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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網約車征求意見稿出臺:新能源車應配EBD電子制動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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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1900/1/1 0:00:00

10月8日,廣州市發布《廣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明確,從事網絡汽車租賃業務的車輛需取得本市部門頒發的車輛駕駛證,且自初次登記至申領《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之日,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時間不到一年。

“征求意見稿”指出,從事網絡汽車租賃經營的車輛除應符合《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管理服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a) 體長大于4.60米,體寬大于1.70米,身高大于1.42米;配備ABS防抱死制動系統、前排座椅安全氣囊、前后安全帶;配備自然吸氣發動機的車輛的排量不小于1950毫升;采用機械增壓發動機的車輛,排量不小于1750毫升,發動機功率不小于110千瓦;新能源汽車還應配備EBD電子制動力分配系統。

(2) 已取得本市部門核發的車輛駕駛證,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初次登記之日起至申領《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之日止不到一年。

(3) 外觀顏色和車標應與巡游出租車(以下簡稱“巡游車”)明顯區分,不得安裝頂燈、空燈等巡游車服務設施設備。

(四)根據政府監管平臺接入技術要求,將車載衛星定位設備相關數據直接接入政府監管平臺,實現實時數據共享。

《征求意見稿》還指出,符合條件的車輛,車主可向市交通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并符合以下條件:

(a) 車主為企業法人,近一年未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

(2) 車主為個人的,已取得本市網絡汽車駕駛員資格,名下無仍在運營使用期內的網絡汽車。

個人再次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書》的,近三年網絡汽車駕駛員服務質量信用評價結果不存在A級及以下。

此外,《征求意見稿》明確,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應提交以下材料:

(1) 《網上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書申請表》;

(2) 本市頒發的《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登記證》復印件;

(3) ABS防抱死制動系統、EBD電子制動力分配系統、前排座椅安全氣囊、前后座椅安全帶等安全技術設備的安裝配置證明和說明材料;

(四)車輛的兩張彩色照片及照片的電子文檔;

(5) 車主為企業法人的,應當提交管理人身份證明復印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屬于分支機構的,應當提供營業執照)、近一年未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聲明;

(六)車主為個人的,應當提交車主身份證明復印件和本市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證》復印件;

(7) 車主委托網絡汽車平臺公司申請的,還應提供雙方簽署的有效委托協議。

申請人應提供相關證明原件以供核查。

以下是征求意見稿的全文:

廣州市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網絡預約管理暫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更好地滿足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規范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網絡預約,保障運營安全和各方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是指依法取得經營資格,根據乘客通過網絡服務平臺提出的預約申請提供非巡游客運服務,并按里程、時間或協議收費的7座及以下小客車。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網約車經營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第四條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車。

按照優質服務、差異化運營、規范化管理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絡汽車。

網絡汽車的價格將根據市場調整而定。

第五條市交通管理部門是本市網絡汽車的管理部門,負責本市網絡車輛的管理,并組織實施本辦法。花都區、番禺區、南沙區、增城區、從化區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汽車租賃管理工作。

城市客運管理機構負責實施對城市網約車的日常管理和監督。花都區、番禺區、南沙區、增城區、從化區城市客運管理機構或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汽車租賃的日常管理和監督的具體實施。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對網絡汽車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二章營業執照

第六條從事網絡租車業務的,應當向市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領取《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許可證》。

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首次申請從事網絡汽車租賃業務的,申請人應當按照《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

企業注冊地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企業注冊地出租汽車管理部門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和線下服務能力材料。

第七條市交通管理部門對網絡訂車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頒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許可證》,并在《網絡預約出租車許可證》中明確經營范圍為網絡預約出租,經營區域為本市行政區域。

《網絡約車許可證》的有效期為8年。

第八條擬從事網絡汽車租賃業務的車輛,除符合《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網絡預約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a) 體長大于4.60米,體寬大于1.70米,身高大于1.42米;配備ABS防抱死制動系統、前排座椅安全氣囊、前后安全帶;配備自然吸氣發動機的車輛的排量不小于1950毫升;采用機械增壓發動機的車輛,排量不小于1750毫升,發動機功率不小于110千瓦;

