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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柳州市發布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管理辦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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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1900/1/1 0:00:00

6月30日,廣西柳州市人民政府發布《柳州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暫行管理辦法》,要求新建住宅小區按不低于規劃停車位15%的比例儲備充電基礎設施用電量,并按100%的比例預留施工安裝條件;新建商業、商場、酒店等商業服務設施和社會停車場,應按不低于規劃停車位10%的比例建設充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建安條件;

在事業單位內部停車場,應當按照不低于規劃停車位10%的比例設置電動汽車和充電樁專用停車位。

公告原文如下:

柳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柳州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委、辦、局,柳東新區、楊和新工業區管委會,各有關單位:

《柳州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已由柳州市第十三屆人民政府第7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實施。

2016年6月29日

柳州市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為貫徹落實國家和自治區發展新能源汽車的戰略部署,解決電動汽車充電難問題,規范我市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加強城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規劃建設的通知》(建規〔2015〕199號)等。

第一條本暫行管理辦法適用于柳州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包括充電樁、充電站、換電站等)建設(新建住宅、大型公共建筑、公共停車場、既有住宅小區和其他公共服務區),包括土地出讓、規劃、設計、,施工、驗收和使用。

第二條發揮規劃的主導作用。統籌規劃,科學布局,按照“慢充快充相結合、公共充電與專項充電相結合、長短期充電相結合”的原則,統籌指導和推進全市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推動形成以用戶住宅基礎設施為主體,以城市公共建筑、社會公共停車場、道路臨時停車位等充電基礎設施為補充的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管理體系,同時搭建充電智能服務平臺,形成相對完善的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體系。

第三條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應當遵循適度超前、樁優先、標準統一、共享兼容的原則。

四是按照本市規劃建設目標,落實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相關工作。

第五條市發展改革、土地、規劃、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工商、質量監督、消防、交通運輸、安監、人防等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的有關行政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充電基礎設施分為個人使用、事業單位和企業專用、公共充電基礎設施三類。

(1) 個人自用充電基礎設施是指安裝在個人用戶長期擁有或租賃的固定停車位內,專門用于為其停放的電動汽車充電的充電基礎設施。

(2) 事業單位和企業專屬充電基礎設施,是指在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企業專屬停車位建設,為營運車輛、專用車輛、公務車輛和職工車輛提供專屬充電服務的充電基礎設施。

(3) 公共充電基礎設施是指在規劃獨立地塊內規劃建設的充電基礎設施……

停車場、小區公共停車場、商業停車場、加油站、高速服務區等區域,為社會車輛提供充電服務和增值服務。

第七條各種用途的停車場充電基礎設施配置要求如下:

(1) 新建住宅小區按不低于規劃停車位15%的比例預留充電基礎設施用電容量,按100%的比例預留施工安裝條件(位置、管線、電線鋪設至所有停車位);

(二)新建商業、商場、酒店等商業服務設施、社會停車場,應當不低于規劃停車位數的10%建設充電基礎設施或者預留建設安裝條件;

(3) 已建成或在建的住宅小區、社會停車場、商業、商場、酒店等商業服務設施,應結合實際需求和現場建設條件,建設充電基礎設施;

(4) 在事業單位內部停車場,應當按照不低于規劃停車位10%的比例規劃設置電動汽車和充電樁專用停車位。鼓勵私營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建設電動汽車停車位和充電基礎設施。

第八重點建設范圍:重點建設加油站充電基礎設施、居民小區停車位、社會停車場和企事業單位停車場。

第九條充電基礎設施用地可以適當供應,并實行規范管理。

(a) 鼓勵建立其他權利,在現有建筑工地上建設充電基礎設施,如現有停車場(位)。通過設立其他權利建設充電設施,可以保持已設立的土地使用權和現有建設用地用途不變;

(二)在符合規劃前提下,利用現有建設用地新建充電站,按有關規定辦理用地手續;

(3) 對政府供應的新建充電站用地,按照城市規劃確定的用途進行用途管理,采取招拍掛等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并通過財政補貼等方式降低充電設施建設運營成本;

