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紹興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財政局發布《2016年紹興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辦法》的通知,規定新能源公交車(不含公交車)、新能源專用車和貨車、,燃料電池汽車按照中央財政補貼資金的1:1比例進行補貼;新能源公交車將按實際購買價格的40%給予補貼。
對純電動乘用車給予3萬元補貼,對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乘用車給予2萬元補貼。國家和地方財政補貼總額不得超過汽車市場指導價的50%。補貼總額高于車輛指導價50%的,在車輛指導價的50%中扣除國家補貼后計算地方財政補貼金額。新能源公交車不受此限制。
公告原文如下:
紹興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紹興市財政局關于印發《2016年紹興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辦法》的通知
區、縣(市)政府部門及有關單位:
為鼓勵消費者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經市政府同意,現將《2016年紹興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辦法》印發給您,請遵照執行。
紹興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紹興市財政局
2016年7月10日
紹興市2016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辦法
為了鼓勵消費者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根據財政部《關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和《關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激勵政策加強新能源汽車宣傳應用的通知》財政等四部委,結合城市地區的實際情況,這是特殊的。
第一,補貼對象
從紹興市注冊汽車銷售企業購買新能源汽車的個人或單位用戶,以及通過招標直接從生產企業購買新能量公交車的公交公司。包括:
(a) 紹興市城鎮戶籍人員;
(二)非紹興市城鎮戶籍人員的有效《浙江省居住證》或《浙江省人才引進居住證》;
(3) 持有有效《浙江省紹興市臨時居住證》,近兩年(含)在市區連續繳納(不含補繳)社會保險的非城鎮戶籍人員;
(4) 駐紹興市部隊(包括武警部隊)的現役軍人;
(5) 持有有效身份證件,在紹興連續居住2年以上,每年居住6個月以上的居民、華僑和香港、澳門、外國人;
(六)在紹興市注冊的法人組織,包括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社會團體。
本辦法適用于岳城區、柯橋區、上虞區三個行政區域。
二是補貼范圍及相關要求
(1) 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和《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輛目錄》的國產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和燃料電池汽車均納入本次補貼范圍。
(二) 新能源汽車應在紹興市車管部門登記上牌,銷售價格不得高于生產企業向社會公布的市場指導價,售后服務及相關優惠政策和標準不得低于生產企業提供的標準。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間,消費者在市區購買、上牌、運營新能源汽車,符合補貼申請條件的,可在購車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并在銷售價格中扣除國家補貼和城市配套財政補貼后直接支付購車款;在城鎮投資建設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項目的企業(單位),竣工驗收合格后,可以申請財政補貼。
(三) 在越城區(含直轄開發區)參與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銷售(生產)企業,應向紹興市新能源汽車宣傳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申請備案。備案內容包括:備案申請表、企業基本信息(包括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等)、產品公告參數、產品價格、獲得國家車輛補貼的相關材料、維修能力、售后服務承諾、保修期等。在柯橋區、上虞區參與推廣應用的汽車銷售(生產)企業應向當地經濟和信息化部門備案。
第三,補貼標準
消費者購買新能源汽車,在國家補貼的基礎上,本市將給予配套補貼,具體標準為:
(a) 對新能源公交車(不含公交車)、新能源專用車和載重汽車、燃料電池汽車,按中央財政補貼資金1:1的比例給予補貼;新能源公交車按實際購買價格的40%給予補貼,不再享受《紹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促進紹興市城市公共交通優先發展的意見》(紹興政辦[2012]103號)中的購車補貼。
(2) 純電動乘用車補貼3萬元,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補貼2萬元。
(3) 國家和地方財政補貼最高不得超過汽車市場指導價的50%。補貼總額高于車輛指導價50%的,在車輛指導價的50%中扣除國家補貼后計算地方財政補貼金額。新能源公交車不受此限制。
(四)紹興市投資建設充電設施,按實際投資的充電設備給予20%的補貼。
在柯橋區、上虞區推廣應用的新能源汽車和充電設施補貼,由當地財政予以支持。
第四,補貼流程
(1) 新能源汽車補貼
銷售企業或公交公司通過參與城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應按季度統一申報,填寫《紹興市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申請表》,并提供以下材料復印件(一式兩份):
