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珠海市交通運輸局發布《珠海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管理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規定使用純電動乘用車的,車輛軸距不得小于2650毫米,工況巡航里程不得小于250公里;
如果使用插電式(包括增程)混合動力乘用車,車輛軸距不應小于2650 mm,純電動驅動下的巡航里程不應小于50 km。
以下是原始政策:
關于《珠海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管理服務管理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部、商務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16年第60號)為促進我市綜合交通的可持續發展,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運營行為,更好地滿足公眾多樣化的出行需求,保護各方合法權益。根據我市實際情況,我局會同有關部門起草了《珠海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管理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我們現在向公眾開放征求意見。歡迎任何單位和個人通過信函或電子郵件提出寶貴意見,我們將認真研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見時間
2016年11月30日至2016年12月9日。
第二,反饋渠道
請通過以下渠道以書面形式發送您的意見或建議:
(1) 電子郵件:zhjttaxi@126.com.
(2) 信函:珠海市梅花西路62號市交通運輸局民航客車辦公室。郵編519000。請在信封上注明“征求對《珠海市網絡汽車暫行管理規定》的意見”。
特此宣布。
珠海市交通局
2016年11月30日
《珠海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管理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制定依據和目的]為更好地滿足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出租汽車網絡預約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絡訂車)的經營服務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相關定義]網絡租車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基礎,搭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司機,提供非巡游預約出租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網絡出租車預約經營者(以下簡稱網絡汽車平臺公司)是指搭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絡汽車管理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四條[發展原則]堅持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和適度發展出租車,按照優質服務和差異化運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絡租車。
網絡車的運費在必要時以市場調整價和政府指導價為準。
第五條[管理部門]在市人民政府領導下,市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本市網絡汽車行業管理的具體實施。
、通信、科技信息、網信、工商、質監、商務、金融、發展改革、地稅、國稅、人民社會、人民銀行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網絡汽車租賃經營情況開展相關監督檢查。
第六條[動態調整機制]根據公眾多樣化的出行需求和網絡汽車的發展方向,并考慮人口、道路資源和環境保護等因素,城市交通……
部門建立了網絡汽車的動態監測、評估和調整機制,科學掌握城市綜合交通系統中網絡汽車運力的分擔比例,及時調整網絡汽車的發展模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章網絡汽車平臺公司
第七條申請人申請在本市從事網絡汽車服務,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并符合下列條件:
(1) 不在本市注冊的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企業法人,應當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
(2) 擁有汽車共享運營的互聯網平臺,具有互動和處理適合所開展業務的信息和數據的能力;具備交通、通信、、稅務、網絡信息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獲取和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必須連接到市交通運輸部門的監管平臺,服務器設置在。如果服務器不在本市設置,則應在本市建立備份系統,同時備份本地網車的運行數據。有符合要求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護技術措施;
(3) 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協議,提供支付結算服務;
(4) 有健全的管理體系、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和服務質量保證體系;
(5) 在服務地點具有相應的服務機構和服務能力;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除上述條件外,外商投資企業還應遵守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
第八條[營業執照申請材料]在本市經營網絡內申請汽車租賃,應當向市交通運輸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1) 網上預約出租汽車運營申請表;
(二)省交通運輸廳會同同級通信、、稅務、網信等相關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出具的在線服務能力認定結果;
(3)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申請人非本市法人的,還應當提供在本市設立的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申請人為外商投資企業的,還應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四)投資者的身份、負責人、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及復印件、授權委托書;
(5) 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提供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的支付結算服務協議;
(六)本市辦公場所、負責人和管理人員情況;
(7) 具有符合要求的安全管理人員的證明材料;
(八)管理體系、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和服務質量保證體系的文本;
(九)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審批]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如果在20天內不能做出決定,經市交通運輸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期10天,并將延期原因告知申請人。
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5日內向申請人頒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門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營業執照]《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為“網絡預約出租客運”,經營期限為4年。許可證有效期30日前屆滿,被許可人可以向市交通運輸部門申請延長許可證有效期限,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