(四)政府供應其他需要配備充電設施的建設用地時,應當在土地出讓條件和建設用地規劃條件中明確充電基礎設施的要求;

(五)嚴格管理充電站土地用途變更,確需變更用途的,依法辦理規劃和土地用途相關變更手續;

(六) 既有小區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應充分考慮既有小區的需求,納入全市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規劃,解決電網擴容、成本承擔等相關問題。業主申請安裝的,物業服務企業和供電部門應積極配合確認充電條件,共同做好現有小區的充電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鼓勵積極利用城市現有場館設施建設充電基礎設施,適度超前建設個人用、事業單位和企業、社會公共停車場等各類充電基礎設施。

第十一條在住宅小區、商業服務設施、公共機構和企業建設充電基礎設施,應當依法征得業主同意。

第十二條新建項目收費基礎設施應當與主體建筑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工程造價納入項目建設成本,并按照基礎設施手續完善項目、用地審批、規劃、設計、施工許可、竣工驗收等手續。

第十三條充分考慮充電基礎設施的容量和安裝位置,確保電力充足。建設單位應按配建比例向市供電局申請電報裝機容量。建筑設計方案應設置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專用條款,明確充電基礎設施的數量、位置(包括充電接口位置)、用電量和電線走向,用電線覆蓋所有停車位,并預留充電基礎設施安裝條件。

第十四條提高汽車充電的便利性。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應符合國家及其他相關標準的要求,公共充電基礎設施應當具備車樁兼容條件,滿足不同品牌電動汽車與不同制造商充電基礎設施的兼容性,提高充電的安全性和便利性,促進電動汽車與充電基礎設施的互聯互通。

第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積極配合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單位開展現場勘查、條件確認、用電安裝、施工等工作,不得阻礙充電基礎設施的合法建設。

第十六條供電部門應當做好與充電設施相關的基礎電網建設、充電設施安裝擴容服務、電力供應保障等工作,加強輸配電網的基礎投資、建設和改造,建立充電設施安裝供電綠色通道,負責根據《國家供電業務規則》制定并公布充電樁(站)安裝程序和時限,制定充電設施安裝指南,明確提交材料,電力供應方案協議的簽署和電力接收。

第十七條鼓勵和支持社會投資者參與我市充電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

第十八條個人自用、事業單位和企業專屬充電基礎設施,鼓勵充電基礎設施運營商與業主、物業服務公司、事業單位等單位合作,形成優勢互補、收益共享的合作模式。鼓勵各類投資者將充電基礎設施委托給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統一管理。

第十九條公共充電基礎設施,應當由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運營管理,并提供充電基礎設施維護等配套服務。

第二十條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應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符合相關專項規劃和消防安全要求。

二十菲……

對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在各類評估活動和示范項目評選中,優先推薦和考慮。

第二十二條制定市級財政激勵政策,按照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投資的5%給予建設運營企業財政補貼,實施一年后根據情況調整;對購買電動汽車的個人,給予一年公共停車場充電和停車費補貼,補貼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規范充電企業市場準入,引導全市充電基礎設施運營,建立良好的市場秩序。

第二十四條充電基礎設施的用戶應當按照充電基礎設施操作規程,安全規范地使用充電基礎設施。

第二十五條公共充電區應當配備智能消防監控設施和安全監控設施,確保在發生火災或緊急情況時,能夠與市應急管理平臺聯動,快速處理,減少損失。

第二十六條充電樁建成后,應采取統一編號管理,通過網絡等多種方式發布實時充電樁使用信息,方便業主使用充電設施。

第二十七條充電基礎設施由業主負責后期維護,按照“誰擁有、誰負責”的原則進行維護。

第二十八條安裝電動汽車自用充電基礎設施,應當在保證人民防空地下室戰時防護功能不被破壞的前提下進行。在人民防空地下室安裝電動汽車自用充電基礎設施,由人民防空地下室內管理使用單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本暫行管理辦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6月30日發布廣西柳州市人民政府發布《柳州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暫行管理辦法》,要求新建住宅小區按不低于規劃停車位15%的比例儲備充電基礎設施用電量,并按100%的比例預留施工安裝條件;新建商業、商場、酒店等商業服務設施和社會停車場,應按不低于規劃停車位10%的比例建設充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建安條件;

