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吉林省政府辦公廳發布《關于進一步推動新能源汽車加快發展的政策意見》,進一步補充了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補貼支持辦法,明確了各部門職責。意見指出,依托吉林省重點產業發展引導資金,逐步擴大對新能源汽車產業的財政支持規模,重點支持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等新能源汽車的研發和產業化,以及動力電池和材料、驅動電機和電子控制系統等核心部件。如果在研發和產業化技術上有重大突破,我們可以給予高達研發總投資50%的資金支持。
“十三五”期間,2016年,全省汽車生產企業當年銷售3000輛新能源汽車(包括微型車和微型專用車)和1000輛商用車,之后每年增長50%,實現了當年的銷售目標。省新能源汽車推廣補貼基金給予一次性財政獎勵200萬元。
公告原文如下: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動新能源汽車加快發展的政策意見
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委員會,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精神,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車研發和產業化,做好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加快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為進一步推動我省新能源汽車產業加快發展,經省政府同意,我們提出以下政策意見:
一是全力推動產業發展
(1) 加快產品研發和產業化。依托全省重點產業發展引導資金,逐步擴大對新能源汽車產業的財政支持規模,重點支持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等新能源汽車以及動力電池、材料等核心零部件的研發和產業化,驅動電機和電子控制系統。如果研發和產業化技術有重大突破,我們可以給予高達研發總投資50%的資金支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負責)
(2) 推進產業創新體系建設。支持省內重點企業、高校、科研院所等單位開展新能源汽車及其控制系統、驅動電機和動力電池的綜合測試檢測能力建設,支持新能源汽車產業聯盟開展協同研究,進一步提升全省新能源汽車產業創新體系能力。將創新體系重點建設項目優先納入全省重點產業發展引導資金年度計劃,并給予資金支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負責)
(3) 鼓勵企業開發新產品。鼓勵和支持車企積極開發符合國家推廣應用標準要求的各類新能源汽車產品。對當年進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省級重點產業發展引導基金將給予每50萬元的財政獎勵。(省財政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
(四)實施產品銷售激勵措施。
“十三五”期間,2016年,全省汽車生產企業銷售新能源汽車3000輛(包括微型車和微型……
特種車)和1000輛商用車,然后每年增長50%,實現了當年的銷售目標。省新能源汽車推廣補貼基金給予一次性財政獎勵200萬元。(省財政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
(5) 加大開放合作的力度。支持新能源汽車產業鏈關鍵環節的招商引資,采取“一企一策”方式,全面支持國內外同行業知名企業在我省投資建廠、新公司;支持引進新能源汽車研發人才和團隊,將新能源汽車關鍵核心技術研發項目優先納入全省重點產業發展引導資金年度計劃。(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經濟合作局、省財政廳負責)
(六)設立產業發展基金。依托省級產業投資引導基金,吸收社會資本,多渠道籌集資金,及時設立省級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子基金。通過參股、并購重組等市場化運作方式,支持新能源汽車重大產業化項目和技術創新體系建設。(省財政廳、省財政廳負責)
(7) 加大財政支持力度。鼓勵省內金融機構對符合條件的新能源汽車產業化和重大建設項目提供信貸支持。支持“保險池”和政策性金融擔保機構為新能源汽車領域提供融資擔保,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按照市場化原則減半收取擔保費。(省財政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
二是做好全省推廣應用工作
(八)加快全省推廣應用。根據《省財政廳等五部門關于報送《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和《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管理暫行辦法》的報告(吉財產業〔2016〕39號),我們將盡最大努力落實推廣目標和任務。購買新能源汽車參與公共交通、出租車、客運、城市物流、郵政、環衛等公共服務運營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優先辦理相關運營手續,優先支持運營線路的發展和出租車經營權數量的增加;
