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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法制辦公示新能源汽車積分政策征求意見稿,執行時間/積分比例未做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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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1900/1/1 0:00:00

資料來源:第一電網

6月13日,國務院法制辦發布《乘用車企業平均油耗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根據這份文件,新能源汽車積分政策將從2018年開始實施。2018年至2020年,乘用車企業對新能源汽車積分的要求分別為8%、10%和12%。與之前的草案相比,實施時間和比例要求沒有變化,但在不同車型的積分上有一些調整。

乘用車企業平均油耗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的核算

第三章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的綜合核算

第四章綜合報告和公示

第五章新能源汽車燃料消耗集成與集成管理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汽車節能水平,建立節能汽車和新能源汽車管理長效機制,促進汽車產業健康發展,緩解能源和環境壓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能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乘用車企業的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車的綜合管理。

第三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實施乘用車企業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車一體化管理。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乘用車,是指《汽車和掛車類型術語和定義》(GB/T 3730.1)第2.1.1.1條至第2.1.1.10條規定的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過3500 kg的車輛,包括新能源乘用車和傳統能源乘用車。

本辦法所稱新能源乘用車,是指采用新動力系統、完全或主要依賴新能源的乘用車,包括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乘用車、純電動乘用車和燃料電池乘用車。

本辦法所稱傳統能源乘用車,是指除新能源乘用車外,可以燃用汽油、柴油或天然氣的乘用車(包括非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

第五條乘用車企業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乘用車制造商和進口乘用車供應商。

本辦法所稱國內乘用車制造企業,是指獲得工業和信息化部道路機動車制造企業和產品準入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是指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進口乘用車并在中國境內銷售的企業,包括境外乘用車制造商授權的進口乘用車供應商和未經其授權的進口客車供應商。

第六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建立汽車油耗和新能源汽車積分信息管理平臺,收集并公布油耗和新能量汽車積分相關信息。

乘用車企業應當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的要求(見附件1),及時報送其生產和進口的乘用車燃料消耗量以及新能源乘用車的相關數據。

第二章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的核算

第七條已取得道路機動車制造企業和產品準入的國內乘用車制造企業,以及已取得法人資格的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作為……平均燃料消耗量的核算主體……

森格汽車企業,應單獨核算。

第八條乘用車企業的平均油耗得分是該企業平均油耗標準值與實際值之差與該企業乘用車生產或進口量之積(計算結果應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整數)。

實際值低于標準值時產生的積分是正積分,高于標準值時生成的積分是負積分。

第九條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實際值和目標值的計算方法,按照《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和指標》(GB 27999)執行。其中:

(1) 實際價值是指企業在會計年度生產或進口的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與相應的乘用車生產或進口量之和,除以企業在該會計年度的乘用車總產量或進口量,并且計算平均燃料消耗量(計算結果四舍五入到小數點后兩位)。

(2) 目標值是指企業在會計年度生產或進口的乘用車車型的燃料消耗目標值與相應的乘用車生產或進口量的乘積,除以企業在該會計年度的乘用車總產量或進口量,并且計算平均燃料消耗量(計算結果四舍五入到小數點后兩位)。

第十條乘用車企業平均油耗標準值是指企業平均油耗目標值乘以企業會計年度的平均油耗要求。計算結果應四舍五入至小數點后兩位。企業在相關會計年度的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按照《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和指標》規定的相關比例執行。

第十一條乘用車車型的油耗應以乘用車企業按照《輕型汽車油耗試驗方法》(GB/T 19233)申報的綜合工況油耗數據為基礎。

在計算乘用車企業平均油耗實際值時,如果同一企業在會計年度生產和進口的同一車型在不同綜合工況下有多個油耗數據,則應根據該車型的不同油耗單獨計算。

第十二條計算乘用車企業平均油耗目標值時,如果同一輛車由于路緣質量和座椅排數不同,在同一會計年度內有多個不同的油耗目標值,則應根據該車的不同油耗目標值單獨計算。

第十三條國內乘用車生產企業的乘用車產量,應當按照該企業在會計年度內銷的實際產量核算。

進口乘用車供應商的乘用車進口量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公布并經檢驗檢疫機構在會計年度檢驗的實際進口量核算。

