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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網約車管理暫行辦法解讀:燃油車2020年后退出,全是純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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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3日,市政府第六屆會議第6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深圳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管理暫行辦法》。根據本市實際情況,《辦法》對車輛要求設置了具有深圳特色的條件:首先,車輛必須是軸距超過2650毫米的純電動汽車。如果車輛符合《辦法》的其他規定,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有效期將不超過2020年。這與深圳郵輪車輛的要求是一致的。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文件處負責人于2017年6月對此辦法進行了解讀。Q: 與國家政策相比,對車輛的要求在哪些方面與深圳的實際情況相結合?A: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管理服務管理暫行辦法》明確,各地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按照優質服務、差異化運營的發展原則,規定網絡共享汽車的具體標準和運營要求。根據《深圳市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方案》《深圳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管理暫行辦法》中“到2020年底,出租車純電動化率達到100%”的目標,結合本市實際,設置具有深圳特色的車輛條件要求:首先,要求車輛必須是軸距超過2650mm的純電動汽車,以符合《辦法》。這與深圳郵輪車輛的要求是一致的。考慮到目前有相當一部分燃油車從事網絡租車業務,《深圳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也做出了過渡性安排:2016年12月28日前在本市從事網絡租車服務,車型為排量1580毫升以上的燃油車或軸距2650毫米以上、純電動行駛續航里程50公里以上的混合動力車,也可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180天內申請3年有效期。Q: 個人可以通過在線汽車平臺申請駕照嗎?如何注冊?答:個人申領城市網絡駕駛證,并通過深圳市交通委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監管平臺進行登記申請。網站地址為http://pta.sztb.gov.cn/.問:我是一個搭便車的人。我需要按照規定申請車輛駕駛證和駕駛證嗎?A: 根據深圳市《關于印發<關于規范私人小客車共享的若干規定>的通知》(深圳市交通法規[2016]1號),私人小客車的共享是一種非營利的共享出行方式,小客車供應商提前發布出行信息,具有相同旅行路線的乘客選擇乘坐客車供應商的客車、分擔部分旅行費用或免費相互幫助。私人小客車共享不是道路運輸經營,而是當事人自愿的民事行為,相關權利、義務和責任由當事人約定并承擔。因此,不需要辦理車輛經營許可證和駕駛證,但拼車行為必須符合《關于規范私人乘用車行為的若干規定》。Q: 我是一名出租車司機。我想換一輛在線汽車。程序是什么?A: 《深圳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管理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六十條規定,10月1日前取得本市出租汽車駕駛員資格的駕駛員,2016年,符合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可以在原證件有效期屆滿前直接申領《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證》,但應當在辦理網約車駕駛員登記前注銷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資格登記。因此,如果現有巡游出租車司機轉為網約車司機,可以根據需要準備相關材料,并在深圳市網約車監管平臺預約登記申請……

運輸委員會,網址為http://pta.sztb.gov.cn/.問:如果你在網上注冊了一輛汽車,它會在8年后報廢嗎?A: 根據《深圳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管理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按照本條規定的條件取得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有效期為簽發之日,有效期為車輛駕駛證規定的登記日期滿8年之日”,不要求車輛報廢。此外,《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商務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部、環境保護部令2012年第12號)對機動車強制報廢做出了具體規定,《辦法》第十八條對網約車報廢也作了明確規定:“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公里時,退出網約車業務,強制報廢”,兩條規定一致。Q: 在網上注冊汽車后,是否有必要對車輛進行年度審查?A: 網約車作為乘用車的一種,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定期進行檢查,即自登記之日起五年內每年檢查一次;

5年以上,每6個月一次。機動車所有人取得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證書后,應當向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登記。交通主管部門將根據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核查記錄和申請,更新網絡汽車運輸證書的核查信息。Q: 注冊在線汽車后如何支付保險?利率有什么變化?A: 根據《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網絡汽車經營者應當參加承運人責任保險。網絡汽車運營商應確保提供服務的車輛投保運營車輛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第三方責任保險和其他相關保險。保險費的支付和費率由相關運營商和保險公司協商商定。以下為《深圳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全文:《深圳市網約出租汽車服務暫行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為規范網絡預約出租車運營,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更好地滿足公眾多元化出行需求。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出租汽車網絡預約(以下簡稱網絡預約)的經營服務和管理。本辦法所稱網絡租車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基礎,搭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規定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在約定的時間和地點提供非巡游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本辦法所稱網絡汽車經營者,是指搭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絡汽車管理服務的企業法人。第三條本市堅持優先發展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車,按照優質服務、差異化運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絡出租車。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必要時按相關規定執行政府指導價。第四條網約車管理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市發展改革、市場監管、經貿信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稅務、通信、網絡信息以及中國人民銀行駐深圳機構,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對網絡汽車租賃經營實施相關監督管理。第五條市交通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交通出行需求和網約車發展方向,綜合考慮道路資源承載能力和環境保護等因素,建立網約車運力動態調整機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第二章網絡汽車經營者第六條從事網絡汽車經營的,應當依法取得網絡汽車經營許可證。第七條申請人申請從事網絡汽車租賃業務,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并符合下列條件:(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中外地企業法人應當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2) 在本市有辦公場所、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3) 擁有開展網約車業務的網絡服務平臺,具備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和數據交互處理能力,具備交通、通信、、稅務等相關監管部門的條件,以及在線信息,以依法檢索和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并具有符合要求的網絡安全管理系統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4) 平臺服務器位于;