第十一條[備案]網約車平臺公司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許可證》,并向企業注冊地省級交通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后,方可開展相關業務。
網絡汽車平臺公司應當自網絡正式接入之日起30日內,按照規定向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二條[暫停或終止運營]網絡汽車平臺公司暫停或終止經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市交通運輸部門提交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知從事服務的車主和駕駛員,并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自終止經營之日起10日內將《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和《網絡預約出租車運輸車輛證書》退還原發證機關。
第三章網絡汽車駕駛員和車輛
第十三條從事網絡汽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a) 取得市交通管理部門頒發的相應準駕駛機動車駕駛證,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驗;
(二)最近連續三個得分周期沒有記錄到12分;無交通事故犯罪記錄,無危險駕駛犯罪記錄,沒有吸記錄,沒有酒后駕駛記錄;
(3) 無暴力犯罪記錄;
(四)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駕駛員申請材料]駕駛員申請網絡汽車服務,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a) 網絡汽車駕駛員資格申請表;
(2) 身份證、《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及照片;
(3) 在最近三個連續得分周期內未得分12分;
無交通事故前科、無危險駕駛前科、吸前科、酒后駕駛前科,無暴力前科。
網絡汽車平臺公司代為申請的,還應提供平臺與司機簽訂的有效委托協議。
第十五條[駕駛證]符合規定條件并經考試合格的駕駛員,由市交通運輸部門頒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證》。取得本市旅游大巴車駕駛員資格,符合第十三條規定的,可以直接申領《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證》。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證》的有效期最長為6年。
第十六條[駕駛員資格登記注銷]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向市交通運輸部門提交與駕駛員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協議、網約車駕駛證等材料,申請網約車駕駛員資格登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注銷其資質登記:
(a) 終止與網絡汽車平臺公司的勞動合同或協議;
(2) 駕駛執照被吊銷或注銷;
(3) 《網絡出租汽車駕駛證》已被吊銷;
(四)不符合第十三條規定的。
第十七條從事網絡汽車租賃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 在本市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的7座及以下客車。如果使用燃油(燃氣)乘用車,車輛軸距不得小于2700毫米,排量不得小于2.0升或1.6噸
; 如果使用純電動乘用車,車輛軸距不應小于2650 mm,工況下巡航里程不應小于250 km;如果使用插電式(含增程)混合動力乘用車,車輛軸距不應小于2650mm,純電動驅動下的巡航里程不應小于50km;
(2) 安裝具有行車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和緊急報警裝置;
(3) 經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經營第三者責任保險和旅客意外傷害保險,其中經營第三方責任保險的保險范圍在100萬元以上;
(四)不得安裝頂燈、空燈等特種設備。;
(5) 自駕駛執照首次登記之日起至申請之日止不到5年;
第十八條網絡汽車平臺公司或車主向市交通運輸部門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a) 車輛駕駛證和登記證的復印件,以及車輛的照片;
(2) 營運車輛的保險文件復印件;
(3) 如果車主是個人,則提供身份證副本;如果車主是企業法人,則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代理人身份證副本;
(4) 非網絡汽車平臺公司的車輛,應提交網絡汽車平臺企業與車主簽訂的入網運營協議。
個人登記的車輛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主應當先取得《網絡預約出租車駕駛員證》,其名下無車輛取得本市頒發的《網絡預約計程車運輸證》。
第十九條[網絡汽車租賃運輸證書的頒發]擬從事網絡汽車租賃業務的車輛,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頒發運輸證書:
(a) 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組織車輛檢驗,對符合要求的車輛頒發聯網汽車驗收證書;
(2) 車主或網絡汽車平臺公司持有網絡汽車驗收證書及相關材料,向市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或將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為“預約出租”;
(三)市交通運輸部門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書》符合要求的車輛。
第二十條《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生效日期為發證日期,有效期為車輛駕駛證初次登記之日,有效期延長8年。
第二十一條[車輛退出運營和報廢]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公里時,予以報廢。當里程未達到60萬公里,但使用壽命達到8年時,必須退出在線汽車運營。
如果車輛所有權轉移,網絡汽車的運營期將自動終止。
車輛退出網絡汽車運營的,其所屬平臺公司應當停止為車輛提供網絡服務,向發證機關提交《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書》,并辦理退出手續。
第四章網絡租車的經營行為
第二十二條[平臺經營規定]網絡汽車租賃平臺公司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 依法納稅;
(2) 承擔承運人和安全生產主體的責任,為旅客購買承運人責任保險,確保車輛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商業第三方責任保險和旅客意外傷害保險,確保運營安全,維護乘客的合法權益。對運營服務過程中發生的安全責任事故,網絡汽車平臺公司應當先行賠付,不得將風險轉嫁給乘客和司機;
(三)確保提供服務的車輛具有合法的運營資質,并確保技術條件良好、安全性能可靠。近日,珠海市交通運輸局發布《珠海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管理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規定使用純電動乘用車的,車輛軸距不得小于2650毫米,工況巡航里程不得小于250公里;
如果使用插電式(包括增程)混合動力乘用車,車輛軸距不應小于2650 mm,純電動驅動下的巡航里程不應小于50 km。
以下是原始政策:
關于《珠海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管理服務管理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部、商務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16年第60號)為促進我市綜合交通的可持續發展,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運營行為,更好地滿足公眾多樣化的出行需求,保護各方合法權益。根據我市實際情況,我局會同有關部門起草了《珠海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管理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我們現在向公眾開放征求意見。歡迎任何單位和個人通過信函或電子郵件提出寶貴意見,我們將認真研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見時間
2016年11月30日至2016年12月9日。
第二,反饋渠道
請通過以下渠道以書面形式發送您的意見或建議:
(1) 電子郵件:zhjttaxi@126.com.
