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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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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0日,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關于公開征求《浙江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的意見。意見稿所稱充電基礎設施是指各類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包括:(一)專用充電設施,是指在特定公共服務區域為專用電動汽車提供充換電服務的充電基礎設施。(2) 自用充電設施是指為本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所有的電動汽車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基礎設施;充電基礎設施,為居民區的家用電動汽車提供充電服務;為個人電動汽車充電的充電基礎設施。(3) 公共充電設施是指為非特定電動汽車提供充換電服務的運營充電基礎設施。

公告原文如下:

關于公開征求《浙江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切實貫徹落實國務院決策部署,加快我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規范充電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運營,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我委(省能源局)起草了《浙江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根據相關程序,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在2016年9月30日前向我委反饋意見。反饋可以采取以下兩種形式:

1.傳真:0571-87051722;

2.電子郵件:zhouzy80@163.com.

如需企事業單位反饋,請注明單位名稱、組織機構代碼、聯系人和聯系方式。如需個人反饋,請注明您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和聯系方式。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6年9月20日

浙江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管理暫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我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的發展,規范充電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運營,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制定本辦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速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實施意見》及相關法規、規劃和文件精神。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浙江省行政區域內充電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和運營,以及與投資、建設、運營相關的充電基礎設施規劃、制造、銷售、建設和維護。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充電基礎設施,是指為電動汽車提供電能的各類充換電設施,包括:

(1) 專用充電設施是指在特定公共服務區域為專用電動汽車提供充換電服務的充電基礎設施。

(2) 自用充電設施是指為本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所有的電動汽車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基礎設施;充電基礎設施,為居民區的家用電動汽車提供充電服務;

為個人電動汽車充電的充電基礎設施。

(3) 公共充電設施是指為非特定電動汽車提供充換電服務的運營充電基礎設施。

第四條充電基礎設施是一種新型的城市基礎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作為政府的一項特殊任務,統籌承擔促進充電基礎設施發展的主體責任,建立相關部門密切配合的協同推進機制,明確有關部門的職責和任務,切實加強領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明確充電基礎設施協同推進牽頭部門(以下簡稱牽頭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本級政府確定的分工認真履行職責。

社區居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業主委員會等組織應當支持充電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發展。

第五條充電基礎設施發展應當堅持統籌規劃、適度超前、因地制宜、分類實施、市場主導、互聯互通的原則,努力構建符合需求、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使用方便的充電基礎設施體系。

第六條浙江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促進聯盟(以下簡稱促進聯盟)是充電基礎設施相關企業本著自愿、平等、互利合作的原則,為協助政府部門促進互聯互通而成立的非營利組織。

促進聯盟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牽頭,負責指導。

第七條充電基礎設施信息智能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智能服務平臺)應當堅持公益性、非營利性原則,有效整合信息資源,提供相關信息服務。

省級智能服務平臺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建立。各區市可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市級智能服務平臺,接入省級智能服務平臺。市級智能服務平臺由區、市領導部門負責搭建。

第二章規劃建設原則

第八條充電基礎設施應當統籌規劃。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編制全省充電基礎設施發展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滾動調整。各區市牽頭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本轄區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報各區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各區市的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應向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報告。

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是充電基礎設施項目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專項規劃的相關內容應當納入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交通規劃、城市基礎設施規劃、配電網建設和改造規劃,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電動汽車發展規劃相銜接。

第十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應當每年編制充電基礎設施發展年度計劃,明確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時序,并與配電網建設和改造年度計劃相銜接。各區市牽頭部門應當每年編制充電基礎設施發展年度計劃。

第十一條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筑的充電基礎設施或者預留的建筑安裝條件,應當符合規定……

f《民用建筑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配置與設計規范》(DB33/1121-2016),支持在最低配置比例的基礎上增加充電基礎設施建設。

(a) 新建住宅停車位應當具備100%預留的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安裝條件,并按照不低于停車位總數10%的比例建設充電基礎設施。

(二)新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停車位總數10%的比例建設充電基礎設施。

(三)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自用充電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設置內部停車位。

(4) 商場、超市、酒店、醫院、商業建筑、文化體育場館、游客集散中心等大型公共建筑均設有停車場,以及交通樞紐、停車換乘(P+R)、旅游景區(點)等各類社會公共停車場,充電基礎設施按不低于總停車位10%的比例建設。

(五)通過改造現有房屋和辦公場所,具備充電基礎設施的停車位比例將逐步達到10%以上。

第十二條新建高速公路服務區建設充電基礎設施或者預留停車位用于建設安裝條件的,不得低于停車位總數的20%。通過對現有高速公路服務區的改造,具備充電基礎設施的停車位將逐步達到總停車位的20%以上。逐步發展國道和省道沿線的快速充電站網絡。

第十三條適當發展獨立集中充電和更換電站。

合理利用路邊臨時停車位建設公共充電樁,城市中心區可按不低于停車位總數10%的比例建設和改建充電基礎設施。

第十四條鼓勵符合條件的城市周邊發電廠、加油站利用自有土地建設公共充電設施。

鼓勵使用可再生分布式能源開展充換電服務。

第十五條鼓勵充電設施運營企業參與停車場建設。鼓勵建設占地少、成本低、見效快的機械化、立體化停車充電一體化設施。

第十六條鼓勵符合條件的專用和自用充電設施向社會開放。

第十七條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應嚴格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設計規范的規定。

