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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對動力蓄電池回收管理辦法征意見 將制定一系列技術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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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1900/1/1 0:00:00

12月1日,為加強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回收管理,規范行業發展,工信部發布了《新能源汽車電動電池回收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對設計、,生產和回收責任、綜合利用、監督管理。

《辦法》提出,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國家標準化主管部門,制定動力電池回收拆解、包裝運輸、剩余能量檢測、梯級利用、材料回收等相關技術標準,建立動力電池回收管理標準體系。

《辦法》還提出,動力電池的設計和開發應采用標準化、通用化、易拆卸的結構設計,協商開放動力電池控制系統的接口和通信協議等有利于回收利用的相關信息,以可拆卸、易回收的方式設計動力電池的固定部件。危險品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要求,并盡可能使用可回收材料。汽車生產企業應負責回收新能源汽車使用過程中產生的廢舊動力電池,配合回收拆解企業回收新能源車輛報廢后產生的動力電池,發生重大變化(如破產、兼并重組等)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

明確了用戶的責任要求。當動力電池需要維修、拆卸和更換時,新能源汽車用戶(產權人)應將新能源汽車送到有資質、有能力維修動力電池的機構進行維修、拆卸、更換。當新能源汽車達到報廢要求時,應將報廢車輛送往回收拆解企業,對動力電池進行拆解。將廢舊動力電池出售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擅自拆解動力電池,造成環境污染或安全事故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以下是征求意見的原文:

公眾對《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的意見。

為加強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回收管理,規范行業發展,促進資源綜合利用,保護環境和人體健康,確保安全,促進新能源汽車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組織編制了《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回收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我們現在向公眾開放征求意見。如有意見或建議,請于2016年12月14日前反饋至工業和信息化部節能與綜合利用司。

聯系人:工業和信息化部節能與綜合利用司艾沖

電話:010-68205365

傳真:010-68205363

電子郵件:zyzhly@miit.gov.cn.

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一、一般原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加強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回收管理,規范行業發展,促進資源綜合利用,保護環境和人體健康,確保安全,促進新能源汽車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環境保護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清潔生產促進法”、“循環經濟促進法”等法律法規,根據《國務院市關于印發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年)的通知》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y車輛。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省、香港、澳門除外)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回收利用的相關管理。

第三條[適用對象]在生產、使用、利用、儲存、運輸過程中產生的廢舊動力電池,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要求進行回收處理。

第四條[組織管理]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有關部門對動力電池回收利用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原則要求]實行生產者責任延伸制,汽車生產企業承擔動力電池回收的主體責任。堅持產品生命周期理念,遵循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有機統一的原則,充分發揮市場作用。

第六條[政策指導]國家支持動力電池回收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引導產學研合作,鼓勵梯級利用和循環利用,促進動力電池回收模式創新。

第二,設計、生產和回收責任

第七條[設計階段的要求]動力電池的設計和開發應采用標準化、通用化、易拆卸的結構設計,通過協商開放動力電池控制系統的接口和通信協議等有利于回收利用的相關信息,并以可拆卸且易于回收的方式設計動力電池的固定部件。危險品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要求,并盡可能使用可回收材料。新能源汽車的設計和開發應遵循易于拆卸的原則,以便于動力電池的安全環保拆卸。申請《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時,應提供動力電池的拆解、拆解和儲存技術信息。電池制造商應及時向汽車制造商提供動力電池拆卸和儲存的技術信息,并在必要時提供技術培訓。

第八條[生產階段要求]電池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編碼標準的要求對動力電池產品進行編碼;

汽車制造商應在追溯信息系統中建立動力電池代碼與新能源汽車的對應關系,并通過企業監控平臺監控動力電池的安全狀態。新能源汽車和動力電池生產中報廢的動力電池,應當移交給綜合利用企業。

第九條[回收階段要求]汽車生產企業應當負責回收新能源汽車使用過程中產生的廢舊動力電池,配合回收拆解企業對新能源汽車報廢后產生的動力電池進行回收,發生重大變化(如破產、兼并重組等)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告職責變化。

(1) 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在銷售新能源汽車的行政區域(至少在地級)內,通過自建、共建、授權等方式建立回收服務網點,負責回收廢舊動力電池,集中存放并移交綜合利用企業。

回收服務網點應當遵循方便銷售、收集、儲存、運輸的原則,遵守當地城市規劃和消防、環保、安全部門的有關規定,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標注提示性信息。

