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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發布新規:汽車分時租賃押金不得超過單車成本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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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9日,交通運輸部發布新規,就網絡租車、汽車分時、共享單車等交通新業態的資金和保證金管理辦法向社會征求意見。新規定明確了運營公司原則上不收取用戶押金。新規定規定了收取存款的上限。例如,汽車分時的單筆押金金額不得超過運營企業投入運營的車輛自行車平均成本價格的2%。同時,對存量資金也有限制,比如共享單車中的存量資金不得超過100元,其他交通新業態不得超過8000元。關于備受關注的共享單車押金退還問題,新規明確“押金當天退還給用戶”。原政策附件:《交通新業態用戶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促進交通新業態健康發展,加強用戶存款(也稱存款)和預付資金(以下統稱用戶資金)的管理,有效防范用戶資金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2003年第5號令)、交通運輸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網信辦、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旅游局《關于鼓勵和規范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交通發〔2017〕109號),根據《交通運輸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促進小型客車租賃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交運發〔2017〕110號)和《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改進個人銀行賬戶服務加強賬戶管理的通知》(銀發〔2015〕392號),制定本辦法本辦法所稱交通運輸新業態,是指建立以互聯網等信息技術為基礎的服務平臺,通過服務模式、技術和管理創新,整合供需信息,從事包括網上預約出租車、,汽車分時租賃和互聯網自行車租賃。第三條收取用戶資金的交通新業態運營企業(以下簡稱運營企業)、商業銀行(以下簡稱銀行)以及為用戶資金提供支付、結算、托管服務的非銀行支付服務機構,應當遵守本辦法。第四條運營企業原則上不向用戶收取押金。如確有必要,應提供兩種資金存放方式,即運營企業專用存款賬戶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供用戶選擇。用戶押金歸用戶所有,運營企業不得挪用。鼓勵運營企業在服務結束后直接收費提供服務。通過向用戶收取預付款提供服務的,預付款的存放和使用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第五條運營企業對按照規定存入其專用存款賬戶的用戶資金的安全負有主要責任。銀行承擔保證用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存款安全的主要責任。運營企業和用戶可以通過協議確定用戶資金收益的所有權。第二章用戶資金管理第六條經營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中國內地注冊銀行開立唯一的全國用戶存款專用存款賬戶和預付資金專用存款賬戶(以下簡稱專用存款賬戶),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銀行為存放用戶資金的存管銀行(以下簡稱存管銀行)。存款在哪里……

在用戶的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中,運營企業應與銀行(以下簡稱合作銀行)合作。用戶應根據服務協議在合作銀行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如果用戶已經在銀行擁有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則可以直接綁定使用。合作銀行應當依法依規為用戶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提供便利。第七條存管銀行、合作銀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明確的職能管理部門和相應的管理制度。(2) 擁有完善規范的資金存放和管理會計制度,能夠根據資金的性質和用途對用戶資金進行詳細登記,實現有效的資金管理和登記。(3) 具有完善的業務管理功能。存管銀行可以通過正式審核確認資金劃轉符合本辦法規定,防止運營企業挪用用戶存款,并按照相關約定超限額、超范圍使用用戶預付資金;合作銀行可以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分類管理,為用戶合法、便捷、快捷地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號,并按照相關協議提供賬戶資金凍結、解凍、轉賬、余額查詢等服務。(4) 具有數據接口,用于對接運營企業的相關系統,并能夠支持相關信息的對接。(5) 擁有一個安全高效的業務處理系統,可以支持運營企業的各種高峰運營。(六)有關行政部門依法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八條存管銀行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約定,履行開立、變更、注銷存款專用賬戶以及資金存管、資金結算、對賬和提供資金存管報告的職責。