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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機動車停車管理條例(草案送審稿),4月11日至5月10日起公開征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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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2017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計劃》,為加強本市機動車停車管理,規范停車秩序,提高停車服務水平,促進城市交通環境改善,引導公眾綠色出行,北京市交通委員會起草了《北京市機動車停車管理條例(送審稿)》(以下簡稱《送審稿》),共七章六十一條,包括總則(共七條)、規劃和規劃。

Beijing, idea, discovery

征求意見時間

公眾咨詢將于2017年4月11日至5月10日舉行。

征求意見的方式和方法

1.登錄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網站(http://www.bjfzb.gov.cn)并在網站主頁右側的“公開征求意見規則草案”系統中對此草案提出意見。

2.登錄北京政府門戶網站“首都之窗”(http://www.beijing.gov.cn),并在主頁中間“政府與人民互動”部分的“征集調查”欄中對此草案提出意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加強本市機動車停車管理,規范停車秩序,提高停車服務水平,促進城市交通環境改善,引導公眾綠色出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停車設施的規劃、建設、安裝、使用、管理和機動車停車管理。

第三條[管理原則]機動車停放是交通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機動車停車管理應遵循政府主導、統籌規劃、社會共治、規范有序的原則,通過分類定位、差異供給、盤活資源、有償使用、屬地負責、精細管理,實現與動態交通系統的協調。

第四條[市職責]市人民政府領導本市停車管理工作,統籌規劃本市機動車停車發展戰略,建立綜合協調機制,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市交通管理部門主管本市停車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制定本市機動車停車管理相關政策,全面協調、檢查、指導、,會同有關部門對機動車停放管理進行監督和考核。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市道路停車秩序管理和道路停車泊位設置,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停車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財政、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稅務、消防、民防、園林綠化、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教育、,等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負責機動車停車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停車設施的規劃、建設、安裝、管理,統籌協調機動車停車管理工作。各區停車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機動車停車管理的具體工作。鄉鎮人民政府派出機構、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和其他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機動車停放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居(村)委會和業主委員會進行這方面的工作……

依法開展機動車停放管理。

第六條[產業化發展]本市鼓勵和引導停車產業化發展,逐步形成投資多元化、規模化經營、專業化管理的產業化格局。

第七條[互聯網融合]本市鼓勵和促進停車智能化、信息化,鼓勵停車與互聯網融合,支持移動終端互聯網停車應用的開發和普及,有序推進電子收費。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停車設施規劃]本市應當按照合理布局、城鄉統籌、區域平衡協調、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綜合交通系統規劃的原則,科學編制機動車停車設施專項規劃,以及城市建設發展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停車設施專項規劃應當確定城市總體發展戰略、區域發展戰略、停車設施供給體系和指導政策,適度滿足基本停車需求,科學調節出行停車需求,統籌地上地下、城鄉空間資源和布局,明確控制目標和建設順序,將停車設施與城市交通樞紐和城市軌道交通換乘站緊密相連。停車設施專項規劃由市交通管理部門會同市規劃、國土資源部門組織實施,經依法批準后實施。經批準的停車設施專項規劃應當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機動車停車設施專項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停車設施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九條[土地供應]為改善中心城市交通管理秩序而建設的獨立停車場、停車換乘停車場、公交電車站和公益停車場是城市交通基礎設施,土地以協議方式劃撥或出讓。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的醫院、政府機構、博物館、展覽館、大學、中小學、幼兒園和公共服務設施獨立建設的停車場,應當劃撥建設。新建、擴建、改建城市道路或機場、鐵路客運站、大型商業中心等客流集中的公共場所,應當按照規劃標準確定和保障公共汽電車站設施用地。

第十條[鼓勵政策]本市本著規劃引導、政策支持、市場運作、社會參與的原則,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和經營停車場,鼓勵建設立體停車場,并給予以下支持:(1)政府可以通過注資、投資補貼和貸款利息補貼等方式支持企業籌集資金;(二)對于獨立建設的停車場,可以建設一定比例的附屬商業區;(三)對超過停車標準的新建建筑和與新建項目同時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可以給予一定的容積率獎勵;

(四)建設獨立停車場和臨時立體停車設施的,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簡化建設項目的審批流程。

第十一條市國土資源規劃部門和市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綜合考慮城市功能布局、土地開發強度、公共交通服務水平、交通運營狀況等因素,科學合理確定新建停車標準,我市公共建筑和住宅小區的改擴建,建立停車標準動態調整機制。

第十二條[隨建停車場]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筑和住宅小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和規劃指標,隨建機動車停車場。停車場配套建設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交付。對核心區新建、改擴建項目,國土資源規劃部門應當統籌考慮所在區域的住宅停車需求,鼓勵建設單位在配置和建設指標的基礎上,利用地下空間增建停車場。建設單位應當向周邊居民開放增設的停車場。

