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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汽車調控政策今起實施,新能源車不限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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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運輸委員會、深圳市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重新發布《深圳市汽車增量調控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增量指標配置周期為12個月,普通車每期增量指標分配額度為8萬個,按月分配,不得跨期分配;混合動力汽車和純電動汽車的增量指標總量沒有限制。普通車在搖號模式和競價模式下有4萬個增量指標,單項指標占88%,單位指標占12%。純電動汽車指數只能用于純電動汽車注冊;混合動力汽車指數只能用于混合動力汽車或純電動汽車注冊;普通汽車指標可用于普通汽車、混合動力汽車和純電動汽車的注冊。本細則自2018年1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深圳市汽車增量調控管理實施細則深交規則〔2018〕1號相關單位:根據《深圳市交通委員會深圳市交警局關于優化汽車指標更新申請條件的通知》(深交〔2017〕314號),深圳市交通運輸委員會、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深圳市人居委員會、深圳市交通警察局(深交〔2016〕241號)規定,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及有關部門對《深圳市汽車增量監管管理細則》(深交條例〔2015〕1號)進行了修訂現發布《深圳市汽車增量調控管理實施細則》,請遵照執行。深圳市交通運輸委員會、深圳市發展改革委員會、市經濟貿易和信息化委員會、市財政委員會、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市人居委員會、市民政局,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深圳地方稅務局、深圳統計局、深圳國家稅務局2018年1月18日,深圳市汽車增量調控細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實現汽車保有量的有序增長,緩解城市交通擁堵,改善大氣環境質量,根據《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和《深圳市汽車增量監管管理暫行規定》,制定本細則。第二條本細則所稱汽車,是指符合部頒布的《機動車類型術語與定義》(GA802-2014)中機動車規范術語分類表要求的小微客車。第三條增加或者更新汽車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申請獲取汽車指標。本細則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條汽車指標包括增量指標、更新指標和其他指標。單位或個人可以通過搖號、競價或直接申請等方式獲得增量指標。單位或個人名下在本市登記的汽車辦理過戶登記、注銷登記或遷出本市后,可以根據本細則申請獲取更新指標。在本規則規定的具體情況下,單位或個人可以直接申請其他指標。第五條汽車指標按使用類型分為純電動汽車指標、混合動力汽車指標和普通汽車指標。純電動汽車指數只能用于純電動汽車注冊;混合動力汽車指數只能用于混合動力汽車或純電動汽車注冊;

普通汽車指標可用于普通汽車、混合動力汽車和純電動汽車的注冊。第六條本細則所稱純電動汽車,是指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進口許可的純電動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混合動力汽車是指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插電式(含增程)混合動力汽車;普通汽車是指除上述純電動汽車和混合動力汽車外的其他汽車。第二章指標申請第七條單位和個人需要取得本市汽車指標的,應當向市指標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指標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第八條單位或個人申請增量指標或更新指標,可通過指定網站辦理(http://xqctk.sztb.gov.cn); 如果您不能上網或根據規定應現場確認,應前往指數管理機構的服務窗口。申請其他指標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到指標管理機構服務窗口辦理。第九條申請信息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當及時登錄指定網站或到指數管理機構服務窗口申請變更。第三章增量指標管理第十條增量指標以12個月為周期配置,每周期普通車增量指標分配額度為8萬個,按月分配,不得跨周期分配;混合動力汽車和純電動汽車的增量指標總量沒有限制。普通車在搖號模式和競價模式下有4萬個增量指標,單項指標占88%,單位指標占12%。第十一條申請普通汽車增量指標,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一)申請并領取申請代碼;(二)通過資格審查后,確認申請代碼有效;

(三)持有效代碼,參加指數搖號或競價。個人只能獲得1個申請代碼。單位申請代碼的數量應按照本規則第13條的規定確定。一個有效的應用程序代碼一次只能對應一個指示符配置方法。申請混合動力汽車和純電動汽車增量指標的個人,通過資格審查后直接配置。第12條。注冊地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兩年內未使用搖號獲得的增量指標,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增量指標:(一)企業具有有效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納稅情況正常。最近一年(自登記之日起至申請前一個月),實際向本市稅務部門繳納稅款3萬余元。(二)企業向本市稅務部門實際繳納的稅款總額不符合第(一)項規定,但上一年在本市累計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三)企業向本市稅務部門實際繳納的稅款總額不符合第(一)項規定,但當年新開工的投資項目已簽訂投資合同,項目手續齊全,總投資2億元以上。(4) 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具有有效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前款規定的企業納稅總額和投資額需要調整的,由市交通運輸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稅務等部門制定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第十三條單位在一個配置期內申請增量指標時可以獲得的申請代碼數量,按照下列規則之一確定:(一)上一年度(登記時間不足一年的,自登記之日起至申請前一個月)實際向當地稅務機關繳納的稅款總額達到30000元,即可獲得一個申請代碼。以3萬元為基數,如果稅收總額增加100萬元,可以增加一個申請代碼。累計申請代碼達到8個后,稅收總額每增加200萬元,就可以增加一個申請代碼。總數達到12后,如果總稅額增加1000萬元,則可以添加一個申請代碼。(2) 符合本細則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企業,上一年在本市完成投資5000萬元的,可以獲得申請代碼。以5000萬元為基數,累計投資每增加5000萬元,可增加一個申請代碼,但增加數量不得超過兩個申請代碼。(3) 符合本細則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企業,新開工投資占項目總投資達到2億元以上的,可以獲得一個申請代碼;達到5億元以上,可以獲得兩個申請代碼。(四)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可以獲得申請代碼。社會組織和其他依法納稅的組織可以按照第(一)項的規定確定申請代碼的數量。除了按照前款規定獲得相應數量的汽車增量指標申請代碼外,還可以在一個配置期內增加一個申請代碼,該申請代碼只能用于申請純電動汽車增量指標。在同一分配期內,單位獲得指標后,指標管理機構應當相應減少其申請代碼數量。第十四條個人兩年內未使用搖號獲得的增量指標,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增量指標:(一)在本市居住,包括下列情況:1。本市戶籍人員;

