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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魯木齊發布充電設施建設實施方案,到2020年建設20座充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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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1900/1/1 0:00:00

近日,《關于印發烏魯木齊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明確,到2020年,該市將基本建成適度先進、智能高效的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體系,確保滿足電動汽車充電服務需求,將形成開放競爭的電動汽車充電服務市場,建成20個充電站和5183個充電樁。新建住宅停車位應配備100%充電設施或預留建安條件,大型公共建筑和社會公共停車場配備充電設施或保留建安條件的停車位比例應不低于10%。鼓勵建設占地少、成本低、見效快的機械化、立體化停車充電一體化設施。對直接向電網運營企業報告的運營集中充電設施用電量,執行我市工業大用電量價格。在2020年之前,基本電費將暫時免除。根據《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電動汽車充電服務費有關事項的通知》(新發改能價格〔2016〕985號),電動客車充電服務費價格上限水平暫定為1.0元/千瓦時,其他電動汽車充電服務費的價格上限水平暫定為1.2元/千瓦時。《關于印發烏魯木齊市烏魯木齊縣、區人民政府、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區(頭屯河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新城區)、甘泉堡經濟技術開發區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各局、辦、有關單位:《烏魯木齊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實施方案》已由市十六屆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2017年8月18日,烏魯木齊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實施方案是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通知》國家能源局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指南(2015-2020年)》(發改能源〔2015〕1454號)和《自治區發展改革委關于同意烏魯木齊市開展試點的批復》《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與推廣應用示范》(新發改能源[2017]325號)1。總體要求:以加快“電氣化新疆”工作進程,提高城市環境質量和市民生活質量為目標,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速度與速度相結合、適度超前”的原則,積極推動電動汽車的應用和發展,加快充電基礎設施規劃建設,逐步形成布局合理、便捷高效、覆蓋全市的電動汽車充電網絡。二、工作目標到2020年,全市基本建成適度先進、智能高效的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體系,確保滿足電動汽車充電服務需求,形成統一、開放、競爭的電動汽車充能服務市場,擁有20個充電站、5183個充電樁。三是有序推進充電基礎設施建設(1)以公共交通、租賃、環衛、旅游和公務用車充電設施建設為突破口,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的建設,逐步形成充電設施服務網絡,實現全面輻射,保障電動汽車充電需求。(二)公共充電設施建設應從市中心向……逐步推進……

邊緣,從城市的優先發展區域到一般區域。優先建設大型商場、超市、文化體育場館等建筑的停車場,以及交通樞紐、停車換乘(P+R)等公共停車場的公共充電設施。(3) 收費設施按照備案制度進行管理。建設不對外開放的充電設施的個人和單位,無需履行項目備案手續,可以不收取充電服務費。(四)個人在自己的停車庫、停車位、住宅小區、單位現有停車位內安裝充電設施,無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建設城市公共停車場時,不需要同時辦理充電樁等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新建獨立占地的集中充換電站應符合城市規劃,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五)新建住宅停車位應具備100%的充電設施或預留建安條件,大型公共建筑和社會公共停車場具備充電設施或保留建安條件的停車位比例應不低于10%。鼓勵建設占地少、成本低、見效快的機械化、立體化停車充電一體化設施。(六)直接向電網運營企業報告的運營集中充電設施的用電量,以及我市大型工業用電量的價格執行。在2020年之前,基本電費將暫時免除。其他充電設施用電量按照我市相應分類目錄中的電價執行。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實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七) 根據《自治區發展改革委關于電動汽車收費服務費有關事項的通知》(新發改能價格〔2016〕985號),電動客車收費服務費的價格上限水平暫定為1.0元/千瓦時,其他電動汽車充電服務費的價格上限水平暫定為1.2元/千瓦時。收費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經營單位可以在不超過上限價格水平的前提下進行下調,并確定具體收費標準。電動汽車充電期間不收取額外的停車費。(8) 鼓勵充電服務、物業服務等企業參與小區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和管理,統一開展停車位改造,直接辦理報電、接電手續,并在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向用戶適當收費。(九)將與電網建設和改造項目配套的充電基礎設施納入配電網專項規劃,在土地保障和走廊交通等方面給予支持。電網企業要加強與電網配套的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改造,確保電力供應滿足相關設施的運行需求;

