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工信部發布《道路機動車輛制造企業及產品準入許可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提出了簡化車輛制造企業準入類別等具體改革措施,優化汽車產品準入管理程序和方法,推進汽車制造企業集團化管理,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改裝車管理,鼓勵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創新應用,推進汽車產品準入國家化管理。征求意見稿指出,工信部根據技術審查和公示審查結果,對受理的汽車制造企業和產品準入許可證申請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如果獲得批準,工業和信息化部將以公告的形式發布,同時發布汽車制造商的基本信息和產品的主要技術參數。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汽車制造商在獲得工業和信息化部的準入許可后,可以生產和銷售相應的汽車產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倒賣、出租、出借或者非法轉讓以其他形式取得的車輛生產企業和產品許可證。針對這些情況,工信部可以吊銷汽車制造企業和產品許可證:(一)工信部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授予許可證的決定;(二)超越法定權限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訪問決定的;(3) 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給予準入許可;
(四)其他依法可以吊銷汽車生產企業和產品許可證的情形。以下為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原文:就《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許可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為促進汽車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確保產品安全、環保、節能、防盜性能,規范和完善道路機動車生產企業和產品準入許可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我部門起草了《道路機動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許可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已向公眾開放征求意見。請在2018年5月18日之前給出您的反饋。工業和信息化部2018年4月18日附件:1。《道路機動車輛制造企業及產品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doc2.《道路機動車輛制造企業及產品管理辦法起草說明(征求意見稿)》。doc《道路機動車輛制造企業及產品管理辦法目錄(征求意見稿)》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申請與驗收第三章審查與決定第四章第五章特別規定、第六章監督檢查、第七章法律責任、第八章附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促進汽車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保障產品安全、環保、節能和防盜性能,規范和完善道路機動車制造企業和產品準入許可證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國務院關于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設立行政許可的決定。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機動車生產企業(以下簡稱車輛生產企業)和中國生產使用的道路機動車產品(以下簡稱汽車產品)的申請、驗收、審查、決定和監督管理。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車輛產品,是指《汽車和掛車類型術語和定義》(GB/T 3730.1)和《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 7258)中定義的汽車、摩托車和掛車,不包括無軌電車、輪式專用機械車、軌道車輛、,以及各種越野機動車輛和拖拉機,如農業、林業和工程。本辦法所稱汽車制造企業,是指生產前款規定的汽車產品的企業。第四條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汽車制造企業和產品的許可、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配合工業和信息化部落實準入許可審查相關工作。第二章申請與受理第五條申請車輛生產企業準入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具有法人資格;(二)按照國家有關投資管理的規定,已完成投資項目的審批或備案手續;(3) 有適合從事生產活動的場所、資金和專業人員;(4) 具有適合從事生產活動的產品設計開發能力、生產能力、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和售后服務保障能力等;(5) 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六條申請汽車產品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取得汽車制造企業許可證;
(2) 生產的汽車產品能夠滿足安全、環保、節能、防盜等國家標準和工業和信息化部規定的安全技術條件,并通過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驗;(3) 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七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對汽車制造企業和產品實行分類準入許可管理。車輛制造商和產品分為六類:乘用車、卡車、公共汽車、特種車輛、摩托車和拖車。汽車制造企業根據生產方式可分為整車類和改裝車類。各類車輛制造企業和產品準入許可證的審核要求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制定,并以公告形式公布。第八條申請車輛制造企業準入許可證,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一)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車輛制造企業許可證書面申請,包括:類別、企業名稱、聯系方式、,應用型汽車制造企業等;(二)有關投資項目的批準或者備案文件;(3) 加蓋企業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4) 企業基本情況,包括企業名稱、注冊地址、生產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和資產、主要生產設備、研發設備等。;(5) 公司章程、股權結構及股東的相關信息;(六)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依法開展汽車產品生產的承諾書。第九條申請車輛產品準入許可證,應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以下材料:(一)由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或委托人授權的車輛產品準入證書面申請,包括:申請的車輛產品類別、企業名稱、,聯系方式等(僅在首次申請車輛產品準入許可證時以及企業相關信息發生變化時提供);(2) 車輛產品簡介,包括:關于產品特性、技術功能、生產條件和產品一致性保證能力的說明材料;(3) 車輛產品的主要技術參數和備案參數,包括:代表車輛基本特性的參數,以及與車輛安全、環保、節能、防盜性能有關的參數和圖片;(4) 車輛產品的技術數據,包括檢驗項目統計表、樣車說明、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等(已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的車輛產品零部件的檢驗報告可以用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代替);
