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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印發國家級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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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1900/1/1 0:00:00

4月11日,工業和信息化部、部、交通部發布的《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規范(試行)》明確了測試主體、測試駕駛員和測試車輛應滿足的條件。測試車輛應在封閉道路和場地等特定區域進行全面測試,符合國家相關行業標準、省市政府發布的測試要求和測試主體的測試評估程序,并具備道路測試條件。考試通知書應當載明考試科目、車輛識別碼、考試駕駛員姓名和身份證號碼、考試時間、考試路段等信息。其中,試驗時間原則上不應超過18個月。臨時駕駛證規定的行駛區域應根據考試通知書規定的考試路段進行合理限制,臨時駕駛證的有效期不得超過考試通知規定的考試時間。規范很明確。測試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應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確定當事人責任,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確定損害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規范要求,省市政府相關主管部門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和本規范制定實施細則,具體組織開展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截至目前,北京、上海、重慶、深圳(征求意見稿)已經發布了自動駕駛道路測試的法律法規,其中北京已經發布了《自動駕駛道路考試細則》。這一次,國家道路測試法規頒布后,智能網聯汽車的發展環境將更加完善。工業和信息化部、部交通運輸部關于印發《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規范(試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廳(局)、交通運輸廳(局、委):現印發《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規范(試行)》,請各地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工業和信息化部、部、交通運輸部,2018年4月3日,《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規范(試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制造強國、技術強國、網絡強國和交通強國建設,促進汽車智能化、網聯化技術的發展和產業應用,促進交通運輸轉型升級創新,規范智能網聯汽車路測管理,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共安全法》,第二條本規范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的智能網聯汽車道路試驗。第三條工業和信息化部、部、交通運輸部定期聯合發布智能網聯汽車路試相關信息。第四條省、市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根據本規范制定實施細則,具體組織開展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本規范所稱省、市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包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p…交通管理部門……

國家安全機關和交通運輸部門。第二章測試主體、測試駕駛員和測試車輛第五條測試主體是指申請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組織測試并承擔相應責任的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的獨立法人;(2) 具備汽車及零部件制造、技術研發或測試檢測等智能網聯汽車相關業務能力;(3) 對智能網聯汽車測試可能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失具有足夠的民事賠償能力;(4) 具有智能網絡連接的汽車自動駕駛功能測試和評估規則;(5) 具有對試驗車輛進行實時遠程監控的能力;(六)具有記錄、分析和再現試驗車輛事件的能力;(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六條測試駕駛員是指經測試主體授權負責測試并在緊急情況下對測試車輛采取應急措施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已與測試主體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務合同;(二)取得相應的駕駛執照,并具有3年以上的駕駛經驗;(3) 在最近三個連續得分周期中沒有滿分記錄;(4) 最近一年沒有超速50%以上和違反紅綠燈等嚴重交通違法記錄;(5) 無酒后駕駛機動車記錄,無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記錄;(六)無造成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七)經過測試科目的自動駕駛培訓,熟悉自動駕駛測試程序,掌握自動駕駛測試操作方法,具備在緊急情況下應對緊急情況的能力;(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七條測試車輛是指申請進行道路測試的智能網聯汽車,包括乘用車和商用車,不包括低速汽車和摩托車,并應滿足以下條件:(一)未登記機動車。(二)符合相應車型強制性檢驗項目要求的耐久性除外;對于因自動駕駛功能而無法滿足強制檢查要求的個別項目,測試對象需要證明其沒有降低車輛的安全性能。(3) 它有手動操作和自動駕駛兩種模式,可以通過相應的提示以安全、快速、簡單的方式實現模式轉換,以確保車輛在任何情況下都能立即轉換為手動操作模式。(4) 具有車輛狀態記錄、存儲和在線監測功能,可實時發回以下項目1、2和3,并在車輛事故或故障發生前至少90秒自動記錄和存儲以下項目的數據,數據存儲時間不少于3年:1。車輛控制模式;2.車輛位置;3.車輛的速度、加速度和其他運動狀態;4.環境感知和響應狀態;5.車燈和信號的實時狀態;6.車外360度視頻監控;7.反映測試駕駛員和人機交互狀態的車載視頻和語音監控;8.車輛收到的遠程控制指令(如有);

