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六部委聯合發布的《電力需求側管理辦法(修訂版)》顯示,電力的需求側就是用戶的供給側。做好電力需求側管理,有利于提高企業效率,降低企業在實體經濟中的成本。新形勢下,各有關單位除了繼續節約用電、推進節能減排外,還應堅持問題導向,重點抓好四項工作,包括推進電力體制改革;實施電能替代;促進可再生能源的消費;
提高智能用電水平。《管理辦法》還指出,鼓勵電能服務公司和充換電設施運營商創新智能用電服務的內容和模式,探索發展電能云服務和電動汽車智能充換電服務,為電力用戶提供智能化、個性化的用電和節電服務。鼓勵電力用戶積極參與并實施智能需求響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關于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做好新形勢下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的通知[2017]1690號,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工信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物價局、財政司(局)、住房和建設司、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能源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國家能源局,以及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國家電網公司和南方電網公司:自2010年《電力需求側管理辦法》發布以來,各相關部門和企業本著科學用電、節約用電、有序用電的理念,積極推進電力需求側的管理,對促進電力供需平衡、保障重點用戶用電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我國經濟進入新常態,電力供需形勢相對寬松,電力需求側管理的外部形勢和內涵發生了較大變化,工作方向和重點需要及時調整。為貫徹落實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有關安排,促進供給側與需求側相互配合、協同推進,現就新形勢下進一步做好電力需求側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1.近年來,需求側管理取得了積極成果。《需求側管理辦法》發布后,相關部門和地方政府各司其職,電網企業通力合作,電力用戶積極參與。無論是在緊張時期保持平衡,還是在放松時期提高能源效率,需求側管理都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1) 有序用電不斷規范,已成為保障電力供需平衡的重要手段。第一是加強政策引導。國家發展改革委頒布了《有序用電管理辦法》,明確了政府部門、電網企業和電力用戶確保電力供需平衡的職責分工,以及優先保障居民生活和公共設施的原則,更好地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二是完善工作制度。形成了國家、省、市多層次聯動、政府主導、電網實施、用戶協作的科學管理體系,建立了完善的備案、檢查、公示、演練、落實工作機制,既提高了工作效率,又保證了實施效果。三是科學準確地實施。電力迎峰度夏期間,通過有序調電,最大高峰負荷達到1600萬千瓦,有效保障了電力供需平衡和社會穩定。(2) 節約用電并積極引導已成為節能減排的有效措施。一是電網企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完成電力需求側管理目標責任考核任務。根據《關于印發的意見(三)》,電力科學不斷進步,已成為經濟運行的重要組成部分。首先,初步完成了信息平臺的布局。國家電力需求側管理平臺已成功投產,省級電力需求側服務管理平臺基本實現全覆蓋,企業級電力服務管理平臺發展迅速……
,國家省級企業信息平臺框架基本建成,協同效應充分發揮,在線監測和宏觀經濟分析實現數字化、網絡化、可視化。二是需求應對工作逐步深入。2014年,上海啟動了涉及電網、負荷集成商和工業用戶的市場化需求響應試點,并將實施范圍擴大到商業建筑。2015年,江蘇省率先實現全省需求響應,2016年最大響應負荷達到345萬千瓦。第二,充分了解電力需求側管理面臨的現狀。隨著中國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十三五”期間用電量低速增長,電力供應能力充足。電力供需由總體偏緊、局部偏緊轉變為總體寬松、局部過剩,形勢發生深刻變化。與此同時,生態文明建設、能源消費革命和新一輪電力體制改革的推進,為電力需求側管理提供了新的發展機遇和新的工作要求。(1) 面對新的形勢。首先,電力的總體供應和需求超過了需求。近年來,隨著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全社會用電量增速逐步放緩,“十二五”期間年均增長5.7%。與此同時,電力裝機容量增長迅速,“十二五”期間年均增長率為9.3%。截至2016年底,我國電力裝機容量已達16.5億千瓦,供過于求的情況越來越明顯。電力需求側管理的重點需要從確保供需平衡轉向多元化目標。第二,可再生能源消費之間的矛盾突出。隨著用電量的放緩和可再生能源裝機容量的快速增長,棄水棄風棄光的矛盾越來越突出。2016年,全國棄水用電量500億千瓦時,同比增長85.2%;棄風電量497億千瓦時,同比增長46.6%;
