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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網約車細則落地:仍規定“滬人滬牌” 不要求駕照核發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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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1900/1/1 0:00:00

12月21日,上海正式頒布《關于上海深化改革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上海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管理若干規定》、《關于規范上海市共享汽車的實施意見”三個文件,即日起正式實施。與征求意見稿相比,正式頒布的文件仍然規定,只有本市戶籍人員和注冊車輛才能在本市從事網上車業務。然而,駕駛證不必由上海市機關頒發。

關于駕駛員不再需要向上海頒發駕駛證的放寬條件,上海有關部門解釋說,考慮到駕駛員已被要求在本市戶籍,因此不再需要持有本市機關頒發的機動車駕駛證。

官方規定還將車輛的軸距條件放寬到“達到2600毫米以上”,不再區分燃油車和新能源車。有關納稅和商務服務的條款也作了適當的放寬和調整。關于拼車,將“人車綁定”的要求調整為以家庭為單位,平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確定拼車出行分攤費用標準。

此外,《細則》還對運營服務的相關條款進行了調整,規定平臺“不得在機場、火車站巡游車區域發布叫車信息”,司機“不得為吸引乘客而巡游,不得在機場和火車站的巡游車區域拉客”。

至于為什么我們仍然堅持“上海人的上海品牌”,上海公布的官方文件解釋材料稱,這是基于上海制定的《上海交通白皮書》,我們堅持綜合交通發展戰略和公交優先發展戰略。網絡汽車作為一種個性化的交通工具,應堅持適度發展的原則。同時,交通運輸部的《暫行辦法》中也有相應規定,網約車不能異地運營。

管理辦法正式實施后,網約車的供應量將大幅減少。如何解決“打車難”問題,上海表示,一方面,上海始終堅持綜合交通發展戰略和公交優先發展戰略,鼓勵市民選擇大容量、集約化的公共交通方式;

另一方面,考慮人口、車輛里程利用率、城市交通擁堵等因素,定期對出租車運力規模進行評估和動態調整,合理確定其在城市綜合交通系統中的份額。

《上海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管理規定》(上海市政府令第48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8號

《上海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管理若干規定》已由2016年10月31日市政府第13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12月21日

上海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管理規定

(2016年12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8號公布)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的有關要求,規范本市網上預約出租汽車的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2條(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的經營服務和相關管理活動。

第3條(發展原則)

本市網絡汽車租賃的發展應堅持依法管理、環境保護、安全運營、公平競爭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原則。

第4條(運費)

本市網絡汽車的運費將根據市場調整。

第五條(行政部門)

市交通管理部門是本市網上車的行政主管部門,其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辦公室負責網上車的具體管理和監督。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改革、環境保護、稅務、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商務、經濟信息化、金融服務、網絡信息、國家通信、保險監管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六條(網絡租車平臺條件)

在本市申請網上汽車服務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除《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網絡預約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外,具體條件還應符合以下要求:

(1) 非本市注冊的企業法人應當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

(二)市交通管理部門的網絡服務平臺數據接入行業監管平臺;

(3) 在本市擁有與注冊車輛和駕駛員數量相適應的辦公室、服務網點和管理人員;

(4) 為承運人的責任保險投保。

第七條(網絡租車平臺申請材料)

申請在本市從事網約車服務,除應向市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本辦法規定的材料外,還應提交以下材料:

(1) 注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出具的在線服務能力認定結果報告;

(2) 關于本市辦公場所、服務網點和管理人員的信息。

第8條(網上租車條件)

本市從事網絡汽車服務的車輛,除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a) 在本市注冊;

(二)符合本市可以登記的機動車排放標準的;

(3) 車輛的軸距超過2600毫米;

(4) 通過商用車環境保護和安全性能測試;

(五)保險業務強制保險、業務第三者責任保險和旅客意外傷害保險;

(六)安裝符合標準的固定車載衛星定位設備,以及數據信息接入行業監管平臺;