(二)鼓勵汽車生產企業、電池生產企業、回收拆解企業和綜合利用企業通過多種形式共建共享廢舊動力電池回收網絡。

(3) 汽車制造商應通過多種方式為新能源汽車用戶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務,并通過回購、以舊換新、補貼等措施,提高用戶移交廢舊動力電池的積極性。

第十條[銷售階段要求]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委托新能源汽車供應商通過追溯信息系統記錄用戶(產權人)的追溯信息,并在二手車交易等用戶信息發生變化時,及時告知用戶更新追溯信息的要求和程序;與動力電池維護和更換機構合作,為用戶提供便捷的信息更新服務,并在動力電池維護、拆卸和更換過程中驗證用戶信息的一致性。

第十一條[使用維護階段要求]汽車生產企業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動力電池的維護、拆卸、更換和儲存技術信息,并告知用戶廢舊動力電池回收利用的要求和程序。

具有修理、更換動力電池資質和能力的機構,應當按照維修手冊和貯存等技術資料的要求,修理、拆解、更換動力蓄電池,規范貯存,將廢舊動力電池移交回收服務網點或綜合利用企業,不得將其出售給其他單位或個人。

動力電池維修更換機構、電池租賃等經營企業應當在追溯信息系統中建立動力電池編碼與新能源汽車的動態關系。

第十二條[報廢階段要求]汽車生產企業應當與回收拆解企業、綜合利用企業合作,共享新能源汽車報廢信息。回收服務網點應跟蹤本地區新能源汽車報廢回收情況,將報廢新能源汽車的廢舊動力電池集中存放,通過回收回購的方式移交給綜合利用企業。

新能源汽車的報廢、回收和拆解應當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或者報廢機動車拆解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十三條[用戶責任要求]當動力電池需要維修、拆卸、更換時,新能源汽車用戶(產權人)應將新能源汽車送到具有維修、拆卸和更換動力電池資質和能力的機構;

當新能源汽車達到報廢要求時,應將報廢車輛送往回收拆解企業,對動力電池進行拆解。將廢舊動力電池出售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擅自拆解動力電池,造成環境污染或安全事故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四條[收集要求]廢舊動力電池的收集可參照《可充電電池的廢棄物和報廢部件》(GB/T 26932-2011)等相關標準的要求,并可根據材料類型和危險程度對廢舊動力電池進行分類、收集和標識。廢舊動力電池應使用專用器具包裝,防止有害物質泄漏和擴散。

第十五條[貯存要求]廢舊動力電池的貯存應符合《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處置場所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9-2001)等標準和國家有關法規政策的規定。

第十六條[運輸要求]托運、運輸廢舊動力電池進行包裝運輸的有關單位,應當根據廢舊動力電池的危險程度,遵守國家相應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可參考GB 21966-2008《鋰一次電池和蓄電池在運輸中的安全要求》的要求。

第三,綜合利用

第十七條[綜合利用原則]廢舊動力電池應當多層次、多用途合理利用,遵循先梯級利用后循環利用的原則,降低綜合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提高綜合利用水平和經濟效益。

第十八條[企業一般要求]綜合利用企業應當符合《新能源汽車廢動力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和條件》對規模、設備和技術的要求,鼓勵采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和設備,并進行梯級利用和循環利用。

第十九條[梯級利用要求]梯級利用企業應當遵循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汽車生產企業提供的拆解技術資料,對符合要求的廢舊動力電池進行分類再利用,并按照國家統一編碼標準對梯級利用電池進行編碼和標識。

梯級利用企業生產的梯級利用產品過程中產生的廢舊動力電池應移交給回收企業。

梯級利用企業應負責報廢梯級利用電池的回收,并通過各種形式建立、建設和共享廢舊動力電池的回收網絡,并將其集中儲存并移交給回收企業。

第二十條[電池梯級利用要求]電池梯級利用應當通過梯級利用電池產品標識進行標識,并粘貼統一的梯級利用產品標識。不得生產或銷售不符合此要求的梯級利用電池產品。

第二十一條[回收要求]回收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按照汽車生產企業提供的拆解技術信息規范進行拆解,并進行回收;

廢舊動力電池回收后的其他無法使用的殘留物,應當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的有關規定,以環保無害的方式進行處理。

