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局、交通委員會聯合發布《上海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辦法(試行)》,明確了申請條件、測試申請與審查、測試管理、事故處理、,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的違法操作責任等要求。《管理辦法》指出,測試主體是指申請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組織測試并承擔相應責任的單位,應滿足七項條件;測試駕駛員是指在緊急情況下,經測試主體授權負責測試并對測試車輛實施應急措施的駕駛員,應滿足以下八項條件;
測試車輛是指應用于道路測試的智能網聯汽車,包括乘用車和商用車,不包括低速汽車和摩托車,應滿足七個條件。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上海市局、上海市交通委員會關于印發《上海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試驗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有關單位:為大力推進上海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加快智能網聯汽車技術的研發和應用,引導智能網聯車輛開展道路測試,我們共同制定了《上海市智能網聯車道路測試管理辦法(試行)》。下發給您,請遵照執行。附件:《上海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辦法(試行)》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上海市局、上海市交通委員會2月22日,2018年《上海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辦法(試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推動上海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加快智能網聯車輛的研發和應用,引導智能網聯車開展道路測試,為實施《汽車產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上海市智能網聯汽車產業創新工程實施方案》,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相應級別的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道路測試。第三條本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試驗應當按照促進自動智能駕駛和網絡協同駕駛融合發展的路徑,分類分類推進,實現智能網聯汽車從研發測試向示范應用和商業推廣的轉變。第二章管理機構和職責第四條市經濟信息化委員會、市局、市交通委聯合成立上海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試驗推進工作組(以下簡稱“推進工作組”),負責統一實施,監督管理。按照職責分工推進工作組組成,審核測試主體提出的路試申請,發布智能網聯汽車路試通知和臨時駕駛號牌,組織路試檢查和測試車輛及道路的相關評估,并協調實施這些措施的相關事宜。第五條推進工作組組織成立上海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評審專家組,定期召開專家組評審會議,對測試主體提出的道路測試申請進行論證,形成專家組意見。第六條上海制造業創新中心(智能網聯汽車)受推進工作組委托,作為第三方機構,接受智能網聯車輛測試主體提出的測試申請,收集和分析智能網聯車道路測試過程中的相關數據,并將相關數據連接到推廣工作組各部門的官方數據平臺,形成測試分析報告,統一上報推廣工作組。第三章測試申請條件第七條測試主體是指申請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組織測試并承擔相應責任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在中國注冊的獨立法人;(2) 具備汽車及零部件技術研發、制造或測試等智能網聯汽車相關業務能力;(3) 具有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封閉區域和道路的測試和評估規則;