第十八條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合同示范文本是規范充電基礎設施建造與運營各方權利義務的指導性文件,充電基礎設施修建與運營各方應參照執行。

第三章充電設施運營商

第十九條鼓勵各類資本投資設立充電設施運營商,

充電設施運營商是指專門從事充電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運營的企業,可以從事充電基礎設備的制造、銷售、建設和維護。

第二十條充電設施運營商實行目錄管理,分為A類和B類。。

第二十一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可以向省發展改革委申請納入A類充電設施運營商名錄:

(1) 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已根據《公司法》經工商部門登記注冊,注冊經營范圍包括“充電設施經營”;

(2) 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2000萬元;

(3) 擁有完善的充電基礎設施運營管理體系;

(4) 在電動汽車和充電基礎設施相關領域擁有20多名全職技術人員;

(五)已建立充電基礎設施運行監控平臺,并承諾按要求接入智能服務平臺;

(六)全省獨立管理的充電基礎設施不少于500個。

列入A類充電設施運營商名錄的企業可以在全省范圍內從事充電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和運營。

電網企業自動納入A級充電設施運營商名錄。

第二十二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可以向設區市牽頭部門申請納入B類充電設施運營商名錄:

(1) 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已根據《公司法》經工商部門登記注冊,注冊經營范圍包括“充電設施經營”;

(2) 擁有完善的充電基礎設施運營管理體系;

(3) 擁有5名以上電動汽車和充電基礎設施相關領域的全職技術人員;

(4) 已建立充電設施運營監控平臺,或與a級充電設施運營商建立委托關系,并承諾按要求接入智能服務平臺。

列入B類充電設施運營商名錄的企業,可以在設區、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充電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和運營。

第二十三條企業申請列入充電設施經營者名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并加蓋公章:

(a) 企業自行撰寫的充電設施運營商申請報告,包括企業概況、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計劃等。;

(二)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和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管)部門登記備案信息查詢表,包括基本信息和許可經營信息;

(3) 充電設施運行管理制度文本,包括充換電站崗位和崗位責任制、充換電站運行流程和運行服務規范,設施設備管理體系(包括車輛管理、充電設施管理、配電設施管理、消防設施管理)和安全管理體系(包含安全培訓、現場安全管理、安全檢查和隱患處理、火災、觸電等事故應急預案);

(4) 全職技術人員名單(包括姓名、學歷、職稱、年齡、身份證號等)及相關材料(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書復印件、職稱證書復印件,以及企業在申請日前一個月為全職技術人員繳納的社會保障金繳納證明復印件);

(5) 充電設施運行監控平臺建設說明,包括平臺架構、主要功能、覆蓋范圍、數據傳輸等。;

(6) 獨立管理的充電基礎設施清單,包括地理位置和主要參數;

(七)按照要求與智能服務平臺對接的承諾書;

(8) 委托A類充電設施運營商運營和監控的協議;

(九)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提供的申請材料應裝訂成冊,一式兩份,加蓋騎章,并附有電子光盤。

第二十四條省發展改革委或者區、市牽頭部門收到企業申請材料后,應當對材料進行審核,并在官網公示15天。公示期間如無異議,將納入充電設施運營商名錄。

第二十五條充電設施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發展改革委或市牽頭部門取消其列入名錄的資格:

(1) 將運營和維護服務分包給其他企業或個人;

(二)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不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的;

(3) 充電基礎設施在運營服務中發生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其他嚴重后果的;

(4) 企業破產、清算,被吊銷、吊銷營業執照,受到刑事處罰的;

(5) 企業經營混亂,無法正常開展業務;

(六)其他不能保證充電基礎設施安全穩定運行的情形。

第四章投資與建設

第二十六條個人、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可以在依法擁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擁有充電基礎設施所有權的停車場投資建設充電基礎設施。

第二十七條鼓勵充電設施運營商參與各類自用、專用、公用充電設施的投資、建設和運營。

第二十八條新建住宅開發商應統一將供電線路敷設至所有規劃停車位(或預留敷設條件)、預留電表箱、充電基礎設施安裝位置和用電量。

安裝在業主專用固定車位內的充電基礎設施由開發商出資,與專用固定車位使用權一并轉讓給業主。安裝在小區公共停車位的充電基礎設施可以由開發商出資擁有;也可以引入充電設施運營商提供充電基礎設施及相關服務,充電設施運營方擁有所有權和管理權。9月20日,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關于公開征求《浙江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的意見。意見稿所稱充電基礎設施是指各類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包括:(一)專用充電設施,是指在特定公共服務區域為專用電動汽車提供充換電服務的充電基礎設施。(2) 自用充電設施是指為本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所有的電動汽車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基礎設施;充電基礎設施,為居民區的家用電動汽車提供充電服務;為個人電動汽車充電的充電基礎設施。(3) 公共充電設施是指為非特定電動汽車提供充換電服務的運營充電基礎設施。

公告原文如下:

關于公開征求《浙江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切實貫徹落實國務院決策部署,加快我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規范充電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運營,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我委(省能源局)起草了《浙江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根據相關程序,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在2016年9月30日前向我委反饋意見。反饋可以采取以下兩種形式:

1.傳真:0571-87051722;

2.電子郵件:zhouzy80@163.com.