第四,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標準體系的建立]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會同國家標準化部門,制定動力電池拆解、包裝運輸、剩余能量檢測、梯級利用、材料回收等動力電池回收利用相關技術標準,建立動力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標準體系。

第二十三條[信息備案制度]應當建立動力電池回收網點備案制度。汽車生產企業應定期向省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告本地區動力電池回收服務網點的信息,省工業和信息主管部門將定期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本地區動力蓄電池回收服務網點信息,將通過信息平臺及時向社會公布全國動力電池回收服務網點的相關信息。

第二十四條[追溯管理制度]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動力電池產品編碼標準、追溯信息管理制度和相關信息共享機制,確保動力電池產品來源可追溯,可以跟蹤目的地并且可以控制節點。

第二十五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有關部門對梯級利用電池產品進行管理,研究制定梯級利用電池的標準化管理辦法,促進梯級利用電池推廣應用。

第二十六條[激勵政策]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財稅優惠、產業基金、積分管理等激勵政策,研究探索動力電池殘值交易等市場化模式,促進動力電池循環利用。

第二十七條[管理保障]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廢舊動力電池回收利用的相關制度和規范,縣級以上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積極指導和監督相關企業開展動力電池回收利用工作。

第二十八條[社會監督]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向有關部門投訴和舉報。

五、處罰

第二十九條[汽車企業處罰]國內汽車生產企業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不符合標準的,暫停在《道路機動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中申報新產品;新能源汽車進口商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有關監管部門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對電池企業的處罰]國內電池生產企業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被列入《<:汽車動力電池行業規范>:企業名錄》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標準的,予以撤銷,列入《<汽車動力電池行業規范>:企業名錄》資質;不包括在內,工業和信息化部將不接受“<;

汽車動力電池行業規范>:企業目錄應用程序。動力電池進口商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有關監管部門予以處罰。12月1日,為加強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回收管理,規范行業發展,工信部發布了《新能源汽車電動電池回收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對設計、,生產和回收責任、綜合利用、監督管理。

《辦法》提出,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國家標準化主管部門,制定動力電池回收拆解、包裝運輸、剩余能量檢測、梯級利用、材料回收等相關技術標準,建立動力電池回收管理標準體系。

《辦法》還提出,動力電池的設計和開發應采用標準化、通用化、易拆卸的結構設計,協商開放動力電池控制系統的接口和通信協議等有利于回收利用的相關信息,以可拆卸、易回收的方式設計動力電池的固定部件。危險品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要求,并盡可能使用可回收材料。汽車生產企業應負責回收新能源汽車使用過程中產生的廢舊動力電池,配合回收拆解企業回收新能源車輛報廢后產生的動力電池,發生重大變化(如破產、兼并重組等)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

明確了用戶的責任要求。當動力電池需要維修、拆卸和更換時,新能源汽車用戶(產權人)應將新能源汽車送到有資質、有能力維修動力電池的機構進行維修、拆卸、更換。當新能源汽車達到報廢要求時,應將報廢車輛送往回收拆解企業,對動力電池進行拆解。將廢舊動力電池出售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擅自拆解動力電池,造成環境污染或安全事故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以下是征求意見的原文:

公眾對《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的意見。

為加強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回收管理,規范行業發展,促進資源綜合利用,保護環境和人體健康,確保安全,促進新能源汽車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組織編制了《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回收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我們現在向公眾開放征求意見。如有意見或建議,請于2016年12月14日前反饋至工業和信息化部節能與綜合利用司。

聯系人:工業和信息化部節能與綜合利用司艾沖

電話:010-68205365

傳真:010-68205363

電子郵件:zyzhly@miit.gov.cn.

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一、一般原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加強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回收管理,規范行業發展,促進資源綜合利用,保護環境和人體健康,確保安全,促進新能源汽車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環境保護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清潔生產促進法、循環經濟促進法等法律法規,根據《國務院關于……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印發《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省、香港、澳門除外)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回收利用的相關管理。

第三條[適用對象]在生產、使用、利用、儲存、運輸過程中產生的廢舊動力電池,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要求進行回收處理。

第四條[組織管理]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有關部門對動力電池回收利用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原則要求]實行生產者責任延伸制,汽車生產企業承擔動力電池回收的主體責任。堅持產品生命周期理念,遵循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有機統一的原則,充分發揮市場作用。