第十四條計算乘用車企業平均油耗實際值時,對于綜合工況下油耗低于規定值的純電動乘用車、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燃料電池乘用車和傳統能源乘用車車型,乘用車總產量或進口量按《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和指標》的有關規定計算。

第十五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年生產或進口乘用車2000輛以下并保持生產、研發和經營獨立性的小型企業,可以依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放寬其平均燃料消耗量達標要求。

宣布平均燃料消耗量放寬并達標的小型企業應提交其生產、研發和經營保持獨立的證明材料。

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

未經境外乘用車生產企業授權的,按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小型企業管理。

第十六條2016年至2020年,小型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比上年下降6%(含)以上的,在《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和指標》規定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費量要求的基礎上,標準值最高可放寬60%;下降3%(含)以上的,在《乘用車油耗評價方法和指標》規定的企業平均油耗要求的基礎上,標準值最高可放寬30%。

第三章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的綜合核算

第十七條取得產品準入的道路機動車生產企業和乘用車生產企業,以及取得法人資格的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作為新能源汽車積分的核算主體,分別核算。

第十八條乘用車企業的新能源汽車積分是指企業新能源汽車的積分實際值與目標值之間的差額。

如果實際值大于目標值,則會產生新能源汽車的正積分;

如果實際值小于目標值,則會產生新能源汽車的負積分。

第十九條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積分的實際值為該企業在會計年度生產或進口的新能源乘用車車型積分與其相應的生產或進口量的乘積,并計算總積分(總積分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整數)。

第二十條新能源乘用車車型點應根據續航里程、綜合能耗等指標確定(見附件2)。

第二十一條計算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積分實際值時,同一輛車因續航里程和綜合能耗不同,在會計年度內有多個新能源汽車的積分的,應當按照該輛車不同的新能源汽車進行單獨計算。

第二十二條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積分目標值為生產或進口傳統能源乘用車的產品和會計年度新能源汽車的積分比例要求(產品應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整數)。

第二十三條國內乘用車生產企業的乘用車生產和進口乘用車供應商的乘用車進口的核算,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產或進口傳統能源乘用車5萬輛以上的乘用車企業,應當制定新能源汽車整車比例要求。

2018年至2020年,乘用車公司的新能源汽車占比要求分別為8%、10%和12%。2020年后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并發布。

在2016年和2017年,乘用車公司要求的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將不進行評估。

第四章綜合報告和公示

第二十五條乘用車企業應當在每年12月20日前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送下一年度乘用車企業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車積分預報告。

預報告的內容應包括企業平均油耗的預期實際值、新能源汽車積分的預期目標值和預期值。

第二十六條乘用車企業應當在每年3月1日前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送上一年度乘用車企業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車積分情況報告。

報告內容應包括企業生產或進口的每種車型的數量、關鍵參數、綜合工況下的燃料消耗量、綜合工況下電能消耗量以及相應車型的燃料消耗目標值,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的標準值和實際值,以及新能源汽車的積分(見附件3)。

第二十七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在每年4月10日前,通過汽車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車信息管理平臺,向社會公布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及新能源汽車積分信息。

對公布的乘用車企業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車積分有異議的,可在20個工作日內向工信部提出。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

第二十八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在每年6月底前,對乘用車企業提交的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車積分報告及相關數據進行核查,并發布上一年度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率和新能源車積分核算報告,包括乘用車生產或進口情況、企業平均油耗實際值、標準值、標準排名、企業平均燃油消耗積分和新能源汽車積分等。