第十三條[地下資源開發]本市鼓勵單位和個人利用地下空間資源開發建設公共停車場。單獨選址開發地下資源建設公共停車場的,建設單位應當辦理規劃用地手續,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應當依法頒發規劃用地許可證和地下土地使用證。單獨選擇開發利用衛生、教育、文化、體育設施和道路、廣場、綠地地下空間資源建設停車場的,建設單位應當進行安全論證,征求地面設施業主的意見,提出建設方案,市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區停車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規劃、城鄉住房建設、城市管理、民防、園林綠化等部門,按照鼓勵建設的原則,辦理相應手續。依照前款規定建設停車場,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建設標準和規范,不得影響道路、廣場、綠地和原有設施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第十四條[停車場的評價與驗收]與重大建設項目配套的停車場,應當與主體建設項目同時進行交通影響評價。獨立建設的停車場在項目中,應單獨進行交通影響評價。發展改革部門不會啟動或批準未經交通影響評估或將對交通環境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項目,規劃國土資源部門也不會頒發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停車場竣工驗收時建設或獨立建設,建設單位應當通知機關停車管理部門和交通管理部門共同進行驗收,并將驗收信息納入本市停車綜合管理系統。建設項目未經驗收、驗收不合格或者不符合停車位配置和建設標準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落客區建設]新建客運中轉站、中小學、醫院等客流集中的公共場所,應當在項目用地范圍內設置落客區,并與主體工程同步交付。已建成的客運中轉站、中小學、醫院等客流集中的公共場所,改建或者擴建時,應當按照…………..設置落客區……

有條件的,依照前款規定執行。周邊道路具備條件的,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上述公共場所周邊道路上設置專用出租汽車站,其他車輛不得占用。

第三章設立與管理

第十六條停車設施應當符合國家、市標準和停車設施設計規范,并按照標準設置無障礙停車位和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停車設施設置后10日內,設置單位應當向區停車管理部門報送停車泊位。居民區、農村社區的停車位,由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統計后,報區停車管理部門。

第十七條[平改縱]鼓勵平面停車設施改造,設置立體停車設施。機械停車設施應符合特種設備的規定,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按規定定期檢查。

第十八條[小區內及周邊臨時停車設施]在現有小區內建設的停車場不能滿足業主停車需求的,按照物業管理規定,經業主同意,可以綜合利用業主共用場地設置臨時停車設施。小區不具備選址條件的,區人民政府可以組織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按照規定在小區周邊的街道、支路、次干路分時設置夜間住宅停車位。具體時間和路段由各區人民政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臨時停車設施的設置]本市鼓勵利用待建土地、閑置廠區、橋下空地、轉角空地等場所設置臨時停車設施。臨時停車設施的建設,由區人民政府組織協調。臨時停車設施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地下管線檢查井等市政基礎設施,不得妨礙消防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影響經批準的開發項目進度,不得損害相關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城市停車設施的控制目標、交通狀況和增加周邊停車場等情況,分時段設置、調整道路停車位,并定期進行評估;如需調整,應予以公示。在周邊停車場停車位能夠滿足停車需求的情況下,原則上不設置道路停車位。

第二十一條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人應當協調活動周邊停車場,提供停車服務,并在門票上標明活動周邊的公共交通線路、行駛路線和停車場位置;

如果停車場無法滿足停車需求,承辦方應在門票和其他宣傳媒體上提示參與者選擇前往活動現場的公共交通工具。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需要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機關交通管制部門應當在采取管制措施前3日向社會公告。如果周邊道路有條件,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活動場地周邊道路上設置一定數量的臨時停車位。

第二十二條[智能管理]市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停車綜合管理系統,對停車場信息實行動態管理,實時公布停車場分布位置、使用狀況和數量,并與交通管理部門共享管理信息,機關城市管理、國土資源規劃、住房和城市建設綜合執法。各區停車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停車綜合管理制度,構建區域停車引導體系,負責運營、維護和管理。每個公共停車場應按標準配備停車場引導設施,并與區域內的停車場引導系統實時連接。

第二十三條市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停車資源普查,并將普查結果納入停車綜合管理體系。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配合和協助。

第二十四條本市停車收費分為不同類型、不同性質,分別由政府制定和市場調節。道路停車費屬于政府非稅收入,由政府定價和收支管理,收入全額上繳財政。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市交通管理部門,按照城市中心區高于外圍區、重點區高于非重點區、擁堵期高于閑置期的原則,確定差別收費標準和動態調整機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中心城區停車換乘停車場及配套停車場實行政府定價,并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相應補貼政策。其他停車場實行市場調節價,可根據地理位置、服務條件、供求關系等因素自主定價。

第二十五條本市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加強本單位機動車停車場管理,維護內部停車秩序。本市鼓勵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實行機動車停車場有償使用。根據《2017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計劃》,為加強本市機動車停車管理,規范停車秩序,提高停車服務水平,促進城市交通環境改善,引導公眾綠色出行,北京市交通委員會起草了《北京市機動車停車管理條例(送審稿)》(以下簡稱《送審稿》),共七章六十一條,包括總則(共七條)、規劃和規劃。

Beijing, idea, discovery

征求意見時間

公眾咨詢將于2017年4月11日至5月10日舉行。

征求意見的方式和方法

1.登錄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網站(http://www.bjfzb.gov.cn)并在網站主頁右側的“公開征求意見規則草案”系統中對此草案提出意見。

2.登錄北京政府門戶網站“首都之窗”(http://www.beijing.gov.cn),并在主頁中間“政府與人民互動”部分的“征集調查”欄中對此草案提出意見。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加強本市機動車停車管理,規范停車秩序,提高停車服務水平,促進城市交通環境改善,引導公眾綠色出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停車設施的規劃、建設、安裝、使用、管理和機動車停車管理。