(五)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市政府監管平臺;(六)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協議,提供支付結算服務;(七)健全的管理體系、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和服務質量保證體系;(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除上述條件外,外商投資汽車經營車輛還應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第八條申請從事網絡汽車租賃業務,申請人應當在取得企業法人注冊地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出具的網絡服務能力認定結果后,向市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1)《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業務申請表》;(2) 申請人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申請人為外地企業法人的,還應提供在本市設立的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申請人為外商投資企業的,還需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三)投資者的身份、負責人、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及復印件、委托書;(四)申請從事網絡汽車運營的在線服務能力認定結果;(五)對市政府監管平臺數據庫訪問情況的說明;(六)辦公場所、經營管理機構、管理人員的證明材料;(七)管理體系、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和服務質量保證體系的文本;(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第九條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市交通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告知申請人延期理由。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根據情況作出許可決定,明確經營范圍、經營區域、經營期限等事項,核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門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并說明理由。第十張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自許可決定之日起計算。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被許可人可以向市交通運輸部門申請延長許可證有效期限,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第十一條網絡汽車經營者應當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并按照規定向交通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方可開展相關業務。網絡汽車運營者應當自正式聯網之日起30日內,按照規定向機關辦理備案手續。第十二條網絡汽車運營商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市交通運輸部門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知提供服務的車主和駕駛員,并向社會公告。網絡汽車經營者終止經營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10日內將《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退還市交通運輸部門。第三章網絡汽車相關車輛及駕駛員第十三條從事網絡汽車相關經營服務的車輛,應當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書》。第十四條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在本市登記的7座以下客車,登記車主為企業或個人,車輛在檢驗有效期內;

(二)車輛駕駛證載明的登記日期自申請之日起不足2年的;(三)車輛為軸距超過2650毫米的純電動汽車;(4) 安裝符合國家、廣東省、本市技術標準或規范,并具有行車記錄、車輛衛星定位、緊急報警等功能的車載終端。;(五)車輛的技術性能符合操作安全相關標準的要求;(六)不得違反規定安裝巡游出租汽車服務的頂燈、空燈等專用設施設備,車輛外觀顏色和標志不得與巡游出租汽車相同或相似;(七)車主承諾將車輛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以個人身份登記的車輛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主應當提前取得《網絡預約出租車駕駛員證》,且其名下無車輛取得《網絡預訂出租汽車運輸證書》,并承諾將駕駛申請車輛提供網約汽車服務。根據本條規定條件取得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書》有效期起始日為證書簽發之日,有效期屆滿日為車輛駕駛證規定的登記日滿8年之日。第十五條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車主還可以為符合第1項、第2項、第4項、第5項、第6項、第7項規定的車輛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二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一)燃油車軸距超過2700毫米。(二)混合動力車軸距超過2700mm。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書》生效之日,自發行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第十六條根據車主申請,市交通運輸部門會同市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條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批后,市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審批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汽車客運;

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自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汽車客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決定,并頒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書》。審核不合格的,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并說明理由。2016年12月23日,市政府第六屆會議第6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深圳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管理暫行辦法》。根據本市實際情況,《辦法》對車輛要求設置了具有深圳特色的條件:首先,車輛必須是軸距超過2650毫米的純電動汽車。如果車輛符合《辦法》的其他規定,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有效期將不超過2020年。這與深圳郵輪車輛的要求是一致的。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文件處負責人于2017年6月對此辦法進行了解讀。Q: 與國家政策相比,對車輛的要求在哪些方面與深圳的實際情況相結合?A: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管理服務管理暫行辦法》明確,各地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按照優質服務、差異化運營的發展原則,規定網絡共享汽車的具體標準和運營要求。根據《深圳市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方案》《深圳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管理暫行辦法》中“到2020年底,出租車純電動化率達到100%”的目標,結合本市實際,設置具有深圳特色的車輛條件要求:首先,要求車輛必須是軸距超過2650mm的純電動汽車,以符合《辦法》。這與深圳郵輪車輛的要求是一致的。考慮到目前有相當一部分燃油車從事網絡租車業務,《深圳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也做出了過渡性安排:2016年12月28日前在本市從事網絡租車服務,車型為排量1580毫升以上的燃油車或軸距2650毫米以上、純電動行駛續航里程50公里以上的混合動力車,也可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180天內申請3年有效期。Q: 個人可以通過在線汽車平臺申請駕照嗎?如何注冊?答:個人申領城市網絡駕駛證,并通過深圳市交通委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監管平臺進行登記申請。網站地址為http://pta.sztb.gov.cn/.問:我是一個搭便車的人。我需要按照規定申請車輛駕駛證和駕駛證嗎?A: 根據深圳市《關于印發<關于規范私人小客車共享的若干規定>的通知》(深圳市交通法規[2016]1號),私人小客車的共享是一種非營利的共享出行方式,小客車供應商提前發布出行信息,具有相同旅行路線的乘客選擇乘坐客車供應商的客車、分擔部分旅行費用或免費相互幫助。私人小客車共享不是道路運輸經營,而是當事人自愿的民事行為,相關權利、義務和責任由當事人約定并承擔。因此,不需要辦理車輛經營許可證和駕駛證,但拼車行為必須符合《關于規范私人乘用車行為的若干規定》。Q: 我是一名出租車司機。我想換一輛在線汽車。程序是什么?A: 《深圳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管理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六十條規定,10月1日前取得本市出租汽車駕駛員資格的駕駛員,2016年,符合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可以在原有效期屆滿前直接申領《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證》……

l證書,但在辦理網約車司機注冊之前,應取消巡游出租車司機資格注冊。因此,如果現有巡游出租車司機變更為網約車司機,可按要求準備相關材料,并在深圳市交通委網約車監管平臺預約登記申請,網址為http://pta.sztb.gov.cn/.問:如果你在網上注冊了一輛汽車,它會在8年后報廢嗎?A: 根據《深圳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管理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按照本條規定的條件取得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有效期為簽發之日,有效期為車輛駕駛證規定的登記日期滿8年之日”,不要求車輛報廢。此外,《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商務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部、環境保護部令2012年第12號)對機動車強制報廢做出了具體規定,《辦法》第十八條對網約車報廢也作了明確規定:“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公里時,退出網約車業務,強制報廢”,兩條規定一致。Q: 在網上注冊汽車后,是否有必要對車輛進行年度審查?A: 網約車作為乘用車的一種,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定期進行檢查,即自登記之日起五年內每年檢查一次;

