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關于公開征求《浙江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的意見。意見稿所稱充電基礎設施是指各類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包括:(一)專用充電設施,是指在特定公共服務區域為專用電動汽車提供充換電服務的充電基礎設施。(2) 自用充電設施是指為本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所有的電動汽車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基礎設施;充電基礎設施,為居民區的家用電動汽車提供充電服務;為個人電動汽車充電的充電基礎設施。(3) 公共充電設施是指為非特定電動汽車提供充換電服務的運營充電基礎設施。
公告原文如下:
關于公開征求《浙江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切實貫徹落實國務院決策部署,加快我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規范充電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運營,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我委(省能源局)起草了《浙江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根據相關程序,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在2016年9月30日前向我委反饋意見。反饋可以采取以下兩種形式:
1.傳真:0571-87051722;
2.電子郵件:zhouzy80@163.com.
如需企事業單位反饋,請注明單位名稱、組織機構代碼、聯系人和聯系方式。如需個人反饋,請注明您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和聯系方式。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6年9月20日
浙江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管理暫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我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的發展,規范充電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運營,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制定本辦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速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實施意見》及相關法規、規劃和文件精神。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浙江省行政區域內充電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和運營,以及與投資、建設、運營相關的充電基礎設施規劃、制造、銷售、建設和維護。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充電基礎設施,是指為電動汽車提供電能的各類充換電設施,包括:
(1) 專用充電設施是指在特定公共服務區域為專用電動汽車提供充換電服務的充電基礎設施。
(2) 自用充電設施是指為本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所有的電動汽車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基礎設施;充電基礎設施,為居民區的家用電動汽車提供充電服務;
為個人電動汽車充電的充電基礎設施。
(3) 公共充電設施是指為非特定電動汽車提供充換電服務的運營充電基礎設施。
第四條充電基礎設施是一種新型的城市基礎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作為政府的一項特殊任務,統籌承擔促進充電基礎設施發展的主體責任,建立相關部門密切配合的協同推進機制,明確有關部門的職責和任務,切實加強領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明確充電基礎設施協同推進牽頭部門(以下簡稱牽頭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本級政府確定的分工認真履行職責。
社區居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業主委員會等組織應當支持充電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發展。
第五條充電基礎設施發展應當堅持統籌規劃、適度超前、因地制宜、分類實施、市場主導、互聯互通的原則,努力構建符合需求、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使用方便的充電基礎設施體系。
第六條浙江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促進聯盟(以下簡稱促進聯盟)是充電基礎設施相關企業本著自愿、平等、互利合作的原則,為協助政府部門促進互聯互通而成立的非營利組織。
促進聯盟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牽頭,負責指導。
第七條充電基礎設施信息智能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智能服務平臺)應當堅持公益性、非營利性原則,有效整合信息資源,提供相關信息服務。