如需企事業單位反饋,請注明單位名稱、組織機構代碼、聯系人和聯系方式。如需個人反饋,請注明您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和聯系方式。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6年9月20日

浙江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管理暫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我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的發展,規范充電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運營,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制定本辦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速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實施意見》及相關法規、規劃和文件精神。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浙江省行政區域內充電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和運營,以及與投資、建設、運營相關的充電基礎設施規劃、制造、銷售、建設和維護。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充電基礎設施,是指為電動汽車提供電能的各類充換電設施,包括:

(1) 專用充電設施是指在特定公共服務區域為專用電動汽車提供充換電服務的充電基礎設施。

(2) 自用充電設施是指為本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所有的電動汽車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基礎設施;充電基礎設施,為居民區的家用電動汽車提供充電服務;

為個人電動汽車充電的充電基礎設施。

(3) 公共充電設施是指為非特定電動汽車提供充換電服務的運營充電基礎設施。

第四條充電基礎設施是一種新型的城市基礎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作為政府的一項特殊任務,統籌承擔促進充電基礎設施發展的主體責任,建立相關部門密切配合的協同推進機制,明確有關部門的職責和任務,切實加強領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明確充電基礎設施協同推進牽頭部門(以下簡稱牽頭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本級政府確定的分工認真履行職責。

社區居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業主委員會等組織應當支持充電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發展。

第五條充電基礎設施發展應當堅持統籌規劃、適度超前、因地制宜、分類實施、市場主導、互聯互通的原則,努力構建符合需求、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使用方便的充電基礎設施體系。

第六條浙江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促進聯盟(以下簡稱促進聯盟)是充電基礎設施相關企業本著自愿、平等、互利合作的原則,為協助政府部門促進互聯互通而成立的非營利組織。

促進聯盟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牽頭,負責指導。

第七條充電基礎設施信息智能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智能服務平臺)應當堅持公益性、非營利性原則,有效整合信息資源,提供相關信息服務。

省級智能服務平臺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建立。各區市可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市級智能服務平臺,接入省級智能服務平臺。市級智能服務平臺由區、市領導部門負責搭建。

第二章規劃建設原則

第八條充電基礎設施應當統籌規劃。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編制全省充電基礎設施發展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滾動調整。各區市牽頭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本轄區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報各區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各區市的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應向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報告。

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是充電基礎設施項目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專項規劃的相關內容應當納入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交通規劃、城市基礎設施規劃、配電網建設和改造規劃,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電動汽車發展規劃相銜接。

第十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應當每年編制充電基礎設施發展年度計劃,明確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時序,并與配電網建設和改造年度計劃相銜接。各區市牽頭部門應當每年編制充電基礎設施發展年度計劃。

第十一條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筑的充電基礎設施或者預留的建筑安裝條件,應當符合規定……

f《民用建筑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配置與設計規范》(DB33/1121-2016),支持在最低配置比例的基礎上增加充電基礎設施建設。

(a) 新建住宅停車位應當具備100%預留的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安裝條件,并按照不低于停車位總數10%的比例建設充電基礎設施。

(二)新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停車位總數10%的比例建設充電基礎設施。

(三)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自用充電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設置內部停車位。

(4) 商場、超市、酒店、醫院、商業建筑、文化體育場館、游客集散中心等大型公共建筑均設有停車場,以及交通樞紐、停車換乘(P+R)、旅游景區(點)等各類社會公共停車場,充電基礎設施按不低于總停車位10%的比例建設。

(五)通過改造現有房屋和辦公場所,具備充電基礎設施的停車位比例將逐步達到10%以上。

第十二條新建高速公路服務區建設充電基礎設施或者預留停車位用于建設安裝條件的,不得低于停車位總數的20%。通過對現有高速公路服務區的改造,具備充電基礎設施的停車位將逐步達到總停車位的20%以上。逐步發展國道和省道沿線的快速充電站網絡。

第十三條適當發展獨立集中充電和更換電站。

合理利用路邊臨時停車位建設公共充電樁,城市中心區可按不低于停車位總數10%的比例建設和改建充電基礎設施。

第十四條鼓勵符合條件的城市周邊發電廠、加油站利用自有土地建設公共充電設施。

鼓勵使用可再生分布式能源開展充換電服務。

第十五條鼓勵充電設施運營企業參與停車場建設。鼓勵建設占地少、成本低、見效快的機械化、立體化停車充電一體化設施。

第十六條鼓勵符合條件的專用和自用充電設施向社會開放。

第十七條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應嚴格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設計規范的規定。

第十八條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合同示范文本是規范充電基礎設施建造與運營各方權利義務的指導性文件,充電基礎設施修建與運營各方應參照執行。

第三章充電設施運營商

第十九條鼓勵各類資本投資設立充電設施運營商,

充電設施運營商是指專門從事充電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運營的企業,可以從事充電基礎設備的制造、銷售、建設和維護。

第二十條充電設施運營商實行目錄管理,分為A類和B類。。

第二十一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可以向省發展改革委申請納入A類充電設施運營商名錄:

(1) 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已根據《公司法》經工商部門登記注冊,注冊經營范圍包括“充電設施經營”;

(2) 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2000萬元;

(3) 擁有完善的充電基礎設施運營管理體系;

(4) 在電動汽車和充電基礎設施相關領域擁有20多名全職技術人員;

(五)已建立充電基礎設施運行監控平臺,并承諾按要求接入智能服務平臺;

(六)全省獨立管理的充電基礎設施不少于500個。

列入A類充電設施運營商名錄的企業可以在全省范圍內從事充電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和運營。

電網企業自動納入A級充電設施運營商名錄。

第二十二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可以向設區市牽頭部門申請納入B類充電設施運營商名錄:

