上海市發改委等五部門發布《上海市促進電動汽車充電(置換)設施互聯互通有序發展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指出,支持智能有序充電政策,支持住宅區智能充電樁建設。《辦法》將著力解決“找好樁”的問題。將考核評級與用電補貼政策相結合,鼓勵充電設施運營信息接入市政平臺實現互聯互通,重點解決油罐車占用、充電樁故障、繳費方式不一致等現存問題,提高設施利用率,滿足電動出租車更新換代的迫切需求。通過示范小區建設和專項補貼政策,提高小區建設積極性和物業支持配合度,推動充電樁進小區。通過建立企業和居民兩級智能有序充電系統,分時等方式,引導自用(專用)樁充電由“無人值守”向“平臺控制”轉變,提高充電安全水平,避免新能源汽車更大規模發展后對城市配電網的沖擊。以下是具體補貼方式:站點星級補貼。對通過考核被評為A級、B級企業的下屬星級站點,從基礎數據接入日的下一季度開始,連續6年具備申報電費補貼資格。“一星”及以上充電站可享受基本用電補貼,“二星”及以上充電站可享受星級用電補貼。補貼電量不得超過補貼電量上限。2020年補貼標準見下表。2021年及以后補貼標準根據充電設施整體運行效率等因素固定2年;具體來說,市級平臺提出測算方案,報市發改委批準后實施。2020年星級補貼標準補貼上限電量公共充電樁“一星”基本補貼0.2元/千瓦時1000千瓦時/千瓦年度“二星”基本補貼0.5元/千瓦時“三星”基本補貼0.8元/千瓦時專用充電樁及換電設施“一星”基本補貼0.1元/千瓦時2000千瓦時/千瓦年度“二星”基本補貼0.2元/千瓦時。對于能夠與市政平臺實現繳費對接的充電設施,企業可以以市政平臺出具的繳費憑證作為申報運營電力補貼的憑證。企業級補貼。考核等級為A級的企業,其所轄充電設施加權平均小時數按照公、私兩種類型計算。加權平均未超過相應補貼上限的,可根據實際功率給予相應的功率補貼。支持住宅區智能充電樁建設。鼓勵通過安裝能源路由器對居民區現有充電樁進行智能化改造,并按照每樁200元標準給予財政補貼。支持自用(專用)充電樁的共享改造。對支持自用(專用)樁共享改造的物業給予補貼。補貼標準為500元/樁,由充電企業代為申請。對示范社區給予全面的政策支持。一是給予充電設備補貼政策。充電設施(含解決油罐車占用的停車設施)按充電設備用量的50%標準給予補貼。DC充電設施最高補貼600元,交流充電設施最高補貼300元。二是按專用充電設施標準給予電力運行補貼政策。三是對示范社區給予一次性補助。該補貼由收費企業用于補充社區的公共收入。四是電價支持政策,與電網企業結算電價時執行居民電價標準。新增充電停車位數量限制在3-5個,6-10個停車位3萬元,10個以上停車位5萬元,配套建設出租汽車充電示范站8萬元。為了盡快解決純電動出租車的充電問題,重點是白天補充電量,在出租車運營中心建設一批充電示范站。充電示范站建設3年(2020 -2022年),參照市政基礎設施進行規劃建設。目標城市每年將建設15個示范站。對示范站給予全面的政策支持。第一,除了對千瓦時的運行補貼,補貼政策是充電設備金額的30%。DC充電設施千瓦最高補貼600元,交流充電設施千瓦最高補貼300元。二是電網企業提供電力接入支持,出租車上級公司和行業主管部門出具證明的出租車夜間停車,保障電力接入。三是享受集中充電站基本電費減免政策。對于使用市政平臺支付充電費用的出租車,可享受額外的電費補貼,充電時按扣除補貼后的單價結算。2020年補貼標準暫定為0.4元/千瓦時。以下為政策全文:上海市促進電動汽車充電(置換)設施互聯互通有序發展暫行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進一步規范本市電動汽車充電(置換)設施(以下簡稱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促進設施互聯互通,優化布局,提升智能有序充電管理水平,根據《關于加快推進……一體化建設的通知》。停車場和充電基礎設施》(發改基〔2016〕2826號)、《關于加快推進居住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通知》(發改能源〔2016〕1611號)和《上海市鼓勵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發展辦法》(胡夫辦發〔2016〕16號)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已接入上海市充電設施公共數據采集與監控市級平臺的充電設施和運營企業(上充電設施包括:1。已在本市建成并投入運營的專用和公用充電設施,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技術標準、建設標準和設計規范,并通過市級平臺接入審核。2.自用充電設施是指充電設施運營者按照相關規定和標準,向改造后的社會車輛提供服務。第三條(職責分工)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上海市交通委、上海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發改委、市交委、市財政局)負責本市充電設施與運營企業充電設施的互聯互通,發布互聯互通評估結果,檢查市級平臺相關管理工作,通過互聯互通促進充電設施完善規劃布局,提升智能有序充電管理水平。市房管局、市經濟信息化委等部門應按職責做好相關工作。為加強對市級平臺工作的管理,市發改委、市交通委、市財政局可委托第三方對其工作進行監督和評估。市政平臺具體負責充電設施互聯互通的考核。應向市、區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開放充電設施相關數據,協助其管理充電設施,為政府交通、能源等主管部門進一步提高充電設施規劃水平提供大數據支持。應及時制定和修訂充電設施準入技術規范,發布和宣傳運營手冊,規范和引導充電設施準入,各充電設施運營企業應予以配合。應通過電子化手段建立企業合同和發票的數據庫,協助第三方機構提高設備補貼審核的準確性。第二章互聯互通要求第四條(數據狀態)根據數據監測的需要,接入市級平臺的數據可分為靜態數據和動態數據(具體數據指標見附件1)。其中,運營企業、充電站、充電設施的信息可以主要以靜態方式訪問;充電設備及其充電接口的狀態信息、狀態反饋信息、充電結算、智能充電等信息應動態實時接入。第五條(數據分類)根據互聯互通的要求,接入市級平臺的數據原則上分為兩類。一個是充電導航、狀態查詢、電量監控相關的基礎數據。另一個是收費預約和費用結算相關的運營數據。第六條(接入要求)為保證接入數據的完整性、真實性和準確性,接入數據的狀態應符合市級平臺制定的技術規范要求(具體由市級平臺另行制定)。項目建成后,充電設施應同步接入基礎數據至市政平臺,支持同步接入繳費等運營數據,實現互聯互通和統一便捷繳費。第七條(數據核查)市級平臺應當通過現場核查等方式對充電設施運營企業接入的靜態和動態數據進行核查,督促企業提交真實準確的信息。第八條(數據分析)市級平臺應當開展相關數據采集和分析,通過線上線下數據成對分析,進一步提高數據接入的真實性,為指導本市充電設施科學規劃建設、促進電動汽車發展提供相關數據支撐。第九條(信息變更)因區域規劃調整、土地性質變更、租賃期限屆滿或運營服務提供者戰略調整等原因導致充電設施移動、拆除、出售、轉讓或更換的,應及時向市平臺申請相應調整其接入信息。