2.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證并在本市連續繳納(不含補繳)基本醫療保險2年以上的非本地居民;3.駐深部隊(含武警部隊)現役軍人;四、每年持有效身份證件在本市居住9個月以上的香港、澳門居民和華僑,連續2年在本市申請背書或居留許可,每年在本市生活9個月以下的省居民,以及在本市連續申請2年簽證或居留許可,且每年在本市居住9個月以上的外國人。(2) 持有C類及以上準駕車型的有效機動車駕駛證。(3) 2014年12月29日18:00前,未在本市登記的汽車,或所有在本市被登記注銷的汽車,或者只有一輛在本市正常登記的汽車被搶劫,部門立案6個月仍未追回,已在交警部門車輛管理系統中登記為“被搶”。(四)名稱不持有有效索引或者不具備申請更新索引的資格的。個體工商戶申請增量指標,按照個人申請增量指標的規定執行。第十五條個人兩年內未使用搖號獲得的普通汽車增量指標,符合本細則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申請普通汽車增量指數,混合動力汽車或純電動汽車:(1)其名下只有一輛在本市注冊的汽車,汽車系統使用純電動汽車進行增量。(2) 其名下只有一輛在本市注冊的汽車,且該汽車在2016年7月31日前使用電動汽車增量指標注冊,同時不持有有效指標,不具備申請更新指標的資格;(3) 其名下僅持有一個有效的純電動汽車指數或一個純電動汽車更新指數,且其名下沒有在本市注冊的汽車。第十六條個人兩年內未使用搖號獲得的增量指標,符合本細則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次申請純電動汽車增量指標:(一)其名下在本市注冊的汽車只有一輛,并且他沒有持有有效的索引,并且沒有資格申請更新索引;(二)名稱僅持有1個有效索引,且該車名稱未在本市注冊,不具備申請更新索引的資格。(三)申請更新指標的資格只有一項,其名下沒有在本市注冊的汽車,名下也沒有有效指標。第十七條指標管理機構應在每個月底公布次月普通車增量指標配置數量。單位或個人申請普通汽車增量指標,于每月8日前提出,納入當月指標配置;每月9日后提出,包含在下個月的指數配置中。申請人需要改變申請類型或配置模式的,應當撤回原申請并重新提交。申請人申請退出普通車增量指標分配的,應當在指標分配當月20日前提出。第十八條指數管理機構應當收集指數申請,并將其送交有關部門進行資格審查。其中,申請普通車增量指標的,應在每月8日24時前將取得申請代碼的申請人信息發送至相關部門進行資格審查。第十九條市部門負責審查申請人在本市的戶籍信息和居留許可信息,審查香港、澳門、居民、華僑和外國人的身份信息及其在深圳的生活條件;

市交警部門負責審核申請人的駕駛證信息及其名下車輛信息;市稅務和地方稅務部門負責審核稅務信息;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審核醫療保險信息;市市場質量監督部門負責審核企業注冊信息和組織機構代碼證信息;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審核企業新開工項目的投資信息;市統計部門負責審核企業已完成的投資金額信息。審計部門應在收到申請人信息后8個工作日內完成審計,并將結果反饋給指標管理機構。如果審計部門需要上級部門或外地部門對申請人的信息進行審計,所需時間不計入審計期。第二十條指標管理機構應當收集審計部門反饋的審計結果。符合條件的普通汽車增量指標申請應確認為有效代碼,混合動力汽車和純電動汽車增量指標的申請應直接配置相應的指標;不符合資格條件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指標管理機構應在指定網站上公布資格審查結果,其中申請普通汽車增量指標的資格審查結果應于每月23日公布。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公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相應的信息審核部門提出審核申請;逾期未提交的,視為無異議。經審查,如果異議成立,信息審計部門應反饋申請人和指標管理機構,普通車的增量指標將由指標管理機構納入下一次配置,混合動力汽車和純電動汽車的增量指標將由指標管理機構直接配置;如果異議不成立,應說明理由。第二十一條單位已取得有效代碼未取得指標的,有效期至當年12月31日,有效期內自動轉入下月配置。有效期屆滿后,自動失效,單位應當重新申請。個人普通車增量指標有效編碼的有效期為3個月。如果有效代碼無法獲取指標,則會在有效期內自動轉移到下個月的配置。如需延長有效期,應在有效期屆滿前登錄指定網站或到服務窗口申請延期。本規范的有效期將在資格復審后延長3個月。深圳市交通運輸委員會、深圳市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重新發布《深圳市汽車增量調控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增量指標配置周期為12個月,普通車每期增量指標分配額度為8萬個,按月分配,不得跨期分配;混合動力汽車和純電動汽車的增量指標總量沒有限制。普通車在搖號模式和競價模式下有4萬個增量指標,單項指標占88%,單位指標占12%。純電動汽車指數只能用于純電動汽車注冊;混合動力汽車指數只能用于混合動力汽車或純電動汽車注冊;