光伏棄電量74億千瓦時,同比增長57.4%。(2)提供新機遇。第一,“十三五”節能減排規劃要求加強電力需求側管理。國務院在2016年12月發布的《“十三五”節能減排綜合工作計劃》中,明確要求加強需求側管理,搭建需求側管理平臺,普及電能服務,總結試點經驗,鼓勵用戶積極采用節能技術產品,優化用電。第二,新一輪電力體制改革對電力需求側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中發9號文件明確,積極開展需求側管理和能效管理,通過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培育電力服務和實施需求響應,促進供需平衡和節能減排。(3) 拓展新的內涵。電力需求側管理是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內容。電力的需求端就是用戶的供應端。做好電力需求側管理,有利于提高企業效率,降低企業在實體經濟中的成本。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客觀上要求用好需求側管理的重要工具,與供給側協調配合,緊跟供給側結構性變革的新任務、新問題,實現新突破。電力需求側管理是推進“簡政放權、強監管、優服務”改革的有效途徑。深化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要大力提高與人民生活密切相關的公用事業服務質量和效率。通過電力需求側管理,不斷加強對居民等重點用戶的供電服務,推動電網企業保障電力供應,提高電力可靠性,優化電力服務,是落實“簡政放權、強監管、優服務”改革要求的重要途徑。電力需求側管理是促進可再生能源消費的關鍵手段。可再生能源發電的間歇性、隨機性和不可控性對需求側電力負荷曲線的靈活性提出了越來越高的要求。通過深化電力需求側管理,積極開發儲能、電能替代等關鍵技術,促進供給側與用戶側大規模友好互動,是促進可再生能源多發、滿發的重要手段。三是進一步完善新形勢下電力需求側管理。新形勢下,各有關單位除了繼續節約用電、推進節能減排外,還應堅持問題導向,重點抓好以下工作:(一)推進電力體制改革。詳細實施優先購電制度,結合有序用電,在推進改革中進一步研究細化優先購電用戶的類別和保護方式,實現市場促進,保障民生;
探索市場機制建設,總結需求響應試點經驗,及時向全國推廣,進一步完善需求響應工作中的市場機制,為電力市場建設積累經驗。(2) 實施電能替代。各有關部門和企業要在需求側領域合理實施電能替代,推進大氣污染治理,擴大用電市場,拓展新的經濟增長點。要不斷創新電能替代的領域、方式和內容,進一步擴大電能替代范圍和實施規模。(3) 促進可再生能源的消費。各相關部門和企業要加強消費與生產的協同互動,從需求端促進可再生能源和電力的有效消費和利用,推動能源綠色轉型和溫室氣體減排。(4) 提高智能用電水平。各有關部門和企業應通過信息通信技術與用電技術的融合,促進用電技術進步,提高效率和組織變革,創新用電管理模式,培育電力服務新業態,提高電力需求側管理的智能化水平。結合新形勢、新任務,我們對現行《電力需求側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在實施過程中,各相關單位要樹立“電力需求側就是用戶供給側”的理念,充分發揮需求側管理的重要作用,推動供給側結構性改革。2011年1月1日發布的《電力需求側管理辦法》同時廢止。附件:《電力需求側管理辦法(修訂版)》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能源局,9月20日,2017年(修訂版)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深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在全社會推進能源革命和節能減排,促進電力經濟綠色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人民共和國節能法》《電力供應和使用條例》、《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文件,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第二條所稱用電需求側管理,是指加強全社會用電管理,綜合采取合理可行的技術和管理措施,優化電力資源配置,制止浪費,減少用電,錯峰填谷,促進可再生能源消費,減少污染物和溫室氣體排放,實現節約用電、環保用電、綠色用電、智能用電和有序用電。第三條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全國電力需求側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運行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力需求側的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開展和參與需求側管理。第四條電力生產、供應和消費應當實施節約優先、綠色低碳的國家能源發展戰略。在增加電力供應時,應考慮并優先考慮DSM措施。政府主管部門應促進供電技術的改進,優化用電方式,開展電能替代,吸收可再生能源,提高能源效率。第五條電網企業、電力服務機構、售電企業和電力用戶是需求側管理的重要實施者,應當依法依規開展需求側管理。