5年以上,每6個月一次。機動車所有人取得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證書后,應當向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登記。交通主管部門將根據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核查記錄和申請,更新網絡汽車運輸證書的核查信息。Q: 注冊在線汽車后如何支付保險?利率有什么變化?A: 根據《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網絡汽車經營者應當參加承運人責任保險。網絡汽車運營商應確保提供服務的車輛投保運營車輛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第三方責任保險和其他相關保險。保險費的支付和費率由相關運營商和保險公司協商商定。以下為《深圳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全文:《深圳市網約出租汽車服務暫行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為規范網絡預約出租車運營,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更好地滿足公眾多元化出行需求。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出租汽車網絡預約(以下簡稱網絡預約)的經營服務和管理。本辦法所稱網絡租車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基礎,搭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規定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在約定的時間和地點提供非巡游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本辦法所稱網絡汽車經營者,是指搭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絡汽車管理服務的企業法人。第三條本市堅持優先發展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車,按照優質服務、差異化運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絡出租車。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必要時按相關規定執行政府指導價。第四條網約車管理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市發展改革、市場監管、經貿信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稅務、通信、網絡信息以及中國人民銀行駐深圳機構,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對網絡汽車租賃經營實施相關監督管理。第五條市交通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交通出行需求和網約車發展方向,綜合考慮道路資源承載能力和環境保護等因素,建立網約車運力動態調整機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第二章網絡汽車經營者第六條從事網絡汽車經營的,應當依法取得網絡汽車經營許可證。第七條申請人申請從事網絡汽車租賃業務,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并符合下列條件:(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中外地企業法人應當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2) 在本市有辦公場所、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3) 擁有開展網約車業務的網絡服務平臺,具備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和數據交互處理能力,具備交通、通信、、稅務等相關監管部門的條件,以及在線信息,以依法檢索和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并具有符合要求的網絡安全管理系統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4) 平臺服務器位于;

(五)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市政府監管平臺;(六)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協議,提供支付結算服務;(七)健全的管理體系、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和服務質量保證體系;(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除上述條件外,外商投資汽車經營車輛還應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第八條申請從事網絡汽車租賃業務,申請人應當在取得企業法人注冊地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出具的網絡服務能力認定結果后,向市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1)《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業務申請表》;(2) 申請人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申請人為外地企業法人的,還應提供在本市設立的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申請人為外商投資企業的,還需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三)投資者的身份、負責人、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及復印件、委托書;(四)申請從事網絡汽車運營的在線服務能力認定結果;(五)對市政府監管平臺數據庫訪問情況的說明;(六)辦公場所、經營管理機構、管理人員的證明材料;(七)管理體系、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和服務質量保證體系的文本;(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第九條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市交通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告知申請人延期理由。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根據情況作出許可決定,明確經營范圍、經營區域、經營期限等事項,核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門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并說明理由。第十張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自許可決定之日起計算。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被許可人可以向市交通運輸部門申請延長許可證有效期限,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第十一條網絡汽車經營者應當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并按照規定向交通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方可開展相關業務。網絡汽車運營者應當自正式聯網之日起30日內,按照規定向機關辦理備案手續。第十二條網絡汽車運營商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市交通運輸部門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知提供服務的車主和駕駛員,并向社會公告。網絡汽車經營者終止經營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10日內將《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退還市交通運輸部門。第三章網絡汽車相關車輛及駕駛員第十三條從事網絡汽車相關經營服務的車輛,應當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書》。第十四條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在本市登記的7座以下客車,登記車主為企業或個人,車輛在檢驗有效期內;

(二)車輛駕駛證載明的登記日期自申請之日起不足2年的;(三)車輛為軸距超過2650毫米的純電動汽車;(4) 安裝符合國家、廣東省、本市技術標準或規范,并具有行車記錄、車輛衛星定位、緊急報警等功能的車載終端。;(五)車輛的技術性能符合操作安全相關標準的要求;(六)不得違反規定安裝巡游出租汽車服務的頂燈、空燈等專用設施設備,車輛外觀顏色和標志不得與巡游出租汽車相同或相似;(七)車主承諾將車輛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以個人身份登記的車輛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主應當提前取得《網絡預約出租車駕駛員證》,且其名下無車輛取得《網絡預訂出租汽車運輸證書》,并承諾將駕駛申請車輛提供網約汽車服務。根據本條規定條件取得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書》有效期起始日為證書簽發之日,有效期屆滿日為車輛駕駛證規定的登記日滿8年之日。第十五條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車主還可以為符合第1項、第2項、第4項、第5項、第6項、第7項規定的車輛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二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一)燃油車軸距超過2700毫米。(二)混合動力車軸距超過2700mm。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書》生效之日,自發行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第十六條根據車主申請,市交通運輸部門會同市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條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批后,市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審批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汽車客運;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自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汽車客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決定,并頒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書》。審核不合格的,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并說明理由。(1) 個人繼承本市注冊汽車的,繼承人在取得《網絡出租汽車駕駛證》、變更《機動車駕駛證》后,可以向市交通運輸部門申請變更;(二)企業合并、分立或者名稱變更,變更《機動車駕駛證》后,可以向市交通運輸部門申請變更。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自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允許變更的決定。許可證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變更登記。第十八條網絡汽車相關車輛行駛里程達到60萬公里時,將退出網絡汽車相關經營,并強制報廢。除前款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出網約車服務:(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書》有效期屆滿;(二)車主為企業,且該企業的營業執照被吊銷、吊銷或者注銷的;