普通汽車指標可用于普通汽車、混合動力汽車和純電動汽車的注冊。本細則自2018年1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深圳市汽車增量調控管理實施細則深交規則〔2018〕1號相關單位:根據《深圳市交通委員會深圳市交警局關于優化汽車指標更新申請條件的通知》(深交〔2017〕314號),深圳市交通運輸委員會、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深圳市人居委員會、深圳市交通警察局(深交〔2016〕241號)規定,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及有關部門對《深圳市汽車增量監管管理細則》(深交條例〔2015〕1號)進行了修訂現發布《深圳市汽車增量調控管理實施細則》,請遵照執行。深圳市交通運輸委員會、深圳市發展改革委員會、市經濟貿易和信息化委員會、市財政委員會、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市人居委員會、市民政局,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深圳地方稅務局、深圳統計局、深圳國家稅務局2018年1月18日,深圳市汽車增量調控細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實現汽車保有量的有序增長,緩解城市交通擁堵,改善大氣環境質量,根據《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和《深圳市汽車增量監管管理暫行規定》,制定本細則。第二條本細則所稱汽車,是指符合部頒布的《機動車類型術語與定義》(GA802-2014)中機動車規范術語分類表要求的小微客車。第三條增加或者更新汽車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申請獲取汽車指標。本細則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條汽車指標包括增量指標、更新指標和其他指標。單位或個人可以通過搖號、競價或直接申請等方式獲得增量指標。單位或個人名下在本市登記的汽車辦理過戶登記、注銷登記或遷出本市后,可以根據本細則申請獲取更新指標。在本規則規定的具體情況下,單位或個人可以直接申請其他指標。第五條汽車指標按使用類型分為純電動汽車指標、混合動力汽車指標和普通汽車指標。純電動汽車指數只能用于純電動汽車注冊;混合動力汽車指數只能用于混合動力汽車或純電動汽車注冊;普通汽車指標可用于普通汽車、混合動力汽車和純電動汽車的注冊。第六條本細則所稱純電動汽車,是指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進口許可的純電動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混合動力汽車是指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插電式(含增程)混合動力汽車;

普通汽車是指除上述純電動汽車和混合動力汽車外的其他汽車。第二章指標申請第七條單位和個人需要取得本市汽車指標的,應當向市指標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指標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第八條單位或個人申請增量指標或更新指標,可通過指定網站辦理(http://xqctk.sztb.gov.cn); 如果您不能上網或根據規定應現場確認,應前往指數管理機構的服務窗口。申請其他指標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到指標管理機構服務窗口辦理。第九條申請信息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當及時登錄指定網站或到指數管理機構服務窗口申請變更。第三章增量指標管理第十條增量指標以12個月為周期配置,每周期普通車增量指標分配額度為8萬個,按月分配,不得跨周期分配;混合動力汽車和純電動汽車的增量指標總量沒有限制。普通車在搖號模式和競價模式下有4萬個增量指標,單項指標占88%,單位指標占12%。第十一條申請普通汽車增量指標,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一)申請并領取申請代碼;(二)通過資格審查后,確認申請代碼有效;

(三)持有效代碼,參加指數搖號或競價。個人只能獲得1個申請代碼。單位申請代碼的數量應按照本規則第13條的規定確定。一個有效的應用程序代碼一次只能對應一個指示符配置方法。申請混合動力汽車和純電動汽車增量指標的個人,通過資格審查后直接配置。第12條。注冊地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兩年內未使用搖號獲得的增量指標,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增量指標:(一)企業具有有效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納稅情況正常。最近一年(自登記之日起至申請前一個月),實際向本市稅務部門繳納稅款3萬余元。(二)企業向本市稅務部門實際繳納的稅款總額不符合第(一)項規定,但上一年在本市累計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三)企業向本市稅務部門實際繳納的稅款總額不符合第(一)項規定,但當年新開工的投資項目已簽訂投資合同,項目手續齊全,總投資2億元以上。(4) 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具有有效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前款規定的企業納稅總額和投資額需要調整的,由市交通運輸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稅務等部門制定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第十三條單位在一個配置期內申請增量指標時可以獲得的申請代碼數量,按照下列規則之一確定:(一)上一年度(登記時間不足一年的,自登記之日起至申請前一個月)實際向當地稅務機關繳納的稅款總額達到30000元,即可獲得一個申請代碼。以3萬元為基數,如果稅收總額增加100萬元,可以增加一個申請代碼。累計申請代碼達到8個后,稅收總額每增加200萬元,就可以增加一個申請代碼。總數達到12后,如果總稅額增加1000萬元,則可以添加一個申請代碼。(2) 符合本細則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企業,上一年在本市完成投資5000萬元的,可以獲得申請代碼。以5000萬元為基數,累計投資每增加5000萬元,可增加一個申請代碼,但增加數量不得超過兩個申請代碼。(3) 符合本細則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企業,新開工投資占項目總投資達到2億元以上的,可以獲得一個申請代碼;達到5億元以上,可以獲得兩個申請代碼。(四)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可以獲得申請代碼。社會組織和其他依法納稅的組織可以按照第(一)項的規定確定申請代碼的數量。除了按照前款規定獲得相應數量的汽車增量指標申請代碼外,還可以在一個配置期內增加一個申請代碼,該申請代碼只能用于申請純電動汽車增量指標。在同一分配期內,單位獲得指標后,指標管理機構應當相應減少其申請代碼數量。第十四條個人兩年內未使用搖號獲得的增量指標,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增量指標:(一)在本市居住,包括下列情況:1。本市戶籍人員;