第二章用電量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節約用電,是指加強全社會用電管理,綜合采取合理可行的技術和管理措施,制止浪費,減少用電,節約用電,促進節能減排和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第七條落實電網企業用電需求側管理目標責任考核制度,由政府主管部門制定并發布本級電網企業年度節電指標,組織年度指標完成情況考核;電網企業售電業務區內,當年用電和節電指標原則上不低于上年度最高用電負荷的0.3%和上年度售電量的0.3%;電網企業可以自行組織實施或購買服務。社會資本投資的增量配電網運營企業暫不參加考核,但應主動實施電力需求側管理,并在每年年底前將運營區域的節電用電情況和工作措施上報省經濟運行廳。第八條電網企業應當推廣使用先進的節能技術,采用節能輸變電設備,采取技術措施,縮小供電半徑,加強無功補償,強化無功管理,穩步降低線損率。第九條鼓勵在工業和建筑領域推廣用電需求側管理,組織在工業園區、工業企業、綜合商務區等功能區開展用電需求端管理示范,建立健全第三方評估機制,開發和傳播典型案例,引領和促進節電,減少工業和建筑領域的消費和提高效率,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第十條鼓勵電能服務機構和售電企業提供合同能源管理、綜合節能、電力咨詢等服務,幫助用戶節約用電,提高生產經營效率。第十一條政府部門應當組織節能電廠項目示范,制定并公布電力需求側管理技術推廣目錄,引導電力用戶加快實施節能電廠項目,采用新的節能技術。第十二條政府部門支持電能服務業發展,推動建立電力需求側管理服務體系;支持電力需求側管理指導中心、行業協會、電力服務公司、行業聯盟等機構創新服務內容和模式,提供節能咨詢、設計、工程、評估、測試、認證、培訓、標準制定和電子商務等服務;
鼓勵電力能源服務公司向電力銷售企業轉型。第三章環境保護用電量第十三條本辦法所稱環境保護用電,是指充分發揮電能清潔、環保、安全、便捷的優勢,在需求側以電能替代煤、油、柴,促進能源消費結構優化和清潔發展,支持大氣污染治理。第十四條政府主管部門應當支持發展環保用電,促進需求側合理實施電能替代,促進大氣污染治理,擴大用電市場,拓展新的經濟增長點。第十五條綜合考慮電力市場建設、技術經濟、節能環保效益等因素,因地制宜,有序推進各領域電能替代,重點推進京津冀等大氣污染嚴重地區的“煤改電”工作,以及北部地區的電加熱工作。電能替代新電的需求應首先由可再生能源滿足,并在電網企業年度節電指標完成情況評估中合理扣除。以電能替代新電,應當納入電網企業年度節電指標。第十六條鼓勵電力用戶采用地源、水源、空氣源熱泵、電蓄熱、電蓄冷、儲能等成熟的電能替代技術,支持電能替代新技術示范、區域示范和產業園區。9月26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六部委聯合發布的《電力需求側管理辦法(修訂版)》顯示,電力的需求側就是用戶的供給側。做好電力需求側管理,有利于提高企業效率,降低企業在實體經濟中的成本。新形勢下,各有關單位除了繼續節約用電、推進節能減排外,還應堅持問題導向,重點抓好四項工作,包括推進電力體制改革;實施電能替代;促進可再生能源的消費;
提高智能用電水平。《管理辦法》還指出,鼓勵電能服務公司和充換電設施運營商創新智能用電服務的內容和模式,探索發展電能云服務和電動汽車智能充換電服務,為電力用戶提供智能化、個性化的用電和節電服務。鼓勵電力用戶積極參與并實施智能需求響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關于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做好新形勢下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的通知[2017]1690號,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工信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物價局、財政司(局)、住房和建設司、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能源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國家能源局,以及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國家電網公司和南方電網公司:自2010年《電力需求側管理辦法》發布以來,各相關部門和企業本著科學用電、節約用電、有序用電的理念,積極推進電力需求側的管理,對促進電力供需平衡、保障重點用戶用電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我國經濟進入新常態,電力供需形勢相對寬松,電力需求側管理的外部形勢和內涵發生了較大變化,工作方向和重點需要及時調整。為貫徹落實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有關安排,促進供給側與需求側相互配合、協同推進,現就新形勢下進一步做好電力需求側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1.近年來,需求側管理取得了積極成果。《需求側管理辦法》發布后,相關部門和地方政府各司其職,電網企業通力合作,電力用戶積極參與。