省級智能服務平臺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建立。各區市可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市級智能服務平臺,接入省級智能服務平臺。市級智能服務平臺由區、市領導部門負責搭建。
第二章規劃建設原則
第八條充電基礎設施應當統籌規劃。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編制全省充電基礎設施發展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滾動調整。各區市牽頭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本轄區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報各區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各區市的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應向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報告。
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是充電基礎設施項目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專項規劃的相關內容應當納入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交通規劃、城市基礎設施規劃、配電網建設和改造規劃,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電動汽車發展規劃相銜接。
第十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應當每年編制充電基礎設施發展年度計劃,明確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時序,并與配電網建設和改造年度計劃相銜接。各區市牽頭部門應當每年編制充電基礎設施發展年度計劃。
第十一條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筑的充電基礎設施或者預留的建筑安裝條件,應當符合規定……
f《民用建筑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配置與設計規范》(DB33/1121-2016),支持在最低配置比例的基礎上增加充電基礎設施建設。
(a) 新建住宅停車位應當具備100%預留的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安裝條件,并按照不低于停車位總數10%的比例建設充電基礎設施。
(二)新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停車位總數10%的比例建設充電基礎設施。
(三)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自用充電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設置內部停車位。
(4) 商場、超市、酒店、醫院、商業建筑、文化體育場館、游客集散中心等大型公共建筑均設有停車場,以及交通樞紐、停車換乘(P+R)、旅游景區(點)等各類社會公共停車場,充電基礎設施按不低于總停車位10%的比例建設。
(五)通過改造現有房屋和辦公場所,具備充電基礎設施的停車位比例將逐步達到10%以上。
第十二條新建高速公路服務區建設充電基礎設施或者預留停車位用于建設安裝條件的,不得低于停車位總數的20%。通過對現有高速公路服務區的改造,具備充電基礎設施的停車位將逐步達到總停車位的20%以上。逐步發展國道和省道沿線的快速充電站網絡。
第十三條適當發展獨立集中充電和更換電站。
合理利用路邊臨時停車位建設公共充電樁,城市中心區可按不低于停車位總數10%的比例建設和改建充電基礎設施。
第十四條鼓勵符合條件的城市周邊發電廠、加油站利用自有土地建設公共充電設施。
鼓勵使用可再生分布式能源開展充換電服務。
第十五條鼓勵充電設施運營企業參與停車場建設。鼓勵建設占地少、成本低、見效快的機械化、立體化停車充電一體化設施。
第十六條鼓勵符合條件的專用和自用充電設施向社會開放。
第十七條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應嚴格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設計規范的規定。
第十八條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合同示范文本是規范充電基礎設施建造與運營各方權利義務的指導性文件,充電基礎設施修建與運營各方應參照執行。
第三章充電設施運營商
第十九條鼓勵各類資本投資設立充電設施運營商,
充電設施運營商是指專門從事充電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運營的企業,可以從事充電基礎設備的制造、銷售、建設和維護。
第二十條充電設施運營商實行目錄管理,分為A類和B類。。
第二十一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可以向省發展改革委申請納入A類充電設施運營商名錄:
(1) 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已根據《公司法》經工商部門登記注冊,注冊經營范圍包括“充電設施經營”;
(2) 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2000萬元;
(3) 擁有完善的充電基礎設施運營管理體系;
(4) 在電動汽車和充電基礎設施相關領域擁有20多名全職技術人員;
(五)已建立充電基礎設施運行監控平臺,并承諾按要求接入智能服務平臺;
(六)全省獨立管理的充電基礎設施不少于500個。
列入A類充電設施運營商名錄的企業可以在全省范圍內從事充電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和運營。
電網企業自動納入A級充電設施運營商名錄。
第二十二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可以向設區市牽頭部門申請納入B類充電設施運營商名錄:
(1) 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已根據《公司法》經工商部門登記注冊,注冊經營范圍包括“充電設施經營”;
(2) 擁有完善的充電基礎設施運營管理體系;
(3) 擁有5名以上電動汽車和充電基礎設施相關領域的全職技術人員;
(4) 已建立充電設施運營監控平臺,或與a級充電設施運營商建立委托關系,并承諾按要求接入智能服務平臺。
列入B類充電設施運營商名錄的企業,可以在設區、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充電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和運營。
第二十三條企業申請列入充電設施經營者名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并加蓋公章:
(a) 企業自行撰寫的充電設施運營商申請報告,包括企業概況、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計劃等。;
(二)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和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管)部門登記備案信息查詢表,包括基本信息和許可經營信息;
(3) 充電設施運行管理制度文本,包括充換電站崗位和崗位責任制、充換電站運行流程和運行服務規范,設施設備管理體系(包括車輛管理、充電設施管理、配電設施管理、消防設施管理)和安全管理體系(包含安全培訓、現場安全管理、安全檢查和隱患處理、火災、觸電等事故應急預案);
(4) 全職技術人員名單(包括姓名、學歷、職稱、年齡、身份證號等)及相關材料(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書復印件、職稱證書復印件,以及企業在申請日前一個月為全職技術人員繳納的社會保障金繳納證明復印件);
(5) 充電設施運行監控平臺建設說明,包括平臺架構、主要功能、覆蓋范圍、數據傳輸等。;
(6) 獨立管理的充電基礎設施清單,包括地理位置和主要參數;
(七)按照要求與智能服務平臺對接的承諾書;
(8) 委托A類充電設施運營商運營和監控的協議;
(九)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提供的申請材料應裝訂成冊,一式兩份,加蓋騎章,并附有電子光盤。
第二十四條省發展改革委或者區、市牽頭部門收到企業申請材料后,應當對材料進行審核,并在官網公示15天。公示期間如無異議,將納入充電設施運營商名錄。
第二十五條充電設施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發展改革委或市牽頭部門取消其列入名錄的資格:
(1) 將運營和維護服務分包給其他企業或個人;
(二)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不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的;
(3) 充電基礎設施在運營服務中發生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其他嚴重后果的;
(4) 企業破產、清算,被吊銷、吊銷營業執照,受到刑事處罰的;
(5) 企業經營混亂,無法正常開展業務;
(六)其他不能保證充電基礎設施安全穩定運行的情形。
第四章投資與建設
第二十六條個人、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可以在依法擁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擁有充電基礎設施所有權的停車場投資建設充電基礎設施。
第二十七條鼓勵充電設施運營商參與各類自用、專用、公用充電設施的投資、建設和運營。
第二十八條新建住宅開發商應統一將供電線路敷設至所有規劃停車位(或預留敷設條件)、預留電表箱、充電基礎設施安裝位置和用電量。
安裝在業主專用固定車位內的充電基礎設施由開發商出資,與專用固定車位使用權一并轉讓給業主。安裝在小區公共停車位的充電基礎設施可以由開發商出資擁有;也可以引入充電設施運營商提供充電基礎設施及相關服務,充電設施運營方擁有所有權和管理權。9月20日,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關于公開征求《浙江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的意見。意見稿所稱充電基礎設施是指各類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包括:(一)專用充電設施,是指在特定公共服務區域為專用電動汽車提供充換電服務的充電基礎設施。(2) 自用充電設施是指為本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所有的電動汽車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基礎設施;充電基礎設施,為居民區的家用電動汽車提供充電服務;為個人電動汽車充電的充電基礎設施。(3) 公共充電設施是指為非特定電動汽車提供充換電服務的運營充電基礎設施。
公告原文如下:
關于公開征求《浙江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切實貫徹落實國務院決策部署,加快我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規范充電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運營,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我委(省能源局)起草了《浙江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根據相關程序,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在2016年9月30日前向我委反饋意見。反饋可以采取以下兩種形式:
1.傳真:0571-87051722;
2.電子郵件:zhouzy80@163.com.