第三章智能有序充電管理第十條(智能有序充電的要求)為降低充電對電網的沖擊,促進削峰填谷,提高居民區安全、可靠、便捷的充電水平,建立以充電運營平臺企業(以下簡稱“平臺企業”)和電網企業為主體的居民區兩級智能有序充電管理體系。1.支持平臺企業通過合同能源管理、分時租賃等模式,與新能源業主協商住宅區自用樁智慧充電商業模式,依托平臺企業開展智慧充電管理。2.當全市或局部小區電力供應緊張,進入有序用電管理狀態時,平臺企業應按照電網企業要求,對已進入有序用電狀態的居民小區充電設施進行有序充電管理。第十一條(目錄管理要求)為支持技術水平高、服務能力強的平臺企業開展居民小區智能收費管理,具備以下條件的平臺企業可自愿申請納入政府目錄管理。納入政府目錄管理的平臺企業,可按專用樁標準享受補貼,用于分攤分時充電樁的充電金額。1.平臺企業應符合《扶持辦法》的要求,非本市注冊平臺企業應有與其服務職能相適應的辦公場所、服務網點和工作人員。2.平臺企業管理的充電設施的建設、運營服務、維護和管理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技術標準、建設標準、設計規范和管理要求,具備為新能源汽車用戶投保公眾責任保險的能力。3.對外提供服務的充電設施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相關要求,將包括運營數據在內的所有充電數據實時接入市政平臺,確保電能可計量、自用電和分時電可識別。第十二條(目錄申請程序)自愿申請納入目錄的平臺企業……管理處應向市發改委和市交通委提交以下申請材料:1 .企業基本情況自評,包括:企業組織架構、平臺建設、接入充電設施規模、服務網點、本市充電設施運營情況、技術人員構成等。2.自用(專用)充電設施智能化改造的實施和運維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技術改造方案、技術改造標準、運行管理規定、收費標準等。3.企業擁有的專業技術能力證明材料,包括機電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三級及以上資質;或者企業充電設施專職技術人員不少于8人,其中注冊電工不少于3人,高壓電工不少于2人。4.企業自愿承擔自用(專用)充電設施智能充電改造后設備運行和安全責任的承諾書。平臺企業向市級平臺提交申請材料,市級平臺進行技術審核和數據對接測試,出具技術審核意見并報市發改委、市交通委。市發改委、市交通委、市經信委將組織第三方論證,對企業的管理能力、履約能力、信用狀況進行審核,經審核的納入目錄管理。目錄由市平臺組織年度審核,審核意見報市發改委、市交通委審核發布。第十三條(平臺責任)納入目錄管理的平臺企業對其管理的居民區充電設施承擔以下責任:1 .負責設施的智能化改造、智能化管理、智能化調度。2.負責設施的運行安全,確保運行管理符合市交通委等部門的工作要求。3.對外提供服務的充電設施應及時、準確接入市政平臺,并與市政平臺開展線上線下審核工作。4.應與分時租賃委托方簽訂協議,明確雙方在運營和安全方面的責任,以及補貼申請代理事宜。第四章互聯互通管理第十四條(充電站點準入評估)充電設施的準入評估每年分站點進行一次。市發改委委托市級平臺開展準入評估。充電站接入考核指標共5項,包括靜態數據、動態數據、在線指標、用戶評價和服務水平,滿分為100分(具體考核內容和評分方法見附件2)。根據考核得分,充電站評定為星級。星級要求三顆星85分以上。除具備二星級站點功能外,還應具備出租車VIN碼(車輛識別碼)識別功能。收費專屬車位占收費車位的比例不低于50%或不低于三個二星75-84分。繳費等運營數據應實時接入市政平臺,具有公共服務功能,能有效識別車位信息解決油罐車占用一星60-74分不合格< 60分問題,或第十五條(充電設施運營企業準入考核)充電設施運營企業準入考核由市發改委結合線下審核和補貼申請,每年定期開展。充電設施運營企業考核指標共5項,包括運營管理、補貼申請、用戶評價、標識評價、支付對接,滿分為100分(具體考核內容及評分辦法見附件3)。根據考核得分,對充電設施運營企業進行分級。A級要求≥80分,接入市政平臺的公共樁年充電量、分時年充電量排名前20B名等級,60-79分不合格< 60分,或存在以下情況:1。其經營的站點因充電設施發生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2.提供虛假補貼申請材料,包括虛假發票。3.被拆除或者拆除的充電設施信息未及時變更的。4月2日,上海市發改委等五部門發布《推進互聯互通暫行辦法》……和有序發展上海市電動汽車充電(置換)設施(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指出,支持智能有序充電政策,支持住宅區智能充電樁建設。《辦法》將著力解決“找好樁”的問題。將考核評級與用電補貼政策相結合,鼓勵充電設施運營信息接入市政平臺實現互聯互通,重點解決油罐車占用、充電樁故障、繳費方式不一致等現存問題,提高設施利用率,滿足電動出租車更新換代的迫切需求。通過示范小區建設和專項補貼政策,提高小區建設積極性和物業支持配合度,推動充電樁進小區。通過建立企業和居民兩級智能有序充電系統,分時等方式,引導自用(專用)樁充電由“無人值守”向“平臺控制”轉變,提高充電安全水平,避免新能源汽車更大規模發展后對城市配電網的沖擊。以下是具體補貼方式:站點星級補貼。對通過考核評定為A級、B級企業的下屬星級站點,從基礎數據接入日的下一季度開始,連續6年具備申報電費補貼資格。“一星”及以上充電站可享受基本用電補貼,“二星”及以上充電站可享受星級用電補貼。補貼電量不得超過補貼電量上限。2020年補貼標準見下表。2021年及以后補貼標準根據充電設施整體運行效率等因素固定2年;具體來說,市級平臺提出測算方案,報市發改委批準后實施。2020年星級補貼標準補貼上限電量公共充電樁“一星”基本補貼0.2元/千瓦時1000千瓦時/千瓦年度“二星”基本補貼0.5元/千瓦時“三星”基本補貼0.8元/千瓦時專用充電樁及換電設施“一星”基本補貼0.1元/千瓦時2000千瓦時/千瓦年度“二星”基本補貼0.2元/千瓦時。對于能夠與市政平臺實現繳費對接的充電設施,企業可以以市政平臺出具的繳費憑證作為申報運營電力補貼的憑證。企業級補貼。考核等級為A級的企業,其所轄充電設施加權平均小時數按照公、私兩種類型計算。加權平均未超過相應補貼上限的,可根據實際功率給予相應的功率補貼。支持住宅區智能充電樁建設。鼓勵通過安裝能源路由器對居民區現有充電樁進行智能化改造,并按照每樁200元標準給予財政補貼。支持自用(專用)充電樁的共享改造。對支持自用(專用)樁共享改造的物業給予補貼。補貼標準為500元/樁,由充電企業代為申請。對示范社區給予全面的政策支持。一是給予充電設備補貼政策。充電設施(含解決油罐車占用的停車設施)按充電設備用量的50%標準給予補貼。DC充電設施最高補貼600元,交流充電設施最高補貼300元。二是按專用充電設施標準給予電力運行補貼政策。三是對示范社區給予一次性補助。該補貼由收費企業用于補充社區的公共收入。四是電價支持政策,與電網企業結算電價時執行居民電價標準。新增充電停車位數量限制在3-5個,6-10個停車位3萬元,10個以上停車位5萬元,配套建設出租汽車充電示范站8萬元。為了盡快解決純電動出租車的充電問題,重點是白天補充電量,在出租車運營中心建設一批充電示范站。充電示范站建設3年(2020 -2022年),參照市政基礎設施進行規劃建設。