要為充電基礎設施接入電網提供便利條件,開辟綠色通道,限期建成。電網企業負責從充電基礎設施產權分界點到電網的配套聯網項目的建設、運營和維護,不得收取聯網費用,相應資產應全部計入有效資產,并如實計入允許成本,按照電網輸配電價回收。(十)充電設施的建設和驗收應按照現行規劃、建設、環境保護、供電、消防、防雷和安全生產等方面的規定辦理。四是完善促進充電基礎設施發展的政策措施(1)編制烏魯木齊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十三五”規劃,對充電基礎設施項目進行備案,監督國家和自治區頒布的充電基礎設施運營服務和電價的執行情況。牽頭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合作單位:市經信委、城鄉規劃局、國土資源局、國網烏魯木供電公司;(2) 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按照布局合理、適度超前、標準統一、分步實施的原則,編制了我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統籌協調充電設施選址和布局,科學確定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規模。牽頭單位:城鄉規劃局,合作單位:各區(縣)人民政府、市國土資源局、發展改革委、經信委、國網烏魯木齊供電公司;(3) 編制我市電動汽車產業發展規劃,明確電動汽車年度推廣目標,加快電動汽車推廣應用。(牽頭單位:市經信委,合作單位: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交通運輸局、城管委)(4)根據各類建筑充電基礎設施需求,合理提高各類建筑用電設計標準。加強充電基礎設施配套電網建設和改造,確保充電設施無障礙接入,切實做到“設施建設、電網先行”,確保電力供應“暢通無阻”,滿足充電設施運行需求。(牽頭單位:國網烏魯木齊供電公司,合作單位:市城鄉規劃局、國土資源局)(5)加快制定“十三五”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財政激勵措施,盡快制定相關支持政策并向社會公布,給予市場穩定政策預期,增強社會資本信心。加大對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的補貼力度,對產業發展初期的中央基礎設施投資基金給予適當支持。(牽頭單位:市財政局,合作單位:市發展改革委)(6)加大用地支持力度,負責保障充電基礎設施用地供應。牽頭單位:市國土資源局,配合單位:各區(縣)人民政府;

(7) 優先建設公共交通、租賃、環衛、旅游、公務用車等領域的充電基礎設施。(牽頭單位:市交通運輸局、城管委、旅游局、機關管理局,合作單位:市城鄉規劃局、國土資源局、國網烏魯木齊供電公司)(8)建立充電基礎設施安全管理體系,完善相關制度標準。加強安全管理,督促運營和使用充電基礎設施的單位和個人做好消防安全生產自查,依法依規抽查充電基礎設施及其安裝場所消防安全生產手續辦理情況。(牽頭單位:市安監局、消防隊、交通局、管委會、旅游局、行政局)(9)建設智能充電服務平臺,提高充電基礎設施利用率,推進“互聯網+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整合互聯網、物聯網、,智能交通、大數據等,利用大數據信息完善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布局,提高充電服務智能化水平。圍繞用戶需求提供收費導航、狀態查詢、收費預約、費用結算等服務,拓展平臺增值服務。(牽頭單位:市經信委,協作單位:市科技局、國網烏魯木齊供電公司)五、保障措施(一)加強組織領導,形成合力,共同推進。成立了烏魯木齊市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領導小組,由市分管領導任組長,區(縣)政府和相關職能單位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兼任市發展改革委主任,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推進充電基礎設施建設;