第五章積分管理……

燃料消耗和新能源汽車

第二十九條乘用車企業平均油耗的正積分可以結轉,也可以在所屬企業之間轉移。新能源汽車的積極點可以自由交易,但不能結轉。

乘用車企業平均油耗負積分和新能源汽車負積分,在企業平均油耗和新能源車積分核算報告發布之年內補償為零。

第三十條有下列關系之一的乘用車企業,視為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關聯企業:

(1) 直接或間接持有25%以上股份的國內乘用車制造商和其他國內乘用車生產商;

(2) 既是國內第三方且直接或間接持有25%以上股份的國內乘用車制造商;

(3) 由海外乘用車制造商授權的進口乘用車供應商,以及與其對應的海外乘用車生產商直接或間接持有25%以上股份的國內乘用車制造商。

第三十一條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結轉至下一年度的,應當按照一定比例結轉,結轉有效期不超過三年。

2016年至2018年乘用車企業平均油耗的正積分(包括本會計年度產生并結轉到本會計年度的正積分)結轉到后續年度,按80%的比例計算。

乘用車企業2019年及以后的平均油耗為正,如果結轉到后續年份,將按90%的比例計算。

2013年至2015年,乘用車企業平均油耗的正積分可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有效期內結轉,結轉至以后年度時按80%的比例計算。計算其燃料消耗量的正積分時,將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標值與實際值之差乘以企業乘用車生產或進口量,計算總積分(總積分四舍五入)。如果企業平均油耗的目標值大于6.9升/100公里,則應為6.9升/100千米作為企業的目標值。

第三十二條乘用車企業有權獲得油耗正積分,該積分僅在當年使用,不得再轉讓。

第三十三條乘用車企業平均油耗負積分應當按照下列方式補償為零:

(1) 使用企業結轉的平均燃料消耗量的正積分;

(二)使用新能源汽車產生的企業正積分;

(3) 使用受讓方平均燃料消耗量的正積分;

(4) 從其他企業購買新能源汽車的積極因素。

前款所列的補償方法可以組合使用。

新能源汽車的正積分可以扣除相同數量的平均油耗負積分。

第三十四條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負積分,通過向其他乘用車企業購買新能源汽車正積分予以補償。

第三十五條乘用車企業購買新能源汽車積分為正,僅限企業當年使用,不得再交易。資料來源:第一電網

6月13日,國務院法制辦發布《乘用車企業平均油耗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根據這份文件,新能源汽車積分政策將從2018年開始實施。2018年至2020年,乘用車企業對新能源汽車積分的要求分別為8%、10%和12%。與之前的草案相比,實施時間和比例要求沒有變化,但在不同車型的積分上有一些調整。

乘用車企業平均油耗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的核算

第三章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的綜合核算

第四章綜合報告和公示

第五章新能源汽車燃料消耗集成與集成管理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汽車節能水平,建立節能汽車和新能源汽車管理長效機制,促進汽車產業健康發展,緩解能源和環境壓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能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乘用車企業的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車的綜合管理。

第三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實施乘用車企業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車一體化管理。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乘用車,是指《汽車和掛車類型術語和定義》(GB/T 3730.1)第2.1.1.1條至第2.1.1.10條規定的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過3500 kg的車輛,包括新能源乘用車和傳統能源乘用車。

本辦法所稱新能源乘用車,是指采用新動力系統、完全或主要依賴新能源的乘用車,包括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乘用車、純電動乘用車和燃料電池乘用車。

本辦法所稱傳統能源乘用車,是指除新能源乘用車外,可以燃用汽油、柴油或天然氣的乘用車(包括非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

第五條乘用車企業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乘用車制造商和進口乘用車供應商。

本辦法所稱國內乘用車制造企業,是指獲得工業和信息化部道路機動車制造企業和產品準入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是指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進口乘用車并在中國境內銷售的企業,包括境外乘用車制造商授權的進口乘用車供應商和未經其授權的進口客車供應商。

第六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建立汽車油耗和新能源汽車積分信息管理平臺,收集并公布油耗和新能量汽車積分相關信息。