目標城市每年將建設15個示范站。對示范站給予全面的政策支持。第一,除了對千瓦時的運行補貼,補貼政策是充電設備金額的30%。DC充電設施千瓦最高補貼600元,交流充電設施千瓦最高補貼300元。二是電網企業提供電力接入支持,出租車上級公司和行業主管部門出具證明的出租車夜間停車,保障電力接入。三是享受集中充電站基本電費減免政策。對于使用市政平臺支付充電費用的出租車,可享受額外的電費補貼,充電時按扣除補貼后的單價結算。2020年補貼標準暫定為0.4元/千瓦時。以下為政策全文:上海市促進電動汽車充電(置換)設施互聯互通有序發展暫行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進一步規范本市電動汽車充電(置換)設施(以下簡稱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促進設施互聯互通,優化布局,提升智能有序充電管理水平,根據《關于加快推進……一體化建設的通知》。停車場和充電基礎設施》(發改基〔2016〕2826號)、《關于加快推進居住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通知》(發改能源〔2016〕1611號)和《上海市鼓勵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發展辦法》(胡夫辦發〔2016〕16號)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已接入上海市充電設施公共數據采集與監控市級平臺的充電設施和運營企業(上充電設施包括:1。已在本市建成并投入運營的專用和公用充電設施,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技術標準、建設標準和設計規范,并通過市級平臺接入審核。2.自用充電設施是指充電設施運營者按照相關規定和標準,向改造后的社會車輛提供服務。第三條(職責分工)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上海市交通委、上海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發改委、市交委、市財政局)負責本市充電設施與運營企業充電設施的互聯互通,發布互聯互通評估結果,檢查市級平臺相關管理工作,通過互聯互通促進充電設施完善規劃布局,提升智能有序充電管理水平。市房管局、市經濟信息化委等部門應按職責做好相關工作。為加強對市級平臺工作的管理,市發改委、市交通委、市財政局可委托第三方對其工作進行監督和評估。市政平臺具體負責充電設施互聯互通的考核。應向市、區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開放充電設施相關數據,協助其管理充電設施,為政府交通、能源等主管部門進一步提高充電設施規劃水平提供大數據支持。應及時制定和修訂充電設施準入技術規范,發布和宣傳運營手冊,規范和引導充電設施準入,各充電設施運營企業應予以配合。應通過電子化手段建立企業合同和發票的數據庫,協助第三方機構提高設備補貼審核的準確性。第二章互聯互通要求第四條(數據狀態)根據數據監測的需要,接入市級平臺的數據可分為靜態數據和動態數據(具體數據指標見附件1)。其中,運營企業、充電站、充電設施的信息可以主要以靜態方式訪問;充電設備及其充電接口的狀態信息、狀態反饋信息、充電結算、智能充電等信息應動態實時接入。第五條(數據分類)根據互聯互通的要求,接入市級平臺的數據原則上分為兩類。一個是充電導航、狀態查詢、電量監控相關的基礎數據。另一個是收費預約和費用結算相關的運營數據。第六條(接入要求)為保證接入數據的完整性、真實性和準確性,接入數據的狀態應符合市級平臺制定的技術規范要求(具體由市級平臺另行制定)。項目建成后,充電設施應同步接入基礎數據至市政平臺,支持同步接入繳費等運營數據,實現互聯互通和統一便捷繳費。第七條(數據核查)市級平臺應當通過現場核查等方式對充電設施運營企業接入的靜態和動態數據進行核查,督促企業提交真實準確的信息。第八條(數據分析)市級平臺應當開展相關數據采集和分析,通過線上線下數據成對分析,進一步提高數據接入的真實性,為指導本市充電設施科學規劃建設、促進電動汽車發展提供相關數據支撐。第九條(信息變更)因區域規劃調整、土地性質變更、租賃期限屆滿或運營服務提供者戰略調整等原因導致充電設施移動、拆除、出售、轉讓或更換的,應及時向市平臺申請相應調整其接入信息。第三章智能有序充電管理第十條(智能有序充電的要求)為降低充電對電網的沖擊,促進削峰填谷,提高居民區安全、可靠、便捷的充電水平,建立以充電運營平臺企業(以下簡稱“平臺企業”)和電網企業為主體的居民區兩級智能有序充電管理體系。1.支持平臺企業通過合同能源管理、分時租賃等模式,與新能源業主協商住宅區自用樁智慧充電商業模式,依托平臺企業開展智慧充電管理。2.當全市或局部小區電力供應緊張,進入有序用電管理狀態時,平臺企業應按照電網企業要求,對已進入有序用電狀態的居民小區充電設施進行有序充電管理。第十一條(目錄管理要求)為支持技術水平高、服務能力強的平臺企業開展居民小區智能收費管理,具備以下條件的平臺企業可自愿申請納入政府目錄管理。納入政府目錄管理的平臺企業,可按專用樁標準享受補貼,用于分攤分時充電樁的充電金額。1.平臺企業應符合《扶持辦法》的要求,非本市注冊平臺企業應有與其服務職能相適應的辦公場所、服務網點和工作人員。2.平臺企業管理的充電設施的建設、運營服務、維護和管理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技術標準、建設標準、設計規范和管理要求,具備為新能源汽車用戶投保公眾責任保險的能力。3.對外提供服務的充電設施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相關要求,將包括運營數據在內的所有充電數據實時接入市政平臺,確保電能可計量、自用電和分時電可識別。第十二條(目錄申請程序)自愿申請納入目錄的平臺企業……管理處應向市發改委和市交通委提交以下申請材料:1 .企業基本情況自評,包括:企業組織架構、平臺建設、接入充電設施規模、服務網點、本市充電設施運營情況、技術人員構成等。2.自用(專用)充電設施智能化改造的實施和運維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技術改造方案、技術改造標準、運行管理規定、收費標準等。3.企業擁有的專業技術能力證明材料,包括機電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三級及以上資質;或者企業充電設施專職技術人員不少于8人,其中注冊電工不少于3人,高壓電工不少于2人。4.企業自愿承擔自用(專用)充電設施智能充電改造后設備運行和安全責任的承諾書。平臺企業向市級平臺提交申請材料,市級平臺進行技術審核和數據對接測試,出具技術審核意見并報市發改委、市交通委。市發改委、市交通委、市經信委將組織第三方論證,對企業的管理能力、履約能力、信用狀況進行審核,經審核的納入目錄管理。目錄由市平臺組織年度審核,審核意見報市發改委、市交通委審核發布。第十三條(平臺責任)納入目錄管理的平臺企業對其管理的居民區充電設施承擔以下責任:1 .負責設施的智能化改造、智能化管理、智能化調度。2.