(2) 信函:珠海市梅花西路62號市交通運輸局民航客車辦公室。郵編519000。請在信封上注明“征求對《珠海市網絡汽車暫行管理規定》的意見”。
特此宣布。
珠海市交通局
2016年11月30日
《珠海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管理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制定依據和目的]為更好地滿足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出租汽車網絡預約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絡訂車)的經營服務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相關定義]網絡租車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基礎,搭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司機,提供非巡游預約出租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網絡出租車預約經營者(以下簡稱網絡汽車平臺公司)是指搭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絡汽車管理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四條[發展原則]堅持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和適度發展出租車,按照優質服務和差異化運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絡租車。
網絡車的運費在必要時以市場調整價和政府指導價為準。
第五條[管理部門]在市人民政府領導下,市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本市網絡汽車行業管理的具體實施。
、通信、科技信息、網信、工商、質監、商務、金融、發展改革、地稅、國稅、人民社會、人民銀行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網絡汽車租賃經營情況開展相關監督檢查。
第六條[動態調整機制]根據公眾多樣化的出行需求和網絡汽車的發展方向,并考慮人口、道路資源和環境保護等因素,城市交通……
部門建立了網絡汽車的動態監測、評估和調整機制,科學掌握城市綜合交通系統中網絡汽車運力的分擔比例,及時調整網絡汽車的發展模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章網絡汽車平臺公司
第七條申請人申請在本市從事網絡汽車服務,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并符合下列條件:
(1) 不在本市注冊的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企業法人,應當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
(2) 擁有汽車共享運營的互聯網平臺,具有互動和處理適合所開展業務的信息和數據的能力;具備交通、通信、、稅務、網絡信息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獲取和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必須連接到市交通運輸部門的監管平臺,服務器設置在。如果服務器不在本市設置,則應在本市建立備份系統,同時備份本地網車的運行數據。有符合要求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護技術措施;
(3) 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協議,提供支付結算服務;
(4) 有健全的管理體系、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和服務質量保證體系;
(5) 在服務地點具有相應的服務機構和服務能力;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除上述條件外,外商投資企業還應遵守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
第八條[營業執照申請材料]在本市經營網絡內申請汽車租賃,應當向市交通運輸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1) 網上預約出租汽車運營申請表;
(二)省交通運輸廳會同同級通信、、稅務、網信等相關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出具的在線服務能力認定結果;
(3)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申請人非本市法人的,還應當提供在本市設立的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申請人為外商投資企業的,還應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四)投資者的身份、負責人、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及復印件、授權委托書;
(5) 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提供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的支付結算服務協議;
(六)本市辦公場所、負責人和管理人員情況;
(7) 具有符合要求的安全管理人員的證明材料;
(八)管理體系、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和服務質量保證體系的文本;
(九)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審批]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如果在20天內不能做出決定,經市交通運輸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期10天,并將延期原因告知申請人。
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5日內向申請人頒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門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營業執照]《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為“網絡預約出租客運”,經營期限為4年。許可證有效期30日前屆滿,被許可人可以向市交通運輸部門申請延長許可證有效期限,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
第十一條[備案]網約車平臺公司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許可證》,并向企業注冊地省級交通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后,方可開展相關業務。