(三)車主為個人,且該個人的《網絡出租汽車駕駛證》已被吊銷、吊銷或注銷。網約車有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情形退出運營的,或者網約車車主在網約車-出租汽車運輸證書有效期屆滿前申請退出網約車運營的,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注銷網約車出租汽車運輸證書。第十九條從事網絡租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證》。第二十條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申領《網絡出租汽車駕駛證》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具有本市戶籍或者深圳經濟特區有效居住證;(2) 持有相應準駕駛類型的有效機動車駕駛證,自駕駛證規定的首次領牌之日起至申請之日止滿3年;(3) 無交通事故犯罪、危險駕駛犯罪、吸、酒后駕駛記錄,最近三個連續記分周期無12分記錄;(4) 無暴力犯罪記錄;(5) 在申請之日前3年內,沒有出租車司機資格證書被吊銷的記錄。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駕駛員申請參加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資格考試并取得考試合格成績的,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向該駕駛員頒發網絡預約出租車駕駛證。第二十一條《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證》按照有關規定頒發和管理。第二十二條市交通運輸部門會同市機關建立車輛和駕駛員聯合網上審核機制。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和《網絡預約出租車駕駛員證》,應當在指定的信息系統上傳相關證明材料。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會同市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有關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其中,市機關負責對駕駛員的戶籍和居住證信息、犯罪記錄、駕駛證信息、交通違法記錄和車輛信息進行審查;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根據市機關的審計結果,結合其他情況的審計結果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相關證明材料清單由市交通運輸部門會同市機關另行制定并公布。第四章經營服務規范第二十三條網絡汽車經營者應當承擔承運人責任,加強安全管理,落實運營和網絡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防范和風險抵御能力,改善安全生產條件,保障運營安全,維護乘客合法權益。網絡汽車經營者應當為承運人的責任保險投保。第二十四條網絡汽車租賃經營者應當保證提供服務的車輛符合下列條件:(一)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書》;(2) 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相同;(3) 有營運車輛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及其他相關保險;(4) 其技術性能符合與操作安全相關的技術標準;(5) 車載終端的相關數據直接接入市政府監管平臺;

(六)車輛相關信息報市交通運輸部門備案。第二十五條網絡汽車經營者應當確保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資質,線上提供服務的司機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人一致,并向市交通主管部門報告駕駛員的相關信息。網絡租車經營者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根據工作時間和服務頻率的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或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得將經營風險轉嫁給駕駛員或通過出租出售或收取高抵押風險的方式變相轉嫁,以維護和保護駕駛員的合法權益。網絡汽車運營商應開展相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標準和安全操作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第二十六條網約車經營者應當在其網絡服務平臺上如實記錄駕駛員和網約車人發布的信息內容、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訂單日志、在線日志、在線交易日志、車輛軌跡日志等數據,并予以備份,并通過專網線路傳輸至市政府監管平臺,接收監管平臺反饋的管理信息。第二十七條。網絡汽車運營商應當公布和確定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滑行方式和時間安排,明確服務項目和質量承諾,建立服務評價制度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如實收集和記錄駕駛員服務信息,不得對投訴服務質量或對服務評價不滿意的乘客進行打擊報復。網絡汽車運營商提供網絡汽車服務時,應當向乘客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資格證書號碼、服務單位、手機號碼、服務評價結果、車牌號等信息。網絡汽車運營商不得向處于乘客狀態的車輛駕駛員發布其他預約業務信息。第二十八條網約車經營者應當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明碼標價,依法納稅,并向乘客提供本市出租車發票。第二十九條網約車經營者不得阻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從事排擠競爭對手或者壟斷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經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第三十條網絡汽車經營者應當通過其網絡服務平臺,以顯著方式告知收集和使用駕駛員、車主、乘客等個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收集駕駛員、車主和乘客的個人信息,不得超出提供網絡汽車服務所需的范圍;未經信息主體明確同意,上述個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業務。網絡汽車運營商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網絡安全穩定運行,有效應對網絡安全事件,預防網絡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絡的完整性,網絡數據的保密性和可用性;

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刑事偵查權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車主和乘客的姓名、聯系方式、家庭住址、銀行賬戶或支付賬戶、地理位置、出行路線等個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標、地理標志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第三十一條網絡汽車租賃經營者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網絡和信息安全的規定。收集的個人信息和生成的業務數據應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流向境外。網絡汽車運營商不得利用其網絡服務平臺發布法律法規禁止的有害信息,不得為企業、個人、其他團體和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應采取有效措施過濾和阻斷有害信息的傳播。發現他人利用其網絡服務平臺傳播有害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播,做好相關記錄,并向有關國家機關報告。網絡汽車運營者應當依法為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范和偵查技術接口、解密等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和協助。第三十二條網絡汽車服務駕駛員提供網絡汽車服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文明駕駛,禮貌服務;(二)保持車輛和汽車的外觀整潔;(3) 將車載終端相關數據直接接入市政府監管平臺和網上車網絡服務平臺;(四)按照規定使用相關操作設備進行服務,發現設備功能故障、損壞,應進行故障排除后進行操作;(5) 車輛在運營過程中攜帶《網絡出租汽車駕駛證》和《網絡出租車輛運輸許可證》;(6) 按照合理的路線或者乘客的要求行駛,途中不得拋棄乘客或者故意繞行;(7) 請勿將個人網絡汽車交給他人操作;(8) 不得以網絡預訂以外的其他方式載客,不得巡游吸引乘客,不得進入巡游出租車專用候車通道候車吸引乘客;(九)不得在載客時從事其他預定業務;(10) 如果發現乘客遺失物品,應主動提醒并歸還。如果不能退貨,應及時自行發貨或通過網絡汽車運營商發送至部門;(十一)對投訴服務質量或者對服務評價不滿意的乘客,不得打擊報復;(十二)按照約定收取費用,不得違反規定收取費用;(十三)未經旅客同意,不得搭載其他旅客。第三十三條乘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不得要求駕駛人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的要求;(2) 不攜帶法律法規禁止攜帶的物品,如管制裝置、爆炸性、易燃性、性、放射性和腐蝕性危險物品;(三)按照約定的標準和方式支付票款;(四)不得在網絡車內吸煙,不得損壞車輛設施設備;