2.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證并在本市連續繳納(不含補繳)基本醫療保險2年以上的非本地居民;3.駐深部隊(含武警部隊)現役軍人;四、每年持有效身份證件在本市居住9個月以上的香港、澳門居民和華僑,連續2年在本市申請背書或居留許可,每年在本市生活9個月以下的省居民,以及在本市連續申請2年簽證或居留許可,且每年在本市居住9個月以上的外國人。(2) 持有C類及以上準駕車型的有效機動車駕駛證。(3) 2014年12月29日18:00前,未在本市登記的汽車,或所有在本市被登記注銷的汽車,或者只有一輛在本市正常登記的汽車被搶劫,部門立案6個月仍未追回,已在交警部門車輛管理系統中登記為“被搶”。(四)名稱不持有有效索引或者不具備申請更新索引的資格的。個體工商戶申請增量指標,按照個人申請增量指標的規定執行。第十五條個人兩年內未使用搖號獲得的普通汽車增量指標,符合本細則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申請普通汽車增量指數,混合動力汽車或純電動汽車:(1)其名下只有一輛在本市注冊的汽車,汽車系統使用純電動汽車進行增量。(2) 其名下只有一輛在本市注冊的汽車,且該汽車在2016年7月31日前使用電動汽車增量指標注冊,同時不持有有效指標,不具備申請更新指標的資格;(3) 其名下僅持有一個有效的純電動汽車指數或一個純電動汽車更新指數,且其名下沒有在本市注冊的汽車。第十六條個人兩年內未使用搖號獲得的增量指標,符合本細則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次申請純電動汽車增量指標:(一)其名下在本市注冊的汽車只有一輛,并且他沒有持有有效的索引,并且沒有資格申請更新索引;(二)名稱僅持有1個有效索引,且該車名稱未在本市注冊,不具備申請更新索引的資格。(三)申請更新指標的資格只有一項,其名下沒有在本市注冊的汽車,名下也沒有有效指標。第十七條指標管理機構應在每個月底公布次月普通車增量指標配置數量。單位或個人申請普通汽車增量指標,于每月8日前提出,納入當月指標配置;每月9日后提出,包含在下個月的指數配置中。申請人需要改變申請類型或配置模式的,應當撤回原申請并重新提交。申請人申請退出普通車增量指標分配的,應當在指標分配當月20日前提出。第十八條指數管理機構應當收集指數申請,并將其送交有關部門進行資格審查。其中,申請普通車增量指標的,應在每月8日24時前將取得申請代碼的申請人信息發送至相關部門進行資格審查。第十九條市部門負責審查申請人在本市的戶籍信息和居留許可信息,審查香港、澳門、居民、華僑和外國人的身份信息及其在深圳的生活條件;

市交警部門負責審核申請人的駕駛證信息及其名下車輛信息;市稅務和地方稅務部門負責審核稅務信息;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審核醫療保險信息;市市場質量監督部門負責審核企業注冊信息和組織機構代碼證信息;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審核企業新開工項目的投資信息;市統計部門負責審核企業已完成的投資金額信息。審計部門應在收到申請人信息后8個工作日內完成審計,并將結果反饋給指標管理機構。如果審計部門需要上級部門或外地部門對申請人的信息進行審計,所需時間不計入審計期。第二十條指標管理機構應當收集審計部門反饋的審計結果。符合條件的普通汽車增量指標申請應確認為有效代碼,混合動力汽車和純電動汽車增量指標的申請應直接配置相應的指標;不符合資格條件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指標管理機構應在指定網站上公布資格審查結果,其中申請普通汽車增量指標的資格審查結果應于每月23日公布。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公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相應的信息審核部門提出審核申請;逾期未提交的,視為無異議。經審查,如果異議成立,信息審計部門應反饋申請人和指標管理機構,普通車的增量指標將由指標管理機構納入下一次配置,混合動力汽車和純電動汽車的增量指標將由指標管理機構直接配置;

如果異議不成立,應說明理由。第二十一條單位已取得有效代碼未取得指標的,有效期至當年12月31日,有效期內自動轉入下月配置。有效期屆滿后,自動失效,單位應當重新申請。個人普通車增量指標有效編碼的有效期為3個月。如果有效代碼無法獲取指標,則會在有效期內自動轉移到下個月的配置。如需延長有效期,應在有效期屆滿前登錄指定網站或到服務窗口申請延期。本規范的有效期將在資格復審后延長3個月。申請無限次延期。如果沒有及時應用擴展,代碼將自動失效。第二十二條指標管理機構應當于每月26日組織普通汽車增量指標搖號,非工作日的相應順延。單位增量指標和單項增量指標分別出現震蕩。彩票由公證人依法公證。搖號時間、地點發生變化的,指數管理機構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布。第二十三條指標管理機構應當在搖號結束后公布搖號結果,并向獲得指標的單位或個人頒發指標證書。申請人可以在指定的網站或服務窗口查詢彩票結果。第二十四條普通汽車增量指標招標的具體實施,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通過委托方式承擔。第二十五條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每月18日前發布招標公告。公告應包括指標數量、競價時間、競價規則、支付方式及其他需要注意的相關事項。第二十六條申請投標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公告規定的時間和招標規則參加投標。投標人申請投標的,應當按照每個申請代碼5000元的標準繳納投標保證金。每個投標指標都有1萬元的保留價。第二十七條招標代理機構于每月25日組織指數招標,非工作日的,相應順延。單位和個人分別投標。第二十八條招標采用網上報價方式,遵循“價格第一、時間第一”的原則。當投標指標以數量表示時,按照投標人最終有效報價金額從高到低進行交易;