(4) 建立測試車輛遠程監控數據平臺,具備測試車輛實時遠程監控能力,與第三方機構簽訂承諾書,并按要求接入第三方的數據平臺;(五)具有記錄、分析和再現試驗車輛相關事件的能力;(六)為申請路試的車輛購買每輛不低于500萬元的交通事故責任保險或提供不低于500萬元的交通意外賠償擔保,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八條考試駕駛員,是指經考試主體授權,在緊急情況下負責考試并對考試車輛采取應急措施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取得相應的駕駛執照,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驗;(二)在最近三個連續得分周期內沒有12分的記錄;(三)上一年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4) 無酒后駕駛、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記錄;(五)無服用國家管制精神藥品記錄的;(六)無造成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7) 經過測試科目的自動駕駛培訓,熟悉自動駕駛測試程序,掌握自動駕駛測試操作方法,具有50小時以上的自動駕駛系統操作經驗,其中相應應用測試項目的駕駛經驗40小時以上,具有在緊急情況下應對緊急情況的能力,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九條測試車輛是指申請進行道路測試的智能網聯汽車,包括乘用車和商用車,不包括低速汽車和摩托車,并應滿足以下條件:(一)未登記機動車;(二)符合相應車型強制性檢驗項目要求的耐久性除外;對于因自動駕駛功能無法滿足強制檢測要求的個別項目,測試主體需要證明其沒有降低車輛的安全性能;(3) 它有“手動操作”和“自動駕駛”兩種模式,并可以通過相應的提示以安全、快速、簡單的方式實現模式轉換,以確保車輛在任何情況下都能立即轉換為“手動駕駛”模式;(4) 具有車輛狀態在線監測功能,能夠實時發回以下第1、2、3項數據信息,并能夠在車輛事故或故障發生前至少90秒自動記錄和存儲以下數據信息:1。車輛控制模式;2.車輛位置;3.車速、加速度等4。環境感知和反應狀態;5.車燈和信號的實時狀態;6.車外360度視頻監控;7.測試駕駛員的車載視頻和語音監控以及人機交互;8.車輛接收到的遠程控制指令;9.車輛故障。(5) 安裝具有提醒功能的設備,當自動駕駛系統出現故障時,應立即提醒測試駕駛員接管車輛;(六)在第三方機構指定的封閉測試區內,按照測試評估程序,對相應測試項目進行實車測試,每個測試項目的有效測試次數不少于30次,測試結果符合率不低于90%;
(七)同一測試車輛配備相同功能的自動駕駛系統,不需要申請相同的道路測試項目。第四章測試申請與審核第十條推進工作組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選取一批典型道路進行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并定期公開測試路段信息。第十一條測試主體申請智能網聯汽車路試時,請參閱申請流程圖(附件1),要求如下:(1)測試主體首次申請路試,并按照申請材料清單(附件2)的要求向第三方機構提交申請材料(附件3、附件4)。原則上,單個測試主體申請道路測試的車輛累計數量不得超過5輛。第三方代理機構應在收到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材料的初步審查。(二) 材料初審合格后,第三方機構應做好以下工作:1。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受試者到指定的封閉測試區進行車輛檢查和測試,審查受試者提供的測試車輛和相關功能與申請材料描述的一致性,并出具封閉測試區車輛檢查和試驗報告(附件5);2.在通過實車檢驗和測試的測試車輛上安裝監測裝置,并頒發監測裝置安裝和接入數據平臺的證書;
3.定期向推廣工作組提交符合要求的測試科目申請材料。(三)推動工作組在收到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組織召開專家組審查會議,并根據專家組的意見進行審計。(四) 推動工作組向審核通過的測試主體發放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通知(附件6)、測試標識和臨時駕駛號牌,明確測試車輛、測試周期、測試路段、測試駕駛員和測試項目,并定期向社會公布。每輛測試車輛對應一個固定的臨時駕駛牌照,不得互換。每次試驗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五) 測試主體可根據實際需求,在測試周期結束前15個工作日內申請延期,并向第三方機構提交道路測試延期申請表(附件7),延期申請的期限一次不得超過6個月。(六) 測試周期結束后,測試主體應在3個工作日內將測試標志和試運行的臨時行駛牌照交由第三方機構保管,第三方組織應定期統一移交給推廣工作組。(七)道路測試環境分級逐步放開。如果測試主體申請更復雜的路試,應提交上一級路試的環境評估報告,并經推進工作組審查批準后,允許開展下一級路測環境的相關工作。第十二條取得道路測試資格的測試車輛具有自動駕駛系統增加或減少、部件變化、安全性能變化、車身外觀變化和測試駕駛員變化等功能時,測試主體應立即停止相關測試車輛的道路測試,并提前五個工作日向第三方機構提交路試變更信息表(附件8),申請變更相關信息,第三方組織評估合格后方可繼續測試。第十三條當出現其他可能影響正常路試的情況時,測試主體應主動停止路試并向第三方機構報告,第三方組織應根據實際情況暫停測試主體的測試計劃。第五章考試管理第十四條考試期間,考試車輛必須按照規定在指定位置放置臨時行駛牌照并張貼考試標志。考試駕駛員應遵守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要求,攜帶考試通知單和考試計劃備查,嚴格按照考試通知單規定的考試時間、考試路段和考試項目進行考試。第十五條第三方機構有權根據推廣工作組的要求或相關實際情況,變更或暫停測試科目的測試計劃。第十六條測試前,測試駕駛員應對測試車輛的輪胎、轉向系統、制動系統、監控裝置等關鍵部件進行檢查,確保測試車輛在自動駕駛系統功能正常、測試道路交通條件良好的條件下進行測試。第十七條試驗過程中:(1)試驗駕駛員應始終坐在試驗車輛的駕駛座上;(2) 測試駕駛員應詳細記錄測試時間、測試路段、測試項目和測試車輛狀態;(3) 測試駕駛員必須確保監控設備正常工作。在測試車輛行駛過程中,如果測試駕駛員發現監控設備異常或收到第三方關于監控設備異常的通知,則應等待監控設備恢復正常運行后再繼續測試;(4) 當測試車輛在“自動駕駛”模式下運行時,測試駕駛員應始終監控車輛的運行狀態和周圍環境,并隨時準備接管;