網絡汽車平臺公司應當自網絡正式接入之日起30日內,按照規定向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二條[暫停或終止運營]網絡汽車平臺公司暫停或終止經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市交通運輸部門提交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知從事服務的車主和駕駛員,并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自終止經營之日起10日內將《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和《網絡預約出租車運輸車輛證書》退還原發證機關。
第三章網絡汽車駕駛員和車輛
第十三條從事網絡汽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a) 取得市交通管理部門頒發的相應準駕駛機動車駕駛證,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驗;
(二)最近連續三個得分周期沒有記錄到12分;無交通事故犯罪記錄,無危險駕駛犯罪記錄,沒有吸記錄,沒有酒后駕駛記錄;
(3) 無暴力犯罪記錄;
(四)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駕駛員申請材料]駕駛員申請網絡汽車服務,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a) 網絡汽車駕駛員資格申請表;
(2) 身份證、《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及照片;
(3) 在最近三個連續得分周期內未得分12分;
無交通事故前科、無危險駕駛前科、吸前科、酒后駕駛前科,無暴力前科。
網絡汽車平臺公司代為申請的,還應提供平臺與司機簽訂的有效委托協議。
第十五條[駕駛證]符合規定條件并經考試合格的駕駛員,由市交通運輸部門頒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證》。取得本市旅游大巴車駕駛員資格,符合第十三條規定的,可以直接申領《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證》。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證》的有效期最長為6年。
第十六條[駕駛員資格登記注銷]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向市交通運輸部門提交與駕駛員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協議、網約車駕駛證等材料,申請網約車駕駛員資格登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注銷其資質登記:
(a) 終止與網絡汽車平臺公司的勞動合同或協議;
(2) 駕駛執照被吊銷或注銷;
(3) 《網絡出租汽車駕駛證》已被吊銷;
(四)不符合第十三條規定的。
第十七條從事網絡汽車租賃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 在本市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的7座及以下客車。如果使用燃油(燃氣)乘用車,車輛軸距不得小于2700毫米,排量不得小于2.0升或1.6噸
; 如果使用純電動乘用車,車輛軸距不應小于2650 mm,工況下巡航里程不應小于250 km;如果使用插電式(含增程)混合動力乘用車,車輛軸距不應小于2650mm,純電動驅動下的巡航里程不應小于50km;
(2) 安裝具有行車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和緊急報警裝置;
(3) 經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經營第三者責任保險和旅客意外傷害保險,其中經營第三方責任保險的保險范圍在100萬元以上;
(四)不得安裝頂燈、空燈等特種設備。;
(5) 自駕駛執照首次登記之日起至申請之日止不到5年;
第十八條網絡汽車平臺公司或車主向市交通運輸部門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a) 車輛駕駛證和登記證的復印件,以及車輛的照片;
(2) 營運車輛的保險文件復印件;
(3) 如果車主是個人,則提供身份證副本;如果車主是企業法人,則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代理人身份證副本;
(4) 非網絡汽車平臺公司的車輛,應提交網絡汽車平臺企業與車主簽訂的入網運營協議。
個人登記的車輛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主應當先取得《網絡預約出租車駕駛員證》,其名下無車輛取得本市頒發的《網絡預約計程車運輸證》。
第十九條[網絡汽車租賃運輸證書的頒發]擬從事網絡汽車租賃業務的車輛,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頒發運輸證書:
(a) 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組織車輛檢驗,對符合要求的車輛頒發聯網汽車驗收證書;
(2) 車主或網絡汽車平臺公司持有網絡汽車驗收證書及相關材料,向市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或將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為“預約出租”;
(三)市交通運輸部門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書》符合要求的車輛。
第二十條《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生效日期為發證日期,有效期為車輛駕駛證初次登記之日,有效期延長8年。
第二十一條[車輛退出運營和報廢]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公里時,予以報廢。當里程未達到60萬公里,但使用壽命達到8年時,必須退出在線汽車運營。
如果車輛所有權轉移,網絡汽車的運營期將自動終止。
車輛退出網絡汽車運營的,其所屬平臺公司應當停止為車輛提供網絡服務,向發證機關提交《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書》,并辦理退出手續。
第四章網絡租車的經營行為
第二十二條[平臺經營規定]網絡汽車租賃平臺公司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 依法納稅;
(2) 承擔承運人和安全生產主體的責任,為旅客購買承運人責任保險,確保車輛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商業第三方責任保險和旅客意外傷害保險,確保運營安全,維護乘客的合法權益。對運營服務過程中發生的安全責任事故,網絡汽車平臺公司應當先行賠付,不得將風險轉嫁給乘客和司機;
(三)確保提供服務的車輛具有合法的運營資質,并確保技術條件良好、安全性能可靠。確保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汽車一致,并將車輛相關信息上報市交通運輸部門監管平臺;