無論是在緊張時期保持平衡,還是在放松時期提高能源效率,需求側管理都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1) 有序用電不斷規范,已成為保障電力供需平衡的重要手段。第一是加強政策引導。國家發展改革委頒布了《有序用電管理辦法》,明確了政府部門、電網企業和電力用戶確保電力供需平衡的職責分工,以及優先保障居民生活和公共設施的原則,更好地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二是完善工作制度。形成了國家、省、市多層次聯動、政府主導、電網實施、用戶協作的科學管理體系,建立了完善的備案、檢查、公示、演練、落實工作機制,既提高了工作效率,又保證了實施效果。三是科學準確地實施。電力迎峰度夏期間,通過有序調電,最大高峰負荷達到1600萬千瓦,有效保障了電力供需平衡和社會穩定。(2) 節約用電并積極引導已成為節能減排的有效措施。一是電網企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完成電力需求側管理目標責任考核任務。根據《關于印發的意見(三)》,電力科學不斷進步,已成為經濟運行的重要組成部分。首先,初步完成了信息平臺的布局。國家電力需求側管理平臺已成功投產,省級電力需求側服務管理平臺基本實現全覆蓋,企業級電力服務管理平臺發展迅速……
,國家省級企業信息平臺框架基本建成,協同效應充分發揮,在線監測和宏觀經濟分析實現數字化、網絡化、可視化。二是需求應對工作逐步深入。2014年,上海啟動了涉及電網、負荷集成商和工業用戶的市場化需求響應試點,并將實施范圍擴大到商業建筑。2015年,江蘇省率先實現全省需求響應,2016年最大響應負荷達到345萬千瓦。第二,充分了解電力需求側管理面臨的現狀。隨著中國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十三五”期間用電量低速增長,電力供應能力充足。電力供需由總體偏緊、局部偏緊轉變為總體寬松、局部過剩,形勢發生深刻變化。與此同時,生態文明建設、能源消費革命和新一輪電力體制改革的推進,為電力需求側管理提供了新的發展機遇和新的工作要求。(1) 面對新的形勢。首先,電力的總體供應和需求超過了需求。近年來,隨著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全社會用電量增速逐步放緩,“十二五”期間年均增長5.7%。與此同時,電力裝機容量增長迅速,“十二五”期間年均增長率為9.3%。截至2016年底,我國電力裝機容量已達16.5億千瓦,供過于求的情況越來越明顯。電力需求側管理的重點需要從確保供需平衡轉向多元化目標。第二,可再生能源消費之間的矛盾突出。隨著用電量的放緩和可再生能源裝機容量的快速增長,棄水棄風棄光的矛盾越來越突出。2016年,全國棄水用電量500億千瓦時,同比增長85.2%;棄風電量497億千瓦時,同比增長46.6%;
光伏棄電量74億千瓦時,同比增長57.4%。(2)提供新機遇。第一,“十三五”節能減排規劃要求加強電力需求側管理。國務院在2016年12月發布的《“十三五”節能減排綜合工作計劃》中,明確要求加強需求側管理,搭建需求側管理平臺,普及電能服務,總結試點經驗,鼓勵用戶積極采用節能技術產品,優化用電。第二,新一輪電力體制改革對電力需求側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中發9號文件明確,積極開展需求側管理和能效管理,通過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培育電力服務和實施需求響應,促進供需平衡和節能減排。(3) 拓展新的內涵。電力需求側管理是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內容。電力的需求端就是用戶的供應端。做好電力需求側管理,有利于提高企業效率,降低企業在實體經濟中的成本。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客觀上要求用好需求側管理的重要工具,與供給側協調配合,緊跟供給側結構性變革的新任務、新問題,實現新突破。電力需求側管理是推進“簡政放權、強監管、優服務”改革的有效途徑。深化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要大力提高與人民生活密切相關的公用事業服務質量和效率。通過電力需求側管理,不斷加強對居民等重點用戶的供電服務,推動電網企業保障電力供應,提高電力可靠性,優化電力服務,是落實“簡政放權、強監管、優服務”改革要求的重要途徑。電力需求側管理是促進可再生能源消費的關鍵手段。可再生能源發電的間歇性、隨機性和不可控性對需求側電力負荷曲線的靈活性提出了越來越高的要求。通過深化電力需求側管理,積極開發儲能、電能替代等關鍵技術,促進供給側與用戶側大規模友好互動,是促進可再生能源多發、滿發的重要手段。三是進一步完善新形勢下電力需求側管理。新形勢下,各有關單位除了繼續節約用電、推進節能減排外,還應堅持問題導向,重點抓好以下工作:(一)推進電力體制改革。詳細實施優先購電制度,結合有序用電,在推進改革中進一步研究細化優先購電用戶的類別和保護方式,實現市場促進,保障民生;