乘客……

ar企業應當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的要求(見附件1),及時報送其生產和進口的乘用車燃料消耗量以及新能源乘用車的相關數據。

第二章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的核算

第七條取得道路機動車制造企業和產品準入的國內乘用車制造企業和取得法人資格的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應當作為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的核算主體,單獨核算。

第八條乘用車企業的平均油耗得分是該企業平均油耗標準值與實際值之差與該企業乘用車生產或進口量之積(計算結果應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整數)。

實際值低于標準值時產生的積分是正積分,高于標準值時生成的積分是負積分。

第九條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實際值和目標值的計算方法,按照《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和指標》(GB 27999)執行。其中:

(1) 實際價值是指企業在會計年度生產或進口的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與相應的乘用車生產或進口量之和,除以企業在該會計年度的乘用車總產量或進口量,并且計算平均燃料消耗量(計算結果四舍五入到小數點后兩位)。

(2) 目標值是指企業在會計年度生產或進口的乘用車車型的燃料消耗目標值與相應的乘用車生產或進口量的乘積,除以企業在該會計年度的乘用車總產量或進口量,并且計算平均燃料消耗量(計算結果四舍五入到小數點后兩位)。

第十條乘用車企業平均油耗標準值是指企業平均油耗目標值乘以企業會計年度的平均油耗要求。計算結果應四舍五入至小數點后兩位。企業在相關會計年度的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按照《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和指標》規定的相關比例執行。

第十一條乘用車車型的油耗應以乘用車企業按照《輕型汽車油耗試驗方法》(GB/T 19233)申報的綜合工況油耗數據為基礎。

在計算乘用車企業平均油耗實際值時,如果同一企業在會計年度生產和進口的同一車型在不同綜合工況下有多個油耗數據,則應根據該車型的不同油耗單獨計算。

第十二條計算乘用車企業平均油耗目標值時,如果同一輛車由于路緣質量和座椅排數不同,在同一會計年度內有多個不同的油耗目標值,則應根據該車的不同油耗目標值單獨計算。

第十三條國內乘用車生產企業的乘用車產量,應當按照該企業在會計年度內銷的實際產量核算。

進口乘用車供應商的乘用車進口量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公布并經檢驗檢疫機構在會計年度檢驗的實際進口量核算。

第十四條計算乘用車企業平均油耗實際值時,對于綜合工況下油耗低于規定值的純電動乘用車、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燃料電池乘用車和傳統能源乘用車車型,乘用車的總產量或進口量應按照《評估辦法》和……的有關規定計算……

乘用車油耗指標。

第十五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年生產或進口乘用車2000輛以下并保持生產、研發和經營獨立性的小型企業,可以依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放寬其平均燃料消耗量達標要求。

宣布平均燃料消耗量放寬并達標的小型企業應提交其生產、研發和經營保持獨立的證明材料。

未經境外乘用車生產企業授權的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小規模企業管理。

第十六條2016年至2020年,小型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比上年下降6%(含)以上的,在《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和指標》規定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費量要求的基礎上,標準值最高可放寬60%;下降3%(含)以上的,在《乘用車油耗評價方法和指標》規定的企業平均油耗要求的基礎上,標準值最高可放寬30%。

第三章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的綜合核算

第十七條取得產品準入的道路機動車生產企業和乘用車生產企業,以及取得法人資格的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作為新能源汽車積分的核算主體,分別核算。

第十八條乘用車企業的新能源汽車積分是指企業新能源汽車的積分實際值與目標值之間的差額。

如果實際值大于目標值,則會產生新能源汽車的正積分;

如果實際值小于目標值,則會產生新能源汽車的負積分。

第十九條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積分的實際值為該企業在會計年度生產或進口的新能源乘用車車型積分與其相應的生產或進口量的乘積,并計算總積分(總積分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整數)。

第二十條新能源乘用車車型點應根據續航里程、綜合能耗等指標確定(見附件2)。

第二十一條計算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積分實際值時,同一輛車因續航里程和綜合能耗不同,在會計年度內有多個新能源汽車的積分的,應當按照該輛車不同的新能源汽車進行單獨計算。