(5) 自覺履行與網絡汽車運營商達成的電子協議。乘客違反前款規定的,網約車駕駛員可以拒絕或者終止服務。第三十四條網絡汽車應當在許可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如果超出許可經營區域,起點和終點的一端應在許可經營區域內。第三十五條網絡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提供服務,應當符合國家、廣東省和本市有關運營服務標準。第三十六條未取得網絡汽車經營許可證的網絡汽車車輛和駕駛員,不得通過網絡服務平臺提供經營服務。第五章監督檢查第三十七條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加強對網約車服務的監督管理,利用政府部門的乘客評價、監督等信息,組織定期對網約汽車服務質量進行評價,并公布評價結果。服務質量評價的具體辦法由市交通運輸部門另行制定。第三十八條乘客投訴網約車服務,網約車運營商將先行處理。網絡汽車運營商受理乘客投訴后,應當按照服務質量承諾、投訴受理渠道和投訴解決時限進行處理和答復,建立投訴處理檔案,接受市交通運輸部門的監督檢查。乘客對網絡汽車運營商的回復不滿意或未收到回復的,可向市交通運輸部門投訴,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投訴處理機構應在10個工作日內處理并回復投訴人;

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處理時間的,經投訴處理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網絡汽車運營商應當配合投訴調查處理,并提交投訴處理所需的相關材料。第三十九條市、通信、網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查處網絡汽車運營者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利用有關個人信息,以及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的行為,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利用網絡服務平臺發布有害信息,或者為企業、個人和其他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對發現有違法行為的網絡汽車經營者,配合市交通主管部門依法處理。市機關和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護技術措施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防范和查處相關違法犯罪活動。第四十條市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開展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網絡租車經營中的不正當競爭、不正當價格行為和違反計量管理法律法規等違法行為。第四十一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開展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網絡租車經營中的非法勞動用工行為。第四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駐深圳機構應當按照職責開展監督檢查,查處違規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銀行和非銀行支付機構。第四十三條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職責開展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網絡租車經營中的稅務違法違規行為。第四十四條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與有關部門建立聯合監管機制,搭建市政府監管平臺,實現與汽車共享網絡服務平臺的信息共享,與有關部門的監管信息共享。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絡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的信用記錄,將相關信用記錄收集到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和深圳市信用網,納入全國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第四十五條市交通運輸、等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收集、查閱網約車經營者登記、經營、交易等相關數據和信息。市交通運輸部門可以依法根據交通監控視頻數據、車輛終端數據以及從網絡汽車運營商處獲取的信息,認定違法事實。第四十六條城市出租汽車行業協會應當建立網絡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不良記錄清單制度,加強行業自律。第六章法律責任第四十七條網約車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運輸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許可證》從事網絡租車經營活動的;(2)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作廢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從事網絡租車經營活動。(1) 個人繼承本市注冊汽車的,繼承人在取得《網絡出租汽車駕駛證》、變更《機動車駕駛證》后,可以向市交通運輸部門申請變更;

(二)企業合并、分立或者名稱變更,變更《機動車駕駛證》后,可以向市交通運輸部門申請變更。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自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允許變更的決定。許可證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變更登記。第十八條網絡汽車相關車輛行駛里程達到60萬公里時,將退出網絡汽車相關經營,并強制報廢。除前款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出網約車服務:(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書》有效期屆滿;(二)車主為企業,且該企業的營業執照被吊銷、吊銷或者注銷的;(三)車主為個人,且該個人的《網絡出租汽車駕駛證》已被吊銷、吊銷或注銷。網約車有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情形退出運營的,或者網約車車主在網約車-出租汽車運輸證書有效期屆滿前申請退出網約車運營的,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注銷網約車出租汽車運輸證書。第十九條從事網絡租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證》。第二十條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申領《網絡出租汽車駕駛證》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具有本市戶籍或者深圳經濟特區有效居住證;(2) 持有相應準駕駛類型的有效機動車駕駛證,自駕駛證規定的首次領牌之日起至申請之日止滿3年;(3) 無交通事故犯罪、危險駕駛犯罪、吸、酒后駕駛記錄,最近三個連續記分周期無12分記錄;(4) 無暴力犯罪記錄;(5) 在申請之日前3年內,沒有出租車司機資格證書被吊銷的記錄。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駕駛員申請參加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資格考試并取得考試合格成績的,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向該駕駛員頒發網絡預約出租車駕駛證。第二十一條《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證》按照有關規定頒發和管理。第二十二條市交通運輸部門會同市機關建立車輛和駕駛員聯合網上審核機制。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和《網絡預約出租車駕駛員證》,應當在指定的信息系統上傳相關證明材料。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會同市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有關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其中,市機關負責對駕駛員的戶籍和居住證信息、犯罪記錄、駕駛證信息、交通違法記錄和車輛信息進行審查;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根據市機關的審計結果,結合其他情況的審計結果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相關證明材料清單由市交通運輸部門會同市機關另行制定并公布。第四章經營服務規范第二十三條網絡汽車經營者應當承擔承運人責任,加強安全管理,落實運營和網絡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防范和風險抵御能力,改善安全生產條件,保障運營安全,維護乘客合法權益。網絡汽車經營者應當為承運人的責任保險投保。第二十四條網絡汽車租賃經營者應當保證提供服務的車輛符合下列條件:(一)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書》;