負責設施的運行安全,確保運行管理符合市交通委等部門的工作要求。3.對外提供服務的充電設施應及時、準確接入市政平臺,并與市政平臺開展線上線下審核工作。4.應與分時租賃委托方簽訂協議,明確雙方在運營和安全方面的責任,以及補貼申請代理事宜。第四章互聯互通管理第十四條(充電站點準入評估)充電設施的準入評估每年分站點進行一次。市發改委委托市級平臺開展準入評估。充電站接入考核指標共5項,包括靜態數據、動態數據、在線指標、用戶評價和服務水平,滿分為100分(具體考核內容和評分方法見附件2)。根據考核得分,充電站評定為星級。星級要求三顆星85分以上。除具備二星級站點功能外,還應具備出租車VIN碼(車輛識別碼)識別功能。收費專屬車位占收費車位的比例不低于50%或不低于三個二星75-84分。繳費等運營數據應實時接入市政平臺,具有公共服務功能,能有效識別車位信息解決油罐車占用一星60-74分不合格< 60分問題,或第十五條(充電設施運營企業準入考核)充電設施運營企業準入考核由市發改委結合線下審核和補貼申請,每年定期開展。充電設施運營企業考核指標共5項,包括運營管理、補貼申請、用戶評價、標識評價、支付對接,滿分為100分(具體考核內容及評分辦法見附件3)。根據考核得分,對充電設施運營企業進行分級。A級要求≥80分,接入市政平臺的公共樁年充電量、分時年充電量排名前20B名等級,60-79分不合格< 60分,或存在以下情況:1。其經營的站點因充電設施發生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2.提供虛假補貼申請材料,包括虛假發票。3.被拆除或者拆除的充電設施信息未及時變更的。4.經消防、安監等政府相關部門檢查,并被告知存在安全隱患的企業……ty危害,且未在要求的時間內整改。5.經檢查,發現有企業違規用電,如擅自接駁。6.充電設施上線率連續三個月低于70%,且整改后充電設施工作狀態和充電結算信息反饋仍不符合接入要求。第十六條(動態監測考核)市級平臺對充電站和充電設施運營企業進行動態監測,形成季度監測報告,于每季度第一季度末報市發改委、市交通委。監測報告中發現充電站和充電設施運營企業不合格的,應及時報送市發改委、市交通委動態調整企業等級和站點星級。第十七條(結果發布)市平臺應于每年第一季度末向市發改委、市交通委提交評估結果建議。在提交評估結果前,應告知相關企業評估情況和依據,并允許其在5個工作日內提交答辯材料。對提出投訴的企業,市發改委、市交通委委托第三方對投訴進行核實,第三方機構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根據核查結果,市級平臺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考核結果的調整。每年第二季度末,市發改委、市交通委通過政府相關部門網站、微信微信官方賬號、APP等公眾平臺公開發布考核結果。第五章扶持政策第十八條(補貼政策)1。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不再執行《扶持辦法》中充電設備財政補貼政策,財政補貼政策按本辦法執行。補貼資金安排在國家充電設施建設獎勵資金和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中。2.網站明星補貼。對通過考核被評為A級、B級企業的下屬星級站點,從基礎數據接入日的下一季度開始,連續6年具備申報電費補貼資格。“一星”及以上充電站可享受基本用電補貼,“二星”及以上充電站可享受星級用電補貼。補貼電量不得超過補貼電量上限。2020年補貼標準見下表。2021年及以后補貼標準根據充電設施整體運行效率等因素固定2年;具體來說,市級平臺提出測算方案,報市發改委批準后實施。2020年星級補貼標準補貼上限電量公共充電樁“一星”基本補貼0.2元/千瓦時1000千瓦時/千瓦年度“二星”基本補貼0.5元/千瓦時“三星”基本補貼0.8元/千瓦時專用充電樁及換電設施“一星”基本補貼0.1元/千瓦時2000千瓦時/千瓦年度“二星”基本補貼0.2元/千瓦時。對于能夠與市政平臺實現繳費對接的充電設施,企業可以以市政平臺出具的繳費憑證作為申報運營電力補貼的憑證。4.企業級補貼。對考核等級為A級的企業,所轄充電設施加權平均小時數分別按公、私兩類計算。加權平均未超過相應補貼上限的,可根據實際功率給予相應的功率補貼。第十九條(智能有序收費政策)1。支持住宅區智能充電樁建設。鼓勵通過安裝能源路由器對居民區現有充電樁進行智能化改造,并按照每樁200元標準給予財政補貼。本辦法實施后,新增自用充電設施的,車企提供的充電樁應當具備智能充電功能,具體技術標準由市經濟信息化委另行組織制定。2.支持自用(專用)充電樁的共享改造。對支持自用(專用)樁共享改造的物業給予補貼。補貼標準為500元/樁,由充電企業代為申請。3.支持自用(專用)充電樁共享運營。目錄管理下的平臺企業(以下簡稱“目錄平臺企業”)運營管理的自用(專用)充電樁,可享受公共服務對外提供共享用電的運營補貼。補貼電量以市政平臺訂單數據為準,補貼標準按專用充電設施執行。4.支持充電樁示范小區建設。為解決充電樁進入居民區問題,結合美麗家園和老舊小區綜合整治、環境綜合整治等項目,示范居民區主要建設在中心城區(外環以內)。充電示范社區建設為期3年(2020 -2022年),目標城市每年建設10個示范社區。示范社區原則上應在2005年前建成,應符合三個方面的要求。一是規模要求在小區內擴建的停車位上建設充電設施,擴建后的充電停車位不少于3個。二是公共服務要求,收費停車位應采用分時智能有序調節模式。三是規范管理要求。名錄平臺企業負責建設和運營管理,小區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應當給予支持,并與名錄平臺企業簽訂三方協議,明確三方責任和義務。對示范社區給予全面的政策支持。一是給予充電設備補貼政策。充電設施(含解決油罐車占用的停車設施)按充電設備用量的50%標準給予補貼。DC充電設施最高補貼600元,交流充電設施最高補貼300元。二是按專用充電設施標準給予電力運行補貼政策。三是對示范社區給予一次性補助。該補貼由收費企業用于補充社區的公共收入。四是電價支持政策,與電網企業結算電價時執行居民電價標準。第五,其他支持政策。請詢問……unicipal規劃、住建、交通等部門根據《關于加快推進停車場與充電基礎設施一體化建設的通知》(發改基〔2016〕2826號)和《關于加快推進居住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通知》(發改能源〔2016〕1611號)給予政策支持。新建充電車位數量示范小區補貼上限為3-5個車位3萬元,6-10個車位5萬元,10個車位以上8萬元。第二十條(電動出租汽車充電支持政策)按照社會充電設施共享為主,出租汽車專用充電設施為輔的原則,妥善解決電動出租汽車充電問題。1.支持解決出租車夜間收費問題。對居住地安裝充電設施的出租汽車駕駛員,可由名錄平臺企業按照分時模式建設交流充電設施,按照居民電價與電網企業實行結算。對于沒有充電設施的出租車司機,由司機所在公司向市政平臺提供相關信息,由市政平臺組織出租車充電樁的匹配。目錄平臺企業盡可能與出租車司機簽訂協議,約定夜間車輛停放和收費的相關事宜。鼓勵公共停車場(庫)經營者對出租汽車過夜停車費給予優惠。出租車配套的充電樁應符合以下要求。一是實現與市政平臺的支付互通,設施應具備出租車VIN碼識別功能。