第二十二條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積分目標值為生產或進口傳統能源乘用車的產品和會計年度新能源汽車的積分比例要求(產品應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整數)。

第二十三條國內乘用車生產企業的乘用車生產和進口乘用車供應商的乘用車進口的核算,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產或進口傳統能源乘用車5萬輛以上的乘用車企業,應當制定新能源汽車整車比例要求。

2018年至2020年,乘用車公司的新能源汽車占比要求分別為8%、10%和12%。2020年后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并發布。

在2016年和2017年,乘用車公司要求的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將不進行評估。

第四章綜合報告和公示

第二十五條乘用車企業應當在每年12月20日前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送下一年度乘用車企業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車積分預報告。

預報告的內容應包括企業平均油耗的預期實際值、新能源汽車積分的預期目標值和預期值。

第二十六條乘用車企業應當在每年3月1日前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送上一年度乘用車企業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車積分情況報告。

報告內容應包括企業生產或進口的每種車型的數量、關鍵參數、綜合工況下的燃料消耗量、綜合工況下電能消耗量以及相應車型的燃料消耗目標值,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的標準值和實際值,以及新能源汽車的積分(見附件3)。

第二十七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在每年4月10日前,通過汽車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車信息管理平臺,向社會公布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及新能源汽車積分信息。

對公布的乘用車企業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車積分有異議的,可在20個工作日內向工信部提出。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

第二十八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在每年6月底前,對乘用車企業提交的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車積分報告及相關數據進行核查,并發布上一年度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率和新能源車積分核算報告,包括乘用車生產或進口情況、企業平均油耗實際值、標準值、標準排名、企業平均燃油消耗積分和新能源汽車積分等。

第五章積分管理……

燃料消耗和新能源汽車

第二十九條乘用車企業平均油耗的正積分可以結轉,也可以在所屬企業之間轉移。新能源汽車的積極點可以自由交易,但不能結轉。

乘用車企業平均油耗負積分和新能源汽車負積分,在企業平均油耗和新能源車積分核算報告發布之年內補償為零。

第三十條有下列關系之一的乘用車企業,視為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關聯企業:

(1) 直接或間接持有25%以上股份的國內乘用車制造商和其他國內乘用車生產商;

(2) 既是國內第三方且直接或間接持有25%以上股份的國內乘用車制造商;

(3) 由海外乘用車制造商授權的進口乘用車供應商,以及與其對應的海外乘用車生產商直接或間接持有25%以上股份的國內乘用車制造商。

第三十一條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結轉至下一年度的,應當按照一定比例結轉,結轉有效期不超過三年。

2016年至2018年乘用車企業平均油耗的正積分(包括本會計年度產生并結轉到本會計年度的正積分)結轉到后續年度,按80%的比例計算。

乘用車企業2019年及以后的平均油耗為正,如果結轉到后續年份,將按90%的比例計算。

2013年至2015年,乘用車企業平均油耗的正積分可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有效期內結轉,結轉至以后年度時按80%的比例計算。計算其燃料消耗量的正積分時,將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標值與實際值之差乘以企業乘用車生產或進口量,計算總積分(總積分四舍五入)。如果企業平均油耗的目標值大于6.9升/100公里,則應為6.9升/100千米作為企業的目標值。

第三十二條乘用車企業有權獲得油耗正積分,該積分僅在當年使用,不得再轉讓。

第三十三條乘用車企業平均油耗負積分應當按照下列方式補償為零:

(1) 使用企業結轉的平均燃料消耗量的正積分;

(二)使用新能源汽車產生的企業正積分;

(3) 使用受讓方平均燃料消耗量的正積分;

(4) 從其他企業購買新能源汽車的積極因素。

前款所列的補償方法可以組合使用。

新能源汽車的正積分可以扣除相同數量的平均油耗負積分。

第三十四條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負積分,通過向其他乘用車企業購買新能源汽車正積分予以補償。

第三十五條乘用車企業購買新能源汽車積分為正,僅限企業當年使用,不得再交易。第三十六條乘用車企業平均油耗得分為負或者新能源汽車得分為負的,應在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乘用車企業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車積分核算報告公布后30個工作日內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負平均油耗積分或負新能源汽車記分補償報告(見附件4).