新能源汽車還應配備EBD電子制動力分配系統。

(2) 已取得本市部門核發的車輛駕駛證,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初次登記之日起至申領《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之日止不到一年。

(3) 外觀顏色和車標應與巡游出租車(以下簡稱“巡游車”)明顯區分,不得安裝頂燈、空燈等巡游車服務設施設備。

(四)根據政府監管平臺接入技術要求,將車載衛星定位設備相關數據直接接入政府監管平臺,實現實時數據共享。

第九條符合條件的車輛,車主可以向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并符合下列條件:

(a) 車主為企業法人,近一年未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

(2) 車主為個人的,已取得本市網絡汽車駕駛員資格,名下無仍在運營使用期內的網絡汽車。

個人再次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書》的,近三年網絡汽車駕駛員服務質量信用評價結果不存在A級及以下。

第十條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書》,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 《網上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書申請表》;

(2) 本市頒發的《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登記證》復印件;

(3) ABS防抱死制動系統、EBD電子制動力分配系統、前排座椅安全氣囊、前后座椅安全帶等安全技術設備的安裝配置證明和說明材料;

(四)車輛的兩張彩色照片及照片的電子文檔;

(5) 車主為企業法人的,應當提交管理人身份證明復印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屬于分支機構的,應當提供營業執照)、近一年未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聲明;

(六)車主為個人的,應當提交車主身份證明復印件和本市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證》復印件;

(7) 車主委托網絡汽車平臺公司申請的,還應提供雙方簽署的有效委托協議。

申請人應提供相關證明原件以供核查。

第十一條市交通管理部門按照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核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初審合格證》的批準車輛,該證書有效期為60天。

第十二條車主或者網絡汽車平臺公司應當持市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出租汽車網絡預約初審證書》,向市交警部門申請辦理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登記,作為出租客運預約。

第十三條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后,市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車輛頒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書》。

第十四條《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證》或者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吊銷或者注銷的,市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注銷相應的《網絡預約出租車運輸許可證》,并配合市交警部門改變車輛使用性質。

第十五條個人繼承本市登記的小客車的,繼承人在取得《網絡出租汽車駕駛證》并換發《機動車駕駛證》后,可以向市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換發《網絡出租車輛運輸許可證》。

企業法人合并、分立或者變更經營主體名稱的,應當在變更《機動車駕駛證》后,向市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市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第十六條從事網絡汽車租賃服務的駕駛員,除應當符合《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管理服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 男性60歲以下,女性55歲以下,初中以上學歷,身體健康的公民;

(二)持有本市部門核發的相應準駕駛機動車駕駛證。

第十七條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a) 《出租汽車駕駛員資格證書申請表》;

(2) 身份證和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

(3) 初中畢業證書或同等學歷的復印件;

(四)本市二級醫院近1年出具的醫療報告復印件;

(5) 無交通事故犯罪記錄、危險駕駛犯罪記錄、吸記錄、酒后駕駛記錄、最近三個連續記分周期內無12分記錄、無暴力犯罪記錄的原始承諾材料;

(6) 司機委托網絡汽車平臺公司代為申請的,還應提供雙方簽署的有效委托協議。

申請人應提供相關證明原件以供核查。

第十八條市交通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條件,按照《條例》對出租汽車駕駛員資格管理進行核定和考核,為符合條件的出租汽車駕駛員頒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已取得房車駕駛員資格的,注銷登記后可直接申領《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證》。

第十九條網絡汽車駕駛員與網絡汽車平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或協議后,通過網絡汽車平臺向市交通管理部門報告注銷登記時,報告的信息包括駕駛員資格證書信息,與網絡汽車平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或協議的證明等。