(2) 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相同;(3) 有營運車輛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及其他相關保險;(4) 其技術性能符合與操作安全相關的技術標準;(5) 車載終端的相關數據直接接入市政府監管平臺;(六)車輛相關信息報市交通運輸部門備案。第二十五條網絡汽車經營者應當確保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資質,線上提供服務的司機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人一致,并向市交通主管部門報告駕駛員的相關信息。網絡租車經營者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根據工作時間和服務頻率的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或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得將經營風險轉嫁給駕駛員或通過出租出售或收取高抵押風險的方式變相轉嫁,以維護和保護駕駛員的合法權益。網絡汽車運營商應開展相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標準和安全操作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第二十六條網約車經營者應當在其網絡服務平臺上如實記錄駕駛員和網約車人發布的信息內容、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訂單日志、在線日志、在線交易日志、車輛軌跡日志等數據,并予以備份,并通過專網線路傳輸至市政府監管平臺,接收監管平臺反饋的管理信息。第二十七條。網絡汽車運營商應當公布和確定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滑行方式和時間安排,明確服務項目和質量承諾,建立服務評價制度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如實收集和記錄駕駛員服務信息,不得對投訴服務質量或對服務評價不滿意的乘客進行打擊報復。網絡汽車運營商提供網絡汽車服務時,應當向乘客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資格證書號碼、服務單位、手機號碼、服務評價結果、車牌號等信息。網絡汽車運營商不得向處于乘客狀態的車輛駕駛員發布其他預約業務信息。第二十八條網約車經營者應當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明碼標價,依法納稅,并向乘客提供本市出租車發票。第二十九條網約車經營者不得阻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從事排擠競爭對手或者壟斷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經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第三十條網絡汽車經營者應當通過其網絡服務平臺,以顯著方式告知收集和使用駕駛員、車主、乘客等個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收集駕駛員、車主和乘客的個人信息,不得超出提供網絡汽車服務所需的范圍;未經信息主體明確同意,上述個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業務。網絡汽車運營商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網絡安全穩定運行,有效應對網絡安全事件,預防網絡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絡的完整性,網絡數據的保密性和可用性;

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刑事偵查權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車主和乘客的姓名、聯系方式、家庭住址、銀行賬戶或支付賬戶、地理位置、出行路線等個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標、地理標志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第三十一條網絡汽車租賃經營者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網絡和信息安全的規定。收集的個人信息和生成的業務數據應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流向境外。網絡汽車運營商不得利用其網絡服務平臺發布法律法規禁止的有害信息,不得為企業、個人、其他團體和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應采取有效措施過濾和阻斷有害信息的傳播。發現他人利用其網絡服務平臺傳播有害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播,做好相關記錄,并向有關國家機關報告。網絡汽車運營者應當依法為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范和偵查技術接口、解密等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和協助。第三十二條網絡汽車服務駕駛員提供網絡汽車服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文明駕駛,禮貌服務;(二)保持車輛和汽車的外觀整潔;(3) 將車載終端相關數據直接接入市政府監管平臺和網上車網絡服務平臺;(四)按照規定使用相關操作設備進行服務,發現設備功能故障、損壞,應進行故障排除后進行操作;(5) 車輛在運營過程中攜帶《網絡出租汽車駕駛證》和《網絡出租車輛運輸許可證》;(6) 按照合理的路線或者乘客的要求行駛,途中不得拋棄乘客或者故意繞行;(7) 請勿將個人網絡汽車交給他人操作;(8) 不得以網絡預訂以外的其他方式載客,不得巡游吸引乘客,不得進入巡游出租車專用候車通道候車吸引乘客;(九)不得在載客時從事其他預定業務;(10) 如果發現乘客遺失物品,應主動提醒并歸還。如果不能退貨,應及時自行發貨或通過網絡汽車運營商發送至部門;(十一)對投訴服務質量或者對服務評價不滿意的乘客,不得打擊報復;(十二)按照約定收取費用,不得違反規定收取費用;(十三)未經旅客同意,不得搭載其他旅客。第三十三條乘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不得要求駕駛人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的要求;(2) 不攜帶法律法規禁止攜帶的物品,如管制裝置、爆炸性、易燃性、性、放射性和腐蝕性危險物品;(三)按照約定的標準和方式支付票款;(四)不得在網絡車內吸煙,不得損壞車輛設施設備;

(5) 自覺履行與網絡汽車運營商達成的電子協議。乘客違反前款規定的,網約車駕駛員可以拒絕或者終止服務。第三十四條網絡汽車應當在許可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如果超出許可經營區域,起點和終點的一端應在許可經營區域內。第三十五條網絡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提供服務,應當符合國家、廣東省和本市有關運營服務標準。第三十六條未取得網絡汽車經營許可證的網絡汽車車輛和駕駛員,不得通過網絡服務平臺提供經營服務。第五章監督檢查第三十七條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加強對網約車服務的監督管理,利用政府部門的乘客評價、監督等信息,組織定期對網約汽車服務質量進行評價,并公布評價結果。服務質量評價的具體辦法由市交通運輸部門另行制定。第三十八條乘客投訴網約車服務,網約車運營商將先行處理。網絡汽車運營商受理乘客投訴后,應當按照服務質量承諾、投訴受理渠道和投訴解決時限進行處理和答復,建立投訴處理檔案,接受市交通運輸部門的監督檢查。乘客對網絡汽車運營商的回復不滿意或未收到回復的,可向市交通運輸部門投訴,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投訴處理機構應在10個工作日內處理并回復投訴人;