存管銀行不為運營企業和用戶之間的新運輸服務提供擔保。第九條經營企業開立專用存款賬戶時,應當辦理以下手續:(一)經營企業應當向其注冊地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新交通運輸方式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新交通運輸形式管理部門)提供下列材料:1。企業登記基本情況和工商登記材料;2.業務發展規劃和運營組織計劃;3.用戶資金的風險控制措施。運輸新業態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經營企業提交的材料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為經營企業從事運輸新業態經營出具書面材料。經營企業將向銀行提供書面材料,作為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證明文件。(2) 銀行在收到經營企業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申請和開戶憑證原件后,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經營企業開立專門存款賬戶,并與經營企業相關信息系統對接。(3) 運營企業在完成存款專用賬戶開立、變更和注銷后,應在2個工作日內,將賬戶開立、更改和注銷信息報告給出具新交通業態運營書面材料的新交通業態管理部門;開立存款專用賬戶的銀行應當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的有關規定,將該賬戶的開立、變更和注銷信息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行備案,并抄送當地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第十條用戶押金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汽車分時租賃單筆押金金額不得超過運營企業投入運營車輛自行車平均成本價的2%;

在互聯網上租賃自行車的單筆押金金額不得超過運營企業投入運營車輛自行車平均成本價格的10%。(2) 運營企業應當在與用戶簽訂的服務協議中明確收取押金的數量和扣除押金的條件,并在網絡平臺顯著位置明確注明押金退還方式、程序和周期。(3) 經營企業、存管銀行、合作銀行等銀行和非銀行支付服務機構(其他銀行和非銀支付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其他支付服務機構)應提供便捷的退款方式,及時退還用戶押金,不得拒絕或延遲退款,或者設置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和技術門檻。(4) 如果用戶的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用于存入用戶存款,運營企業應在與用戶簽訂的服務協議中明確,用戶需要將約定金額的存款存入合作銀行開立的個人銀行清算賬戶,并在提供服務前予以凍結。當賬戶余額低于存款金額或存款金額未被凍結時,經營企業可以不再提供相應的服務。(5) 用戶保證金存入運營企業保證金專用賬戶的,運營企業應當針對可能出現的集中退款、退款期限逾期等特殊情況,聯合存管銀行等支付服務機構建立用戶保證金退還應急保障機制,必要時,運營企業應當墊資退還用戶押金。第十一條用戶預付費資金的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運營企業收取用戶預付費的總規模應當與其服務能力相匹配,嚴禁超出服務能力收取用戶預付款。(二)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單個用戶賬戶預付資金金額不得超過100元;

其他交通新業態的單個用戶賬戶預付資金金額不得超過8000元。(三)經營企業在向用戶收取預付款時,應當按照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要求,并明確返還條件。(四)運營企業應當建立用戶預付費備用金制度,備用金不得低于用戶預付費余額的40%。(五)經營企業只能將用戶預付的資金用于主營業務,不得用于房地產、股權、證券、債券等投資和其他借貸用途。第十二條運營企業可以通過存管銀行、合作銀行等支付服務機構收取用戶資金。通過其他支付服務機構收取資金的,應當簽訂支付服務協議,并告知相應的存管銀行和合作銀行。在支付服務協議中,應明確用戶專用存款賬戶的信息,并明確其他支付服務機構應將相關支付信息保存不少于5年,并及時提供給運營企業。運營企業通過其他支付服務機構收取的用戶資金,應于當日(最遲次日)劃入相應的用戶資金專戶。第三章用戶資金管理協議及報告機制第十三條運營企業應當按照用戶資金管理的要求,分別與存管銀行簽訂用戶存款和預付款資金管理協議。保證金存入用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運營企業應當與用戶和合作銀行簽訂協議,明確各方的權利和責任。除必要的披露和監管要求外,經營企業不得利用存管銀行進行營銷推廣。第十四條存管銀行、合作銀行應當按照用戶資金管理協議履行資金存管義務。存管銀行和合作銀行應根據運營企業發送的日終結算數據,每天對用戶的詳細自來水賬戶和余額數據進行核對,確保雙方賬戶一致。第十五條運營企業用戶存款專用賬戶的用戶存款管理協議應當規定以下要求:(一)運營企業通過其他支付服務機構收取的用戶存款,應當按照規定劃入用戶存款專用帳戶。(2) 用戶申請退還押金時,存管銀行等支付服務機構應在核對相關信息后,按照同路返還押金的原則,于當日(最遲次日)將押金退還給用戶。用戶原賬戶發生變更的,運營企業應當提供用戶身份信息、存付款信息和退款賬戶信息,存管銀行等支付服務機構應當核查確認后予以退還。(3) 由于用戶違反了與運營企業簽訂的服務協議中扣除保證金的條款,在運營企業向存管銀行提供用戶認可的證明材料或獲得用戶授權后,運營企業發起扣除指令,存管銀行可以根據協議將扣款從用戶的專用存款賬戶轉移到運營企業指定的唯一自有銀行結算賬戶。(4) 不得從用戶的專用存款賬戶提取現金,除向用戶退款、扣除賠償金和提取應計利息外,不得進行轉賬。經營企業應當使用其指定的本條第(三)項規定的唯一自有銀行結算賬戶收取賠償金和利息,存管銀行不得將資金轉移到該賬戶以外的其他賬戶,但退還用戶保證金的除外。第十六條用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存款管理協議應當規定以下要求:(一)合作銀行應當及時告知經營企業用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和凍結情況……