第三條[管理原則]機動車停放是交通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機動車停車管理應遵循政府主導、統籌規劃、社會共治、規范有序的原則,通過分類定位、差異供給、盤活資源、有償使用、屬地負責、精細管理,實現與動態交通系統的協調。

第四條[市職責]市人民政府領導本市停車管理工作,統籌規劃本市機動車停車發展戰略,建立綜合協調機制,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市交通管理部門主管本市停車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制定本市機動車停車管理相關政策,全面協調、檢查、指導、,會同有關部門對機動車停放管理進行監督和考核。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市道路停車秩序管理和道路停車泊位設置,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停車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財政、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稅務、消防、民防、園林綠化、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教育、,等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負責機動車停車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停車設施的規劃、建設、安裝、管理,統籌協調機動車停車管理工作。各區停車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機動車停車管理的具體工作。鄉鎮人民政府派出機構、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和其他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機動車停放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轄區內的居(村)委、業主委員會依法開展機動車停車管理工作。

第六條[產業化發展]本市鼓勵和引導停車產業化發展,逐步形成投資多元化、規模化經營、專業化管理的產業化格局。

第七條[互聯網融合]本市鼓勵和促進停車智能化、信息化,鼓勵停車與互聯網融合,支持移動終端互聯網停車應用的開發和普及,有序推進電子收費。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停車設施規劃]本市應當按照合理布局、城鄉統籌、區域平衡協調、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綜合交通系統規劃的原則,科學編制機動車停車設施專項規劃,以及城市建設發展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停車設施專項規劃應當確定城市的總體發展戰略、區域發展戰略、停車設施供給體系和指導政策,適度滿足基本停車需求,科學調控停車需求……

出行停車需求,協調地上地下、城市和農村的空間資源和布局,明確控制目標和建設順序,將停車設施與城市交通樞紐和城市軌道交通換乘站緊密相連。停車設施專項規劃由市交通管理部門會同市規劃、國土資源部門組織實施,經依法批準后實施。經批準的停車設施專項規劃應當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機動車停車設施專項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停車設施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九條[土地供應]為改善中心城市交通管理秩序而建設的獨立停車場、停車換乘停車場、公交電車站和公益停車場是城市交通基礎設施,土地以協議方式劃撥或出讓。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的醫院、政府機構、博物館、展覽館、大學、中小學、幼兒園和公共服務設施獨立建設的停車場,應當劃撥建設。新建、擴建、改建城市道路或機場、鐵路客運站、大型商業中心等客流集中的公共場所,應當按照規劃標準確定和保障公共汽電車站設施用地。

第十條[鼓勵政策]本市本著規劃引導、政策支持、市場運作、社會參與的原則,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和經營停車場,鼓勵建設立體停車場,并給予以下支持:(1)政府可以通過注資、投資補貼和貸款利息補貼等方式支持企業籌集資金;(二)對于獨立建設的停車場,可以建設一定比例的附屬商業區;(三)對超過停車標準的新建建筑和與新建項目同時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可以給予一定的容積率獎勵;

(四)建設獨立停車場和臨時立體停車設施的,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簡化建設項目的審批流程。

第十一條市國土資源規劃部門和市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綜合考慮城市功能布局、土地開發強度、公共交通服務水平、交通運營狀況等因素,科學合理確定新建停車標準,我市公共建筑和住宅小區的改擴建,建立停車標準動態調整機制。

第十二條[隨建停車場]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筑和住宅小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和規劃指標,隨建機動車停車場。停車場配套建設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交付。對核心區新建、改擴建項目,國土資源規劃部門應當統籌考慮所在區域的住宅停車需求,鼓勵建設單位在配置和建設指標的基礎上,利用地下空間增建停車場。建設單位應當向周邊居民開放增設的停車場。

第十三條[地下資源開發]本市鼓勵單位和個人利用地下空間資源開發建設公共停車場。單獨選址開發地下資源建設公共停車場的,建設單位應當辦理規劃用地手續,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應當依法頒發規劃用地許可證和地下土地使用證。單獨選擇開發利用衛生、教育、文化、體育設施和道路、廣場、綠地地下空間資源建設停車場的,建設單位應當進行安全論證,征求地面設施業主的意見,提出建設方案,市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區停車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規劃、城鄉住房建設、城市管理、民防、園林綠化等部門,按照鼓勵建設的原則,辦理相應手續。依照前款規定建設停車場,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建設標準和規范,不得影響道路、廣場、綠地和原有設施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第十四條[停車場的評價與驗收]與重大建設項目配套的停車場,應當與主體建設項目同時進行交通影響評價。獨立建設的停車場在項目中,應單獨進行交通影響評價。發展改革部門不會啟動或批準未經交通影響評估或將對交通環境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項目,規劃國土資源部門也不會頒發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停車場竣工驗收時建設或獨立建設,建設單位應當通知機關停車管理部門和交通管理部門共同進行驗收,并將驗收信息納入本市停車綜合管理系統。建設項目未經驗收、驗收不合格或者不符合停車位配置和建設標準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落客區建設]新建客運中轉站、中小學、醫院等客流集中的公共場所,應當在項目用地范圍內設置落客區,并與主體工程同步交付。已建成的客運中轉站、中小學、醫院等客流集中的公共場所,改建或者擴建時,應當按照…………..設置落客區……