第六條[政策指導]國家支持動力電池回收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引導產學研合作,鼓勵梯級利用和循環利用,促進動力電池回收模式創新。

第二,設計、生產和回收責任

第七條[設計階段的要求]動力電池的設計和開發應采用標準化、通用化、易拆卸的結構設計,通過協商開放動力電池控制系統的接口和通信協議等有利于回收利用的相關信息,并以可拆卸且易于回收的方式設計動力電池的固定部件。危險品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要求,并盡可能使用可回收材料。新能源汽車的設計和開發應遵循易于拆卸的原則,以便于動力電池的安全環保拆卸。申請《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時,應提供動力電池的拆解、拆解和儲存技術信息。電池制造商應及時向汽車制造商提供動力電池拆卸和儲存的技術信息,并在必要時提供技術培訓。

第八條[生產階段要求]電池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編碼標準的要求對動力電池產品進行編碼;

汽車制造商應在追溯信息系統中建立動力電池代碼與新能源汽車的對應關系,并通過企業監控平臺監控動力電池的安全狀態。新能源汽車和動力電池生產中報廢的動力電池,應當移交給綜合利用企業。

第九條[回收階段要求]汽車生產企業應當負責回收新能源汽車使用過程中產生的廢舊動力電池,配合回收拆解企業對新能源汽車報廢后產生的動力電池進行回收,發生重大變化(如破產、兼并重組等)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告職責變化。

(1) 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在銷售新能源汽車的行政區域(至少在地級)內,通過自建、共建、授權等方式建立回收服務網點,負責回收廢舊動力電池,集中存放并移交綜合利用企業。

回收服務網點應當遵循方便銷售、收集、儲存、運輸的原則,遵守當地城市規劃和消防、環保、安全部門的有關規定,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標注提示性信息。

(二)鼓勵汽車生產企業、電池生產企業、回收拆解企業和綜合利用企業通過多種形式共建共享廢舊動力電池回收網絡。

(3) 汽車制造商應通過多種方式為新能源汽車用戶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務,并通過回購、以舊換新、補貼等措施,提高用戶移交廢舊動力電池的積極性。

第十條[銷售階段要求]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委托新能源汽車供應商通過追溯信息系統記錄用戶(產權人)的追溯信息,并在二手車交易等用戶信息發生變化時,及時告知用戶更新追溯信息的要求和程序;與動力電池維護和更換機構合作,為用戶提供便捷的信息更新服務,并在動力電池維護、拆卸和更換過程中驗證用戶信息的一致性。

第十一條[使用維護階段要求]汽車生產企業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動力電池的維護、拆卸、更換和儲存技術信息,并告知用戶廢舊動力電池回收利用的要求和程序。

具有修理、更換動力電池資質和能力的機構,應當按照維修手冊和貯存等技術資料的要求,修理、拆解、更換動力蓄電池,規范貯存,將廢舊動力電池移交回收服務網點或綜合利用企業,不得將其出售給其他單位或個人。

動力電池維修更換機構、電池租賃等經營企業應當在追溯信息系統中建立動力電池編碼與新能源汽車的動態關系。

第十二條[報廢階段要求]汽車生產企業應當與回收拆解企業、綜合利用企業合作,共享新能源汽車報廢信息。回收服務網點應跟蹤本地區新能源汽車報廢回收情況,將報廢新能源汽車的廢舊動力電池集中存放,通過回收回購的方式移交給綜合利用企業。

新能源汽車的報廢、回收和拆解應當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或者報廢機動車拆解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十三條[用戶責任要求]當動力電池需要維修、拆卸、更換時,新能源汽車用戶(產權人)應將新能源汽車送到具有維修、拆卸和更換動力電池資質和能力的機構;

當新能源汽車達到報廢要求時,應將報廢車輛送往回收拆解企業,對動力電池進行拆解。將廢舊動力電池出售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擅自拆解動力電池,造成環境污染或安全事故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四條[收集要求]廢舊動力電池的收集可參照《可充電電池的廢棄物和報廢部件》(GB/T 26932-2011)等相關標準的要求,并可根據材料類型和危險程度對廢舊動力電池進行分類、收集和標識。廢舊動力電池應使用專用器具包裝,防止有害物質泄漏和擴散。

第十五條[貯存要求]廢舊動力電池的貯存應符合《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處置場所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9-2001)等標準和國家有關法規政策的規定。