(七)安裝能夠向機關發送緊急信息的緊急報警裝置。

第9條(在線租車司機的條件)

在本市從事網絡汽車相關經營服務的駕駛員,除應當符合《辦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 本市戶籍;

(二)自申請之日起一年內,未駕駛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五次以上的;

(三)自申請之日起5年內,無被吊銷出租汽車資格證書的記錄;

(四)截至申請之日,逾期未處理的道路交通違法案件不超過五起。

第十條(許可證有效期)

市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向網絡汽車平臺公司頒發有效期為3年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為車輛頒發有效期為3年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書”;

向駕駛員頒發注冊期為3年的出租車駕駛證。

第11條(網上租車申請限制)

個人只能為自己擁有的一輛車申請從事網絡租車業務,并且必須持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證》。

除出租汽車、公交租賃經營者外,其他單位所有的車輛不得申請網絡汽車租賃經營。

出租汽車、客車租賃經營者所有從事網絡汽車業務的車輛和駕駛員應當符合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并向市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相關文件。

第十二條(禁止跨行業經營)

網約車、巡游出租汽車(以下簡稱巡游車)不得超出批準的經營范圍經營。

第13條(費用和稅費)

網絡汽車平臺公司應嚴格執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在網絡服務平臺和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及時準確地公示服務內容、收費標準和投訴方式,不得收取任何不明確的費用,并向乘客提供本市出租車電子或紙質發票。

網絡汽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應當依法向本市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第十四條(網絡租車平臺的責任)

網絡汽車運營服務發生安全事故,網絡汽車平臺公司應當承擔墊付乘客損失的責任。

網絡汽車平臺公司應當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如果簽署了其他協議,則應包括關于保護駕駛員在操作過程中的意外傷害的規定。

第15條(個人信息保護)

網絡汽車平臺公司應當通過其服務平臺,以顯著方式告知收集和使用駕駛員、車主、乘客等個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未經信息主體明確同意,網絡汽車平臺公司不得將上述個人信息用于其他業務。

網絡汽車平臺公司不得超出提供網絡汽車服務所需的范圍收集駕駛員、車主和乘客的個人信息。

網約車平臺公司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刑事偵查權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姓名、聯系方式、家庭住址、銀行賬戶或支付賬戶、地理位置、出行路線等個人信息,車主和乘客,不得泄露地理坐標、地理標志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信息泄露發生后,網絡汽車平臺公司應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及時有效的補救措施。

第16條(網絡信息安全)

網絡租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國家關于網絡和信息安全的有關規定,收集的個人信息和生成的業務數據應當在中國內地存儲使用,使用期限不少于2年。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否則不得導出上述信息和數據。

網絡汽車平臺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務平臺發布法律法規禁止的信息,不得為企業、個人、其他團體和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過濾和阻斷有害信息的傳播。發現他人利用其網絡服務平臺傳播有害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播,做好相關記錄,并向有關國家機關報告。

網絡汽車平臺公司應當依法為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預防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和協助。

第17條(商務服務規范)

網絡汽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a) 按照規定對車輛進行維護-m……

ntd衛星定位裝置、緊急報警裝置;

(二)不得在機場、火車站巡游車營業站區域發布信息。

網絡汽車駕駛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a) 不得拆除、損壞或屏蔽車載衛星定位裝置;

(2) 不得安裝巡游車計價器、頂燈等特殊設施設備;

(三)不以巡游吸引顧客,不在機場、火車站巡游車營業站區吸引顧客;

(四)不得交由他人從事網絡汽車服務;

(五)張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書》;

(六)配合交通執法人員開展執法檢查。

第十八條(網絡租車平臺管理要求)

網絡汽車平臺公司應當建立車輛和駕駛員管理制度。對駕駛員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侵犯乘客利益,擾亂運營秩序的,網絡汽車平臺公司應當按照市交通管理部門的要求,按照相關管理制度,采取暫停營業、注銷平臺注冊等措施。

第十九條(行政監督)