9.車輛故障(如有)。(5) 測試車輛應在封閉道路、場館等特定區域進行全面測試,符合國家相關行業標準、省市政府發布的測試要求和測試主體的測試評估程序,并具備道路測試條件。(6) 測試車輛的自動駕駛功能應由國家或省市認可的從事汽車相關業務的第三方測試機構進行測試驗證。測試和驗證項目包括但不限于附件1中列出的項目。第三章測試申請與審核第八條省、市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選擇管轄范圍內的若干典型路段進行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并向社會公布。第九條測試主體應當向測試路段所在地省、市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提出道路測試申請。申請材料至少應包括:(1)測試主體、測試駕駛員和測試車輛的基本信息;(2) 如為國產機動車,應提供整車出廠合格證,但未進入公告車型的,應提供國家認可的第三方檢測實驗室出具的出廠合格證和相應車型的強制檢驗報告;屬于進口機動車的,應當提供進口機動車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隨車檢驗表和貨物進口證明;(3) 對自動駕駛功能的描述,并證明其沒有降低車輛的安全性能;(四)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書;(五)受試者在封閉道路、場館等特定區域進行實車測試的證明材料;(6) 國家或省市認可的從事汽車相關業務的第三方檢驗機構出具的自動駕駛功能委托檢驗報告;(七)試驗計劃,包括試驗路段、試驗時間、試驗項目、試驗程序、風險分析和對策;

(八)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每輛車不低于五百萬元的交通事故責任保險憑證或不低于五百萬的自動駕駛路試事故賠償保證。第十條省、市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測試申請的驗收和審查,對通過審查的測試車輛逐一發布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通知(見附件2),并定期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告,部和交通運輸部備案并向社會公布。第十一次考試通知書應當載明考試科目、車輛識別碼、考試駕駛員姓名和身份證號碼、考試時間、考試路段等信息。其中,試驗時間原則上不應超過18個月。第十二條需要變更檢測通知書基本信息的,檢測主體應當提交變更說明和相應的證明材料,省、市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發布變更后的檢測通知書。第十三條考試主體應當持考試通知書和《機動車登記條例》要求的證明、憑證,向考試通知書規定的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領取考試機動車臨時駕駛證。第十四條臨時駕駛證規定的行駛區域應當按照考試通知書規定的考試路段合理限制,臨時駕駛證的有效期不得超過考試通知書指定的考試時間。第十五條申請臨時駕駛證的測試車輛需要在其他省市進行測試的,測試主體還應向相應省市申請測試通知,重新申請臨時駕駛執照。但是,相應的省市政府允許其他省市頒發的考試通知書和臨時駕駛證在本行政區域內的指定道路上進行考試,但除外。第四章考試管理第十六條考試車輛應當遵守臨時駕駛證管理的有關規定。未取得臨時駕駛執照,不得在道路上行駛。考試科目和考試駕駛員應遵守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嚴格按照考試通知單規定的考試時間、考試路段和考試項目進行考試,并隨身攜帶考試通知單和考試計劃備查。第十七次測試的車身應以醒目的顏色標明“自動駕駛測試”字樣,以提醒周圍車輛。第十八次測試駕駛員應始終坐在測試車輛的駕駛座上,始終監控車輛的運行狀態和周圍環境,并隨時準備接管車輛。當測試駕駛員發現車輛不適合自動駕駛或系統提示需要手動操作時,應及時接管車輛。第十九條在試驗過程中,試驗車輛不得搭載與試驗無關的人員或貨物。第二十條在測試過程中,除測試通知中規定的測試路段外,不得使用自動駕駛模式;測試車輛從停車點到測試路段的過渡應在手動操作模式下駕駛。第二十一條受試者應每6個月向發布檢測通知的省、市政府有關部門提交定期檢測報告,并在檢測后1個月內提交檢測總結報告。第二十二條省、市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6月、12月向工業和信息化部、部、交通運輸部報告轄區內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情況。第二十三條試驗車輛在試驗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撤銷試驗通知:(一)省、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機關認為試驗活動存在重大安全風險的;