(5) 當測試駕駛員發現測試車輛不適合“自動駕駛”或系統提示需要“手動操作”時,應及時干預或接管。第十八條為保證考試安全,考試駕駛員每2小時休息0.5小時,每人每天累計考試時間不超過8小時。第十九條試驗車輛在試驗期間,不得攜帶與試驗無關的人員或貨物。第二十條測試車輛在道路測試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測試駕駛員應立即停止測試。同時,測試主體應在事故發生后24小時內向第三方機構提交道路測試交通事故報告(附件9),第三方組織應立即向推廣工作組報告。第二十一條測試車輛在道路測試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或失控時,第三方代理機構應暫停測試主體事故車輛測試計劃。測試主體向第三方組織提交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或失控狀態自評報告后,方可申請恢復測試。在測試主體獲得第三方許可恢復測試計劃之前,不得繼續進行路試。第二十二條試驗車輛在試驗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三方機構應當暫停試驗主體的試驗計劃,必要時推進工作組可以取消試驗主體的測試資格。考試科目應及時歸還考試成績和臨時駕駛證,認真整改并重新申請。(a) 推廣工作組認為,測試活動存在重大安全風險;(2) 測試車輛存在闖紅燈、逆行、被暫扣、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或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被拘留處罰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3) 如果交通事故造成重傷、死亡或車輛損壞,試驗車輛應承擔主要責任。第二十三條測試主體應在每月10日前(遇國家法定節假日可順延至第一個工作日)向第三方機構提交上月道路測試脫離自動駕駛功能報告(附件10)。第三方組織有權在測試車輛離開自動駕駛功能前30秒訪問自動駕駛數據記錄設備記錄的數據。測試主體應在測試周期結束后一個月內向第三方機構提交測試總結報告。第三方組織應跟蹤測試車輛的道路測試進度,并定期向推廣工作組報告。第六章事故處理第二十四條考試期間發生交通違法行為的,違法行為發生地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考試駕駛員進行處理。第二十五條測試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依法認定測試車輛有過錯的,應當依照現行法律法規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2月28日,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局、交通委員會聯合發布《上海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辦法(試行)》,明確了申請條件、測試申請與審查、測試管理、事故處理、,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的違法操作責任等要求。《管理辦法》指出,測試主體是指申請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組織測試并承擔相應責任的單位,應滿足七項條件;測試駕駛員是指在緊急情況下,經測試主體授權負責測試并對測試車輛實施應急措施的駕駛員,應滿足以下八項條件;
測試車輛是指應用于道路測試的智能網聯汽車,包括乘用車和商用車,不包括低速汽車和摩托車,應滿足七個條件。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上海市局、上海市交通委員會關于印發《上海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試驗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有關單位:為大力推進上海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加快智能網聯汽車技術的研發和應用,引導智能網聯車輛開展道路測試,我們共同制定了《上海市智能網聯車道路測試管理辦法(試行)》。下發給您,請遵照執行。