(5) 其他材料,包括:產品商標注冊證明材料(僅在首次申請含有該商標的產品使用許可時提供)等。第十條申請人應當選擇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認可的檢測機構,其具有測試待檢查車輛的產品類別的能力以檢查申請了進入許可證的車輛產品。開展車輛檢測,應當選擇取得國家資質認證的檢測機構。申請人提交檢驗的產品應由申請人生產,產品的相關技術參數和配置應與申請準入許可的產品一致。第十一條申請人應當對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第十二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在收到汽車制造企業和產品準入許可證申請后,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格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將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告知申請人;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格式的,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請人。第三章審查與決定第十三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可以委托技術服務機構對受理的整車制造企業和產品準入許可事項進行技術審查,包括現場審查和數據審查。根據需要,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配合現場檢查。第十四條技術服務機構審查車輛制造企業和產品準入許可事項是否符合相關許可條件。經審查,車輛制造企業和產品符合相關許可條件,審查意見將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發現車輛制造企業和產品不符合相關許可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可以在三個月內進行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后再次提交審查。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對整改后的情況進行審查,并將審查意見報工業和信息化部。第十五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對通過技術審查的汽車制造企業和產品準入許可證進行公示,公示期為五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可以委托技術服務機構進行審查。技術服務機構完成審查后,將審查意見報工業和信息化部。第十六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自受理訪問許可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如果在20個工作日內不能做出決定,經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但應告知申請人延期的原因。技術服務機構的技術審評和復審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的時間,但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所需時間。第十七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技術審查和公開審查的結果,對受理的汽車制造企業和產品準入許可申請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如果獲得批準,工業和信息化部將以公告的形式發布,同時發布汽車制造商的基本信息和產品的主要技術參數。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第十八條汽車制造企業必須取得工業和信息化部的準入許可,才能生產和銷售相應的汽車產品。第四章使用與變更第十九條汽車制造企業應當按照經批準的汽車制造企業和產品準入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進行生產,保持生產一致性,對汽車產品一致性承擔主要責任,確保實際生產和銷售的車輛產品與申請準入許可的車輛產品的技術參數一致。第二十條汽車生產企業發現其產品存在安全、環保、節能、防盜等嚴重問題的,應當立即停止相關產品的生產和銷售,采取措施進行整改,并及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及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告。第二十一條注冊汽車制造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名稱、注冊地址、產品商標發生變更,或者控股股東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
自工商變更登記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30日內。備案時,應提交變更說明、變更前后加蓋企業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涉及投資項目手續的,還應提交投資部門的批準或備案文件。第二十二條需要增加、更換或者降低許可證車輛產品技術參數,需要增加或者改變實際生產地址的,車輛制造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三章的規定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相關材料,工業和信息化部將以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擴展產品的變更應符合相關國家標準和車型命名技術規范的要求。第二十三條因疏忽或其他原因導致車輛生產企業或產品許可證信息申報錯誤的,企業可以申請更正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工業和信息化部核實后予以更正。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持牌汽車生產企業變更公告的汽車產品的技術參數、注冊商標、企業名稱、注冊登記和生產地址的,車輛生產企業可以在變更公告發布后12個月內,銷售按照原許可證技術參數生產的庫存車輛產品。除非國家政策和標準另有規定。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倒賣、出租、出借或者非法轉讓以其他形式取得的車輛生產企業和產品許可證。第五章特別規定第二十六條工業和信息化部鼓勵汽車生產企業進行技術創新。在申請汽車制造企業和產品許可證時,工業和信息化部將組織專家評估是否因汽車制造企業或產品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而未完全滿足本辦法相關許可條件。根據評估結果和管理需要,工業和信息化部決定是否授予車輛制造企業和產品準入許可。工業和信息化部可以對依照前款規定取得的車輛制造企業和產品準入許可證設定許可證有效期、實施區域等規定。車輛制造企業應當提供相關材料,證明其符合第一款規定的條件。涉及產品安全、環保、節能、防盜等,還應說明其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與現行標準相關要求的等效性。第二十七條工業和信息化部鼓勵整車制造企業實行企業集團管理,對企業集團內成員實行統一規劃、統一管理、統一監督。對于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集團,其內部成員可以共享研發、生產、銷售和售后服務等,在申請車輛生產企業準入許可時,簡化準入許可審查要求;