拉蒙。(二)用戶申請退還保證金時,合作銀行應在查詢相關信息后,于當日(最遲次日)解凍保證金。(3) 如果用戶違反了與運營企業簽訂的服務協議中扣除保證金的條款,運營企業將在向合作銀行提供用戶認可的證明材料或獲得用戶授權后,發起扣除指令,合作銀行將根據用戶授權,將扣款從用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轉入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三)項所述經營企業指定的唯一自有銀行結算賬戶。(4) 合作銀行應根據與用戶的協議,將用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中的資金劃轉。當賬戶余額低于用戶與運營企業約定的存款金額時,合作銀行應及時通知運營企業和用戶。(五)存款以外的資金被凍結在用戶的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用戶可以自行使用,也可以用于支付新交通業態的服務費。第十七條用戶預付費資金管理協議應當明確以下要求:(一)經營企業通過其他支付服務機構收取的預付費資金,應當按照規定劃入用戶預付費專用存款賬戶。(二)經營企業應當按照用戶預付款準備金制度的要求,將相應金額的資金存放在用戶預付款專用存款賬戶。存管銀行應當按照用戶預付款比例的規定,為經營企業辦理相應資金的劃轉。當用戶預付款比例接近40%時,存管銀行應當對經營企業進行預警。當其等于或低于40%時,除退貨用戶外,存管銀行不得為其辦理費用。(3) 用戶根據與運營企業簽訂的服務協議申請返還預付資金余額時,存管銀行等支付服務機構在核對相關信息后,應本著同路返還的原則,于當日(最遲次日)將款項退還給用戶。用戶原賬戶發生變更的,運營企業應當提供用戶身份信息、預付款支付信息和退款賬戶信息,存管銀行等支付服務機構應當核查確認后予以退還。(4) 用戶的預付款專用存款賬戶不得提取現金。除退回用戶的情況外,用戶預付款專用存款賬戶只能將資金轉入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三)項所述經營企業指定的唯一自有銀行結算賬戶或與其主營業務相關的企業銀行結算賬戶。第十八條運營企業應當自協議簽署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用戶資金管理協議、支付服務協議以及信息對接情況向交通運輸新業態管理部門、中國人民銀行分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展改革部門和地方機構。3月19日,交通運輸部發布新規,就網絡租車、汽車分時、共享單車等交通新業態的資金和保證金管理辦法向社會征求意見。新規定明確了運營公司原則上不收取用戶押金。新規定規定了收取存款的上限。例如,汽車分時的單筆押金金額不得超過運營企業投入運營的車輛自行車平均成本價格的2%。同時,對存量資金也有限制,比如共享單車中的存量資金不得超過100元,其他交通新業態不得超過8000元。關于備受關注的共享單車押金退還問題,新規明確“押金當天退還給用戶”。原政策附件:《新型交通工具用戶資金管理辦法》……

關于格式(試行)(征求意見稿)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促進交通運輸新業態的健康發展,加強用戶存款(也稱存款)和預付資金(以下統稱用戶資金)的管理,有效防范用戶資金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2003年第5號令)、交通運輸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網信辦、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旅游局《關于鼓勵和規范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交通發〔2017〕109號),根據《交通運輸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促進小型客車租賃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交運發〔2017〕110號)和《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改進個人銀行賬戶服務加強賬戶管理的通知》(銀發〔2015〕392號),制定本辦法本辦法所稱交通運輸新業態,是指建立以互聯網等信息技術為基礎的服務平臺,通過服務模式、技術和管理創新,整合供需信息,從事包括網上預約出租車、,汽車分時租賃和互聯網自行車租賃。第三條收取用戶資金的交通新業態運營企業(以下簡稱運營企業)、商業銀行(以下簡稱銀行)以及為用戶資金提供支付、結算、托管服務的非銀行支付服務機構,應當遵守本辦法。第四條運營企業原則上不向用戶收取押金。如確有必要,應提供兩種資金存放方式,即運營企業專用存款賬戶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供用戶選擇。用戶押金歸用戶所有,運營企業不得挪用。