第十六條[運輸要求]托運、運輸廢舊動力電池進行包裝運輸的有關單位,應當根據廢舊動力電池的危險程度,遵守國家相應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可參考GB 21966-2008《鋰一次電池和蓄電池在運輸中的安全要求》的要求。

第三,綜合利用

第十七條[綜合利用原則]廢舊動力電池應當多層次、多用途合理利用,遵循先梯級利用后循環利用的原則,降低綜合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提高綜合利用水平和經濟效益。

第十八條[企業一般要求]綜合利用企業應當符合《新能源汽車廢動力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和條件》對規模、設備和技術的要求,鼓勵采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和設備,并進行梯級利用和循環利用。

第十九條[梯級利用要求]梯級利用企業應當遵循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汽車生產企業提供的拆解技術資料,對符合要求的廢舊動力電池進行分類再利用,并按照國家統一編碼標準對梯級利用電池進行編碼和標識。

梯級利用企業生產的梯級利用產品過程中產生的廢舊動力電池應移交給回收企業。

梯級利用企業應負責報廢梯級利用電池的回收,并通過各種形式建立、建設和共享廢舊動力電池的回收網絡,并將其集中儲存并移交給回收企業。

第二十條[電池梯級利用要求]電池梯級利用應當通過梯級利用電池產品標識進行標識,并粘貼統一的梯級利用產品標識。不得生產或銷售不符合此要求的梯級利用電池產品。

第二十一條[回收要求]回收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按照汽車生產企業提供的拆解技術信息規范進行拆解,并進行回收;

廢舊動力電池回收后的其他無法使用的殘留物,應當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的有關規定,以環保無害的方式進行處理。

第四,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標準體系的建立]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會同國家標準化部門,制定動力電池拆解、包裝運輸、剩余能量檢測、梯級利用、材料回收等動力電池回收利用相關技術標準,建立動力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標準體系。

第二十三條[信息備案制度]應當建立動力電池回收網點備案制度。汽車生產企業應定期向省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告本地區動力電池回收服務網點的信息,省工業和信息主管部門將定期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本地區動力蓄電池回收服務網點信息,將通過信息平臺及時向社會公布全國動力電池回收服務網點的相關信息。

第二十四條[追溯管理制度]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動力電池產品編碼標準、追溯信息管理制度和相關信息共享機制,確保動力電池產品來源可追溯,可以跟蹤目的地并且可以控制節點。

第二十五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有關部門對梯級利用電池產品進行管理,研究制定梯級利用電池的標準化管理辦法,促進梯級利用電池推廣應用。

第二十六條[激勵政策]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財稅優惠、產業基金、積分管理等激勵政策,研究探索動力電池殘值交易等市場化模式,促進動力電池循環利用。

第二十七條[管理保障]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廢舊動力電池回收利用的相關制度和規范,縣級以上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積極指導和監督相關企業開展動力電池回收利用工作。

第二十八條[社會監督]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向有關部門投訴和舉報。

五、處罰

第二十九條[汽車企業處罰]國內汽車生產企業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不符合標準的,暫停在《道路機動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中申報新產品;新能源汽車進口商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有關監管部門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對電池企業的處罰]國內電池生產企業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被列入《<:汽車動力電池行業規范>:企業名錄》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標準的,予以撤銷,列入《<汽車動力電池行業規范>:企業名錄》資質;不包括在內,工業和信息化部將不接受“<;

汽車動力電池行業規范>:企業目錄應用程序。動力電池進口商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有關監管部門予以處罰。第三十一條[綜合利用企業處罰]綜合利用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被列入《<: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行業標準條件>企業名錄》,工業和信息化部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達標的,將被撤銷并列入《<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行業標準條件>企業名錄》資質;不包括在內,工信部將不接受“<;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行業標準條件>企業名錄申請”。

六、 補充規定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實施時間]本辦法自2017年×××日起施行。

附錄:術語和定義

1.動力電池:為新能源汽車動力系統提供能量的電池由電池組(組)和電池管理系統組成,包括鋰離子動力電池、金屬氫化物/鎳動力電池等,不含鉛酸電池。

二、廢舊動力電池是指:

(a) 使用后的剩余容量或充放電性能不能保證新能源汽車的正常運行,或因其他原因拆解后不再使用的動力蓄電池;

(2) 報廢新能源汽車上的動力蓄電池;

