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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出臺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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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6日,《長沙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發布。繼4月3日工業和信息化部、部、交通運輸部聯合發布《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規范(試行)》后,長沙成為全國首個對實施細則作出回應的城市。《實施細則》共7章38條,包括管理機構和職責分工、測試申請條件、測試申請和審核、測試管理、交通違法和事故處理。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規范(試行)的通知》的要求,細化了許多具體條件。例如,明確長沙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市局、市交通運輸局、湘江新區經濟發展局將成立長沙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聯合工作組,負責實施細則;明確湘江新區智能系統測試區的管理是第三方管理機構。《實施細則》明確,測試區域將分步應用、分步開放、分類監管,增強交通安全風險可控性,在全國智能駕駛測試計劃中尚屬首次。具體而言,一級測試區為湘江新區智能系統測試區,包括封閉測試環境和半開放測試環境;二級測試區為開放道路,是指不禁止社會車輛、行人和牲畜通行,但有明顯測試警告標志的道路測試區。測試應用將逐步開放,隨著測試水平的提高,對智能駕駛技術標準的要求也會更高。測試主體和車輛必須在一級測試區進行一定時間的測試,并達到一定的技術標準,才能進入二級測試區測試。無人駕駛不是無人駕駛。《實施細則》要求,測試駕駛員必須具有50小時以上的自動駕駛學習和培訓經驗,其中實際駕駛操作培訓時間不少于40小時;

規定每位測試駕駛員每天在測試工作中的時間不得超過6小時,以確保人員和道路交通的安全。《實施細則》明確了處理交通違法和交通事故的要求。如果測試車輛發生事故,測試駕駛員應立即停止測試,保護現場,并立即向相關法律職能部門報告。測試主體、測試駕駛員、測試車主和第三方管理機構應根據現行法律法規承擔相應責任。此外,結合長沙的行業特點,提出允許特種(特殊)車輛參加道路試驗。目前,長沙多家企業正在研究無人工程車、清掃車等,長沙還將為此類產品的研發和測試提供測試標準和場地。長沙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快長沙市智能網聯汽車技術的研發和應用,指導和規范智能網聯車輛道路測試工作,控制智能網聯汽車的路試風險,確保道路交通安全,推動長沙建立“國家智能制造中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關于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規范(試行)的通知》(工信部[2018]66號)及相關法律法規。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智能網聯汽車檢測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則。第三條本市應當遵循分類原則,逐步推進智能網聯汽車測試工作。第二章管理機構和職責分工第四條長沙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聯合工作組(以下簡稱“聯合工作組”)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市局、,市交通運輸局和湖南湘江新區管委會經濟發展局,聯合工作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地點設在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第五條聯合工作組負責推動本細則的實施。根據職責分工,聯合工作組各組成部分負責管理和審查測試主體提出的測試申請,組織測試車輛、測試區域和測試要求的評估和論證,協調解決本辦法實施中的有關事項: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組織聯合工作組例會,協調處理聯合工作組的日常事務;市局負責測試車輛臨時駕駛號牌的發放、交通事故處理及相關事宜;市交通運輸局負責物流和公共交通市場智能網聯汽車運營的前期研究工作,并將聯合湖南湘江新區管委會經濟發展局開展測試標準體系的規劃建設;