(1) 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已根據《公司法》經工商部門登記注冊,注冊經營范圍包括“充電設施經營”;

(2) 擁有完善的充電基礎設施運營管理體系;

(3) 擁有5名以上電動汽車和充電基礎設施相關領域的全職技術人員;

(4) 已建立充電設施運營監控平臺,或與a級充電設施運營商建立委托關系,并承諾按要求接入智能服務平臺。

列入B類充電設施運營商名錄的企業,可以在設區、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充電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和運營。

第二十三條企業申請列入充電設施經營者名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并加蓋公章:

(a) 企業自行撰寫的充電設施運營商申請報告,包括企業概況、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計劃等。;

(二)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和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管)部門登記備案信息查詢表,包括基本信息和許可經營信息;

(3) 充電設施運行管理制度文本,包括充換電站崗位和崗位責任制、充換電站運行流程和運行服務規范,設施設備管理體系(包括車輛管理、充電設施管理、配電設施管理、消防設施管理)和安全管理體系(包含安全培訓、現場安全管理、安全檢查和隱患處理、火災、觸電等事故應急預案);

(4) 全職技術人員名單(包括姓名、學歷、職稱、年齡、身份證號等)及相關材料(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書復印件、職稱證書復印件,以及企業在申請日前一個月為全職技術人員繳納的社會保障金繳納證明復印件);

(5) 充電設施運行監控平臺建設說明,包括平臺架構、主要功能、覆蓋范圍、數據傳輸等。;

(6) 獨立管理的充電基礎設施清單,包括地理位置和主要參數;

(七)按照要求與智能服務平臺對接的承諾書;

(8) 委托A類充電設施運營商運營和監控的協議;

(九)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提供的申請材料應裝訂成冊,一式兩份,加蓋騎章,并附有電子光盤。

第二十四條省發展改革委或者區、市牽頭部門收到企業申請材料后,應當對材料進行審核,并在官網公示15天。公示期間如無異議,將納入充電設施運營商名錄。

第二十五條充電設施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發展改革委或市牽頭部門取消其列入名錄的資格:

(1) 將運營和維護服務分包給其他企業或個人;

(二)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不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的;

(3) 充電基礎設施在運營服務中發生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其他嚴重后果的;

(4) 企業破產、清算,被吊銷、吊銷營業執照,受到刑事處罰的;

(5) 企業經營混亂,無法正常開展業務;

(六)其他不能保證充電基礎設施安全穩定運行的情形。

第四章投資與建設

第二十六條個人、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可以在依法擁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擁有充電基礎設施所有權的停車場投資建設充電基礎設施。

第二十七條鼓勵充電設施運營商參與各類自用、專用、公用充電設施的投資、建設和運營。

第二十八條新建住宅開發商應統一將供電線路敷設至所有規劃停車位(或預留敷設條件)、預留電表箱、充電基礎設施安裝位置和用電量。

安裝在業主專用固定車位內的充電基礎設施由開發商出資,與專用固定車位使用權一并轉讓給業主。安裝在小區公共停車位的充電基礎設施可以由開發商出資擁有;也可以引入充電設施運營商提供充電基礎設施及相關服務,充電設施運營方擁有所有權和管理權。第二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電網企業結合老舊小區改造,積極推進既有小區停車位電氣化改造,滿足充電基礎設施用電需求。對于特殊的固定停車位,將按照“一米一車位”的模式,對配套供電設施進行升級改造,每個停車位配備一臺容量合適的電能表。對于公共停車位,要結合社區實際和電動車用戶充電需求,進行配套供電設施改造,合理配置供電能力。

第三十條房地產(住房)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委會應當主動加強對業主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引導業主支持小區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改造(以下簡稱小區示范文本)。

原則上,業主委員會(或業主代表大會授權的管理單位)應當同意并對專用固定停車位業主建設充電基礎設施的行為或要求提供必要的協助。

第三十一條小區充電基礎設施安裝過程中,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圖紙和資料,并積極配合、協助現場勘察和施工。

在建設過程中,如果物業單位需要提供現場秩序維護、清潔衛生服務,充電基礎設施業主可以與物業單位協商各自的職責和服務內容。

第三十二條既有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選擇充電設施運營商為公共停車位提供充電設施及相關服務;

物業管理單位還可以利用公共停車位建設充電基礎設施,提供充電服務。

第三十三條在專用固定停車位和居民小區公共停車位建設充電基礎設施,投資建設主體應當向電網企業供電營業廳申請安裝。

電動汽車私人用戶、電網企業、物業管理單位、充電設施運營商、電動汽車生產銷售企業等相關方應當遵守小區示范文本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電動汽車生產銷售企業應當將充電設施的建設和維護納入其銷售服務體系,委托充電設施建設企業提供建設服務或者委托充電設施運營商提供綜合服務。

在與私人用戶簽訂車輛銷售合同之前,應告知用戶產品參數、價格、產品責任保險、建設維護服務、服務收費標準等基本信息。用戶可以選擇接受電動汽車公司提供的產品和服務,或者委托充電設施運營商提供綜合服務。

第三十五條公共服務企業在自有停車場建設專用充電設施,也可以引入充電設施運營商提供綜合服務。

第三十六條除公共停車場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投資、建設、經營的公共充電設施外,其他公共充電設施由充電設施經營者投資、建設和經營。公共停車場所有人或使用人擬在公共停車場建設公共充電設施,并擬以合資或租賃方式合作建設或運營的,應當選擇充電設施運營方。

