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關于印發《山西省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的通知,規定了各類行為人的權利和義務。要求充電基礎設施建設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具有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2) 具有能源監管部門頒發的相應電力設施許可資質;(3) 具有與項目建設標準相適應的技術和設備;(四)一年內安全記錄良好,無重大質量安全事故;(五)按照規定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公告原文如下: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西省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的通知
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委員會、辦公室、廳、局: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山西省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印發給您,請遵照執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8月17日
山西省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國和我省電動汽車產業推廣應用的相關戰略部署,加快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綱要(2015-2020)》(發改能源〔2015〕1454號)和《山西省加快發展和推廣新能源汽車產業的若干政策措施》(晉政辦發〔2015〕)
第二條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的建設和運營,應當遵循“統籌規劃、科學布局、適度超前有序建設、統一標準、普遍開放、依托市場、創新機制”的基本原則,以公交車、出租車、公務用車和特種車輛充電設施建設為突破口,科學確定充電設施建設規模和位置分布。
第三條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實行屬地項目備案管理制度。建設單位應當向項目所在地市、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第四條充電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規劃、環境保護、供電、消防、防雷等有關規定。
第五條設區的市應當按照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減少充電基礎設施規劃建設的審批環節,加快辦理。個人在自己的車庫、停車位以及各類住宅小區、單位現有停車位安裝充電設施,無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建設城市公共停車場時,不需要同時辦理充電樁等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新建獨立占地的集中充換電站,應當符合城鄉規劃,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第六條充電基礎設施建設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 具有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
(2) 具有能源監管部門頒發的相應電力設施許可資質;
(3) 具有與項目建設標準相適應的技術和設備;
(四)一年內安全記錄良好,無重大質量安全事故;
(五)按照規定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充電基礎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標準、規范的要求。項目審批部門負責組織充電基礎設施的驗收工作。
第八條供電企業應當為電網接入提供支持,居民應當在自己的住宅小區固定停車位安裝充電設施。居民應向供電部門申請辦理電纜安裝手續,社區業委會和物業應支持配合施工,物業不得借機收取費用;
非居民充電設施用電,產權單位應當向供電企業申請辦理電報安裝手續。山西省能源監管辦要督促電網企業加強充電配套電力設施建設,提高充電設施供電保障水平。
第九條充電設施應當單獨計量,充電設施所有人應當對維護、更新、保護和侵犯第三方權益負責。
第十條設區的市應當建立充電基礎設施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制度和標準,加大對用戶私拉電線、違規用電、違規建設等行為的查處力度。依法依規對充電基礎設施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抽查備案,加強消防監督檢查。設區的市工業主管部門應當督促運營和使用充電基礎設施的單位或個人,加強對充電基礎設施及其設置場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檢查和管理,加強充電安全及配套電網設施和服務的監管,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一條在住宅小區、辦公室、停車場等安裝充電設施時,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建設單位、產權單位應當配合充電設施建設企業,及時提供相關建筑、設施、設備項目的竣工圖,或在停車場標明供電位置和埋地管道走向,配合供電企業確定充電設施配電箱、電表箱的供電安裝位置和走向,并指定專人配合現場勘察施工。收費設施建設企業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提供現場秩序維護、環境衛生等服務。
第十二條設區的市應當將占用獨立區域的集中充換電站用地納入公共設施營業網點用地范圍,并根據加油站供地方式和可利用的國有建設用地優先供地。如果新項目的土地供應需要建設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要求可以納入土地供應條件,允許土地使用權人與其他市場主體合作,按要求投資建設和運營充電基礎設施。鼓勵在既有建筑、停車場、公交車站、社會公共停車場、公路服務區等場所建設充電基礎設施,當地人民政府應協調相關單位在土地利用方面給予支持。
第十三條對所有充電設施,由區市級人民政府給予補貼,補貼資金從市財政和中央財政給予示范城市的綜合激勵資金中籌集,并根據充電設施的類型和能力進行補貼。
第十四條充電設施運營企業可以向電動汽車用戶收取電費和充電服務費。其中,電費執行國家規定的電價政策,充電服務費用于補充換電設施的運營成本。
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的充電服務費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充電設施運營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 需要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登記的經營范圍包括經營電動汽車充電設施;
(2) 需要建立企業級運營管理系統,該系統應能夠有效管理和監控其充電設施,并收集和存儲充電和運營數據,企業級數據管理系統應具有數據輸出功能和數據輸出接口;
(三)從事充電設施入網運營的技術人員,由充電設施運營單位取得山西省能源監管所頒發的電工入網運營許可證;