附件:《上海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辦法(試行)》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上海市局、上海市交通委員會2月22日,2018年《上海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辦法(試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推動上海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加快智能網聯車輛的研發和應用,引導智能網聯車開展道路測試,為實施《汽車產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上海市智能網聯汽車產業創新工程實施方案》,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相應級別的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道路測試。第三條本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試驗應當按照促進自動智能駕駛和網絡協同駕駛融合發展的路徑,分類分類推進,實現智能網聯汽車從研發測試向示范應用和商業推廣的轉變。第二章管理機構和職責第四條市經濟信息化委員會、市局、市交通委聯合成立上海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試驗推進工作組(以下簡稱“推進工作組”),負責統一實施,監督管理。按照職責分工推進工作組組成,審核測試主體提出的路試申請,發布智能網聯汽車路試通知和臨時駕駛號牌,組織路試檢查和測試車輛及道路的相關評估,并協調實施這些措施的相關事宜。第五條推進工作組組織成立上海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評審專家組,定期召開專家組評審會議,對測試主體提出的道路測試申請進行論證,形成專家組意見。第六條上海制造業創新中心(智能網聯汽車)受推進工作組委托,作為第三方機構,接受智能網聯車輛測試主體提出的測試申請,收集和分析智能網聯車道路測試過程中的相關數據,并將相關數據連接到推廣工作組各部門的官方數據平臺,形成測試分析報告,統一上報推廣工作組。第三章測試申請條件第七條測試主體是指申請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組織測試并承擔相應責任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在中國注冊的獨立法人;(2) 具備汽車及零部件技術研發、制造或測試等智能網聯汽車相關業務能力;(3) 具有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封閉區域和道路的測試和評估規則;
(4) 建立測試車輛遠程監控數據平臺,具備測試車輛實時遠程監控能力,與第三方機構簽訂承諾書,并按要求接入第三方的數據平臺;(五)具有記錄、分析和再現試驗車輛相關事件的能力;(六)為申請路試的車輛購買每輛不低于500萬元的交通事故責任保險或提供不低于500萬元的交通意外賠償擔保,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八條考試駕駛員,是指經考試主體授權,在緊急情況下負責考試并對考試車輛采取應急措施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取得相應的駕駛執照,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驗;(二)在最近三個連續得分周期內沒有12分的記錄;(三)上一年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4) 無酒后駕駛、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記錄;(五)無服用國家管制精神藥品記錄的;(六)無造成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7) 經過測試科目的自動駕駛培訓,熟悉自動駕駛測試程序,掌握自動駕駛測試操作方法,具有50小時以上的自動駕駛系統操作經驗,其中相應應用測試項目的駕駛經驗40小時以上,具有在緊急情況下應對緊急情況的能力,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九條測試車輛是指申請進行道路測試的智能網聯汽車,包括乘用車和商用車,不包括低速汽車和摩托車,并應滿足以下條件:(一)未登記機動車;(二)符合相應車型強制性檢驗項目要求的耐久性除外;對于因自動駕駛功能無法滿足強制檢測要求的個別項目,測試主體需要證明其沒有降低車輛的安全性能;(3) 它有“手動操作”和“自動駕駛”兩種模式,并可以通過相應的提示以安全、快速、簡單的方式實現模式轉換,以確保車輛在任何情況下都能立即轉換為“手動駕駛”模式;(4) 具有車輛狀態在線監測功能,能夠實時發回以下第1、2、3項數據信息,并能夠在車輛事故或故障發生前至少90秒自動記錄和存儲以下數據信息:1。車輛控制模式;2.車輛位置;3.車速、加速度等4。環境感知和反應狀態;5.車燈和信號的實時狀態;6.車外360度視頻監控;7.測試駕駛員的車載視頻和語音監控以及人機交互;8.車輛接收到的遠程控制指令;9.車輛故障。(5) 安裝具有提醒功能的設備,當自動駕駛系統出現故障時,應立即提醒測試駕駛員接管車輛;(六)在第三方機構指定的封閉測試區內,按照測試評估程序,對相應測試項目進行實車測試,每個測試項目的有效測試次數不少于30次,測試結果符合率不低于90%;