第三十七條停車場所有人或者使用者投資建設自用、專用、公用充電設施,但不具備運營能力的,應當委托充電設施運營商代為運營。

第三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利用各類公共資源支持充電基礎設施發展,通過PPP等方式為社會資本參與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創造條件。

第三十九條嚴格充電設施產品準入管理,在我省生產、銷售、安裝和使用的充電樁產品應取得認證機構頒發的認證證書或檢測機構出具的標準符合性報告。認證或檢測的實施標準由省質量監督局和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規定。

充電樁產品采購安裝前,充電樁投資建設主體應查驗認證證書或標準符合性報告并保存。

第四十條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應當由具有電力設施安裝(修理)或者機電安裝資質的施工企業承擔。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充電設施經營者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筑企業負責施工。

第四十一條進一步簡化充電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審批。

(a) 財政資金用于投資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應當經同級發展改革部門批準。

(二)企業投資充電基礎設施項目實行備案制,由屬地發展改革部門備案;跨行政區域由上一級發展改革部門備案。備案實現在線備案。企業申請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備案申請表;

(二)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3.施工現場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證明,或與業主和施工現場使用權簽訂的意向協議。

(三)個人在自己的停車場(一)建設充電基礎設施,無需辦理備案手續。電網企業應每月匯總個人電報安裝數據,并向當地發展改革部門報告。

第四十二條進一步簡化規劃許可和施工許可程序。

(a) 利用現有停車場(庫)和路邊停車位建設或共建充電基礎設施,無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項目規劃許可和建設許可手續。

(二)新建獨立占地的集中充換電站應符合城市規劃,并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第四十三條進一步加大對土地的支持力度。

(1) 將獨立占地的集中充換電站用地納入年度用地計劃和供地計劃,優先供地。

(二)國土部門在供應相關建設項目用地時,應納入土地使用條件要求。土地供應后,相關權利人應當依法明確收費基礎設施用地的產權關系。

(三)鼓勵在現有各類停車場建設充電基礎設施,并允許通過依法設立其他權利進行建設。

第四十四條進一步嚴格施工圖審查。施工圖審查機構在審查住宅項目和大型公共建筑施工圖時,應當審查充電基礎設施設置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不符合,不予批準。

第四十五條充電基礎設施和配套電網建設應嚴格執行《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技術導則》(NB/T3009)、《電動汽車充電換電設施供電系統技術規范》(NBT33018)等標準的規定。

充電站和換電站的建設還應嚴格執行《電動汽車充電站設計規范》(GB50966)、《電動汽車充電站通用要求》(GB/T29781)等標準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電網企業應當加大對充電基礎設施配套電網建設和改造的投入,負責充電基礎設施產權分界點至電網的配套聯網工程的建設、運營和維護,不得收取網絡連接費,以確保電源滿足充電基礎設施的運行要求。

第四十七條電網企業應當為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提供優質、便捷的配套服務,在充電基礎設施用電申請受理、設計審查、電表安裝、接電服務等環節不得收取任何服務費。

第四十八條電網企業應當制定并公布充電基礎設施安裝流程和工作承諾,開通綠色通道,并限期辦理手續。充分利用業務窗口和9559服務熱線,做好宣傳服務,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

第五章運營管理

第四十二條充電基礎設施只能用于為電動汽車供電。

第四十九條充電設施的生產企業和銷售企業應當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承擔產品質量責任。

第五十條充電設施生產企業應當購買產品責任保險。

第五十一條充電設施所有人應當負責維護充電基礎設施,侵犯第三方權益。

充電設施所有人可以委托充電設施制造企業和充電設施運營商承擔充電基礎設施的維護保養工作。

第五十二條充電設施業主,充電……

企業經營者和其他從事充電基礎設施運營的企業必須為自己的充電設備購買安全責任保險。

第五十三條鼓勵充電設施生產企業、電動汽車生產銷售企業和充電設施經營者為充電設施私人用戶購買安全責任保險。

第五十四條充電站和換電站應按照《電動汽車充電站和電池交換站監測系統技術規范》(NB/T3300)建立站級監測系統,NB/T3007《電動汽車充電站電池交換站監控系統與充電交換設備通信協議》等標準,確保充電站和換電站安全穩定運行。

第五十五條充電設施的所有者、經營者應當建立企業級充電設施運行監控系統,對其負責的充電設施進行監控,并與省、區、市的智能服務平臺對接。

充電設施所有人和充電設施運營人應當建立充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制度并嚴格執行,及時處理充電設施故障。

第五十六條公共充電設施的正常使用率不得低于95%。

第五十七條自用和專用充電設施正式投入運營前,充電基礎設施所有人應當按照《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施工及竣工驗收規范》(NB/T3004)等標準的規定組織竣工驗收。驗收重點是施工質量、電氣安全、計量系統、電能質量等指標,以及與車輛充電接口和通信協議的一致性測試和調試,并檢查充電基礎設施的認證證書或測試報告。

第五十八條公共充電設施正式投入運營前,由充電設施所有者和所有者主管部門共同組織竣工驗收。沒有主管部門的,由牽頭部門組織驗收。其他相關部門和省市智能服務平臺運營單位應參與驗收。

分別對公共充電設施本體部分和接入智能服務平臺進行竣工驗收。本體部分驗收按照《公共充電設施本體部分竣工驗收細則(試行)》執行,接入智能服務平臺驗收規則由省、市智能服務平臺運營單位制定實施。