如果最終有效報價金額相同,則應按照報價時間的順序進行交易。報價金額和報價時間以招標系統的記錄為準。在招標公告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后,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及時公告招標交易結果,并依法由公證人對招標進行公證。第二十九條拍賣結束后,買受人應當在拍賣公告規定的時間內支付拍賣價款。招標代理機構應按照招標公告規定的方式和時間將投標保證金本息全額退還給投標人。買受人未按照投標公告的規定付清投標交易金額的,視為放棄增量指標,投標保證金本息不予按約定退還。第三十條指數管理機構應當在競價交易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公布競價分配結果,并向已付清競價交易款并獲得指數的買受人出具指數證明文件。第三十一條增量指標招標收入和不可退還的投標保證金本息應當全額支付給市財政,用于公共交通發展和交通擁堵治理。第三十二條當月未分配成功、逾期未使用的增量指標,由指標管理機構按照原分配辦法納入下個月分配。第四章指標更新管理第三十三條單位和個人需要更新汽車的,應當自辦理過戶登記、注銷登記或者遷出本市之日起6個月內申請更新指標。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更新指標的申請資格。可以直接獲取更新指標。個人申請更新指標,應當符合本市居住實施細則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或者持有有效的本市居住證。使用純電動汽車增量指數、混合動力汽車增量指數和電動汽車增量指標的個人可以根據實際車輛數量申請更新該指數;

如果有其他汽車在這個城市注冊,那么這些汽車中只有一輛可以獲得更新的指數。個人名下有機動車的,應當依法辦理注銷登記手續,但尚未辦理,無法獲取更新后的指標。第三十四條更新指標包括普通汽車指標、混合動力汽車指標和純電動汽車指標。指標管理機構根據原始車輛最后一次登記在申請人名下時使用的指標類型來確定更新指標類型。然而,如果原始車輛在電動汽車索引中注冊,則將發布混合動力汽車更新索引。第三十五條2014年12月29日18:00前,本市單位或個人登記的車輛已完成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或遷出本市的,車輛不產生更新指標。如果本市登記的汽車在交警部門的車輛登記管理系統中有強制注銷記錄,則不會生成更新指數。第三十六條單位更新指標申請,指標管理機構應當將申請信息發送給交警部門。交警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其車輛登記、原車輛登記使用的指標類型等信息的核查。指標管理機構應根據核查結果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個人申請更新指標后,指標管理機構應將申請信息發送給相關部門,相關部門應核實車輛登記、原車輛登記使用的指標類型、生活條件、基本醫療保險等信息。,并應在8個工作日內完成驗證。指標管理機構應根據核查結果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指數管理機構對單位或者個人的申請審核合格的,應當頒發指數證書;如果審計不合格,應說明原因。單位或個人對有關部門的信息核查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有關信息核查部門提出審查申請;

逾期未提交的,視為無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信息核查部門應當反饋申請人和指數管理機構,指數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審查結果出具指數證明文件。第五章其他指標管理第三十七條中國駐外外交人員回國攜帶本人汽車進口的,一人可以憑監管地海關出具的監管機動車進口證明等相關材料直接申請另一項指標。第三十八條單位需要登記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援車等專用車,可以憑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和其他相關材料直接申請其他指標。第三十九條單位需要申請“長途汽車”和“出租汽車”性質的汽車(僅限巡游出租汽車)登記,并可憑相關主管部門的證明和其他相關材料直接申請其他指標。第四十條本市重大投資項目,投資單位可以直接獲得其他指標,具體辦法另行制定。第四十一條按照本市規定認定的優秀人才、國家領軍人才和境外高層次A級人才,符合本細則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條件的,一個人可以憑相關主管部門的證明和其他相關材料直接申請另一項指標。第四十二條個人因離婚、繼承在本市申請汽車轉讓登記的,可以持人民法院或者公證機關出具的有效文件和其他相關材料直接申請其他指標。離婚后,原車主無法獲得更新后的指數。第四十三條本單位名下在本市登記的汽車因資產重組、資產整體出售或重組、國有資產無償轉讓等原因需要登記轉讓的,接收單位可以持資產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等相關材料直接申請其他指標。本單位名下在本市登記的汽車,如果上級單位調回或轉讓給其他下級單位,需要登記轉讓,接收單位可憑上級單位出具的轉讓證明等相關材料直接申請其他指標。按照本條前兩款規定的情形辦理車輛過戶登記的,原車輛所有制單位將不產生更新指標。第四十四條2014年12月29日18:00后,本市單位或個人名下正常登記的車輛被盜被搶,且部門立案六個月仍未追回,并在交警部門車輛管理系統中登記為“被盜被搶”的,它可以在下一年內直接申請其他指標。逾期未提交的,視為放棄指標申請。持有縣級以上部門頒發的盜竊證明的單位或個人,到市交警部門辦理被盜車輛登記,符合條件的,可以攜帶相關材料到指標管理機構服務窗口申請其他指標。被盜車輛追回后,單位或個人應當申請放棄已取得的指標,或者在新車和追回的車輛中選擇一輛用于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或者變更遷出登記;上述登記不產生更新的指標。如果自車輛“被盜”狀態解除之日起6個月內未辦理上述登記,其名下的車輛將不會產生更新的指標。第四十五條單位或者個人申請其他指標的,指標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如果考試合格,將頒發其他指標的證書;