注銷注冊后,網絡汽車駕駛員不得繼續在原注冊的網絡汽車平臺公司從事網絡汽車服務。

第三章商務服務管理

第二十條為承擔承運人責任,保障運營安全,保護乘客合法權益,網約車平臺公司除應遵守《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網絡預約管理暫行辦法》外,還應遵守以下規定:

(a) 以確保網絡服務平臺的安全穩定運行。

(二)向市交通管理部門報告車輛的相關信息,包括車輛的技術狀況、安全性能和購買車輛保險情況。不得進入其他營運車輛或非營運車輛從事或變相從事網絡汽車運營。

(三)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或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司機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由網絡汽車平臺公司與司機協商簽訂勞動合同或協議;

司機未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網絡汽車平臺公司應當依法與司機簽訂勞動合同。

(4) 向市交通管理部門報告駕駛員的相關信息,包括勞動合同或協議的簽訂、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等。

(五)明確服務質量標準,公布投訴電話等投訴受理渠道和投訴處理時限。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及時處理乘客投訴,在規定時限內將投訴處理結果告知乘客,建立相關投訴處理檔案,并接受交通管理部門、城市客運管理機構或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抽查。

(六)向政府監管平臺提供車輛、駕駛員和運營信息實時共享服務,并接受監管部門的管理信息反饋。

(7) 加強對車輛和駕駛員的管理,確保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和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一致,并將車輛和駕駛員相應信息上報政府監管平臺。10月8日,廣州市發布《廣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明確,從事網絡汽車租賃業務的車輛需取得本市部門頒發的車輛駕駛證,且自初次登記至申領《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之日,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時間不到一年。

“征求意見稿”指出,從事網絡汽車租賃經營的車輛除應符合《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管理服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a) 體長大于4.60米,體寬大于1.70米,身高大于1.42米;配備ABS防抱死制動系統、前排座椅安全氣囊、前后安全帶;配備自然吸氣發動機的車輛的排量不小于1950毫升;采用機械增壓發動機的車輛,排量不小于1750毫升,發動機功率不小于110千瓦;新能源汽車還應配備EBD電子制動力分配系統。

(2) 已取得本市部門核發的車輛駕駛證,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初次登記之日起至申領《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之日止不到一年。

(3) 外觀顏色和車標應與巡游出租車(以下簡稱“巡游車”)明顯區分,不得安裝頂燈、空燈等巡游車服務設施設備。

(四)根據政府監管平臺接入技術要求,將車載衛星定位設備相關數據直接接入政府監管平臺,實現實時數據共享。

《征求意見稿》還指出,符合條件的車輛,車主可向市交通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并符合以下條件:

(a) 車主為企業法人,近一年未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

(2) 車主為個人的,已取得本市網絡汽車駕駛員資格,名下無仍在運營使用期內的網絡汽車。

個人再次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書》的,近三年網絡汽車駕駛員服務質量信用評價結果不存在A級及以下。

此外,《征求意見稿》明確,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應提交以下材料:

(1) 《網上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書申請表》;

(2) 本市頒發的《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登記證》復印件;

(3) ABS防抱死制動系統、EBD電子制動力分配系統、前排座椅安全氣囊、前后座椅安全帶等安全技術設備的安裝配置證明和說明材料;

(四)車輛的兩張彩色照片及照片的電子文檔;

(5) 車主為企業法人的,應當提交管理人身份證明復印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屬于分支機構的,應當提供營業執照)、近一年未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聲明;

(六)車主為個人的,應當提交車主身份證明復印件和本市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證》復印件;

(7) 車主委托網絡汽車平臺公司申請的,還應提供雙方簽署的有效委托協議。

申請人應提供相關證明原件以供核查。

以下是征求意見稿的全文:

廣州市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網絡預約管理暫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更好地滿足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規范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網絡預約,保障運營安全和各方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是指依法取得經營資格,根據乘客通過網絡服務平臺提出的預約申請提供非巡游客運服務,并按里程、時間或協議收費的7座及以下小客車。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網約車經營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第四條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車。

