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州市發布《關于申報2016年度省、市財政對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補貼的通知》。通知指出,要在2016年建成投產,建立企業級充電設施實時監控管理系統。管理系統應能夠有效管理和監控其充電設施,并收集和存儲充電和運營數據(保存期應不少于2年)。
通知還要求,補貼資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截留、擠占、挪用補貼資金。對以虛報、冒名頂替等方式取、截留、截留、濫用、挪用補貼資金的,一經查實,財政局將追回安排的補貼資金,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和處罰。項目申請和驗收截止日期為2017年4月24日。
關于申報2016年省、市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財政補貼的通知
市、區經濟和信息化局(經濟發展局)、財政局:
根據《江蘇省2016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蘇財公茂〔2016〕13號)和《常州市2016年新能量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實施實施細則》精神(長財公茂[2016]64號),省、市政府將為本市2016年建成投產的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提供補貼。
首先,聲明對象
經省、市級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部門認定,并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充電服務經營者,承擔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并能為各類社會車輛提供充電服務的(單位或個人自用的充電設施不享受本補貼基金支持)。
第二,報告條件
1.符合《常州市充電設施布局規劃(2015-2020年)》。
2、申報經省、市有關部門批準的項目(或備案)。
3、2016年建成投產,建立企業級充電設施實時監控管理系統。管理系統應能夠有效管理和監控其充電設施,并收集和存儲充電和運營數據(保存期不少于2年)。監控管理系統應具有數據輸出功能和數據輸出接口。市政監控操作平臺建成后,實時監控數據將免費接入市政平臺。
4.有完善的充電設施運行管理制度,確保充電設施的正常安全使用。
5.充電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具有電力設施安裝(修理)資質或者電力工程建設總承包資質。充電設施業主負責后期維護管理,有經過培訓、合格的專職運維人員,能夠滿足充電設施的運營需求。
6.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相關標準,并根據新的國家、行業、地方標準升級充電設施。
7.需要對外開放,收費交易需要支持移動和其他支付方式,如銀行卡和公民卡。
8.充電設施運營商應按照《江蘇省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驗收細則(試行)》(蘇新起[2015]11號)規定的條件,申請項目驗收,并通過常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協調小組組織的專家項目竣工驗收。
第三,補貼標準
根據《省級財政補貼促進和扶持實施細則》……
《江蘇省2016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實施細則》(蘇財公茂〔2016〕13號)和《常州市2016年新能量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
四、財政補貼申請材料
(a) 省級財政補貼資金申請材料
(1) 省財政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資金匯總表(充電設施建設)(蘇財公茂[2016]13號,附件2-2)
(2) 《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充電設施建設)》(蘇財公茂[2016]13號,附件3-2);
(3) 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4) 項目備案批準文件復印件;
(5) 項目建設和運營計劃;
(6) 工程造價預算、相關設備采購合同及發票、委托施工合同等。;
(7) 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組織的項目驗收材料;
(8) 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
(二)市財政補貼資金申請材料。
1.《市財政補貼資金用于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充電設施建設)申請表》(長財工貿[2016]64號,附件4);
2.充電設施建設明細表(長財工貿[2016]64號,附件5);
3、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4.項目備案批準文件復印件;
5.項目建設和運營計劃;
6.中介機構出具的充電設施建設專項審計報告(審計報告應提供對充電設施建設和使用的審計意見。審計項目應包括相關設備的建設成本預算、采購合同、發票、委托施工合同等,以及附件1和附件2中的相關內容)。
7、電力設施安裝(修理)資質或電力總承包資質證書復印件。
8.充電機模型試驗報告復印件。
9.其他信息(說明充電設施建設的總體情況以及“申請條件”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和第七條中的相關信息,以及是否同意免費訪問市政監測平臺的數據)。
五、報告和審計程序
1、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市財政局發布網上申報通知。
2.符合申報要求的企業應在規定時間內向當地經濟和信息化局申報。區經濟和信息化局(經信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將申報項目初審后報送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市財政局。
3.常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協調小組辦公室組織專家對充電設施建設申請進行項目竣工驗收,并對相關材料進行核查;對符合申報條件的項目和公示期內無異議的項目進行公示,省級補貼資金由市財政局、市經信委聯合上報省財政廳進行清算;
市級補貼資金由市財政局會同市經信委共同下達補貼資金撥付計劃。
4、補貼資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截留、挪用和補貼資金。對以虛報、冒名頂替等方式取、截留、截留、擠占、挪用補貼資金的,一經查實,財政局將追回安排的補貼資金,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和處罰。
5.項目申請受理截止日期為2017年4月24日。
6.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產業政策司:歐陽軍,85681270;
市財政局工貿發展處:韓新平,85681838。
2017年4月17日近日,常州市發布《關于申報2016年度省、市財政對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補貼的通知》。通知指出,要在2016年建成投產,建立企業級充電設施實時監控管理系統。管理系統應能夠有效管理和監控其充電設施,并收集和存儲充電和運營數據(保存期應不少于2年)。