(七)同一測試車輛配備相同功能的自動駕駛系統,不需要申請相同的道路測試項目。第四章測試申請與審核第十條推進工作組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選取一批典型道路進行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并定期公開測試路段信息。第十一條測試主體申請智能網聯汽車路試時,請參閱申請流程圖(附件1),要求如下:(1)測試主體首次申請路試,并按照申請材料清單(附件2)的要求向第三方機構提交申請材料(附件3、附件4)。原則上,單個測試主體申請道路測試的車輛累計數量不得超過5輛。第三方代理機構應在收到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材料的初步審查。(二) 材料初審合格后,第三方機構應做好以下工作:1。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受試者到指定的封閉測試區進行車輛檢查和測試,審查受試者提供的測試車輛和相關功能與申請材料描述的一致性,并出具封閉測試區車輛檢查和試驗報告(附件5);2.在通過實車檢驗和測試的測試車輛上安裝監測裝置,并頒發監測裝置安裝和接入數據平臺的證書;
3.定期向推廣工作組提交符合要求的測試科目申請材料。(三)推動工作組在收到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組織召開專家組審查會議,并根據專家組的意見進行審計。(四) 推動工作組向審核通過的測試主體發放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通知(附件6)、測試標識和臨時駕駛號牌,明確測試車輛、測試周期、測試路段、測試駕駛員和測試項目,并定期向社會公布。每輛測試車輛對應一個固定的臨時駕駛牌照,不得互換。每次試驗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五) 測試主體可根據實際需求,在測試周期結束前15個工作日內申請延期,并向第三方機構提交道路測試延期申請表(附件7),延期申請的期限一次不得超過6個月。(六) 測試周期結束后,測試主體應在3個工作日內將測試標志和試運行的臨時行駛牌照交由第三方機構保管,第三方組織應定期統一移交給推廣工作組。(七)道路測試環境分級逐步放開。如果測試主體申請更復雜的路試,應提交上一級路試的環境評估報告,并經推進工作組審查批準后,允許開展下一級路測環境的相關工作。第十二條取得道路測試資格的測試車輛具有自動駕駛系統增加或減少、部件變化、安全性能變化、車身外觀變化和測試駕駛員變化等功能時,測試主體應立即停止相關測試車輛的道路測試,并提前五個工作日向第三方機構提交路試變更信息表(附件8),申請變更相關信息,第三方組織評估合格后方可繼續測試。第十三條當出現其他可能影響正常路試的情況時,測試主體應主動停止路試并向第三方機構報告,第三方組織應根據實際情況暫停測試主體的測試計劃。第五章考試管理第十四條考試期間,考試車輛必須按照規定在指定位置放置臨時行駛牌照并張貼考試標志。考試駕駛員應遵守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要求,攜帶考試通知單和考試計劃備查,嚴格按照考試通知單規定的考試時間、考試路段和考試項目進行考試。第十五條第三方機構有權根據推廣工作組的要求或相關實際情況,變更或暫停測試科目的測試計劃。第十六條測試前,測試駕駛員應對測試車輛的輪胎、轉向系統、制動系統、監控裝置等關鍵部件進行檢查,確保測試車輛在自動駕駛系統功能正常、測試道路交通條件良好的條件下進行測試。第十七條試驗過程中:(1)試驗駕駛員應始終坐在試驗車輛的駕駛座上;(2) 測試駕駛員應詳細記錄測試時間、測試路段、測試項目和測試車輛狀態;(3) 測試駕駛員必須確保監控設備正常工作。在測試車輛行駛過程中,如果測試駕駛員發現監控設備異常或收到第三方關于監控設備異常的通知,則應等待監控設備恢復正常運行后再繼續測試;(4) 當測試車輛在“自動駕駛”模式下運行時,測試駕駛員應始終監控車輛的運行狀態和周圍環境,并隨時準備接管;
(5) 當測試駕駛員發現測試車輛不適合“自動駕駛”或系統提示需要“手動操作”時,應及時干預或接管。第十八條為保證考試安全,考試駕駛員每2小時休息0.5小時,每人每天累計考試時間不超過8小時。第十九條試驗車輛在試驗期間,不得攜帶與試驗無關的人員或貨物。第二十條測試車輛在道路測試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測試駕駛員應立即停止測試。同時,測試主體應在事故發生后24小時內向第三方機構提交道路測試交通事故報告(附件9),第三方組織應立即向推廣工作組報告。第二十一條測試車輛在道路測試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或失控時,第三方代理機構應暫停測試主體事故車輛測試計劃。測試主體向第三方組織提交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或失控狀態自評報告后,方可申請恢復測試。在測試主體獲得第三方許可恢復測試計劃之前,不得繼續進行路試。第二十二條試驗車輛在試驗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三方機構應當暫停試驗主體的試驗計劃,必要時推進工作組可以取消試驗主體的測試資格。考試科目應及時歸還考試成績和臨時駕駛證,認真整改并重新申請。(a) 推廣工作組認為,測試活動存在重大安全風險;(2) 測試車輛存在闖紅燈、逆行、被暫扣、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或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被拘留處罰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