落實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聯系會議制度,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匯報工作,解決存在的問題,部署下一步工作,確保相關工作有序推進。(二)廣泛宣傳引導,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加大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宣傳力度,引導消費者積極參與電動汽車的推廣應用,提高社會各界的認識,創造良好的投資建設環境,激發建設充電設施的積極性。同時,加強輿論監督,曝光阻礙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形成有利于充電基礎設施發展的輿論氛圍。(三)嚴格落實責任,落實信息報送制度。各有關部門要按照《烏魯木齊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實施方案》中的目標任務,結合職責分工,明確措施,落實責任,確保各項任務如期推進。每季度末,各單位將向烏魯木齊市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匯報進展情況。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加強監督檢查,定期向市政府書面報告工作進展情況。近日,《關于印發烏魯木齊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明確,到2020年,該市將基本建成適度先進、智能高效的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體系,確保滿足電動汽車充電服務需求,將形成開放競爭的電動汽車充電服務市場,建成20個充電站和5183個充電樁。新建住宅停車位應配備100%充電設施或預留建安條件,大型公共建筑和社會公共停車場配備充電設施或保留建安條件的停車位比例應不低于10%。鼓勵建設占地少、成本低、見效快的機械化、立體化停車充電一體化設施。對直接向電網運營企業報告的運營集中充電設施用電量,執行我市工業大用電量價格。在2020年之前,基本電費將暫時免除。根據《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電動汽車充電服務費有關事項的通知》(新發改能價格〔2016〕985號),電動客車充電服務費價格上限水平暫定為1.0元/千瓦時,其他電動汽車充電服務費的價格上限水平暫定為1.2元/千瓦時。《關于印發烏魯木齊市烏魯木齊縣、區人民政府、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區(頭屯河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新城區)、甘泉堡經濟技術開發區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各局、辦、有關單位:《烏魯木齊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實施方案》已由市十六屆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2017年8月18日,烏魯木齊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實施方案是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通知》國家能源局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指南(2015-2020年)》(發改能源〔2015〕1454號)和《自治區發展改革委關于同意烏魯木齊市開展……的批復》……

《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與推廣應用試點示范》(新發改能源[2017]325號)1。總體要求:以加快“電氣化新疆”工作進程,提高城市環境質量和市民生活質量為目標,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速度與速度相結合、適度超前”的原則,積極推動電動汽車的應用和發展,加快充電基礎設施規劃建設,逐步形成布局合理、便捷高效、覆蓋全市的電動汽車充電網絡。二、工作目標到2020年,全市基本建成適度先進、智能高效的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體系,確保滿足電動汽車充電服務需求,形成統一、開放、競爭的電動汽車充能服務市場,擁有20個充電站、5183個充電樁。三是有序推進充電基礎設施建設(1)以公共交通、租賃、環衛、旅游和公務用車充電設施建設為突破口,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的建設,逐步形成充電設施服務網絡,實現全面輻射,保障電動汽車充電需求。(二)公共充電設施建設應逐步從城市中心向邊緣推進,從城市優先發展區域向一般區域推進。優先建設大型商場、超市、文化體育場館等建筑的停車場,以及交通樞紐、停車換乘(P+R)等公共停車場的公共充電設施。(3) 收費設施按照備案制度進行管理。建設不對外開放的充電設施的個人和單位,無需履行項目備案手續,可以不收取充電服務費。(四)個人在自己的停車庫、停車位、住宅小區、單位現有停車位內安裝充電設施,無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建設城市公共停車場時,不需要同時辦理充電樁等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新建獨立占地的集中充換電站應符合城市規劃,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五)新建住宅停車位應具備100%的充電設施或預留建安條件,大型公共建筑和社會公共停車場具備充電設施或保留建安條件的停車位比例應不低于10%。鼓勵建設占地少、成本低、見效快的機械化、立體化停車充電一體化設施。(六)直接向電網運營企業報告的運營集中充電設施的用電量,以及我市大型工業用電量的價格執行。在2020年之前,基本電費將暫時免除。其他充電設施用電量按照我市相應分類目錄中的電價執行。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實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七) 根據《自治區發展改革委關于電動汽車收費服務費有關事項的通知》(新發改能價格〔2016〕985號),電動客車收費服務費的價格上限水平暫定為1.0元/千瓦時,其他電動汽車充電服務費的價格上限水平暫定為1.2元/千瓦時。收費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經營單位可以在不超過上限價格水平的前提下進行下調,并確定具體收費標準。電動汽車充電期間不收取額外的停車費。(8) 鼓勵充電服務、物業服務等企業……