按照優質服務、差異化運營、規范化管理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絡汽車。

網絡汽車的價格將根據市場調整而定。

第五條市交通管理部門是本市網絡汽車的管理部門,負責本市網絡車輛的管理,并組織實施本辦法。花都區、番禺區、南沙區、增城區、從化區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汽車租賃管理工作。

城市客運管理機構負責實施對城市網約車的日常管理和監督。花都區、番禺區、南沙區、增城區、從化區城市客運管理機構或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汽車租賃的日常管理和監督的具體實施。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對網絡汽車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二章營業執照

第六條從事網絡租車業務的,應當向市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領取《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許可證》。

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首次申請從事網絡汽車租賃業務的,申請人應當按照《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

企業注冊地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企業注冊地出租汽車管理部門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和線下服務能力材料。

第七條市交通管理部門對網絡訂車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頒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許可證》,并在《網絡預約出租車許可證》中明確經營范圍為網絡預約出租,經營區域為本市行政區域。

《網絡約車許可證》的有效期為8年。

第八條擬從事網絡汽車租賃業務的車輛,除符合《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網絡預約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a) 體長大于4.60米,體寬大于1.70米,身高大于1.42米;配備ABS防抱死制動系統、前排座椅安全氣囊、前后安全帶;配備自然吸氣發動機的車輛的排量不小于1950毫升;采用機械增壓發動機的車輛,排量不小于1750毫升,發動機功率不小于110千瓦;

新能源汽車還應配備EBD電子制動力分配系統。

(2) 已取得本市部門核發的車輛駕駛證,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初次登記之日起至申領《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之日止不到一年。

(3) 外觀顏色和車標應與巡游出租車(以下簡稱“巡游車”)明顯區分,不得安裝頂燈、空燈等巡游車服務設施設備。

(四)根據政府監管平臺接入技術要求,將車載衛星定位設備相關數據直接接入政府監管平臺,實現實時數據共享。

第九條符合條件的車輛,車主可以向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并符合下列條件:

(a) 車主為企業法人,近一年未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

(2) 車主為個人的,已取得本市網絡汽車駕駛員資格,名下無仍在運營使用期內的網絡汽車。

個人再次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書》的,近三年網絡汽車駕駛員服務質量信用評價結果不存在A級及以下。

第十條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書》,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 《網上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書申請表》;

(2) 本市頒發的《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登記證》復印件;

(3) ABS防抱死制動系統、EBD電子制動力分配系統、前排座椅安全氣囊、前后座椅安全帶等安全技術設備的安裝配置證明和說明材料;

(四)車輛的兩張彩色照片及照片的電子文檔;

(5) 車主為企業法人的,應當提交管理人身份證明復印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屬于分支機構的,應當提供營業執照)、近一年未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聲明;

(六)車主為個人的,應當提交車主身份證明復印件和本市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證》復印件;

(7) 車主委托網絡汽車平臺公司申請的,還應提供雙方簽署的有效委托協議。

申請人應提供相關證明原件以供核查。

第十一條市交通管理部門按照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核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初審合格證》的批準車輛,該證書有效期為60天。

第十二條車主或者網絡汽車平臺公司應當持市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出租汽車網絡預約初審證書》,向市交警部門申請辦理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登記,作為出租客運預約。

第十三條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后,市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車輛頒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書》。

第十四條《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證》或者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吊銷或者注銷的,市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注銷相應的《網絡預約出租車運輸許可證》,并配合市交警部門改變車輛使用性質。

第十五條個人繼承本市登記的小客車的,繼承人在取得《網絡出租汽車駕駛證》并換發《機動車駕駛證》后,可以向市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換發《網絡出租車輛運輸許可證》。

企業法人合并、分立或者變更經營主體名稱的,應當在變更《機動車駕駛證》后,向市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市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第十六條從事網絡汽車租賃服務的駕駛員,除應當符合《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管理服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 男性60歲以下,女性55歲以下,初中以上學歷,身體健康的公民;