在事業單位內部停車場,應當按照不低于規劃停車位10%的比例設置電動汽車和充電樁專用停車位。

公告原文如下:

柳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柳州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委、辦、局,柳東新區、楊和新工業區管委會,各有關單位:

《柳州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已由柳州市第十三屆人民政府第7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實施。

2016年6月29日

柳州市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為貫徹落實國家和自治區發展新能源汽車的戰略部署,解決電動汽車充電難問題,規范我市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加強城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規劃建設的通知》(建規〔2015〕199號)等。

第一條本暫行管理辦法適用于柳州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包括充電樁、充電站、換電站等)建設(新建住宅、大型公共建筑、公共停車場、既有住宅小區和其他公共服務區),包括土地出讓、規劃、設計、,施工、驗收和使用。

第二條發揮規劃的主導作用。統籌規劃,科學布局,按照“慢充快充相結合、公共充電與專項充電相結合、長短期充電相結合”的原則,統籌指導和推進全市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推動形成以用戶住宅基礎設施為主體,以城市公共建筑、社會公共停車場、道路臨時停車位等充電基礎設施為補充的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管理體系,同時搭建充電智能服務平臺,形成相對完善的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體系。

第三條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應當遵循適度超前、樁優先、標準統一、共享兼容的原則。

四是按照本市規劃建設目標,落實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相關工作。

第五條市發展改革、土地、規劃、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工商、質量監督、消防、交通運輸、安監、人防等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的有關行政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充電基礎設施分為個人使用、事業單位和企業專用、公共充電基礎設施三類。

(1) 個人自用充電基礎設施是指安裝在個人用戶長期擁有或租賃的固定停車位內,專門用于為其停放的電動汽車充電的充電基礎設施。

(2) 事業單位和企業專屬充電基礎設施,是指在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企業專屬停車位建設,為營運車輛、專用車輛、公務車輛和職工車輛提供專屬充電服務的充電基礎設施。

(3) 公共充電基礎設施是指在規劃獨立地塊內規劃建設的充電基礎設施……

停車場、小區公共停車場、商業停車場、加油站、高速服務區等區域,為社會車輛提供充電服務和增值服務。

第七條各種用途的停車場充電基礎設施配置要求如下:

(1) 新建住宅小區按不低于規劃停車位15%的比例預留充電基礎設施用電容量,按100%的比例預留施工安裝條件(位置、管線、電線鋪設至所有停車位);

(二)新建商業、商場、酒店等商業服務設施、社會停車場,應當不低于規劃停車位數的10%建設充電基礎設施或者預留建設安裝條件;

(3) 已建成或在建的住宅小區、社會停車場、商業、商場、酒店等商業服務設施,應結合實際需求和現場建設條件,建設充電基礎設施;

(4) 在事業單位內部停車場,應當按照不低于規劃停車位10%的比例規劃設置電動汽車和充電樁專用停車位。鼓勵私營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建設電動汽車停車位和充電基礎設施。

第八重點建設范圍:重點建設加油站充電基礎設施、居民小區停車位、社會停車場和企事業單位停車場。

第九條充電基礎設施用地可以適當供應,并實行規范管理。

(a) 鼓勵建立其他權利,在現有建筑工地上建設充電基礎設施,如現有停車場(位)。通過設立其他權利建設充電設施,可以保持已設立的土地使用權和現有建設用地用途不變;

(二)在符合規劃前提下,利用現有建設用地新建充電站,按有關規定辦理用地手續;

(3) 對政府供應的新建充電站用地,按照城市規劃確定的用途進行用途管理,采取招拍掛等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并通過財政補貼等方式降低充電設施建設運營成本;