各級政府機關事業單位應當每年購置新能源汽車,占當年換裝車輛總數的50%以上。對在全省推廣應用的新能源汽車,在國家財政補貼的基礎上,給予省級財政補貼,補貼標準為國家同期補貼標準的50%。各市(州)可參考國家和省財政補貼政策,盡快制定地方財政補貼措施,形成完善的國家、省、市補貼政策體系。(負責市、州政府、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交通運輸廳、省管理局、省財政廳、省科技廳、省發展改革委)
(九)加快省級運營服務平臺建設。支持在新能源汽車生產、運營、互聯網及充電設施運營服務等方面具有成熟市場運營經驗的企業,采用物聯網、車聯網、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構建面向區域或全省的新能源汽車運營充電綜合智能服務平臺。對納入建設計劃、建成后投入運營的服務平臺,給予不超過服務設備系統總投資20%的省級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資金。對達到預期效果的服務平臺,可以給予適當的運營補貼。(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能源局負責)
(十)積極引導商業模式創新。鼓勵公共交通、租賃、政府公務等公共服務領域的新能源汽車融資租賃等商業模式,探索私營領域新能源汽車分時租賃、車輛共享、按揭購買等商業模式。支持新能源汽車制造商進入汽車租賃和電池維護領域,延伸產業鏈。(省交通運輸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
(十一)國家有關財政政策的執行情況。要按照國家財政補貼的原則和標準,及時申請、核定和撥付補貼資金,努力提高補貼資金使用效率。落實免征車輛購置稅、車船稅等稅收優惠政策。(省財政廳、省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省工信廳負責)
(十二)營造良好的推廣環境。盡快實施新能源汽車自主分類注冊和自主號牌制度。各地采取機動車限購、限行、限號等措施時,新能源汽車不受相關措施限制。“十三五”期間,全省公共停車場將全面降低新能源汽車停車費。(省廳、省交通運輸廳、省物價局、市政府負責)
三是加快充電設施建設
(十三)推進充電設施建設。把握全省“十三五”規劃
“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發展規劃目標任務的實施,將加快構建全省規劃布局合理的適度先進的充電設施服務體系已建成并投入正常運營,不超過充電設備總投資的20%,對效率高的充電設施運營單位給予適當獎勵。(市、州政府、省能源局、省財政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
(十四)放松……
充電設施建設的準入條件。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進入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服務領域。鼓勵各地整合公交車、出租車站、公共停車場等公共資源,通過PPP模式參與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支持符合條件的政府機關、事業單位、企事業單位自建充電設施。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四部委關于加快居民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通知》(發改能源[2016]1611號)要求。(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能源局、省管理局、市、州政府負責)
(十五)做好電網接入服務配套工作。加強充電設施配套電網建設和改造,確保供電滿足充換電設施運行需求。電網企業負責充電設施產權分界點至電網的配套聯網工程的建設、運營和維護,不得收取聯網費用。(省電力公司負責)
(十六)實行峰谷分時電價收費。充換電設施實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對直接向電網運營企業申報的運營集中充換電設施用電量,執行規模工業用電量價格,2020年前暫免基本電費;
其他收費設施應當按照所在地實行分類目錄價格。(省物價局、省能源局、省電力公司負責)
(十七)明確收費和置換服務收費標準。2020年前,充換電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全省充換電設施運營企業可收取不超過0.8元/千瓦時的服務費。各地區價格主管部門與
“優惠、優惠”的原則,結合當地實際,確定具體的收費標準,規范收費服務的市場價格行為。(省物價局、省電力公司負責)
第四,加強組織領導
(十八)完善工作推進機制。吉林省戰略性新興產業新能源汽車產業促進小組(以下簡稱省新能源汽車行業促進小組)辦公室負責統籌協調全省新能源汽車工作,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的問題。各地要盡快建立進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車發展的工作機制,明確牽頭部門,加強與省新能源汽車產業促進小組工作的銜接。
(十九)建立監督評價機制。省新能源汽車產業促進小組辦公室負責定期組織對各地和有關部門的新能源汽車任務進行專項督導評估,將監督評估結果通報市(州)政府和省新能源汽車產業促進小組成員單位,并向省政府報告。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10月12日10月21日,吉林省政府辦公廳發布《關于進一步推動新能源汽車加快發展的政策意見》,進一步補充了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補貼支持辦法,明確了各部門職責。意見指出,依托吉林省重點產業發展引導資金,逐步擴大對新能源汽車產業的財政支持規模,重點支持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等新能源汽車的研發和產業化,以及動力電池和材料、驅動電機和電子控制系統等核心部件。如果在研發和產業化技術上有重大突破,我們可以給予高達研發總投資50%的資金支持。