探索市場機制建設,總結需求響應試點經驗,及時向全國推廣,進一步完善需求響應工作中的市場機制,為電力市場建設積累經驗。(2) 實施電能替代。各有關部門和企業要在需求側領域合理實施電能替代,推進大氣污染治理,擴大用電市場,拓展新的經濟增長點。要不斷創新電能替代的領域、方式和內容,進一步擴大電能替代范圍和實施規模。(3) 促進可再生能源的消費。各相關部門和企業要加強消費與生產的協同互動,從需求端促進可再生能源和電力的有效消費和利用,推動能源綠色轉型和溫室氣體減排。(4) 提高智能用電水平。各有關部門和企業應通過信息通信技術與用電技術的融合,促進用電技術進步,提高效率和組織變革,創新用電管理模式,培育電力服務新業態,提高電力需求側管理的智能化水平。結合新形勢、新任務,我們對現行《電力需求側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在實施過程中,各相關單位要樹立“電力需求側就是用戶供給側”的理念,充分發揮需求側管理的重要作用,推動供給側結構性改革。2011年1月1日發布的《電力需求側管理辦法》同時廢止。附件:《電力需求側管理辦法(修訂版)》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能源局,9月20日,2017年(修訂版)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深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在全社會推進能源革命和節能減排,促進電力經濟綠色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人民共和國節能法》《電力供應和使用條例》、《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文件,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第二條所稱用電需求側管理,是指加強全社會用電管理,綜合采取合理可行的技術和管理措施,優化電力資源配置,制止浪費,減少用電,錯峰填谷,促進可再生能源消費,減少污染物和溫室氣體排放,實現節約用電、環保用電、綠色用電、智能用電和有序用電。第三條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全國電力需求側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運行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力需求側的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開展和參與需求側管理。第四條電力生產、供應和消費應當實施節約優先、綠色低碳的國家能源發展戰略。在增加電力供應時,應考慮并優先考慮DSM措施。政府主管部門應促進供電技術的改進,優化用電方式,開展電能替代,吸收可再生能源,提高能源效率。第五條電網企業、電力服務機構、售電企業和電力用戶是需求側管理的重要實施者,應當依法依規開展需求側管理。第二章用電量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節約用電,是指加強全社會用電管理,綜合采取合理可行的技術和管理措施,制止浪費,減少用電,節約用電,促進節能減排和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第七條落實電網企業用電需求側管理目標責任考核制度,由政府主管部門制定并發布本級電網企業年度節電指標,組織年度指標完成情況考核;電網企業售電業務區內,當年用電和節電指標原則上不低于上年度最高用電負荷的0.3%和上年度售電量的0.3%;電網企業可以自行組織實施或購買服務。社會資本投資的增量配電網運營企業暫不參加考核,但應主動實施電力需求側管理,并在每年年底前將運營區域的節電用電情況和工作措施上報省經濟運行廳。第八條電網企業應當推廣使用先進的節能技術,采用節能輸變電設備,采取技術措施,縮小供電半徑,加強無功補償,強化無功管理,穩步降低線損率。第九條鼓勵在工業和建筑領域推廣用電需求側管理,組織在工業園區、工業企業、綜合商務區等功能區開展用電需求端管理示范,建立健全第三方評估機制,開發和傳播典型案例,引領和促進節電,減少工業和建筑領域的消費和提高效率,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第十條鼓勵電能服務機構和售電企業提供合同能源管理、綜合節能、電力咨詢等服務,幫助用戶節約用電,提高生產經營效率。第十一條政府部門應當組織節能電廠項目示范,制定并公布電力需求側管理技術推廣目錄,引導電力用戶加快實施節能電廠項目,采用新的節能技術。第十二條政府部門支持電能服務業發展,推動建立電力需求側管理服務體系;支持電力需求側管理指導中心、行業協會、電力服務公司、行業聯盟等機構創新服務內容和模式,提供節能咨詢、設計、工程、評估、測試、認證、培訓、標準制定和電子商務等服務;