(4) 有健全的充電設施運行管理制度,確保充電設施的安全運行。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16年9月17日起施行。近日,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關于印發《山西省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的通知,規定了各類行為人的權利和義務。要求充電基礎設施建設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具有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2) 具有能源監管部門頒發的相應電力設施許可資質;(3) 具有與項目建設標準相適應的技術和設備;(四)一年內安全記錄良好,無重大質量安全事故;
(五)按照規定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公告原文如下: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西省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的通知
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委員會、辦公室、廳、局: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山西省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印發給您,請遵照執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8月17日
山西省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國和我省電動汽車產業推廣應用的相關戰略部署,加快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綱要(2015-2020)》(發改能源〔2015〕1454號)和《山西省加快發展和推廣新能源汽車產業的若干政策措施》(晉政辦發〔2015〕)
第二條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的建設和運營,應當遵循“統籌規劃、科學布局、適度超前有序建設、統一標準、普遍開放、依托市場、創新機制”的基本原則,以公交車、出租車、公務用車和特種車輛充電設施建設為突破口,科學確定充電設施建設規模和位置分布。
第三條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實行屬地項目備案管理制度。建設單位應當向項目所在地市、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第四條充電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規劃、環境保護、供電、消防、防雷等有關規定。
第五條設區的市應當按照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減少充電基礎設施規劃建設的審批環節,加快辦理。個人在自己的車庫、停車位以及各類住宅小區、單位現有停車位安裝充電設施,無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建設城市公共停車場時,不需要同時辦理充電樁等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新建獨立占地的集中充換電站,應當符合城鄉規劃,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第六條充電基礎設施建設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 具有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
(2) 具有能源監管部門頒發的相應電力設施許可資質;
(3) 具有與項目建設標準相適應的技術和設備;
(四)一年內安全記錄良好,無重大質量安全事故;
(五)按照規定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充電基礎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標準、規范的要求。項目審批部門負責組織充電基礎設施的驗收工作。
第八條供電企業應當為電網接入提供支持,居民應當在自己的住宅小區固定停車位安裝充電設施。居民應向供電部門申請辦理電纜安裝手續,社區業委會和物業應支持配合施工,物業不得借機收取費用;
非居民充電設施用電,產權單位應當向供電企業申請辦理電報安裝手續。山西省能源監管辦要督促電網企業加強充電配套電力設施建設,提高充電設施供電保障水平。
第九條充電設施應當單獨計量,充電設施所有人應當對維護、更新、保護和侵犯第三方權益負責。
第十條設區的市應當建立充電基礎設施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制度和標準,加大對用戶私拉電線、違規用電、違規建設等行為的查處力度。依法依規對充電基礎設施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抽查備案,加強消防監督檢查。設區的市工業主管部門應當督促運營和使用充電基礎設施的單位或個人,加強對充電基礎設施及其設置場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檢查和管理,加強充電安全及配套電網設施和服務的監管,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一條在住宅小區、辦公室、停車場等安裝充電設施時,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建設單位、產權單位應當配合充電設施建設企業,及時提供相關建筑、設施、設備項目的竣工圖,或在停車場標明供電位置和埋地管道走向,配合供電企業確定充電設施配電箱、電表箱的供電安裝位置和走向,并指定專人配合現場勘察施工。收費設施建設企業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提供現場秩序維護、環境衛生等服務。
第十二條設區的市應當將占用獨立區域的集中充換電站用地納入公共設施營業網點用地范圍,并根據加油站供地方式和可利用的國有建設用地優先供地。如果新項目的土地供應需要建設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要求可以納入土地供應條件,允許土地使用權人與其他市場主體合作,按要求投資建設和運營充電基礎設施。鼓勵在既有建筑、停車場、公交車站、社會公共停車場、公路服務區等場所建設充電基礎設施,當地人民政府應協調相關單位在土地利用方面給予支持。
第十三條對所有充電設施,由區市級人民政府給予補貼,補貼資金從市財政和中央財政給予示范城市的綜合激勵資金中籌集,并根據充電設施的類型和能力進行補貼。
第十四條充電設施運營企業可以向電動汽車用戶收取電費和充電服務費。其中,電費執行國家規定的電價政策,充電服務費用于補充換電設施的運營成本。
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的充電服務費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充電設施運營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 需要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登記的經營范圍包括經營電動汽車充電設施;
(2) 需要建立企業級運營管理系統,該系統應能夠有效管理和監控其充電設施,并收集和存儲充電和運營數據,企業級數據管理系統應具有數據輸出功能和數據輸出接口;
(三)從事充電設施入網運營的技術人員,由充電設施運營單位取得山西省能源監管所頒發的電工入網運營許可證;
(4) 有健全的充電設施運行管理制度,確保充電設施的安全運行。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16年9月1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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