“十三五”期間,2016年,全省汽車生產企業當年銷售3000輛新能源汽車(包括微型車和微型專用車)和1000輛商用車,之后每年增長50%,實現了當年的銷售目標。省新能源汽車推廣補貼基金給予一次性財政獎勵200萬元。
公告原文如下: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動新能源汽車加快發展的政策意見
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委員會,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精神,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車研發和產業化,做好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加快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為進一步推動我省新能源汽車產業加快發展,經省政府同意,我們提出以下政策意見:
一是全力推動產業發展
(1) 加快產品研發和產業化。依托全省重點產業發展引導資金,逐步……
擴大對新能源汽車產業的財政支持規模,重點支持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等新能源汽車以及動力電池和材料、驅動電機、電控系統等核心零部件的研發和產業化。如果研發和產業化技術有重大突破,我們可以給予高達研發總投資50%的資金支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負責)
(2) 推進產業創新體系建設。支持省內重點企業、高校、科研院所等單位開展新能源汽車及其控制系統、驅動電機和動力電池的綜合測試檢測能力建設,支持新能源汽車產業聯盟開展協同研究,進一步提升全省新能源汽車產業創新體系能力。將創新體系重點建設項目優先納入全省重點產業發展引導資金年度計劃,并給予資金支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負責)
(3) 鼓勵企業開發新產品。鼓勵和支持車企積極開發符合國家推廣應用標準要求的各類新能源汽車產品。對當年進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省級重點產業發展引導基金將給予每50萬元的財政獎勵。(省財政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
(四)實施產品銷售激勵措施。
“十三五”期間,2016年,全省汽車生產企業當年銷售3000輛新能源汽車(包括微型車和微型專用車)和1000輛商用車,之后每年增長50%,實現了當年的銷售目標。省新能源汽車推廣補貼基金給予一次性財政獎勵200萬元。(省財政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
(5) 加大開放合作的力度。支持新能源汽車產業鏈關鍵環節的招商引資,采取“一企一策”方式,全面支持國內外同行業知名企業在我省投資建廠、新公司;
支持引進新能源汽車研發人才和團隊,將新能源汽車關鍵核心技術研發項目優先納入全省重點產業發展引導資金年度計劃。(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經濟合作局、省財政廳負責)
(六)設立產業發展基金。依托省級產業投資引導基金,吸收社會資本,多渠道籌集資金,及時設立省級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子基金。通過參股、并購重組等市場化運作方式,支持新能源汽車重大產業化項目和技術創新體系建設。(省財政廳、省財政廳負責)
(7) 加大財政支持力度。鼓勵省內金融機構對符合條件的新能源汽車產業化和重大建設項目提供信貸支持。支持“保險池”和政策性金融擔保機構為新能源汽車領域提供融資擔保,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按照市場化原則減半收取擔保費。(省財政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
二是做好全省推廣應用工作
(八)加快全省推廣應用。根據《省財政廳等五部門關于報送《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和《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管理暫行辦法》的報告(吉財產業〔2016〕39號),我們將盡最大努力落實推廣目標和任務。購買新能源汽車參與公共交通、出租車、客運、城市物流、郵政、環衛等公共服務運營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優先辦理相關運營手續,優先支持運營線路的發展和出租車經營權數量的增加;
各級政府機關事業單位應當每年購置新能源汽車,占當年換裝車輛總數的50%以上。對在全省推廣應用的新能源汽車,在國家財政補貼的基礎上,給予省級財政補貼,補貼標準為國家同期補貼標準的50%。各市(州)可參考國家和省財政補貼政策,盡快制定地方財政補貼措施,形成完善的國家、省、市補貼政策體系。(負責市、州政府、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交通運輸廳、省管理局、省財政廳、省科技廳、省發展改革委)
