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發布的《昆明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對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要求的公共充電基礎設施,根據實際給予不超過20%的財政補貼投資(不包括土木工程和電力擴容),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企業可以獲得充電樁運營權,如媒體廣告,并享受綠色通道,減少審批環節。同時,新建住宅停車位原則上100%具備充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建安條件。
根據《辦法》,本市將逐步形成居民區、辦公場所停車場的自用充電設施和公共交通、租賃、環衛、物流等特定行業停車場的專用充電設施,以公共停車場的公共充電設施為補充,臨時停車位和獨立充電站,同時考慮公路和旅游沿線充電設施的服務網絡和服務走廊。
支持各類社會資本參與。
充電基礎設施是指為電動汽車提供電能的設施,包括充電站、集中式或分散式充電樁以及與產權分界點相連的相關設施。根據服務對象,可分為自用充電基礎設施、專用充電基礎設施和公共充電基礎設施。
《辦法》明確支持各類社會資本參與充電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和運營。通過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設立專項建設基金等方式培育市場主體,引入社會資本建設和運營公共充電基礎設施、城市公共充電網絡和智能服務平臺。鼓勵電力企業、成品油零售企業、電動汽車生產企業、電池制造商、充電基礎設施生產企業、建設用地所有者、第三方運營企業等單位充分發揮技術、管理、資金和服務網絡優勢,建立專業的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企業。
如果電動汽車用戶經停車位所有者同意,在住宅小區自有停車位或租賃期超過一年的固定停車位內建設和安裝充電基礎設施,電動汽車生產企業、,銷售企業或其委托的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企業將協調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電力企業等用戶組織實施充電基礎設施的建設、運營和維護。
同時,鼓勵電動汽車制造商和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企業與住宅物業服務企業合作,在住宅小區公共停車位建設公共充電基礎設施,為業主提供服務,建立社區充電服務共享模式;
鼓勵電動汽車制造商和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企業在商業、辦公、娛樂、體育設施等公共服務設施或公共停車場、高速公路服務區建設公共充電基礎設施。建筑業主也可以通過自建或委托代建的方式建設專用、公共的充電基礎設施。
電網企業應將充電基礎設施配套電網建設和改造項目納入地方配電網專項規劃,負責充電基礎設施產權分界點至公共電網配套聯網項目的建設、運營和維護,相應的資產應全部計入有效資產,成本應根據事實計入允許成本,并根據電網輸配電價回收。充電基礎設施不占用居民區占用的公共電力容量。
經營企業可以獲得廣告經營權。
為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的積極性,《辦法》明確,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企業可以獲得媒體廣告等充電樁的運營權,以市場化運營模式補貼充電基礎設施的建設成本。市、縣兩級有關部門要開通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企業媒體廣告審批綠色通道,減少審批環節,快速辦理相關審批手續。此外,充電基礎設施運營商可以向用戶收取電費和充電服務費,并明確標注充電用電和充電服務費用。
其中,充電電費是直接向電網運營企業報告的運營集中充電基礎設施用電量的“大工業用電”價格,2020年前免收基本電費;其他充電基礎設施應當按照所在地實行分類目錄電價,其中,在居民住宅、居民小區和非居民用戶中設置的實施居民電價的充電基礎設施用電,實行居民電價中的用戶電價合并;
企事業單位和公共停車場設置的充電基礎設施,按照“一般工商業及其他”用電價格收費。充電基礎設施使用電力來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
2020年前,收費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市物價部門制定收費服務費最高價格,收費基礎設施運營商收取的收費服務費不得超過政府規定的最高價格。根據市政府常務會議此前審議通過的《昆明市電動汽車充電服務收費標準制定方案(送審稿)》,電動汽車充電收費計劃按收費程度收費,公共交通工具(含出租車)充電服務費最高為0.62元/千瓦時,非公共交通工具充電服務費最高為0.72元/千瓦時,充電時不收取停車費。
開通“綠色審批通道”
《辦法》規定,新建住宅停車位原則上100%具備充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建安條件(包括預埋電力管道和預留電力容量)、交通樞紐、超市、商業樓宇、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辦公場所,獨立用地的旅游景區、學校、體育場館、公共停車場和停車換乘(P+R)停車場均具備充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建安條件(包括電力管道)
個人在自己的停車庫、停車位、居民區和單位現有停車位安裝充電基礎設施,單位在現有停車場、公交車站、社會公共停車場、高速公路服務區等場所安裝充電基礎設備,視為設備安裝,無需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地方政府應協調相關單位在土地利用方面提供支持。
新建建筑或城市公共停車場時,同步建設的充電樁群等充電基礎設施不需要分別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新增項目用地供應需要配備充電基礎設施的,將配備充電設施的內容納入土地出讓合同,并允許土地使用權人與其他市場主體合作,按規定投資建設和運營充電基礎設施。
新建獨立占地的集中式充電站應當符合城市規劃,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建設用地應納入公共設施經營網點用地,并根據國有建設用地的可利用程度優先提供土地。
此外,《辦法》還明確成立昆明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領導小組,由分管副市長任組長,分管副秘書長任副組長。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市科技局等部門共同組成。各部門要將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納入“綠色審批通道”,優化審批流程,加快辦理速度,進一步創新服務方式,支持各領域充電基礎設施的建設。日前發布的《昆明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對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要求的公共充電基礎設施,根據實際給予不超過20%的財政補貼投資(不包括土木工程和電力擴容),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企業可以獲得充電樁運營權,如媒體廣告,并享受綠色通道,減少審批環節。同時,原則上,10……
