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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將發布充電設施建設管理辦法,申請備案企業需符合六大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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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1900/1/1 0:00:00

5月2日,東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了《東莞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對規劃管理、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做出了明確規定。意見稿指出,新建住宅小區停車位應100%設置充電設施或預留充電設施安裝接口,具有充電設施的非固定產權停車位不應低于停車位總量的25%。既有住宅小區結合既有停車場和道路停車位積極推進電氣化改造,以“一米一車位”的方式對專用固定停車位配套供電設施進行擴容改造,并以不低于總停車位10%的比例逐步改造或安裝充電基礎設施。新建商業服務建筑、旅游景區、交通樞紐、公共停車場、道路停車位等場所,原則上應設置充電設施或留出充電設施安裝條件(包括預埋電力管道和預留電力容量),比例不低于總停車位的25%,鼓勵建設立體停車充電一體化設施。大型事業單位現有停車場和社會公共停車場按照不低于總停車位20%的比例逐步改造或配備基礎設施。申請投資運營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備案的企業應符合六個條件:(一)在東莞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經營范圍包括投資運營純電動汽車充電設備;(2) 在本市有必要的作業場所;(3) 全職員工不少于10人,其中持有特種作業證(電工證)的員工不少于5人,并能提供相關人員在企業繳納社保不少于3個月的證明;(4) 有健全的充電設施投資和運營管理制度;(五)在一年內完成總功率不低于6000KW的充電設施建設,并承諾投入建設的充電設施正常運行三年以上。(六)充電設施的投資和運營應當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有關充電設施的標準,并對外開放。對直接報電網企業安裝連接、配備不少于三個獨立充電樁(樁間距不超過10米)并提供運營服務的充電設施,認定為運營集中充電設施,實施充電設施電價和基本電費免征政策;

其他充電設施應當按照所在地實行分類目錄電價。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用電,實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東莞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東莞市電動車輛充電基礎設施(以下簡稱“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確保普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16〕23號)和《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廣東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規劃(2016-2020年)的通知》。《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廣東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的通知》(廣東省發展改革電力公司[2016]691號),《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東莞市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十三五”規劃》的通知》(東莞辦〔2017〕96號)和《關于印發“東莞”的通知》,城市行政區域內充電設施的運營管理。本辦法未規定的事項,按照《廣東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二章規劃與管理第三條加強對充電基礎設施規劃的指導,制定并實施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計劃、配套電網建設與改造計劃,將充電設施和配套電網及其他相關附屬配套設施的建設和改造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路網規劃等,系統科學地構建適度先進、合理、高效、開放的充電基礎設施體系。第四,新建住宅停車位應為100%充電設施或預留充電設施安裝接口,有充電設施的非固定物業停車位應不低于總停車位的25%。既有住宅小區結合既有停車場和道路停車位積極推進電氣化改造,以“一米一車位”的方式對專用固定停車位配套供電設施進行擴容改造,并以不低于總停車位10%的比例逐步改造或安裝充電基礎設施。新建商業服務建筑、旅游景區、交通樞紐、公共停車場、道路停車位等場所,原則上應設置充電設施或留出充電設施安裝條件(包括預埋電力管道和預留電力容量),比例不低于總停車位的25%,鼓勵建設立體停車充電一體化設施。大型事業單位現有停車場和社會公共停車場按照不低于總停車位20%的比例逐步改造或配備基礎設施。充分發揮車輛制造商、公交運營商、公交站點等單位的積極性,在現有和規劃的公交總站、夜間公交返回場或周邊適宜場所的基礎上,建設純電動公交充電基礎設施。在我市銷售新能源公交車的企業必須提供符合其銷售的公交車運營需求的充電服務。新建高速公路服務區和有條件加油(氣)站原則上應按不低于停車位總數20%的比例設置充電樁或充電設施接口。所有加油站和高速公路服務……