湖南湘江新區管委會經濟發展局負責組織制定智能網聯汽車路試技術和應用標準,牽頭成立長沙市智能網聯車輛路試專家委員會,統籌協調試驗區規劃和設施完善,負責第三方管理機構的管理。第六條長沙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應當定期召開專家委員會評審會議,對測試主體提出的測試申請進行論證,形成專家委員會評審意見。第七條湖南湘江新區智能系統測試區經理負責一級測試區的測試工作和安全管理;受聯合工作組作為第三方管理機構的委托,負責受理智能網聯汽車測試主體提出的二級測試區域的測試申請和初審,并及時提交聯合工作組審批;組織實施試驗工作,收集和分析試驗車輛的試驗數據,形成試驗分析報告并上報聯合工作組;負責檢測工作的日常事務。第八條聯合工作組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選擇一批典型道路和測試應用場景進行智能網聯汽車測試并向社會公布,其中包括一級測試區湘江新區智能系統測試區,湖南省(包括封閉測試環境和半開放測試環境)和二級測試區的開放道路。第三章測試申請條件第九條測試主體是指申請智能網聯汽車測試、實際開展測試工作并承擔相應責任的企業、科研院所/大學或其他法人組織。受試者應符合以下條件:(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的獨立法人單位;(2) 具備汽車及零部件制造、技術研發或測試檢測等智能網聯汽車相關業務能力;(3) 對智能網聯汽車測試可能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失具有足夠的民事賠償能力;(四)具有記錄、分析和再現試驗車輛事件的能力;(5) 具有智能網絡連接的汽車自動駕駛功能測試和評估規則;(6) 具有對測試車輛進行實時遠程監控的能力;(七)購買一定的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條測試駕駛員是指經測試主體授權負責測試并在緊急情況下對測試車輛采取應急措施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已與測試主體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務合同;(二)取得相應的駕駛執照,并具有3年以上的駕駛經驗;(3) 在最近三個連續得分周期中沒有滿分記錄;(4) 最近一年沒有超速50%以上和違反紅綠燈等嚴重交通違法記錄;(5) 無酒后駕駛機動車記錄,無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記錄;(六)無造成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7) 具有50小時以上自動駕駛考試程序、考試操作方法、危急情況下應急措施等方面的學習和培訓經驗,其中實際駕駛操作培訓時間不少于40小時;(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一條測試車輛是指申請測試的智能網聯汽車,包括乘用車、商用車和專用(特)車。一級測試區的自動駕駛測試應滿足以下基本條件:(1)除耐久性外,滿足相應車型強制性檢驗項目的要求;

對于因自動駕駛功能無法滿足強制檢測要求的個別項目,測試主體需要證明其沒有降低車輛的安全性能;(2) 它具有手動操作和自動駕駛兩種模式,并可通過相應的提示以安全、快速、簡單的方式實現模式轉換,以確保車輛在任何情況下都能立即轉換為手動操作模式;(3) 具有車輛狀態記錄、存儲和在線監測功能,可實時發回以下項目1、2和3,并在車輛事故或故障發生前至少90秒自動記錄和存儲以下項目的數據,數據存儲時間不少于3年:1。車輛控制模式;2.車輛位置和車輛姿態;3.車輛的速度、加速度和其他運動狀態;4.環境感知和響應狀態;5.車燈和信號的實時狀態;6.車外360度視頻監控;7.反映測試駕駛員和人機交互狀態的車載視頻和語音監控;8.車輛收到的遠程控制指令(如有);9.車輛故障(如有);(5) 測試車輛應配備具有提醒功能的裝置,當自動駕駛系統出現故障時,該裝置應立即提醒測試駕駛員接管測試車輛;(六)湖南湘江新區智能系統試驗區管理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二條測試對象所屬測試車輛在二級測試區申請自動駕駛道路測試的,除符合第十一條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一)首次申請測試的智能網聯汽車未登記為機動車;(2) 測試車輛應在一級測試區進行全面測試,該測試區符合國家相關行業標準、省市政府發布的測試要求和測試主體的測試評估程序,并具備道路測試條件。(3) 車輛的自動駕駛功能應由國家或省市認可的從事汽車相關業務的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檢測驗證,檢測驗證項目包括但不限于附件1所列項目;(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四章測試申請與審核第十三條測試主體在二級測試區申請道路測試的,申請流程如下:(一)測試主體應根據測試申請條件向第三方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材料。第三方管理機構應在收到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2) 材料初審合格后,第三方管理機構應做好以下工作:1。通知測試主體在5個工作日內前往指定地點進行車輛檢查和測試,并審查測試主體提供的測試車輛和相關功能與申請材料描述的一致性,并出具審查報告;2.在通過實車檢驗測試的測試車輛上安裝監控裝置,用于將相關數據反饋至第三方管理機構的監控平臺;3.定期向聯合工作組提交符合要求的受試者申請材料。(3) 聯合工作組應在收到第三方管理機構的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委員會進行評估論證,并根據評估意見召開聯席會議進行審查,并對通過審核的測試車輛逐一發布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通知(見附件2);(四)考試通知書應當載明考試科目、車輛識別碼、考試駕駛員姓名和身份證號碼、考試時間、考試路段等信息。其中,測試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8個月;(5) 如需更改測試通知的基本信息,測試主體應提交更改說明和相應的證明材料,經批準后由聯合工作組發布更改后的測試通知;