其成員之一許可的車輛產品可以委托其他獲得同類車輛生產企業和產品準入許可的成員生產。經工業和信息化部批準,企業集團可以試點進行產品自檢。第二十八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將逐步實施汽車產品的家族化管理,鼓勵汽車生產企業按家族為同一家族的產品申請汽車生產企業和產品準入許可證。第二十九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優化通用運輸專用車生產管理。貨車生產企業應當對企業底盤產品生產的通用運輸專用車產品實行統一管理,承擔通用運輸專用汽車準入許可申請,并對產品質量負責。載重汽車生產企業可以自行完成通用運輸專用車的生產,也可以委托專業生產企業生產。第三十條特殊規定的具體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4月18日,工信部發布《道路機動車輛制造企業及產品準入許可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提出了簡化車輛制造企業準入類別等具體改革措施,優化汽車產品準入管理程序和方法,推進汽車制造企業集團化管理,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改裝車管理,鼓勵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創新應用,推進汽車產品準入國家化管理。征求意見稿指出,工信部根據技術審查和公示審查結果,對受理的汽車制造企業和產品準入許可證申請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如果獲得批準,工業和信息化部將以公告的形式發布,同時發布汽車制造商的基本信息和產品的主要技術參數。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汽車制造商在獲得工業和信息化部的準入許可后,可以生產和銷售相應的汽車產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倒賣、出租、出借或者非法轉讓以其他形式取得的車輛生產企業和產品許可證。針對這些情況,工信部可以吊銷汽車制造企業和產品許可證:(一)工信部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授予許可證的決定;(二)超越法定權限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訪問決定的;(3) 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給予準入許可;
(四)其他依法可以吊銷汽車生產企業和產品許可證的情形。以下為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原文:就《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許可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為促進汽車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確保產品安全、環保、節能、防盜性能,規范和完善道路機動車生產企業和產品準入許可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我部門起草了《道路機動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許可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已向公眾開放征求意見。請在2018年5月18日之前給出您的反饋。工業和信息化部2018年4月18日附件:1。《道路機動車輛制造企業及產品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doc2.《道路機動車輛制造企業及產品管理辦法起草說明(征求意見稿)》。doc《道路機動車輛制造企業及產品管理辦法目錄(征求意見稿)》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申請與驗收第三章審查與決定第四章第五章特別規定、第六章監督檢查、第七章法律責任、第八章附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促進汽車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保障產品安全、環保、節能和防盜性能,規范和完善道路機動車制造企業和產品準入許可證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國務院關于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設立行政許可的決定。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機動車生產企業(以下簡稱車輛生產企業)和中國生產使用的道路機動車產品(以下簡稱汽車產品)的申請、驗收、審查、決定和監督管理。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車輛產品,是指《汽車和掛車類型術語和定義》(GB/T 3730.1)和《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 7258)中定義的汽車、摩托車和掛車,不包括無軌電車、輪式專用機械車、軌道車輛、,以及各種越野機動車輛和拖拉機,如農業、林業和工程。本辦法所稱汽車制造企業,是指生產前款規定的汽車產品的企業。第四條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汽車制造企業和產品的許可、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配合工業和信息化部落實準入許可審查相關工作。第二章申請與受理第五條申請車輛生產企業準入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具有法人資格;(二)按照國家有關投資管理的規定,已完成投資項目的審批或備案手續;(3) 有適合從事生產活動的場所、資金和專業人員;(4) 具有適合從事生產活動的產品設計開發能力、生產能力、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和售后服務保障能力等;(5) 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六條申請汽車產品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取得汽車制造企業許可證;