(四)確保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資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根據工作時間、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或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維護和保護駕駛員的合法權益。開展相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標準和安全操作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建立駕駛員管理檔案,確保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司機一致,并向市交通主管部門報告駕駛員相關信息;
(5) 司機和車主在平臺內發布的信息內容、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訂單日志、在線日志、在線交易日志、行車軌跡日志等數據均應進行記錄和備份。及時更新提供網絡汽車服務的車輛和駕駛員的相關信息;
(6) 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絡汽車服務。不得以私家車共享的名義提供網絡汽車服務;
(7) 網車平臺數據庫將實時運行動態數據傳輸至市交通監管平臺,確保數據信息真實、完整。相關信息應包括連接到平臺公司運營網絡的汽車的車輛信息、車輛軌跡、駕駛員信息、乘客評價信息、服務質量分數等;
(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布計價方式,合理確定網絡汽車運價并在平臺上公布,實行明碼標價,向旅客提供發票。定價方式、標準和規則的制定和變更應提前5天在官方網站、在線汽車平臺公司和客戶申請中向公眾公布。如果預約時出發地和目的地明確,網絡汽車平臺公司應告知乘客預計費用;
(九)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侵犯乘客的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不得存在排擠競爭對手或壟斷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
(十)網絡汽車應當在許可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不得巡游招攬客戶。超出許可經營區域,起點和終點的一端應在許可經營區域內。網絡汽車平臺不得發布起訖點不在許可經營區域內的汽車信息;
(11) 真實收集并記錄駕駛員的服務信息。在提供網絡汽車服務之前,應通過電子協議向乘客明確各方的權利和責任,并提供司機的姓名、照片、手機號碼和服務評估結果、車輛牌照和駕駛證登記信息等。;
(十二)應加強管理,落實網絡安全措施,嚴格數據安全保護和管理,提高安全性和抗風險能力,支持和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13) 其應通過其服務平臺以重要方式告知收集和使用駕駛員、車主和乘客等個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未經信息主體明確同意,網絡汽車平臺公司不得將上述個人信息用于其他業務。收集的駕駛員、車主和乘客的個人信息不得超出網絡汽車服務所需的范圍;
(14) 應遵守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的相關規定,收集的個人信息和生成的業務數據應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輸出上述信息和數據;
(十五)不得利用其服務平臺發布法律法規禁止的信息,不得為企業、個人和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過濾和阻斷有害信息的傳播。發現他人利用其網絡服務平臺傳播有害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播,做好相關記錄,并向有關國家機關報告;
(十六)應當依法為機關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預防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和協助。網約車平臺公司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刑事偵查權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姓名、聯系方式、家庭住址、銀行賬戶或支付賬戶、地理位置、出行路線等個人信息,車主和乘客,不得泄露地理坐標、地理標志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信息泄露發生后,網絡汽車平臺公司應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及時有效的補救措施;
(十七)應當建立投訴處理機制和檔案,妥善處理旅客投訴,主動接受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十八)完成政府的法定任務;
(十九)履行和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三條網絡汽車駕駛員應當遵守下列服務規范:
(a) 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定,文明駕駛,文明服務;
(二)保持營運車輛的良好性能,確保營運和監管設施設備處于良好狀態,不得損壞或改裝;
(3) 不得在未取得本市營業執照的情況下接入網約車平臺,不得在未獲得本市許可的情況下使用車輛提供網約車服務。不得接入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網上車平臺,并在更換平臺前辦理相關注銷手續;
(4) 提供網絡汽車服務時,隨車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和《網絡預約出租車駕駛證》;
(五)按照合理路線或者旅客要求的路線,途中不得拋棄旅客或者故意繞行;
(6) 如果車輛為個人所有,我必須駕駛該車輛提供網絡汽車服務,不得將其交給他人駕駛該車輛進行網絡汽車服務;
(七)不得巡游吸引顧客或在現場輪候顧客;
(8) 不得在載客時從事其他車前業務;
(9) 不得對舉報、投訴服務質量或對服務評價不滿意的乘客進行打擊報復;
(十)履行和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和責任。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業務監管]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建設完善監管平臺,與網約車平臺實現信息共享。
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評估,及時向社會公布當地網約車平臺公司基本情況、服務質量評價結果、乘客投訴處理等信息。
市交通運輸部門、市機關等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管理需要,獲取和查閱轄區內網約車平臺公司注冊、運營、交易的相關數據和信息,并根據監控視頻數據確定違法事實,車輛駕駛記錄儀、衛星定位系統以及依法從叫車公司獲得的信息。網絡汽車平臺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相關管理部門報送運營報告等材料。