(6) 考試主體憑考試通知書和《機動車登記條例》要求的證明、憑證,向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領取考試機動車臨時駕駛證;(7) 臨時駕駛證規定的行駛區域應根據考試通知書規定的考試路段進行合理限制,臨時駕駛證的有效期不得超過考試通知規定的考試時間。第十四條報考二級考區時,受試者應至少提供以下材料:(一)受試者、駕駛人和測試車輛的基本信息;(2) 如為國產機動車,應提供整車出廠合格證,但未進入公告車型的,應提供國家認可的第三方檢測實驗室出具的出廠合格證和相應車型的強制檢驗報告;屬于進口機動車的,應當提供進口機動車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隨車檢驗表和貨物進口證明;(3) 對自動駕駛功能的描述,并證明其沒有降低車輛的安全性能;(四)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書;(五)受試者在一級測試區進行實車測試的證明材料;(6) 國家或省市認可的從事汽車相關業務的第三方檢驗機構出具的自動駕駛功能委托檢驗報告;(七)試驗計劃,包括試驗路段、試驗時間、試驗項目、試驗程序、風險分析和對策;(八)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每輛車不低于五百萬元的交通事故責任保險憑證或不低于五百萬的自動駕駛路試事故賠償保證。第十五條測試主體如需延長測試周期,應在本測試周期結束前15個工作日內向第三方管理機構提交延長測試申請,每次延長申請不得超過6個月。第十六條考試周期結束后,考試科目將在3個工作日內將考試成績和臨時駕駛證交給市局交警部門。第五章考試管理第十七條考試車輛在道路上行駛前,必須取得臨時駕駛證。車身應以醒目的顏色標注“自動駕駛測試”字樣,提醒周圍車輛注意。第十八條考試科目和考試駕駛員應當遵守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嚴格按照考試通知書規定的考試時間、考試路段和考試項目進行考試,并攜帶考試通知書和考試計劃備查。第十九條測試駕駛員應始終坐在測試車輛的駕駛座上,始終監控車輛的運行狀態和周圍環境,并隨時準備接管車輛。當測試駕駛員發現車輛不適合自動駕駛或系統提示需要手動操作時,應及時接管車輛。第二十條在試驗過程中,試驗車輛不得搭載與試驗無關的人員或貨物。第二十一條在測試過程中,除測試通知中規定的測試路段外,不得使用自動駕駛模式;

測試車輛從停車點到測試路段的過渡必須在手動操作模式下駕駛。4月16日,《長沙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發布。繼4月3日工業和信息化部、部、交通運輸部聯合發布《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規范(試行)》后,長沙成為全國首個對實施細則作出回應的城市。《實施細則》共7章38條,包括管理機構和職責分工、測試申請條件、測試申請和審核、測試管理、交通違法和事故處理。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規范(試行)的通知》的要求,細化了許多具體條件。例如,明確長沙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市局、市交通運輸局、湘江新區經濟發展局將成立長沙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聯合工作組,負責實施細則;明確湘江新區智能系統測試區的管理是第三方管理機構。《實施細則》明確,測試區域將分步應用、分步開放、分類監管,增強交通安全風險可控性,在全國智能駕駛測試計劃中尚屬首次。具體而言,一級測試區為湘江新區智能系統測試區,包括封閉測試環境和半開放測試環境;二級測試區為開放道路,是指不禁止社會車輛、行人和牲畜通行,但有明顯測試警告標志的道路測試區。測試應用將逐步開放,隨著測試水平的提高,對智能駕駛技術標準的要求也會更高。測試主體和車輛必須在一級測試區進行一定時間的測試,并達到一定的技術標準,才能進入二級測試區測試。無人駕駛不是無人駕駛。《實施細則》要求,測試駕駛員必須具有50小時以上的自動駕駛學習和培訓經驗,其中實際駕駛操作培訓時間不少于40小時;