(2) 生產的汽車產品能夠滿足安全、環保、節能、防盜等國家標準和工業和信息化部規定的安全技術條件,并通過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驗;(3) 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七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對汽車制造企業和產品實行分類準入許可管理。車輛制造商和產品分為六類:乘用車、卡車、公共汽車、特種車輛、摩托車和拖車。汽車制造企業根據生產方式可分為整車類和改裝車類。各類車輛制造企業和產品準入許可證的審核要求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制定,并以公告形式公布。第八條申請車輛制造企業準入許可證,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一)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車輛制造企業許可證書面申請,包括:類別、企業名稱、聯系方式、,應用型汽車制造企業等;(二)有關投資項目的批準或者備案文件;(3) 加蓋企業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4) 企業基本情況,包括企業名稱、注冊地址、生產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和資產、主要生產設備、研發設備等。;(5) 公司章程、股權結構及股東的相關信息;(六)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依法開展汽車產品生產的承諾書。第九條申請車輛產品準入許可證,應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以下材料:(一)由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或委托人授權的車輛產品準入證書面申請,包括:申請的車輛產品類別、企業名稱、,聯系方式等(僅在首次申請車輛產品準入許可證時以及企業相關信息發生變化時提供);(2) 車輛產品簡介,包括:關于產品特性、技術功能、生產條件和產品一致性保證能力的說明材料;(3) 車輛產品的主要技術參數和備案參數,包括:代表車輛基本特性的參數,以及與車輛安全、環保、節能、防盜性能有關的參數和圖片;(4) 車輛產品的技術數據,包括檢驗項目統計表、樣車說明、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等(已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的車輛產品零部件的檢驗報告可以用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代替);
(5) 其他材料,包括:產品商標注冊證明材料(僅在首次申請含有該商標的產品使用許可時提供)等。第十條申請人應當選擇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認可的檢測機構,其具有測試待檢查車輛的產品類別的能力以檢查申請了進入許可證的車輛產品。開展車輛檢測,應當選擇取得國家資質認證的檢測機構。申請人提交檢驗的產品應由申請人生產,產品的相關技術參數和配置應與申請準入許可的產品一致。第十一條申請人應當對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第十二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在收到汽車制造企業和產品準入許可證申請后,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格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將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告知申請人;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格式的,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請人。第三章審查與決定第十三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可以委托技術服務機構對受理的整車制造企業和產品準入許可事項進行技術審查,包括現場審查和數據審查。根據需要,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配合現場檢查。第十四條技術服務機構審查車輛制造企業和產品準入許可事項是否符合相關許可條件。經審查,車輛制造企業和產品符合相關許可條件,審查意見將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發現車輛制造企業和產品不符合相關許可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可以在三個月內進行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后再次提交審查。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對整改后的情況進行審查,并將審查意見報工業和信息化部。第十五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對通過技術審查的汽車制造企業和產品準入許可證進行公示,公示期為五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可以委托技術服務機構進行審查。技術服務機構完成審查后,將審查意見報工業和信息化部。第十六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自受理訪問許可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如果在20個工作日內不能做出決定,經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但應告知申請人延期的原因。技術服務機構的技術審評和復審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的時間,但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所需時間。第十七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技術審查和公開審查的結果,對受理的汽車制造企業和產品準入許可申請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如果獲得批準,工業和信息化部將以公告的形式發布,同時發布汽車制造商的基本信息和產品的主要技術參數。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第十八條汽車制造企業必須取得工業和信息化部的準入許可,才能生產和銷售相應的汽車產品。第四章使用與變更第十九條汽車制造企業應當按照經批準的汽車制造企業和產品準入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進行生產,保持生產一致性,對汽車產品一致性承擔主要責任,確保實際生產和銷售的車輛產品與申請準入許可的車輛產品的技術參數一致。第二十條汽車生產企業發現其產品存在安全、環保、節能、防盜等嚴重問題的,應當立即停止相關產品的生產和銷售,采取措施進行整改,并及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及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告。第二十一條注冊汽車制造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名稱、注冊地址、產品商標發生變更,或者控股股東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