(四)政府供應其他需要配備充電設施的建設用地時,應當在土地出讓條件和建設用地規劃條件中明確充電基礎設施的要求;

(五)嚴格管理充電站土地用途變更,確需變更用途的,依法辦理規劃和土地用途相關變更手續;

(六) 既有小區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應充分考慮既有小區的需求,納入全市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規劃,解決電網擴容、成本承擔等相關問題。業主申請安裝的,物業服務企業和供電部門應積極配合確認充電條件,共同做好現有小區的充電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鼓勵積極利用城市現有場館設施建設充電基礎設施,適度超前建設個人用、事業單位和企業、社會公共停車場等各類充電基礎設施。

第十一條在住宅小區、商業服務設施、公共機構和企業建設充電基礎設施,應當依法征得業主同意。

第十二條新建項目收費基礎設施應當與主體建筑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工程造價納入項目建設成本,并按照基礎設施手續完善項目、用地審批、規劃、設計、施工許可、竣工驗收等手續。

第十三條充分考慮充電基礎設施的容量和安裝位置,確保電力充足。建設單位應按配建比例向市供電局申請電報裝機容量。建筑設計方案應設置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專用條款,明確充電基礎設施的數量、位置(包括充電接口位置)、用電量和電線走向,用電線覆蓋所有停車位,并預留充電基礎設施安裝條件。

第十四條提高汽車充電的便利性。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應符合國家及其他相關標準的要求,公共充電基礎設施應當具備車樁兼容條件,滿足不同品牌電動汽車與不同制造商充電基礎設施的兼容性,提高充電的安全性和便利性,促進電動汽車與充電基礎設施的互聯互通。

第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積極配合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單位開展現場勘查、條件確認、用電安裝、施工等工作,不得阻礙充電基礎設施的合法建設。

第十六條供電部門應當做好與充電設施相關的基礎電網建設、充電設施安裝擴容服務、電力供應保障等工作,加強輸配電網的基礎投資、建設和改造,建立充電設施安裝供電綠色通道,負責根據《國家供電業務規則》制定并公布充電樁(站)安裝程序和時限,制定充電設施安裝指南,明確提交材料,電力供應方案協議的簽署和電力接收。

第十七條鼓勵和支持社會投資者參與我市充電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

第十八條個人自用、事業單位和企業專屬充電基礎設施,鼓勵充電基礎設施運營商與業主、物業服務公司、事業單位等單位合作,形成優勢互補、收益共享的合作模式。鼓勵各類投資者將充電基礎設施委托給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統一管理。

第十九條公共充電基礎設施,應當由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運營管理,并提供充電基礎設施維護等配套服務。

第二十條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應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符合相關專項規劃和消防安全要求。

二十菲……

對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在各類評估活動和示范項目評選中,優先推薦和考慮。

第二十二條制定市級財政激勵政策,按照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投資的5%給予建設運營企業財政補貼,實施一年后根據情況調整;對購買電動汽車的個人,給予一年公共停車場充電和停車費補貼,補貼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規范充電企業市場準入,引導全市充電基礎設施運營,建立良好的市場秩序。

第二十四條充電基礎設施的用戶應當按照充電基礎設施操作規程,安全規范地使用充電基礎設施。

第二十五條公共充電區應當配備智能消防監控設施和安全監控設施,確保在發生火災或緊急情況時,能夠與市應急管理平臺聯動,快速處理,減少損失。

第二十六條充電樁建成后,應采取統一編號管理,通過網絡等多種方式發布實時充電樁使用信息,方便業主使用充電設施。

第二十七條充電基礎設施由業主負責后期維護,按照“誰擁有、誰負責”的原則進行維護。

第二十八條安裝電動汽車自用充電基礎設施,應當在保證人民防空地下室戰時防護功能不被破壞的前提下進行。在人民防空地下室安裝電動汽車自用充電基礎設施,由人民防空地下室內管理使用單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本暫行管理辦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6月30日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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