第五十九條充電基礎設施未經竣工驗收,不得投入使用。

公共充電設施竣工驗收后,充電設施所有人應當在三日內向市、縣(市)主管部門提交本體部分竣工驗收報告,省市智能服務平臺運營單位應向市領導部門提交接入智能服務平臺驗收報告。

第六十條車輛制造商應積極配合充電基礎設施的一致性測試和調試,最大限度地確保車輛和樁的匹配使用。

第六十一條公共充電設施應當至少具備一項第三方支付功能。

第六十二條公共充電設施應當計量檢定合格,并符合GB/T29318《電動汽車非車載充電器電能計量》、GB/T28569《電動汽車交流充電樁電能測量》等標準的規定。

第六十三條智能服務平臺應當向公眾免費提供信息,不得收取費用。

智能服務平臺應具有費用結算和安全監控功能。

鼓勵各類主體圍繞用戶需求,基于智能服務平臺開發充電導航、狀態查詢、充電預約、費用結算等服務,提高充電服務的智能化、網絡化、便捷化水平。……

第六十四條公共充電設施必須接入智能服務平臺,數據傳輸應執行統一的信息交換協議。鼓勵私人和專用充電設施接入智能服務平臺。

智能服務平臺的相關技術規范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另行制定。

第六十五條公共充電設施的運營期限不得少于5年。因規劃調整、征地拆遷確需拆除的,應報區、市牽頭部門備案,由電網企業辦理拆表銷戶手續。

第六十六條確需拆除專用、自用充電設施的,應當報縣(市、區)主管部門備案,由電網企業辦理拆表銷戶手續。

第六十七條充電設施的所有人應當負責拆除;拆除作業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損壞的,責任人應當及時恢復原狀,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八條公共充電設施運營單位可以按照規定向電動汽車用戶收取電費和充電服務費兩項費用。電費和充電服務費應清楚標明。

第六十九條直接向電網企業申報的運營集中充換電設施的用電量,以大型工業用電量價格為準,2020年前暫免基本電費;在居民住宅、居民小區和向電網企業申請安裝的非居民用戶中設置的充電設施用電,實行居民用戶電價中的合并用戶電價;

其他充電設施的用電量應根據其所在地進行分類。

第七十條充換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充換服務費用根據市場發展逐步放開,通過市場競爭形成。

城市周圍的七十一家發電廠依靠自己的土地建設充換電設施,電力可以由輔助電力供應,不足部分由電網供應。充電電價由發電廠確定,但不得高于大型工業電價。電網企業負責電力計量,并按照國家規定收取相關費用。

第七十二條符合條件的A類充電設施運營商可以按照售電企業管理規定注冊為售電企業,參與電力市場交易。

第七十三條在單獨計量充電設施用電量的情況下,充電設施單位能耗的充電量不計入單位能耗,充電設施建設納入節能減排考核獎勵范圍。

第七十四條公共充電設施經營場所應當按照《圖形標志》

《電動汽車充電和更換設施標志》(GB/T31525),設置完整的充電設施標志。

道路交通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積極推動在充電基礎設施周圍設置道路標志,為電動汽車用戶提供明確指引。

第七十五條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可按規定獲得財政補貼,并鼓勵根據充電金額實施補貼政策。

第七十六條省、區、市可以通過政府采購服務建立充電設施第三方機構核查機制,加強對充電設施運行的監督。

充電設施檢定機構應當是在我省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相應技術能力、能夠按照檢定質量保證協議承擔檢定工作的第三方機構。

應選擇充電設施的驗證機構。第二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電網企業結合老舊小區改造,積極推進既有小區停車位電氣化改造,滿足充電基礎設施用電需求。對于特殊的固定停車位,將按照“一米一車位”的模式,對配套供電設施進行升級改造,每個停車位配備一臺容量合適的電能表。對于公共停車位,要結合社區實際和電動車用戶充電需求,進行配套供電設施改造,合理配置供電能力。

第三十條房地產(住房)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委會應當主動加強對業主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引導業主支持小區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改造(以下簡稱小區示范文本)。

原則上,業主委員會(或業主代表大會授權的管理單位)應當同意并對專用固定停車位業主建設充電基礎設施的行為或要求提供必要的協助。

第三十一條小區充電基礎設施安裝過程中,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圖紙和資料,并積極配合、協助現場勘察和施工。

在建設過程中,如果物業單位需要提供現場秩序維護、清潔衛生服務,充電基礎設施業主可以與物業單位協商各自的職責和服務內容。

第三十二條業主委員會……

現有住宅小區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選擇充電設施運營商為公共停車位提供充電設施及相關服務;物業管理單位還可以利用公共停車位建設充電基礎設施,提供充電服務。

第三十三條在專用固定停車位和居民小區公共停車位建設充電基礎設施,投資建設主體應當向電網企業供電營業廳申請安裝。

電動汽車私人用戶、電網企業、物業管理單位、充電設施運營商、電動汽車生產銷售企業等相關方應當遵守小區示范文本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電動汽車生產銷售企業應當將充電設施的建設和維護納入其銷售服務體系,委托充電設施建設企業提供建設服務或者委托充電設施運營商提供綜合服務。

在與私人用戶簽訂車輛銷售合同之前,應告知用戶產品參數、價格、產品責任保險、建設維護服務、服務收費標準等基本信息。用戶可以選擇接受電動汽車公司提供的產品和服務,或者委托充電設施運營商提供綜合服務。