規定每位測試駕駛員每天在測試工作中的時間不得超過6小時,以確保人員和道路交通的安全。《實施細則》明確了處理交通違法和交通事故的要求。如果測試車輛發生事故,測試駕駛員應立即停止測試,保護現場,并立即向相關法律職能部門報告。測試主體、測試駕駛員、測試車主和第三方管理機構應根據現行法律法規承擔相應責任。此外,結合長沙的行業特點,提出允許特種(特殊)車輛參加道路試驗。目前,長沙多家企業正在研究無人工程車、清掃車等,長沙還將為此類產品的研發和測試提供測試標準和場地。長沙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快長沙市智能網聯汽車技術的研發和應用,指導和規范智能網聯車輛道路測試工作,控制智能網聯汽車的路試風險,確保道路交通安全,推動長沙建立“國家智能制造中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關于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規范(試行)的通知》(工信部[2018]66號)及相關法律法規。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智能網聯汽車檢測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則。第三條本市應當遵循分類原則,逐步推進智能網聯汽車測試工作。第二章管理機構和職責分工第四條長沙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聯合工作組(以下簡稱“聯合工作組”)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市局、,市交通運輸局和湖南湘江新區管委會經濟發展局,聯合工作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地點設在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第五條聯合工作組負責推動本細則的實施。根據職責分工,聯合工作組各組成部分負責管理和審查測試主體提出的測試申請,組織測試車輛、測試區域和測試要求的評估和論證,協調解決本辦法實施中的有關事項: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組織聯合工作組例會,協調處理聯合工作組的日常事務;市局負責測試車輛臨時駕駛號牌的發放、交通事故處理及相關事宜;市交通運輸局負責物流和公共交通市場智能網聯汽車運營的前期研究工作,并將聯合湖南湘江新區管委會經濟發展局開展測試標準體系的規劃建設;

湖南湘江新區管委會經濟發展局負責組織制定智能網聯汽車路試技術和應用標準,牽頭成立長沙市智能網聯車輛路試專家委員會,統籌協調試驗區規劃和設施完善,負責第三方管理機構的管理。第六條長沙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應當定期召開專家委員會評審會議,對測試主體提出的測試申請進行論證,形成專家委員會評審意見。第七條湖南湘江新區智能系統測試區經理負責一級測試區的測試工作和安全管理;受聯合工作組作為第三方管理機構的委托,負責受理智能網聯汽車測試主體提出的二級測試區域的測試申請和初審,并及時提交聯合工作組審批;組織實施試驗工作,收集和分析試驗車輛的試驗數據,形成試驗分析報告并上報聯合工作組;負責檢測工作的日常事務。第八條聯合工作組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選擇一批典型道路和測試應用場景進行智能網聯汽車測試并向社會公布,其中包括一級測試區湘江新區智能系統測試區,湖南省(包括封閉測試環境和半開放測試環境)和二級測試區的開放道路。第三章測試申請條件第九條測試主體是指申請智能網聯汽車測試、實際開展測試工作并承擔相應責任的企業、科研院所/大學或其他法人組織。受試者應符合以下條件:(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的獨立法人單位;(2) 具備汽車及零部件制造、技術研發或測試檢測等智能網聯汽車相關業務能力;(3) 對智能網聯汽車測試可能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失具有足夠的民事賠償能力;(四)具有記錄、分析和再現試驗車輛事件的能力;(5) 具有智能網絡連接的汽車自動駕駛功能測試和評估規則;(6) 具有對測試車輛進行實時遠程監控的能力;(七)購買一定的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條測試駕駛員是指經測試主體授權負責測試并在緊急情況下對測試車輛采取應急措施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已與測試主體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務合同;(二)取得相應的駕駛執照,并具有3年以上的駕駛經驗;(3) 在最近三個連續得分周期中沒有滿分記錄;(4) 最近一年沒有超速50%以上和違反紅綠燈等嚴重交通違法記錄;(5) 無酒后駕駛機動車記錄,無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記錄;(六)無造成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7) 具有50小時以上自動駕駛考試程序、考試操作方法、危急情況下應急措施等方面的學習和培訓經驗,其中實際駕駛操作培訓時間不少于40小時;(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一條測試車輛是指申請測試的智能網聯汽車,包括乘用車、商用車和專用(特)車。一級測試區的自動駕駛測試應滿足以下基本條件:(1)除耐久性外,滿足相應車型強制性檢驗項目的要求;