具備安全條件的reas應實現充電設施的全覆蓋。鼓勵和支持利用路燈網絡、咪表停車位、公共停車位、城市路橋空間等布局建設充電樁。第五條公交充電站建設應在項目實施期間按照專項計劃進行。為充分利用有限的電網資源,避免惡性競爭,其服務半徑應結合充電站的服務容量和充電樁數量確定:(1)充電站專用變壓器容量在1600kVA以上時,充電樁數量大于或等于10個,且單樁功率不小于60kW時,相鄰公交充電站之間的直線距離不小于2km;(2) 充電站專用變壓器容量大于或等于2400kVA,充電樁數量大于或等于20個,單樁功率不小于60kW,因此相鄰公交充電站之間的線性距離不應小于4公里。對于現有或新增的公交車站,如果確實需要,且在服務半徑內沒有與相鄰公交充電站重疊的服務對象或服務范圍,且相鄰的公交充電站無法滿足相應的充電服務要求,可以與附近已經建成的現有公交充電站合作擴展服務網絡。第三章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第六條充電設施投資對各類投資者公平、統一、開放,電網企業或其關聯企業應積極發揮示范帶動作用。第七條市發展改革部門常年受理以投資運營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為主體的企業的備案申請,并通過市發展改革廳網站向社會公布備案后的電動汽車充電設備運營企業名單。申請投資運營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備案的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在東莞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經營范圍包括投資運營純電動汽車充電設備;(2) 在本市有必要的作業場所;(3) 全職員工不少于10人,其中持有特種作業證(電工證)的員工不少于5人,并能提供相關人員在企業繳納社保不少于3個月的證明;(4) 有健全的充電設施投資和運營管理制度;

(五)在一年內完成總功率不低于6000KW的充電設施建設,并承諾投入建設的充電設施正常運行三年以上。(六)充電設施的投資和運營應當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有關充電設施的標準,并對外開放。第八條充電設施的投資行為原則上不得轉包。為社會車輛提供充電服務的公共充電設施,投資方原則上應在簽署投資協議后45日內開工建設,取得項目投資權。第九條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大會授權的管理單位)原則上應當同意業主或長期承租人(租賃期一年以上)在住宅小區建設充電設施的行為或要求,并提供必要的協助,長期承租人的施工行為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必須配合業主或其委托的建設單位,及時提供圖紙和資料,積極配合和協助現場勘察施工,不得阻礙充電設施的合法建設需求。經核實不符合合理充電設施建設要求的,市、鎮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致函市房管部門備案,物業服務企業配合充電設施建設將被視為下一階段物業備案檢查或相關資質審查的必要條件。第十條集中充電設施項目,項目投資方應在項目開工前先在國家投資項目網上審批監督平臺(廣東)備案并公示,并領取《廣東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證書》。項目公示5天,沒有相關主體正式向市發改部門提出異議的,項目投資方可持《廣東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證明》向供電部門申請電纜安裝。項目投資方未對擬投資項目備案、未收到《廣東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證明》,或相關主體在備案公示后5日內提出異議的,供電部門不予受理。第十一條自用分散式充電設施,項目投資人可以直接向供電部門申請安裝電纜。第十二條市供電部門應當根據充電設施電報安裝程序形成業務辦理指南,并向社會公布。我市各級供電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符合要求的充電設施電報安裝申請。在獲得土地(車位)產權所有人的書面同意后,充電設施的投資者可以作為獨立實體申請電力安裝。經供電部門同意,電報申請的充電設施原則上可以采取“一米一車位”的方式升級。第十三條市消防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獨立建設的充電站和建筑物內充電設施的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消防審批流程,包括審批范圍、類型、受理機關、辦理時限等。充電設施的相關設備必須按照消防安全要求進行施工和布置。第十四條經市供電部門確認符合充電基礎設施的獨立變電箱(室),市城管部門應當向社會明確相關建設標準并予以支持。第十五條充電設施項目建設企業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在東莞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注冊資本不低于500萬元,經營……