(2) 測試車輛存在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如違反交通信號燈、逆行,或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被吊銷、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或處以拘留處罰;(3) 如果交通事故造成重傷、死亡或車輛損壞,試驗車輛應承擔主要責任。省、市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取消考試通知時,應當一并收回臨時駕駛證,并移交臨時駕駛證核發地交管部門。如未收回,應書面通知發證地交通管理部門該車牌無效。第五章交通違法與事故處理第二十四條考試期間發生交通違法行為的,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考試駕駛員進行處理。第二十五條測試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應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確定損害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六條測試車輛在道路測試事故發生期間,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造成重傷或死亡、車輛損壞的,受試者應在24小時內向省、市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事故;省市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在3個工作日內向工業和信息化部、部、交通運輸部報告。第二十七條受試者應當在事故責任認定后5個工作日內,將事故原因、責任認定結果和完整的事故分析報告等相關材料書面報告省、市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省、市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工業和信息化部、部、交通運輸部報告。第六章附則第二十八條本規范所稱智能網聯汽車,是指車輛與X(人、車、路、云等)之間采用先進的車載傳感器、控制器、執行器等設備進行智能信息交換和共享,能夠實現安全、高效、舒適、節能的駕駛,并且最終可以由人來操作。智能網聯汽車通常被稱為智能汽車和自動駕駛汽車。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包括有條件自動駕駛、高度自動駕駛和全自動駕駛。有條件自動駕駛是指系統完成所有駕駛操作,駕駛員需要根據系統要求提供適當的干預;高度自動駕駛是指系統完成所有駕駛操作,在某些情況下,系統會向駕駛員發出響應請求,駕駛員無法響應系統請求;

全自動駕駛是指系統能夠在無需駕駛員干預的情況下完成駕駛員能夠完成的道路環境下的所有操作。第二十九條本準則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附件:1。智能網聯汽車駕駛功能測試項目2。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通知4月11日,工業和信息化部、部、交通部發布的《智能網聯車輛道路測試管理規范(試行)》明確了測試主體、測試駕駛員和測試車輛應滿足的條件。測試車輛應在封閉道路和場地等特定區域進行全面測試,符合國家相關行業標準、省市政府發布的測試要求和測試主體的測試評估程序,并具備道路測試條件。考試通知書應當載明考試科目、車輛識別碼、考試駕駛員姓名和身份證號碼、考試時間、考試路段等信息。其中,試驗時間原則上不應超過18個月。臨時駕駛證規定的行駛區域應根據考試通知書規定的考試路段進行合理限制,臨時駕駛證的有效期不得超過考試通知規定的考試時間。規范很明確。測試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應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確定當事人責任,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確定損害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規范要求,省市政府相關主管部門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和本規范制定實施細則,具體組織開展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截至目前,北京、上海、重慶、深圳(征求意見稿)已經發布了自動駕駛道路測試的法律法規,其中北京已經發布了《自動駕駛道路考試細則》。這一次,國家道路測試法規頒布后,智能網聯汽車的發展環境將更加完善。工業和信息化部、部交通運輸部關于印發《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規范(試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廳(局)、交通運輸廳(局、委):現印發《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規范(試行)》,請各地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工業和信息化部、部、交通運輸部,2018年4月3日,《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規范(試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制造強國、技術強國、網絡強國和交通強國建設,促進汽車智能化、網聯化技術的發展和產業應用,促進交通運輸轉型升級創新,規范智能網聯汽車路測管理,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共安全法》,第二條本規范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的智能網聯汽車道路試驗。第三條工業和信息化部、部、交通運輸部定期聯合發布智能網聯汽車路試相關信息。第四條省、市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根據本規范制定實施細則,具體組織開展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省政府有關主管部門……