1.車輛銷售原始發票;
2.購車單位的個人戶口本、身份證或居住證、2年以上社保繳納證明等材料、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明;
3.在紹興市車輛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輛駕駛證。
(2) 充電設施補貼
由建設單位申請補貼,填寫《紹興市城市充電設施建設項目財政補貼申請表》,并提供以下材料復印件(一式兩份):
項目實施單位的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書1份;
2項目批準或備案(批準)文件;
3會計師事務所的項目審計報告和設備投資財務投資清單;
4、工程竣工驗收的有關資料;
5.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月城區(含直轄開發區)將提出補貼申請,申請材料報市經信委、市財政局審核確定,補貼資金按規定程序撥付。柯橋區、上虞區、補助單位的申請材料通過函報當地區和財政部門審核。
五、監督管理
(a) 購買新能源汽車的消費者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收費設施建設企業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弄虛作假,取財政補貼的,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和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有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二) 企業法人購買并在紹興市領取財政補貼的新能源汽車,經核實在紹興市外經營或兩年內再次銷售的,由項目實施主管部門牽頭收回已獲得的財政配套補貼。除了追回補貼資金外,那些弄虛作假的人也將被取消未來申報的資格。
(3) 新能源汽車銷售企業和充電設施建設企業應當對所提供的產品和服務負責,對產品質量和售后保障不符合要求并造成嚴重后果的,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其責任。
六、 補充規定
(a) 本辦法自8月10日起實施,各縣(市)可參照執行。
(二)本辦法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市財政局負責解釋。7月10日,紹興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財政局發布《2016年紹興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辦法》的通知,規定新能源公交車(不含公交車)、新能源專用車和貨車、,燃料電池汽車按照中央財政補貼資金的1:1比例進行補貼;
新能源公交車將按實際購買價格的40%給予補貼。
對純電動乘用車給予3萬元補貼,對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乘用車給予2萬元補貼。國家和地方財政補貼總額不得超過汽車市場指導價的50%。補貼總額高于車輛指導價50%的,在車輛指導價的50%中扣除國家補貼后計算地方財政補貼金額。新能源公交車不受此限制。
公告原文如下:
紹興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紹興市財政局關于印發《2016年紹興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辦法》的通知
區、縣(市)政府部門及有關單位:
為鼓勵消費者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經市政府同意,現將《2016年紹興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辦法》印發給您,請遵照執行。
紹興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紹興市財政局
2016年7月10日
紹興市2016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辦法
為了鼓勵消費者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根據財政部《關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和《關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激勵政策加強新能源汽車宣傳應用的通知》財政等四部委,結合城市地區的實際情況,這是特殊的。
第一,補貼對象
從紹興市注冊汽車銷售企業購買新能源汽車的個人或單位用戶,以及通過招標直接從生產企業購買新能量公交車的公交公司。包括:
(a) 紹興市城鎮戶籍人員;
(二)非紹興市城鎮戶籍人員的有效《浙江省居住證》或《浙江省人才引進居住證》;
(3) 持有有效《浙江省紹興市臨時居住證》,近兩年(含)在市區連續繳納(不含補繳)社會保險的非城鎮戶籍人員;
(4) 駐紹興市部隊(包括武警部隊)的現役軍人;
(5) 持有有效身份證件,在紹興連續居住2年以上,每年居住6個月以上的居民、華僑和香港、澳門、外國人;
(六)在紹興市注冊的法人組織,包括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社會團體。
本辦法適用于岳城區、柯橋區、上虞區三個行政區域。
二是補貼范圍及相關要求
(1) 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和《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輛目錄》的國產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和燃料電池汽車均納入本次補貼范圍。