對于因自動駕駛功能無法滿足強制檢測要求的個別項目,測試主體需要證明其沒有降低車輛的安全性能;(2) 它具有手動操作和自動駕駛兩種模式,并可通過相應的提示以安全、快速、簡單的方式實現模式轉換,以確保車輛在任何情況下都能立即轉換為手動操作模式;(3) 具有車輛狀態記錄、存儲和在線監測功能,可實時發回以下項目1、2和3,并在車輛事故或故障發生前至少90秒自動記錄和存儲以下項目的數據,數據存儲時間不少于3年:1。車輛控制模式;2.車輛位置和車輛姿態;3.車輛的速度、加速度和其他運動狀態;4.環境感知和響應狀態;5.車燈和信號的實時狀態;6.車外360度視頻監控;7.反映測試駕駛員和人機交互狀態的車載視頻和語音監控;8.車輛收到的遠程控制指令(如有);9.車輛故障(如有);(5) 測試車輛應配備具有提醒功能的裝置,當自動駕駛系統出現故障時,該裝置應立即提醒測試駕駛員接管測試車輛;(六)湖南湘江新區智能系統試驗區管理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二條測試對象所屬測試車輛在二級測試區申請自動駕駛道路測試的,除符合第十一條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一)首次申請測試的智能網聯汽車未登記為機動車;(2) 測試車輛應在一級測試區進行全面測試,該測試區符合國家相關行業標準、省市政府發布的測試要求和測試主體的測試評估程序,并具備道路測試條件。(3) 車輛的自動駕駛功能應由國家或省市認可的從事汽車相關業務的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檢測驗證,檢測驗證項目包括但不限于附件1所列項目;(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四章測試申請與審核第十三條測試主體在二級測試區申請道路測試的,申請流程如下:(一)測試主體應根據測試申請條件向第三方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材料。第三方管理機構應在收到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2) 材料初審合格后,第三方管理機構應做好以下工作:1。通知測試主體在5個工作日內前往指定地點進行車輛檢查和測試,并審查測試主體提供的測試車輛和相關功能與申請材料描述的一致性,并出具審查報告;2.在通過實車檢驗測試的測試車輛上安裝監控裝置,用于將相關數據反饋至第三方管理機構的監控平臺;3.定期向聯合工作組提交符合要求的受試者申請材料。(3) 聯合工作組應在收到第三方管理機構的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委員會進行評估論證,并根據評估意見召開聯席會議進行審查,并對通過審核的測試車輛逐一發布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通知(見附件2);(四)考試通知書應當載明考試科目、車輛識別碼、考試駕駛員姓名和身份證號碼、考試時間、考試路段等信息。其中,測試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8個月;(5) 如需更改測試通知的基本信息,測試主體應提交更改說明和相應的證明材料,經批準后由聯合工作組發布更改后的測試通知;

(6) 考試主體憑考試通知書和《機動車登記條例》要求的證明、憑證,向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領取考試機動車臨時駕駛證;(7) 臨時駕駛證規定的行駛區域應根據考試通知書規定的考試路段進行合理限制,臨時駕駛證的有效期不得超過考試通知規定的考試時間。第十四條報考二級考區時,受試者應至少提供以下材料:(一)受試者、駕駛人和測試車輛的基本信息;(2) 如為國產機動車,應提供整車出廠合格證,但未進入公告車型的,應提供國家認可的第三方檢測實驗室出具的出廠合格證和相應車型的強制檢驗報告;屬于進口機動車的,應當提供進口機動車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隨車檢驗表和貨物進口證明;(3) 對自動駕駛功能的描述,并證明其沒有降低車輛的安全性能;(四)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書;(五)受試者在一級測試區進行實車測試的證明材料;(6) 國家或省市認可的從事汽車相關業務的第三方檢驗機構出具的自動駕駛功能委托檢驗報告;(七)試驗計劃,包括試驗路段、試驗時間、試驗項目、試驗程序、風險分析和對策;(八)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每輛車不低于五百萬元的交通事故責任保險憑證或不低于五百萬的自動駕駛路試事故賠償保證。第十五條測試主體如需延長測試周期,應在本測試周期結束前15個工作日內向第三方管理機構提交延長測試申請,每次延長申請不得超過6個月。第十六條考試周期結束后,考試科目將在3個工作日內將考試成績和臨時駕駛證交給市局交警部門。第五章考試管理第十七條考試車輛在道路上行駛前,必須取得臨時駕駛證。車身應以醒目的顏色標注“自動駕駛測試”字樣,提醒周圍車輛注意。第十八條考試科目和考試駕駛員應當遵守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嚴格按照考試通知書規定的考試時間、考試路段和考試項目進行考試,并攜帶考試通知書和考試計劃備查。第十九條測試駕駛員應始終坐在測試車輛的駕駛座上,始終監控車輛的運行狀態和周圍環境,并隨時準備接管車輛。當測試駕駛員發現車輛不適合自動駕駛或系統提示需要手動操作時,應及時接管車輛。第二十條在試驗過程中,試驗車輛不得搭載與試驗無關的人員或貨物。第二十一條在測試過程中,除測試通知中規定的測試路段外,不得使用自動駕駛模式;測試車輛從停車點到測試路段的過渡必須在手動操作模式下駕駛。第二十二條在二級試驗區取得試驗資格的試驗車輛,當具有自動駕駛系統增減、部件變化、安全性能變化、車身外觀變化、試驗駕駛員變化等功能時,試驗主體應當立即停止試驗車輛的路試,并提前五個工作日向第三方管理機構提交路試變更信息表,第三方管機構評估合格后方可繼續測試;