市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網絡汽車服務質量評估,及時向社會公布網絡汽車平臺公司基本情況、服務質量評估結果、乘客投訴處理、違法行為處理等信息。

網絡汽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的信用信息應當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

本市交通、等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調取、查閱轄區內共享汽車平臺公司的車輛登記、駕駛員登記、運營、交易等相關數據和信息。

通信管理部門、部門和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查處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利用有關個人信息、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的行為,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利用網絡汽車服務平臺發布有害信息或為企業、個人和其他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置發現有違法行為的網絡汽車平臺公司。

、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護技術措施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預防和查處相關違法犯罪活動。

第20條(領土服務)

市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定互聯網車輛和駕駛員屬地管理辦法。各區交通管理部門可受市交通管理部門委托,為轄區內的汽車駕駛員提供申請受理等服務。

第21條(對網絡租車平臺的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網絡汽車平臺公司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市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a) 違反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規定維護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或者緊急報警裝置的;

(二)違反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在機場、火車站巡游車營業站區域內發布叫車信息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未建立或者執行車輛和駕駛員管理制度的。

網絡汽車平臺公司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情節嚴重的,由市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暫停受理其新車和駕駛員登記業務。12月21日,上海正式頒布《關于上海深化改革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上海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管理若干規定》、《關于規范上海市共享汽車的實施意見”三個文件,即日起正式實施。與征求意見稿相比,正式頒布的文件仍然規定,只有本市戶籍人員和注冊車輛才能在本市從事網上車業務。然而,駕駛證不必由上海市機關頒發。

關于駕駛員不再需要向上海頒發駕駛證的放寬條件,上海有關部門解釋說,考慮到駕駛員已被要求在本市戶籍,因此不再需要持有本市機關頒發的機動車駕駛證。

官方規定還將車輛的軸距條件放寬到“達到2600毫米以上”,不再區分燃油車和新能源車。有關納稅和商務服務的條款也作了適當的放寬和調整。關于拼車,將“人車綁定”的要求調整為以家庭為單位,平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確定拼車出行分攤費用標準。

此外,《細則》還對運營服務的相關條款進行了調整,規定平臺“不得在機場、火車站巡游車區域發布叫車信息”,司機“不得為吸引乘客而巡游,不得在機場和火車站的巡游車區域拉客”。

至于為什么我們仍然堅持“上海人的上海品牌”,上海公布的官方文件解釋材料稱,這是基于上海制定的《上海交通白皮書》,我們堅持綜合交通發展戰略和公交優先發展戰略。網絡汽車作為一種個性化的交通工具,應堅持適度發展的原則。同時,交通運輸部的《暫行辦法》中也有相應規定,網約車不能異地運營。

管理辦法正式實施后,網約車的供應量將大幅減少。如何解決“打車難”問題,上海表示,一方面,上海始終堅持綜合交通發展戰略和公交優先發展戰略,鼓勵市民選擇大容量、集約化的公共交通方式;

另一方面,考慮人口、車輛里程利用率、城市交通擁堵等因素,定期對出租車運力規模進行評估和動態調整,合理確定其在城市綜合交通系統中的份額。

《上海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管理規定》(上海市政府令第48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8號

《上海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管理若干規定》已由2016年10月31日市政府第13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12月21日

上海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管理規定

(2016年12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8號公布)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的有關要求,規范本市網上預約出租汽車的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2條(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的經營服務和相關管理活動。

第3條(發展原則)

本市網絡汽車租賃的發展應堅持依法管理、環境保護、安全運營、公平競爭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原則。

第4條(運費)

本市網絡汽車的運費將根據市場調整。

第五條(行政部門)

市交通管理部門是本市網上車的行政主管部門,其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辦公室負責網上車的具體管理和監督。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改革、環境保護、稅務、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商務、經濟信息化、金融服務、網絡信息、國家通信、保險監管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六條(網絡租車平臺條件)

在本市申請網上汽車服務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除《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網絡預約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外,具體條件還應符合以下要求:

(1) 非本市注冊的企業法人應當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

(二)市交通管理部門的網絡服務平臺數據接入行業監管平臺;

(3) 在本市擁有與注冊車輛和駕駛員數量相適應的辦公室、服務網點和管理人員;

(4) 為承運人的責任保險投保。

第七條(網絡租車平臺申請材料)

申請在本市從事網約車服務,除應向市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本辦法規定的材料外,還應提交以下材料:

(1) 注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出具的在線服務能力認定結果報告;

(2) 關于本市辦公場所、服務網點和管理人員的信息。

第8條(網上租車條件)

本市從事網絡汽車服務的車輛,除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a) 在本市注冊;

(二)符合本市可以登記的機動車排放標準的;

(3) 車輛的軸距超過2600毫米;

(4) 通過商用車環境保護和安全性能測試;

(五)保險業務強制保險、業務第三者責任保險和旅客意外傷害保險;

(六)安裝符合標準的固定車載衛星定位設備,以及數據信息接入行業監管平臺;

(七)安裝能夠向機關發送緊急信息的緊急報警裝置。

第9條(在線租車司機的條件)

在本市從事網絡汽車相關經營服務的駕駛員,除應當符合《辦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 本市戶籍;

(二)自申請之日起一年內,未駕駛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五次以上的;

(三)自申請之日起5年內,無被吊銷出租汽車資格證書的記錄;

(四)截至申請之日,逾期未處理的道路交通違法案件不超過五起。

第十條(許可證有效期)

市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向網絡汽車平臺公司頒發有效期為3年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為車輛頒發有效期為3年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書”;

向駕駛員頒發注冊期為3年的出租車駕駛證。

第11條(網上租車申請限制)

個人只能為自己擁有的一輛車申請從事網絡租車業務,并且必須持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證》。

除出租汽車、公交租賃經營者外,其他單位所有的車輛不得申請網絡汽車租賃經營。

出租汽車、客車租賃經營者所有從事網絡汽車業務的車輛和駕駛員應當符合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并向市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相關文件。

第十二條(禁止跨行業經營)

網約車、巡游出租汽車(以下簡稱巡游車)不得超出批準的經營范圍經營。

第13條(費用和稅費)

網絡汽車平臺公司應嚴格執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在網絡服務平臺和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及時準確地公示服務內容、收費標準和投訴方式,不得收取任何不明確的費用,并向乘客提供本市出租車電子或紙質發票。

網絡汽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應當依法向本市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第十四條(網絡租車平臺的責任)

網絡汽車運營服務發生安全事故,網絡汽車平臺公司應當承擔墊付乘客損失的責任。

網絡汽車平臺公司應當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如果簽署了其他協議,則應包括關于保護駕駛員在操作過程中的意外傷害的規定。

第15條(個人信息保護)

網絡汽車平臺公司應當通過其服務平臺,以顯著方式告知收集和使用駕駛員、車主、乘客等個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未經信息主體明確同意,網絡汽車平臺公司不得將上述個人信息用于其他業務。

網絡汽車平臺公司不得超出提供網絡汽車服務所需的范圍收集駕駛員、車主和乘客的個人信息。

網約車平臺公司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刑事偵查權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姓名、聯系方式、家庭住址、銀行賬戶或支付賬戶、地理位置、出行路線等個人信息,車主和乘客,不得泄露地理坐標、地理標志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信息泄露發生后,網絡汽車平臺公司應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及時有效的補救措施。

第16條(網絡信息安全)

網絡租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國家關于網絡和信息安全的有關規定,收集的個人信息和生成的業務數據應當在中國內地存儲使用,使用期限不少于2年。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否則不得導出上述信息和數據。

網絡汽車平臺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務平臺發布法律法規禁止的信息,不得為企業、個人、其他團體和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過濾和阻斷有害信息的傳播。發現他人利用其網絡服務平臺傳播有害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播,做好相關記錄,并向有關國家機關報告。