(二)持有本市部門核發的相應準駕駛機動車駕駛證。

第十七條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a) 《出租汽車駕駛員資格證書申請表》;

(2) 身份證和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

(3) 初中畢業證書或同等學歷的復印件;

(四)本市二級醫院近1年出具的醫療報告復印件;

(5) 無交通事故犯罪記錄、危險駕駛犯罪記錄、吸記錄、酒后駕駛記錄、最近三個連續記分周期內無12分記錄、無暴力犯罪記錄的原始承諾材料;

(6) 司機委托網絡汽車平臺公司代為申請的,還應提供雙方簽署的有效委托協議。

申請人應提供相關證明原件以供核查。

第十八條市交通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條件,按照《條例》對出租汽車駕駛員資格管理進行核定和考核,為符合條件的出租汽車駕駛員頒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已取得房車駕駛員資格的,注銷登記后可直接申領《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證》。

第十九條網絡汽車駕駛員與網絡汽車平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或協議后,通過網絡汽車平臺向市交通管理部門報告注銷登記時,報告的信息包括駕駛員資格證書信息,與網絡汽車平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或協議的證明等。

注銷注冊后,網絡汽車駕駛員不得繼續在原注冊的網絡汽車平臺公司從事網絡汽車服務。

第三章商務服務管理

第二十條為承擔承運人責任,保障運營安全,保護乘客合法權益,網約車平臺公司除應遵守《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網絡預約管理暫行辦法》外,還應遵守以下規定:

(a) 以確保網絡服務平臺的安全穩定運行。

(二)向市交通管理部門報告車輛的相關信息,包括車輛的技術狀況、安全性能和購買車輛保險情況。不得進入其他營運車輛或非營運車輛從事或變相從事網絡汽車運營。

(三)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或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司機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由網絡汽車平臺公司與司機協商簽訂勞動合同或協議;司機未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網絡汽車平臺公司應當依法與司機簽訂勞動合同。

(4) 向市交通管理部門報告駕駛員的相關信息,包括勞動合同或協議的簽訂、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等。

(五)明確服務質量標準,公布投訴電話等投訴受理渠道和投訴處理時限。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及時處理乘客投訴,在規定時限內將投訴處理結果告知乘客,建立相關投訴處理檔案,并接受交通管理部門、城市客運管理機構或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抽查。

(六)向政府監管平臺提供車輛、駕駛員和運營信息實時共享服務,并接受監管部門的管理信息反饋。

(7) 加強對車輛和駕駛員的管理,確保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和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一致,并將車輛和駕駛員相應信息上報政府監管平臺。(8) 做好車輛安全監管和駕駛員安全駕駛教育工作,督促網約車駕駛員按規定進行車輛安全性能檢測,定期開展駕駛員安全駕駛教育;

網絡汽車交通違法3起未處理,且網絡汽車駕駛員《機動車駕駛證》記12分或處于異常狀態的,應當立即停止網絡汽車管理和駕駛員運營服務。網絡涉車車輛和駕駛員的交通違法行為處理完畢,《機動車駕駛證》狀態正常后,即可恢復網絡涉車汽車和駕駛員的運營服務。

(9) 合理確定網上車的運價水平和結構,并按照明碼標價的相關規定,在網上車平臺公司官網和客戶應用程序中明確標明收費標準和服務價格。網絡汽車平臺公司不得利用其市場支配地位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10) 在提供網約車服務之前,應通過電子協議等方式向乘客明確各方的權利和責任。協議應明確網約車平臺公司在履行運輸服務、安全管理和用戶個人信息保護方面的責任。

(11) 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應向乘客提供司機姓名、照片、《網約車駕駛證》號碼、服務單位、手機號碼、服務評價結果、車牌號等信息。服務完成后,向乘客開具本市出租車發票。如果乘客在預約時指定了出發地和目的地,網絡汽車平臺公司應估計票價并通知乘客。