有條件的,依照前款規定執行。周邊道路具備條件的,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上述公共場所周邊道路上設置專用出租汽車站,其他車輛不得占用。

第三章設立與管理

第十六條停車設施應當符合國家、市標準和停車設施設計規范,并按照標準設置無障礙停車位和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停車設施設置后10日內,設置單位應當向區停車管理部門報送停車泊位。居民區、農村社區的停車位,由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統計后,報區停車管理部門。

第十七條[平改縱]鼓勵平面停車設施改造,設置立體停車設施。機械停車設施應符合特種設備的規定,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按規定定期檢查。

第十八條[小區內及周邊臨時停車設施]在現有小區內建設的停車場不能滿足業主停車需求的,按照物業管理規定,經業主同意,可以綜合利用業主共用場地設置臨時停車設施。小區不具備選址條件的,區人民政府可以組織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按照規定在小區周邊的街道、支路、次干路分時設置夜間住宅停車位。具體時間和路段由各區人民政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臨時停車設施的設置]本市鼓勵利用待建土地、閑置廠區、橋下空地、轉角空地等場所設置臨時停車設施。臨時停車設施的建設,由區人民政府組織協調。臨時停車設施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地下管線檢查井等市政基礎設施,不得妨礙消防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影響經批準的開發項目進度,不得損害相關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城市停車設施的控制目標、交通狀況和增加周邊停車場等情況,分時段設置、調整道路停車位,并定期進行評估;如需調整,應予以公示。在周邊停車場停車位能夠滿足停車需求的情況下,原則上不設置道路停車位。

第二十一條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人應當協調活動周邊停車場,提供停車服務,并在門票上標明活動周邊的公共交通線路、行駛路線和停車場位置;

如果停車場無法滿足停車需求,承辦方應在門票和其他宣傳媒體上提示參與者選擇前往活動現場的公共交通工具。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需要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機關交通管制部門應當在采取管制措施前3日向社會公告。如果周邊道路有條件,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活動場地周邊道路上設置一定數量的臨時停車位。

第二十二條[智能管理]市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停車綜合管理系統,對停車場信息實行動態管理,實時公布停車場分布位置、使用狀況和數量,并與交通管理部門共享管理信息,機關城市管理、國土資源規劃、住房和城市建設綜合執法。各區停車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停車綜合管理制度,構建區域停車引導體系,負責運營、維護和管理。每個公共停車場應按標準配備停車場引導設施,并與區域內的停車場引導系統實時連接。

第二十三條市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停車資源普查,并將普查結果納入停車綜合管理體系。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配合和協助。

第二十四條本市停車收費分為不同類型、不同性質,分別由政府制定和市場調節。道路停車費屬于政府非稅收入,由政府定價和收支管理,收入全額上繳財政。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市交通管理部門,按照城市中心區高于外圍區、重點區高于非重點區、擁堵期高于閑置期的原則,確定差別收費標準和動態調整機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中心城區停車換乘停車場及配套停車場實行政府定價,并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相應補貼政策。其他停車場實行市場調節價,可根據地理位置、服務條件、供求關系等因素自主定價。

第二十五條本市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加強本單位機動車停車場管理,維護內部停車秩序。本市鼓勵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實行機動車停車場有償使用。第二十六條停車場對外開放收費的,停車管理單位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稅務登記等相關手續,并在手續辦理完畢后15日內向區停車管理部門備案。實行政府定價的收費停車場,在辦理備案手續后,應到區發展改革部門進行價格核定和價簽編號。備案時應提交以下材料:(1)營業執照及其復印件;(2) 委托經營提供委托經營的協議;(3) 竣工驗收文件;(4) 停車位平面示意圖和方位圖;(5) 符合要求的停車場設備清單;(六)管理、服務和安全管理體系、應急預案等。;

(七)停車誘導系統建設技術規范和管理操作方案。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款和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設立的停車場提交的備案材料,不包括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七項。

第二十七條住宅小區規劃用于停放車輛的停車位,不得出售給物業管理區域業主以外的任何人。業主或者管理人出租住宅小區停車位的,應當先將停車位出租給住宅小區業主。業主或管理人在滿足小區業主需求后,可以將停車位出租給小區業主以外的其他人,租賃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二十八條[路邊停車]區停車管理部門可以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委托停車管理企業對道路停車進行專業化管理。購買服務費由財務承擔。市交通管理部門和區停車管理部門應當有計劃地對道路停車泊位停車實行電子收費。道路停車電子收費的設備設施屬于城市道路基礎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移動、銷毀、拆除。

第二十九條[出口管理]區停車管理部門應當與委托的道路停車管理單位簽訂購買服務協議。協議應包括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期限以及協議終止的情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停車管理部門可以解除協議:(一)存在服務質量糾紛,影響惡劣的;(二)不執行政府定價政策的;(3) 未按規定支付相關費用的;(四)擅自轉租、轉包、掛靠業務的;(5) 未按照約定實施電子收費的;(6) 考試不合格;(七)多次實施違法行為,拒不改正的;(八)雙方約定可以終止本協議的其他行為;(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機動車因違法停車需要牽引的,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作出牽引決定,由機關交通行政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相關牽引企業進行牽引,拖車費和停車費由財政支出支付。因牽引方式不當造成機動車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交通隔離設施]交通管理部門和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道路的實際情況和維護交通秩序的需要,在道路上設置交通隔離設施,設置禁止停車標志。任何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拆除或拆除。