如果審核失敗,應說明原因。第六章指標使用管理第四十六條取得指標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在指定網站下載打印自己的指標證明文件,也可以從服務窗口領取指標證明文件。第四十七條單位或者個人辦理下列汽車登記業務的,應當提交指標證明文件和相關材料:(一)轉讓登記;(2) 共有人之間的變更登記;(3) 遷入本市變更登記;(四)遷出城市后,辦理搬遷登記,但搬遷后,除情況外;(五)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援車等特種車輛以及出租車、長途汽車等營運車輛需要改變使用性質的。第四十八項指標的有效期為6個月。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指標有效期內使用指標。逾期使用,作為指標豁免。搖號獲得的指標逾期未使用的,自有效期屆滿之日起兩年內不得申請增量指標。增量指標分配結果一經指標管理機構公布,即視為申請人已獲得指標。第四十九條更新后的指標只能用于與原車輛性質相同的車輛登記。單位或個人取得其他指標后,只能用于符合申請條件的車輛登記。能夠獲得更新指標的個人,在向指標管理機構辦理放棄更新指標申請資格手續后,符合增量指標申請條件的,可以申請增量指標。第七章監督管理第五十條負責審核申請信息和指標證明文件的有關部門和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根據本細則制定相應的審核規則。有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審計、檢查等職責過程中違法違紀的,要追究其責任。第五十一個索引文檔僅由索引的所有者使用。提供虛假申請信息和材料、挪用或冒用他人信息申請指標、偽造指標證明文件的,將被指標管理機構取消申請資格,三年內不再受理其指標申請。變更、買賣、變相買賣、出租、借用指數證明文件的,指數管理機構應當收回已取得的指數,3年內不再接受相關負責人的指數申請。違反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作為不良記錄納入信用信息系統;

應追究法律責任,移交有關部門處理。第五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指標分配過程中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第八章附則第五十三條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納入限額管理的車輛,按照國家和廣東省有關規定執行。第五十四條配偶一方將本市登記的汽車變更為無車、無有效指標的另一方名下的,可以直接憑結婚證等有效證件辦理變更登記,無需申請指標。第五十五條因人民法院執行法律文書導致汽車所有權轉移的,申請人在本市登記、轉讓汽車或者將汽車從外地轉移到本市時,應當提交指標證明文件。第五十六條因本市人民法院司法拍賣,本市登記的汽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拍賣成功后,符合增量指標申請條件的購房人,可持人民法院和指標管理機構分別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到本市交警部門辦理相關過戶登記手續。原始車主無法獲得更新后的索引。第五十七條黃標車在2015年12月31日后辦理注銷登記或遷出本市,不再生產更新指標。第五十八條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汽車增量調控管理的通知》,2014年12月29日18:00前經相關部門登記并取得公證證書的二手車存量,應當自取得公證證書之日起2個月內申請取得索引證明文件;逾期不申請的,視為放棄指標。已取得指標證書的,應當自取得指標證書之日起1年內完成轉讓登記;

逾期未完成轉移登記的,指標證明文件將失效。第五十九條為促進本市二手車交易行業健康有序發展,促進汽車更新換代,建立二手車交易成交指標體系。二手車經營者購車并使用周轉指標完成過戶登記后,應將車輛靜態存放在經營場所,除參加定期安全技術檢查并申請過戶登記外,不得在道路上行駛。如果使用營業額指數登記的汽車進行遷出本市的轉移登記、注銷登記和變更登記,則不會生成更新的指數。二手車交易成交指數管理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第六十條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一)電動汽車增量指標是指指標管理機構根據《深圳市汽車增量監管管理細則》(深交規〔2015〕1號)發布的電動汽車增量指數,救護車和工程救援車是指符合GA802-2014《機動車類型術語和定義中機動車使用財產分類表》要求,并分別具有“消防”、“救護車”和“工程救援”使用財產的車輛。(3) 身份證明是指《機動車登記條例》(部令第124號)所列的身份證明。(4) 實際繳納的稅款總額是指企業向本市國稅、地稅部門實際繳納的全部稅款(不含費用)的總額。具體金額以稅務機關確認為準。(5) 單位是指各類企業、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6) 黃標車是指2013年6月1日前在本市注冊登記,污染物排放不能達到國一標準的汽油車和柴油車。(七)二手車交易成交指數是指二手車經營者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購買二手車進行機動車轉讓登記所使用的虛擬指數。第六十一條本規則所稱“上”、“前”、“后”、“內”均包括本數。第六十二條本細則由市交通運輸委員會負責解釋。第六十三條本規則自2018年1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申請無限次延期。如果沒有及時應用擴展,代碼將自動失效。第二十二條指標管理機構應當于每月26日組織普通汽車增量指標搖號,非工作日的相應順延。單位增量指標和單項增量指標分別出現震蕩。彩票由公證人依法公證。搖號時間、地點發生變化的,指數管理機構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布。第二十三條指標管理機構應當在搖號結束后公布搖號結果,并向獲得指標的單位或個人頒發指標證書。申請人可以在指定的網站或服務窗口查詢彩票結果。第二十四條普通汽車增量指標招標的具體實施,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通過委托方式承擔。第二十五條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每月18日前發布招標公告。公告應包括指標數量、競價時間、競價規則、支付方式及其他需要注意的相關事項。第二十六條申請投標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公告規定的時間和招標規則參加投標。投標人申請投標的,應當按照每個申請代碼5000元的標準繳納投標保證金。每個投標指標都有1萬元的保留價。第二十七條招標代理機構于每月25日組織指數招標,非工作日的,相應順延。單位和個人分別投標。第二十八條招標采用網上報價方式,招標人……