鼓勵電力能源服務公司向電力銷售企業轉型。第三章環境保護用電量第十三條本辦法所稱環境保護用電,是指充分發揮電能清潔、環保、安全、便捷的優勢,在需求側以電能替代煤、油、柴,促進能源消費結構優化和清潔發展,支持大氣污染治理。第十四條政府主管部門應當支持發展環保用電,促進需求側合理實施電能替代,促進大氣污染治理,擴大用電市場,拓展新的經濟增長點。第十五條綜合考慮電力市場建設、技術經濟、節能環保效益等因素,因地制宜,有序推進各領域電能替代,重點推進京津冀等大氣污染嚴重地區的“煤改電”工作,以及北部地區的電加熱工作。電能替代新電的需求應首先由可再生能源滿足,并在電網企業年度節電指標完成情況評估中合理扣除。以電能替代新電,應當納入電網企業年度節電指標。第十六條鼓勵電力用戶采用地源、水源、空氣源熱泵、電蓄熱、電蓄冷、儲能等成熟的電能替代技術,支持電能替代新技術示范、區域示范和產業園區。第十七條電網企業要加強以電代能的配套電網建設,推動電網升級,提高環保用電的供電保障能力,做好環保用電供電服務。第十八條鼓勵社會資本積極參與電能替代項目的投資、建設和運營,探索共贏的市場化項目運營模式。第四章綠色用電第十九條本辦法所稱綠色用電,是指綠色用電與生產之間的協同作用,從需求端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的有效消費和利用,促進綠色能源轉型和溫室氣體減排。第二十條支持和促進綠色用電,探索綠色用電與生產的協同互動,引導電力用戶優化用電方式,從需求端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的有效消費和利用。第二十一條選擇需求響應資源條件好、可再生能源資源豐富的地區,因地制宜開展促進可再生能源用電的需求響應試點,探索推廣以互聯網技術為支撐的需求響應與可再生能源用電量雙贏的協同模式。第二十二條支持電網企業探索建設與電力用戶的大規模源網負荷友好互動系統,有效穩定可再生能源帶來的波動,增強電網“源”與“負荷”的互補能力,助力可再生能源大規模替代化石能源。第二十三條完善電力運行調度,將需求響應型資源整合到電力運行調度中,提高電網靈活性,為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創造條件。第二十四條探索建立需求響應與可再生能源用電協調互動的經濟激勵機制,對需求響應參與者給予經濟補償,鼓勵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通過靈活的電價機制引導需求響應用戶購買可再生能源電力。第五章智能用電第二十五條本辦法所稱智能用電,是指信息通信技術與電力的融合……
城市用電技術促進了用電的技術進步、效率提高和組織變革,創新了用電管理模式,培育了用電服務新業態,提高了用電需求側管理的智能化水平。第二十六條政府主管部門和企業應當推進電力需求側管理平臺建設,完善互聯互通、信息交換共享、在線用電監測、數據統計分析、用電決策支持等功能,平臺主站和變電站的需求響應和有序用電,引導和鼓勵電力用戶和各類市場主體建設需求側管理信息系統,接入國家電力需求側管理平臺。積極推進與公共建筑能耗監測平臺的互聯互通和數據共享,為智慧用電的實施提供多方面的技術支持。電網企業應定期向政府提交電力需求側管理平臺所需的電力運行數據。第二十七條支持在工業園區、大型公共建筑、住宅小區等用電集中區域開展“互聯網+”智能用電示范,探索“互聯網+”智能用電量的技術模式和組織模式,促進需求響應資源的綜合開發利用,儲能資源、分布式可再生能源電力和新能源微電網,推進智慧社區/樓宇/家庭和智慧園區試點,引導全社會采用智能電力設備。第二十八條鼓勵電能服務公司和充換電設施運營商創新智能用電服務的內容和模式,探索發展電能云服務和電動汽車智能充換電服務,為電力用戶提供智能化、個性化的用電和節能服務。鼓勵電力用戶積極參與并實施智能需求響應。第29條。推進電大數據中心建設,擴大電大數據采集范圍,整合電網企業、電力用戶和電力服務公司的用電數據資源,逐步實現用電數據的集成和安全共享,為電力經濟運行分析提供充足、及時、準確的數據支撐,功耗和節能決策。鼓勵利用電大數據創新創業,支持發展利用電大數據的新型增值服務。第六章有序用電第三十條本辦法所稱有序用電,是指在電力供應不足和突發事件發生的情況下,通過行政措施、經濟手段和技術手段控制部分用電需求,維持穩定的電力供需秩序的管理。第三十一條政府主管部門應當將居民、農業、重要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用電量納入優先購電計劃,建立優先購電用戶名單,并根據安全需要對名單用戶進行篩選和完善,動態調整。第三十二條各地要擴大需求響應試點的實施范圍,結合推進電力市場建設,推動需求響應資源融入電力市場。支持和鼓勵各類電力市場參與者開發利用需求響應資源,提供付費調峰、調頻等服務,逐步形成占年最大用電負荷3%左右的需求側移動調峰能力,以確保在非嚴重電力短缺的情況下電力供需平衡。第三十三條政府部門應當引導和鼓勵電力用戶優化用電方式,采用有需求響應的用電設備,充分利用需求響應資源,積極參與電力需求響應的實施。第三十四條電網企業應當通過電力負荷管理系統進行負荷監測和控制,負荷監測能力達到…………年最大電力負荷的70%以上……
業務區,負荷控制能力達到業務區最大用電負荷的10%以上。將100千伏及以上用戶全部納入負荷管理范圍,重點能源用戶將用電數據接入國家電力需求側管理平臺和國家重點能源用戶用能在線監測系統。第三十五條政府部門應當完善電力應急保障機制,有序用電,組織制定有序用電計劃,進行必要的演練,增強運行能力。依法依規有序用電,確保優先購電計劃的實施。第三十六條面對重大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宣布國家進入緊急狀態,并實施有序用電計劃。第七章保障措施第三十七條政府主管部門應當完善電力需求側管理法律法規的綜合保障體系,及時將電力需求側的相關管理措施納入相關法律法規或專門制定電力需求側相關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政府部門應當將需求側管理納入國家和地方電力發展規劃,確保需求側管理資源的優先開發利用。第三十九條政府部門應當依法組織制定和修訂與需求側管理有關的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和行業標準,鼓勵企業和有關單位制定需求側管理的企業標準和社區標準。第四十條各級經濟運行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制定能力建設(培訓)工作計劃,充分發揮國家需求側管理平臺在宣傳培訓、技術推廣、案例分析、成果展示等方面的作用,通過考核激勵,促進各類需求側管理專業人才的培養。第四十一條各級物價部門要推動峰谷電價、高峰電價、差別電價、懲罰性電價和居民階梯電價的提高,加大激勵力度,擴大實施范圍。探索試行和推廣高可靠性電價、可中斷負荷電價等電價政策,引導和鼓勵電力用戶參與電力需求側管理。第四十二條地方政府可以設立電力需求側管理專項資金,可以來自差別電價收入和其他財政預算安排;