自工商變更登記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30日內。備案時,應提交變更說明、變更前后加蓋企業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涉及投資項目手續的,還應提交投資部門的批準或備案文件。第二十二條需要增加、更換或者降低許可證車輛產品技術參數,需要增加或者改變實際生產地址的,車輛制造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三章的規定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相關材料,工業和信息化部將以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擴展產品的變更應符合相關國家標準和車型命名技術規范的要求。第二十三條因疏忽或其他原因導致車輛生產企業或產品許可證信息申報錯誤的,企業可以申請更正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工業和信息化部核實后予以更正。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持牌汽車生產企業變更公告的汽車產品的技術參數、注冊商標、企業名稱、注冊登記和生產地址的,車輛生產企業可以在變更公告發布后12個月內,銷售按照原許可證技術參數生產的庫存車輛產品。除非國家政策和標準另有規定。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倒賣、出租、出借或者非法轉讓以其他形式取得的車輛生產企業和產品許可證。第五章特別規定第二十六條工業和信息化部鼓勵汽車生產企業進行技術創新。在申請汽車制造企業和產品許可證時,工業和信息化部將組織專家評估是否因汽車制造企業或產品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而未完全滿足本辦法相關許可條件。根據評估結果和管理需要,工業和信息化部決定是否授予車輛制造企業和產品準入許可。工業和信息化部可以對依照前款規定取得的車輛制造企業和產品準入許可證設定許可證有效期、實施區域等規定。車輛制造企業應當提供相關材料,證明其符合第一款規定的條件。涉及產品安全、環保、節能、防盜等,還應說明其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與現行標準相關要求的等效性。第二十七條工業和信息化部鼓勵整車制造企業實行企業集團管理,對企業集團內成員實行統一規劃、統一管理、統一監督。對于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集團,其內部成員可以共享研發、生產、銷售和售后服務等,在申請車輛生產企業準入許可時,簡化準入許可審查要求;
其成員之一許可的車輛產品可以委托其他獲得同類車輛生產企業和產品準入許可的成員生產。經工業和信息化部批準,企業集團可以試點進行產品自檢。第二十八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將逐步實施汽車產品的家族化管理,鼓勵汽車生產企業按家族為同一家族的產品申請汽車生產企業和產品準入許可證。第二十九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優化通用運輸專用車生產管理。貨車生產企業應當對企業底盤產品生產的通用運輸專用車產品實行統一管理,承擔通用運輸專用汽車準入許可申請,并對產品質量負責。載重汽車生產企業可以自行完成通用運輸專用車的生產,也可以委托專業生產企業生產。第三十條特殊規定的具體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第六章監督檢查第三十一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對車輛制造企業和產品持續符合準入許可條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方法包括在生產現場和/或銷售端對產品進行數據審查、現場驗證和抽查。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發現本行政區域內的整車生產企業無法保持準入條件的,應當及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告,生產一致性發生重大變化,生產過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風險,或者企業生產經營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第三十二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已取得車輛生產企業準入許可證的企業不能繼續保持準入許可證要求,或者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責令限期整改,恢復符合準入許可要求。第三十三條工業和信息化部發現上牌汽車產品存在影響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隱患的,責令汽車生產企業停止生產、銷售相關產品,并責令限期整改。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可以吊銷汽車制造企業和產品許可證:(一)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授予許可證的決定;(二)超越法定權限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訪問決定的;(3) 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給予準入許可;(四)其他依法可以吊銷汽車生產企業和產品許可證的情形。第三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依法辦理準入許可注銷手續:(一)車輛生產企業依法終止;(2) 根據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設定了有效期,但未延長車輛制造企業和產品準入許可證的有效期;(三)車輛生產企業和產品準入許可證已被依法吊銷或者吊銷的;(四)車輛生產企業被有關部門依法處罰或者因不可抗力,導致車輛生產企業和產品準入許可事項無法落實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注銷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六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已取得汽車生產企業和產品許可證,但無法維持正常生產經營的汽車生產企業,應當予以特別公告。無法維持正常生產經營的企業,是指連續兩年年生產客車2000輛以下、貨車1000輛以下(含通用運輸車)、小型客車1000輛以下、大中型客車100輛以下、摩托車5000輛以下、拖車100輛以下的車輛生產企業。工業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據產業發展情況調整相關產值。工業和信息化部將不會將特別公示的汽車制造企業新申報的產品納入公告,也不會辦理企業許可證變更。車輛生產企業申請移出專項公示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審查企業準入許可證的維護條件,符合條件的,移出專項公示。第三十七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公布承擔車輛產品檢驗的相關檢測機構的信息。檢測機構檢測能力發生變化時,應及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說明。工業和信息化部對車輛制造企業和產品準入許可證涉及的檢驗工作質量進行檢查,包括留樣審查、檢驗機構之間的相互檢驗、相關檢驗人員和檢驗設備的現場能力驗證,原始檢驗記錄和檢驗報告的專家評估。檢測機構應確保在產品檢驗后三個月內檢測樣品的可追溯性。第三十八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對汽車制造企業和檢測機構實行信用信息管理。將違反本辦法規定和對車輛生產企業、檢測機構的行政處罰納入信用數據庫,向社會公布,并加大監督檢查頻次。第七章法律責任第三十九條申請人在申請汽車制造企業和產品許可證時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工業和信息化部不予受理,已受理的不予頒發,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許可證。