二是優先保障出租車夜間停車和收費。2.支持出租汽車充電示范站建設。為了盡快解決純電動出租車的充電問題,重點是白天補充電量,在出租車運營中心建設一批充電示范站。充電示范站建設3年(2020 -2022年),參照市政基礎設施進行規劃建設。目標城市每年將建設15個示范站。示范站應滿足三個要求。一是站場位于出租汽車公司夜間停靠點、集中運營場所、具備條件的變電站和加油站、機場和高鐵站停車場附近,集中服務半徑小于5公里。二是車站具有休息、如廁等服務功能。第三,站內設施以DC樁為主,所有車位要新能源車專用。設施應具備出租車VIN碼識別功能,并向出租車開放優先預約收費功能。對示范站給予全面的政策支持。第一,除了對千瓦時的運行補貼,補貼政策是充電設備金額的30%。DC充電設施千瓦最高補貼600元,交流充電設施千瓦最高補貼300元。二是電網企業提供電力接入支持,出租車上級公司和行業主管部門出具證明的出租車夜間停車,保障電力接入。三是享受集中充電站基本電費減免政策。3.支持出租車使用社會充電網絡充電。對于使用市政平臺支付充電費用的出租車,可享受額外的電費補貼,充電時按扣除補貼后的單價結算。2020年補貼標準暫定為0.4元/千瓦時。2021年及以后補貼標準綜合考慮運營時間損失、充電電價、兩年停車費等因素。市級平臺和市出租汽車行業協會共同提出測算方案,按程序報市發改委批準后實施。4.讓出租車、火車站、機場方便通行。在火車站和機場至少建設一個出租車充電示范站,支持電動出租車的進站服務,支持電動出租車和傳統出租車分別排隊等候的政策……應該執行。第二十一條(市政平臺支持政策)支持市政平臺盡快實施軟硬件升級,以滿足充電設施聯網后的工作要求。一是對市政平臺設備升級、APP應用平臺升級等相關R&D費用給予50%的財政支持,補貼上限不超過1000萬元。二是對市級平臺初期運營給予補貼,對2019-2020年市級平臺運營涉及的公網租賃等公共服務費用給予30%的財政支持,每年補貼上限不超過200萬元。第二十二條(示范站(居住區)認定)每年9月底前,區發改委、區交管部門按程序組織上報下一年度示范站建設計劃;會同區房管部門,按程序組織上報示范社區來年建設計劃。示范站由市發改委、市交通委第三方機構評估,示范小區由市發改委、市房管局第三方機構評估,每年11月底前下達示范站(小區)來年建設計劃。示范站(社區)原則上應在一年內建成。竣工后,區交通管理部門(區房管部門)應會同區發改委及時組織驗收,并出具驗收意見。第二十三條(補貼的申請和撥付)補貼的申請和撥付程序參照《扶持辦法》執行。根據充電設施互聯管理要求,申請充電設施和示范站(小區)設備補貼應提交以下材料:1。基礎材料。包括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按市政平臺要求自愿獲取充電設施基礎數據的承諾書等。2.設備材料。包括項目信息備案文件或項目批準文件(個別征地項目)。設備合同設備發票(復印件,外文合同發票需提供中文翻譯件)、示范站(小區)驗收意見等。3.電工材料。電網企業出具的電費憑證或市政平臺出具的繳費憑證。其中,分時電價補貼由受委托實施改造的運營企業申請,還應提交與委托方簽訂的補貼代理協議。出租車電費補貼由提前支付補貼的充電平臺企業申報,實現充電支付賬號與出租車VIN碼唯一綁定。4.其他材料。在示范區申請一次性補助的,還應當提供示范區的驗收意見。申請居民小區充電設施智能化改造補貼,還應提供平臺企業與相關業主簽訂的充電設施智能化改造協議。申請裝修物業補貼自用(專用)樁分時租賃的,還應提供平臺企業與相關業主簽訂的分時租賃協議、小區業主大會或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同意自用(專用)充電設施分時租賃的證明、與物業簽訂的補貼代理協議。市級平臺技術審核后,將匯總材料和初審意見報送市發改委,并定期抄送市交通委。技術復核應重點檢查與收費金額真實性相關的技術指標,如出租車收費支付賬號與車輛VIN碼的匹配情況。其中,設備補貼、基本用電補貼、出租車額外補貼匯總材料及初審意見于每季度第一個月上報,星級用電補貼匯總材料及初審意見于次年第一個月上報。用電基本補貼和星級補貼標準根據上一年度考核結果確定。第二十四條(處罰措施)對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充電設施運營企業,其所有下屬站點不得享受當年星級補貼。對于提供虛假補貼申請材料(包括虛假發票等)的企業),一經核實,將取消其所有站點當年的所有補貼,并取消其在本市充電設施的補貼資格……三年內根據情節輕重。同時,他們將按照相關程序,將相關企業的失信信息上傳至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第六章附則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20年5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附表1:充電設施接入市政平臺的數據指標接入數據具體內容靜態數據運營企業信息運營企業名稱、組織機構代碼、聯系方式等充電站點信息充電站點名稱、代碼、詳細地址、位置信息、站點類型(含設施權屬信息)、充電設施數量及類型(交/DC/交/DC一體化;公/私/自用改造)、位置坐標、車位數量、停車費標準、充電費標準(電費和服務費等。)和支付方式,以及充電設施和充電接口代碼、建設運營時間、設備類型、額定功率和設備類型、充電接口等其他動態數據狀態信息。充電設施實時可用狀態和車位占用情況,包括“充電占用”、“充電空閑”、“充電離網”、“充電故障”和“停車占用”、“停車空閑”等狀態反饋信息,狀態變化反饋時間和狀態變化相關信息,如充電結算信息代碼、充電起止時間、充電金額、充電總費用等智能充電信息。有序收費等功能信息。附表2:充電站評價指標及評分規則(按站評價)評價指標分值評價內容評分規則靜態數據(15%)2分運營企業信息評價指標包括接入運營企業全稱、組織機構代碼、聯系方式。滿分2分,缺一條信息扣一分,直至扣完為止。4.經消防、安監等政府相關部門檢查,被通報存在安全隱患且未在要求時間內整改的企業。5.經檢查,發現有企業違規用電,如擅自接駁。6.充電設施上線率連續三個月低于70%,且整改后充電設施工作狀態和充電結算信息反饋仍不符合接入要求。第十六條(動態監測考核)市級平臺對充電站和充電設施運營企業進行動態監測,形成季度監測報告,于每季度第一季度末報市發改委、市交通委。監測報告中發現充電站和充電設施運營企業不合格的,應及時報送市發改委、市交通委動態調整企業等級和站點星級。第十七條(結果發布)市平臺應于每年第一季度末向市發改委、市交通委提交評估結果建議。在提交評估結果前,應告知相關企業評估情況和依據,并允許其在5個工作日內提交答辯材料。對提出投訴的企業,市發改委、市交通委委托第三方對投訴進行核實,第三方機構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根據核查結果,市級平臺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考核結果的調整。每年第二季度末,市發改委、市交通委通過政府相關部門網站、微信微信官方賬號、APP等公眾平臺公開發布考核結果。第五章扶持政策第十八條(補貼政策)1。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不再執行《扶持辦法》中充電設備財政補貼政策,財政補貼政策按本辦法執行。