獲得平均油耗正積分或購買新能源汽車正積分的乘用車企業還應提交積分轉讓或交易協議(見附件5)。

第三十七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根據乘用車企業提交的書面協議對乘用車企業積分進行轉讓。

乘用車企業分立、合并,影響結轉、轉讓、交易、補償等的,應當及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辦理變更手續。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建立乘用車企業和新能源汽車積分平均油耗信用管理制度。

乘用車企業提交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乘用車企業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車積分報告時,還應按照規定格式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信用承諾書(見附件6)。

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向社會公布乘用車企業的信用承諾書。未履行承諾的乘用車公司將被通報,并錄入車輛生產企業信用信息管理平臺。

第三十九條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應當對乘用車企業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車積分進行核查。核查結果向社會公布。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國內乘用車生產企業、乘用車油耗、新能源乘用車參數和乘用車生產的核查工作。

商務部負責核查進口乘用車供應商的情況。

海關總署負責檢查客車的進口情況。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對進口乘用車油耗和進口新能源乘用車參數進行核查。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工業和信息化部舉報。工信部接到舉報后,將會同有關部門及時依法查處,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乘用車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業和信息化部予以通知,并根據核定的平均油耗值或新能源汽車積分;情節嚴重的,按照喪失信任的乘用車企業處理:

(1) 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報送乘用車油耗和新能源乘用車相關數據的;

(2) 提交的小客車油耗數據和新能源小客車數據與核查結果不一致;

(3) 提交的客車生產和進口量數據與實際數量不一致;

(四)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報送企業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車積分報告,或者報告內容與事實不符的。

第四十二條乘用車企業未按本辦法規定沖減平均油耗負積分的,暫停申請綜合工況下油耗達不到《乘用車油耗評價方法和指標》中車輛油耗目標值的新產品《道路機動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或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

對新能源汽車負積分未按本辦法補償的乘用車企業,暫停部分傳統能源乘用車車型的生產或進口,直至今年傳統能源乘客車的生產或出口不低于未補償負積分額。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乘用車企業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本年度乘用車生產或進口調整計劃,以確保今年平均油耗的預期正點能夠平衡平均油耗的未補償負點。

對未按照前款規定提交生產或進口調整計劃的乘用車企業,暫停生產或進口不符合當年乘用車燃料消耗目標值的產品。

對按本條第一款規定提交生產或進口調整計劃,但本年度實際平均燃料消耗量的正積分不符合要求的乘用車企業,將暫停生產或進口不符合下一年度汽車燃料消耗量目標值的產品。

第四十四條乘用車企業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未完全履行本辦法負積分補償要求的,有關部門有權采取必要措施督促其履行。

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所稱年度是指公歷年,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國內生產的乘用車以其《機動車出廠合格證》制造之日為標準,確定相應年份;

相應年份應根據進口客車的海關放行日期確定。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涉及的標準發生修訂的,以修訂后的標準為準。

第四十七條根據我國國情和汽車工業發展的需要,及時調整本辦法的相關制度。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2013年3月14日公布的《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方法》(工業和信息化部2013年第15號公告)和10月14日發布的《關于加強乘用車企業人均燃料消耗量管理的通知》,2014年(工業和信息化部聯裝[2014]432號)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前制定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附件1:乘用車油耗及新能源乘用車數據報送要求

附件2:2016年至2020年新能源乘用車車型積分

附件3:乘用車企業平均油耗及新能源汽車綜合報告

附件4:企業平均燃料消耗負積分和新能源負積分補償報告

附件5:積分轉讓/交易協議

附件6:信用證承諾

2016-2020新能源乘用車車型積分

第三十六條乘用車企業平均油耗得分為負或者新能源汽車得分為負的,應在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乘用車企業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車積分核算報告公布后30個工作日內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負平均油耗積分或負新能源汽車記分補償報告(見附件4).