(3) 如果交通事故造成重傷、死亡或車輛損壞,試驗車輛應承擔主要責任。第二十三條測試主體應在每月10日前(遇國家法定節假日可順延至第一個工作日)向第三方機構提交上月道路測試脫離自動駕駛功能報告(附件10)。第三方組織有權在測試車輛離開自動駕駛功能前30秒訪問自動駕駛數據記錄設備記錄的數據。測試主體應在測試周期結束后一個月內向第三方機構提交測試總結報告。第三方組織應跟蹤測試車輛的道路測試進度,并定期向推廣工作組報告。第六章事故處理第二十四條考試期間發生交通違法行為的,違法行為發生地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考試駕駛員進行處理。第二十五條測試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依法認定測試車輛有過錯的,應當依照現行法律法規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重傷或死亡、車輛或道路設施損壞等嚴重交通事故,由國家認可的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機構進行技術鑒定,鑒定費用由測試主體承擔。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鑒定結果認定責任,對考試駕駛員和考試主體作出處理。考試駕駛員或者考試科目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六條測試車輛在道路測試事故中,測試駕駛員應當保護事故現場,并立即報警。第二十七條測試主體應在事故責任確認后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第三方機構提交事故原因、責任確認結果和完整的事故分析報告等相關材料,第三方組織應在2個工作日內向推進工作組報告。第七章非法操作責任第二十八條測試主體有非法操作行為或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第三方機構應當暫停測試主體申報的所有測試車輛的測試計劃,并向推廣工作組報告。推廣工作組應取消其考試資格,并定期公布違規操作的考試科目名單。受試者自被取消考試資格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提交考試申請。第二十九條受試者應對提交的所有材料和數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如果受試者提交虛假材料或數據,晉升工作組應取消其考試資格,不再接受受試者的相關考試申請。第八章附則第三十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一)智能網聯汽車是指配備先進車載傳感器、控制器、執行器等設備的汽車,并融合現代通信和網絡技術,實現車與X(車、路、人、云等)之間的智能信息交換與共享,具有復雜環境感知、智能決策、協同控制等功能。,并能實現“安全、高效、舒適、舒適”(2)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的相應級別包括有條件自動駕駛、高度自動駕駛和全自動駕駛。有條件自動駕駛是指系統完成所有駕駛操作,駕駛員需要根據系統要求提供適當的干預;高度自動駕駛是指系統完成所有駕駛操作,在某些情況下,系統會向駕駛員發出響應請求,駕駛員無法響應系統請求;
全自動駕駛是指系統能夠在無需駕駛員干預的情況下完成駕駛員能夠完成的道路環境下的所有操作。(3) 監控設備是指具有監控駕駛員在車內駕駛行為、收集車輛位置和車輛是否處于自動駕駛狀態,并將相關數據實時傳輸至第三方機構數據平臺等功能的設備。監測設備的相關數據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車輛位置、速度和加速度等運動狀態信息、車內駕駛員狀態數據、自動駕駛系統狀態數據等,第三方機構選擇的測試項目范圍為:(1)限速信息識別與響應;(2) 隨車駕駛(包括停車和啟動);(3) 車輛碰撞時的自動緊急制動;(4) 前方車輛變道的檢測和響應;(5) 障礙物探測和響應;(6) 在同一車道上行駛;(7) 超車;(8) 路邊停車;(9) 交通信號燈的識別和響應;(10) 識別和避開行人和非機動車;(十一)路口交通;(12) 環形交叉路口的交通;(十三)道路弱勢群體自動緊急制動;(14) 車道保持控制;(十五)發現并避開對方車輛;(十六)停車場交通;(十七)網絡通信。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市經濟信息化委員會、市局、市交通運輸委員會負責解釋。