補貼資金安排在國家充電設施建設獎勵資金和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中。2.網站明星補貼。對通過考核評定為A級、B級企業的下屬星級站點,從基礎數據接入日的下一季度開始,連續6年具備申報電費補貼資格。“一星”及以上充電站可享受基本用電補貼,“二星”及以上充電站可享受星級用電補貼。補貼電量不得超過補貼電量上限。2020年補貼標準見下表。補貼標準……2021年及以后將根據充電設施的整體運營效率等因素固定為2年;具體來說,市級平臺提出測算方案,報市發改委批準后實施。2020年星級補貼標準補貼上限電量公共充電樁“一星”基本補貼0.2元/千瓦時1000千瓦時/千瓦年度“二星”基本補貼0.5元/千瓦時“三星”基本補貼0.8元/千瓦時專用充電樁及換電設施“一星”基本補貼0.1元/千瓦時2000千瓦時/千瓦年度“二星”基本補貼0.2元/千瓦時。對于能夠與市政平臺實現繳費對接的充電設施,企業可以以市政平臺出具的繳費憑證作為申報運營電力補貼的憑證。4.企業級補貼。對考核等級為A級的企業,所轄充電設施加權平均小時數分別按公、私兩類計算。加權平均未超過相應補貼上限的,可根據實際功率給予相應的功率補貼。第十九條(智能有序收費政策)1。支持住宅區智能充電樁建設。鼓勵通過安裝能源路由器對居民區現有充電樁進行智能化改造,并按照每樁200元標準給予財政補貼。本辦法實施后,新增自用充電設施的,車企提供的充電樁應當具備智能充電功能,具體技術標準由市經濟信息化委另行組織制定。2.支持自用(專用)充電樁的共享改造。對支持自用(專用)樁共享改造的物業給予補貼。補貼標準為500元/樁,由充電企業代為申請。3.支持自用(專用)充電樁共享運營。目錄管理下的平臺企業(以下簡稱“目錄平臺企業”)運營管理的自用(專用)充電樁,可享受公共服務對外提供共享用電的運營補貼。補貼電量以市政平臺訂單數據為準,補貼標準按專用充電設施執行。4.支持充電樁示范小區建設。為解決充電樁進入居民區問題,結合美麗家園和老舊小區綜合整治、環境綜合整治等項目,示范居民區主要建設在中心城區(外環以內)。充電示范社區建設為期3年(2020 -2022年),目標城市每年建設10個示范社區。示范社區原則上應在2005年前建成,應符合三個方面的要求。一是規模要求在小區內擴建的停車位上建設充電設施,擴建后的充電停車位不少于3個。二是公共服務要求,收費停車位應采用分時智能有序調節模式。三是規范管理要求。名錄平臺企業負責建設和運營管理,小區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應當給予支持,并與名錄平臺企業簽訂三方協議,明確三方責任和義務。對示范社區給予全面的政策支持。一是給予充電設備補貼政策。充電設施(含解決油罐車占用的停車設施)按充電設備用量的50%標準給予補貼。DC充電設施最高補貼600元,交流充電設施最高補貼300元。二是按專用充電設施標準給予電力運行補貼政策。三是對示范社區給予一次性補助。該補貼由收費企業用于補充社區的公共收入。四是電價支持政策,與電網企業結算電價時執行居民電價標準。第五,其他支持政策。請詢問……unicipal規劃、住建、交通等部門根據《關于加快推進停車場與充電基礎設施一體化建設的通知》(發改基〔2016〕2826號)和《關于加快推進居住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通知》(發改能源〔2016〕1611號)給予政策支持。新建充電車位數量示范小區補貼上限為3-5個車位3萬元,6-10個車位5萬元,10個車位以上8萬元。第二十條(電動出租汽車充電支持政策)按照社會充電設施共享為主,出租汽車專用充電設施為輔的原則,妥善解決電動出租汽車充電問題。1.支持解決出租車夜間收費問題。對居住地安裝充電設施的出租汽車駕駛員,可由名錄平臺企業按照分時模式建設交流充電設施,按照居民電價與電網企業實行結算。對于沒有充電設施的出租車司機,由司機所在公司向市政平臺提供相關信息,由市政平臺組織出租車充電樁的匹配。目錄平臺企業盡可能與出租車司機簽訂協議,約定夜間車輛停放和收費的相關事宜。鼓勵公共停車場(庫)經營者對出租汽車過夜停車費給予優惠。出租車配套的充電樁應符合以下要求。一是實現與市政平臺的支付互通,設施應具備出租車VIN碼識別功能。二是優先保障出租車夜間停車和收費。2.支持出租汽車充電示范站建設。為了盡快解決純電動出租車的充電問題,重點是白天補充電量,在出租車運營中心建設一批充電示范站。充電示范站建設3年(2020 -2022年),參照市政基礎設施進行規劃建設。目標城市每年將建設15個示范站。示范站應滿足三個要求。一是站場位于出租汽車公司夜間停靠點、集中運營場所、具備條件的變電站和加油站、機場和高鐵站停車場附近,集中服務半徑小于5公里。二是車站具有休息、如廁等服務功能。第三,站內設施以DC樁為主,所有車位要新能源車專用。設施應具備出租車VIN碼識別功能,并向出租車開放優先預約收費功能。對示范站給予全面的政策支持。第一,除了對千瓦時的運行補貼,補貼政策是充電設備金額的30%。DC充電設施千瓦最高補貼600元,交流充電設施千瓦最高補貼300元。二是電網企業提供電力接入支持,出租車上級公司和行業主管部門出具證明的出租車夜間停車,保障電力接入。三是享受集中充電站基本電費減免政策。3.支持出租車使用社會充電網絡充電。對于使用市政平臺支付充電費用的出租車,可享受額外的電費補貼,充電時按扣除補貼后的單價結算。2020年補貼標準暫定為0.4元/千瓦時。2021年及以后補貼標準綜合考慮運營時間損失、充電電價、兩年停車費等因素。市級平臺和市出租汽車行業協會共同提出測算方案,按程序報市發改委批準后實施。4.讓出租車、火車站、機場方便通行。在火車站和機場至少建設一個出租車充電示范站,支持電動出租車的進站服務,支持電動出租車和傳統出租車分別排隊等候的政策……應該執行。第二十一條(市政平臺支持政策)支持市政平臺盡快實施軟硬件升級,以滿足充電設施聯網后的工作要求。一是對市政平臺設備升級、APP應用平臺升級等相關R&D費用給予50%的財政支持,補貼上限不超過1000萬元。二是對市級平臺初期運營給予補貼,對2019-2020年市級平臺運營涉及的公網租賃等公共服務費用給予30%的財政支持,每年補貼上限不超過200萬元。第二十二條(示范站(居住區)認定)每年9月底前,區發改委、區交管部門按程序組織上報下一年度示范站建設計劃;會同區房管部門,按程序組織上報示范社區來年建設計劃。示范站由市發改委、市交通委第三方機構評估,示范小區由市發改委、市房管局第三方機構評估,每年11月底前下達示范站(小區)來年建設計劃。示范站(社區)原則上應在一年內建成。竣工后,區交通管理部門(區房管部門)應會同區發改委及時組織驗收,并出具驗收意見。第二十三條(補貼的申請和撥付)補貼的申請和撥付程序參照《扶持辦法》執行。根據充電設施互聯管理要求,申請充電設施和示范站(小區)設備補貼應提交以下材料:1。基礎材料。包括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按市政平臺要求自愿獲取充電設施基礎數據的承諾書等。2.設備材料。包括項目信息備案文件或項目批準文件(個別征地項目)。設備合同設備發票(復印件,外文合同發票需提供中文翻譯件)、示范站(小區)驗收意見等。3.電工材料。電網企業出具的電費憑證或市政平臺出具的繳費憑證。