、通信、科技信息、網絡信息、工商、質監、商務、金融、發展改革、地稅、國稅、人民社會、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絡租車經營情況進行相關監督檢查,依法處理違法行為。
第二十五條[網絡安全監管]通信主管部門、市機關、市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查處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利用相關個人信息的行為,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利用網絡汽車服務平臺發布有害信息,或者為企業、個人和其他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配合市交通運輸部門對發現有違法行為的網絡汽車平臺公司進行查處。機關應當對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預防和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六條[征信系統]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在本市市場主體征信系統公示本市網絡汽車平臺公司及相關人員的注冊、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相關信息。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違反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a) 未取得營業執照,變相從事或者從事網絡汽車經營活動的;
(2)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作廢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網絡預約出租車運輸許可證》或者《網絡預約駕駛證》從事網絡汽車經營活動;
第二十八條網絡汽車平臺公司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運輸部門責令改正,每起違法行為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a) 服務車輛未取得本市頒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書》,或者線上服務車輛與線下服務車輛不一致;
(二)服務駕駛員未取得本市法定資格,或者線上服務駕駛員與線下服務駕駛員不一致的;
(3) 未按要求確保車輛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
(四)起點和終點未在許可經營區域內從事網絡汽車經營活動的;
(五)未按照規定向市交通運輸部門報告提供服務的車輛和駕駛員的相關信息的;
(六)未按照規定制定服務質量標準、建立并執行投訴處理制度的;
(七)未按照規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市交通運輸部門獲取、查閱相關數據和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責任,車輛衛星定位設備相關數據未按規定直接接入市政府監管平臺的;
第二十九條網約車駕駛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運輸部門責令改正,每有違法行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1) 未按規定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和《網絡預約出租車駕駛員證》的;
(2) 在途中傾倒乘客或故意繞行;
(3) 對報告或投訴其服務質量或對其服務做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進行報復。
第三十條網約車駕駛員違規收費,由市發展改革部門責令改正,每違規收費一次,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網絡汽車租賃平臺公司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五)項、第一(十三)項、(十四)項、十五(十五)項、十六(十六)項規定的,由機關、網信部門、通信主管部門依各自職責,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約車平臺公司、網約車司機非法使用或泄露車主、乘客個人信息的,由、網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別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絡汽車平臺公司拒絕履行或者拒絕為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預防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技術接口、解密等技術支持和協助的,由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再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相關許可證。
網約車駕駛員不再具備從業條件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市交通運輸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吊銷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三十三條監察中發現的其他違法行為,由市發展改革、、人社、商務、國稅、地稅、工商、質監、人民銀行、網信、通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查處;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市出租汽車行業協會、市出租汽車駕駛員協會應當分別建立網絡汽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的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和不良記錄清單制度,開展行業自律。
第三十五條鼓勵巡游車通過互聯網、電信等方式提供預約出租汽車服務。本規定不適用于通過電信、互聯網等方式為乘客預訂出租車服務,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3年。確保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汽車一致,并將車輛相關信息上報市交通運輸部門監管平臺;
(四)確保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資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根據工作時間、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或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維護和保護駕駛員的合法權益。開展相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標準和安全操作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建立駕駛員管理檔案,確保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司機一致,并向市交通主管部門報告駕駛員相關信息;