第三方管理機構經評估認為需要重新評估的,應及時提交聯合工作組審批。第二十三條考試駕駛員應當每連續工作2小時休息0.5小時,每名考試駕駛員每天從事考試工作的時間不得超過6小時。第二十四條測試主體應按照第三方管理機構的要求及時報告或上傳相關數據,并按要求提交測試脫離自動駕駛功能報告,并對數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第二十五條受試者應每六個月向聯合工作組和第三方管理機構提交定期測試報告,并在測試后一個月內提交測試總結報告。第二十六條第三方管理機構有權根據實際情況暫停、變更或終止測試主體的測試計劃。第二十七條試驗車輛在試驗過程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聯合工作組可以撤銷試驗通知:(一)聯合工作組認為試驗活動存在重大安全風險的;(2) 測試車輛存在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如違反交通信號燈、逆行,或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被吊銷、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或處以拘留處罰;

(3) 如果交通事故造成重傷、死亡或車輛損壞,試驗車輛應承擔主要責任。第二十八條取消考試通知時,臨時駕駛證應當一并收回。如果不收回,該車牌將被宣布無效。第二十九條考試科目存在違規操作或違反本規則規定的,聯合工作組應暫停考試科目申報的所有考試車輛的考試計劃,取消其考試資格,并定期公布違規操作的考試科目名單。第三十條受試者應對提交的所有材料和數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如果受試者提交虛假材料或數據,聯合工作組應取消其測試資格,不再接受受試者的相關測試申請。第三十一條聯合工作組對違反法律法規進行自動駕駛操作的測試駕駛員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有權禁止其繼續參加自動駕駛考試。第六章交通違法與事故處理第三十二條測試車輛在測試過程中發生事故,測試駕駛員應當立即停止測試,保護現場,并立即向有關法定職能部門報告。測試主體、測試駕駛員、測試車主和第三方管理機構應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和法律承擔相應責任。第三十三條考試期間發生交通違法行為的,宣傳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考試駕駛員進行處理。第三十四條試驗車輛在試驗過程中違反道路交通法規或者發生交通事故的,測試主體應在收到市局出具的交通違法或交通責任事故認定書后5個工作日內,向第三方管理機構提交路測交通事故分析報告或路測交通違法分析報告。如果未按要求提交分析報告,聯合工作組有權調整或暫停受試者的測試計劃。第三十五條受試者因交通事故被暫停或者終止的,應當認真整改有關問題。整改符合相關檢測要求后,可重新向第三方管理機構申請恢復檢測,并提供相關交通事故處理完成文件。第七章附則第三十六條本規則下列用語的含義:(一)智能網聯汽車是指配備先進的車載傳感器、控制器、執行器等設備,具有復雜環境感知、智能決策、協同控制等功能的新一代汽車。,并且可以在未來與現代智能信息交換和共享技術進行擴展和集成,最終可以代替人進行操作。(2) 試驗車輛是指具備自動駕駛系統和技術,并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技術安全要求的機動車。(3) 測試主體是指為了推廣和實現自動駕駛技術,需要在本市范圍內的測試區域進行自動駕駛研究并完成測試的獨立法人。(4) 測試駕駛員是指具有熟練駕駛經驗,通過自動駕駛技術培訓,在測試過程中坐在測試車輛的駕駛座上,負責監控測試車輛的行駛安全,并在異常或危急情況下在緊急情況下接管測試車輛的控制權的專業人員,以使測試車輛盡可能地脫離危險駕駛狀況,確保測試過程的安全。(5) 一級測試區是指湖南湘江新區的智能系統測試場地,包括封閉測試環境和半開放測試環境;