其中,分時電價補貼由受委托實施改造的運營企業申請,還應提交與委托方簽訂的補貼代理協議。出租車電費補貼由提前支付補貼的充電平臺企業申報,實現充電支付賬號與出租車VIN碼唯一綁定。4.其他材料。在示范區申請一次性補助的,還應當提供示范區的驗收意見。申請居民小區充電設施智能化改造補貼,還應提供平臺企業與相關業主簽訂的充電設施智能化改造協議。申請裝修物業補貼自用(專用)樁分時租賃的,還應提供平臺企業與相關業主簽訂的分時租賃協議、小區業主大會或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同意自用(專用)充電設施分時租賃的證明、與物業簽訂的補貼代理協議。市級平臺技術審核后,將匯總材料和初審意見報送市發改委,并定期抄送市交通委。技術復核應重點檢查與收費金額真實性相關的技術指標,如出租車收費支付賬號與車輛VIN碼的匹配情況。其中,設備補貼、基本用電補貼、出租車額外補貼匯總材料及初審意見于每季度第一個月上報,星級用電補貼匯總材料及初審意見于次年第一個月上報。用電基本補貼和星級補貼標準根據上一年度考核結果確定。第二十四條(處罰措施)對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充電設施運營企業,其所有下屬站點不得享受當年星級補貼。對于提供虛假補貼申請材料(包括虛假發票等)的企業),一經核實,將取消其所有站點當年的所有補貼,并取消其在本市充電設施的補貼資格……三年內根據情節輕重。同時,他們將按照相關程序,將相關企業的失信信息上傳至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第六章附則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20年5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附表1:充電設施接入市政平臺的數據指標接入數據具體內容靜態數據運營企業信息運營企業名稱、組織機構代碼、聯系方式等充電站點信息充電站點名稱、代碼、詳細地址、位置信息、站點類型(含設施權屬信息)、充電設施數量及類型(交/DC/交/DC一體化;公/私/自用改造)、位置坐標、車位數量、停車費標準、充電費標準(電費和服務費等。)和支付方式,以及充電設施和充電接口代碼、建設運營時間、設備類型、額定功率和設備類型、充電接口等其他動態數據狀態信息。充電設施實時可用狀態和車位占用情況,包括“充電占用”、“充電空閑”、“充電離網”、“充電故障”和“停車占用”、“停車空閑”等狀態反饋信息,狀態變化反饋時間和狀態變化相關信息,如充電結算信息代碼、充電起止時間、充電金額、充電總費用等智能充電信息。有序收費等功能信息。附表2:充電站評價指標及評分規則(按站評價)評價指標分值評價內容評分規則靜態數據(15%)2分運營企業信息評價指標包括接入運營企業全稱、組織機構代碼、聯系方式。滿分2分,缺一條信息扣一分,直至扣完為止。3充電站及設施信息考核指標包括充電站名稱、代碼、詳細地址、位置信息、站型、充電設施數量和類型(交流/DC/交流/DC一體化;公/私/自用改造)、坐標、車位數量、停車費、收費標準及支付方式;充電設施信息包括設備和充電接口代碼、建設時間、額定功率、設備和充電接口的類型和接口狀態等。滿分3分,缺一條信息扣1分,扣完為止。接入準確性10分:接入市政平臺的各站點充電設施數據符合相關規定,信息準確;考核期內:準確率≥85%,得10分;85% >準確率≥70%,5分;準確率< 70%,不得分。動態數據(25%)5分動態數據訪問情況訪問數據包括狀態信息和收費結算信息。其中,充電設施狀態信息包括“已占用”、“閑置”、“脫網”、“故障”、“車位已占用”、“車位閑置”。充電設施狀態發生變化時,應及時將變化信息推送至市政平臺;計費結算信息包括計費結算信息代碼、計費起止時間、計費金額、總計費費用等。充電設施在完成一次充電后,應向市政平臺推送充電結算信息。滿分5分,缺一條信息扣1分,直至扣完為止。及時接入率10分各站點充電設施動態數據推送應符合市政平臺相關接入時限。考核期內,10分滿分:及時推送率≥85%;85% >推送及時率≥70%,得5分;推送及時率< 70%,不得分。能通過離線審核和在線調度實現設施智能有序收費調度的站點,5分;否則不得分。5分。車位、充電設施信息與經線下站點匹配的,得5分。否則不得分。上線指標(30%)10分上線率上線率=現場設施上線評估總時長/評估期內現場設施總時長×100%各現場設施上線率應符合市級平臺相關準入規定;考核期內:上線率≥85%,得分10分;85% >上線率≥70%,得分5分;上線率< 70%,不得分。10等效利用小時等效利用小時=考核期內場地設施總充電時間/考核期內場地設施總數,每個場地的利用小時數為該場地內所有設施的平均利用小時數。考核按照公共設施和特殊設施的類型計算各類車站的等效利用小時,計算后將各類車站的平均利用小時由低到高排序。本項分值=10×i/n,分值保留小數點后一位。其中,n是參與排序的站點總數,I是站點的排序序號。在10點故障率考核期內,各站點充電設施的故障率=(站點內設施故障總時間/站點內設施在線總時間)×100%。本項分值=10×(1-不合格率),分值保留小數點后一位。用戶反饋(10%)10分評價與投訴(1)根據市政平臺軟件中的有效評價表,對充電站進行評價。得分=有效評價表在市級平臺APP中的總得分/有效評價表的總份數,得分保留一位小數。其中,用戶評價表滿分為5分,其中同一注冊手機只能給一分,分數不能重復;對于沒有評分的站點,用戶的分數是企業中所有站點的平均分數。(2)根據市政平臺收到的用戶投訴,對充電站進行評估。滿分5分,接到投訴扣1分,扣完為止。服務水平(20%)20分現場管理服務水平(1)考核充電設施運營方對現場設施的管理水平。如有問題,扣1分,滿分5分,直至扣完為止。考核的具體內容包括:在強制檢定有效期內,充電設施外觀、功能和安全防護正常,設備底座和支架牢固完好;充電區照明、消防設備完好,安全、消防設備按規定放置,無堆積物和易燃易爆物品;現場有明確的操作和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備服務電話和應急處理聯系人;無人值守自助充電站,明確標注操作順序和安全禁忌。(2)鼓勵站點為司機提供休息、飲用水、餐飲等服務。能提供相關服務的得5分,只提供基礎服務的得3分,沒有相關服務的得0分。(3)鼓勵站點為出租車提供充電停車、充電電價等優惠服務,對出租車充電半小時及以上免收停車費,充電電價(含服務費)不高于1.5元最高分5分,充電電價(含服務費)每增加0.1元扣1分。(4)鼓勵站點為出租車提供夜間停車等服務。為出租車提供夜間停車且夜間六小時停車費不超過15元的,得5分,其他得0分。附表3:收費企業評價指標及評分細則(按企業評價)評價指標及評分細則運營管理(30%)20分站點運營本次考核與企業站點星級評定掛鉤。得分=20ד三星”站點比例+15ד二星”站點比例+5ד一星”站點比例,滿分20分。其中,“三星”站點得分20分,“二星”站點得分15分,“一星”站點得分5分,非星級企業得分0分。通過加權各星級站點得分和對應站點比例計算出企業總分。建立10分制的考核指標包括:基礎制度(包括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安全培訓機構(培訓照片、記錄、考試等資料)、應急預案、專業運維團隊等。).每制定一項有效的管理制度或完成相關培訓,得1分,滿分5分。