(九)加快省級運營服務平臺建設。支持在新能源汽車生產、運營、互聯網及充電設施運營服務等方面具有成熟市場運營經驗的企業,采用物聯網、車聯網、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構建面向區域或全省的新能源汽車運營充電綜合智能服務平臺。對納入建設計劃、建成后投入運營的服務平臺,給予不超過服務設備系統總投資20%的省級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資金。對達到預期效果的服務平臺,可以給予適當的運營補貼。(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能源局負責)
(十)積極引導商業模式創新。鼓勵公共交通、租賃、政府公務等公共服務領域的新能源汽車融資租賃等商業模式,探索私營領域新能源汽車分時租賃、車輛共享、按揭購買等商業模式。支持新能源汽車制造商進入汽車租賃和電池維護領域,延伸產業鏈。(省交通運輸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
(十一)國家有關財政政策的執行情況。要按照國家財政補貼的原則和標準,及時申請、核定和撥付補貼資金,努力提高補貼資金使用效率。落實免征車輛購置稅、車船稅等稅收優惠政策。(省財政廳、省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省工信廳負責)
(十二)營造良好的推廣環境。盡快實施新能源汽車自主分類注冊和自主號牌制度。各地采取機動車限購、限行、限號等措施時,新能源汽車不受相關措施限制。“十三五”期間,全省公共停車場將全面降低新能源汽車停車費。(省廳、省交通運輸廳、省物價局、市政府負責)
三是加快充電設施建設
(十三)推進充電設施建設。把握全省“十三五”規劃
“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發展規劃目標任務的實施,將加快構建全省規劃布局合理的適度先進的充電設施服務體系已建成并投入正常運營,不超過充電設備總投資的20%,對效率高的充電設施運營單位給予適當獎勵。(市、州政府、省能源局、省財政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
(十四)放松……
充電設施建設的準入條件。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進入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服務領域。鼓勵各地整合公交車、出租車站、公共停車場等公共資源,通過PPP模式參與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支持符合條件的政府機關、事業單位、企事業單位自建充電設施。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四部委關于加快居民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通知》(發改能源[2016]1611號)要求。(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能源局、省管理局、市、州政府負責)
(十五)做好電網接入服務配套工作。加強充電設施配套電網建設和改造,確保供電滿足充換電設施運行需求。電網企業負責充電設施產權分界點至電網的配套聯網工程的建設、運營和維護,不得收取聯網費用。(省電力公司負責)
(十六)實行峰谷分時電價收費。充換電設施實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對直接向電網運營企業申報的運營集中充換電設施用電量,執行規模工業用電量價格,2020年前暫免基本電費;其他收費設施應當按照所在地實行分類目錄價格。(省物價局、省能源局、省電力公司負責)
(十七)明確收費和置換服務收費標準。2020年前,充換電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全省充換電設施運營企業可收取不超過0.8元/千瓦時的服務費。各地區價格主管部門與
“優惠、優惠”的原則,結合當地實際,確定具體的收費標準,規范收費服務的市場價格行為。(省物價局、省電力公司負責)
第四,加強組織領導
(十八)完善工作推進機制。吉林省戰略性新興產業新能源汽車產業促進小組(以下簡稱省新能源汽車行業促進小組)辦公室負責統籌協調全省新能源汽車工作,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的問題。各地要盡快建立進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車發展的工作機制,明確牽頭部門,加強與省新能源汽車產業促進小組工作的銜接。
(十九)建立監督評價機制。省新能源汽車產業促進小組辦公室負責定期組織對各地和有關部門的新能源汽車任務進行專項督導評估,將監督評估結果通報市(州)政府和省新能源汽車產業促進小組成員單位,并向省政府報告。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10月12日
標簽:現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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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1/1 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