(5) 司機和車主在平臺內發布的信息內容、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訂單日志、在線日志、在線交易日志、行車軌跡日志等數據均應進行記錄和備份。及時更新提供網絡汽車服務的車輛和駕駛員的相關信息;
(6) 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絡汽車服務。不得以私家車共享的名義提供網絡汽車服務;
(7) 網車平臺數據庫將實時運行動態數據傳輸至市交通監管平臺,確保數據信息真實、完整。相關信息應包括連接到平臺公司運營網絡的汽車的車輛信息、車輛軌跡、駕駛員信息、乘客評價信息、服務質量分數等;
(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布計價方式,合理確定網絡汽車運價并在平臺上公布,實行明碼標價,向旅客提供發票。定價方式、標準和規則的制定和變更應提前5天在官方網站、在線汽車平臺公司和客戶申請中向公眾公布。如果預約時出發地和目的地明確,網絡汽車平臺公司應告知乘客預計費用;
(九)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侵犯乘客的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不得存在排擠競爭對手或壟斷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
(十)網絡汽車應當在許可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不得巡游招攬客戶。超出許可經營區域,起點和終點的一端應在許可經營區域內。網絡汽車平臺不得發布起訖點不在許可經營區域內的汽車信息;
(11) 真實收集并記錄駕駛員的服務信息。在提供網絡汽車服務之前,應通過電子協議向乘客明確各方的權利和責任,并提供司機的姓名、照片、手機號碼和服務評估結果、車輛牌照和駕駛證登記信息等。;
(十二)應加強管理,落實網絡安全措施,嚴格數據安全保護和管理,提高安全性和抗風險能力,支持和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13) 其應通過其服務平臺以重要方式告知收集和使用駕駛員、車主和乘客等個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未經信息主體明確同意,網絡汽車平臺公司不得將上述個人信息用于其他業務。收集的駕駛員、車主和乘客的個人信息不得超出網絡汽車服務所需的范圍;
(14) 應遵守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的相關規定,收集的個人信息和生成的業務數據應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輸出上述信息和數據;
(十五)不得利用其服務平臺發布法律法規禁止的信息,不得為企業、個人和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過濾和阻斷有害信息的傳播。發現他人利用其網絡服務平臺傳播有害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播,做好相關記錄,并向有關國家機關報告;
(十六)應當依法為機關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預防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和協助。網約車平臺公司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刑事偵查權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姓名、聯系方式、家庭住址、銀行賬戶或支付賬戶、地理位置、出行路線等個人信息,車主和乘客,不得泄露地理坐標、地理標志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信息泄露發生后,網絡汽車平臺公司應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及時有效的補救措施;
(十七)應當建立投訴處理機制和檔案,妥善處理旅客投訴,主動接受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十八)完成政府的法定任務;
(十九)履行和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三條網絡汽車駕駛員應當遵守下列服務規范:
(a) 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定,文明駕駛,文明服務;
(二)保持營運車輛的良好性能,確保營運和監管設施設備處于良好狀態,不得損壞或改裝;
(3) 不得在未取得本市營業執照的情況下接入網約車平臺,不得在未獲得本市許可的情況下使用車輛提供網約車服務。不得接入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網上車平臺,并在更換平臺前辦理相關注銷手續;
(4) 提供網絡汽車服務時,隨車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和《網絡預約出租車駕駛證》;
(五)按照合理路線或者旅客要求的路線,途中不得拋棄旅客或者故意繞行;
(6) 如果車輛為個人所有,我必須駕駛該車輛提供網絡汽車服務,不得將其交給他人駕駛該車輛進行網絡汽車服務;
(七)不得巡游吸引顧客或在現場輪候顧客;
(8) 不得在載客時從事其他車前業務;
(9) 不得對舉報、投訴服務質量或對服務評價不滿意的乘客進行打擊報復;
(十)履行和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和責任。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業務監管]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建設完善監管平臺,與網約車平臺實現信息共享。
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評估,及時向社會公布當地網約車平臺公司基本情況、服務質量評價結果、乘客投訴處理等信息。
市交通運輸部門、市機關等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管理需要,獲取和查閱轄區內網約車平臺公司注冊、運營、交易的相關數據和信息,并根據監控視頻數據確定違法事實,車輛駕駛記錄儀、衛星定位系統以及依法從叫車公司獲得的信息。網絡汽車平臺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相關管理部門報送運營報告等材料。
、通信、科技信息、網絡信息、工商、質監、商務、金融、發展改革、地稅、國稅、人民社會、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絡租車經營情況進行相關監督檢查,依法處理違法行為。
