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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蘭克福車展“十年十大”系列之十大新能源汽車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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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1日,工信部就《道路機動車生產企業和產品準入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應用評價程序》、《道路機動車生產試點企業集團管理實施細則》、《道路機動車產品族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根據《道路機動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應用評審程序》(征求意見稿),道路機動車生產企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其產品不能滿足《管理辦法》規定的準入條件時,可以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豁免相關準入條件,并按照本程序進行評審。以下為政策全文:道路機動車產品準入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應用評價程序(征求意見稿)第一條:為鼓勵道路機動車生產企業創新,促進汽車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道路機動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制定本程序。第二條道路機動車生產企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其產品達不到《管理辦法》規定的準入條件時,可以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豁免相關準入條件,并按照本辦法進行評估。第三條申請道路機動車產品相關準入條件豁免,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機動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相關準入條件豁免申請書;(2)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應用情況說明,以及不能滿足相關準入條件的情況說明;(三)與現行強制性標準豁免相關的產品安全、環保、節能、防盜等性能的等效性說明,以及風險評估報告。第四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請后,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材料齊全的,應當予以受理."。第五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委托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發展中心(以下簡稱“裝備中心”)組織技術委員會對受理的豁免準入條件申請進行評估。第六條技術委員會由汽車及相關行業重點企業、院校的專業人員(以下簡稱“專家”)組成。專家應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專業技術能力和工作經驗,工作認真負責,廉潔奉公。技術委員會的專家由所在單位和裝備中心推薦,報工業和信息化部批準,聘期三年。第七條裝備中心應將評估豁免申請的技術委員會專家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申請企業。對于有相關利益關系的技術委員會專家,申請企業可以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合理的回避要求。第八條技術委員會專家應當根據國際國內前沿技術和相關行業情況,通過會議、調研等方式,對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申請后相關豁免申請的必要性和充分性進行評估。涉及產品安全、環保、節能、防盜等性能的,應評價其與現行強制性標準相關要求的等效性。如果需要進行額外的測試和驗證,還應提出測試驗證計劃,形成評估意見。第九條裝備中心應將測試驗證計劃書面通知申請企業。申請企業應當委托國家認可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試驗驗證方案進行檢驗檢測,并出具檢驗檢測報告。第十條裝備中心根據技術委員會的評估意見和測試驗證結果,編制評估報告,提出是否給予相關準入條件豁免的建議,必要時提出豁免期限、實施區域等限制性措施的意見,報工業和信息化部。第十一條裝備中心應在3個月內完成技術評審并形成評估報告,不包括檢驗和測試所需時間。項目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的,經工業和信息化部同意,可以延長最長2個月。設備中心應將延期的時間和理由書面通知申請人。第十二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法律法規、產業政策、設備中心評估報告等,,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豁免相關準入條件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企業。第十三條設備中心和技術委員會不得泄露在評審活動中知悉的商業秘密。進行技術評審和評估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第十四條本程序自××年××月××日起生效。附件2道路機動車生產企業集團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第一條:為落實“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服務到位”的改革要求,促進道路機動車生產企業資源優化配置,加強道路機動車生產企業管理,根據《道路機動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第二條工業和信息化部鼓勵道路機動車生產企業實行集團化管理,鼓勵道路機動車生產企業自愿申請道路機動車生產企業集團。本規則所稱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集團(以下簡稱“集團”),是指由……組成的法人實體聯合體(以下簡稱“成員”)通過資本關系聯系的租賃公司和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只能參與一個集團的建設。第三條對于符合條件的團體,工業和信息化部在檢查、準入、審核等方面實行更加簡化的管理措施。集團應當將母公司作為公告信息(數據)的唯一申報端口,原則上不得以集團內子公司的名義申報。第四條本規則適用的集團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母公司及其子公司應當是在中國境內注冊的法人單位,母公司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6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2)子公司應當獲得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的準入;(3)母公司擁有子公司不少于三分之一的股權;子公司為上市公司的,母公司為第一大股東;(4)母公司統一對子公司進行產品規劃和管理。