(12) 網約車運行時,不得向駕駛員發布其他預約業務信息,以免影響交通安全。

(十三)確保車輛衛星定位裝置處于良好狀態,并正常接入政府監管平臺。對衛星定位裝置發生故障的車輛,應及時進行維修。在定位設備正常工作之后,可以繼續提供網絡汽車服務。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一條出租汽車經營者的車輛接入第三方網絡服務平臺公司網絡服務平臺的,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與網絡汽車平臺公司簽訂協議,明確車輛和駕駛員日常管理的權利和義務,保護乘客和駕駛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網約車駕駛員除應當遵守《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網絡預約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a) 接入已取得營業執照的網絡汽車平臺公司,并提供網絡汽車運營服務。

(二)規范使用網絡服務平臺及相關運營監管設備開展服務,自覺維護車輛衛星定位設備等運營監管設備完好,不得損壞或改裝;如果操作設備的功能出現故障或損壞,只有排除故障后才能操作。

(3) 車輛在運營過程中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和《網絡預約出租車駕駛員證》。

(四)按照合理路線或者旅客要求的路線,途中不得拋棄旅客或者故意繞行。

(5) 車輛不得交給未取得網絡汽車資質的人員,個人網絡汽車不得交給他人運營。

(六)不得巡游以吸引顧客。

(七)不得進入郵輪車輛專用等候通道,不得輪候或吸引乘客。

(八)不得在載客時從事其他預定業務。

(九)按照約定的標準和方式向旅客收費,不得違法收費。

(十)發現旅客遺留物品,主動提醒并退回;

如無法退回,將自行或通過網絡汽車平臺公司及時送達等相關部門。

(十一)不得對舉報、投訴服務質量或者對服務評價不滿意的乘客進行打擊報復。

(十二)接受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城市客運管理機構或者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三條旅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a) 不得向駕駛員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要求的;

(二)不得攜帶控制儀表和爆炸、易燃、有、有放射性和腐蝕性的危險物品;

(三)按照約定的標準和方式支付票款;

(4) 請勿吸煙、隨地吐痰、亂扔雜物或損壞車內設施設備。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市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政府監管平臺,實現與網絡汽車平臺的信息共享。共享信息應包括車輛和駕駛員的基本信息、車輛軌跡信息、訂單詳細信息(不包括乘客個人信息)、服務質量、乘客評價信息和乘客投訴處理。

第二十五條市客運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組織網絡汽車服務質量評價和網絡汽車駕駛員服務質量信用評價,并及時向社會公布網絡汽車平臺公司的基本信息、服務質量評價結果、,乘客投訴和其他信息的處理。具體考核辦法由市客運管理機構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市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檢索、查閱轄區內共享汽車平臺公司的注冊、運營、交易等相關數據和信息;可以通過收集的信息和交通監控視頻材料收集證據。

第二十七條交通管理部門、城市客運管理機構或者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乘客和駕駛員投訴受理制度,公布受理投訴的電話、郵箱或者電子郵箱,接受乘客和駕駛員的投訴和監督。

乘客向交通管理部門、城市客運管理機構或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投訴的,應當提供以下信息:

(a) 申訴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

(2) 被投訴網絡上的汽車牌照或駕駛資格證書信息;

(3) 在互聯網上乘車的特殊收費憑證等證據;

(四)申訴的事實和要求;

第二十八條乘客對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答復不滿意或者逾期未收到答復的,可以再次向交通管理部門、城市客運管理機構或者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投訴,網約車公司應當配合調查。

第二十九條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絡汽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的信用記錄,并通過市政府信息共享平臺將相關信用記錄收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并將其納入國家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網絡汽車平臺公司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將在作出行政決定的單位門戶網站、“信用廣州”網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

第三十條市出租汽車行業協會可以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推動行業信用信息應用,建立網絡汽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不良記錄清單制度,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規范發展。

第三十一條本市可以綜合考慮人口、經濟發展水平、城市交通擁堵、出租車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及時建立網絡租車動態監測調整機制。