如需企事業單位反饋,請注明單位名稱、組織機構代碼、聯系人和聯系方式。如需個人反饋,請注明您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和聯系方式。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6年9月20日
浙江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管理暫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我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的發展,規范充電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運營,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制定本辦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速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實施意見》及相關法規、規劃和文件精神。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浙江省行政區域內充電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和運營,以及與投資、建設、運營相關的充電基礎設施規劃、制造、銷售、建設和維護。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充電基礎設施,是指為電動汽車提供電能的各類充換電設施,包括:
(1) 專用充電設施是指在特定公共服務區域為專用電動汽車提供充換電服務的充電基礎設施。
(2) 自用充電設施是指為本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所有的電動汽車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基礎設施;充電基礎設施,為居民區的家用電動汽車提供充電服務;
為個人電動汽車充電的充電基礎設施。
(3) 公共充電設施是指為非特定電動汽車提供充換電服務的運營充電基礎設施。
第四條充電基礎設施是一種新型的城市基礎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作為政府的一項特殊任務,統籌承擔促進充電基礎設施發展的主體責任,建立相關部門密切配合的協同推進機制,明確有關部門的職責和任務,切實加強領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明確充電基礎設施協同推進牽頭部門(以下簡稱牽頭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本級政府確定的分工認真履行職責。
社區居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業主委員會等組織應當支持充電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發展。
第五條充電基礎設施發展應當堅持統籌規劃、適度超前、因地制宜、分類實施、市場主導、互聯互通的原則,努力構建符合需求、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使用方便的充電基礎設施體系。
第六條浙江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促進聯盟(以下簡稱促進聯盟)是充電基礎設施相關企業本著自愿、平等、互利合作的原則,為協助政府部門促進互聯互通而成立的非營利組織。
促進聯盟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牽頭,負責指導。
第七條充電基礎設施信息智能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智能服務平臺)應當堅持公益性、非營利性原則,有效整合信息資源,提供相關信息服務。
省級智能服務平臺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建立。各區市可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市級智能服務平臺,接入省級智能服務平臺。市級智能服務平臺由區、市領導部門負責搭建。
第二章規劃建設原則
第八條充電基礎設施應當統籌規劃。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編制全省充電基礎設施發展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滾動調整。各區市牽頭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本轄區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報各區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各區市的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應向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報告。
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是充電基礎設施項目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專項規劃的相關內容應當納入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交通規劃、城市基礎設施規劃、配電網建設和改造規劃,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電動汽車發展規劃相銜接。
第十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應當每年編制充電基礎設施發展年度計劃,明確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時序,并與配電網建設和改造年度計劃相銜接。各區市牽頭部門應當每年編制充電基礎設施發展年度計劃。
第十一條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筑的充電基礎設施或者預留的建筑安裝條件,應當符合規定……
f《民用建筑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配置與設計規范》(DB33/1121-2016),支持在最低配置比例的基礎上增加充電基礎設施建設。
(a) 新建住宅停車位應當具備100%預留的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安裝條件,并按照不低于停車位總數10%的比例建設充電基礎設施。
(二)新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停車位總數10%的比例建設充電基礎設施。
(三)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自用充電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設置內部停車位。