鼓勵運營企業在服務結束后直接收費提供服務。通過向用戶收取預付款提供服務的,預付款的存放和使用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第五條運營企業對按照規定存入其專用存款賬戶的用戶資金的安全負有主要責任。銀行承擔保證用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存款安全的主要責任。運營企業和用戶可以通過協議確定用戶資金收益的所有權。第二章用戶資金管理第六條經營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中國內地注冊銀行開立唯一的全國用戶存款專用存款賬戶和預付資金專用存款賬戶(以下簡稱專用存款賬戶),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銀行為存放用戶資金的存管銀行(以下簡稱存管銀行)。存款存入用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經營企業應當與銀行(以下簡稱合作銀行)合作。用戶應根據服務協議在合作銀行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如果用戶已經在銀行擁有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則可以直接綁定使用。合作銀行應當依法依規為用戶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提供便利。第七條存管銀行、合作銀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明確的職能管理部門和相應的管理制度。(2) 擁有完善規范的資金存放和管理會計制度,能夠根據資金的性質和用途對用戶資金進行詳細登記,實現有效的資金管理和登記。(3) 具有完善的業務管理功能。存管銀行可以確認資金的轉移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通過正式審查,防止運營企業挪用用戶存款和超出相關協議規定的限額和范圍使用用戶預付款;合作銀行可以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分類管理,為用戶合法、便捷、快捷地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號,并按照相關協議提供賬戶資金凍結、解凍、轉賬、余額查詢等服務。(4) 具有數據接口,用于對接運營企業的相關系統,并能夠支持相關信息的對接。(5) 擁有一個安全高效的業務處理系統,可以支持運營企業的各種高峰運營。(六)有關行政部門依法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八條存管銀行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約定,履行開立、變更、注銷存款專用賬戶以及資金存管、資金結算、對賬和提供資金存管報告的職責。存管銀行不為運營企業和用戶之間的新運輸服務提供擔保。第九條經營企業開立專用存款賬戶時,應當辦理以下手續:(一)經營企業應當向其注冊地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新交通運輸方式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新交通運輸形式管理部門)提供下列材料:1。企業登記基本情況和工商登記材料;2.業務發展規劃和運營組織計劃;3.用戶資金的風險控制措施。運輸新業態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經營企業提交的材料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為經營企業從事運輸新業態經營出具書面材料。經營企業將向銀行提供書面材料,作為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證明文件。(2) 銀行在收到經營企業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申請和開戶憑證原件后,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經營企業開立專門存款賬戶,并與經營企業相關信息系統對接。(3) 運營企業在完成存款專用賬戶開立、變更和注銷后,應在2個工作日內,將賬戶開立、更改和注銷信息報告給出具新交通業態運營書面材料的新交通業態管理部門;開立存款專用賬戶的銀行應當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的有關規定,將該賬戶的開立、變更和注銷信息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行備案,并抄送當地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第十條用戶押金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汽車分時租賃單筆押金金額不得超過運營企業投入運營車輛自行車平均成本價的2%;