網絡汽車平臺公司應當依法為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預防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和協助。

第17條(商務服務規范)

網絡汽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a) 按照規定對車輛進行維護-m……

ntd衛星定位裝置、緊急報警裝置;

(二)不得在機場、火車站巡游車營業站區域發布信息。

網絡汽車駕駛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a) 不得拆除、損壞或屏蔽車載衛星定位裝置;

(2) 不得安裝巡游車計價器、頂燈等特殊設施設備;

(三)不以巡游吸引顧客,不在機場、火車站巡游車營業站區吸引顧客;

(四)不得交由他人從事網絡汽車服務;

(五)張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書》;

(六)配合交通執法人員開展執法檢查。

第十八條(網絡租車平臺管理要求)

網絡汽車平臺公司應當建立車輛和駕駛員管理制度。對駕駛員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侵犯乘客利益,擾亂運營秩序的,網絡汽車平臺公司應當按照市交通管理部門的要求,按照相關管理制度,采取暫停營業、注銷平臺注冊等措施。

第十九條(行政監督)

市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網絡汽車服務質量評估,及時向社會公布網絡汽車平臺公司基本情況、服務質量評估結果、乘客投訴處理、違法行為處理等信息。

網絡汽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的信用信息應當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

本市交通、等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調取、查閱轄區內共享汽車平臺公司的車輛登記、駕駛員登記、運營、交易等相關數據和信息。

通信管理部門、部門和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查處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利用有關個人信息、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的行為,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利用網絡汽車服務平臺發布有害信息或為企業、個人和其他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置發現有違法行為的網絡汽車平臺公司。

、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護技術措施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預防和查處相關違法犯罪活動。

第20條(領土服務)

市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定互聯網車輛和駕駛員屬地管理辦法。各區交通管理部門可受市交通管理部門委托,為轄區內的汽車駕駛員提供申請受理等服務。

第21條(對網絡租車平臺的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網絡汽車平臺公司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市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a) 違反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規定維護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或者緊急報警裝置的;

(二)違反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在機場、火車站巡游車營業站區域內發布叫車信息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未建立或者執行車輛和駕駛員管理制度的。

網絡汽車平臺公司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情節嚴重的,由市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暫停受理其新車和駕駛員登記業務。第22條(對網上租車司機的處罰)

網絡汽車駕駛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罰款,并納入駕駛員和網絡汽車平臺公司信用記錄:

(1) 違反本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拆除、損壞或者遮擋車載衛星定位裝置的;

(二)違反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安裝巡游車計價器、頂燈等專用設施設備的;

(3) 違反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駕駛網絡乘車巡游,或者在機場、火車站巡游車營業站區域內乘車的;

(四)違反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將車輛交給他人從事網絡汽車服務的;

(五)違反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五款規定,車輛未張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書》的;

(六)違反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拒絕配合交通執法人員進行執法檢查的。

第二十三條(對非法客運的處罰)

如果網絡汽車平臺公司和司機違反《上海市查處車輛非法客運若干規定》和《上海市查辦車輛非法客運辦法》的規定,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執行,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實施日期)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22條(對網上租車司機的處罰)

網絡汽車駕駛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罰款,并納入駕駛員和網絡汽車平臺公司信用記錄:

(1) 違反本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拆除、損壞或者遮擋車載衛星定位裝置的;

(二)違反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安裝巡游車計價器、頂燈等專用設施設備的;

(3) 違反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駕駛網絡乘車巡游,或者在機場、火車站巡游車營業站區域內乘車的;

(四)違反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將車輛交給他人從事網絡汽車服務的;

(五)違反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五款規定,車輛未張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書》的;

(六)違反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拒絕配合交通執法人員進行執法檢查的。

第二十三條(對非法客運的處罰)

如果網絡汽車平臺公司和司機違反《上海市查處車輛非法客運若干規定》和《上海市查辦車輛非法客運辦法》的規定,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執行,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實施日期)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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