ices參與住宅區充電設施的建設、運營和管理,統一開展停車位改造,直接辦理報電和接電手續,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向用戶適當收費。(九)將與電網建設和改造項目配套的充電基礎設施納入配電網專項規劃,在土地保障和走廊交通等方面給予支持。電網企業要加強與電網配套的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改造,確保電力供應滿足相關設施的運行需求;要為充電基礎設施接入電網提供便利條件,開辟綠色通道,限期建成。電網企業負責從充電基礎設施產權分界點到電網的配套聯網項目的建設、運營和維護,不得收取聯網費用,相應資產應全部計入有效資產,并如實計入允許成本,按照電網輸配電價回收。(十)充電設施的建設和驗收應按照現行規劃、建設、環境保護、供電、消防、防雷和安全生產等方面的規定辦理。四是完善促進充電基礎設施發展的政策措施(1)編制烏魯木齊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十三五”規劃,對充電基礎設施項目進行備案,監督國家和自治區頒布的充電基礎設施運營服務和電價的執行情況。牽頭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合作單位:市經信委、城鄉規劃局、國土資源局、國網烏魯木供電公司;(2) 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按照布局合理、適度超前、標準統一、分步實施的原則,編制了我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統籌協調充電設施選址和布局,科學確定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規模。牽頭單位:城鄉規劃局,合作單位:各區(縣)人民政府、市國土資源局、發展改革委、經信委、國網烏魯木齊供電公司;

(3) 編制我市電動汽車產業發展規劃,明確電動汽車年度推廣目標,加快電動汽車推廣應用。(牽頭單位:市經信委,合作單位: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交通運輸局、城管委)(4)根據各類建筑充電基礎設施需求,合理提高各類建筑用電設計標準。加強充電基礎設施配套電網建設和改造,確保充電設施無障礙接入,切實做到“設施建設、電網先行”,確保電力供應“暢通無阻”,滿足充電設施運行需求。(牽頭單位:國網烏魯木齊供電公司,合作單位:市城鄉規劃局、國土資源局)(5)加快制定“十三五”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財政激勵措施,盡快制定相關支持政策并向社會公布,給予市場穩定政策預期,增強社會資本信心。加大對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的補貼力度,對產業發展初期的中央基礎設施投資基金給予適當支持。(牽頭單位:市財政局,合作單位:市發展改革委)(6)加大用地支持力度,負責保障充電基礎設施用地供應。牽頭單位:市國土資源局,配合單位:各區(縣)人民政府;(7) 優先建設公共交通、租賃、環衛、旅游、公務用車等領域的充電基礎設施。(牽頭單位:市交通運輸局、城管委、旅游局、機關管理局,合作單位:市城鄉規劃局、國土資源局、國網烏魯木齊供電公司)(8)建立充電基礎設施安全管理體系,完善相關制度標準。加強安全管理,督促運營和使用充電基礎設施的單位和個人做好消防安全生產自查,依法依規抽查充電基礎設施及其安裝場所消防安全生產手續辦理情況。(牽頭單位:市安監局、消防隊、交通局、管委會、旅游局、行政局)(9)建設智能充電服務平臺,提高充電基礎設施利用率,推進“互聯網+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整合互聯網、物聯網、,智能交通、大數據等,利用大數據信息完善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布局,提高充電服務智能化水平。圍繞用戶需求提供收費導航、狀態查詢、收費預約、費用結算等服務,拓展平臺增值服務。(牽頭單位:市經信委,協作單位:市科技局、國網烏魯木齊供電公司)五、保障措施(一)加強組織領導,形成合力,共同推進。成立了烏魯木齊市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領導小組,由市分管領導任組長,區(縣)政府和相關職能單位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兼任市發展改革委主任,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推進充電基礎設施建設;

落實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聯系會議制度,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匯報工作,解決存在的問題,部署下一步工作,確保相關工作有序推進。(二)廣泛宣傳引導,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加大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宣傳力度,引導消費者積極參與電動汽車的推廣應用,提高社會各界的認識,創造良好的投資建設環境,激發建設充電設施的積極性。同時,加強輿論監督,曝光阻礙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形成有利于充電基礎設施發展的輿論氛圍。(三)嚴格落實責任,落實信息報送制度。各有關部門要按照《烏魯木齊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實施方案》中的目標任務,結合職責分工,明確措施,落實責任,確保各項任務如期推進。每季度末,各單位將向烏魯木齊市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匯報進展情況。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加強監督檢查,定期向市政府書面報告工作進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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