在互聯網上租賃自行車的單筆押金金額不得超過運營企業投入運營車輛自行車平均成本價格的10%。(2) 運營企業應當在與用戶簽訂的服務協議中明確收取押金的數量和扣除押金的條件,并在網絡平臺顯著位置明確注明押金退還方式、程序和周期。(3) 經營企業、存管銀行、合作銀行等銀行和非銀行支付服務機構(其他銀行和非銀支付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其他支付服務機構)應提供便捷的退款方式,及時退還用戶押金,不得拒絕或延遲退款,或者設置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和技術門檻。(4) 如果用戶的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用于存入用戶存款,運營企業應在與用戶簽訂的服務協議中明確,用戶需要將約定金額的存款存入合作銀行開立的個人銀行清算賬戶,并在提供服務前予以凍結。當賬戶余額低于存款金額或存款金額未被凍結時,經營企業可以不再提供相應的服務。(5) 用戶保證金存入運營企業保證金專用賬戶的,運營企業應當針對可能出現的集中退款、退款期限逾期等特殊情況,聯合存管銀行等支付服務機構建立用戶保證金退還應急保障機制,必要時,運營企業應當墊資退還用戶押金。第十一條用戶預付費資金的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運營企業收取用戶預付費的總規模應當與其服務能力相匹配,嚴禁超出服務能力收取用戶預付款。(二)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單個用戶賬戶預付資金金額不得超過100元;

其他交通新業態的單個用戶賬戶預付資金金額不得超過8000元。(三)經營企業在向用戶收取預付款時,應當按照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要求,并明確返還條件。(四)運營企業應當建立用戶預付費備用金制度,備用金不得低于用戶預付費余額的40%。(五)經營企業只能將用戶預付的資金用于主營業務,不得用于房地產、股權、證券、債券等投資和其他借貸用途。第十二條運營企業可以通過存管銀行、合作銀行等支付服務機構收取用戶資金。通過其他支付服務機構收取資金的,應當簽訂支付服務協議,并告知相應的存管銀行和合作銀行。在支付服務協議中,應明確用戶專用存款賬戶的信息,并明確其他支付服務機構應將相關支付信息保存不少于5年,并及時提供給運營企業。運營企業通過其他支付服務機構收取的用戶資金,應于當日(最遲次日)劃入相應的用戶資金專戶。第三章用戶資金管理協議及報告機制第十三條運營企業應當按照用戶資金管理的要求,分別與存管銀行簽訂用戶存款和預付款資金管理協議。保證金存入用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運營企業應當與用戶和合作銀行簽訂協議,明確各方的權利和責任。除必要的披露和監管要求外,經營企業不得利用存管銀行進行營銷推廣。第十四條存管銀行、合作銀行應當按照用戶資金管理協議履行資金存管義務。存管銀行和合作銀行應根據運營企業發送的日終結算數據,每天對用戶的詳細自來水賬戶和余額數據進行核對,確保雙方賬戶一致。第十五條運營企業用戶存款專用賬戶的用戶存款管理協議應當規定以下要求:(一)運營企業通過其他支付服務機構收取的用戶存款,應當按照規定劃入用戶存款專用帳戶。(2) 用戶申請退還押金時,存管銀行等支付服務機構應在核對相關信息后,按照同路返還押金的原則,于當日(最遲次日)將押金退還給用戶。用戶原賬戶發生變更的,運營企業應當提供用戶身份信息、存付款信息和退款賬戶信息,存管銀行等支付服務機構應當核查確認后予以退還。(3) 由于用戶違反了與運營企業簽訂的服務協議中扣除保證金的條款,在運營企業向存管銀行提供用戶認可的證明材料或獲得用戶授權后,運營企業發起扣除指令,存管銀行可以根據協議將扣款從用戶的專用存款賬戶轉移到運營企業指定的唯一自有銀行結算賬戶。(4) 不得從用戶的專用存款賬戶提取現金,除向用戶退款、扣除賠償金和提取應計利息外,不得進行轉賬。經營企業應當使用其指定的本條第(三)項規定的唯一自有銀行結算賬戶收取賠償金和利息,存管銀行不得將資金轉移到該賬戶以外的其他賬戶,但退還用戶保證金的除外。第十六條用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存款管理協議應當規定以下要求:(一)合作銀行應當及時告知經營企業用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和凍結情況……

拉蒙。(二)用戶申請退還保證金時,合作銀行應在查詢相關信息后,于當日(最遲次日)解凍保證金。(3) 如果用戶違反了與運營企業簽訂的服務協議中扣除保證金的條款,運營企業將在向合作銀行提供用戶認可的證明材料或獲得用戶授權后,發起扣除指令,合作銀行將根據用戶授權,將扣款從用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轉入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三)項所述經營企業指定的唯一自有銀行結算賬戶。(4) 合作銀行應根據與用戶的協議,將用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中的資金劃轉。當賬戶余額低于用戶與運營企業約定的存款金額時,合作銀行應及時通知運營企業和用戶。(五)存款以外的資金被凍結在用戶的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用戶可以自行使用,也可以用于支付新交通業態的服務費。第十七條用戶預付費資金管理協議應當明確以下要求:(一)經營企業通過其他支付服務機構收取的預付費資金,應當按照規定劃入用戶預付費專用存款賬戶。(二)經營企業應當按照用戶預付款準備金制度的要求,將相應金額的資金存放在用戶預付款專用存款賬戶。存管銀行應當按照用戶預付款比例的規定,為經營企業辦理相應資金的劃轉。當用戶預付款比例接近40%時,存管銀行應當對經營企業進行預警。當其等于或低于40%時,除退貨用戶外,存管銀行不得為其辦理費用。(3) 用戶根據與運營企業簽訂的服務協議申請返還預付資金余額時,存管銀行等支付服務機構在核對相關信息后,應本著同路返還的原則,于當日(最遲次日)將款項退還給用戶。用戶原賬戶發生變更的,運營企業應當提供用戶身份信息、預付款支付信息和退款賬戶信息,存管銀行等支付服務機構應當核查確認后予以退還。(4) 用戶的預付款專用存款賬戶不得提取現金。除退回用戶的情況外,用戶預付款專用存款賬戶只能將資金轉入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三)項所述經營企業指定的唯一自有銀行結算賬戶或與其主營業務相關的企業銀行結算賬戶。第十八條運營企業應當自協議簽署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用戶資金管理協議、支付服務協議以及信息對接情況向交通運輸新業態管理部門、中國人民銀行分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展改革部門和地方機構。存管銀行、合作銀行應當自協議簽署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用戶資金管理協議和信息對接情況向所在業務管轄的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報告;