遵循“價格第一,時間第一”的原則。當投標指標以數量表示時,按照投標人最終有效報價金額從高到低進行交易;如果最終有效報價金額相同,則應按照報價時間的順序進行交易。報價金額和報價時間以招標系統的記錄為準。在招標公告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后,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及時公告招標交易結果,并依法由公證人對招標進行公證。第二十九條拍賣結束后,買受人應當在拍賣公告規定的時間內支付拍賣價款。招標代理機構應按照招標公告規定的方式和時間將投標保證金本息全額退還給投標人。買受人未按照投標公告的規定付清投標交易金額的,視為放棄增量指標,投標保證金本息不予按約定退還。第三十條指數管理機構應當在競價交易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公布競價分配結果,并向已付清競價交易款并獲得指數的買受人出具指數證明文件。第三十一條增量指標招標收入和不可退還的投標保證金本息應當全額支付給市財政,用于公共交通發展和交通擁堵治理。第三十二條當月未分配成功、逾期未使用的增量指標,由指標管理機構按照原分配辦法納入下個月分配。第四章指標更新管理第三十三條單位和個人需要更新汽車的,應當自辦理過戶登記、注銷登記或者遷出本市之日起6個月內申請更新指標。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更新指標的申請資格。可以直接獲取更新指標。個人申請更新指標,應當符合本市居住實施細則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或者持有有效的本市居住證。使用純電動汽車增量指數、混合動力汽車增量指數和電動汽車增量指標的個人可以根據實際車輛數量申請更新該指數;

如果有其他汽車在這個城市注冊,那么這些汽車中只有一輛可以獲得更新的指數。個人名下有機動車的,應當依法辦理注銷登記手續,但尚未辦理,無法獲取更新后的指標。第三十四條更新指標包括普通汽車指標、混合動力汽車指標和純電動汽車指標。指標管理機構根據原始車輛最后一次登記在申請人名下時使用的指標類型來確定更新指標類型。然而,如果原始車輛在電動汽車索引中注冊,則將發布混合動力汽車更新索引。第三十五條2014年12月29日18:00前,本市單位或個人登記的車輛已完成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或遷出本市的,車輛不產生更新指標。如果本市登記的汽車在交警部門的車輛登記管理系統中有強制注銷記錄,則不會生成更新指數。第三十六條單位更新指標申請,指標管理機構應當將申請信息發送給交警部門。交警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其車輛登記、原車輛登記使用的指標類型等信息的核查。指標管理機構應根據核查結果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個人申請更新指標后,指標管理機構應將申請信息發送給相關部門,相關部門應核實車輛登記、原車輛登記使用的指標類型、生活條件、基本醫療保險等信息。,并應在8個工作日內完成驗證。指標管理機構應根據核查結果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指數管理機構對單位或者個人的申請審核合格的,應當頒發指數證書;如果審計不合格,應說明原因。單位或個人對有關部門的信息核查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有關信息核查部門提出審查申請;

逾期未提交的,視為無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信息核查部門應當反饋申請人和指數管理機構,指數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審查結果出具指數證明文件。第五章其他指標管理第三十七條中國駐外外交人員回國攜帶本人汽車進口的,一人可以憑監管地海關出具的監管機動車進口證明等相關材料直接申請另一項指標。第三十八條單位需要登記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援車等專用車,可以憑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和其他相關材料直接申請其他指標。第三十九條單位需要申請“長途汽車”和“出租汽車”性質的汽車(僅限巡游出租汽車)登記,并可憑相關主管部門的證明和其他相關材料直接申請其他指標。第四十條本市重大投資項目,投資單位可以直接獲得其他指標,具體辦法另行制定。第四十一條按照本市規定認定的優秀人才、國家領軍人才和境外高層次A級人才,符合本細則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條件的,一個人可以憑相關主管部門的證明和其他相關材料直接申請另一項指標。第四十二條個人因離婚、繼承在本市申請汽車轉讓登記的,可以持人民法院或者公證機關出具的有效文件和其他相關材料直接申請其他指標。離婚后,原車主無法獲得更新后的指數。第四十三條本單位名下在本市登記的汽車因資產重組、資產整體出售或重組、國有資產無償轉讓等原因需要登記轉讓的,接收單位可以持資產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等相關材料直接申請其他指標。本單位名下在本市登記的汽車,如果上級單位調回或轉讓給其他下級單位,需要登記轉讓,接收單位可憑上級單位出具的轉讓證明等相關材料直接申請其他指標。按照本條前兩款規定的情形辦理車輛過戶登記的,原車輛所有制單位將不產生更新指標。第四十四條2014年12月29日18:00后,本市單位或個人名下正常登記的車輛被盜被搶,且部門立案六個月仍未追回,并在交警部門車輛管理系統中登記為“被盜被搶”的,它可以在下一年內直接申請其他指標。逾期未提交的,視為放棄指標申請。持有縣級以上部門頒發的盜竊證明的單位或個人,到市交警部門辦理被盜車輛登記,符合條件的,可以攜帶相關材料到指標管理機構服務窗口申請其他指標。被盜車輛追回后,單位或個人應當申請放棄已取得的指標,或者在新車和追回的車輛中選擇一輛用于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或者變更遷出登記;上述登記不產生更新的指標。如果自車輛“被盜”狀態解除之日起6個月內未辦理上述登記,其名下的車輛將不會產生更新的指標。第四十五條單位或者個人申請其他指標的,指標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如果考試合格,將頒發其他指標的證書;