(二) 新能源汽車應在紹興市車管部門登記上牌,銷售價格不得高于生產企業向社會公布的市場指導價,售后服務及相關優惠政策和標準不得低于生產企業提供的標準。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間,消費者在市區購買、上牌、運營新能源汽車,符合補貼申請條件的,可在購車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并在銷售價格中扣除國家補貼和城市配套財政補貼后直接支付購車款;
在城鎮投資建設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項目的企業(單位),竣工驗收合格后,可以申請財政補貼。
(三) 在越城區(含直轄開發區)參與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銷售(生產)企業,應向紹興市新能源汽車宣傳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申請備案。備案內容包括:備案申請表、企業基本信息(包括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等)、產品公告參數、產品價格、獲得國家車輛補貼的相關材料、維修能力、售后服務承諾、保修期等。在柯橋區、上虞區參與推廣應用的汽車銷售(生產)企業應向當地經濟和信息化部門備案。
第三,補貼標準
消費者購買新能源汽車,在國家補貼的基礎上,本市將給予配套補貼,具體標準為:
(a) 對新能源公交車(不含公交車)、新能源專用車和載重汽車、燃料電池汽車,按中央財政補貼資金1:1的比例給予補貼;新能源公交車按實際購買價格的40%給予補貼,不再享受《紹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促進紹興市城市公共交通優先發展的意見》(紹興政辦[2012]103號)中的購車補貼。
(2) 純電動乘用車補貼3萬元,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補貼2萬元。
(3) 國家和地方財政補貼最高不得超過汽車市場指導價的50%。補貼總額高于車輛指導價50%的,在車輛指導價的50%中扣除國家補貼后計算地方財政補貼金額。新能源公交車不受此限制。
(四)紹興市投資建設充電設施,按實際投資的充電設備給予20%的補貼。
在柯橋區、上虞區推廣應用的新能源汽車和充電設施補貼,由當地財政予以支持。
第四,補貼流程
(1) 新能源汽車補貼
銷售企業或公交公司通過參與城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應按季度統一申報,填寫《紹興市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申請表》,并提供以下材料復印件(一式兩份):
1.車輛銷售原始發票;
2.購車單位的個人戶口本、身份證或居住證、2年以上社保繳納證明等材料、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明;
3.在紹興市車輛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輛駕駛證。
(2) 充電設施補貼
由建設單位申請補貼,填寫《紹興市城市充電設施建設項目財政補貼申請表》,并提供以下材料復印件(一式兩份):
項目實施單位的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書1份;
2項目批準或備案(批準)文件;
3會計師事務所的項目審計報告和設備投資財務投資清單;
4、工程竣工驗收的有關資料;
5.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月城區(含直轄開發區)將提出補貼申請,申請材料報市經信委、市財政局審核確定,補貼資金按規定程序撥付。柯橋區、上虞區、補助單位的申請材料通過函報當地區和財政部門審核。
五、監督管理
(a) 購買新能源汽車的消費者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收費設施建設企業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弄虛作假,取財政補貼的,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和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有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二) 企業法人購買并在紹興市領取財政補貼的新能源汽車,經核實在紹興市外經營或兩年內再次銷售的,由項目實施主管部門牽頭收回已獲得的財政配套補貼。除了追回補貼資金外,那些弄虛作假的人也將被取消未來申報的資格。
(3) 新能源汽車銷售企業和充電設施建設企業應當對所提供的產品和服務負責,對產品質量和售后保障不符合要求并造成嚴重后果的,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其責任。
六、 補充規定
(a) 本辦法自8月10日起實施,各縣(市)可參照執行。
(二)本辦法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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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第一電動網日前發起“重新定義汽車”未來汽車開發者計劃,面向全球征集最具顛覆性的電動化、智能化、輕量化、汽車共享等創新技術和項目開發者計劃報名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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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1/1 0:00:001、紹興市發布新能源汽車補貼辦法閱讀原文7月10日,紹興市經信委、財政局發布《紹興市區2016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助辦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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