資金用途可包括:電力需求側管理平臺和公共建筑能耗監測平臺的建設和運營、示范項目補貼和示范企業獎勵、需求響應補貼以及宣傳、培訓和評估。中央和地方財政節能減排資金可用于開展電力需求側管理。第四十三條鼓勵金融機構創新管理模式和產品,為電力需求側管理項目提供信貸、擔保、抵押、融資租賃、保理、資產10證券化等金融服務。支持符合條件的電力服務公司上市融資,發行綠色債券。探索創新投融資機制,引導社會資本進入電力需求側管理領域。第四十四條電網企業開展用電需求側管理的合理支出,可以計入供電成本。第四十五條支持建立電能服務技術與產業聯盟,鼓勵聯盟成員開展合作。支持專業服務組織等載體依托互聯網開展線上線下培訓宣傳,壯大電力需求側管理專業人才,提高全民知曉率和知識水平。加強用電量和節能統計分析,完善需求側管理實施績效評價方法。第四十六條加強電力需求側管理國際合作,拓寬國際融資渠道,引進適用的方法、技術、分析和評估工具,創新市場機制和商業模式,參與制定需求響應等相關國際標準。第八章附則第四十七條省級經濟運行主管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實際情況,制定、修訂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電力需求側管理辦法》立即廢止。第十七條電網企業要加強以電代能的配套電網建設,推動電網升級,提高環保用電的供電保障能力,做好環保用電供電服務。第十八條鼓勵社會資本積極參與電能替代項目的投資、建設和運營,探索共贏的市場化項目運營模式。第四章綠色用電第十九條本辦法所稱綠色用電,是指綠色用電與生產之間的協同作用,從需求端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的有效消費和利用,促進綠色能源轉型和溫室氣體減排。第二十條支持和促進綠色用電,探索綠色用電與生產的協同互動,引導電力用戶優化用電方式,從需求端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的有效消費和利用。第二十一條選擇需求響應資源條件好、可再生能源資源豐富的地區,因地制宜開展促進可再生能源用電的需求響應試點,探索推廣以互聯網技術為支撐的需求響應與可再生能源用電量雙贏的協同模式。第二十二條支持電網企業探索建設與電力用戶的大規模源網負荷友好互動系統,有效穩定可再生能源帶來的波動,增強電網“源”與“負荷”的互補能力,助力可再生能源大規模替代化石能源。第二十三條完善電力運行調度,將需求響應型資源整合到電力運行調度中,提高電網靈活性,為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創造條件。第二十四條探索建立需求響應與可再生能源協調互動的經濟激勵機制……
用電,給予需求響應參與者經濟補償,鼓勵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通過靈活的電價機制引導需求響應用戶購買可再生能源電力。第五章智能用電第二十五條本辦法所稱智能用電,是指信息通信技術與用電技術的融合,促進用電技術進步、效率提高和組織變革,創新用電管理模式,培育電力服務新業態,提升電力需求側管理智能化水平。第二十六條政府主管部門和企業應當推進電力需求側管理平臺建設,完善互聯互通、信息交換共享、在線用電監測、數據統計分析、用電決策支持等功能,平臺主站和變電站的需求響應和有序用電,引導和鼓勵電力用戶和各類市場主體建設需求側管理信息系統,接入國家電力需求側管理平臺。積極推進與公共建筑能耗監測平臺的互聯互通和數據共享,為智慧用電的實施提供多方面的技術支持。電網企業應定期向政府提交電力需求側管理平臺所需的電力運行數據。第二十七條支持在工業園區、大型公共建筑、住宅小區等用電集中區域開展“互聯網+”智能用電示范,探索“互聯網+”智能用電量的技術模式和組織模式,促進需求響應資源的綜合開發利用,儲能資源、分布式可再生能源電力和新能源微電網,推進智慧社區/樓宇/家庭和智慧園區試點,引導全社會采用智能電力設備。第二十八條鼓勵電能服務公司和充換電設施運營商創新智能用電服務的內容和模式,探索發展電能云服務和電動汽車智能充換電服務,為電力用戶提供智能化、個性化的用電和節能服務。鼓勵電力用戶積極參與并實施智能需求響應。第29條。推進電大數據中心建設,擴大電大數據采集范圍,整合電網企業、電力用戶和電力服務公司的用電數據資源,逐步實現用電數據的集成和安全共享,為電力經濟運行分析提供充足、及時、準確的數據支撐,功耗和節能決策。鼓勵利用電大數據創新創業,支持發展利用電大數據的新型增值服務。第六章有序用電第三十條本辦法所稱有序用電,是指在電力供應不足和突發事件發生的情況下,通過行政措施、經濟手段和技術手段控制部分用電需求,維持穩定的電力供需秩序的管理。第三十一條政府主管部門應當將居民、農業、重要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用電量納入優先購電計劃,建立優先購電用戶名單,并根據安全需要對名單用戶進行篩選和完善,動態調整。第三十二條各地要擴大需求響應試點的實施范圍,結合推進電力市場建設,推動需求響應資源融入電力市場。支持和鼓勵各類電力市場參與者開發利用需求響應資源,提供付費調峰、調頻等服務,逐步形成占年最大用電負荷3%左右的需求側移動調峰能力,以確保在非嚴重電力短缺的情況下電力供需平衡。第三十三條政府部門應當引導……