本規范所稱市政府包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第二章測試主體、測試駕駛員和測試車輛第五條測試主體是指申請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組織測試并承擔相應責任的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的獨立法人;(2) 具備汽車及零部件制造、技術研發或測試檢測等智能網聯汽車相關業務能力;(3) 對智能網聯汽車測試可能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失具有足夠的民事賠償能力;(4) 具有智能網絡連接的汽車自動駕駛功能測試和評估規則;(5) 具有對試驗車輛進行實時遠程監控的能力;(六)具有記錄、分析和再現試驗車輛事件的能力;(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六條測試駕駛員是指經測試主體授權負責測試并在緊急情況下對測試車輛采取應急措施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已與測試主體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務合同;(二)取得相應的駕駛執照,并具有3年以上的駕駛經驗;(3) 在最近三個連續得分周期中沒有滿分記錄;(4) 最近一年沒有超速50%以上和違反紅綠燈等嚴重交通違法記錄;(5) 無酒后駕駛機動車記錄,無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記錄;(六)無造成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七)經過測試科目的自動駕駛培訓,熟悉自動駕駛測試程序,掌握自動駕駛測試操作方法,具備在緊急情況下應對緊急情況的能力;(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七條測試車輛是指申請進行道路測試的智能網聯汽車,包括乘用車和商用車,不包括低速汽車和摩托車,并應滿足以下條件:(一)未登記機動車。(二)符合相應車型強制性檢驗項目要求的耐久性除外;對于因自動駕駛功能而無法滿足強制檢查要求的個別項目,測試對象需要證明其沒有降低車輛的安全性能。(3) 它有手動操作和自動駕駛兩種模式,可以通過相應的提示以安全、快速、簡單的方式實現模式轉換,以確保車輛在任何情況下都能立即轉換為手動操作模式。(4) 具有車輛狀態記錄、存儲和在線監測功能,可實時發回以下項目1、2和3,并在車輛事故或故障發生前至少90秒自動記錄和存儲以下項目的數據,數據存儲時間不少于3年:1。車輛控制模式;2.車輛位置;3.車輛的速度、加速度和其他運動狀態;4.環境感知和響應狀態;5.車燈和信號的實時狀態;6.車外360度視頻監控;7.反映測試駕駛員和人機交互狀態的車載視頻和語音監控;8.車輛收到的遠程控制指令(如有);

9.車輛故障(如有)。(5) 測試車輛應在封閉道路、場館等特定區域進行全面測試,符合國家相關行業標準、省市政府發布的測試要求和測試主體的測試評估程序,并具備道路測試條件。(6) 測試車輛的自動駕駛功能應由國家或省市認可的從事汽車相關業務的第三方測試機構進行測試驗證。測試和驗證項目包括但不限于附件1中列出的項目。第三章測試申請與審核第八條省、市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選擇管轄范圍內的若干典型路段進行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并向社會公布。第九條測試主體應當向測試路段所在地省、市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提出道路測試申請。申請材料至少應包括:(1)測試主體、測試駕駛員和測試車輛的基本信息;(2) 如為國產機動車,應提供整車出廠合格證,但未進入公告車型的,應提供國家認可的第三方檢測實驗室出具的出廠合格證和相應車型的強制檢驗報告;屬于進口機動車的,應當提供進口機動車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隨車檢驗表和貨物進口證明;(3) 對自動駕駛功能的描述,并證明其沒有降低車輛的安全性能;(四)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書;(五)受試者在封閉道路、場館等特定區域進行實車測試的證明材料;(6) 國家或省市認可的從事汽車相關業務的第三方檢驗機構出具的自動駕駛功能委托檢驗報告;(七)試驗計劃,包括試驗路段、試驗時間、試驗項目、試驗程序、風險分析和對策;