第三十二條從事旅游客運、道路貨運、出租汽車和汽車租賃的經營者,應當利用自有或者整體租賃的停車設施,設置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停車位。從事危險貨物和放射性物質道路運輸的經營者應當有符合相關要求的停車位。道路運輸站、公共汽電車站應當劃定車輛停放區域,并根據需要配備專門的管理人員,維護車站停車秩序。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交通管理部門、交通管理部門,根據旅游發展規劃,合理設置或者安排旅游團隊車輛在旅游景區上下或者在主要景區臨時下車的停車點。旅游景區要加強景區內停車秩序管理,優先安排旅游客運車輛停放。

第四章行為準則

第三十三條公眾應當自覺遵守停車規則,增強停車規范意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未將車輛停放在指定地點,阻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

(2) 擅自在道路等公共區域設置樁、地鎖等障礙物,阻礙機動車停放和通行,在未取得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情況下在停車位設置樁、地鎖等障礙;(3) 擅自設置(標線)或者拆除道路停車位和標志標線,擅自占用道路停車位或者將道路停車位挪作特殊用途的;(四)故意損毀停車設備、設施的;(五)擅自在道路停車設施收費系統設備上涂抹、雕刻或者張貼廣告、標志、標語等物品的;(六)擅自停止使用停車場,并將停車場挪作他用的;(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四條停車場對外開放的,停車場管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在停車場出入口的顯著位置,明確標明停車場名稱、服務項目、收費標準、車位數量和監管電話;(2) 按照快遞標準收費,開具專用發票;(3) 配備齊全的停車設施標志,為停車人員進出提供清晰指引,為殘疾人提供必要服務;(4) 指揮車輛進出和停車,以維持停車秩序;(五)制定停車、治安、消防、環境衛生等管理制度;(六)停車管理人員的專業培訓和考核;(七)不得在停車場從事其他影響車輛安全停放的經營活動;(八)建立投訴處理制度;(九)國家及其他相關停車管理服務標準和標準;(十)實行停車場的,一個全日制單位可以收取停車費,不足一個時間單位不收取。如果中心城市內的停車場對公眾開放并收費,則應24小時開放;除按規定時間有限的臨時停車場外。

第三十五條[收費人員規范]停車管理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應當穿著工作服,領取工作許可證;引導車輛按規定有序進出和停放;按照規定收取停車費,不得討價還價、亂收費;根據需要提供相關賬單。

第三十六條機動車在停車場停放的時間不得超過規定時間。將機動車停放在停車設施內,停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停放到位,車體不得超過停車泊位;(二)按照規定繳納停車費;(3) 服從指導和管理;(四)進出停車設施的停車位,不得干擾其他車輛或行人的正常通行;(五)不得違反規定占用無障礙停車位;(6) 做好駐車制動工作;(七)不得在車內放置易燃易爆危險品;(八)正確使用和愛護現場設備。停車人員不符合本條前款規定的,停車設施管理單位有權勸阻;如果造成損壞,停車設施管理單位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三十七條線路上的客運車輛和公共蒸汽電車應當停放在相應的客運站或者公共蒸汽電車。旅游客運車輛應當停放在景區停車場或者交通標志、標線規定的道路停車泊位。貨運車輛應停放在停車設施或裝卸區,其裝卸活動不得影響周邊道路的暢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過程中,駕駛員不得隨意停車;

因住宿或其他特殊情況需要長時間停車的,駕駛員和押運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停車,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出租車應在允許停車的地方短暫停車,或臨時停車上下客。

第五章社會共治

第三十八條[開放共享]本市鼓勵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向社會開放機動車停車場。鼓勵居民區向公眾開放停車場,同時滿足該居民區居民的停車需求。鼓勵停車位所有者和使用者在錯誤的時間進行付費共享。如果單位或個人在錯誤的時間停車,停車場管理單位應予以支持和配合,并為其提供便利。

第三十九條[社區自治]實行居住區停車自治管理的,可以通過制定自治管理條例,明確自治主體和自治規則。停車自治組織在為居民區停車管理服務時,可以收取一定的費用,用于停車自治管理或停車設施建設等,收費使用情況應定期在居民區公示。農村社區可以參照前款內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的程序實施自主停車管理。調整小區業主共有停車位收費價格時,應與全體業主協商,并經專有部分占總建筑面積一半以上、總數量一半以上的業主同意。

第四十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劃定各單位門前停車管理責任區,并進行監督檢查。各機關、團體、軍隊單位、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等單位負責本單位門前停車管理責任區內的停車秩序管理。發現其他單位或個人不按規定停放車輛的,有權勸阻、制止,對不聽勸阻的違法停車行為,可以向有關部門舉報。