第四十條申請人以、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車輛制造企業和產品許可證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吊銷車輛制造企業及產品許可證并給予警告,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許可證;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未經許可生產、銷售車輛產品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三款的規定給予處罰。第四十二條對取得車輛制造企業和產品準入許可證的企業,在監督檢查中隱瞞有關信息、提供虛假信息或者拒絕接受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將給予警告。第四十三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將檢驗機構對車輛產品超范圍檢驗、檢驗結果重大錯誤或者虛假檢驗報告、不配合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等違法行為通報檢驗機構認可管理部門。第八章附則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2002年11月30日頒布的《摩托車生產準入管理辦法》(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令第43號)同時廢止。第六章監督檢查第三十一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對車輛制造企業和產品持續符合準入許可條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方法包括在生產現場和/或銷售端對產品進行數據審查、現場驗證和抽查。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發現本行政區域內的整車生產企業無法保持準入條件的,應當及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告,生產一致性發生重大變化,生產過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風險,或者企業生產經營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第三十二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已取得車輛生產企業準入許可證的企業不能繼續保持準入許可證要求,或者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責令限期整改,恢復符合準入許可要求。第三十三條工業和信息化部發現上牌汽車產品存在影響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隱患的,責令汽車生產企業停止生產、銷售相關產品,并責令限期整改。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可以吊銷汽車制造企業和產品許可證:(一)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授予許可證的決定;(二)超越法定權限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訪問決定的;(3) 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給予準入許可;(四)其他依法可以吊銷汽車生產企業和產品許可證的情形。第三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依法辦理準入許可注銷手續:(一)車輛生產企業依法終止;(2) 根據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設定了有效期,但未延長車輛制造企業和產品準入許可證的有效期;(三)車輛生產企業和產品準入許可證已被依法吊銷或者吊銷的;(四)車輛生產企業被有關部門依法處罰或者因不可抗力,導致車輛生產企業和產品準入許可事項無法落實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注銷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六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已取得汽車生產企業和產品許可證,但無法維持正常生產經營的汽車生產企業,應當予以特別公告。無法維持正常生產經營的企業,是指連續兩年年生產客車2000輛以下、貨車1000輛以下(含通用運輸車)、小型客車1000輛以下、大中型客車100輛以下、摩托車5000輛以下、拖車100輛以下的車輛生產企業。工業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據產業發展情況調整相關產值。工業和信息化部將不會將特別公示的汽車制造企業新申報的產品納入公告,也不會辦理企業許可證變更。車輛生產企業申請移出專項公示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審查企業準入許可證的維護條件,符合條件的,移出專項公示。第三十七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公布承擔車輛產品檢驗的相關檢測機構的信息。檢測機構檢測能力發生變化時,應及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說明。工業和信息化部對車輛制造企業和產品準入許可證涉及的檢驗工作質量進行檢查,包括留樣審查、檢驗機構之間的相互檢驗、相關檢驗人員和檢驗設備的現場能力驗證,原始檢驗記錄和檢驗報告的專家評估。檢測機構應確保在產品檢驗后三個月內檢測樣品的可追溯性。第三十八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對汽車制造企業和檢測機構實行信用信息管理。將違反本辦法規定和對車輛生產企業、檢測機構的行政處罰納入信用數據庫,向社會公布,并加大監督檢查頻次。第七章法律責任第三十九條申請人在申請汽車制造企業和產品許可證時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工業和信息化部不予受理,已受理的不予頒發,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許可證。第四十條申請人以、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車輛制造企業和產品許可證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吊銷車輛制造企業及產品許可證并給予警告,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未經許可生產、銷售車輛產品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三款的規定給予處罰。第四十二條對取得車輛制造企業和產品準入許可證的企業,在監督檢查中隱瞞有關信息、提供虛假信息或者拒絕接受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將給予警告。第四十三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將檢驗機構對車輛產品超范圍檢驗、檢驗結果重大錯誤或者虛假檢驗報告、不配合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等違法行為通報檢驗機構認可管理部門。第八章附則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2002年11月30日頒布的《摩托車生產準入管理辦法》(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令第4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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