(4) 商場、超市、酒店、醫院、商業建筑、文化體育場館、游客集散中心等大型公共建筑均設有停車場,以及交通樞紐、停車換乘(P+R)、旅游景區(點)等各類社會公共停車場,充電基礎設施按不低于總停車位10%的比例建設。
(五)通過改造現有房屋和辦公場所,具備充電基礎設施的停車位比例將逐步達到10%以上。
第十二條新建高速公路服務區建設充電基礎設施或者預留停車位用于建設安裝條件的,不得低于停車位總數的20%。通過對現有高速公路服務區的改造,具備充電基礎設施的停車位將逐步達到總停車位的20%以上。逐步發展國道和省道沿線的快速充電站網絡。
第十三條適當發展獨立集中充電和更換電站。
合理利用路邊臨時停車位建設公共充電樁,城市中心區可按不低于停車位總數10%的比例建設和改建充電基礎設施。
第十四條鼓勵符合條件的城市周邊發電廠、加油站利用自有土地建設公共充電設施。
鼓勵使用可再生分布式能源開展充換電服務。
第十五條鼓勵充電設施運營企業參與停車場建設。鼓勵建設占地少、成本低、見效快的機械化、立體化停車充電一體化設施。
第十六條鼓勵符合條件的專用和自用充電設施向社會開放。
第十七條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應嚴格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設計規范的規定。
第十八條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合同示范文本是規范充電基礎設施建造與運營各方權利義務的指導性文件,充電基礎設施修建與運營各方應參照執行。
第三章充電設施運營商
第十九條鼓勵各類資本投資設立充電設施運營商,
充電設施運營商是指專門從事充電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運營的企業,可以從事充電基礎設備的制造、銷售、建設和維護。
第二十條充電設施運營商實行目錄管理,分為A類和B類。。
第二十一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可以向省發展改革委申請納入A類充電設施運營商名錄:
(1) 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已根據《公司法》經工商部門登記注冊,注冊經營范圍包括“充電設施經營”;
(2) 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2000萬元;
(3) 擁有完善的充電基礎設施運營管理體系;
(4) 在電動汽車和充電基礎設施相關領域擁有20多名全職技術人員;
(五)已建立充電基礎設施運行監控平臺,并承諾按要求接入智能服務平臺;
(六)全省獨立管理的充電基礎設施不少于500個。
列入A類充電設施運營商名錄的企業可以在全省范圍內從事充電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和運營。
電網企業自動納入A級充電設施運營商名錄。
第二十二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可以向設區市牽頭部門申請納入B類充電設施運營商名錄:
(1) 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已根據《公司法》經工商部門登記注冊,注冊經營范圍包括“充電設施經營”;
(2) 擁有完善的充電基礎設施運營管理體系;
(3) 擁有5名以上電動汽車和充電基礎設施相關領域的全職技術人員;
(4) 已建立充電設施運營監控平臺,或與a級充電設施運營商建立委托關系,并承諾按要求接入智能服務平臺。
列入B類充電設施運營商名錄的企業,可以在設區、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充電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和運營。
第二十三條企業申請列入充電設施經營者名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并加蓋公章:
(a) 企業自行撰寫的充電設施運營商申請報告,包括企業概況、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計劃等。;
(二)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和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管)部門登記備案信息查詢表,包括基本信息和許可經營信息;
(3) 充電設施運行管理制度文本,包括充換電站崗位和崗位責任制、充換電站運行流程和運行服務規范,設施設備管理體系(包括車輛管理、充電設施管理、配電設施管理、消防設施管理)和安全管理體系(包含安全培訓、現場安全管理、安全檢查和隱患處理、火災、觸電等事故應急預案);
(4) 全職技術人員名單(包括姓名、學歷、職稱、年齡、身份證號等)及相關材料(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書復印件、職稱證書復印件,以及企業在申請日前一個月為全職技術人員繳納的社會保障金繳納證明復印件);
(5) 充電設施運行監控平臺建設說明,包括平臺架構、主要功能、覆蓋范圍、數據傳輸等。;
(6) 獨立管理的充電基礎設施清單,包括地理位置和主要參數;
(七)按照要求與智能服務平臺對接的承諾書;
(8) 委托A類充電設施運營商運營和監控的協議;
(九)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提供的申請材料應裝訂成冊,一式兩份,加蓋騎章,并附有電子光盤。
第二十四條省發展改革委或者區、市牽頭部門收到企業申請材料后,應當對材料進行審核,并在官網公示15天。公示期間如無異議,將納入充電設施運營商名錄。
第二十五條充電設施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發展改革委或市牽頭部門取消其列入名錄的資格:
(1) 將運營和維護服務分包給其他企業或個人;
(二)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不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的;
(3) 充電基礎設施在運營服務中發生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其他嚴重后果的;
(4) 企業破產、清算,被吊銷、吊銷營業執照,受到刑事處罰的;
(5) 企業經營混亂,無法正常開展業務;
(六)其他不能保證充電基礎設施安全穩定運行的情形。
第四章投資與建設
第二十六條個人、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可以在依法擁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擁有充電基礎設施所有權的停車場投資建設充電基礎設施。
第二十七條鼓勵充電設施運營商參與各類自用、專用、公用充電設施的投資、建設和運營。
第二十八條新建住宅開發商應統一將供電線路敷設至所有規劃停車位(或預留敷設條件)、預留電表箱、充電基礎設施安裝位置和用電量。
安裝在業主專用固定車位內的充電基礎設施由開發商出資,與專用固定車位使用權一并轉讓給業主。安裝在小區公共停車位的充電基礎設施可以由開發商出資擁有;也可以引入充電設施運營商提供充電基礎設施及相關服務,充電設施運營方擁有所有權和管理權。
標簽:雷克薩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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