其范圍包括建設純電動汽車充電設施;(2) 在本市有必要的作業場所;(3) 全職員工不少于10人,其中持有特種作業證(電工證)的員工不少于5人,并能提供相關人員在企業繳納社保不少于3個月的證明;(4) 具有承擔(修理、檢測)電力設施許可證五級以上資質,或者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建筑施工企業資質不得掛鉤。一旦發現并核實關聯資質行為,雙方存在關聯行為的企業將被列入失信名單和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黑名單,2年內不予受理相關業務申請。第十六條充電設施項目建成后,應當按照有關規范要求,及時向市發展改革部門反饋項目信息。市發展改革部門將在每個季度結束后的五個工作日內,將申請驗收的充電設施清單發送至市供電部門。市供電部門將組織東莞市新能源汽車工業協會等第三方非營利性中性機構和相關專業技術機構共同開展驗收工作,確認項目建設規模、具體建設內容和充電服務能力,市供電部門應在收到名單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驗收并向本市發展。第十七條直接向電網運營企業申報安裝接入、配備不少于三個獨立充電樁(樁間距不超過10米)并提供運營服務的充電設施,被認定為運營集中充電設施,實施充電設施電價和基本電費免征政策;

其他充電設施應當按照所在地實行分類目錄電價。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用電,實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第十八條不按規定停車的車輛,經接到群眾投訴或者檢查,本市交警部門將對相關車輛進行違法處罰。第十九條擬申請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補貼的充電設施,以及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投資運營企業建設或管理的充電設施必須按要求接入充電基礎設施信息平臺,從而實現對充電過程和數據采集的監督管理,促進充電設施互聯互通。第二十條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主體,必須履行充電設施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體系,必須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必須符合充電設施規劃、設備、接口、監控、,消防、安全和其他標準及相關要求。第二十一條本市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村(居)委和有關單位必須支持、配合依法合理建設和運營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有關企業和個人可以向市發展改革部門或政府投訴熱線投訴任何無故、惡意或私人先決條件阻礙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的行為,一經查實,將通報全市,情節嚴重的,將移交監管部門或部門處理。第四章附則第二十二條市發展改革部門將根據本市情況和實際需要及時修訂本辦法,確保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有序發展。第二十三條自公布之日起計算,期限為五年。第二十四條辦法由東莞市發展和改革局負責解釋。5月2日,東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了《東莞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對規劃管理、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做出了明確規定。意見稿指出,新建住宅小區停車位應100%設置充電設施或預留充電設施安裝接口,具有充電設施的非固定產權停車位不應低于停車位總量的25%。既有住宅小區結合既有停車場和道路停車位積極推進電氣化改造,以“一米一車位”的方式對專用固定停車位配套供電設施進行擴容改造,并以不低于總停車位10%的比例逐步改造或安裝充電基礎設施。新建商業服務建筑、旅游景區、交通樞紐、公共停車場、道路停車位等場所,原則上應設置充電設施或留出充電設施安裝條件(包括預埋電力管道和預留電力容量),比例不低于總停車位的25%,鼓勵建設立體停車充電一體化設施。大型事業單位現有停車場和社會公共停車場按照不低于總停車位20%的比例逐步改造或配備基礎設施。申請投資運營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備案的企業應符合六個條件:(一)在東莞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經營范圍包括投資運營純電動汽車充電設備;(2) 在本市有必要的作業場所;

(3) 全職員工不少于10人,其中持有特種作業證(電工證)的員工不少于5人,并能提供相關人員在企業繳納社保不少于3個月的證明;(4) 有健全的充電設施投資和運營管理制度;(五)在一年內完成總功率不低于6000KW的充電設施建設,并承諾投入建設的充電設施正常運行三年以上。(六)充電設施的投資和運營應當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有關充電設施的標準,并對外開放。對直接報電網企業安裝連接、配備不少于三個獨立充電樁(樁間距不超過10米)并提供運營服務的充電設施,認定為運營集中充電設施,實施充電設施電價和基本電費免征政策;