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處理時間的,經投訴處理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網絡汽車運營商應當配合投訴調查處理,并提交投訴處理所需的相關材料。第三十九條市、通信、網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查處網絡汽車運營者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利用有關個人信息,以及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的行為,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利用網絡服務平臺發布有害信息,或者為企業、個人和其他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對發現有違法行為的網絡汽車經營者,配合市交通主管部門依法處理。市機關和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護技術措施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防范和查處相關違法犯罪活動。第四十條市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開展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網絡租車經營中的不正當競爭、不正當價格行為和違反計量管理法律法規等違法行為。第四十一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開展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網絡租車經營中的非法勞動用工行為。第四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駐深圳機構應當按照職責開展監督檢查,查處違規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銀行和非銀行支付機構。第四十三條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職責開展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網絡租車經營中的稅務違法違規行為。第四十四條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與有關部門建立聯合監管機制,搭建市政府監管平臺,實現與汽車共享網絡服務平臺的信息共享,與有關部門的監管信息共享。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絡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的信用記錄,將相關信用記錄收集到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和深圳市信用網,納入全國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第四十五條市交通運輸、等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收集、查閱網約車經營者登記、經營、交易等相關數據和信息。市交通運輸部門可以依法根據交通監控視頻數據、車輛終端數據以及從網絡汽車運營商處獲取的信息,認定違法事實。第四十六條城市出租汽車行業協會應當建立網絡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不良記錄清單制度,加強行業自律。第六章法律責任第四十七條網約車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運輸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許可證》從事網絡租車經營活動的;(2)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作廢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從事網絡租車經營活動。第四十八條網絡汽車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運輸部門責令改正,每有違法行為,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一)提供服務的車輛未取得本市頒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書》,或者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汽車不一致的;(二)提供服務的駕駛員未取得本市合法有效資質,或者線上提供服務的司機與實際線下提供服務的駕駛人不一致;(3) 提供服務的車輛未按規定購買與營運車輛相關的保險;(四)未按照規定確保車輛技術性能符合有關行車安全的技術標準的;(五)未按照規定向市交通運輸部門報告提供服務的車輛和駕駛員的相關信息的;(六)未按照規定對駕駛員進行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的;(七)未按照規定制定服務質量標準、建立并執行投訴處理制度的;(八)未按規定向乘客提供的駕駛員姓名、照片、資格證書號碼、服務單位、手機號碼、服務評價結果、車牌號等信息;(九)明知車輛處于載客狀態,仍向駕駛員發布其他預約業務信息的;(10) 網絡汽車經營活動的起點和終點不在許可經營區域內;(十一)不配合市交通主管部門查處投訴的;(十二)未按照規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市交通運輸部門獲取、查閱相關數據和信息的;(13) 未履行管理責任,造成棄客、故意繞路等嚴重違反相關運營服務標準的行為。第四十九條網絡汽車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暫停或者終止運營時,未向市交通運輸部門書面報告、通知提供服務的車主和駕駛員或者向社會公告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罰款。第五十名車主或者駕駛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運輸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取得《網絡出租汽車運輸證》或者《網絡出租司機證》,從事網絡租車經營活動的;(2)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作廢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或者《網絡預約出租車駕駛員證》從事網絡租車經營活動。第五十一條網約車駕駛員在經營過程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運輸部門責令改正,對每起違法行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一)未按規定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和《網絡預約出租車駕駛員證》的;(2) 在途中傾倒乘客或故意繞行;(3) 在載客時從事其他預訂業務;(四)對投訴服務質量或者對服務評價不滿意的乘客進行打擊報復;(五)未經旅客同意擅自搭載其他旅客的;(六)使用文明用語不符合規定、外觀不符合要求的;

(七)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市交通運輸部門的監督檢查的。第五十二條網約車駕駛員在運營過程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運輸部門責令改正,對每起違法行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一)登記為個人的車輛,車主本人未按規定提供網絡乘車服務的;(2) 未按規定將車載終端相關數據傳輸至市政府監管平臺的;(3) 擅自故意損毀、改裝、停止使用網絡汽車相關車輛車載終端等相關設備的;或發現車載終端等設備出現故障或損壞,經故障排除后未運行;(四)巡游吸引乘客,或者進入巡游出租車專用等候通道等待乘客并吸引乘客。第五十三條違反規定,在網約車上安裝頂燈、空燈等巡游出租汽車專用設施設備的,由市交通運輸部門責令改正,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第五十四條網約車司機違法收費的,由市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對每起違法行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第五十五條車主違反本辦法規定,將已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書》的車輛接入未取得營業執照的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絡汽車租賃業務的,由市交通運輸部門責令改正,對企業車主處5000元罰款,對個人車主處1000元罰款。第五十六條網絡汽車運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機關、網信等部門依法給予處罰;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網絡汽車運營者拒絕履行或者拒絕為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預防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技術接口、解密等技術支持和協助的,由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七條網約車經營者不再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相關許可證。網約車駕駛員不再具備從業條件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吊銷或者吊銷其從業資格證書。第七章附則第五十八條2016年12月28日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絡汽車租賃服務的車輛,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規定,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車主可以向市交通運輸部門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為三年。(1) 車輛排量超過1580毫升的燃油車,或軸距超過2650毫米、純電動行駛續航里程超過50公里的混合動力車;(2) 車輛以個人身份登記的,車主應當提前取得《網絡出租汽車駕駛證》,其名下無取得《網絡出租車運輸許可證》的車輛,并承諾自行駕駛申請車輛提供網絡汽車服務。根據前款規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期滿不再延期;