獲得平均油耗正積分或購買新能源汽車正積分的乘用車企業還應提交積分轉讓或交易協議(見附件5)。

第三十七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根據乘用車企業提交的書面協議對乘用車企業積分進行轉讓。

乘用車企業分立、合并,影響結轉、轉讓、交易、補償等的,應當及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辦理變更手續。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建立乘用車企業和新能源汽車積分平均油耗信用管理制度。

乘用車企業提交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乘用車企業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車積分報告時,還應按照規定格式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信用承諾書(見附件6)。

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向社會公布乘用車企業的信用承諾書。未履行承諾的乘用車公司將被通報,并錄入車輛生產企業信用信息管理平臺。

第三十九條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應當對乘用車企業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車積分進行核查。核查結果向社會公布。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國內乘用車生產企業、乘用車油耗、新能源乘用車參數和乘用車生產的核查工作。

商務部負責核查進口乘用車供應商的情況。

海關總署負責檢查客車的進口情況。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核實燃料消耗情況……

進口乘用車和進口新能源乘用車的參數。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工業和信息化部舉報。工信部接到舉報后,將會同有關部門及時依法查處,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乘用車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業和信息化部予以通知,并根據核定的平均油耗值或新能源汽車積分;情節嚴重的,按照喪失信任的乘用車企業處理:

(1) 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報送乘用車油耗和新能源乘用車相關數據的;

(2) 提交的小客車油耗數據和新能源小客車數據與核查結果不一致;

(3) 提交的客車生產和進口量數據與實際數量不一致;

(四)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報送企業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車積分報告,或者報告內容與事實不符的。

第四十二條乘用車企業未按本辦法規定沖減平均油耗負積分的,暫停申請綜合工況下油耗達不到《乘用車油耗評價方法和指標》中車輛油耗目標值的新產品《道路機動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或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

對新能源汽車負積分未按本辦法補償的乘用車企業,暫停部分傳統能源乘用車車型的生產或進口,直至今年傳統能源乘客車的生產或出口不低于未補償負積分額。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乘用車企業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本年度乘用車生產或進口調整計劃,以確保今年平均油耗的預期正點能夠平衡平均油耗的未補償負點。

對未按照前款規定提交生產或進口調整計劃的乘用車企業,暫停生產或進口不符合當年乘用車燃料消耗目標值的產品。

對按本條第一款規定提交生產或進口調整計劃,但本年度實際平均燃料消耗量的正積分不符合要求的乘用車企業,將暫停生產或進口不符合下一年度汽車燃料消耗量目標值的產品。

第四十四條乘用車企業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未完全履行本辦法負積分補償要求的,有關部門有權采取必要措施督促其履行。

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所稱年度是指公歷年,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國內生產的乘用車以其《機動車出廠合格證》制造之日為標準,確定相應年份;

相應年份應根據進口客車的海關放行日期確定。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涉及的標準發生修訂的,以修訂后的標準為準。

第四十七條根據我國國情和汽車工業發展的需要,及時調整本辦法的相關制度。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2013年3月14日公布的《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方法》(工業和信息化部2013年第15號公告)和10月14日發布的《關于加強乘用車企業人均燃料消耗量管理的通知》,2014年(工業和信息化部聯裝[2014]432號)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前制定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附件1:乘用車油耗及新能源乘用車數據報送要求

附件2:2016年至2020年新能源乘用車車型積分

附件3:乘用車企業平均油耗及新能源汽車綜合報告

附件4:企業平均燃料消耗負積分和新能源負積分補償報告

附件5:積分轉讓/交易協議

附件6:信用證承諾

2016-2020新能源乘用車車型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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