其他充電設施應當按照所在地實行分類目錄電價。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用電,實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東莞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東莞市電動車輛充電基礎設施(以下簡稱“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確保普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16〕23號)和《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廣東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規劃(2016-2020年)的通知》。《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廣東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的通知》(廣東省發展改革電力公司[2016]691號),《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東莞市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十三五”規劃》的通知》(東莞辦〔2017〕96號)和《關于印發“東莞”的通知》,城市行政區域內充電設施的運營管理。本辦法未規定的事項,按照《廣東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二章規劃與管理第三條加強對充電基礎設施規劃的指導,制定并實施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計劃、配套電網建設與改造計劃,將充電設施和配套電網及其他相關附屬配套設施的建設和改造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路網規劃等,系統科學地構建適度先進、合理、高效、開放的充電基礎設施體系。第四,新建住宅停車位應為100%充電設施或預留充電設施安裝接口,有充電設施的非固定物業停車位應不低于總停車位的25%。既有住宅小區結合既有停車場和道路停車位積極推進電氣化改造,以“一米一車位”的方式對專用固定停車位配套供電設施進行擴容改造,并以不低于總停車位10%的比例逐步改造或安裝充電基礎設施。新建商業服務建筑、旅游景區、交通樞紐、公共停車場、道路停車位等場所,原則上應設置充電設施或留出充電設施安裝條件(包括預埋電力管道和預留電力容量),比例不低于總停車位的25%,鼓勵建設立體停車充電一體化設施。大型事業單位現有停車場和社會公共停車場按照不低于總停車位20%的比例逐步改造或配備基礎設施。充分發揮車輛制造商、公交運營商、公交站點等單位的積極性,在現有和規劃的公交總站、夜間公交返回場或周邊適宜場所的基礎上,建設純電動公交充電基礎設施。在我市銷售新能源公交車的企業必須提供符合其銷售的公交車運營需求的充電服務。新建高速公路服務區和有條件加油(氣)站原則上應按不低于停車位總數20%的比例設置充電樁或充電設施接口。所有加油站和高速公路服務……

具備安全條件的reas應實現充電設施的全覆蓋。鼓勵和支持利用路燈網絡、咪表停車位、公共停車位、城市路橋空間等布局建設充電樁。第五條公交充電站建設應在項目實施期間按照專項計劃進行。為充分利用有限的電網資源,避免惡性競爭,其服務半徑應結合充電站的服務容量和充電樁數量確定:(1)充電站專用變壓器容量在1600kVA以上時,充電樁數量大于或等于10個,且單樁功率不小于60kW時,相鄰公交充電站之間的直線距離不小于2km;(2) 充電站專用變壓器容量大于或等于2400kVA,充電樁數量大于或等于20個,單樁功率不小于60kW,因此相鄰公交充電站之間的線性距離不應小于4公里。對于現有或新增的公交車站,如果確實需要,且在服務半徑內沒有與相鄰公交充電站重疊的服務對象或服務范圍,且相鄰的公交充電站無法滿足相應的充電服務要求,可以與附近已經建成的現有公交充電站合作擴展服務網絡。第三章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第六條充電設施投資對各類投資者公平、統一、開放,電網企業或其關聯企業應積極發揮示范帶動作用。第七條市發展改革部門常年受理以投資運營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為主體的企業的備案申請,并通過市發展改革廳網站向社會公布備案后的電動汽車充電設備運營企業名單。申請投資運營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備案的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在東莞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經營范圍包括投資運營純電動汽車充電設備;(2) 在本市有必要的作業場所;(3) 全職員工不少于10人,其中持有特種作業證(電工證)的員工不少于5人,并能提供相關人員在企業繳納社保不少于3個月的證明;(4) 有健全的充電設施投資和運營管理制度;