新建住宅停車位是否具備充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
根據《辦法》,本市將逐步形成居民區、辦公場所停車場的自用充電設施和公共交通、租賃、環衛、物流等特定行業停車場的專用充電設施,以公共停車場的公共充電設施為補充,臨時停車位和獨立充電站,同時考慮公路和旅游沿線充電設施的服務網絡和服務走廊。
支持各類社會資本參與。
充電基礎設施是指為電動汽車提供電能的設施,包括充電站、集中式或分散式充電樁以及與產權分界點相連的相關設施。根據服務對象,可分為自用充電基礎設施、專用充電基礎設施和公共充電基礎設施。
《辦法》明確支持各類社會資本參與充電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和運營。通過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設立專項建設基金等方式培育市場主體,引入社會資本建設和運營公共充電基礎設施、城市公共充電網絡和智能服務平臺。鼓勵電力企業、成品油零售企業、電動汽車生產企業、電池制造商、充電基礎設施生產企業、建設用地所有者、第三方運營企業等單位充分發揮技術、管理、資金和服務網絡優勢,建立專業的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企業。
如果電動汽車用戶經停車位所有者同意,在住宅小區自有停車位或租賃期超過一年的固定停車位內建設和安裝充電基礎設施,電動汽車生產企業、,銷售企業或其委托的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企業將協調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電力企業等用戶組織實施充電基礎設施的建設、運營和維護。
同時,鼓勵電動汽車制造商和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企業與住宅物業服務企業合作,在住宅小區公共停車位建設公共充電基礎設施,為業主提供服務,建立社區充電服務共享模式;
鼓勵電動汽車制造商和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企業在商業、辦公、娛樂、體育設施等公共服務設施或公共停車場、高速公路服務區建設公共充電基礎設施。建筑業主也可以通過自建或委托代建的方式建設專用、公共的充電基礎設施。
電網企業應將充電基礎設施配套電網建設和改造項目納入地方配電網專項規劃,負責充電基礎設施產權分界點至公共電網配套聯網項目的建設、運營和維護,相應的資產應全部計入有效資產,成本應根據事實計入允許成本,并根據電網輸配電價回收。充電基礎設施不占用居民區占用的公共電力容量。
經營企業可以獲得廣告經營權。
為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的積極性,《辦法》明確,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企業可以獲得媒體廣告等充電樁的運營權,以市場化運營模式補貼充電基礎設施的建設成本。市、縣兩級有關部門要開通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企業媒體廣告審批綠色通道,減少審批環節,快速辦理相關審批手續。此外,充電基礎設施運營商可以向用戶收取電費和充電服務費,并明確標注充電用電和充電服務費用。
其中,充電電費是直接向電網運營企業報告的運營集中充電基礎設施用電量的“大工業用電”價格,2020年前免收基本電費;其他充電基礎設施應當按照所在地實行分類目錄電價,其中,在居民住宅、居民小區和非居民用戶中設置的實施居民電價的充電基礎設施用電,實行居民電價中的用戶電價合并;
企事業單位和公共停車場設置的充電基礎設施,按照“一般工商業及其他”用電價格收費。充電基礎設施使用電力來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
2020年前,收費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市物價部門制定收費服務費最高價格,收費基礎設施運營商收取的收費服務費不得超過政府規定的最高價格。根據市政府常務會議此前審議通過的《昆明市電動汽車充電服務收費標準制定方案(送審稿)》,電動汽車充電收費計劃按收費程度收費,公共交通工具(含出租車)充電服務費最高為0.62元/千瓦時,非公共交通工具充電服務費最高為0.72元/千瓦時,充電時不收取停車費。
開通“綠色審批通道”
《辦法》規定,新建住宅停車位原則上100%具備充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建安條件(包括預埋電力管道和預留電力容量)、交通樞紐、超市、商業樓宇、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辦公場所,獨立用地的旅游景區、學校、體育場館、公共停車場和停車換乘(P+R)停車場均具備充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建安條件(包括電力管道)
個人在自己的停車庫、停車位、居民區和單位現有停車位安裝充電基礎設施,單位在現有停車場、公交車站、社會公共停車場、高速公路服務區等場所安裝充電基礎設備,視為設備安裝,無需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地方政府應協調相關單位在土地利用方面提供支持。
新建建筑或城市公共停車場時,同步建設的充電樁群等充電基礎設施不需要分別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新增項目用地供應需要配備充電基礎設施的,將配備充電設施的內容納入土地出讓合同,并允許土地使用權人與其他市場主體合作,按規定投資建設和運營充電基礎設施。
新建獨立占地的集中式充電站應當符合城市規劃,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建設用地應納入公共設施經營網點用地,并根據國有建設用地的可利用程度優先提供土地。
此外,《辦法》還明確成立昆明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領導小組,由分管副市長任組長,分管副秘書長任副組長。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市科技局等部門共同組成。各部門要將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納入“綠色審批通道”,優化審批流程,加快辦理速度,進一步創新服務方式,支持各領域充電基礎設施的建設。
近日,作者從相關渠道獲悉,威馬汽車智能產業園已確認落戶溫州甌江口,并將于11月23日舉行開工奠基儀式。據悉,該智能產業園擁有智能制造、智慧物流、零部件柔性化配套、自動駕駛試驗四大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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