第三十五條公共服務企業在自有停車場建設專用充電設施,也可以引入充電設施運營商提供綜合服務。

第三十六條除公共停車場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投資、建設、經營的公共充電設施外,其他公共充電設施由充電設施經營者投資、建設和經營。公共停車場所有人或使用人擬在公共停車場建設公共充電設施,并擬以合資或租賃方式合作建設或運營的,應當選擇充電設施運營方。

第三十七條停車場所有人或者使用者投資建設自用、專用、公用充電設施,但不具備運營能力的,應當委托充電設施運營商代為運營。

第三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利用各類公共資源支持充電基礎設施發展,通過PPP等方式為社會資本參與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創造條件。

第三十九條嚴格充電設施產品準入管理,在我省生產、銷售、安裝和使用的充電樁產品應取得認證機構頒發的認證證書或檢測機構出具的標準符合性報告。認證或檢測的實施標準由省質量監督局和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規定。

充電樁產品采購安裝前,充電樁投資建設主體應查驗認證證書或標準符合性報告并保存。

第四十條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應當由具有電力設施安裝(修理)或者機電安裝資質的施工企業承擔。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充電設施經營者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筑企業負責施工。

第四十一條進一步簡化充電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審批。

(a) 財政資金用于投資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應當經同級發展改革部門批準。

(二)企業投資充電基礎設施項目實行備案制,由屬地發展改革部門備案;跨行政區域由上一級發展改革部門備案。備案實現在線備案。企業申請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備案申請表;

(二)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3.施工現場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證明,或與業主和施工現場使用權簽訂的意向協議。

(三)個人在自己的停車場(一)建設充電基礎設施,無需辦理備案手續。電網企業應每月匯總個人電報安裝數據,并向當地發展改革部門報告。

第四十二條進一步簡化規劃許可和施工許可程序。

(a) 利用現有停車場(庫)和路邊停車位建設或共建充電基礎設施,無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項目規劃許可和建設許可手續。

(二)新建獨立占地的集中充換電站應符合城市規劃,并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第四十三條進一步加大對土地的支持力度。

(1) 將獨立占地的集中充換電站用地納入年度用地計劃和供地計劃,優先供地。

(二)國土部門在供應相關建設項目用地時,應納入土地使用條件要求。土地供應后,相關權利人應當依法明確收費基礎設施用地的產權關系。

(三)鼓勵在現有各類停車場建設充電基礎設施,并允許通過依法設立其他權利進行建設。

第四十四條進一步嚴格施工圖審查。施工圖審查機構在審查住宅項目和大型公共建筑施工圖時,應當審查充電基礎設施設置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不符合,不予批準。

第四十五條充電基礎設施和配套電網建設應嚴格執行《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技術導則》(NB/T3009)、《電動汽車充電換電設施供電系統技術規范》(NBT33018)等標準的規定。

充電站和換電站的建設還應嚴格執行《電動汽車充電站設計規范》(GB50966)、《電動汽車充電站通用要求》(GB/T29781)等標準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電網企業應當加大對充電基礎設施配套電網建設和改造的投入,負責充電基礎設施產權分界點至電網的配套聯網工程的建設、運營和維護,不得收取網絡連接費,以確保電源滿足充電基礎設施的運行要求。

第四十七條電網企業應當為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提供優質、便捷的配套服務,在充電基礎設施用電申請受理、設計審查、電表安裝、接電服務等環節不得收取任何服務費。

第四十八條電網企業應當制定并公布充電基礎設施安裝流程和工作承諾,開通綠色通道,并限期辦理手續。充分利用業務窗口和9559服務熱線,做好宣傳服務,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

第五章運營管理

第四十二條充電基礎設施只能用于為電動汽車供電。

第四十九條充電設施的生產企業和銷售企業應當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承擔產品質量責任。

第五十條充電設施生產企業應當購買產品責任保險。

第五十一條充電設施所有人應當負責維護充電基礎設施,侵犯第三方權益。

充電設施所有人可以委托充電設施制造企業和充電設施運營商承擔充電基礎設施的維護保養工作。

第五十二條充電設施業主,充電……

企業經營者和其他從事充電基礎設施運營的企業必須為自己的充電設備購買安全責任保險。

第五十三條鼓勵充電設施生產企業、電動汽車生產銷售企業和充電設施經營者為充電設施私人用戶購買安全責任保險。

第五十四條充電站和換電站應按照《電動汽車充電站和電池交換站監測系統技術規范》(NB/T3300)建立站級監測系統,NB/T3007《電動汽車充電站電池交換站監控系統與充電交換設備通信協議》等標準,確保充電站和換電站安全穩定運行。

第五十五條充電設施的所有者、經營者應當建立企業級充電設施運行監控系統,對其負責的充電設施進行監控,并與省、區、市的智能服務平臺對接。

充電設施所有人和充電設施運營人應當建立充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制度并嚴格執行,及時處理充電設施故障。

第五十六條公共充電設施的正常使用率不得低于95%。

第五十七條自用和專用充電設施正式投入運營前,充電基礎設施所有人應當按照《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施工及竣工驗收規范》(NB/T3004)等標準的規定組織竣工驗收。驗收重點是施工質量、電氣安全、計量系統、電能質量等指標,以及與車輛充電接口和通信協議的一致性測試和調試,并檢查充電基礎設施的認證證書或測試報告。

第五十八條公共充電設施正式投入運營前,由充電設施所有者和所有者主管部門共同組織竣工驗收。沒有主管部門的,由牽頭部門組織驗收。其他相關部門和省市智能服務平臺運營單位應參與驗收。