鼓勵提供高質量、差異化的服務,并對先進模式實施市場監管。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未按照明碼標價的有關規定明示收費標準和服務價格的,由價格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網約車駕駛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管理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對違法行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a) 破壞或修改車輛的衛星定位裝置;

(二)運行設備功能失效、損壞,仍在繼續運行的;

(三)在途中傾倒旅客或者故意繞行的。

第三十四條網約車駕駛員進入巡游車專用等候通道,在車站排隊等候乘客的,由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將單車交由他人營運的,由交通管理部門對車主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在本辦法實施過程中,自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許可證》之日起180日內,車輛自初次登記領取《機動車駕駛證》至申請日的車齡可延長至2年;對于配備機械增壓發動機的車輛,排量可不小于1550毫升,發動機功率可不小于108千瓦。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管理服務管理暫行辦法》頒布后,憑《機動車駕駛證》登記并申領《網絡預約出租車運輸證》的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小客車,行駛里程不低于100公里。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的有關條款解釋如下:

(1) 新能源汽車是指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輛目錄》的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或燃料電池小型客車。

(2) 高級車聯網汽車是指排量不低于2950ml的自然吸氣發動機汽車,或排量不低于2450ml、發動機功率不低于160kW的機械增壓發動機汽車。

(3) 出租汽車經營者,包括提供巡游車和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8) 做好車輛安全監管和駕駛員安全駕駛教育工作,督促網約車駕駛員按規定進行車輛安全性能檢測,定期開展駕駛員安全駕駛教育;

網絡汽車交通違法3起未處理,且網絡汽車駕駛員《機動車駕駛證》記12分或處于異常狀態的,應當立即停止網絡汽車管理和駕駛員運營服務。網絡涉車車輛和駕駛員的交通違法行為處理完畢,《機動車駕駛證》狀態正常后,即可恢復網絡涉車汽車和駕駛員的運營服務。

(9) 合理確定網上車的運價水平和結構,并按照明碼標價的相關規定,在網上車平臺公司官網和客戶應用程序中明確標明收費標準和服務價格。網絡汽車平臺公司不得利用其市場支配地位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10) 在提供網約車服務之前,應通過電子協議等方式向乘客明確各方的權利和責任。協議應明確網約車平臺公司在履行運輸服務、安全管理和用戶個人信息保護方面的責任。

(11) 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應向乘客提供司機姓名、照片、《網約車駕駛證》號碼、服務單位、手機號碼、服務評價結果、車牌號等信息。服務完成后,向乘客開具本市出租車發票。如果乘客在預約時指定了出發地和目的地,網絡汽車平臺公司應估計票價并通知乘客。

(12) 網約車運行時,不得向駕駛員發布其他預約業務信息,以免影響交通安全。

(十三)確保車輛衛星定位裝置處于良好狀態,并正常接入政府監管平臺。對衛星定位裝置發生故障的車輛,應及時進行維修。在定位設備正常工作之后,可以繼續提供網絡汽車服務。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一條出租汽車經營者的車輛接入第三方網絡服務平臺公司網絡服務平臺的,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與網絡汽車平臺公司簽訂協議,明確車輛和駕駛員日常管理的權利和義務,保護乘客和駕駛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網約車駕駛員除應當遵守《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網絡預約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a) 接入已取得營業執照的網絡汽車平臺公司,并提供網絡汽車運營服務。

(二)規范使用網絡服務平臺及相關運營監管設備開展服務,自覺維護車輛衛星定位設備等運營監管設備完好,不得損壞或改裝;如果操作設備的功能出現故障或損壞,只有排除故障后才能操作。

(3) 車輛在運營過程中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和《網絡預約出租車駕駛員證》。

(四)按照合理路線或者旅客要求的路線,途中不得拋棄旅客或者故意繞行。

(5) 車輛不得交給未取得網絡汽車資質的人員,個人網絡汽車不得交給他人運營。

(六)不得巡游以吸引顧客。

(七)不得進入郵輪車輛專用等候通道,不得輪候或吸引乘客。

(八)不得在載客時從事其他預定業務。

(九)按照約定的標準和方式向旅客收費,不得違法收費。

(十)發現旅客遺留物品,主動提醒并退回;