二級測試區是指開放道路測試區,不禁止社會車輛、行人和牲畜通過,但有明顯的測試警告標志。第三十八條本規則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第二十二條在二級試驗區取得試驗資格的試驗車輛,當具有自動駕駛系統增減、部件變化、安全性能變化、車身外觀變化、試驗駕駛員變化等功能時,試驗主體應當立即停止試驗車輛的路試,并提前五個工作日向第三方管理機構提交路試變更信息表,第三方管機構評估合格后方可繼續測試;第三方管理機構經評估認為需要重新評估的,應及時提交聯合工作組審批。第二十三條考試駕駛員應當每連續工作2小時休息0.5小時,每名考試駕駛員每天從事考試工作的時間不得超過6小時。第二十四條測試主體應按照第三方管理機構的要求及時報告或上傳相關數據,并按要求提交測試脫離自動駕駛功能報告,并對數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第二十五條受試者應每六個月向聯合工作組和第三方管理機構提交定期測試報告,并在測試后一個月內提交測試總結報告。第二十六條第三方管理機構有權根據實際情況暫停、變更或終止測試主體的測試計劃。第二十七條試驗車輛在試驗過程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聯合工作組可以撤銷試驗通知:(一)聯合工作組認為試驗活動存在重大安全風險的;(2) 測試車輛存在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如違反交通信號燈、逆行,或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被吊銷、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或處以拘留處罰;

(3) 如果交通事故造成重傷、死亡或車輛損壞,試驗車輛應承擔主要責任。第二十八條取消考試通知時,臨時駕駛證應當一并收回。如果不收回,該車牌將被宣布無效。第二十九條考試科目存在違規操作或違反本規則規定的,聯合工作組應暫停考試科目申報的所有考試車輛的考試計劃,取消其考試資格,并定期公布違規操作的考試科目名單。第三十條受試者應對提交的所有材料和數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如果受試者提交虛假材料或數據,聯合工作組應取消其測試資格,不再接受受試者的相關測試申請。第三十一條聯合工作組對違反法律法規進行自動駕駛操作的測試駕駛員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有權禁止其繼續參加自動駕駛考試。第六章交通違法與事故處理第三十二條測試車輛在測試過程中發生事故,測試駕駛員應當立即停止測試,保護現場,并立即向有關法定職能部門報告。測試主體、測試駕駛員、測試車主和第三方管理機構應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和法律承擔相應責任。第三十三條考試期間發生交通違法行為的,宣傳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考試駕駛員進行處理。第三十四條試驗車輛在試驗過程中違反道路交通法規或者發生交通事故的,測試主體應在收到市局出具的交通違法或交通責任事故認定書后5個工作日內,向第三方管理機構提交路測交通事故分析報告或路測交通違法分析報告。如果未按要求提交分析報告,聯合工作組有權調整或暫停受試者的測試計劃。第三十五條受試者因交通事故被暫停或者終止的,應當認真整改有關問題。整改符合相關檢測要求后,可重新向第三方管理機構申請恢復檢測,并提供相關交通事故處理完成文件。第七章附則第三十六條本規則下列用語的含義:(一)智能網聯汽車是指配備先進的車載傳感器、控制器、執行器等設備,具有復雜環境感知、智能決策、協同控制等功能的新一代汽車。,并且可以在未來與現代智能信息交換和共享技術進行擴展和集成,最終可以代替人進行操作。(2) 試驗車輛是指具備自動駕駛系統和技術,并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技術安全要求的機動車。(3) 測試主體是指為了推廣和實現自動駕駛技術,需要在本市范圍內的測試區域進行自動駕駛研究并完成測試的獨立法人。(4) 測試駕駛員是指具有熟練駕駛經驗,通過自動駕駛技術培訓,在測試過程中坐在測試車輛的駕駛座上,負責監控測試車輛的行駛安全,并在異常或危急情況下在緊急情況下接管測試車輛的控制權的專業人員,以使測試車輛盡可能地脫離危險駕駛狀況,確保測試過程的安全。(5) 一級測試區是指湖南湘江新區的智能系統測試場地,包括封閉測試環境和半開放測試環境;二級測試區是指開放道路測試區,不禁止社會車輛、行人和牲畜通過,但有明顯的測試警告標志。第三十八條本規則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標簽:遠程發現現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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