其他支付服務機構應當自協議簽署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支付服務協議和信息對接情況向其業務管轄的中國人民銀行分行報告。第十九條經營企業應當向存管銀行提供真實、完整、有效的用戶資金收付、預付資金消費等信息和數據,并向合作銀行提供用戶申請退還保證金的信息和數據。因偽造數據或自身數據錯誤造成的風險和損失,經營企業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存管銀行、合作銀行應當在每月10日前向經營企業提供用戶資金存放情況月報,客觀反映用戶資金的管理情況和經營企業的利息計算支付情況。經營企業應當在每季度第一個月15日前,向交通運輸新業態管理部門、中國人民銀行分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展改革部門和地方機構。經營企業應當在每年4月30日前,向交通運輸新業態管理部門、中國人民銀行分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展改革部門和地方機構。第二十條運營企業在暫停或終止業務前,應制定完善的資金結算處置計劃和保護用戶權益的措施,并按照有關規定提前向注冊地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報告,并通知存管銀行,合作銀行和其他支付服務機構。經營企業自報告之日起不得向用戶收取資金。經營企業注冊地新交通運輸業態管理部門應當將經營企業暫停和終止業務的情況及時通知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當地派出機構和其他有關管理部門。中國銀保監會派出機構、經營企業注冊地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等相關行政部門,指導存管銀行和合作銀行配合相關清算單位依法完成用戶資金專用存管賬戶資金的清算處置,有關清算和處置事宜按照有關規定和約定辦理。第四章聯合監管機制第二十一條經營企業注冊地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聯合工作機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用戶資金的監管,確保用戶資金安全。(1) 交通運輸新業態管理部門負責指導運營企業與存管銀行簽訂用戶資金存管支付服務協議,合作銀行和其他支付服務機構按照規定會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當地派出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分行。(2) 中國人民銀行分行負責指導存管銀行為經營企業開立、變更和注銷專項存款賬戶,指導合作銀行為用戶開立和注銷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監督其他支付服務機構依法依規為運營企業和用戶提供支付結算服務。(三)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向交通新業態相關管理部門提供經營企業信用信息,并依法依規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向社會公示經營企業信用情況。(四)市場……

服務部門負責將企業的基本信息傳輸到省級共享平臺。支持有關行政部門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對經營企業的行政處罰等涉企信息。指導消費者協會(委員會)做好新型交通服務投訴受理工作。(5) 中國銀保監會派出機構負責監督存管銀行和合作銀行落實用戶資金管理要求,檢查存管銀行、合作銀行對用戶資金的管理情況,加強對存管銀行及合作銀行的監管。第二十二條對不符合用戶資金管理要求、未按規定履行相關備案和報告義務的經營企業,由其注冊地相關行政部門聯合約談,督促經營企業按照用戶資金管理的要求立即整改。逾期整改,向社會通報情況,并由發展改革部門通過“信用中國”等渠道公示經營企業的相關信用信息,提醒用戶注意風險。對拒不改正的,由有關行政部門依法處理。涉嫌經濟犯罪的,依法移送機關。第二十三條存管銀行、合作銀行和其他支付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所在地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及其管轄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處理。第二十四條國家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向交通新業態相關管理部門提供運營企業信用信息。有關行政部門應當重點監督有不良信用記錄的經營企業,對嚴重失信的經營企業實施聯合懲戒。運營企業應當在“信用中國”網站上公示“不挪用用戶存款,依法管理用戶資金”的信用承諾。第五章附則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19年X月起施行。本辦法發布前已收取的用戶資金,自2019年X月X日起,按本辦法規定交存。各地可根據本辦法和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有效期三年。存管銀行、合作銀行應當自協議簽署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用戶資金管理協議和信息對接情況向所在業務管轄的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報告;