(3) 梯級利用后報廢的動力蓄電池;

(4) 電池制造商在生產過程中報廢的動力電池;

(五)其他需要回收的動力電池。

上述廢舊動力電池包括廢舊電池組、電池模塊和單體電池。

3.回收:廢舊動力電池的收集、分類、儲存和運輸過程。

4.拆卸:將動力電池從新能源汽車上拆卸下來的過程。

5.拆卸:逐步拆卸廢舊動力電池的過程,直到單個電池被拆除。

6.貯存:廢舊動力電池在收集、運輸、梯級利用和回收利用過程中的貯存行為,包括臨時貯存和區域集中貯存。

7.利用:廢舊動力電池回收后的再利用,包括梯級利用和循環利用。

8.梯級利用:將廢舊動力電池(或電池組/電池模塊/單體電池)應用于其他領域的過程,可以一級使用,也可以多級使用。

9、回收利用:對廢舊動力蓄電池進行拆解、破碎、分離、凈化、冶煉,實現資源化利用的過程。

十、汽車生產企業:取得《道路機動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國內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和新能源汽車進口商。

XI。電池制造商:國內動力電池制造商和動力電池進口商。

十二、回收拆解企業:經報廢汽車回收主管部門批準,具有相應資質的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

13.綜合利用企業:指符合《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行業標準和條件》要求的廢舊動力電池梯級利用企業或回收企業。

14.梯級利用企業:即梯級利用電池生產企業,是指對廢舊動力電池(或其中的電池組/電池模塊/單體電池)進行必要的檢測、分類、拆解和重組,使其能夠應用于其他領域的企業。

15.回收企業:對廢舊動力電池進行拆解、粉碎、分離、凈化、冶煉,實現資源回收和原材料回收的企業。第三十一條[綜合利用企業處罰]綜合利用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被列入《<: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行業標準條件>企業名錄》,工業和信息化部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達標的,將被撤銷并列入《<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行業標準條件>企業名錄》資質;不包括在內,工信部將不接受“<;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行業標準條件>企業名錄申請”。

六、 補充規定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實施時間]本辦法自2017年×××日起施行。

附錄:術語和定義

1.動力電池:為新能源汽車動力系統提供能量的電池由電池組(組)和電池管理系統組成,包括鋰離子動力電池、金屬氫化物/鎳動力電池等,不含鉛酸電池。

二、廢舊動力電池是指:

(a) 使用后的剩余容量或充放電性能不能保證新能源汽車的正常運行,或因其他原因拆解后不再使用的動力蓄電池;

(2) 報廢新能源汽車上的動力蓄電池;

(3) 梯級利用后報廢的動力蓄電池;

(4) 電池制造商在生產過程中報廢的動力電池;

(五)其他需要回收的動力電池。

上述廢舊動力電池包括廢舊電池組、電池模塊和單體電池。

3.回收:廢舊動力電池的收集、分類、儲存和運輸過程。

4.拆卸:將動力電池從新能源汽車上拆卸下來的過程。

5.拆卸:逐步拆卸廢舊動力電池的過程,直到單個電池被拆除。

6.貯存:廢舊動力電池在收集、運輸、梯級利用和回收利用過程中的貯存行為,包括臨時貯存和區域集中貯存。

7.利用:廢舊動力電池回收后的再利用,包括梯級利用和循環利用。

8.梯級利用:將廢舊動力電池(或電池組/電池模塊/單體電池)應用于其他領域的過程,可以一級使用,也可以多級使用。

9、回收利用:對廢舊動力蓄電池進行拆解、破碎、分離、凈化、冶煉,實現資源化利用的過程。

十、汽車生產企業:取得《道路機動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國內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和新能源汽車進口商。

XI。電池制造商:國內動力電池制造商和動力電池進口商。

十二、回收拆解企業:經報廢汽車回收主管部門批準,具有相應資質的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

13.綜合利用企業:指符合《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行業標準和條件》要求的廢舊動力電池梯級利用企業或回收企業。

14.梯級利用企業:即梯級利用電池生產企業,是指對廢舊動力電池(或其中的電池組/電池模塊/單體電池)進行必要的檢測、分類、拆解和重組,使其能夠應用于其他領域的企業。

15.回收企業:對廢舊動力電池進行拆解、粉碎、分離、凈化、冶煉,實現資源回收和原材料回收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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