如無法退回,將自行或通過網絡汽車平臺公司及時送達等相關部門。

(十一)不得對舉報、投訴服務質量或者對服務評價不滿意的乘客進行打擊報復。

(十二)接受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城市客運管理機構或者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三條旅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a) 不得向駕駛員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要求的;

(二)不得攜帶控制儀表和爆炸、易燃、有、有放射性和腐蝕性的危險物品;

(三)按照約定的標準和方式支付票款;

(4) 請勿吸煙、隨地吐痰、亂扔雜物或損壞車內設施設備。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市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政府監管平臺,實現與網絡汽車平臺的信息共享。共享信息應包括車輛和駕駛員的基本信息、車輛軌跡信息、訂單詳細信息(不包括乘客個人信息)、服務質量、乘客評價信息和乘客投訴處理。

第二十五條市客運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組織網絡汽車服務質量評價和網絡汽車駕駛員服務質量信用評價,并及時向社會公布網絡汽車平臺公司的基本信息、服務質量評價結果、,乘客投訴和其他信息的處理。具體考核辦法由市客運管理機構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市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檢索、查閱轄區內共享汽車平臺公司的注冊、運營、交易等相關數據和信息;可以通過收集的信息和交通監控視頻材料收集證據。

第二十七條交通管理部門、城市客運管理機構或者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乘客和駕駛員投訴受理制度,公布受理投訴的電話、郵箱或者電子郵箱,接受乘客和駕駛員的投訴和監督。

乘客向交通管理部門、城市客運管理機構或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投訴的,應當提供以下信息:

(a) 申訴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

(2) 被投訴網絡上的汽車牌照或駕駛資格證書信息;

(3) 在互聯網上乘車的特殊收費憑證等證據;

(四)申訴的事實和要求;

第二十八條乘客對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答復不滿意或者逾期未收到答復的,可以再次向交通管理部門、城市客運管理機構或者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投訴,網約車公司應當配合調查。

第二十九條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絡汽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的信用記錄,并通過市政府信息共享平臺將相關信用記錄收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并將其納入國家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網絡汽車平臺公司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將在作出行政決定的單位門戶網站、“信用廣州”網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

第三十條市出租汽車行業協會可以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推動行業信用信息應用,建立網絡汽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不良記錄清單制度,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規范發展。

第三十一條本市可以綜合考慮人口、經濟發展水平、城市交通擁堵、出租車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及時建立網絡租車動態監測調整機制。

鼓勵提供高質量、差異化的服務,并對先進模式實施市場監管。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未按照明碼標價的有關規定明示收費標準和服務價格的,由價格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網約車駕駛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管理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對違法行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a) 破壞或修改車輛的衛星定位裝置;

(二)運行設備功能失效、損壞,仍在繼續運行的;

(三)在途中傾倒旅客或者故意繞行的。

第三十四條網約車駕駛員進入巡游車專用等候通道,在車站排隊等候乘客的,由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將單車交由他人營運的,由交通管理部門對車主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在本辦法實施過程中,自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許可證》之日起180日內,車輛自初次登記領取《機動車駕駛證》至申請日的車齡可延長至2年;對于配備機械增壓發動機的車輛,排量可不小于1550毫升,發動機功率可不小于108千瓦。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管理服務管理暫行辦法》頒布后,憑《機動車駕駛證》登記并申領《網絡預約出租車運輸證》的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小客車,行駛里程不低于100公里。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的有關條款解釋如下:

(1) 新能源汽車是指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輛目錄》的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或燃料電池小型客車。

(2) 高級車聯網汽車是指排量不低于2950ml的自然吸氣發動機汽車,或排量不低于2450ml、發動機功率不低于160kW的機械增壓發動機汽車。

(3) 出租汽車經營者,包括提供巡游車和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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