第二十五條[網絡安全監管]通信主管部門、市機關、市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查處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利用相關個人信息的行為,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利用網絡汽車服務平臺發布有害信息,或者為企業、個人和其他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配合市交通運輸部門對發現有違法行為的網絡汽車平臺公司進行查處。機關應當對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預防和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六條[征信系統]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在本市市場主體征信系統公示本市網絡汽車平臺公司及相關人員的注冊、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相關信息。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違反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a) 未取得營業執照,變相從事或者從事網絡汽車經營活動的;
(2)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作廢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網絡預約出租車運輸許可證》或者《網絡預約駕駛證》從事網絡汽車經營活動;
第二十八條網絡汽車平臺公司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運輸部門責令改正,每起違法行為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a) 服務車輛未取得本市頒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書》,或者線上服務車輛與線下服務車輛不一致;
(二)服務駕駛員未取得本市法定資格,或者線上服務駕駛員與線下服務駕駛員不一致的;
(3) 未按要求確保車輛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
(四)起點和終點未在許可經營區域內從事網絡汽車經營活動的;
(五)未按照規定向市交通運輸部門報告提供服務的車輛和駕駛員的相關信息的;
(六)未按照規定制定服務質量標準、建立并執行投訴處理制度的;
(七)未按照規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市交通運輸部門獲取、查閱相關數據和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責任,車輛衛星定位設備相關數據未按規定直接接入市政府監管平臺的;
第二十九條網約車駕駛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運輸部門責令改正,每有違法行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1) 未按規定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和《網絡預約出租車駕駛員證》的;
(2) 在途中傾倒乘客或故意繞行;
(3) 對報告或投訴其服務質量或對其服務做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進行報復。
第三十條網約車駕駛員違規收費,由市發展改革部門責令改正,每違規收費一次,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網絡汽車租賃平臺公司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五)項、第一(十三)項、(十四)項、十五(十五)項、十六(十六)項規定的,由機關、網信部門、通信主管部門依各自職責,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約車平臺公司、網約車司機非法使用或泄露車主、乘客個人信息的,由、網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別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絡汽車平臺公司拒絕履行或者拒絕為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預防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技術接口、解密等技術支持和協助的,由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再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相關許可證。
網約車駕駛員不再具備從業條件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市交通運輸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吊銷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三十三條監察中發現的其他違法行為,由市發展改革、、人社、商務、國稅、地稅、工商、質監、人民銀行、網信、通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市出租汽車行業協會、市出租汽車駕駛員協會應當分別建立網絡汽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的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和不良記錄清單制度,開展行業自律。
第三十五條鼓勵巡游車通過互聯網、電信等方式提供預約出租汽車服務。本規定不適用于通過電信、互聯網等方式為乘客預訂出租車服務,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3年。
標簽:發現
12月1日,為加強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規范行業發展,工信部發布《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1900/1/1 0:00:0012月1日,北京市經信委發布“北京市示范應用純電動小客車產品備案信息第10批”,眾泰和海馬兩個品牌的車型入選。
1900/1/1 0:00:00在燃油價格不斷上升、城市環境逐年惡化的今天,新能源汽車節能減排的優勢益發明顯。
1900/1/1 0:00:00近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發改委發布《寧夏回族自治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規劃2016年2020年》,到2020年,新建集中式充換電站101座分散式充電樁1
1900/1/1 0:00:00日前,美國知名科技網站TechCrunch到訪樂視生態旗艦店,并對這家互聯網公司給予了高度關注。
1900/1/1 0:00:00據上海發布,嘉定區公布了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專項資金實施細則:居住或工作在嘉定的個人,在注冊于嘉定區的汽車經銷商處購買新能源汽車,且符合中央和上海市財政補貼要求,并已在本市上牌的,可獲每輛車1
1900/1/1 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