第五條本規則適用的集團,母公司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集團信息表》;(2)加蓋企業公章的母公司和子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以及集團成員公司章程(或證明企業之間隸屬關系的文件);(三)母公司與子公司簽訂的管理協議。(4)集團管理承諾書。第六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收到第五條規定的材料后,應當依法進行審查。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第七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委托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發展中心(以下簡稱“裝備中心”)組織專家對集團申請進行技術審查。第八條工業和信息化部自受理準入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集團是否符合第四條規定的條件作出決定,并在裝備中心信息披露系統中予以公示。技術審查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并書面告知申請人所需時間。第九條集團成員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生產地址、生產能力、注冊商標、股權結構的,應當在依法依規完成相關程序后,由母公司及時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變更的說明應當提交備案。營業執照發生變更的,應提供變更前后加蓋企業公章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第十條申請新的集團成員時,母公司應當按照第五條的規定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相應材料。第十一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對集團成員實行同一序號管理,使用“JT+編號”序號進行順序識別。第十二條集團內符合《整車乘用車生產企業管理辦法》相關要求的改裝乘用車生產企業,自愿轉制為取得貨車和/或整車乘用車準入許可的非獨立法人企業,可以生產整車乘用車產品。第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的集團,在其母公司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滿意的說明材料并確認后,工業和信息化部可以簡化或免除集團其他成員同類生產資質的準入審查要求: (一)產能集團統一規劃布局沖壓、焊接、涂裝、發動機等能力,符合《管理辦法》要求。(2)一致性保證能力本集團具備統一規劃進貨檢驗、定期抽檢、型式檢驗等能力,符合《管理辦法》的要求。(3)銷售和售后服務能力本集團具有統一規劃和布局銷售渠道、提供普遍服務、符合《管理辦法》要求的能力。(4) R&D和設計能力本集團統一規劃和布局其R&D和設計能力,并符合《管理辦法》的要求。第十四條符合下列條件的集團,其母公司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符合下列要求的說明材料后,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批準其進行產品自檢: (一)產品自檢申報;(2)產品自檢計劃;(3)自有實驗室已獲得國家實驗室認可的證書及其相應檢驗檢測能力的說明;(4)相應檢驗和測試的指導性文件,以及與相關標準的符合性說明。第十五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獲得同類道路機動車生產企業(以下簡稱“委托生產”)許可的集團其他成員生產的道路機動車產品(以下簡稱“委托生產”)實施備案管理。集團母公司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生產委托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1)加蓋委托企業和被委托企業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2)委托企業生產地址等相關信息;(3)委托企業與被委托企業之間的委托生產合同復印件。第十六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接受集團作為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得分的核算主體,實行統一核算。母公司應按照《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的要求,報送集團生產和進口的乘用車和新能源乘用車燃料消耗量數據;通過車輛油耗與新能源汽車積分管理平臺進行積分轉讓或交易。第十七條公司主動撤銷集團管理,或者集團成員退出的,母公司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報告。已取消集團管理的各成員應恢復原準入許可類別,并獨立持續遵守管理辦法的規定。退出群后,成員和群應恢復原準入許可類別,雙方應獨立持續遵守《管理辦法》。第十八條集團應當加強對成員的管理。當集團成員生產銷售的道路機動車產品在安全、環保、節能、防盜等方面遇到嚴重問題時,集團應當立即停止該成員相關產品的生產和銷售,采取措施進行整改,并及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告。第十九條會員無法維持準入條件,道路機動車產品生產存在影響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隱患的,集團應當停止會員相關產品的生產和銷售,立即糾正情況,并及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告。第二十條成員買賣、偽造合格證書,證書所含信息與已準入的道路機動車產品技術參數不一致,或者與道路機動車產品實際技術參數不一致,或者有其他違反合格證書管理規定行為的,集團應當要求成員限期整改,并及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告。第二十一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集團管理中違規違紀行為的情節輕重,采取暫停集團成員新產品申請、暫停上傳集團成員合格證書電子信息等措施。第二十二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建立集團信用記錄制度,將集團成員的失信行為記入集團信用檔案。第二十三條集團管理的有效期為三年。如需延長集團管理,母公司應在期限屆滿前6個月提出申請。第二十四條本細則自××年××月××日起施行。附件:1。《道路機動車生產企業和產品準入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應用評價程序》(征求意見稿)2。《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集團試點項目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3。《道路機動車產品族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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