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重傷或死亡、車輛或道路設施損壞等嚴重交通事故,由國家認可的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機構進行技術鑒定,鑒定費用由測試主體承擔。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鑒定結果認定責任,對考試駕駛員和考試主體作出處理。考試駕駛員或者考試科目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六條測試車輛在道路測試事故中,測試駕駛員應當保護事故現場,并立即報警。第二十七條測試主體應在事故責任確認后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第三方機構提交事故原因、責任確認結果和完整的事故分析報告等相關材料,第三方組織應在2個工作日內向推進工作組報告。第七章非法操作責任第二十八條測試主體有非法操作行為或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第三方機構應當暫停測試主體申報的所有測試車輛的測試計劃,并向推廣工作組報告。推廣工作組應取消其考試資格,并定期公布違規操作的考試科目名單。受試者自被取消考試資格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提交考試申請。第二十九條受試者應對提交的所有材料和數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如果受試者提交虛假材料或數據,晉升工作組應取消其考試資格,不再接受受試者的相關考試申請。第八章附則第三十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一)智能網聯汽車是指配備先進車載傳感器、控制器、執行器等設備的汽車,并融合現代通信和網絡技術,實現車與X(車、路、人、云等)之間的智能信息交換與共享,具有復雜環境感知、智能決策、協同控制等功能。,并能實現“安全、高效、舒適、舒適”(2)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的相應級別包括有條件自動駕駛、高度自動駕駛和全自動駕駛。有條件自動駕駛是指系統完成所有駕駛操作,駕駛員需要根據系統要求提供適當的干預;
高度自動駕駛是指系統完成所有駕駛操作,在某些情況下,系統會向駕駛員發出響應請求,駕駛員無法響應系統請求;全自動駕駛是指系統能夠在無需駕駛員干預的情況下完成駕駛員能夠完成的道路環境下的所有操作。(3) 監控設備是指具有監控駕駛員在車內駕駛行為、收集車輛位置和車輛是否處于自動駕駛狀態,并將相關數據實時傳輸至第三方機構數據平臺等功能的設備。監測設備的相關數據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車輛位置、速度和加速度等運動狀態信息、車內駕駛員狀態數據、自動駕駛系統狀態數據等,第三方機構選擇的測試項目范圍為:(1)限速信息識別與響應;(2) 隨車駕駛(包括停車和啟動);(3) 車輛碰撞時的自動緊急制動;(4) 前方車輛變道的檢測和響應;(5) 障礙物探測和響應;(6) 在同一車道上行駛;(7) 超車;(8) 路邊停車;(9) 交通信號燈的識別和響應;(10) 識別和避開行人和非機動車;(十一)路口交通;(12) 環形交叉路口的交通;(十三)道路弱勢群體自動緊急制動;(14) 車道保持控制;(十五)發現并避開對方車輛;(十六)停車場交通;(十七)網絡通信。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市經濟信息化委員會、市局、市交通運輸委員會負責解釋。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2月26日,ST尤夫002427發布業績快報,公司2017年112月實現營業收入5090億元,同比增長10689;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334億元,同比增長9799。
1900/1/1 0:00:00巴斯夫涂料部日前發布《巴斯夫汽車外飾涂料色彩報告》,對2017年全球汽車市場的色彩分布情況進行了分析。
1900/1/1 0:00:002月27日,國軒高科002074發布業績快報顯示,公司2017年112月實現營業收入5048億元,增長幅度為610;實現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92億元,同比減少1073。
1900/1/1 0:00:00北京時間28日路透社稱,據知情人士稱,中國電動汽車初創公司蔚來汽車(Nio)已聘請包括摩根士丹利和高盛在內的八家銀行,為其今年計劃中的赴美上市做準備工作,
1900/1/1 0:00:0010年前有一家海外背景的研究機構預測,中國汽車工業未來的希望在民營汽車企業,比如比亞迪、長城、吉利等。恭喜,這家洋咨詢算中了,這個外來的和尚念對了。
1900/1/1 0:00:00這幾日,汽車業內的目光都聚焦在中國第一大民營汽車集團吉利收購戴姆勒集團股權一事之上,殊不知,在浙江杭州蕭山區臨江工業園,吉利集團旗下另一項足以顛覆未來出行方式的新業務正悄然起航。
1900/1/1 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