鼓勵電力用戶優化用電方式,采用有需求響應的用電設備,充分利用需求響應資源,積極參與電力需求響應的實施。第三十四條電網企業應當通過用電負荷管理系統進行負荷監測和控制,負荷監測能力達到業務區最大用電負荷的70%以上,負荷控制能力達到業務區域最大用電負載的10%以上。將100千伏及以上用戶全部納入負荷管理范圍,重點能源用戶將用電數據接入國家電力需求側管理平臺和國家重點能源用戶用能在線監測系統。第三十五條政府部門應當完善電力應急保障機制,有序用電,組織制定有序用電計劃,進行必要的演練,增強運行能力。依法依規有序用電,確保優先購電計劃的實施。第三十六條面對重大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宣布國家進入緊急狀態,并實施有序用電計劃。第七章保障措施第三十七條政府主管部門應當完善電力需求側管理法律法規的綜合保障體系,及時將電力需求側的相關管理措施納入相關法律法規或專門制定電力需求側相關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政府部門應當將需求側管理納入國家和地方電力發展規劃,確保需求側管理資源的優先開發利用。第三十九條政府部門應當依法組織制定和修訂與需求側管理有關的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和行業標準,鼓勵企業和有關單位制定需求側管理的企業標準和社區標準。第四十條各級經濟運行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制定能力建設(培訓)工作計劃,充分發揮國家需求側管理平臺在宣傳培訓、技術推廣、案例分析、成果展示等方面的作用,通過考核激勵,促進各類需求側管理專業人才的培養。第四十一條各級物價部門要推動峰谷電價、高峰電價、差別電價、懲罰性電價和居民階梯電價的提高,加大激勵力度,擴大實施范圍。探索試行和推廣高可靠性電價、可中斷負荷電價等電價政策,引導和鼓勵電力用戶參與電力需求側管理。第四十二條地方政府可以設立電力需求側管理專項資金,可以來自差別電價收入和其他財政預算安排;
資金用途可包括:電力需求側管理平臺和公共建筑能耗監測平臺的建設和運營、示范項目補貼和示范企業獎勵、需求響應補貼以及宣傳、培訓和評估。中央和地方財政節能減排資金可用于開展電力需求側管理。第四十三條鼓勵金融機構創新管理模式和產品,為電力需求側管理項目提供信貸、擔保、抵押、融資租賃、保理、資產10證券化等金融服務。支持符合條件的電力服務公司上市融資,發行綠色債券。探索創新投融資機制,引導社會資本進入電力需求側管理領域。第四十四條電網企業開展用電需求側管理的合理支出,可以計入供電成本。第四十五條支持建立電能服務技術與產業聯盟,鼓勵聯盟成員開展合作。支持專業服務組織等載體依托互聯網開展線上線下培訓宣傳,壯大電力需求側管理專業人才,提高全民知曉率和知識水平。加強用電量和節能統計分析,完善需求側管理實施績效評價方法。第四十六條加強電力需求側管理國際合作,拓寬國際融資渠道,引進適用的方法、技術、分析和評估工具,創新市場機制和商業模式,參與制定需求響應等相關國際標準。第八章附則第四十七條省級經濟運行主管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實際情況,制定、修訂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電力需求側管理辦法》立即廢止。
近日外媒再度傳出特斯拉將在華獨資建廠的報道,特斯拉向第一電動網表示,目前沒有可以對外宣布的消息。關于特斯拉建廠傳聞由來已久,早在2015年就曾被傳國產化。
1900/1/1 0:00:002017年9月27日,由人民郵電出版社主辦的中國國際大數據大會在京拉開帷幕。
1900/1/1 0:00:009月27日,國金汽車在山東淄博舉行品牌發布活動。發布會當天,國金汽車首款新能源純電動MPV車型GM3正式亮相,該款車型不久前已經成功進入工信部《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
1900/1/1 0:00:009月27日,中機中心發布的“關于暫停部分《公告》內車型的通知”顯示,因部分產品未按GB11551《汽車正面碰撞的乘員保護》要求進行檢驗,擬在第300批《公告》暫停相關產品公告。
1900/1/1 0:00:00近日,能源行業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發布《關于開展電動汽車充電系統互操作性測試實驗室一致性比對活動的通知》,本次活動實驗室一致性比對范圍包括,交流直流充電系統互操作性測試能力,
1900/1/1 0:00:00近日,湖州發布的《關于調整湖州市市本級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配套補助政策的通知》顯示,湖州20172020年按國家補助標準的50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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