車主在《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書》有效期屆滿前將車輛更新為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條件的車輛的,經申請,可以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補辦相應期限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第五十九條2016年12月28日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絡出租汽車服務,符合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條件,申請參加網絡出租汽車駕駛員資格考試,考試成績合格的,可以向市交通運輸部門申請領取有效期為3年的網約車駕駛證。根據前款規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證》有效期屆滿,不予續期;依照前款規定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證》的駕駛人,可以在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不參加網絡預約出租資格考試,重新申領《網絡預約出租車駕駛證》。第六十條2016年10月1日前取得本市出租汽車駕駛員資格,符合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駕駛員,可以在原證件有效期屆滿前直接申領《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但在辦理網絡出租汽車駕駛員登記前,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先注銷資格登記。第六十一條巡游出租汽車通過電信、互聯網等方式為乘客提供出租車預約服務的,不適用本辦法,按有關規定執行。本辦法所稱巡游出租汽車,是指依法取得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并噴涂、安裝專門的出租汽車標志,能夠在道路上巡游吸引乘客、在車站候車,為乘客提供出行服務,按照乘客意愿行駛的出租汽車,并根據里程和時間進行充電。第六十二條本辦法所稱純電動汽車,是指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純電動汽車和國家有關規定許可的進口純電動汽車;混合動力汽車是指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插電式(含增程)混合動力汽車。第六十三條本辦法所稱“上”、“下”包括本數。第六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12月28日第四十八條網絡汽車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運輸部門責令改正,每起違法行為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一)提供服務的車輛未取得本市頒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書》,或者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汽車不一致的;(二)提供服務的駕駛員未取得本市合法有效資質,或者線上提供服務的司機與實際線下提供服務的駕駛人不一致;(3) 提供服務的車輛未按規定購買與營運車輛相關的保險;(四)未按照規定確保車輛技術性能符合有關行車安全的技術標準的;(五)未按照規定向市交通運輸部門報告提供服務的車輛和駕駛員的相關信息的;(六)未按照規定對駕駛員進行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的;(七)未按照規定制定服務質量標準、建立并執行投訴處理制度的;

(八)未按規定向乘客提供的駕駛員姓名、照片、資格證書號碼、服務單位、手機號碼、服務評價結果、車牌號等信息;(九)明知車輛處于載客狀態,仍向駕駛員發布其他預約業務信息的;(10) 網絡汽車經營活動的起點和終點不在許可經營區域內;(十一)不配合市交通主管部門查處投訴的;(十二)未按照規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市交通運輸部門獲取、查閱相關數據和信息的;(13) 未履行管理責任,造成棄客、故意繞路等嚴重違反相關運營服務標準的行為。第四十九條網絡汽車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暫停或者終止運營時,未向市交通運輸部門書面報告、通知提供服務的車主和駕駛員或者向社會公告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罰款。第五十名車主或者駕駛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運輸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取得《網絡出租汽車運輸證》或者《網絡出租司機證》,從事網絡租車經營活動的;(2)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作廢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或者《網絡預約出租車駕駛員證》從事網絡租車經營活動。第五十一條網約車駕駛員在經營過程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運輸部門責令改正,對每起違法行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一)未按規定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和《網絡預約出租車駕駛員證》的;(2) 在途中傾倒乘客或故意繞行;(3) 在載客時從事其他預訂業務;(四)對投訴服務質量或者對服務評價不滿意的乘客進行打擊報復;(五)未經旅客同意擅自搭載其他旅客的;(六)使用文明用語不符合規定、外觀不符合要求的;(七)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市交通運輸部門的監督檢查的。第五十二條網約車駕駛員在運營過程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運輸部門責令改正,對每起違法行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一)登記為個人的車輛,車主本人未按規定提供網絡乘車服務的;(2) 未按規定將車載終端相關數據傳輸至市政府監管平臺的;(3) 擅自故意損毀、改裝、停止使用網絡汽車相關車輛車載終端等相關設備的;或發現車載終端等設備出現故障或損壞,經故障排除后未運行;

(四)巡游吸引乘客,或者進入巡游出租車專用等候通道等待乘客并吸引乘客。第五十三條違反規定,在網約車上安裝頂燈、空燈等巡游出租汽車專用設施設備的,由市交通運輸部門責令改正,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第五十四條網約車司機違法收費的,由市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對每起違法行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第五十五條車主違反本辦法規定,將已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書》的車輛接入未取得營業執照的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絡汽車租賃業務的,由市交通運輸部門責令改正,對企業車主處5000元罰款,對個人車主處1000元罰款。第五十六條網絡汽車運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機關、網信等部門依法給予處罰;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網絡汽車運營者拒絕履行或者拒絕為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預防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技術接口、解密等技術支持和協助的,由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七條網約車經營者不再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相關許可證。網約車駕駛員不再具備從業條件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吊銷或者吊銷其從業資格證書。第七章附則第五十八條2016年12月28日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絡汽車租賃服務的車輛,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規定,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車主可以向市交通運輸部門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為三年。(1) 車輛排量超過1580毫升的燃油車,或軸距超過2650毫米、純電動行駛續航里程超過50公里的混合動力車;(2) 車輛以個人身份登記的,車主應當提前取得《網絡出租汽車駕駛證》,其名下無取得《網絡出租車運輸許可證》的車輛,并承諾自行駕駛申請車輛提供網絡汽車服務。根據前款規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期滿不再延期;車主在《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書》有效期屆滿前將車輛更新為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條件的車輛的,經申請,可以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補辦相應期限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第五十九條2016年12月28日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絡出租汽車服務,符合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條件,申請參加網絡出租汽車駕駛員資格考試,考試成績合格的,可以向市交通運輸部門申請領取有效期為3年的網約車駕駛證。根據前款規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證》有效期屆滿,不予續期;

依照前款規定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證》的駕駛人,可以在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不參加網絡預約出租資格考試,重新申領《網絡預約出租車駕駛證》。第六十條2016年10月1日前取得本市出租汽車駕駛員資格,符合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駕駛員,可以在原證件有效期屆滿前直接申領《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但在辦理網絡出租汽車駕駛員登記前,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先注銷資格登記。第六十一條巡游出租汽車通過電信、互聯網等方式為乘客提供出租車預約服務的,不適用本辦法,按有關規定執行。本辦法所稱巡游出租汽車,是指依法取得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并噴涂、安裝專門的出租汽車標志,能夠在道路上巡游吸引乘客、在車站候車,為乘客提供出行服務,按照乘客意愿行駛的出租汽車,并根據里程和時間進行充電。第六十二條本辦法所稱純電動汽車,是指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純電動汽車和國家有關規定許可的進口純電動汽車;混合動力汽車是指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插電式(含增程)混合動力汽車。第六十三條本辦法所稱“上”、“下”包括本數。第六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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