通知還要求,補貼資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截留、擠占、挪用補貼資金。對以虛報、冒名頂替等方式取、截留、截留、濫用、挪用補貼資金的,一經查實,財政局將追回安排的補貼資金,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和處罰。項目申請和驗收截止日期為2017年4月24日。
關于申報2016年省、市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財政補貼的通知
市、區經濟和信息化局(經濟發展局)、財政局:
根據《江蘇省2016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蘇財公茂〔2016〕13號)和《常州市2016年新能量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實施實施細則》精神(長財公茂[2016]64號),省、市政府將為本市2016年建成投產的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提供補貼。
首先,聲明對象
經省、市級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部門認定,并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充電服務經營者,承擔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并能為各類社會車輛提供充電服務的(單位或個人自用的充電設施不享受本補貼基金支持)。
第二,報告條件
1.符合《常州市充電設施布局規劃(2015-2020年)》。
2、申報經省、市有關部門批準的項目(或備案)。
3、2016年建成投產,建立企業級充電設施實時監控管理系統。管理系統應能夠有效管理和監控其充電設施,并收集和存儲充電和運營數據(保存期不少于2年)。監控管理系統應具有數據輸出功能和數據輸出接口。市政監控操作平臺建成后,實時監控數據將免費接入市政平臺。
4.有完善的充電設施運行管理制度,確保充電設施的正常安全使用。
5.充電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具有電力設施安裝(修理)資質或者電力工程建設總承包資質。充電設施業主負責后期維護管理,有經過培訓、合格的專職運維人員,能夠滿足充電設施的運營需求。
6.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相關標準,并根據新的國家、行業、地方標準升級充電設施。
7.需要對外開放,收費交易需要支持移動和其他支付方式,如銀行卡和公民卡。
8.充電設施運營商應按照《江蘇省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驗收細則(試行)》(蘇新起[2015]11號)規定的條件,申請項目驗收,并通過常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協調小組組織的專家項目竣工驗收。
第三,補貼標準
……
根據《江蘇省2016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蘇財公茂〔2016〕13號)和《常州市2016年新能量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實施實施細則》64號)。
四、財政補貼申請材料
(a) 省級財政補貼資金申請材料
(1) 省財政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資金匯總表(充電設施建設)(蘇財公茂[2016]13號,附件2-2)
(2) 《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充電設施建設)》(蘇財公茂[2016]13號,附件3-2);
(3) 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4) 項目備案批準文件復印件;
(5) 項目建設和運營計劃;
(6) 工程造價預算、相關設備采購合同及發票、委托施工合同等。;
(7) 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組織的項目驗收材料;
(8) 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
(二)市財政補貼資金申請材料。
1.《市財政補貼資金用于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充電設施建設)申請表》(長財工貿[2016]64號,附件4);
2.充電設施建設明細表(長財工貿[2016]64號,附件5);
3、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4.項目備案批準文件復印件;
5.項目建設和運營計劃;
6.中介機構出具的充電設施建設專項審計報告(審計報告應提供對充電設施建設和使用的審計意見。審計項目應包括相關設備的建設成本預算、采購合同、發票、委托施工合同等,以及附件1和附件2中的相關內容)。
7、電力設施安裝(修理)資質或電力總承包資質證書復印件。
8.充電機模型試驗報告復印件。
9.其他信息(說明充電設施建設的總體情況以及“申請條件”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和第七條中的相關信息,以及是否同意免費訪問市政監測平臺的數據)。
五、報告和審計程序
1、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市財政局發布網上申報通知。
2.符合申報要求的企業應在規定時間內向當地經濟和信息化局申報。區經濟和信息化局(經信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將申報項目初審后報送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市財政局。
3.常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協調小組辦公室組織專家對充電設施建設申請進行項目竣工驗收,并對相關材料進行核查;對符合申報條件的項目和公示期內無異議的項目進行公示,省級補貼資金由市財政局、市經信委聯合上報省財政廳進行清算;
市級補貼資金由市財政局會同市經信委共同下達補貼資金撥付計劃。
4、補貼資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截留、挪用和補貼資金。對以虛報、冒名頂替等方式取、截留、截留、擠占、挪用補貼資金的,一經查實,財政局將追回安排的補貼資金,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和處罰。
5.項目申請受理截止日期為2017年4月24日。
6.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產業政策司:歐陽軍,85681270;
市財政局工貿發展處:韓新平,85681838。
2017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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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營業務從服裝行業轉向鋰電行業的杉杉股份600884,2016年新能源業務已經成為其業績的主要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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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1/1 0:00:00本文轉自雷鋒網,原文鏈接httpwwwleiphonecomnews201704WY8LcVTPkiSDpbuJhtml作者周翔,本次轉載已獲授權,未經授權禁止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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