(八)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每輛車不低于五百萬元的交通事故責任保險憑證或不低于五百萬的自動駕駛路試事故賠償保證。第十條省、市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測試申請的驗收和審查,對通過審查的測試車輛逐一發布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通知(見附件2),并定期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告,部和交通運輸部備案并向社會公布。第十一次考試通知書應當載明考試科目、車輛識別碼、考試駕駛員姓名和身份證號碼、考試時間、考試路段等信息。其中,試驗時間原則上不應超過18個月。第十二條需要變更檢測通知書基本信息的,檢測主體應當提交變更說明和相應的證明材料,省、市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發布變更后的檢測通知書。第十三條考試主體應當持考試通知書和《機動車登記條例》要求的證明、憑證,向考試通知書規定的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領取考試機動車臨時駕駛證。第十四條臨時駕駛證規定的行駛區域應當按照考試通知書規定的考試路段合理限制,臨時駕駛證的有效期不得超過考試通知書指定的考試時間。第十五條申請臨時駕駛證的測試車輛需要在其他省市進行測試的,測試主體還應向相應省市申請測試通知,重新申請臨時駕駛執照。但是,相應的省市政府允許其他省市頒發的考試通知書和臨時駕駛證在本行政區域內的指定道路上進行考試,但除外。第四章考試管理第十六條考試車輛應當遵守臨時駕駛證管理的有關規定。未取得臨時駕駛執照,不得在道路上行駛。考試科目和考試駕駛員應遵守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嚴格按照考試通知單規定的考試時間、考試路段和考試項目進行考試,并隨身攜帶考試通知單和考試計劃備查。第十七次測試的車身應以醒目的顏色標明“自動駕駛測試”字樣,以提醒周圍車輛。第十八次測試駕駛員應始終坐在測試車輛的駕駛座上,始終監控車輛的運行狀態和周圍環境,并隨時準備接管車輛。當測試駕駛員發現車輛不適合自動駕駛或系統提示需要手動操作時,應及時接管車輛。第十九條在試驗過程中,試驗車輛不得搭載與試驗無關的人員或貨物。第二十條在測試過程中,除測試通知中規定的測試路段外,不得使用自動駕駛模式;測試車輛從停車點到測試路段的過渡應在手動操作模式下駕駛。第二十一條受試者應每6個月向發布檢測通知的省、市政府有關部門提交定期檢測報告,并在檢測后1個月內提交檢測總結報告。第二十二條省、市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6月、12月向工業和信息化部、部、交通運輸部報告轄區內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情況。第二十三條試驗車輛在試驗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撤銷試驗通知:(一)省、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機關認為試驗活動存在重大安全風險的;

(2) 測試車輛存在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如違反交通信號燈、逆行,或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被吊銷、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或處以拘留處罰;(3) 如果交通事故造成重傷、死亡或車輛損壞,試驗車輛應承擔主要責任。省、市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取消考試通知時,應當一并收回臨時駕駛證,并移交臨時駕駛證核發地交管部門。如未收回,應書面通知發證地交通管理部門該車牌無效。第五章交通違法與事故處理第二十四條考試期間發生交通違法行為的,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考試駕駛員進行處理。第二十五條測試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應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確定損害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六條測試車輛在道路測試事故發生期間,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造成重傷或死亡、車輛損壞的,受試者應在24小時內向省、市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事故;省市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在3個工作日內向工業和信息化部、部、交通運輸部報告。第二十七條受試者應當在事故責任認定后5個工作日內,將事故原因、責任認定結果和完整的事故分析報告等相關材料書面報告省、市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省、市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工業和信息化部、部、交通運輸部報告。第六章附則第二十八條本規范所稱智能網聯汽車,是指車輛與X(人、車、路、云等)之間采用先進的車載傳感器、控制器、執行器等設備進行智能信息交換和共享,能夠實現安全、高效、舒適、節能的駕駛,并且最終可以由人來操作。智能網聯汽車通常被稱為智能汽車和自動駕駛汽車。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包括有條件自動駕駛、高度自動駕駛和全自動駕駛。有條件自動駕駛是指系統完成所有駕駛操作,駕駛員需要根據系統要求提供適當的干預;高度自動駕駛是指系統完成所有駕駛操作,在某些情況下,系統會向駕駛員發出響應請求,駕駛員無法響應系統請求;全自動駕駛是指系統能夠在無需駕駛員干預的情況下完成駕駛員能夠完成的道路環境下的所有操作。第二十九條本準則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附件:1。智能網聯汽車駕駛功能測試項目2。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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