第四十一條市交通管理部門、區停車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行業服務質量評價機制,對經營性停車設施的運營服務進行質量信用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行業自律]本市機動車停車相關行業協會應當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業自律制度,參與停車相關政策法規、行業標準規范的研究、制定、宣傳和實施,規范和指導會員經營管理,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組織會員開展行業服務質量評價和培訓,提高停車服務質量。

第四十三條[投訴舉報]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投訴、舉報非法停車或者非法停車經營。發現投訴人、舉報人提供的證據符合證據標準的,機關交通管理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第四十四條[志愿服務]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停車志愿服務活動,宣傳停車管理的相關政策法規,幫助維護停車秩序,并對完善停車管理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五條[宣傳教育]各級停車管理、機關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相關部門應當加強機動車停車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學校、媒體等相關單位要配合政府相關部門,宣傳倡導合理用車、規范停車、有償停車的理念,營造良好的停車氛圍。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規定……

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擅自從事停車場經營活動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予以查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停車場管理單位未按照規定對停車泊位進行備案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處以每個泊位1萬元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擅自損毀、拆除、拆除道路臨時停車電子收費設備、設施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擅自損毀、拆除隔離樁等設施的,由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擅自在道路上設置樁、鎖等障礙物的,由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迅速恢復交通;擅自在住宅小區公共區域安裝樁、鎖等障礙物的,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未經授權,在道路和居民區以外的其他公共場所設置樁、鎖等障礙物,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并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在居民區以外的道路、道路等公共場所明確相應的職責范圍;在執法管轄范圍未明確的公共場所擅自設置樁、鎖等障礙物的,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對違法行為先行處理。

第四十九條[道路障礙物的立即清理]擅自設置的樁、鎖等障礙物,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執法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有關部門可以決定立即實施。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設置、調整道路停車位的,由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可以處每個泊位2000元罰款。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六)項規定,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變停車場用途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并處每個泊位一萬元罰款,違法行為處罰信息應當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記錄。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十)項規定的,依照有關價格、稅收的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四)、(六)、(七)、(八)、(九)項規定,不符合有關服務標準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000元罰款;

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第二十六條停車場對外開放收費的,停車管理單位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稅務登記等相關手續,并在手續辦理完畢后15日內向區停車管理部門備案。實行政府定價的收費停車場,在辦理備案手續后,應到區發展改革部門進行價格核定和價簽編號。備案時應提交以下材料:(1)營業執照及其復印件;(2) 委托經營提供委托經營的協議;(3) 竣工驗收文件;(4) 停車位平面示意圖和方位圖;(5) 符合要求的停車場設備清單;(六)管理、服務和安全管理體系、應急預案等。;(七)停車誘導系統建設技術規范和管理操作方案。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款和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設立的停車場提交的備案材料,不包括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七項。

第二十七條住宅小區規劃用于停放車輛的停車位,不得出售給物業管理區域業主以外的任何人。業主或者管理人出租住宅小區停車位的,應當先將停車位出租給住宅小區業主。業主或管理人在滿足小區業主需求后,可以將停車位出租給小區業主以外的其他人,租賃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二十八條[路邊停車]區停車管理部門可以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委托停車管理企業對道路停車進行專業化管理。購買服務費由財務承擔。市交通管理部門和區停車管理部門應當有計劃地對道路停車泊位停車實行電子收費。道路停車電子收費的設備設施屬于城市道路基礎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移動、銷毀、拆除。

第二十九條[出口管理]區停車管理部門應當與委托的道路停車管理單位簽訂購買服務協議。協議應包括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期限以及協議終止的情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停車管理部門可以解除協議:(一)存在服務質量糾紛,影響惡劣的;(二)不執行政府定價政策的;(3) 未按規定支付相關費用的;(四)擅自轉租、轉包、掛靠業務的;(5) 未按照約定實施電子收費的;(6) 考試不合格;(七)多次實施違法行為,拒不改正的;(八)雙方約定可以終止本協議的其他行為;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機動車因違法停車需要牽引的,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作出牽引決定,由機關交通行政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相關牽引企業進行牽引,拖車費和停車費由財政支出支付。因牽引方式不當造成機動車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交通隔離設施]交通管理部門和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道路的實際情況和維護交通秩序的需要,在道路上設置交通隔離設施,設置禁止停車標志。任何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拆除或拆除。

第三十二條從事旅游客運、道路貨運、出租汽車和汽車租賃的經營者,應當利用自有或者整體租賃的停車設施,設置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停車位。從事危險貨物和放射性物質道路運輸的經營者應當有符合相關要求的停車位。道路運輸站、公共汽電車站應當劃定車輛停放區域,并根據需要配備專門的管理人員,維護車站停車秩序。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交通管理部門、交通管理部門,根據旅游發展規劃,合理設置或者安排旅游團隊車輛在旅游景區上下或者在主要景區臨時下車的停車點。旅游景區要加強景區內停車秩序管理,優先安排旅游客運車輛停放。