分別對公共充電設施本體部分和接入智能服務平臺進行竣工驗收。本體部分驗收按照《公共充電設施本體部分竣工驗收細則(試行)》執行,接入智能服務平臺驗收規則由省、市智能服務平臺運營單位制定實施。

第五十九條充電基礎設施未經竣工驗收,不得投入使用。

公共充電設施竣工驗收后,充電設施所有人應當在三日內向市、縣(市)主管部門提交本體部分竣工驗收報告,省市智能服務平臺運營單位應向市領導部門提交接入智能服務平臺驗收報告。

第六十條車輛制造商應積極配合充電基礎設施的一致性測試和調試,最大限度地確保車輛和樁的匹配使用。

第六十一條公共充電設施應當至少具備一項第三方支付功能。

第六十二條公共充電設施應當計量檢定合格,并符合GB/T29318《電動汽車非車載充電器電能計量》、GB/T28569《電動汽車交流充電樁電能測量》等標準的規定。

第六十三條智能服務平臺應當向公眾免費提供信息,不得收取費用。

智能服務平臺應具有費用結算和安全監控功能。

鼓勵各類主體圍繞用戶需求,基于智能服務平臺開發充電導航、狀態查詢、充電預約、費用結算等服務,提高充電服務的智能化、網絡化、便捷化水平。……

第六十四條公共充電設施必須接入智能服務平臺,數據傳輸應執行統一的信息交換協議。鼓勵私人和專用充電設施接入智能服務平臺。

智能服務平臺的相關技術規范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另行制定。

第六十五條公共充電設施的運營期限不得少于5年。因規劃調整、征地拆遷確需拆除的,應報區、市牽頭部門備案,由電網企業辦理拆表銷戶手續。

第六十六條確需拆除專用、自用充電設施的,應當報縣(市、區)主管部門備案,由電網企業辦理拆表銷戶手續。

第六十七條充電設施的所有人應當負責拆除;拆除作業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損壞的,責任人應當及時恢復原狀,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八條公共充電設施運營單位可以按照規定向電動汽車用戶收取電費和充電服務費兩項費用。電費和充電服務費應清楚標明。

第六十九條直接向電網企業申報的運營集中充換電設施的用電量,以大型工業用電量價格為準,2020年前暫免基本電費;在居民住宅、居民小區和向電網企業申請安裝的非居民用戶中設置的充電設施用電,實行居民用戶電價中的合并用戶電價;

其他充電設施的用電量應根據其所在地進行分類。

第七十條充換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充換服務費用根據市場發展逐步放開,通過市場競爭形成。

城市周圍的七十一家發電廠依靠自己的土地建設充換電設施,電力可以由輔助電力供應,不足部分由電網供應。充電電價由發電廠確定,但不得高于大型工業電價。電網企業負責電力計量,并按照國家規定收取相關費用。

第七十二條符合條件的A類充電設施運營商可以按照售電企業管理規定注冊為售電企業,參與電力市場交易。

第七十三條在單獨計量充電設施用電量的情況下,充電設施單位能耗的充電量不計入單位能耗,充電設施建設納入節能減排考核獎勵范圍。

第七十四條公共充電設施經營場所應當按照《圖形標志》

《電動汽車充電和更換設施標志》(GB/T31525),設置完整的充電設施標志。

道路交通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積極推動在充電基礎設施周圍設置道路標志,為電動汽車用戶提供明確指引。

第七十五條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可按規定獲得財政補貼,并鼓勵根據充電金額實施補貼政策。

第七十六條省、區、市可以通過政府采購服務建立充電設施第三方機構核查機制,加強對充電設施運行的監督。

充電設施檢定機構應當是在我省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相應技術能力、能夠按照檢定質量保證協議承擔檢定工作的第三方機構。

應選擇充電設施的驗證機構。第七十七條促進聯盟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聯盟內企業依法依規開展活動。

第七十八條加強對充電設施供用電的監管,依法依規查處電網企業、充電設施運營商和個人違規用電行為,加大對用戶私接、私用等行為的查處力度,非法用電和不規范施工。

第七十九條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收費基礎設施場所實施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監督檢查。經營充電設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加強對充電設施及其設置場所消防安全的日常檢查和管理,消除消防安全隱患。

第六章其他

第八十條各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并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具體實施辦法中作出的靈活規定不得違反本辦法確立的充電設施發展的基本原則。

第八十一條辦法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八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起施行。

附件:公共充電設施竣工驗收細則(試行)

/statics/js/kindeditor4.1.10/attached/file/20160923/20160923103443_98702.pdf第七十七條促進聯盟應加強行業自律,引導聯盟內企業依法依規開展活動。

第七十八條加強對充電設施供用電的監管,調查……

依法依規處理電網企業、充電設施運營商和個人違規用電行為,加大對用戶私接線、違規用電、違規建設等行為的查處力度。

第七十九條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收費基礎設施場所實施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監督檢查。經營充電設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加強對充電設施及其設置場所消防安全的日常檢查和管理,消除消防安全隱患。

第六章其他

第八十條各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并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具體實施辦法中作出的靈活規定不得違反本辦法確立的充電設施發展的基本原則。

第八十一條辦法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八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起施行。

附件:公共充電設施竣工驗收細則(試行)

/statics/js/kindeditor4.1.10/attached/file/20160923/20160923103443_9870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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