自用(專用)充電設施智能化改造運維方案滿分5分。單樁年費低于用戶承包的能源管理費標準下300元的,得5分,每增加50元扣1分。申請補貼材料齊全(15%)得5分。根據企業申報補貼申請所需的合同、發票等材料的齊全性和先后順序,給予1-5分的評分,最高5分。準確性10分根據企業提交的補貼申請材料的準確性進行評分,并根據以下指標進行扣分,滿分為10分,直至扣分結束。發現重復使用發票的,一次扣2分;提供的材料與申報內容不一致,需要重新提供的,一次扣2分。用戶評價(30%)30分用戶投訴和評價。用戶投訴包括但不限于違規收費、故障設施長期失效、屏幕損壞、二維碼損壞、頭損壞等收費服務和收費。投訴需要市政平臺核實。經核實,對影響用戶收費或有違規收費的投訴扣5分。對不影響用戶收費或違規收費的投訴,每查實一起,扣1分;滿分30分,直到扣完為止。檢測與評估(5%)5分:檢測與評估:通過相關部門認可的相關檢測認證機構對企業的充電設施進行評估,評估充電設施的產品標準。本項得分=5×(通過測試評估的充電設施數量/充電設施總數),保留小數點后一位,滿分為5分。支付對接(20%)20分與市級平臺完成支付對接。企業應結合實際情況,實現充電設施繳費功能與市政平臺的對接。考核期內完成互聯支付對接(直付)功能,得20分;考核期內完成互聯支付對接(跳過支付)功能,得10分;無法完成支付對接功能的,不得分。3充電站及設施信息考核指標包括充電站名稱、代碼、詳細地址、位置信息、站型、充電設施數量和類型(交流/DC/交流/DC一體化;公/私/自用改造)、坐標、車位數量、停車費、收費標準及支付方式;充電設施信息包括設備和充電接口代碼、建設時間、額定功率、設備和充電接口的類型和接口狀態等。滿分3分,缺一條信息扣1分,扣完為止。接入準確性10分:接入市政平臺的各站點充電設施數據符合相關規定,信息準確;考核期內:準確率≥85%,得10分;85% >準確率≥70%,5分;準確率< 70%,不得分。動態數據(25%)5分動態數據訪問情況訪問數據包括狀態信息和收費結算信息。其中,充電設施狀態信息包括“已占用”、“閑置”、“脫網”、“故障”、“車位已占用”、“車位閑置”。充電設施狀態發生變化時,應及時將變化信息推送至市政平臺;計費結算信息包括計費結算信息代碼、計費起止時間、計費金額、總計費費用等。充電設施在完成一次充電后,應向市政平臺推送充電結算信息。滿分5分,缺一條信息扣1分,直至扣完為止。及時接入率10分各站點充電設施動態數據推送應符合市政平臺相關接入時限。考核期內,10分滿分:及時推送率≥85%;85% >推送及時率≥70%,得5分;推送及時率< 70%,不得分。能通過離線審核和在線調度實現設施智能有序收費調度的站點,5分;否則不得分。5分。車位、充電設施信息與經線下站點匹配的,得5分。否則不得分。上線指標(30%)10分上線率上線率=現場設施上線評估總時長/評估期內現場設施總時長×100%各現場設施上線率應符合市級平臺相關準入規定;考核期內:上線率≥85%,得分10分;85% >上線率≥70%,得分5分;上線率< 70%,不得分。10等效利用小時等效利用小時=考核期內場地設施總充電時間/考核期內場地設施總數,每個場地的利用小時數為該場地內所有設施的平均利用小時數。考核按照公共設施和特殊設施的類型計算各類車站的等效利用小時,計算后將各類車站的平均利用小時由低到高排序。本項分值=10×i/n,分值保留小數點后一位。其中,n是參與排序的站點總數,I是站點的排序序號。在10點故障率考核期內,各站點充電設施的故障率=(站點內設施故障總時間/站點內設施在線總時間)×100%。本項分值=10×(1-不合格率),分值保留小數點后一位。用戶反饋(10%)10分評價與投訴(1)根據市政平臺軟件中的有效評價表,對充電站進行評價。得分=有效評價表在市級平臺APP中的總得分/有效評價表的總份數,得分保留一位小數。其中,用戶評價表滿分為5分,其中同一注冊手機只能給一分,分數不能重復;對于沒有評分的站點,用戶的分數是企業中所有站點的平均分數。(2)根據市政平臺收到的用戶投訴,對充電站進行評估。滿分5分,接到投訴扣1分,扣完為止。服務水平(20%)20分現場管理服務水平(1)考核充電設施運營方對現場設施的管理水平。如有問題,扣1分,滿分5分,直至扣完為止。考核的具體內容包括:在強制檢定有效期內,充電設施外觀、功能和安全防護正常,設備底座和支架牢固完好;充電區照明、消防設備完好,安全、消防設備按規定放置,無堆積物和易燃易爆物品;現場有明確的操作和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備服務電話和應急處理聯系人;無人值守自助充電站,明確標注操作順序和安全禁忌。(2)鼓勵站點為司機提供休息、飲用水、餐飲等服務。能提供相關服務的得5分,只提供基礎服務的得3分,沒有相關服務的得0分。(3)鼓勵站點為出租車提供充電停車、充電電價等優惠服務,對出租車充電半小時及以上免收停車費,充電電價(含服務費)不高于1.5元最高分5分,充電電價(含服務費)每增加0.1元扣1分。(4)鼓勵站點為出租車提供夜間停車等服務。為出租車提供夜間停車且夜間六小時停車費不超過15元的,得5分,其他得0分。附表3:收費企業評價指標及評分細則(按企業評價)評價指標及評分細則運營管理(30%)20分站點運營本次考核與企業站點星級評定掛鉤。得分=20ד三星”站點比例+15ד二星”站點比例+5ד一星”站點比例,滿分20分。其中,“三星”站點得分20分,“二星”站點得分15分,“一星”站點得分5分,非星級企業得分0分。通過加權各星級站點得分和對應站點比例計算出企業總分。建立10分制的考核指標包括:基礎制度(包括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安全培訓機構(培訓照片、記錄、考試等資料)、應急預案、專業運維團隊等。).每制定一項有效的管理制度或完成相關培訓,得1分,滿分5分。自用(專用)充電設施智能化改造運維方案滿分5分。單樁年費低于用戶承包的能源管理費標準下300元的,得5分,每增加50元扣1分。補貼申請材料齊全(15%)得5分。根據企業申報補貼申請所需的合同、發票等材料的齊全性和先后順序,給予1-5分的評分,最高5分。準確性10分根據企業提交的補貼申請材料的準確性進行評分,并根據以下指標進行扣分,滿分為10分,直至扣分結束。發現重復使用發票的,一次扣2分;提供的材料與申報內容不一致,需要重新提供的,一次扣2分。用戶評價(30%)30分用戶投訴和評價。用戶投訴包括但不限于違規收費、故障設施長期失效、屏幕損壞、二維碼損壞、頭損壞等收費服務和收費。投訴需要市政平臺核實。經核實,對影響用戶收費或有違規收費的投訴扣5分。對不影響用戶收費或違規收費的投訴,每查實一起,扣1分;滿分30分,直到扣完為止。檢測與評估(5%)5分:檢測與評估:通過相關部門認可的相關檢測認證機構對企業的充電設施進行評估,評估充電設施的產品標準。本項得分=5×(通過測試評估的充電設施數量/充電設施總數),保留小數點后一位,滿分為5分。支付對接(20%)20分與市級平臺完成支付對接。企業應結合實際情況,實現充電設施繳費功能與市政平臺的對接。考核期內完成互聯支付對接(直付)功能,得20分;考核期內完成互聯支付對接(跳過支付)功能,得10分;無法完成支付對接功能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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