(五)在一年內完成總功率不低于6000KW的充電設施建設,并承諾投入建設的充電設施正常運行三年以上。(六)充電設施的投資和運營應當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有關充電設施的標準,并對外開放。第八條充電設施的投資行為原則上不得轉包。為社會車輛提供充電服務的公共充電設施,投資方原則上應在簽署投資協議后45日內開工建設,取得項目投資權。第九條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大會授權的管理單位)原則上應當同意業主或長期承租人(租賃期一年以上)在住宅小區建設充電設施的行為或要求,并提供必要的協助,長期承租人的施工行為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必須配合業主或其委托的建設單位,及時提供圖紙和資料,積極配合和協助現場勘察施工,不得阻礙充電設施的合法建設需求。經核實不符合合理充電設施建設要求的,市、鎮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致函市房管部門備案,物業服務企業配合充電設施建設將被視為下一階段物業備案檢查或相關資質審查的必要條件。第十條集中充電設施項目,項目投資方應在項目開工前先在國家投資項目網上審批監督平臺(廣東)備案并公示,并領取《廣東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證書》。項目公示5天,沒有相關主體正式向市發改部門提出異議的,項目投資方可持《廣東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證明》向供電部門申請電纜安裝。項目投資方未對擬投資項目備案、未收到《廣東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證明》,或相關主體在備案公示后5日內提出異議的,供電部門不予受理。第十一條自用分散式充電設施,項目投資人可以直接向供電部門申請安裝電纜。第十二條市供電部門應當根據充電設施電報安裝程序形成業務辦理指南,并向社會公布。我市各級供電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符合要求的充電設施電報安裝申請。在獲得土地(車位)產權所有人的書面同意后,充電設施的投資者可以作為獨立實體申請電力安裝。經供電部門同意,電報申請的充電設施原則上可以采取“一米一車位”的方式升級。第十三條市消防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獨立建設的充電站和建筑物內充電設施的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消防審批流程,包括審批范圍、類型、受理機關、辦理時限等。充電設施的相關設備必須按照消防安全要求進行施工和布置。第十四條經市供電部門確認符合充電基礎設施的獨立變電箱(室),市城管部門應當向社會明確相關建設標準并予以支持。第十五條充電設施項目建設企業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在東莞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注冊資本不低于500萬元,經營……

其范圍包括建設純電動汽車充電設施;(2) 在本市有必要的作業場所;(3) 全職員工不少于10人,其中持有特種作業證(電工證)的員工不少于5人,并能提供相關人員在企業繳納社保不少于3個月的證明;(4) 具有承擔(修理、檢測)電力設施許可證五級以上資質,或者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建筑施工企業資質不得掛鉤。一旦發現并核實關聯資質行為,雙方存在關聯行為的企業將被列入失信名單和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黑名單,2年內不予受理相關業務申請。第十六條充電設施項目建成后,應當按照有關規范要求,及時向市發展改革部門反饋項目信息。市發展改革部門將在每個季度結束后的五個工作日內,將申請驗收的充電設施清單發送至市供電部門。市供電部門將組織東莞市新能源汽車工業協會等第三方非營利性中性機構和相關專業技術機構共同開展驗收工作,確認項目建設規模、具體建設內容和充電服務能力,市供電部門應在收到名單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驗收并向本市發展。第十七條直接向電網運營企業申報安裝接入、配備不少于三個獨立充電樁(樁間距不超過10米)并提供運營服務的充電設施,被認定為運營集中充電設施,實施充電設施電價和基本電費免征政策;

其他充電設施應當按照所在地實行分類目錄電價。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用電,實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第十八條不按規定停車的車輛,經接到群眾投訴或者檢查,本市交警部門將對相關車輛進行違法處罰。第十九條擬申請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補貼的充電設施,以及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投資運營企業建設或管理的充電設施必須按要求接入充電基礎設施信息平臺,從而實現對充電過程和數據采集的監督管理,促進充電設施互聯互通。第二十條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主體,必須履行充電設施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體系,必須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必須符合充電設施規劃、設備、接口、監控、,消防、安全和其他標準及相關要求。第二十一條本市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村(居)委和有關單位必須支持、配合依法合理建設和運營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有關企業和個人可以向市發展改革部門或政府投訴熱線投訴任何無故、惡意或私人先決條件阻礙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的行為,一經查實,將通報全市,情節嚴重的,將移交監管部門或部門處理。第四章附則第二十二條市發展改革部門將根據本市情況和實際需要及時修訂本辦法,確保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有序發展。第二十三條自公布之日起計算,期限為五年。第二十四條辦法由東莞市發展和改革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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