如果審核失敗,應說明原因。第六章指標使用管理第四十六條取得指標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在指定網站下載打印自己的指標證明文件,也可以從服務窗口領取指標證明文件。第四十七條單位或者個人辦理下列汽車登記業務的,應當提交指標證明文件和相關材料:(一)轉讓登記;(2) 共有人之間的變更登記;(3) 遷入本市變更登記;(四)遷出城市后,辦理搬遷登記,但搬遷后,除情況外;(五)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援車等特種車輛以及出租車、長途汽車等營運車輛需要改變使用性質的。第四十八項指標的有效期為6個月。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指標有效期內使用指標。逾期使用,作為指標豁免。搖號獲得的指標逾期未使用的,自有效期屆滿之日起兩年內不得申請增量指標。增量指標分配結果一經指標管理機構公布,即視為申請人已獲得指標。第四十九條更新后的指標只能用于與原車輛性質相同的車輛登記。單位或個人取得其他指標后,只能用于符合申請條件的車輛登記。能夠獲得更新指標的個人,在向指標管理機構辦理放棄更新指標申請資格手續后,符合增量指標申請條件的,可以申請增量指標。第七章監督管理第五十條負責審核申請信息和指標證明文件的有關部門和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根據本細則制定相應的審核規則。有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審計、檢查等職責過程中違法違紀的,要追究其責任。第五十一個索引文檔僅由索引的所有者使用。提供虛假申請信息和材料、挪用或冒用他人信息申請指標、偽造指標證明文件的,將被指標管理機構取消申請資格,三年內不再受理其指標申請。變更、買賣、變相買賣、出租、借用指數證明文件的,指數管理機構應當收回已取得的指數,3年內不再接受相關負責人的指數申請。違反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作為不良記錄納入信用信息系統;

應追究法律責任,移交有關部門處理。第五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指標分配過程中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第八章附則第五十三條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納入限額管理的車輛,按照國家和廣東省有關規定執行。第五十四條配偶一方將本市登記的汽車變更為無車、無有效指標的另一方名下的,可以直接憑結婚證等有效證件辦理變更登記,無需申請指標。第五十五條因人民法院執行法律文書導致汽車所有權轉移的,申請人在本市登記、轉讓汽車或者將汽車從外地轉移到本市時,應當提交指標證明文件。第五十六條因本市人民法院司法拍賣,本市登記的汽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拍賣成功后,符合增量指標申請條件的購房人,可持人民法院和指標管理機構分別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到本市交警部門辦理相關過戶登記手續。原始車主無法獲得更新后的索引。第五十七條黃標車在2015年12月31日后辦理注銷登記或遷出本市,不再生產更新指標。第五十八條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汽車增量調控管理的通知》,2014年12月29日18:00前經相關部門登記并取得公證證書的二手車存量,應當自取得公證證書之日起2個月內申請取得索引證明文件;逾期不申請的,視為放棄指標。已取得指標證書的,應當自取得指標證書之日起1年內完成轉讓登記;

逾期未完成轉移登記的,指標證明文件將失效。第五十九條為促進本市二手車交易行業健康有序發展,促進汽車更新換代,建立二手車交易成交指標體系。二手車經營者購車并使用周轉指標完成過戶登記后,應將車輛靜態存放在經營場所,除參加定期安全技術檢查并申請過戶登記外,不得在道路上行駛。如果使用營業額指數登記的汽車進行遷出本市的轉移登記、注銷登記和變更登記,則不會生成更新的指數。二手車交易成交指數管理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第六十條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一)電動汽車增量指標是指指標管理機構根據《深圳市汽車增量監管管理細則》(深交規〔2015〕1號)發布的電動汽車增量指數,救護車和工程救援車是指符合GA802-2014《機動車類型術語和定義中機動車使用財產分類表》要求,并分別具有“消防”、“救護車”和“工程救援”使用財產的車輛。(3) 身份證明是指《機動車登記條例》(部令第124號)所列的身份證明。(4) 實際繳納的稅款總額是指企業向本市國稅、地稅部門實際繳納的全部稅款(不含費用)的總額。具體金額以稅務機關確認為準。(5) 單位是指各類企業、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6) 黃標車是指2013年6月1日前在本市注冊登記,污染物排放不能達到國一標準的汽油車和柴油車。(七)二手車交易成交指數是指二手車經營者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購買二手車進行機動車轉讓登記所使用的虛擬指數。第六十一條本規則所稱“上”、“前”、“后”、“內”均包括本數。第六十二條本細則由市交通運輸委員會負責解釋。第六十三條本規則自2018年1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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