第四章行為準則

第三十三條公眾應當自覺遵守停車規則,增強停車規范意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未將車輛停放在指定地點,阻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2) 擅自在道路等公共區域設置樁、地鎖等障礙物,阻礙機動車停放和通行,在未取得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情況下在停車位設置樁、地鎖等障礙;(3) 擅自設置(標線)或者拆除道路停車位和標志標線,擅自占用道路停車位或者將道路停車位挪作特殊用途的;(四)故意損毀停車設備、設施的;(五)擅自在道路停車設施收費系統設備上涂抹、雕刻或者張貼廣告、標志、標語等物品的;(六)擅自停止使用停車場,并將停車場挪作他用的;(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四條停車場對外開放的,停車場管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在停車場出入口的顯著位置,明確標明停車場名稱、服務項目、收費標準、車位數量和監管電話;(2) 按照快遞標準收費,開具專用發票;(3) 配備齊全的停車設施標志,為停車人員進出提供清晰指引,為殘疾人提供必要服務;(4) 指揮車輛進出和停車,以維持停車秩序;(五)制定停車、治安、消防、環境衛生等管理制度;(六)停車管理人員的專業培訓和考核;(七)不得在停車場從事其他影響車輛安全停放的經營活動;(八)建立投訴處理制度;(九)國家及其他相關停車管理服務標準和標準;(十)實行停車場的,一個全日制單位可以收取停車費,不足一個時間單位不收取。如果中心城市內的停車場對公眾開放并收費,則應24小時開放;除按規定時間有限的臨時停車場外。

第三十五條[收費人員規范]停車管理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應當穿著工作服,領取工作許可證;

引導車輛按規定有序進出和停放;按照規定收取停車費,不得討價還價、亂收費;根據需要提供相關賬單。

第三十六條機動車在停車場停放的時間不得超過規定時間。將機動車停放在停車設施內,停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停放到位,車體不得超過停車泊位;(二)按照規定繳納停車費;(3) 服從指導和管理;(四)進出停車設施的停車位,不得干擾其他車輛或行人的正常通行;(五)不得違反規定占用無障礙停車位;(6) 做好駐車制動工作;(七)不得在車內放置易燃易爆危險品;(八)正確使用和愛護現場設備。停車人員不符合本條前款規定的,停車設施管理單位有權勸阻;如果造成損壞,停車設施管理單位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三十七條線路上的客運車輛和公共蒸汽電車應當停放在相應的客運站或者公共蒸汽電車。旅游客運車輛應當停放在景區停車場或者交通標志、標線規定的道路停車泊位。貨運車輛應停放在停車設施或裝卸區,其裝卸活動不得影響周邊道路的暢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過程中,駕駛員不得隨意停車;

因住宿或其他特殊情況需要長時間停車的,駕駛員和押運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停車,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出租車應在允許停車的地方短暫停車,或臨時停車上下客。

第五章社會共治

第三十八條[開放共享]本市鼓勵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向社會開放機動車停車場。鼓勵居民區向公眾開放停車場,同時滿足該居民區居民的停車需求。鼓勵停車位所有者和使用者在錯誤的時間進行付費共享。如果單位或個人在錯誤的時間停車,停車場管理單位應予以支持和配合,并為其提供便利。

第三十九條[社區自治]實行居住區停車自治管理的,可以通過制定自治管理條例,明確自治主體和自治規則。停車自治組織在為居民區停車管理服務時,可以收取一定的費用,用于停車自治管理或停車設施建設等,收費使用情況應定期在居民區公示。農村社區可以參照前款內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的程序實施自主停車管理。調整小區業主共有停車位收費價格時,應與全體業主協商,并經專有部分占總建筑面積一半以上、總數量一半以上的業主同意。

第四十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劃定各單位門前停車管理責任區,并進行監督檢查。各機關、團體、軍隊單位、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等單位負責本單位門前停車管理責任區內的停車秩序管理。發現其他單位或個人不按規定停放車輛的,有權勸阻、制止,對不聽勸阻的違法停車行為,可以向有關部門舉報。

第四十一條市交通管理部門、區停車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行業服務質量評價機制,對經營性停車設施的運營服務進行質量信用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行業自律]本市機動車停車相關行業協會應當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業自律制度,參與停車相關政策法規、行業標準規范的研究、制定、宣傳和實施,規范和指導會員經營管理,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組織會員開展行業服務質量評價和培訓,提高停車服務質量。

第四十三條[投訴舉報]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投訴、舉報非法停車或者非法停車經營。發現投訴人、舉報人提供的證據符合證據標準的,機關交通管理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第四十四條[志愿服務]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停車志愿服務活動,宣傳停車管理的相關政策法規,幫助維護停車秩序,并對完善停車管理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五條[宣傳教育]各級停車管理、機關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相關部門應當加強機動車停車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學校、媒體等相關單位要配合政府相關部門,宣傳倡導合理用車、規范停車、有償停車的理念,營造良好的停車氛圍。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規定……

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擅自從事停車場經營活動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予以查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停車場管理單位未按照規定對停車泊位進行備案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處以每個泊位1萬元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擅自損毀、拆除、拆除道路臨時停車電子收費設備、設施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擅自損毀、拆除隔離樁等設施的,由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擅自在道路上設置樁、鎖等障礙物的,由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迅速恢復交通;擅自在住宅小區公共區域安裝樁、鎖等障礙物的,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未經授權,在道路和居民區以外的其他公共場所設置樁、鎖等障礙物,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并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在居民區以外的道路、道路等公共場所明確相應的職責范圍;在執法管轄范圍未明確的公共場所擅自設置樁、鎖等障礙物的,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對違法行為先行處理。