其他支付服務機構應當自協議簽署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支付服務協議和信息對接情況向其業務管轄的中國人民銀行分行報告。第十九條經營企業應當向存管銀行提供真實、完整、有效的用戶資金收付、預付資金消費等信息和數據,并向合作銀行提供用戶申請退還保證金的信息和數據。因偽造數據或自身數據錯誤造成的風險和損失,經營企業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存管銀行、合作銀行應當在每月10日前向經營企業提供用戶資金存放情況月報,客觀反映用戶資金的管理情況和經營企業的利息計算支付情況。經營企業應當在每季度第一個月15日前,向交通運輸新業態管理部門、中國人民銀行分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展改革部門和地方機構。經營企業應當在每年4月30日前,向交通運輸新業態管理部門、中國人民銀行分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展改革部門和地方機構。第二十條運營企業在暫停或終止業務前,應制定完善的資金結算處置計劃和保護用戶權益的措施,并按照有關規定提前向注冊地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報告,并通知存管銀行,合作銀行和其他支付服務機構。經營企業自報告之日起不得向用戶收取資金。經營企業注冊地新交通運輸業態管理部門應當將經營企業暫停和終止業務的情況及時通知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當地派出機構和其他有關管理部門。中國銀保監會派出機構、經營企業注冊地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等相關行政部門,指導存管銀行和合作銀行配合相關清算單位依法完成用戶資金專用存管賬戶資金的清算處置,有關清算和處置事宜按照有關規定和約定辦理。第四章聯合監管機制第二十一條經營企業注冊地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聯合工作機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用戶資金的監管,確保用戶資金安全。(1) 交通運輸新業態管理部門負責指導運營企業與存管銀行簽訂用戶資金存管支付服務協議,合作銀行和其他支付服務機構按照規定會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當地派出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分行。(2) 中國人民銀行分行負責指導存管銀行為經營企業開立、變更和注銷專項存款賬戶,指導合作銀行為用戶開立和注銷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監督其他支付服務機構依法依規為運營企業和用戶提供支付結算服務。(三)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向交通新業態相關管理部門提供經營企業信用信息,并依法依規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向社會公示經營企業信用情況。(四)市場……

服務部門負責將企業的基本信息傳輸到省級共享平臺。支持有關行政部門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對經營企業的行政處罰等涉企信息。指導消費者協會(委員會)做好新型交通服務投訴受理工作。(5) 中國銀保監會派出機構負責監督存管銀行和合作銀行落實用戶資金管理要求,檢查存管銀行、合作銀行對用戶資金的管理情況,加強對存管銀行及合作銀行的監管。第二十二條對不符合用戶資金管理要求、未按規定履行相關備案和報告義務的經營企業,由其注冊地相關行政部門聯合約談,督促經營企業按照用戶資金管理的要求立即整改。逾期整改,向社會通報情況,并由發展改革部門通過“信用中國”等渠道公示經營企業的相關信用信息,提醒用戶注意風險。對拒不改正的,由有關行政部門依法處理。涉嫌經濟犯罪的,依法移送機關。第二十三條存管銀行、合作銀行和其他支付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所在地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及其管轄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處理。第二十四條國家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向交通新業態相關管理部門提供運營企業信用信息。有關行政部門應當重點監督有不良信用記錄的經營企業,對嚴重失信的經營企業實施聯合懲戒。運營企業應當在“信用中國”網站上公示“不挪用用戶存款,依法管理用戶資金”的信用承諾。第五章附則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19年X月起施行。本辦法發布前已收取的用戶資金,自2019年X月X日起,按本辦法規定交存。各地可根據本辦法和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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