第四十九條[道路障礙物的立即清理]擅自設置的樁、鎖等障礙物,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執法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有關部門可以決定立即實施。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設置、調整道路停車位的,由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可以處每個泊位2000元罰款。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六)項規定,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變停車場用途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并處每個泊位一萬元罰款,違法行為處罰信息應當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記錄。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十)項規定的,依照有關價格、稅收的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四)、(六)、(七)、(八)、(九)項規定,不符合有關服務標準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000元罰款;

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除上述處罰外,同時將違法行為處罰信息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記錄。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停車場24小時不開放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違法停放機動車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可以調查取證,由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給予積分、罰款的處罰,并予以拖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未按規定繳納停車費的,停車場管理單位可以在繳納費用前拒絕為停車人提供停車服務;對拒不繳費、強行停車的車輛,可采取限制發車措施,并及時向區停車管理部門報告,逃廢停車、拒不繳納停車費的行為將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記錄。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未按規定程序調整居民區停車費的,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十萬元罰款。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和規劃、建設、稅務、質監、民防、消防等有關法律、法規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行政機關在依法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應當按照規定將涉嫌犯罪的案件移交機關。違反本規定,有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務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停車管理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應當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停車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取賄賂,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補充條款

第五十八條本條例所稱停車設施主要包括停車場、機械停車設施和泊位。其中:(1)停車場是指機動車停放的場所;(2) 機械停車設施是指使用機械設備作為運輸或運輸和停放汽車的結構;

(3) 停車位是指停車場內用于停放機動車的停車位或停放機動車的機械停車設施的部分。本條例所稱中心城市配套停車場,是指根據住宅停車位需求,在本市中心城市的某一區域內設置的停車場,用于適度滿足該區域居民的住宅停車需求。

第五十九條本條例所稱停車場包括獨立停車場、輔助停車場和臨時停車場。獨立建設的停車場是指機動車按照規劃獨立停放并向公眾開放的場所。隨建停車場,是指公共建筑、住宅小區配套建設的機動車停放場所。臨時停車場是指臨時設置的機動車停放場所,包括道路停車泊位和利用附近道路、支路、次干道、待建土地和臨時閑置場地設置的停車場。根據空間劃分,停車場可分為住宅區停車場、單元復合停車場、公共停車場、越野公共停車場,道路停車場、立交橋停車場、停車換乘停車場和其他停車場。根據空間維度,停車場可分為平面停車設施和立體停車設施。根據經營行為,停車場可分為經營性停車場和非經營性停車場內。根據所有權,停車場可分為公共停車場、共享停車場、單元停車場和私人停車場。根據收費的性質,停車場可以分為付費停車場和免費停車場。

第六十條停車位包括基本停車位和旅游停車位。基本停車位是指相對固定的停車位,滿足車輛長時間不出行的停車需求。出行停車位是指滿足車輛行駛時臨時停車需要的停車位。

第六十一條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除上述處罰外,同時將違法行為處罰信息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記錄。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停車場24小時不開放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違法停放機動車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可以調查取證,由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給予積分、罰款的處罰,并予以拖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未按規定繳納停車費的,停車場管理單位可以在繳納費用前拒絕為停車人提供停車服務;

對拒不繳費、強行停車的車輛,可采取限制發車措施,并及時向區停車管理部門報告,逃廢停車、拒不繳納停車費的行為將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記錄。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未按規定程序調整居民區停車費的,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十萬元罰款。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和規劃、建設、稅務、質監、民防、消防等有關法律、法規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行政機關在依法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應當按照規定將涉嫌犯罪的案件移交機關。違反本規定,有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務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停車管理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應當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停車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取賄賂,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補充條款

第五十八條本條例所稱停車設施主要包括停車場、機械停車設施和泊位。其中:(1)停車場是指機動車停放的場所;(2) 機械停車設施是指使用機械設備作為運輸或運輸和停放汽車的結構;

(3) 停車位是指停車場內用于停放機動車的停車位或停放機動車的機械停車設施的部分。本條例所稱中心城市配套停車場,是指根據住宅停車位需求,在本市中心城市的某一區域內設置的停車場,用于適度滿足該區域居民的住宅停車需求。

第五十九條本條例所稱停車場包括獨立停車場、輔助停車場和臨時停車場。獨立建設的停車場是指機動車按照規劃獨立停放并向公眾開放的場所。隨建停車場,是指公共建筑、住宅小區配套建設的機動車停放場所。臨時停車場是指臨時設置的機動車停放場所,包括道路停車泊位和利用附近道路、支路、次干道、待建土地和臨時閑置場地設置的停車場。根據空間劃分,停車場可分為住宅區停車場、單元復合停車場、公共停車場、越野公共停車場,道路停車場、立交橋停車場、停車換乘停車場和其他停車場。根據空間維度,停車場可分為平面停車設施和立體停車設施。根據經營行為,停車場可分為經營性停車場和非經營性停車場內。根據所有權,停車場可分為公共停車場、共享停車場、單元停車場和私人停車場。根據收費的性質,停車場可以分為付費停車場和免費停車場。

第六十條停車位包括基本停車位和旅游停車位。基本停車位是指相對固定的停車位,滿足車輛長時間不出行的停車需求。出行停車位是指滿足車輛行駛時臨時停車需要的停車位。

第六十一條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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